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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专毕业论文5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5 11:09:46

成人大专毕业论文5000字

采纳以后我给你好了。 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1]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论文提纲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纵观全文,写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这些信息或词汇,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例如上例,关键词选用了6个,其中前三个就是从论文标题中选出的,而后三个却是从论文内容中选取出来的。后三个关键词的选取,补充了论文标题所未能表示出的主要内容信息,也提高了所涉及的概念深度。需要选出,与从标题中选出的关键词一道,组成该论文的关键词组。

您好!关于选题参考:一、会计部分 1、试论会计的监督职能 2、企业会计信息与经营决策 3、论会计与经济效益 4、财会人员的素质 5、公开财务信息与保护商业秘密 6、西方财务会计体制浅见 7、我国会计模式的现实选择研究 8、财务的本质、职能研究 9、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10、对我国现行财务报告的评价 11、对建立会计报表体系的探讨 12、我国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 13、关于成本核算若干问题的探讨 14、对降低产品成本途径问题的研究 15、关于标准成本与定额成本的探讨 16、间接费用分配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研究 17、对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认识和研究 18、试论成本的计算原则 19、对成本开支范围的再认识 20、实行成本控制,努力降低成本 21、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探讨 22、如何确定资产价值的研究 23、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 24、原始凭证失真及解决办法 25、对商品购进和销售入账时间的研究 26、关于企业的或有负债 27、对商品销售成本结转方法的探讨 28、关于股份制企业的账务处理 29、谈谈加速折旧的原理及其方法 30、浅谈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31、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主体界定及其方法探讨 32、股票股利及其会计处理 33、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34、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研究 35、租赁会计研究 36、投资会计研究 37、试论人力资源会计 38、期货会计探讨 39、减值会计研究 40、试论成本决策在产品开发中的作用 41、经济订货批量分析在工业企业中的运用 42、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问题的研究 43、成本—销售量—利润相关分析 44、责任会计与经济责任制 45、对责任成本的认识 46、论制造成本法与完全成本法的区别和联系 47、浅谈目标成本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48、加强成本项目变动分析,降低产品成本 49、试述成本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50、论本、量、利分析法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51、试论责任会计制度的内容及其建立的必要性 52、浅谈差量分析法在生产决策中的应用 53、试论安全边际率分析法的应用 54、机会成本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作用 55、试论现代管理会计理论体系 56、如何加强非商品流动资金的管理 57、企业财务结构比较分析 58、论资金利用效果的分析与考核 59、关于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率计算 60、试论企业亏损的内因分析与治理对策 61、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探讨 62、试论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意义 二、财管部分 63、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4、加速企业资金周转的途径与措施 65、遵循资金运动规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66、试论利润预测与计划 67、论筹资风险与对策 68、论无形资产投资预测与计划 69、财务管理的目标取向 70、财务管理的模式选择 71、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72、谈企业的风险投资管理 73、论企业资金紧缺问题 74、网络会计研究 75、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6、普及和推广会计电算化策略 77、强化内部控制系统审计,提高审计质量 78、论审计风险与审计责任 79、试论应收账款审计的要点与方法 80、降低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诌议 81、浅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82、关于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 83、新会计法实施后企业内部审计 101 企业负债筹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102 企业长期投资决策中现金流量的识别 103 成本管理观念的更新与成本控制新思路 104 企业赊销活动财务管理对策 105 财务目标的滚动控制和弹性控制 106 浅谈企业筹资风险产生的根源 107 浅论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成本会计重叠关系 108 约束机制形成的理论探讨 109 企业直接融资效率分析 110 企业投资经营定位研究 111 出资人与企业财务监控 112 浅析折算风险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113 债务重组中财务分析的应用 114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115 浅谈财务杠杆的应用 116 试论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 117 出资者和经营者的投资风险比较分析 118 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 119 浅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 120 浅谈财务管理中如何体现谨慎性原则 121 期权原理及其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的应用 122 企业失败的财务理由探索 123 浅谈现金流量表如何反映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24 财务管理的经营风险分析 125 