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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女性地位提高的论文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2 16:25:23

近代女性地位提高的论文文献

女性主义参考书目1、【英】弗吉尼亚·伍尔夫:《妇女与小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2、【法】西蒙·波伏娃:《第二性:女人》,桑竹影、南珊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3、孙绍先:《女性主义文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4、【美】贝蒂·弗里丹:《女性的奥秘》,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5、【英】玛丽·伊格尔顿编:《女权主义文学理论》,胡敏等译,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6、【英】伍尔夫:《一间自己的屋子》,王还译,书店1989年版。7、孟悦、戴锦华:《浮出历史地表》,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8、王绯:《女性与阅读期待》,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9、张京媛主编:《当代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0、【挪威】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性主义文学理论》,林建法等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11、刘思谦:《“娜拉”言说——中国现代女作家心路纪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 12、【美】莫瓦:《性别/文本政治》,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13、康正果:《女权主义与文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女性主义参考书目14、刘慧英:《走出男权传统的樊篱:文学中男权意识的批判》,北京:书店1995年版。 15、林丹娅:《当代中国女性文学史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6、林树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在中国》,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7、鲍晓兰主编:《西方女性主义研究评介》,北京:书店1995年版。 18、陈顺馨:《中国当代文学的叙事与性别》,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荒林:《新潮女性文学导引》,湖南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20、【德】温德尔:《女性主义神学景观》,习承俊译,北京:书店1995年版。 21、陈惠芬:《神话的窥破——当代中国女性写作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2、李银河主编:《妇女:最漫长的革命——当代西方女权主义理论精选》,北京:书店1997年版。23、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24、【美】克拉夫:《女性主义思想:欲望、权力及学术论述》,夏传位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7年版。25、王政等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北京:书店1998年版。26、【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等。

中国妇女的地位问题 作者:xiashiru综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主张男女平等、倡导女权主义的思潮已有一两百年,如以马克思主义的创立为标志,则有160年。国际社会公认的为凸显妇女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的节日——“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迄今也已历经了98个年头。在中国,随着一代伟人毛泽东半个世纪前发出:“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了。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到!”和“妇女能顶半边天”等重视妇女地位及作用的最强音,特别是1954年我国《新婚姻法》颁布执行后,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以至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的男人与女人似乎真的可以平分秋色,各顶半边天了。可惜的是,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却因中国社会政坛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鼓吹官僚特权、趋从封建等级等而中断了。特别是随着无序的商业化市场化社会的形成和“一切向钱看”思潮的泛滥,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变得日趋严重,好像又回到了半个多甚至一个多世纪前了。如不信,请看事实: 中国政治生活中男女官员基本上不成比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部门中,女性领导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实际上只是一种点缀。女性担任党政一把手的更是一种“万一”,就像“唐朝女皇武则天——千古只此一帝”; 中国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起就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中国公民违规超生的现象一直存在,原因是“生女不如生男”,大家都想生儿子。在这些“超生游击队”中,既有老实巴交的农民,也有失掉“铁饭碗”的城市下岗工人,还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不过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暴发户、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以及各类“名人”等有钱有势的新兴阶层或者说“新贵”,违规超生更是肆无忌惮,十分猖獗; 中国社会近年来的买卖婚姻日趋严重。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买卖不成婚姻,且价码动辄七、八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高得离谱离奇,娶妻者由此落下的债务几代人都还不清。一些地方如本省赣州地区的不少农户,就靠出卖女儿赚钱; 中国贪腐官员卖官鬻爵存在着明显的性别歧视。求官者如是男性可花钱买,这叫权钱交易。倘若求官者是女性,则要拿“身子”来换,这叫权色交易。当今社会流行一种价值观,那就是作为成功的男人,不仅要拥有身价百万、千万甚至亿万的家产,而且还要看养了多少个“二奶”、“情妇”。有人说,在当今社会,成功男子的人生有三大幸事,即少年得志,中年丧妻,老年得子!与之相对应,作为成功的女性,就要看她嫁的老公或者说依靠的男人有没有钱、有没有势; 中国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取缔的“色情场所”又借“改革开放的春风”兴盛于城乡各地,各类“三陪女”、娼妓或者说“性工作者”穿梭于忽明忽暗的世界,过着出卖肉体和灵魂的生活,并诱发出一个经济效益颇为壮观的新兴产业——娱乐业(包括色情业、博弈业等等)。有的党政官员认为,搞经济建设,就需要这些“润滑剂”的行当,无“鸡”不活、无“娼”不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一些人还说,有了“妓院”等色情业,强奸犯就少多了,这对保持社会秩序稳定有好处。无比悲哀的是,妇女在上述那些“观念创新”的“开放者”眼中已不是“人”了,地位不地位的根本就无从谈起; 中国近十几年来的影视作品特别是影视广告,为了追求收视率或票房价值,竟也“创造”性地履行“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职责,对中国妇女地位滑坡大大起了一番推波助澜的作用。君不见那些连年热播的影视作品是何等的欣赏封建男尊女卑糟粕:“女人是祸水,诱惑男人犯错误;女人是陪衬,烘托男人高大无比;女人是青菜,按时论价,中年进入风雨飘摇的弃妇期、爱情乞丐期”。“李双双”过时了,“小花”凋谢了。为适应商业化、市场化社会的需求,中国妇女们大量退居家庭、娱乐场所、后宫甚至青楼。在那些拳头加枕头、离奇加怪异的影视作品中,人们发现男人生而为社会的主宰、赚钱高手,他们天然地被女人追逐、仰仗、供奉,成为女人们争风吃醋、斗智斗勇的生活“明君”、爱情“统帅”或神奇“情圣”…… 总之,由于目前中国社会尚处于腐败高发期、多发期和易发期,因此,现今中国社会尽管“妻管严”的现象屡见不鲜,但中国妇女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提升,相反,还呈日趋严重下降趋势。概括起来讲,与男人相比,目前中国女人的地位是这样的:社会的主宰或者说中心是男人,男人第一性,女人第二性;男人决定女人,是女人的根基;女人依附于男人,是男人的属性、机能和反映。

