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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参考文献2020

发布时间:2024-07-02 19:28:11

经济论文参考文献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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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经济学专业学会

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于1930年成立,是全球经济学领域最有影响力的专业学会之一,聚集了全球范围内最顶尖的经济学家。

学会的主要活动包括出版Econometrica等顶尖学术期刊,以及在全球六大地区组织学术会议。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国两岸三地学者与西方学者的学术交流,世界计量经济学会决定在中国定期召开年会,简称为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中国年会。

中国经济发展的参考文献有以下几种。1、《中国对外贸易》2021年第004期,期刊论文《城市群和区域一体化发展为中国经济带来新机遇》。2、《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1年第005期,期刊论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战略与就业问题研究》。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21年第003期,期刊论文《当前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的实证分析》。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1年第002期,期刊论文《中国经济发展战略回顾、逻辑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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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的参考文献很多,你可以在以下数据库网站查找:一、Econlit经济学全文数据库二、锐思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三、ProQuest ABI/INFORM 经济管理期刊全文数据库四、wind金融终端五、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六、Elsevier Science / North-Holland的经济数据库七、美国经济协会AEA八、美国金融学会九、Altaplana国际经济学门户十、seek68文献馆综合各科领域的数据库文献。包括各个经济学数据库。十一、BVD——ORBIS Bank Focus全球银行与金融机构分析库十二、RePEc全球最大的在线经济学工作论文、期刊文献和软件收集的网站。十三、普林斯顿大学Pliny Fisk经济学和金融图书馆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汇总

大学生活要接近尾声了,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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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整理的经济学论文参考文献大全,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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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经济法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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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索论文

摘要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面向学生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宽,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当前,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基础薄弱,对课程认识不足,教师教学方法传统、陈旧。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的需求,合理设置经济法教学内容,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关键词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一、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点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上。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之间存在多方面的联系,如两门课程在名称上相同,在内容上也存在一致性和共通之处,而且往往都是由法学专业的教师教授。但是,与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相比,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学生所涉专业广泛,课程内容涉及面较宽

应用型本科高校吻合经济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财务会计、工商管理、市场营销、金融及电子商务等经济类专业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开设该门课程的专业非常广泛。经济法课程体系本身比较庞杂,涉及到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知识,虽然从理论深度上讲要求不高,但其所涉及到的内容甚至超过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

(二)与法学专业相比教学目标具有差异性

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主要是将学生培养成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能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学生从事法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决定了两个专业的教学目标具有较大的差异性。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首先要培养经济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在具体的经济实务工作中增强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其次,在课程内容上,要注重增加知识面的宽度,降低理论深度,将课程目标定位为使学生“懂”法“、用”法而不是“精于”法“、研究”法。

(三)要求教师具有法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复合型知识体系

授课教师应在扎实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熟悉经济、管理等经济学领域的知识,将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融入经济类专业学生所熟悉的经济专业知识体系内,既可以解决学生学习经济法入门难、缺乏学习兴趣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经济类专业培养通经济懂法律的应用型人才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二、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生对课程认识不足

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课程时存在着一些问题:从客观层面来看,经济类专业学生欠缺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背景,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内容理解起来相当吃力,结果使部分学生逐渐失去了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经济类专业学生并没有把经济法当作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看待,缺乏学习热情和动力。

(二)教学内容缺乏专业针对性

不同的经济专业对经济法知识的内容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应该各有侧重。如市场营销专业,除了要重点学习市场规制法方面的'重点内容外,还需要着重介绍民事代理制度、合同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度;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则应当着重介绍财政法、税法、会计审计法、票据法等法律制度。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学校及教师却忽视了不同经济类专业学生对经济法知识需求的差异性。

