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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23:05:20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研究论文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给你找了两篇蛮好的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篇简单些,第二篇专业点内容提要: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二)信托公司的现状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三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2011:中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及趋势展望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邢成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 2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6系列三:主动管理深入人心,银信合作有望华丽转身.................. 12系列四:政信合作热度骤减,基础设施基金方为出路.................. 17系列五:信托PE投资不断探索新路,信托QDII悄然拉开帷幕.. 22系列六:资本市场屡遭封堵,部门分割愈演愈烈.......................... 27系列七:房地产行业遭遇“严冬”,信托投融资再现暖意............ 36系列八:行业重组趋于平静,个案操作颇具亮点.......................... 44系列九:规范自律渐成共识,行业组织功能凸显.......................... 50系列十:2011:中国信托业趋势判断与展望.................................. 53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万亿元;2009年底的2万亿元;2010年的3万亿元,四年实现9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信托公司在此期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实现高速增长,主要导因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新办法”明确了信托业发展方向。中国银监会总结信托行业回归本业5年来的发展历程,再度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明确成:“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业态接近于国外私募基金。信托新政的颁布,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中国既有商业信托制度“颠覆性”制度创新的完成。为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同年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等政策性文件。由于“新办法”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彻底解决了影响中国信托业多年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新办法”中明确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持有实业投资股权,信托资金债权运用方式也规定了严格上限限制,委托人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范围,突出了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自此,“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公司全面实施转型和开展创新,自此中国信托业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信托业发展方向得以明确、经营模式得以确立、经营机制得以转换、产品结构得以升级、人的思想得到彻底解放,短短四年中管理信托资产突破3万亿,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超过历史总额。(二)原评级分类标准助推信托公司“规模偏好”。自2006年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试行评级分类监管,即按照不同的监管指标分别对信托公司作出量化评级,再根据评级高低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创新业务资格作出不同规定。由于第一次在信托行业引入评级分类监管,所以缺乏经验,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对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没有具体划分主动管理型资产和被动管理型资产,而是“一刀切”,例如评级分类监管办法第四部分资产管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信托业务规模”中规定:信托业务规模得分12分,其评分标准规定为:根据公司管理的受托财产规模与行业平均值之间的比值得分,比值300%以上得12分;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业务规模/行业平均值×12/3分(得分四舍五入);比值20%以下得分为0分。其评分说明指出,该指标评价公司受托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的地位,评价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水平。加之对管理的资产规模规定的评分权重比例偏高,占该资产管理部分总分的12%。因此,客观上对信托公司忽视质量、重视数量,不顾公司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扩张信托资产规模,一定程度起了诱导和助推作用。(三)信托公司“通道型”业务导致“规模泡沫”。我们把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这一类业务通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或被动管理型业务。信托公司在这一时期中此类“通道型”业务规模增长速度极其迅猛。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通道型”业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渠道:一是信托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来往。一些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迅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类等级,使其信托资产规模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增长,便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将相关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控股的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短短一年内,资产规模由一、二百亿一跃超过千亿;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所谓银信合作业务迅速作大资产规模。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四)少数公司创新乏力,错选粗放外延型模式。极少数信托公司由于自身机制约束或团队缺失,市场开发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低下,难以有效的开展由信托公司主导话语权主动型管理的信托业务,产品线单一,公司很难供应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故错误的选择了没有原创要素、丧失主动话语权、毫无核心竞争力、信托报酬率极低的平台业务,而此类业务只有“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才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显然,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2010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当前阶段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也引起了业内外较大反响。《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已于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并正式下发。《办法》与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09年1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中均传达出一个相同的声音----“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鼓励主动管理型信托业的发展”。监管者明确引导信托公司尽快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片面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向“精耕细作”、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内涵发展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深层考量和战略意图。这将彻底转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切实成长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信托行业走内涵式发展的模式成为必由之路。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进入历史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道,将中国信托业正式引入一个以“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可见《办法》的出台并非偶然,监管部门三年前就已经开始酝酿。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目的在于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而言,其主要指导思想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均已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在我国,继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了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也正式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收益明显,有效的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2、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变和创新业务的频繁开展,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大为改观。2007年新两规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的达182倍。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多数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曾就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风险提示,但银信合作业务在年底仍然达到万亿元,创出历史新高。以上事实表明,在当前信托公司风控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3、重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逐步实现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控。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提高对信托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落实监管意图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业务风险系数,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4、推动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做优做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置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水平挂钩等手段,可以进一步落实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理念。限制评级水平较低公司盲目扩张的同时,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在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上预留了空间。(二)《办法》的主要监管内容1、《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归纳起来净资本管理主要内容为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净资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项目 规范内容净资本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风险控制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三)信托公司“二次转型”迫在眉睫1、顺势而为,调整公司传统业务结构。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可知,监管部门酝酿净资本管理由来已久,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信托业发展模式重构是大势所趋,唯有顺应发展,积极应对才是信托公司的前途所在。此次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信托业整体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信托公司应尽快认清形势,根据自身优势,迅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重新布局公司业务体系,尽快培育自身核心能力,在新形势下获得发展的主动。2、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掌控,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3、重视渠道建设,逐步构建私募化营销网络。《办法》出台后,由于信托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所谓银信合作类的通道型产品将逐步淡出市场,因此,信托公司的产品营销渠道必须两条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赖以往银信合作的传统销售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运用目前相对宽松和有利的政策环境与监管规定,立足区域,迅速辐射全国市场,以最大限度扩张自身的理财市场占有份额,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大力开发不同门类、不同风险特色、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资项目,适应不同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产品。从而,逐步积累自有的忠实客户群和项目池与资金池,为高水准开展基金化信托创新业务创造条件。4、研发先行,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信托业务原本就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在《办法》出台后,信托业务创新、信托产品创新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一些公司虽表面设立了研发部,但人员和经费都十分不足,往往还兼任其他许多工作。因此,信托公司必须改变过去只顾急功近利,忽略前瞻研究的短视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业务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将产品研发与《办法》出台后新形势下公司创新业务的目标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升公司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公司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奠定基础。5、调整资本规模,兼顾优化结构。据统计目前我国信托业平均净资本规模高于平均注册资本,但多数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已经用于各类投资,大多基本被固化。在《办法》实施后,按照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按风险系数进行抵扣,而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在快速增加,所以信托公司的增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大背景之下,一些资质达标的信托公司通过申请上市的方法来扩张资本规模的思路再次被提上日程,而且较之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则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还有信托公司为适应《办法》实施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董事会基金转增资本。由上述可知《办法》实施后适时、适当增加资本规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因此,一些原来资本结构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的信托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扩充资本的有利时机,同时达到优化股权比例,调整资本结构的效果。