浅谈互连网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26 浅谈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 127 浅谈成本控制与财务管理目标 128 人力培训的成本分析 129 净利润与现金流量差异原因分析 130 论电子商务时代的财务管理 131 中小企业项目投资的决策分析 132 对知识经济时代投资融资管理问题的思考 133 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探讨 134 营销财务分析 135 浅议会计报表附注对于财务分析的影响 136 企业兼并中的财务协同效应 137 电子商务冲击企业现金管理 138 电子商务对财务管理方式的影响 139 集团公司的投资控制策略 140 谈流动比率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141 浅淡股票股利与股票分割 142 浅淡企业股利政策 143 浅议价值评估体系 144 价值评估体系计算思考 145 价值评估体系指标评价 146 价值评估体系运用浅析 147 负债结构的优化之道 148 “市盈率”在投资中的价值分析 149 风险投资价值评估的柔性分析 150 企业购并的成本效应分析 151 企业资产潜力分析 152 高新技术企业成本管理特点分析 153 论作业成本管理的核心价值 154 应用权变法则处理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55 建立预算资金行业财务管理中心及其模式探索 156 浅论财务管理在提高投资效益中的作用 157 浅析上市改组企业的并账与分账 158 试论负债经营风险控制策略 159 论控制的内涵、形式与会计学价值 160 试论年金 161 试析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法律性限制 162 企业投资评价探索 三、审计部分 163 探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过程的弊端 164 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65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现状与审计对策浅析 166 探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及其防范 167 如何提高审计效率 168 论网络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169 试析我国国家审计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70 浅谈审计风险的综合控制 171 政府审计机关如何应对挑战的探讨 172 当前财政审计制度的缺陷及策略分析 173 浅析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及其对策 174 浅议审计人员辨别财务报表的不实 175 浅谈审计判断绩效及其影响因素 176 谈期后事项审核 177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制度基础审计的测试与评价浅析 178 我国民间审计的现状与对策的分析 179 如何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 180 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系统研究 181 审计风险及其控制研究 182 独立审计责任研究 183 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研究 184 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研究 185 国有企业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评价方法研究 186 审计风险的研究 187 民间审计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88 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189 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研究 190 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191 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及独立审计研究 192 审计专业判断研究 193 会计报表审计风险分析及防范研究 194 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问题研究 195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 196 舞弊性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研究 197 审计职业判断业绩评价 198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低透明度的独立审计研究 199 论电子商务时代的网络审计 200 审计风险管理模式及其分析 201 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初探 202 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探讨 四、会计电算化部分 203 浅谈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204 会计电算化报表子系统的现状及问题 205 普及会计电算化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6 中小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原则研究 207 会计电算化犯罪的防治研究 208 解决网络会计电算化安全问题的对策 209 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质量控制研究 210 会计信息系统的成本控制初探 211 协调会计信息系统中各模块之间关系的研究 212 如何实现存货系统中数量控制与成本控制的协调 213 关于账套初始化的研究 214 硬件发展对会计电算化的促进研究 215 企业规模与会计电算化研究 216 ERP与会计电算化 217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研究 218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分析 219 浅谈知识经济与会计电算化人员培训 220 企业会计电算化验收程序研究 221 会计电算化账务处理制度分析 222 谈会计电算化培训目标和效果的统一 223 浅议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制度 224 会计核算电算化与会计管理电算化之比较 225 科技发展对会计电算化促进探索 226 浅谈商业性会计软件 227 手工会计与会计信息系统之比较 228 企业会计电算化审计中的问题及对策 229 制约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的原因及对策 230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员岗位设置问题分析 231 浅析会计电算化对会计实践的影响 232 试论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方向 233 会计电算化系统中设置常用摘要研究 234 浅谈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风险与对策 235 会计电算化对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研究 236 会计电算化对会计制度的影响研究