五四运动以后吧!至于农村,好像离大城市较近的乡村是民国时期,而偏远一带的因该是1949年以后了。不过就是在现在,某些偏僻农村的妇女地位仍然很低。

中国女性在社会地位上是从1907年开始才有所提升的。

1907年,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推行新政,在教育领域颁布了《学部奏定女子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首次正式把女子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而新中国成立后的妇女地位,不管是经济地位还是政治上的参政议政包括文化权利都有很大进步,这也对于妇女劳动的积极性以及社会对于妇女的重视与日俱增

扩展资料

2015年9月23日,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2日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中国婚姻家庭中的性别平等状况明显改善。

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成为趋势,70%以上的妇女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越来越多的妇女能够平等分享家庭资源,男女共同分担家务的观念得到更多认同,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由10年前的150分钟缩短到74分钟。

此外,根据白皮书,中国妇女就业结构不断改善。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人数为34640万,占就业总数的45%。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从“婶”到“爷”:中国女性地位变迁的喜与痛

中国青年网-中国女性家庭地位和就业结构改善 盘点各国女性社会地位

宋代妇女地位的变化论文参考文献

当时正是程朱理学发展的巅峰,妇女的地位很低的~ 程朱理学推崇的是三纲五常,而当时程朱理学有处于统治地位被人尊崇。所以妇女地位都很低。。。几乎是以程朱理学为分界点。。。 从父系氏族开始其实一直就补怎么高,就像孔子说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小人在古代是很被鄙视的,女子的地位几乎跟小人差不多。。。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宋朝《户令》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上述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古代妇女社会地位到宋朝时有所提高。

妇女地位提高。1,唐代由于胡人血统,妇女开放,得以与男子共同生产生活。2,宋代市民阶级兴起,市民文化出现,使妇女得以走出家门。

唐代和宋代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这是因为宋朝和唐朝的文化较为繁荣,人们的思想普遍比较开明。