信托风险项目规模超6000亿

当前,在经济下行压力、疫情蔓延冲击和坚定推动转型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下,个别信托公司前期积累的风险爆发,经营状况持续恶化,信托产品违约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信托行业频频爆雷。总体来看,目前信托行业面临风险持续上升的压力,风险项目规模和数量持续上升。截至2019年末,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为亿元,较2018年末增加亿元,增幅,信托业风险项目个数为1547个,较2018年末增加675个。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信托行业风险资产规模为亿元,较2019年末增加亿元。

分风险项目类别看,主要分为集合风险项目和单一风险项目,其中集合风险项目规模较大,2019年达到亿元,同比增长152%,占全部风险项目规模的60%。单一风险项目规模达亿元,同比增长179%,增速高于集合风险项目。

至少6家信托企业不良率超过20%

从信托项目不良率看,伴随风险资产规模的增大,信托项目不良率大幅度上升。2017年之前,信托项目不良率虽有波动,但多数时候维持在以下,2019年末则大幅上升至。

从企业层面看,不良率反映信托公司在固有资产方面的管理能力及风险负担程度。用益信托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至少有包括华宸信托、中粮信托等在内的6家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不良率超过20%。安信信托、华宸信托、中粮信托该项指标较高,分别达到了、和;有8家信托公司在10%至20%之间;另有29家信托公司在0%至10%之间,有21家信托公司该项指标为零。