大概也要一万字左右吧

每个学校要求不一样的哦,我们本科那时候要求3000字以上

大专毕业论文5000字

论文查重系统是根据字符数来计算的,关于如何进行字符数的计算,在这方面检测系统也会有相应的介绍。在论文查重检测中,影响论文字数统计的原因很多。举个例子,在论文中加入图片,表格或者公式的计算会对字符数造成影响。计算时要留出相应的空白点,这样在检测中上传论文类型时就不会超过要求。假如字数较大就得去掉不检测的内容,有时候咱们在选择初稿检测的时候可以把不需要检测的部分删除,这里不建议将论文拆分进行多次检测,初稿检测的意义在于知道重要的部分进行反复修改,而最后的定稿检测则需要在提交学校之前进行。在上传论文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论文的总字符数算出来,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就需要把空格也算进去,所以在这一点上大家要有所体会。如果不清楚的话,可以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分析处理。

对于毕业论文一般多少字每,个学历阶段都有不同的毕业论文字数要求,对于一般情况下,大专毕业生论文字数要求是最低的,一般要求在8000左右,本科毕业生论文字数要求较严格,一般要求在8000带15000之间,硕士生毕业生论文要求在20000到50000之间,博士生毕业论文由于高度的专业性,论文字数要求是最严格的,一般在50000字左右。高校毕业生在对毕业论文进行撰写时,还是要根据高校毕业论文的字数要求为准,大多高校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不同的高校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存在偏差,毕业论文要通过论文查重,单单满足毕业论文字数要求是不够,论文格式也是要正确的。

大概也要一万字左右吧

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5000字以上。

毕业论文包括:

1、前言:这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2、本论:这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3、结论:这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扩展资料

论文的作用:

1、在撰写科研论文过程中,对实验研究过程所取得的大量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和升华,使研究活动得到深化。

