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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怎么投稿

发布时间:2024-07-05 16:09:03

中国市场监管报怎么投稿

中国市场监管报是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的国有媒体,专门负责报道市场监管方面的新闻,发布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接受公众举报。为了方便公众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中国市场监管报设立了举报邮箱地址,公众可以通过该邮箱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在中国,市场监管非常重要,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市场监管工作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如果发现有人违反市场监管法规,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而举报邮箱地址的设立,可以方便公众快速、简便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和证据,从而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总之,举报邮箱地址的设立是为了方便公众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也是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进一步畅通“层层加码”随意关闭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场所问题投诉举报渠道,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九不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公布市场监管总局投诉举报邮箱:。

中国市场监管报举报邮箱地址为:。该邮箱地址是中国市场监管报专门用来接收公众举报信息的,如果您发现了涉及到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或者不良商业行为,可以通过该邮箱地址向中国市场监管报进行举报。在举报时,请尽量提供详细的举报内容和相关证据,以便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及时调查处理。同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将被严格保密,不会被公开披露。总之,中国市场监管报举报邮箱地址提供了一个便捷、安全、保密的渠道,让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加分。一些高校硕士博士想要顺利毕业,只要在像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文章,就都可以加分用得上。可见这几个报纸的权威级别和份量价值。当然,在这类报纸刊登发表文章,对投稿文章质量水平要求是非常高的,编辑审稿极其严格,不是普通稿件就能随便蒙混过关的。

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报投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1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局 长 肖亚庆2019年11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第三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入口,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一直以来便是公众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而目前市场中广告业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食品广告也自然随之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角度来浅谈一下普通食品广告的主要合规要求。 一、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何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含义说明,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从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层面,食品可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特殊食品则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因此就广告管理而言自然也对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有所区分。本文落脚点在于普通食品广告的规范要求。 二、普通食品广告合规要求 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实践中,食品广告可能涉及的虚假内容主要有产地、成分、性能等方面 。 2020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其中便涉及一个食品的违法广告案例,某公司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工厂生产”,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同时还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等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也明确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那么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原上海市工商局曾于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其中主要归纳了下述三类用语: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 ①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②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③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④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 ⑤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笔者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对上海市、北京市各市场监管机关近来依据《广告法》第17条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进行了检索统计,其中所涉违法用语基本可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分类归纳。(行政处罚案例摘要可见文章后附统计表) 从行政处罚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市场监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认定门槛并不高,因此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对此规范要求应当足够关注,严格自我审查是否使用了可能被认定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用语”。 3.不得宣传保健功能、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功效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曾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但自2020年3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20年6月22日,上海市广告协会在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的指导下,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废止后,对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等特殊功效的情形,如何依法有效审查,发布了一个广告审查提示,明确了以下三点: (1)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虽已废止,但是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行有效)第17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涉嫌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宣传特殊医学用途(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使推销的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混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0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适用《广告法》第17条和上述法律规定。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食品广告时,对涉及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广告内容,应要求广告主提供保健食品或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同时根据《广告法》第46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要求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和修改。对于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与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相关的宣传内容。 上述广告审查提示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对所谓“特殊医学用途”做了个简要解释,即指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但对于所谓“保健功能”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那么如何定义“保健功能”呢? 我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42号】曾规定了如下27项保健功能: 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上述规范已被废止,因此,目前,客观上已不存在所谓的“27项保健功能”。 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05号――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只有一项,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笔者认为,尽管“27项保健功能”表述已废止,目前仅有一项保健功能表述,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但是,在笔者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有部分与前述已废止的“27项保健功能”近似的表述甚至被认定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即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出于合规考虑,在发布食品广告前应当从严自我审查,确保广告中均不涉及以上全部28种保健功能表述。 4.广告使用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广告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根据该规定,广告中一旦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标明出处呢?2017年3月,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该要求提出,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由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不受“应当标明出处”的形式要件约束,但广告主应当具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曾在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明确,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如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上海市地区的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广告中引证内容出处的监管相对宽松,如果是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可以不标明出处,但无论如何,广告主应当确保引证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市场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网页网站、线上店铺、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等都成为了广告宣传的途径与平台,为了营造更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机关必将持续加大对于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食品广告更是作为广告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被关注,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当严格比照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严格进行自我审查,以免所发布广告涉及违法内容而被施以处罚。 图片均来源于unsplas 笔者简介 李长宝 律师擅长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 张蕾 律师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商事诉讼、纠纷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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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在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中,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1年全国公共服务质量监测情况通报》,在监测的31个省(区、市)共120个城市中,南京以总体满意度分,排名全国第一。

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此事,目前仍然在调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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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创刊于1953年,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内刊号:10-1618/F2,主办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国际刊号:2096-6563, 发行周期: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一直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交流、沟通各地工商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和业务探讨等重要任务。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也在努力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化办刊水平,为广大工商干部读者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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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市场监管刊物有这些。1、《四川文学亩前》发表短篇小说为主,容纳其它文学体裁、品类、注重思想性和文学性派耐凳的统一。2、《星星诗刊》旨尘旅在繁荣社会主义诗歌创作,发现人才,推出诗坛新人,陶冶现代人们的美好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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