从不良资产规模看,共11家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规模超过了10亿元,另有10家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规模不到1亿元。

——更多数据请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转型策略分析报告》。

我国信托主要投向工商企业及证券市场类两大行业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2021年我国资金信托投向的行业主要包括工商企业、证券市场、金融机构类、房地产类等。其中工商企业及证券市场类金额分别为万亿元及万亿元,占比合计超过50%。

再从我国资金信托投向行业的平均收益来看,房地产类、工商企业类及基础产业类平均收益排名前三。2021年平均收益分别达到、及。

工商企业类信托产品降速趋缓 平均收益有所下降

工商企业信托是指信托资金投向生产、服务和贸易等类型企业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资金需求:并购资金、流动资金以及项目资金的信托计划,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融资渠道,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支持企业发展需求。

2017-2021年资金信托投向工商企业信托规模呈现先上升和下降趋势,2021年降至万亿元,同比下降,这主要是压降融资类和通道类业务导致资金信托的规模整体下降所致。工商企业信托规模降速趋缓表明信托公司顺应监管导向持续调整业务结构,加大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助力经济复苏反弹。再从平均收益来看,2021年,信托产品投向工商企业领域的平均收益有所下滑,下降至。

证券市场类信托产品波动发展 债券为最热赛道

2018-2021年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规模整体波动发展,2021年,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加,是实现正增长的投向领域。从平均收益的角度来看,2021年,信托产品投向金融市场领域的平均收益有所下滑,下降至。相较于房地产、工商企业、基础产业其他投资领域信托产品收益率处于较低水平,其主要原因是受政策和市场综合作用影响。一是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收益与证券市场行情震荡密切相关,二是银监体系监管政策直接影响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收益,导致平均收益有所下滑。

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可分为投向股票、投向基金及投向债券三大类。2021年末,资金信托投向证券市场结构中,投向债券市场规模最大,达到亿元,占比达70%,超过一半以上比重。

——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信托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信托法研究现状分析论文

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 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

信托基金是国内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它的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基金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同时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和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在中国,最接近美国产业投资基金形态的金融产品就是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基金(注:本文所称信托基金,是为了反映其实质,并与国外称谓统一而定义,与目前国内业界使用的概念 信托计划、信托产品、信托品种含义一致)。其开发依据是《信托法》,全部采用信托制形式,这是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差异。观察2002年7月至今中国信托基金的发展,它弥补了企业不能发行债券、股票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价值投资的渠道,使得投资者分享了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中国信托基金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一样,主要投资于实业领域,但主要投向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三大领域项目,属于传统成熟行业,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没有高科技含量。对于高科技行业,信托融资案例很少,原因有二:中国自主开发的真正的高科技少;信托公司项目开发人员职业经历局限于金融业内,没有工程技术背景,对工业技术并不熟悉,也未曾从事过实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虽然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与美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同,主要是非上市公司,但融资企业一般属于中型规模企业,缺乏对企业初创阶段的投资。这是因为,一方面小企业经营不稳定,信托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又较弱;另一方面,对于大型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不现实。由于信托贷款过程长,利率并不明显优惠,与银行贷款相比没有优势,且双方实力不对等,故有些大型企业目前还没有兴趣向信托公司融资。按照有关规定,信托公司的信托基金只能私募。不能公募的原因有二:一方面,监管部门谨慎心态明显,不愿放开;另一方面,中国一些人士受到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影响,认为对信托基金的发行范围应予以限制。该法规定,投资公司(即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股东)人数不得超过100人。这本是针对公司制基金而言,由于中国一些人士对此不求甚解,因此要求中国的信托基金不得公募。而且,在信托基金发行时,信托公司不能进行营销宣传。银监会不允许信托公司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发行,能够证明投资者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拥有权利的凭证就是信托合同。目前的规章对信托合同的内容、格式等规定比较原则化,因此信托合同属于非标准的契约,转让手续繁琐,流动性很差。各家信托公司仅负责该公司的信托基金的交易,没有全国性的集中交易场所。目前信托期限短,故流动性需求尚不明显;如果信托期限较长,在信托期间交易需求将变得迫切,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将比较突出。这也是信托公司无法开发长期理财品种的原因之一。信托基金投入的项目数量较少,一般仅有一个,风险过于集中。受到信托合同数量200份限制,信托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一个信托基金的资金量无法投向多个项目。而且,现阶段信托公司在一个信托基金中管理多个项目的能力也有限。无论发行规模的大小,目前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很少出资认购信托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样对业务人员缺乏制衡机制。业务人员开发信托项目的初衷可能主要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业绩提成,存在冒险冲动,因此,业务人员、其所在信托公司与投资人三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利益冲突的可能。英文参考:mutual fund