2、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为了保证教育科研活动越发卓有成效,在每一科研活动终端都撰写报告或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成人本科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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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会计教育创新探索【摘要】会计教育在会计学科建设中的地位已经得到会计学界的认可,而对会计教育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意义也日益显现。近几年来,我国会计学界对会计教育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本文指出了我国目前大学会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简要说明我国会计教育面临的新环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加入WTO后会计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及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也提出了加强会计教育研究的建议。WTO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在于:我国会计教育的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会计教育领域的竞争机制引入;人们对会计认识的提高,及对高层次会计人才的需求。WTO对会计教育的挑战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的变化、社会文化环境的变化、科技水平的提高、会计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外教育机构的竞争等。【关键词】WTO 知识经济 会计高等教育 会计教育研究 机遇 挑战目录 前言…………………………………………………………………………………………………………………3 一、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会计环境的变化………………………………………………………………………4(一)、经济全球化将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4(二)、经济全球化将促进国内外会计文化的交汇…………………………………………………………4(三)、经济全球化将加速我国会计与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5(四)、经济全球化将加剧我国会计职业界的竞争…………………………………………………………5(五)、经济全球化将加快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6二、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高等会计教育的改革创新……………………………………………………………6(一)、教育目标创新……………………………………………………………………………………………6(二)、教育战略创新……………………………………………………………………………………………7(三)、培养机制创新……………………………………………………………………………………………8(四)、知识体系的整合创新……………………………………………………………………………………8(五)、教学模式创新……………………………………………………………………………………………9(六)、教育理念创新……………………………………………………………………………………………9三、结语…………………………………………………………………………………………………………10 四、参考文献………………………………………………………………………………………………………11前言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趋势日益明显,并呈不断加速之势。所谓经济全球化,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世界经济展望》(1997)解释:“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 简单概括,全球化实际上是经济发展使各国日益相互依赖的过程,也是建立一个无疆界经济的过程,这个过程中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配置。经济全球化趋势将引起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剧烈的制度变革。其中,中国的教育市场尤其是高等会计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因此,重新审视我国会计教育的现状,探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改革的趋向,是当前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会计环境的变化(一)、经济全球化将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封闭保守走向开放合作,实现互利互惠的过程。该过程实质上已将一国之内的经济运行机制扩展到全球范围,这既是经济全球化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会计环境变化最集中的表现。因此,在树立经济全球化观念的同时,应确立会计发展的国际化观念。会计国际化是伴生于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趋势,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经济业务日趋复杂、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合并浪潮不断掀起、跨国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大型的集团公司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新的组织形式和经济业务类型,这些对会计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培养适应跨国性的会计人才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环境的这种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我国会计向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惯例靠拢,即推进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二)、经济全球化将促进国内外会计文化的交汇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对外开放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中外雇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越来越频繁,西方国家的社会文化观念将不断地渗入我国的政治、经济生活等各个方面,从而对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等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会计文化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它将进一步地与国际会计文化融合。如在会计意识与观念上,会计人员必须树立和强化全球意识、竞争意识以及风险观念、外向经营观念、遵从国际惯例观念;在会计的价值观上,将更加强调职业判断和行业自律、会计处理上的真实反映与乐观主义、信息披露上的公开与透明;在行为规范上,将更加注重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将成为各国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成为各国会计行为的指南和判断会计行为是否科学的主要依据。会计的国家特色或区域特色逐渐淡化,国际化将得到强化,会计真正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登上了国际经济大舞台。