婚姻中的家庭女性地位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从不同时期的称呼看妇女地位变化 称呼是一种文化现象,其中蕴含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变迁和时代风貌,同时也是一面镜子,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所处的实际地位。 由于中国几千年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文化和尊卑主从、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妇女一旦结婚必居夫家、改随夫姓,从此丧失一切个人人身自由,终其一生在家照顾公婆、丈夫和子女。一般而言,这个时期是男权社会对妇女压迫的最黑暗期。 这个时期,在普通百姓家庭中,妇女的丈夫对外称呼妻子为:荆妻、荆人、荆妇、荆室、拙荆、山荆、贱荆、贱内、内人、浑家、家里的、做饭的、屋里人、婆娘、婆姨、老马子、后头人、堂客、糟糠、老婆等等。好不容易熬到有了孩子,又被称呼为:孩他娘、娃他妈。整个称呼中无不充斥着男权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轻蔑。 稍微有些社会地位的官宦人家按说识书达理,虽然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夫人、太太、娘子、良妻、贤妻、仁妻、娇妻、令妻等等,但由于男方常常可以娶三妻四妾,所以,其他娶进门的妇女则称为:侧室、小妾、偏房、小星等等,妇女们的地位仍然不高,有的下场比寻常百姓家还惨。 一九四九年新中国成立,尤其是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施,全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这个时期,男权社会基本上土崩瓦解,这时,男人对外人称呼自己的妻子为:内掌柜、内当家、妻子、爱人、伙计、搭档、参谋长、后勤部长等等。不仅如此,几乎一夜之间,“妻管严”现象在全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男人们见面,大多都失去往日的神气,除了无奈的苦笑几声,撂下一句“怕老婆不丢人,老婆其实还是疼我的”。然后又象没事人一样,又去忙着完成妻子交办的任务了

