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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22: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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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一个法学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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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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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ssion number: 20110313595307Title: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style selection for ocean engineering floating structureAuthors: Liu, Wenbai1 ; Xi, Shilei1, 2 ; Cheng, Hesen1, 3 ; Gu, Yuxi1, 4Author affiliation: 1 College of Ocean Environment and Engineering, Shanghai Maritime University, Shanghai 201306, China2 CCCC Third Harbor Engineering Co., Ltd., Shanghai, 200122, China3 CCCC First Harbor Engineering Co., Ltd., Dalian, 116001, China4 Hebei Port Group Co. Ltd., Shijiazhuang, 050019, ChinaCorresponding author: Liu, W. ()Source title: Advanced Materials ResearchAbbreviated source title: Adv. Mater. : 163-167Monograph title: Advances in StructuresIssue date: 2011Publication year: 2011Pages: 501-506Language: EnglishISSN: 10226680ISBN-13: 9780878492060Document type: Conference article (CA)Conference name: 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tructures and Building Materials, ICSBM 2011Conference date: January 7, 2011 - January 9, 2011Conference location: Guangzhou, ChinaConference code: 83464Publisher: Trans Tech Publications, . Box 1254, Clausthal-Zellerfeld, D-38670,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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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npiec LINK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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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MC(PubMed Cenral)

PubMed Central (PMC) 是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提供的一项服务,存档生物医学,生命科学科研文献,PMC 获得 NLM (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 的授权,收录存档生物 / 医学文献,免费是 PMC 的核心原则,随着技术的进步,目前文献的数字存储格式可能会淘汰,但 PMC 永久保存了这些内容。NLM 认为数字资料不是用来存储的,持续的应用才是物尽其用,因此免费是 PMC 的一个核心原则。

但是免费并不代表没有版权,资料虽然存储在 PMC,作者和出版商才是版权的拥有者,所有使用 PMC 的用户必须遵守版权声明。

8. 中国知网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 1998 年提出。CNKI 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 1999 年 6 月。提供 CNKI 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

其中综合性数据库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重要会议文论全文数据库。

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高级检索功能最常用。

9. DOAJ

DOAJ(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由瑞典的隆德大学图书馆 Lund University Libraries 设立于 2003 年 5 月,DOAJ 的优势在于收录的期刊有着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很多 SCI 收录的期刊。

DOAJ 收录的 OA 期刊数量非常多,属于目前最好的 OA 期刊目录网站。目前 DOAJ 除了查询 OA 期刊外,还可以查询部分期刊的文章内容。

10. Book 系列

Book 系列网站书籍种类丰富,基本专业书籍都可找到免费下载。包括 Bookie、Bookzz、Bookfi 等,(Bookzz、Bookfi 在 Library Genesis 的导航栏有,但是现在貌似打不开了)。均可免费下载文献和书籍,文献下载适合前几年的,书籍就不用说了,超级多!

其中 BookSC 网站()文献资料多。BookSC 网站截止到今天,已有 278 多万书籍以及 5242 多万文献可以免费下载,大多数是 pdf,djvu,eupb 格式。

下载也很方便,直接搜论文或者文章题目即可,还可将选择地区并设置成中国。BookSC 网站体验很好,搜索后直接点下载就可以了,超级方便!

11. arXiv

arXiv 的亮点是网站上面的文章大多数都是会投稿到学术期刊的文章,投稿作者对文章多半都是保持严谨态度的,只有少部分是一直保持预印本的形式。

目前 arXiv 文章类型主要分为七大类:物理、数学、非线性科学、计算机科学、定量生物学、定量金融学和统计。每个大类下面又分有若干子类,例如物理下面又具体分为:天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广义相对论等。文章类型内容分类非常专业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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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想法毕业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作文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作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我有一个想法优秀作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近,我发现我们校园追跑打闹的现象个性多,很多小朋友都没有意识到追跑打闹的危害。

我身边就发生了这种追跑打闹的意外。有一次,小冯和小洋在走廊上追跑,小冯不留意推了小洋一下,小洋摔倒了,之后我才明白小洋手臂骨折了。还有一次,小思在去卫生间的路上,被几个正在玩空踢足球的男生绊倒了,磕掉了一块牙,小思的牙此刻都没好。

经过这两件事我有了一个想法,把校园走廊,教室的墙和地板都"盖”上一种不容易脏,摸上去硬,摔上去软的垫子,这样小朋友摔了也不会受伤。还能够发明一种栏杆,栏杆里装了电子芯片,当它感知到两个小朋友要撞到一齐时,它就会伸出柔软的触手,自动把两个小朋友隔开,就不会受伤了。

我还有一个想法,就是组建一个安全知识小分队,宣传安全知识,让同学们意识到追跑打闹的危害,比如说在楼梯间打闹会磕到自己,不仅仅在校园里面,外面也一样,如里在马路上追跑打闹就更危险了,很有可能被车撞到......