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传统会计文化将逐步融入国际会计文化,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史学家迈克尔•查特菲尔德所说“会计的发展是反应性的,也就是说会计主要是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会计文化是对会计环境的反映和高度概括与提炼,体现的是会计理念和思想的精髓,而这种理念与精髓正是来自于会计环境。(三)、经济全球化将加速我国会计与教育服务领域的开放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也是进一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证。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之规定,我国的许多服务贸易领域将向国外开放,其中,会计服务以及教育服务是两个重要领域。 在会计服务领域方面,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和会计软件市场将成为国外会计公司的争夺对象。如世界著名的国际会计公司(现在应为“四大”),它们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技术优势、先进的管理等将会更多地在我国许多大中城市设立相应机构、布设网点,抢占中国的会计市场,其他国外会计公司也将会紧跟其后。一旦审计市场和会计软件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必将对国内的注册会计师事业和会计软件事业形成巨大的冲击,也对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会计软件公司之间的联合与重组,对会计服务质量、会计人才素质的提高产生巨大的压力。 在教育服务领域方面,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的传播己越来越不受国界的限制,各国的发展也愈益依赖知识和信息的广泛应用。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也是各国高等教育必须作出的战略选择。中国的高等教育也将随着网络化、信息化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而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国外的教育机构纷纷“走进来”进行跨国办学,不仅可以直接办学,也可以通过英特网开展“远程教育”来间接办学,同时“走出去”的出国留学人员也会大幅度增加;此外,各种国外的认证考试也是教育市场准入方式的一种,即所谓的“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如以会计为例,英国的ACCA、AIA、加拿大的CGA等高级职业资格考试在我国正升温受宠。(四)、经济全球化将加剧我国会计职业界的竞争 在会计市场将全面开放的同时,我国会计职业界面临国际市场的竞争也将空前激烈。首先是来自于国外会计师的竞争,因为随着国外企业、国外公司大量进入我国市场,它们会带来一批会计专业人员,这些会计专业人员长期在“国际游戏规则”下从事会计、审计业务,除了精通国际公认的会计、审计准则,有丰富的经验和技能外,还具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全新的理念和较强的适应能力;其次是来自于会计执业人员本身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会计人员面临的不仅是日益复杂的国内业务,而且有许多新型的国外业务;不仅要对内提供企业经营管理用的会计信息,而且要向企业外部包括世界各地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这就要求我国的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然而在我国1300余万会计从业人员中,有将近七成是大专学历以下的,他们现有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难以适应这些要求。(五)、经济全球化将加快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在经济全球化进入发展阶段后,其目标在于积极参与共建、整合全球化的组织制度及法制规范(伍中信、杜晶,2002)。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而建立的,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制经济。自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会计的国际化要求,我国在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如修订了《会计法》、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等,使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初步做到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渐深入,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呈现出不周密、不完善,如有些会计法规的规范内容狭窄、缺乏可操作性,不同层次会计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有些规定与国际惯例特别是与WTO的规范间存在冲突等。因此为主动参与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法规体系,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机制建设,使我国的会计工作步入法制轨道。 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高等会计教育的改革创新(一)、教育目标创新 会计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受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影响较大。就高等会计教育的目标而言,长期以来会计教育界对此进行了广泛地探讨,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以本科会计教育为例,国家规定本科会计教育的目标为:“培养能在企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管理部门、学校、研究机构从事会计实际工作和本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即所谓的“三位一体式”目标。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切实际的、虚拟性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培养目标的定位过高、表述上过于笼统、各学历层次的培养目标界限不明确。因为会计实际工作、教学工作以及科研工作三者在知识结构、理论基础、实务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有显著的差异,对于本科教育而言,要实现“三位一体式”的目标有点好高骛远、偏离实际。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人才需求层次将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比例也将会逐渐扩大。因此,有必要对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即教育目标创新。 教育目标的创新要以其学科的性质作为背景。就高等会计教育而言,其学科的性质属于以应用型为主,这在我国会计理论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正因为如此,会计学科的性质决定了会计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会计人才。从我国会计教育培养模式来看,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在高等会计教育中占主导地位,而学术型或理论型的人才培养只占少数。