爱就像是一瓶香水,可以让平淡的婚姻氤氲着芳香,让它在荒蛮的岁月里,生长得更加葱郁。婚姻里,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爱,就像是一把钥匙,可以轻易打开幸福的门,没有这把钥匙的婚姻只是一具空壳,毫无幸福可言。彭扬结婚十年,虽然离不开柴米油盐的平凡生活,可她却依旧幸福得如当初的那个青春可爱的女生。丈夫马星对她极其宠溺,用旁人的话来说,便是彭扬要天上的星,马星也会费劲心力地摘来。马星总是说,她是我一辈子的爱人,我不宠她,谁宠她?婚姻是两个人的情事,是三个人的亲情,是两个家庭的拉扯。婚姻中最重要的两个节点便是男人和女人,也是婚姻幸福的关键。一个已婚女人的幸福标准,其实就是在男人心里她的占比是多少。像马星这样全心全意宠妻子的,妻子又怎么会不幸福,家庭又怎么会不和睦呢?其实,到最后,这段婚姻最大的赢家就是马星。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四件小事就能看出来02婚姻就像一杯水,日子美不美满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体会到,冷暖自知。女人是一种没有安全感的物种,总是习惯怀疑男人是否爱自己。其实婚姻里,爱与不爱无需猜测,只需要在生活中就能真切体会到,往往那些急切寻求答案的人其实自己心里早已有了答案。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几件小事就能看出来。发生婆媳关系时,男人的态度如何?婆媳关系是婚姻里的重要零件,男人在婆媳关系中扮演着“修理工”的角色,需要不断地去改善,去调解,才能更好地处理矛盾。结婚之初,彭扬也担心婆婆会不好相处,也害怕自己和婆婆有了矛盾的时候,丈夫会偏心袒护自己的母亲。可是,结婚后,她才发现自己所有的担心都是多余的。马星总是帮她挡住了一切困难。知道婆婆是一个很挑剔的人,每次去婆婆家,马星总是事无巨细地将一切都安排好。有时,她也会主动找婆婆讨教怎么更好地照顾马星。看着儿媳妇对自己儿子如此上心,加上小两口平时对自己也是恭恭敬敬的,婆婆自然是对这个媳妇更加满意了。婆媳关系一旦出现裂缝,婚姻也会受到损伤,所以,男人作为婆媳的连接点,为了婚姻,为了妻子,在一开始就要砌牢这堵墙,一有裂缝便应及时填补。在婚姻里没有地位,在男人心里没有分量的女人,在遭遇婆媳矛盾时,男人可能会不闻不问,甚至有意逃避。那些越在乎妻子的男人,越懂得处理好婆媳矛盾。男人越爱护自己的妻子,婆婆也会越尊重她。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四件小事就能看出来和他谈到钱时,男人是否表现得小气?没有物质基础的婚姻,就像开在悬崖峭壁上的花,没有稳固的根基,也无法抵挡未知的风雨。而男人在婚姻里对钱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对婚姻的态度。马星一直认为男人对于深爱的妻子要富养,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量满足妻子在物质上的需求,为妻子带来生活的幸福感。彭扬很高兴自己嫁了个非常不错的男人,在物质上从未亏待过她。每次出去聚会,都会有女人抱怨自己的丈夫很少给自己买东西,而彭扬嘴里的那个“丈夫”,常常会让女人百般羡慕。深爱着妻子的男人,越舍得花钱在她身上,懂得富养妻子。而女人也会感觉到自己在男人心里的分量和地位,婚姻会越过越甜蜜。要想经营好婚姻,必须要谈到钱,当一个男人在婚姻里对女人表现得非常小气,其实是代表着女人在男人心里没有分量。一个连钱都不肯为女人花的男人,又怎么会真心地爱着那个女人呢?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四件小事就能看出来孩子出生后,他成长的速度是否很快?孩子是婚姻的更高层次,孩子的出现意味着婚姻更上一层楼,成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女人怀胎十月,受尽磨难才诞生下一个小生命,男人的再次成长就是从此刻开始的。彭扬还记得自己怀孕的那段期间,马星可以说是寸步不离,尽心尽力地照顾。怀孕后彭扬胃口变得很差,吃东西也很挑剔,脾气也不好,可马星从未抱怨。孩子生下来后,马星更加辛苦,不但要照顾妻子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况,又要照料孩子,对孩子的任何事都亲力亲为。孩子大些后,虽然彭扬照顾孩子的时间更多,但只要马星一有空,总是会让妻子休息,自己带孩子。后来马星说,那是他最幸福的时光,因为他参与了生命中两个最重要的人的最重要的阶段。每个年龄段,都需要成长。那些,不懂得照顾孩子,或者将照顾孩子的责任,推卸给妻子的男人,大抵都是因为他不够爱她了。因为不爱,所以看不到她的付出,看不到她的劳累;因为不爱,所以忽视她的感受,不愿主动为她分担婚姻责任……主动照顾孩子,照顾妻子的感受,承担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责任是一个男人的担当,也是一个男人爱老婆的重要表现。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四件小事就能看出来夫妻吵架时,男人是否会哄一哄妻子?刀工再精湛的厨师也会有切到手的时候,再恩爱的夫妻相处交流总免不了吵架的。在婚姻里,爱妻子爱得越深的男人,越在乎她的感受。而吵架后,男人的不闻不问,最容易让女人心寒。马星虽然和彭扬很恩爱,但也难免会有争吵,可每次主动服软的总是马星。他觉得自己是男人,不应该跟自己的妻子斤斤计较。有一次两人发生了激烈地争吵。谁都没理谁,过一会,马星按捺不住就去房间找妻子,撒娇似地说道:“你就不能哄哄我吗?每次都是我哄你,好不公平啊!”彭扬哭笑不得,两人的这场危机也就这样解除了。夫妻吵架时,男人是否会哄妻子是对男人的爱的检验。那些在婚姻里,怠慢妻子,或者不够爱妻子的男人,才会无视她的那些负面情绪,才会将她扔在一片冷漠之中,让她的情绪自我消化。男人爱老婆,自然会放在心尖尖上疼,更舍不得女人受到委屈。他会主动解决问题,主动去哄他,主动弥补夫妻感情中所产生的漏洞。因为爱,所以才会珍惜;因为爱,所以才会在乎。爱与不爱,都在细枝末节的生活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女人在婚姻里有没有地位,从四件小事就能看出来03女人在婚姻中的地位,一方面靠男人给予,一方面靠女人自己争取。所以,在婚姻里女人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经营好自己的人生。唯有,自己尊重自己,唯有自己变得更加优秀,才能得到丈夫长久的呵护与爱。彭杨在婚姻里,被丈夫疼爱,其实离不开她自己的能力。她有一颗善解人意的心,她懂得耐心引导,她懂得经营自己。爱情就像一棵树,需要男人和女人不断地花心思来裁剪,它才会生长得更加碧绿。男人爱一个女人的时候,会把她时时放在第一位,会考虑她的感受,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给她最好的生活,不忍她受一点委屈。女人在婚姻里得到的每一分爱,都会转变成她对家庭的付出,都会变成幸福的源头。婚姻的幸福总是双方共同给予的,男人和女人互相珍惜互相依靠,甜蜜也会常驻在婚姻里。