(三)传统的教学方法缺乏实效性

理论传授是传统经济法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教师往往只注重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阐述,只注重教材上的理论内容,不能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满堂灌”使得教学过程沉闷乏味,即使偶尔组织一些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也是教师分析为主,经济类专业学生因为缺乏相关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思维而无法参与,不能形成良性互动,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三、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正确引导,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要使经济类专业学生在通晓经济法律的基础上,具有分析和处理经济活动中法律事务的能力,仅仅依靠课堂上教师对经济法知识的讲授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重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要在经济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首先要“教”“学”并重,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教学模式,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其次,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是经济类专业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的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思考能力和探索实践能力,最具实效的途径是案例教学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素材的选择,同时考虑到经济类专业学生贫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要对案例的内容和难易程度作一定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展开讨论,寓理论于案例之中,通过讨论让学生积极地参与进来,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二)根据专业特点恰当选取和处理教材,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取直接关系到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的选择,选择教材的时侯,要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同时,要根据专业特点合理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课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教师必须针对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有选择、有重点地设置教学内容,关注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需求的差异性。授课教师要对每一章节的内容都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不断改革和完善教学内容。这样的课程设计与专业结合紧密,能够在有限的课时里将最需要的、最实用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从而达到增加教学的有效性。

(三)契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教学目标,不断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应用型本科院校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常用到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讲授教学法中,教师应善于置疑设问,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掌握知识。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在掌握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难点进行针对性的讲授,为学生系统地获取知识提供保障。教师在教学中应使用多媒体设备,将有关经济法的新知识、新信息直观地传递给学生。在经济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教学中使用多媒体,要合理安排内容,科学把握每节课的课程容量,给学生留出思考和接受知识的时间。生动的案例对学生更具吸引力,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在案例教学法中,选择恰当的案例是很重要的。教师应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进行案例选择,围绕专业特点尽可能选取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例,同时要对案例材料的内容和难易度作必要的处理,循序渐进地对案例展开分析和讨论,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组织课堂讨论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还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使学生在讨论过程中深化对知识的理解。讨论教学法由教师给予启发性的提问,以引导学生的思路为主。但是讨论法的运用除了需要提前布置学生预习之外,还需要充裕的课时,并处理好学时过少和教学进度的问题。讨论过程中,教师要注重组织和引导对问题的分析,及时总结学生讨论的核心和重点,使学生的讨论有始有终。

参考文献:

〔1〕李之琳.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自主学习教学的思考与尝试〔J〕.巢湖学院学报,2013,(4):140.