从会计人才培养的结构和渠道看,学术型或理论型人才主要是会计硕士中的一部分和会计学博士,应用型人才则主要是本科及部分硕士,“应用型人才的最终学位是硕士,但对理论型人才来说,硕士只是过渡性学位,终极学位是博士”(周新城、任兵,1997)。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将是社会广泛需求的人才,也就是说,本科生教育及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最主要的教育学历层次将在整个会计教育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对于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来说,其目标应定位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以尽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全球意识、发展眼光、国际交往和国际竞争力的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即具有国际化、未来化和创业化。(二)、教育战略创新 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各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而实施国际化战略可采取诸如推行双语教学、推进教材国际化及师资水平的国际化等措施。其中,有步骤地推行双语教学是高等会计教育改革的切入点。教育部高教司已在2001年制定了推动“双语教学”的文件,提出今后本科教育20%以上的课程必须进行双语教学,也就是说在高等院校20%以上的课程要用英语或其他外语来进行教学。这对我国的本科教育将是一个巨大的促进,也将是一场大的教学革命。推行双语教学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培养他们适应对外交流的能力,也有利于直接了解国外先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掌握国际会计实务和惯例。 会计教材作为会计教学的基础,其质量优劣是影响高素质会计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会计教材虽然品种多样、数量繁多,但是在质量上良莠不齐,教材编写上各自为政、随意性较大,内容上比较刻板、低水平重复,难以达到经济全球化下培养国际化人才的水准。我们认为,推进教材的国际化是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改革的重点。而推进教材的国际化可有两大途径:一是增加使用国外,尤其是美、英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原版教材,二是组织编写具有国际化水准的会计系列教材,教材的编写可以适度打破传统的要素主义和结构主义的思维习惯,借鉴西方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引用国内外的典型案例,增加学科的最新成果及发展趋势,既要体现教材的国际化,又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体现中国特色。 高校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水平高低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的高低,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逐渐推进,会计教师在知识的更新中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一是师资的学历层次偏低,据统计高等院校专业教师中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学历的仅占25%左右,难以胜任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师资要求;二是具有国际化水准的师资尤其是胜任双语教学的师资严重不足;三是师资的业务素质整体偏低,如专业知识的老化、理论与实际的脱节、知识结构欠缺、科研质量不高等;四是师资队伍的不稳定性,主要表现在高学历会计人才难以加盟教师队伍,现有的高学历教师又有流失想象。所有这些构成制约教学质量的主要原因,也影响我国会计学科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的时间表。而师资质量的提高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因此,师资的国际化成为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改革的难点,需要政府、社会、高校及教师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三)、培养机制创新 要培养具有国际化、未来化和创业化的会计人才,首先必须创新高等会计教育的培养机制。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机制即管理的机理与制度,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就宏观而言,是指国家在会计教育政策、发展计划上的管理。依据我国的培养目标与现状,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的会计教育政策和发展计划,消除目前的混乱状况,例如在学历层次上规划本科生的百分比、研究生的百分比,在布点设置上那些学校可以办会计专业,那些学校不能办会计专业等,都要有个科学的标准;就微观而言,是指学校管理机制,学校是办学主体,如何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才是高校的职责,对此首先要宽口径、厚基础,目标是夯实学生的基础,拓宽知识面,在课程设置上外延兼融,注重增加交叉学科的教学;其次是实行2+2模式,即通识教育与专业分开,允许学生自选专业,培养学生的个性。二是引导机制创新。对会计学生教育时应采取引导式、启发式教育,取消目前单向填鸭式教育模式。目前我们的会计教育模式依然以教师讲授为主,每门课课时是固定的而且要点名上课,布置作业考试等,这种方式不能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学生被动学习,效果不佳。我们认为应采用开放式课堂教学,采取双向交流式,教师引导学生自学,学生点评,教师辅导。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事先计划好,布置课外参考书。让学生学事前预习、研究提出问题,教师可针对性解答。对于考试制度也应作相应的改变。三是激励机制创新,即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及教师教育质量的提高。对于学生的激励有多种形式,例如免修制、学分制、表彰与奖罚结合等;对于教师的激励,主要是对教育质量高的给予表彰、晋升等。教育的激励对象一定是双重的,即教与学双方。四是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机制创新应包括:(1)评价内容的全面化,即从多方面评价教育教学,不仅要评价学生所学知识的多少和掌握知识的熟练程度,还要评价其综合运用知识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2)评价方式的动态化,即对会计教育的评价要有利于促进教学双方总结经验、调整方法、改善手段,提高教学效果;(3)评价指标的系统化,即要从学生的知识面、综合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系统评价。(四)、知识体系的整合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高等会计教育停留在“会计制度或准则+解释说明”的阶段,纵览近几年各财经类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采用的会计教材,尽管已经吸纳了许多会计学科发展的新内容、新成果,但从教材的体例及内容的安排上看,绝大多数的教材仍是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财务规定、税收政策等按会计要素分门别类地加以解释和例案,而忽略了对会计准则的动态特征及其背后蕴涵的内在规律的阐述,其结果是学员一开始就陷入对会计处理的具体描述之中,往往是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一旦遇到新的经济业务时便无所适从。