女人在家庭中应该占着非常重要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作用的。女人在婚姻中的地位应该是同男人基本平等的,是同男人一样的重要的,婚姻中贵在能够彼此信任和尊重,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的付出和珍惜的,婚姻的幸福同样离不开女性的,在家庭方面女性可能比男性付出得更多,所以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应该是值得尊重和伟大的。。。。

研究女性地位变化的论文目的

给你提供一篇参考文章,你修改一下或许可用。妇女地位变化大 日前,我接到来自广厦社区居委会的电话,约我写一篇文章,参加“三八”妇女节征文比赛。对于妇女问题,我觉得体会最深的是我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在我的记忆中,我的奶奶和外婆,都曾缠过小脚。她们以一双小脚顶着生活的重压忙里忙外的模样,至今在我的脑海中记忆犹新。到了我母亲这一代,妇女地位有了较大提高,但歧视妇女的旧观念,还没有彻底改变。就在我读小学时,头脑中似乎还有深深的以与女性作伴为耻的错误观念,不愿与女孩在一起,甚至不愿与女孩多说话。到了我妻子这一代人,妇女地位真是发生了难以比拟的变化。妇女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应有的尊重与重视。男女平等逐步成为现实。抚今追昔,对于我国妇女地位的巨大变化,我不禁感慨万千。新中国成立后,妇女逐步中三从四德中、从缠足陋习中、从童养媳苦难中解放出来,实现了升学、招工、提干男女平等,男女同工同酬。这与封建社会视妇女为政治上的祸水、生活上的附庸的情况,真有天壤之别。如今,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妇女在工作上、家庭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工作上,广大妇女和男性一样在事业的舞台上展示才华,凭本事吃饭,按贡献拿钱,巾帼不让须眉,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了许多杰出的女性。女政治家、女企业家、女学者,越来越多,有许多女性甚至还超过了男性。像一心为人民服务的售票员李素丽,一身正气忠于职守的女公安局长任长霞,还成为人们学习的楷模。就在广厦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几乎是清一色的女性,她们敬业奉献、创新实干,以女性特有的细致与细心,以扎实的工作业绩,令男士刮目相看。在家庭中,随着女性经济上的独立,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过去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夫唱妇随,现在则在家庭中也实现了男女平等。许多女性比男性起到的作用更大,她们不仅承担工作上的责任,在家庭生活中同样挑起重担。绝大多数女性几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为家庭作出无私的奉献,体现了伟大的母爱。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妇女在家庭的和睦、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个国家妇女的地位,同这个国家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关系密切。可以相信,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推进,妇女地位还将不断提高。当前,我市确立了把台州建设成为长三角地区创新活力最足、创业环境最佳、民富程度最高、社会和谐最好的城市之一的宏伟目标。全民创业,全面创新的高潮,即将兴起。广大妇女将在创业创新中建功立业,大有作为,进一步品尝男女平等的甜蜜滋味,体会“半边天”的豪迈感觉。