第一个想法需要高科技的支持,我此刻还没有实现的潜力,需要好好学习,长大争取去实现它。我期望,第二个安全宣传小分队的想法能实现,透过向大家宣传安全知识,让同学之间多点儿保护,少一点儿伤害,让我们像小树一样,平安长大!

从小学低年级升到三年级以来,我发现最近的作业量和学习难度一下子加大了许多。除了学校里的日常课程,家长们纷纷在课余给同学们安排了各种补习,有口语课啦,语数外提高班啦,还有琳琅满目的兴趣班。大家的日程都排得非常紧凑,让人头晕眼花。我当然也不例外,我那可怜巴巴的自由活动时间也被爸妈无情地征用了。

就因为这样,我要发明一台万能作业机。它样子方方的,像21CAKE方蛋糕那样,让人一眼看到就很喜欢,只要充半小时电就能用上一整年。但是它可不像IPAD这么简单直接开机就能使用,它可是对初次使用者有入门审核要求的。同学们必须解决了基础过关题,才可以正式解锁使用。里面分为好几种模式,有预习模式、复习模式、考试模式等。课程设置有语文、数学、英语、科学、信息等方面的习题集和错题本。作业机还会按照同学们的学习进度和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来匹配合适的解题思路。每当我们拿到新的作业,都可以找作业机来给我们帮忙。只需要把作业给它扫描,等待1到2分钟,作业机就能像个智能老师那样,告诉我们最精确的思考方向,但是它不会告诉我们答案,因为最终的答案在正确的解题思路下我们马上可以自己做出来。这样就能大大提高我们的作业效率啦,节约的时间就可以做更多我们感兴趣的事了。

同学们肯定都会支持我的想法吧!为了这个伟大的创造,我必须更加努力学习,在不久的将来把机器制造出来。

小朋友们,我有一个想法,你们一定不知道是什么吧?那么,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讲一讲,你们愿意听吗?

我发现现在很多人出去游玩时,太过于“放飞自我”,有的连告示牌都不看了。比如:有的人在墙上乱涂乱画时,一旁的牌子看也不看,上面分明写道:“请勿乱涂乱画”,可他还是若无其事的在那画。再比如:有的博物馆展示物品,上面写“请勿触摸”,可有人还在触摸……这种事真是不胜枚举,无处不在啊!

这个周末我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等候红绿灯时,我突发奇想,我有这样一个想法:如果在旁边放一个电子的木桩,先是绿色,如果发现有人在乱画,它便会亮起黄灯,并说道:“请勿乱画”,如二次发现,将罚一万美金(一美金等于大概七元左右人民币)。边上可以再装一个监控,全程摄像,这样“当事人”想赖也赖不了了!

如提醒“效果不佳”,它将亮起红灯并且还会报警。就在这时,保安叔叔可以过来开取罚单,后面的事情就可想而知了。这样人们的自觉性应该可以大大的提高了吧。

现在不讲文明的人和事还时有发生,而我们中国还是一个文明国度,还记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二十四字方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其中就有“文明”二字,肯定也是希望我们都做文明人啊。小区里也到处悬挂着“讲文明树新风”的横幅,更能知道重要性了吧。

朋友,希望我们都做现代文明人,愿我们的祖国变得更加文明富强,繁荣昌盛!

衡阳市是一座文明城市。这里空气清新,鸟语花香,山清水秀,格外美丽。

蓝天、白云、绿草、溪流、高山、田野……都流淌着绿色的气息。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无论晴空万里,还是细雨霏霏,都会有人随意将果皮纸屑乱扔在绿油油的草地、宽阔的大马路或者美丽的校园里。很多人把垃圾扔进了垃圾桶,却没有进行分类。假如我们把不可回收的垃圾放进可回收的垃圾桶里,就会导致错误回收,甚至产生危害。假如我们将可回收物放进不可回收桶里,就会对可再生资源造成浪费。所以,保护环境不仅人人要做到,还要会垃圾分类。

我有一个想法,希望人人都成为环保卫士。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弯弯腰”,把相同的垃圾放进相同的垃圾箱里,我们不就天天生活在干净的世界里吗?我们的生活不就更美好吗?我们眼中的草和树不就更茂密了吗?