2020经济发展论文

要协调好人口 资源 环境 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中国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与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资源和环境这三方面,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涉及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人口问题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中国人口数量众多、增长量大,给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口问题的解决,包括人口数量问题、人口素质问题和人口结构问题。1.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总是和两个根本性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一个是环境问题,另一个就是人口问题。从环境问题本身来看,它的产生似乎同人口增长没有什么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但是,自从8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和经济几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加上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给我们这个地球增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同样是摆在人类眼前的事实。发达国家作为世界环境污染的主要出口商,他们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产、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不当造成的,人口增长在其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截然相反,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则是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使本来已经相当脆弱的生存环境受到更加严重的破坏。在这些国家中,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好似一对苦难的孪生兄弟,而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又相当复杂。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模式。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为了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人类的选择又显得十分有限。促进经济发展既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涵,同时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但有必要明确一点,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人类目前所采取的某些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有背于人类和地球的长远发展目标的。意识到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人类已经开始努力改进以往的不利做法,并力图去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克服种种阻力,人口问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发展中国家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而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妥善地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这使今后的种种努力显得更为艰巨,也更具有深远的意义。2.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一)人口与土地与粮食中国在不到全球7%的耕地上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工程,同时它也说明了中国人口对土地和粮食的压力。中国陆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的国家之一。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被农林牧副渔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则是沙漠、戈壁、冰川、石山或荒漠,利用难度很高,成本极大。1952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6.2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为2.8亩。当时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是5.5 亩。虽然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一倍,却是中国50多年的最高水平。1997年,中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4.3亿亩,人均只有1.15亩,比1952年下降了一倍多。1952-1997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近2亿亩,人口却增长了6亿5千万,人多地少的矛盾大大加剧。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还将进一步下降。预计15年后,人均耕地面积将下降到1亩以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加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目前,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5亿,到本世纪末,很可能突破2亿。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而且表现在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和人均粮食产量的徘徊不前。由于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压力,迫使农民高强度地使用耕地,使耕地的污染和退化严重。目前,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办法是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使土地的结构遭到破坏、肥力下降、板结贫脊。耕地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中国的粮食生产在过去的50多年里有惊人的提高。1949年,中国粮食产量为 2264亿斤,人均产量416斤;1997年总产量增长到9883亿斤,人均产量约为800斤。在这期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倍,但是由于同期人口总数从 5.4亿增长到12.36亿,使人均产量增长不到1倍。目前,农业生产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问题。政府年年强调粮食播种面积,但我们仍然感到粮食供给处于紧张状态。中国的粮食亩产现已接近世界最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潜力已远不如过去,因此,为支持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人均粮食占有量,就必须降低人口的增长速度。3 人口与森林和草原尽管中国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森林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中国的人口增长对木材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一方面是对木材制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薪柴的需求。这种需求驱使人们对森林的大量坎伐。据统计,在全国140个森林局中,已有61个局处于过度采伐状态,25个局的森林资源已经基本枯竭(曲格平,李金昌,1991年)。目前,中国的用材、薪柴、纸浆和其他林业经济产品的供应都很紧张。与此同时崐,由于人口增长对粮食和耕地的需求,加剧了开荒毁林的过程。随着牧区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的草原出现了超载放牧和过度开垦的现象,其后果是草原的沙漠化。中国的沙漠专家警告:如果不采取措施,到本世纪末,将有8万平方公里土地沙漠化。由于森林和草原的破坏,使水土流失严重。中国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多达50多亿吨,涉及11个省区,主要在黄土高原和南方的丘陵地区。黄河每立方米水含沙量在37公斤以上,为世界第一。长江每立方米水含沙量也达到了1公斤以上,为世界第四。长江上游多为红色土壤,土层最薄的地区只有4厘米,土层下则是坚硬的岩石。森林的开采、草原的沙化和水土的流失与人口增长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减少牧业和林业人口,实现人口的产业结构转变,是缓解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危机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4、人口与矿产和能源中国是世界上能源储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各种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有不少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居前列。但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高。由于人口迅速增长,高耗能工业广泛建立及能源价格长期偏低,使中国的能源供给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各种预测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能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剧。近年来,中国农民滥采矿藏的问题十分严重,这无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对自然环境的直接冲击。为保证矿产能源的长期和有效供给,提高开采效率和减少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是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5、人口与水资源中国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虽然水资源的总量不少,但利用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时间分布不均匀,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二是时间分配不尽人意,大部分降水量集中在夏季,而且年际变化大。人口的增长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人口的增长使水资源短缺现象更为突出。1949年以来,中国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相当于人均水资源减少了一倍多;与此同时,生活、生产用水量急速增长,逐步出现了大片的缺水现象。以北京市为例,1962年前,北京市的水资源是供过于求,此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发展,使用水量急剧上升, 1970年基本上处于供需平衡状态,此后,水资源危机开始出现,目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北京市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2、人口的增长间接地使水资源总量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导致“围湖造田”,破坏了地表水;二是人口增长导致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减少了地下水的总储量。由于超采地下水,一些城市发生了地面下沉,一些沿海城市还出现了海水侵入,影响了地下水的质量。(3、 人口经济活动导致了水体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每年的废水排放量约为350-400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业废水平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水体。地下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大部分城市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的硬度逐年上升。6.总结就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而言,中国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发展战略,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总体上的协调。但是,要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共进,必须改变就人口论人口、就资源论资源、就环境论环境、就经济论经济的单一倾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考虑到人口增长的长期需要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有利于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同时,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本身也应该以保护和促进长期发展为主要目标。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建立起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多因素综合治理的总体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是关键问题。 望采纳~