女性是社会的重要发展力量,为社会的发展也撑起了半边天,研究女性可以更好了解女性,从而能够更好发挥她们的能动性,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观念也在潜移默化中渐渐地发生改变,女性在社会地位也逐渐提高。 女性社会地位的 论文 提纲之《浅析春秋时期女性的社会地位》 摘要:春秋时期是大动荡、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新劳动工具的产生促进了经济发展、争霸引起各方势力激烈角逐、私学的兴起和发展促进了文化传播。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女性地位也经历了重要转折。 关键词:春秋时期 女性 社会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环境动荡不安。一方面,天子以下,上自诸侯、上卿,下至士大夫、竖人,纷纷僭礼。人们对礼只是断章取义、取己所需。如《左传・僖公四年》所载,“初,晋献公欲以骊姬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且其繇曰:专之渝,攘公之�。一薰一莸,十年尚犹有臭。必不可。’弗听,立之。”晋献公想要立骊姬为夫人,先依礼进行卜筮,但卜的结果不吉,筮的结果吉。于是晋献公只取了自己所需要的筮的结果。又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卢蒲癸以女妻庆舍,“庆舍之士谓卢蒲癸曰:‘男女辨姓。子不辟宗,何也?’曰:‘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直述各取所求、不顾本义之意。礼制对人们的约束力已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失去“天下共主”实力的周天子无力监督与统领宗法制,宗法制的严谨束缚渐渐松动。所以春秋时期的整个社会大环境相对西周而言宽松了许多,这就给女性生存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使这一时期的女性拥有了比西周女性更大的活动自由。譬如在国君的授意或许可之下,贵族女性可得到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左传・僖公二十二年》“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襄公二年“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 《左传》记春秋时期女性参政者多达59例,可见这一时期女性活动之活跃。而且史书在关于春秋前期女性语言和事迹的记录中,有不少女性不只是简单的作为男性贵族娶妻生子的附加物更是因为其个人风采而被记录下来的,可见这一时期女性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楚武王夫人邓曼。 “十三年,春,楚屈瑕伐罗,斗伯比送之。还,谓其御曰:‘莫敖必败,举趾高,心不固炎。’遂见楚子,曰:‘必济师!’楚子辞焉。入告夫人邓曼。邓曼曰:‘大夫其非众之谓,其谓君抚小民以信,训诸司以德,而威莫教以刑也。莫敖狃於蒲骚之役,将自用也,必小罗。君若不镇抚,其不设备乎!夫固谓君训众而好镇抚之,召诸司而劝之以令德,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不然,夫岂不知楚师之尽行也?’楚子使赖人追之,不及。莫敖使徇于师曰:‘谏者有刑!’及鄢,乱次以济,遂无次。且不设备。及罗,罗与卢戎两军之,大败之。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补冶父以听刑.楚子曰:‘孤之罪也。’皆免之。” 楚国大夫屈瑕奉命攻打罗国,大夫斗伯比送行看到屈瑕因两年前攻打郧国的胜利而狂妄自大,存在轻敌的危险,预料莫敖必败。告知楚王,早做增派援军的准备。楚王拒绝了斗伯比的意见却将这事告诉了夫人邓曼。邓曼借斗伯比的话劝谏楚王君主应对不同的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于是楚王同意了增援的事情。邓曼一闺阁妇人,根据莫敖的性格和斗伯比的汇报从而断定莫敖必败,以及她对政治的手法、见地,可见其智慧之一斑。