如果我们不用一次性筷子,那我们不就多了一片森林吗?如果我们不随地吐痰,我们的世界就没有污染。如果我们能把这些小事做好,我们的世界就会更美丽!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的想法能够实现——那就是人人都变成了环保卫士,衡阳也越来越整洁美丽!

最近,我发现一个问题:由于森林被大片砍伐,我们居住的环境与空气越来越差,动物死亡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新闻报道称,在我国沿海一带,垃圾堆积如山,大量海鸟因吃垃圾死亡,海龟把塑料袋当成了水母饮食,结果被塑料袋卡住喉咙死亡,死亡的海鸟腐烂后,胃里x露的全是塑料瓶盖等有害物质。

另外,在我国各大城市,工厂企业较多,工厂排出的二氧化碳,形成了雾霾,大量污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入河中,导致自然界的动物与人类死亡数量每年都在增加。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因此,我有一个想法,那就是:我们既要爱护我们人类,也要爱护野生动物,包括爱护花草树木,禁止乱砍滥伐,不向河中倒污水,不在河边扔垃圾,不要乱丢可乐瓶、塑料等难以融化在土壤里的物品,让废纸、塑料瓶等相关垃圾走进可回收物品回收站,进行资源再改造再利用。

为了保护各种野生动物,让动物与人类和谐共存,我希望大家都能够支持我的这个想法,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美丽的大自然,保护我们的地球妈妈。

想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人,他的想法很宏伟;有的人,他的想法很完美;有的人,他的想法很温暖。我也有一个想法,我的想法很微小,但充满温馨。

快过年了,家中准备买几样新的摆饰。妈妈是个爱听音乐的人,听到音乐,她有时会静静地听完这首音乐再走,有时会显得很兴奋,时不时还会哼唱几句。我突然就有了一个想法:给妈妈买一个八音盒吧!八音盒中的旋律,妈妈必须会喜欢的。

在去买八音盒的路上,天下着小雨,雨落在屋檐上,“嘀,嗒”清脆而明快,像一首美妙的歌。我加快了脚步,来到店里,我精心挑选,选中了一个淡紫色,外观是旋转木马的八音盒,轻轻一拨,旋转木马自动转起来,放出了钢琴曲《献给爱丽丝》。优雅浪漫的紫色配着唯美的曲调,令人心旷神怡。我留意地捧起八音盒,像捧着一个婴儿,匆匆付了钱,走向回家的路上。

走到家,妈妈还没回来,我将旋转八音盒擦了一遍又一遍,等待妈妈回来时惊喜。等了好久,楼道里传来了熟悉的脚步声,妈妈回来了!我赶紧跑到书房里,想着妈妈惊喜的样貌,我满意地笑了,我的想法实现了。

从此,八音盒转动时,放出的不仅仅是那美妙的旋律,还有那浓浓的亲情。

我发现爱抄作业的人实在太多了。昨天,我来到学校,发现有些同学作业没写完就抄别人的作业,我提醒他们不要抄了,万一他的作业错了呢,你抄来也是一样错误的,那该怎么办。

据我个人看法,我觉得借的人与借别人抄作业的人都有错,抄作业的人不对,但借别人抄作业的人就更加不对了,如果你不借他抄,他就没办法抄,也就不会存在抄作业的现象,所以,我认为借别人抄作业的人要好好思考一下。

针对以上抄作业的问题,我有以下一些方法:

第一:只要我们在上课时,老师在黑板上讲课,我们要认真听讲,及时做好老师说过的笔记,这样子作业也不用担心不会做了。

第二:要查漏补缺,对自己所学的内容回家进行巩固复习。

第三:在不懂的情况下,要积极向老师或同学请教。

其实,我想说:“沉迷于抄作业是不对的现象,会让我们的大脑意识变低,我们应该投入作业当中,你还会发现思考会给你带来乐趣。因为我们遇到难题时需要不断地思考,最后解开了难题,你就会感到无比兴奋。毕竟还是自己解答出来的,充满了成就感。所以请同学们认真踏实地写好每一门作业,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说到作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作文可分为小学作文、中学作文、大学作文(论文)。怎么写作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我有一个想法作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我们班级有很多男孩在课间说脏话,在外面的大人有时候也会说脏话,这让我感到很烦恼,而且这些脏话都是不文明的话,我希望他们不要再说脏话了。

之前在教室里,有大部分的男孩子说不好的脏话,我坐在我的位置上也听见了,让我感觉很头痛。

不仅是学校里的男孩子说脏话,在生活中也有在说脏话的,如:我爸爸,别的陌生人……我爸爸有很多朋友,他请别人在我家做客时,他们会喝酒,而且还是一边喝一边说脏话。等他们喝完了,我会看见他们脸上通红,像醉鬼一样。我想跟爸爸说:“要是你说脏话影响我,我跟着说脏话怎么办呢?”