再以会计课程设置为例,过去会计教育过多地强调行业特点,会计课程基本上按行业为中心进行划分,导致学生只懂某行业的会计核算,对其他行业及其相关经济管理的知识知之甚少,学生的知识面相对比较狭窄;经过20多年的课程体系的改革,目前各高校会计已转为按会计职能分类,开设了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以及成本管理会计、审计、电算化会计等课程,课程的系统性有所加强,学生对会计知识的了解有了一定的深度,但是在知识的广度上、各种能力的培养上仍显得欠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及环境的巨变,各种因素会交互作用,其他相关学科也会更多地向会计学科渗透,会计的知识体系必将扩展。因此,重整知识体系、改变目前会计教育中知识体系上的非适应性,从现在的“传输知识”的模式向引导学生“如何学习”的模式上转换是我国高等会计教育的重心。国外的一些做法和要求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美国会计学会(AAA)所属“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在第1号公报《会计教育目标》中指出:学校会计教育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毕业时即已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专业人员应有的知识和才能。这些知识和才能有:(1)技能,包括沟通技能、智力技能和人际技能;(2)知识,包括一般性知识、组织与经营知识和会计、审计知识;(3)专业认同,包括专业思想、职业道德和价值观。笔者认为,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会计人才的要求,在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改革中,对于知识体系的重整应突出以下几点:(1)会计专业知识教育与专业判断能力和专业敏锐力培养并重;(2)增加相关专业知识的教育,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学、国际税收、西方经济学、国际关系学、国际经济法等,厚实理论基础;(3)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其竞争力。综合素质包括生理素质、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科技人文素质等,能力包括沟通能力、较好的外语交流能力、自学能力、计算机与网络应用能力等。(五)、教学模式创新 当前我国高等会计教育模式在诸多方面仍显得滞后,具体表现在:(1)教学计划的程式化,有的会计教学计划一经制定数年未作修订,难以适应会计教育环境的变化及市场对会计人才素质的要求;(2)教育模式的应试式,以考试的成绩或名次作为衡量学生的唯一依据,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3)教学内容的单一化,从会计课程的设置到教学内容的讲授始终受到专业思想的限制,就会计而论会计,不利于学生知识面的拓宽;(4)教学手段的模式化,大部分的学校、绝大多数的课程仍然采用传统的“教材——讲稿——黑板——粉笔”式,信息化程度不高,不利于提高教学效率、改善教学效果;(5)教学方法的传统化,“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是我国会计教育的传统方法,课堂上老师不停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6)指导思想上的片面性,会计教育过分注重会计理论的教学,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以及思想素质教育的重视不够,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 经济全球化对高等会计教育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必须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对传统会计模式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在教学方式上,变单向式教学为双向式或多向式教学;在教学手段上,广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如利用计算机网络教室、会计教学软件和多媒体课件开展演示教学;利用计算机网络教室对教学内容开展交互探讨教学;借助计算机技术将现实问题在课堂上进行模拟教学;利用计算机网络广泛开展远程教学等。(六)、教育理念创新 在众多的教育理念中,终身教育理念被很多教育专家称作是20世纪最伟大的教育理论。我国的会计教育从时间安排上看包括会计的在校专业教育(即学历教育)与会计的后续教育(即在职教育),而学历教育的时间是有限的,并且所学的知识也是相对静止的。学生在步入社会工作以后,他所面对的是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制度的不断变迁。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面对国外强大的竞争对手,若不进行知识的更新,将使我国的会计行业与会计人员处于被动状态。而在我国,会计教育表现出明显的非后续性,尽管我国在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专业职称的资格认定上要求所有的专业人员都需要参加一定形式的继续教育,财政部在1998年1月也发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对中、高级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作了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这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而在国外,专业人员的后续教育被认为是企业与组织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因此要更好地适应环境,就要会计人员继续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树立终身教育理念,特别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同时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的更新在加快,知识处于裂变状态,新的观念、新的知识层出不穷,我们的会计学更是如此,因为企业在不断的重组、新的会计事项不断出现,新的会计理念在不断地出新,因而会计学知识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只有通过不断的接受继续教育,会计学者、会计从业人员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进会计学的进一步发展。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经济全球化使我国的会计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最直接的影响表现在我国会计人员的素质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必须改革传统会计教育,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的复合型会计人才是我国当前高等会计教育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参考文献】 1. 经济日报产经新闻部 中央电视台《中国报道》编,WTO中国人——如何做全球化市场赢家. 北京. 长征出版社. 2000 2. 阎达五:面向21世纪会计学类系列课程及其教学内容改革的研究.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0 3. 刘永祥:高等会计教育改革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教版). 2000(1) 4. 孙铮、王志伟:加入WTO后中国会计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前景. 会计研究. 2002(6) 5. 冯正权:经济、技术和社会的发展对会计教育挑战. 上海会计. 2002(3) 6. 王松年、戴继雄:经济全球化与国际会计(上)(下). 上海会计. 2001(1)(2) 7. 伍中信、杜晶:经济全球化与中国会计改革. 管理世界(月刊). 2002(4) 8. 王开田:会计规范理论结构.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 9.《中国教育报》、《科技导报》、《中国财经报》等,2001年—2002年有关内容