前言女性是人类社会不可分割的一半。 女性的形象总是既反映出这个社会的中女 性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个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又反映出这个社会中占主流 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 因此研究现阶段女性无疑可以帮助我们从社会学角 度去认识和了解现代女性形象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女性形象发生了翻天 覆地的变化,无论是在思想、道 德、意识、追求方面,还是在服饰、饮食、以及消 费住房方面都有着巨大的变化。 虽然描述女性的方法有很多, 如文学家们一直在 用他们的笔描绘着中国社会中不 同女性的形象,如张爱玲《倾城之恋》中的白流苏, 《金锁记》中的长安和七 巧......这种对某一类型的女性的典型描述, 可以让人们从 质的方面感知和体会 中国女性的角色形象。 但要从总体和宏观上去研究中国社会 中千千万万女性的主 流形象还要从量的方面进行统计与概括, 这样对女性形象的 研究才可以帮助我们 从社会学的角度去认识和了解发生在我们社会中的重大变迁。 风笑天老师通过对《中国妇女》杂志的内容分析。对当时的女性典型形象的 特征及 其变迁做了深刻分析。在本文笔者主要通过对《中国妇女》探讨和分析, 总结出我 国当代典型女性形象是什么,现阶段这些女性形象的特点是什么,并通 过这些特点 与风笑天老师的“变迁中的中国女性形象―对《中国妇女》杂志的内 容分析”中的女 性特点做对比,找出女性形象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从女性形象 的特点和变化中我 们又可以得到哪些关于社会变迁的认识?一、 中国女性形象特点研究的原因和方法(一)研究动机女性的形象总是既反映出这个社会的中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个社会的发 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又反映出这个社会中占主流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因 此研究现阶段女性无疑可以帮助我们从社会学角度去认识和了解现代女性形象 的特点,以及与我国社会变迁的某些联系。 回首百年,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在波澜壮阔的民族解放洪流中,在社会主 义建设的热潮中, 还是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 都活跃这千千万万的女性身影。 宋庆龄、邓颖超等中国妇女运动的先驱和卓越的领导者就是她们中的杰出代表。 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女性挣脱封建思想观念枷锁,走出家门投身革命,蓬勃发展 的妇女运动成为中国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女性 教育、就业、参政、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

印度女性的地位有多低论文答辩

女性在印度毫无地位,只有男人才是地位最高的。造成这样的现象出现,主要是跟印度文化习俗有关,所以,印度女人地位很低。

印度女性地位很低,现在还有很多地方,连女性单独的卫生间都没有。当然也有发达一些的地方,女性身份要稍微好一点,但是还是没有男生的地位高。

女性地位一直是我们探讨也是一直在追求自由的一项东西,最近几年来由于国民素质且思想的提高,我们国家女性地位是肉眼可见的提高,但是仍有我们需要努力的地方,并且现在还有些国家女性地位并不是很高。有人就会问在印度,女性的地位究竟如何?答案是低下的,在印度来说女性地位是很低下的,并且到现在也只有一点的变化,但是变化并不是很大。印度在我们印象中是一个信仰佛教并且佛教气氛非常浓厚的国家,但是除此之外印度给人们的印象或是关注度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女性地位,虽说我们从未去印度旅游过,但是通过新闻我们大致也会了解到这个国家。在印度来说女性地位是非常低下,举个例子来说在印度女孩子来例假是一件不吉利的事情,来例假这段时间里她们是不可以住进家里并且在印度买卫生巾也变成一件羞耻的事情。所以一般来例假都是女孩子痛苦的事情,因为她们在例假期间并没有所谓的特殊之说。除此之外,在印度大男子主义是非常严重的,女人必须要听男子的话并且还不能反抗,所以在印度来说是可以三妻四妾的,并且正房也不可以有过多的话去反驳。再者女子是必须要服侍自己的丈夫,而服侍的内容包括帮助自己的丈夫洗衣服、洗脚等等,并且还不可以跟自己的丈夫吵架,丈夫生气还不可以反抗,必须好根据自己丈夫的心意行事。还有很多的女性地位低下的表现,但是具体的我们可以通过新闻或是查阅一些资料了解。所以我们也有庆幸我们生活在一个相对来说开明的国家,并且我们可以拥有相对的选择权及自由权。

每个地区的婚姻习俗不一样,所以他们那里女方的嫁妆是男方彩礼的7倍,并不代表女性的地位的高低,而是他们的结婚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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