我国信托税法制度研究论文

1. 比一般投资更优惠。2. 在中国,信托所得税税率为10%,相比其他投资如股票、基金等,税率较低。 而且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信托还可以享受新的资产管理减免政策,即减半征收增值税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使得信托更具有吸引力。3. 此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专项信托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福利事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综上,较为优惠,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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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3日,以“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为主题的第二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 财经 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工商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和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承办,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明税律师事务所协办。 论坛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旨发言,围绕“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现状与前瞻”,与会专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研究观点;第二阶段为对话交流,针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理论界知名学者与实务界资深专业人士从不同视角展开观点争鸣与思想交锋。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郝琳琳主持开幕式。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俞亮教授代表主办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俞亮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的 历史 发展、师资结构与教学科研情况,以及财税金融法专业研究的丰硕成果。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在致辞中表示,“法者,治之端也”,税法治理对金融规范、 健康 发展具有现实意义,本届论坛的选题符合当今 社会 发展的新常态,在变局中准确识变、科学应变是唯一且正确的选择,研究资本市场及其课税规则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郝昭成提出,研究资本市场新交易模式的课税规则应该遵循科学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和简单、中性、公平、确定性、易于遵从和执行、统一、透明、可预见性八点要求。他同时指出,要将研究成果转化好,还需做到“一个前提、四个到位”,即以高质量的课税规则为前提,同时宣传到位、汇报到位、交流到位、服务到位。海南华宜 财经 研究院执行院长贾宜正介绍了研究院的基本情况和海南自贸港的建设、发展状况。贾宜正表示,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这并没有阻碍海南自贸港的建设与发展稳步向前,并在税收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一系列改革创新。国富浩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左振艳指出,我国股权投资和股权交易中存在税负水平较高、对民间投资吸引不足等问题,税制安排和政策规定在制度科学性、政策合理性、操作便利性方面还有进步空间。对此,左振艳就股权交易和投资减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投资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投资生态系统;二是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更多采用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现金支付压力;三是对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等行为进一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成本。第一阶段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 社会 科学院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主持。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作“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主题发言。常清指出,我们国家期货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建立中国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品种不断丰富,形成我国的大宗商品市场价格体系、实现双轨合一的 历史 任务已经基本完成。随着中国经济崛起,我国已经成为最大的商品生产市场,中国交易市场有了新的 历史 使命,即形成世界大宗商品定价中心。建设定价中心需要很多条件,特别是交易方式要发生重大变化,过去采用单一模式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交易体系已经不能延续,2016年中国证监会开始布局,期货期权选择权交易新模式诞生,金融衍生品交易得到长足发展。期权交易、场外交易等新交易模式需要不断根据中国国情进行创造,相应的税收要适应新交易模式,这也是我们今天研究的话题。建设世界定价中心离不开配套法律的支撑,要加快期货法等一系列立法活动,税收与期货的结合也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此外,要成为世界定价中心,整个资本市场,期货、证券等都要国际化。