谈地方特色会展产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谈地方特色会展产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 要 : 当前地方特色会展整体呈现稳中有进的发展趋势,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但其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社会会展经济意识低、会展质量有待提高、会展产业区域结构发展失衡等,尤其是在相对不发达的地区。探究不同地区、不同地域特色的会展行业发展,根据地域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会展业的发展计划、提高展会的质量水平,对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非常重要。本文主要研究地方特色会展展业,以渝东北地区会展产业、合肥市会展产业为例进行案例分析,对地域制约会展产业发展的问题与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培养高端人才、加强全社会会展经济意识和政府严格管控会展政策三方面的战略与对策,突出地方会展产业特色,提高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关键词 :特色会展;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会展品牌;路径优化;

2021年3月5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提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战略,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规划展馆布局,发展会展业,各省级地区纷纷加快大力投入建设会展场馆,制定切合实际有意义的会展主题,加大对会展及相关产业的投入,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会展场所,促进地方特色会展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拉动区域经济高速发展。但由于社会会展经济意识低、政府轻视会展行业的政策实施等,会展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扰:场馆的数量虽然增多,但是场馆面积小、会展质量不高,且会展区域结构发展极为不平衡和不协调;区域性中高端人才不多,缺乏创新创业科技能力;全社会会展经济意识低,不善于抓住时机高质量高效率发展会展,在树立会展品牌方面仍需提升改进。诚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认为根据地区区域实际情况结合地方案例,构建地方性特色会展产业高质量、高效率助力区域经济发展显得十分有意义,并提出提高中高端人才培养、提高全社会会展经济意识、树立会展品牌等会展发展战略与对策。

1、文献综述

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会展经济以及会展经济对地方地区城市发展及经济增长发展作出相关的研究。李毅超(2005)认为会展场馆作为会展经济的基础,以优质的服务体系和完善多功能的配套设施为支撑点,通过各种会议和展览的举办,吸引大量参展商和观众,在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刺激城市发展[1]。会展经济对城市发展及经济增长的研究方面,赵驹(2008)利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计算并分析重庆市会展与其他产业的关联度,并提出可以通过物流体系的发展、专业人才的培养、物流技术的创新、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快重庆市与国际接轨的进程[2]。叶彬(2017)通过分析渝东北地区发展的政策、资源、区位优势和区域经济欠发达、硬件设施薄弱、专业人才缺失、市场化明显欠缺等挑战,提出了加速区域经济发展、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发展措施[3]。胡亚涛(2013)运用灰色关联理论计算各关联产业与会展业的关联度,从会展基础设施、会展品牌、会展项目等方面分析了重庆市会展经济发展现状,在发挥联动效应带动关联产业发展与提升城市形象、增强经济发展吸引力与提供技术信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与改善贸易结构、扩大贸易规模等会展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四个途径基础上再提出结合产业集群、增长极等相关理论为重庆市会展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对策[4]。综上所述,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会展业的经济发展略有研究,分析会展行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可改进的战略与对策。但在地方性区域性上的研究还有欠缺,目前就我国来说,区域结构不均衡,不同地方的特色产业研究凸显还不明显,但不同地区又具有相对新颖的特色,地方特色会展产业的发展将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研究。

2、地方区域阻碍特色会展发展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分布不均衡且相对落后

伴随进入高质量、高经济发展的21世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提出了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推进人才的培养,特别是中高端人才的培养。据2020年猎聘大数据研究院推出的《2020上半年中高端人才就业大数据报告》,许多工作者选择留在当地就业,但对于一线城市的高速发展,企业数目持续增加,对于高端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从而加剧了地方性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从中高端人才需求TOP20城市来看,上海、北京位居前两位,新增高端人才需求占比分别为、[5]。重庆市人才培养相对落后,一些会展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完全脱离市场,专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课程设计不清晰,培养技能欠缺专业性与细化性,甚至以偏概全。

会展经济意识薄弱,品牌性不高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限制,以及文化差异、思想开放程度等不同,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然而会展行业又是近年来刚起步的新兴产业,许多企业和民众对会展行业缺乏清晰的认识,不善于利用会展获取信息、抓住时机、推销商品、展现形象、促进稳定长期合作,这不仅阻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也阻碍了会展产业的相关发展。另外民众对会展产业的经济意识也较低、参与度低,且会展的举办主题相对复杂混乱,偏离了举办会展的真正意义。据调查,合肥市曾举办过一些销售类型的展会,虽然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但实际上忽略了发展会展产业的实际意义。会展经济拉动发展不仅取决于企业利用资源发展举办展会,呈现出效果最大化的原则,同时也需要全社会会展经济意识的提高。“中国合肥苗木花卉展”“中国国际微商大会”等体现合肥地方特色的品牌会展虽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是相对比于青岛的“啤酒节”、厦门的“台交会”等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会展仍有较大的差距[6]。