要是每个人都说脏话,这世界会很不文明,会让别的国家觉得我们中国很不团结的样子。我很想提出我的建议:一、第1次是提醒。二、第2次要是说,就要写检讨。三、如果又说脏话的话,就要罚100元的现金。

我想让这个想法实现,这样我就不用再听这些脏话了。

这几天我们单元楼下面经常出现一些乱停车的现象,单元楼下的车出不去进不来,这一下我连学也上不成。门卫大叔劝他们好好把车停放整齐,他们就是不听。这里停车停不下,他们还停在马路上,这里不通就算了,现在连马路也不通了。

我建议在每个单元楼下造一个停车场和一个地下室,而且前面有一个电子牌,上面会出现剩下车位有多少个?要是不剩的话上面就会说:“请移到下一个停车场”。要是你不听的话,牌子上就会出现一个栏杆。把你给拦住等保安出来罚钱,每有一次就要1000元,要是你转移到下一个停车场,它就会说:“谢谢合作!”并且给你一个小礼物。

我还建议,在保安的那个小房子上装一个摄像头,监督他们。

要是人们像我说的一样,那地球就会更加整洁了。

我发现,乱丢垃圾的人越来越多了,真让人担心啊!

有一次,我和妈妈一起去离家不远处的广场里玩耍。一进门,就可以看见跳广场舞的爷爷奶奶,正在健身的叔叔阿姨和蹦蹦跳跳的小朋友们,热闹极了!可是,等我们走到广场边的时候,我差点就跌倒了。哦!原来是我踩到香蕉皮了。我抬起头,看见眼前全是垃圾,又臭又脏,一堆一堆的,太恶心了。

难道大家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会健康吗?难道天天和垃圾待在一起,心情会愉悦吗?

我真希望人们能不乱丢垃圾,垃圾都能丢到垃圾桶去。现在每个城市都在施行垃圾分类,我们也要行动起来,每个人争做文明小使者。

最近,我发现公交车上有很多人大声喧哗的情况,每次坐公交车,都随处可见,有小孩的哭声、闹声、有大人的骂声、笑声,还有很多!夏天,原本就很热,再加上大人和小孩的喧闹声就更热了。

有一次我亲眼看到一位叔叔在公交车上大声的打电话。终于我忍不住了,拍了拍那位叔叔说:“叔叔,请你不要大声喧哗,这样不仅仅会影响司机,还会影响到别人的。”叔叔连忙向司机道歉:“对不起,我不应该大声喧哗,请您谅解。”一个人大声喧哗却影响了他人。

我想:或许可以在公交车上装一个机器,当有人大声喧哗,机器就会伸出一只手把把你抓住,并且停车让你下车。如果你一个星期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你就会获得一个铜奖杯;如果你一个月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你就会获得一个银奖杯;你一年没有在公共场场所大声喧哗,你就可以获得一个金奖杯。

这样就一举两得,你可以得到礼物,也可以提高个人的文明意识。

我发现有很多大人都去外面打工了,很少回家。只有在过节的时候,他们才回家。

比如,我的爸爸,他去了浙江,很少回家。只有遇上中国的大节日——春节才回家。

我过生日时,他还在浙江工作,没有时间回来陪我。过生日时,我连生日蛋糕都没有吃,过了一个孤单的生日。

不只是我,还有很多小朋友和我一样,爸爸去了远方。我有一个想法,就是想对全世界的爸爸妈妈说一声:“别再离开自己的孩子了!你们这一走,会让你们的孩子每天从早到晚地伤心,一直到你们回来的那一天。”

今日在写作业的时候,我突然冒出了一个新奇的想法。当时,我已经写了好多作业了,手好累啊,酸酸的,感觉要废了。当时,我就有了一个想法,我想要发明一种写作业神器,就叫它智能笔吧!

我要发明的这种智能笔,它不需要手来操作,那要怎样写作业呢哈哈!智能笔能够自我运行哦,只需要将一种贴片贴在自我的太阳穴上,在脑中想象作业要怎样写,你的想法就能经过贴片传导给智能笔,由智能笔来书写,就不用手来写了呢,这样,写再多的作业,手都不会累了,真好啊!