到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可以找一找参考文献。不能照抄,那就只有自己写啊。一般人也没有这时间给你写一个文章的。

盈余管理的动因及规范措施【摘要】盈余管理,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自身的私人利益,借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左右财务报告的过程或行为,或者说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关键词】盈余管理,最大利益,会计法规盈余管理简言之就是一种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企业管理当局基于自身的私人利益,借助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来左右财务报告的过程或行为,或者说是企业管理当局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收益信息进行控制或调整,以达到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在目前,我们对盈余管理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适度的盈余管理,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它体现了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用合法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盈余管理使盈利成为数字游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更有一些上市公司将“盈余管理”演变为“利润操纵”,给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严重误导,应严格加以限制。一、盈余管理的客观条件(一)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本身的不完善 第一,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本身可能存在不合理因素。例如,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人员组成如果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会计准则就可能出现偏向性。同时,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种利益的代表者为了使准则对自己更有利,都会提出各自的要求,准则制定机构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就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第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机会。企业经营方式不同,经营活动范围不同,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日趋复杂,使得同类会计事项更具个性,会计准则不可能事无巨细,只有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设计出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样就为企业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同时,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的时滞性,也会使得企业对某些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从而使财务报告带有很大的弹性。 第三,各项会计以及相关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也导致企业会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选择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二) 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 第一,现行会计确认基础所固有的缺陷。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确认基础,这一基础理论虽然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问题,但在确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一些主观性。第二,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重要性原则允许企业对不重要的项目可以例外处理或灵活处理,这样就给企业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把重要项目按非重要项目处理,从而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使得企业平滑收益和计提秘密准备金的操作更容易。企业有可能为了显示持续稳定的盈利趋势,压低经营状况好的年度报告利润,将其转移到亏损年度或经营状况差的年度。企业还可能利用稳健性原则通过过多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等方法人为地低估企业资产或高估负债。第三,现行会计方法含有估计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如对坏帐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或有损失等,常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涉及到职业判断,会计估计的变更同样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条件。 (三) 会计信息具有严重的不对称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也是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而实施盈余管理。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在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和数量所占比重都非常大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等原因,实际上缺乏对高质量会计信息需求的内在动力。而在证券市场上,应有的理性投资者的缺失,也为企业实施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二、盈余管理的动因1.筹资动因 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首发新股“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股票上市须“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则暂停上市。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获得配股资格或避免被摘牌,不得不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 2.债务契约动因 对于公司制的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另外,还规定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以及计提一定比例的偿债准备金等。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因此,企业管理当局将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来保证一定的盈利水平,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3.政治成本动因 某些企业财务报告提供的数据会成为对其进行管制和监控的信号,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当局就有可能调整当期报告盈余。比如微软公司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逃避美国反垄断机构的指控就是一例。 另外,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增加企业未来预期的盈利能力、提高自己的经营业绩、巩固自己的地位,往往会采用增大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 4.避税动因 所得税是促使企业管理当局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一个较为明显的因素。企业为了节约税负、减少现金流出,往往尽量降低报告净收益。 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还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若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暂减按18%征税;若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暂减按27%征税。这样,通过对应税所得额的管理便会达到避税的目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管理当局仍然会通过对利润的管理,如推迟开始获利年度调增两年免税期内的利润,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5.恶意误导市场动因 企业股票上市后,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通过不实的财务报表来达到目的。例如: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银广厦事件。三、规范盈余管理的措施(一)完善公司组织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往往重叠,这样就使董事会及监事会功能弱化,公司经理人实际上集公司决策、管理、监督大权于一身。在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经营管理层实际上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即由公司经理层聘请审计机构来审计自己,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经理层决定。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受制于经理操纵财务报表,提供虚假信息。 (二) 改进对公司业绩的评价方法 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应以营业利润为主,而不是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尽管对营业利润也会加以操纵,但相对而言,该指标较净利润和利润总额要实在得多。 (三) 完善会计准则与方法1. 不良资产剔除法 所谓不良资产,是指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递延资产等虚拟资产和高龄应收帐款、存货跌价损失、投资损失等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或者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增加幅度)超过净利润的增加额(增加幅度),则说明企业当期的利润有水分。 2. 关联交易剔除法 即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予以剔除,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多大程度依赖关联企业。如果主要依赖关联企业,就应当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以不等价交换的方式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以调节盈余。 3.异常利润剔除法 即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扣除,以分析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 4. 现金流量分析法 即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的盈余质量。 (四) 改革现有的关于上市、配股、停牌的规定 应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的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确认其配股资格。同样摘牌的条件是“连续三年亏损”,这样有些公司便可能通过盈余管理先多转费用,为第三年“转亏”做准备,以避免摘牌。因此,也应建立一套指标体系,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指标单一而使管理当局容易进行利润操纵。 (五)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过度的盈余管理甚至“操纵利润”引发的信用危机,实质上是腐败及各经济集团利益相互交织作用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只不过是各种利益集团手中利用的工具而已。因此,要规范盈余管理行为,首先一定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六) 建立法律诉讼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要建立企业、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企业过度的盈余管理,注册会计师因徇私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过度的盈余管理甚至舞弊,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总之,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无论国内国外,盈余管理都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通过不断地推出一些完善措施来加以规范,同时提高各利益相关者识别盈余管理的能力,以期将盈余管理降到最低水平。参考文献; [1]王爱香,《科学时报》科学时报社,2008年12月出版 [2]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09年版 [3]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09年版 [4]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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