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轻视会展产业的发展

成功的会展行业不仅依靠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地理自然条件充裕、交通便利与发达,对于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管控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以海南省海口市会展业为例,海口市是海南省唯一的特大城市,地势平缓、气候温暖宜人,是经济、文化、科技交流的交通枢纽,也是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发展会展行业具有良好的条件。但同时,据2019年海南省会展业状况调研报告显示,在海口市快速发展且不断壮大的会展行业中,还存在不少因政府轻视政策审查的相关问题:会展的举办缺乏明确的目标,组织管理模式混乱且落后;会展市场秩序混乱,会展举办的门槛过低,会展呈现效果差,市场上过多展会鱼目混珠,甚至造成“泡沫”现象;会展主题偏离实际意义,混乱复杂;展览场所展馆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单一、面积小,场馆服务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都与政府轻视会展行业相关政策有关,导致市场上的展商随性发展举办展会,严重制约了会展行业的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

3、地方特色会展产业助力经济发展的路径与对策

提高对中高端会展人才的培养

为了培养高新技术、创新创业的高素质、高质量人才,打造国际高端人才聚集区和人才特区,部分地区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参考河北雄安新区发布的《关于加快聚集支撑疏解创新创业人才的实施方案》,其中出台多项措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第一,大力引进高层次新人才。新区提出在2021年全面启动“雄才计划”一揽子工程,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加大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两院院士、相关产业领军人物、创新团队引进力度。利用高层次人才团队致力打造新一批高层次人才,加强人才聚集平台建设,布局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一批国家级平台,不断壮大地区的高质量、高素质人才,打造全球人才创新聚集地;第二,政府加大人才培养扶持力度。加大政府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工作补贴、物质奖励、重点科研项目资助力度,使地区人才引进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第三,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各个地区均可搭建人才智慧服务平台,对各个实验室、各个项目健全完善人才“一键式、一站式、一条龙”全程服务制度,对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保姆式”优质高效服务。引进先进的功能设施,探索采取多种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留住高层次人才[7]。

加强全社会会展经济意识,树立会展品牌

加强会展经济意识,不仅要加强企业商家对会展运营的经济意识,还要加强普通市民对会展参与度的意识。企业商家应该灵活运用会展信息,巧妙抓住市场的机会,积极推销商品,展现良好的形象。对会展行业要进行深入清晰的理解,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展会的举办树立明确的主题目标,在展馆中引进多功能基础设施,完善场馆的服务体系,做到呈现会展效果最大化原则。这不仅能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更能促进会展经济的`发展。当然仅加强企业商家的会展经济意识也是徒劳无功的,还需要加强普通百姓对会展行业发展的认识与了解,达到加强全社会会展经济的意识。市民要在深层面理解认识会展经济,不能以偏概全,切忌盲目跟风参加会展,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实际需求,有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展会参加。加强会展经济意识,提高参与度,有效选择,尽可能地满足自身的需求,政府在策划展业发展时,应该结合当地的综合实力、地域发展,客观全面地分析,计划出适合当地发展的会展策划书,结合当地的优势,创建自己独特新颖的会展品牌。品牌展会不能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要在参展商数量、服务质量、参展效果等方面逐步积累,稳步增长。

政府严格管理会展产业发展

为了促进地方特点产业的发展,拉动助力区域的经济发展。一个成功的会展行业,需要社会提升人才培养的意识,使低、中端人才向高端人才发展;企业商家要树立品牌会展,呈现会展举办效果的最大化,普通市民要结合自身需求提高会展经济意识、提高参与度等,这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严格管控,严格要求每一条制度的施行。针对市场上展馆面积小、主题混乱、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等鱼目混珠的会展,政府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地区政府应当在深入理解发展会展业所需要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会展业发展规划,避免盲目追求数量、盲目发展的局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并提高一系列展会质量标准化的相关制度,以达到提高展会质量的效果。当相关职能部门提高展会的质量标准,展会的质量也会随之上升,促进展会经济的质量和数量的增长,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突出地方性特色会展产业的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4、参考文献

[1]李毅超.廊坊市会展经济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5.