真期望我能够快一点发明这种智能笔,真是迫不及待地想要拥有它了呢!

有人常说“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在我们身边却常常有人乱扔垃圾,这不仅破坏了环境,还成了一种陋习。我有一个想法,要是有会惩罚人的垃圾桶,那该多好啊。

记得一天下午,我刚走到学校外面,就看到我们学校的一位男同学从小卖部里走出来,手里拿着刚买的小食品。没走下台阶的他左手拿着包装袋,右手轻轻一撕,便若无其事地边走边吃。不一会儿,东西吃完了,他把手里的袋子潇洒地向后一抛,就大摇大摆的走了。在他的不远处有一个垃圾桶啊。如果这个时候那个惩罚人的垃圾桶出现了,他就会一直跟着那个男同学。他去哪儿它就会跟到哪儿。垃圾桶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垃圾不能扔在地上,要放在垃圾桶里。

垃圾随手一扔倒是方便了,但是却给清洁工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为什么不多走几步扔到垃圾桶里呢?我还有一个想法,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能乱扔垃圾,做一个环保的小卫士。

我发现最近看手机的人越来越多了。平时有人一起聚会的时候,大家都是低头看手机,也不一起聊天了。

有一次,我回到家就把我在学校得到表扬的事告诉了爸爸。爸爸还是看着他的手,我跟他讲的事情他一点都没有理会。我轻轻地推了推爸爸,可是他还是无动于衷。

我觉得我们可以少看一点手机,多多阅读。把“低头族”改成“阅读族”。

平时可以多去公园散散步,多陪陪自己爱的人。

手机就像一个魔鬼,它会把人变成“低头族”,在生活中大家可不要靠近“手机魔”。

我发现现在有很多家长,让孩子学习他们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就比如我的同学于淼,他不喜欢画画,可是爸爸妈妈非让他画,所以,他不得不在每天写完作业后画一个小时的水彩。当他练完回到家后,还要继续练到吃晚饭,不画完画,于淼的爸爸妈妈就会对于淼进行打骂。

如果家长强迫孩子做他不喜欢的事情,就会对孩子的性格有很大的影响;家长对孩子的反对和不满根本不理睬。甚至家长打孩子,孩子就会害怕,不敢和家长交流。

我给家长们几个建议:

1、报什么班要先问孩子同不同意,如果同意就报,如果不同意就不报,因为,报不报是孩子的权利,一定要问孩子的`意见。

2、了解孩子喜欢什么有趣的东西,比如画画还是跳舞,让孩子自己选择。

3、不要急,不要对孩子进行打骂,说教时一定要心平气和,不要发火,这样孩子就会听你的命令。

4、引导孩子制定自己的学习目标,不能只知道玩,不学习。

近两年,爸爸妈妈酗酒如命。每次爸爸回来的时候都醉汹汹的,还闻到爸爸身上的一股股酒味,常被妈妈唠叨。

有一次,爸爸请别人喝酒,喝到凌晨一点才回来。有时侯还要妈妈打电话才回来,要不然他和别人能喝到天明,每次回到家都要吐,而且还吐在水龙头下面,妈妈都不愿意去收拾,只好戴这手套去收拾。

又有一次是妈妈和别人去喝酒,和爸爸一样的毛病,喝到凌晨还不回家,喝的时侯就一箱葡萄酒,结果又喝了一箱,我和姐姐说:“妈妈,你别喝,小心肚子痛。”妈妈说:“我喝了这一杯就不喝了。”可是妈妈喝了杯后,照样还喝,回来都吐了一地。

我有一个想法,希望爸爸妈妈少喝点喝酒,每次喝得醉得不省人事,对身体不好!如果你不喝酒我们也不用唠叨你,咱们家都和谐了,我和姐姐也能好好学习了,不用天天晚上为妈妈和爸爸操心,我们做作业着都提心吊胆。

大人们常说:“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我却常常看见有人乱扔垃圾,这不仅破坏了环境,还是一种陋习。我有一个想法:要是有会惩罚人的垃圾桶,那该多好啊。