[2]赵驹,胡亚涛.基于产业关联理论的会展业效应-以重庆市为例[J].财经科学,2012(12):73-79.

[3]叶彬.渝东北地区特色会展业发展研究[J].工业经济论坛,2017,04(04):78-83.

[4]胡亚涛.重庆市会展业与区域经济发展研究[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3.

[5]张扣,蒋晓阳,胡书凝,陈国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会展业创新发展驱动力及提升路径研究[J].商展经济,2020(11):16-18.

[6]侯祝松.合肥市会展产业发展对策研究[D].合肥:合肥工业大学,2009.

[7]陈国庆,方子强,古月,华艺嘉.创新驱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实现路径研究[J].商展经济,2020(08):10-12.

丰县是要发展,经济的起步到腾飞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我们不能强求每个地区都有一个一致的步伐,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政策与方法,如果我们的政府是在干实事,发展慢点没关系,步伐慢点也有其好处。 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在告诉发展过程中很大一部分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而我们丰县的环境基本上还是保持了原生态,尽管今年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污染的企业,我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既然我们的环境还保持了一个比较好的状态,我们在以后的发展中就不能够破坏它,走先发展经济后治理环境的道路是得不偿失的,大家都知道我们的GDP增长率是不计我们的环境成本的,如果把环境的破坏成本算进我们的经济增长率的话,很有可能我们的增长率是负值,这不是危言耸听,在丰县的工业经济刚刚起步的今天我希望我们的政府能够好好发挥政府的功用来好好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真正在我现在所在的环境中的感受才促使我发现原来家乡的环境真的很好。 说到今年的经济实力排名,至于丰县是徐州倒数第一这个说法我不做任何评论。我个人认为能够认识到与别人的差距就说明我们的人民在前进的道路上是有动力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政府如果能够正确的引导,丰县的经济腾飞并不是梦想,我们很有可能成为第二个昆山,关键是人的因素,事在人为。很高兴有这么多的人在关系家乡的发展,从我个人的角度我是不赞成开发我们的煤矿等矿产资源的,当今中国的发展是高耗能发展,我们投入的能源与产出相差很多,如果我们靠出卖我们的矿产资源来发展我们的经济我个人认为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美国的战略能源储备是在现有阶段尽量不开发自己的矿产资源,而愿出从别的国家和地区来进口,这是整个美国的战略能源意识,换句话说当我们的发展脚步到了21世纪,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既然我们占有了一定的资源,我们应当珍惜,是珍惜cherish!大家知道如果把煤拿出来直接做燃料烧掉是很可惜也是一种很不负责任的资源利用方法,煤炭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而以我们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很好的利用,但只要有煤炭存在就是我们的竞争又是,如果大家有时间和兴趣可以做一下我们丰县的SWOT分析,反正个人觉得在这个时候开采我们的煤炭资源是不合时宜的。 每次和别人谈论起我的家乡我总会很自豪的告诉他们我们的家乡环境很好,发展潜力很大,因为在我现在在的地方有一个好的环境简直就是奢望,尽管这里的经济并不发达,但是环境污染相当严重。所以在丰县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我希望我们不要走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也希望我们的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能过把好环境友好关,看到我们的人民有建设家乡的热切期望,那么能够把家乡建设好也只是时间的问题。无论真假我们现在的排名应该当作一种前进的动力。衷心希望我们的家乡能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哈哈,夫B,把分给我嘛.

世界经济投稿经验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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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世界经济初审通过率是70%。总接受率为6%左右。值得一提的是,《经济科学》无法在线投稿,还保持邮局邮寄的投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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