记得一天早晨,爸爸送我去学校上学,刚走到学校门口,就看到我们学校的一位小哥哥从小卖部里走出来。只见他手里拿着刚买的小食品,没等下台阶,他便左手拿着包装袋,右手把包装袋撕开一个口子,若无其事的边走边吃。不一会儿,东西吃完了,便把手里的袋子潇洒地往后一抛,大摇大摆地走了。在他的不远处有一个垃圾桶啊!如果这个时候有个惩罚人的垃圾桶出现,它就会一直跟着那个小哥哥,他去哪儿垃圾桶就会跟到哪儿。垃圾桶的目的就是要告诉他垃圾不能扔在地上,要放在垃圾桶里。

垃圾随手一扔倒是方便了,但是却给清洁工们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为什么不多走几步扔到垃圾桶里呢?我还有一个想法,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能乱扔垃圾,做一个环保的小卫士。

最近我发现我们班上有许多人乱扔垃圾,这种现象可真不文明。

今天,到我值日时,我就早早地来到学校,发现每个组地上有各式各样的垃圾。白纸调皮地藏在桌下;橡皮摸着滚圆的身子,悠闲地躺在过道上;铅笔在讲台旁和其他文具捉迷藏。这些垃圾似乎要堆成一座小山,我无奈摇了摇头。第二天,我来到学校,发现讲台边、桌子边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垃圾了。就在这时,我看见有一位同学随手就把垃圾扔到课桌下,不时还用脚将垃圾弄到更深处。唉,原来垃圾就是这样产生的啊。

要是能让同学们不乱扔垃圾那多好啊,这样不仅可以让教室变得干净,还可以让扫地的人变得更加轻松。

要是班里有几个卫生角该多好啊!卫生角里应该贴几张宣传画,告诉同学们讲卫生的学生应该怎么做;再放几个垃圾桶,让同学们学会垃圾入桶;平时同学之间也可以互相监督,每个人都争取成为“环保小卫士”。

爱护卫生,人人有责!为了美好的环境,你我共同努力。

最近,我发现班级教室里到处都是垃圾。早上,我一进教室,就看见桌子摆放的乱七八糟,地上随处可见水果皮、铅笔屑、零食包装袋等垃圾。放书包的抽屉里就更脏了,橘子皮、纸屑、洒的水等,教室简直成了“脏乱差”的垃圾堆。

这样的环境不仅会滋生细菌,还会产生一些蟑螂和老鼠。不光耽误我们的学习,更会影响同学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我建议大家必须开始关注班级卫生。首先,在班级宣传墙上贴上宣传标语,教导大家不要乱丢垃圾;第二,选几个能干的劳动委员,巡视班级卫生;第三,设置奖惩制度,对爱护卫生清理垃圾的同学进行表扬,对乱丢垃圾的同学全班通报批评,并且罚抄课文。

班级是我们第二个温暖的家,需要全班同学一起维护。让我们一起来爱护班级的卫生吧!

这几天,我发现班里的垃圾特别多,必须一个课间扫一次地,不然,班里都没法看了。每次我扫地时,都发现垃圾里除了有灰尘,还有橡皮屑、纸渣,掉在地上的铅笔、橡皮等。有些同学上课总是用橡皮,橡皮屑就直接糊到地上;有些同学喜欢撕纸玩;同学们下课打斗时,把别人书桌上的铅笔橡皮都撞掉了。有时,打扫卫生的同学把垃圾放在一起,准备扫掉,可有些同学总踩到,弄得到处都是。

我有以下几个建议:大家写作业时认真一点,尽量不要用橡皮。使用橡皮时,在下课时把橡皮屑放在手里,扔进垃圾桶。平时,不要随便撕纸玩。用完铅笔橡皮要让它及时“回家”,下课时,不要把它们扔桌子上,同学们要小心,别撞到别人的桌子。打扫卫生的同学可以把垃圾放在比较角落的地方,同学们尽量不要踩到垃圾。这样的话,我相信,我们的班级会变得越来越干净。

沉迷于玩手机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习惯,它抢走了我们珍贵的时间,夺走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还影响了我们的学习……

有一次,我们去酒店给姥姥过生日,以前屋里都是热闹闹的,而现在我只能听见手机发出的声音;还有一名老师因为看手机从一个非常高的楼梯上滚了下来,被摔晕了,手机也摔碎了,包里的东西散落了半个楼梯。

长时间看手机会导致眼睛红肿、眼睛近视。对于正在学习的学生,看不清黑板会影响学习,还会让成绩直线下降。如果有的人一边走,一边看手机,会导致撞树上,甚至有可能伤害生命。我建议看手机要有节制,而且无论是走路,还是工作,都不能一边工作,一边玩手机,它会影响我的学习和工作,有时还人造成很严重的伤害。

我希 望大家不要沉迷于玩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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