过去单一模式下税收问题还没有研究透,新交易模式又不断出现,这为税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围绕“欧盟增值税法对金融服务免税原因”指出,自2008年我国开始进行“营改增”制度设计,但金融服务“营改增”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金融服务“营改增”存在不少难点,例如金融这个概念比较大,增值税、资本利得税、金融交易税(FTT)等界限较难区分,涉及的交易合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杨小强表示,中国的增值税是舶来品,其模型多借鉴欧洲,因此研究欧盟的相关税制十分必要,欧盟征税指令第135条明确了免税,但也给予成员国选择权。欧盟之所以免税处理除了存在技术难题、财政政策考量等实际困难,还存在金融服务不值得征税的理论,此外也是考虑到金融体系的高交易频率和固有本质。实际上欧盟对金融服务是否征税存在分歧,例如支持倡议方曾两次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FTT)的议案,虽然未达成合意,但目前欧盟也在重新梳理金融交易的征税问题。 湖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继虎就“论信托所得税收客体的归属”发言指出,信托是金融交易中的舶来品,《信托法》颁布多年,信托所得税的征收征管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信托的不确定性使信托发展受到阻碍,研究信托所得税理论性问题首先要解决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归属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税负公平、分配公平。刘继虎分析了为什么信托所得在税法上的归属会成为问题,即私法上信托财产归属的自治性、分割性、重塑性给税法上信托所得归属的法定性、固定性、明确性制造了制度障碍。他认为,信托所得的税法归属应当以实质课税原则为基本原则,来解决信托财产形式转移与实质转移并存、所得的形式归属与实质归属不一致等问题。刘继虎提出,一是在普通信托中可以遵从信托导管理论,所得归属受益人课税;二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信托中,按照信托实体理论信托所得由受托人代缴;三是在受托人虚置信托的情况中适用信托否认理论,直接对保留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权的委托人课税。第二阶段“股权交易的涉税难题”对话交流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 财经 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名誉所长贾绍华主持。中国社科院 财经 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提出,要在扩大投融资、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谈税法规则的完善和税收征管。在税法规则的完善层面,滕祥志表示,融资方融资失败后税款损失的处理实际上涉及到复合交易的税法评价问题,并由此引出对交易定性理论的相关介绍。复合交易并不仅是涉他合同的交易,它还包括单一合同中含有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交易以及如售后回租、销售回购等经一组合约实现的交易,他认为,经济活动中的交易类型复杂而具体,对此税法规则应针对特定交易类型一事一议,分别进行税法评价和处理。在税收征管层面,滕祥志指出,在复合交易中尤其是第三方介入的涉他交易会造成增值税征管难题,该难题不仅在再生资源等行业中存在,现在的期权期货买卖中也同样存在。滕祥志总结认为,对税法政策及税收征管的研究有助于税法秩序协调运转起来,实现企业、税务机关及 社会 效益三方共赢,使经济交易流动起来,使投融资活跃起来,使税法环境是亲善的。北京枫叶誉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纵蕾影分享了其在实务中遇到的股权交易涉税问题,她提到2018年夏有关创投企业税负暴增七成的文章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合伙企业税制争议的探讨,由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9〕8号文对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然而对投资机构而言,该政策存在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对于有多层嵌套结构的基金而言,创业投资本身风险极高,虽然某些项目收益的倍数很高,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亏损,此种情况下,税收透明体、先分后税的原则导致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整体税负偏高。此外,纵蕾影还提到,在交易过程中未实现增值需不需要纳税,及实现增值后在递延纳税过程中关联企业的税收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的问题。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燕分享了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对股权交易的涉税问题进行探讨的思路,指出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实际上都能归结到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这个大层面的问题当中,目前整个税法的构建及规则的供应还不能够完全匹配实践当中碰到的创新交易模式,之前的税法政策基本上是在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的前提下出台的,确实缺乏从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着眼于税制更公平,逻辑结构更一致的角度对相应税制规则进行设置。贺燕同时指出,法律本来是有限的,不能所有问题都找到对应规则,这也是实践中股权交易涉税争议产生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贺燕认为,在税法规则实施时可以基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规则来对相关争议进行解决以期达到课税公平,同时她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时不愿意担风险的客观情况对相关争议解决造成的障碍。国富浩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首先从税收实践角度归纳了股权交易涉税难题中的三个基础问题,即定性问题,定量问题和执行问题。杨硕指出,定性、定量及执行问题对应三个知识体系,一是由相关实体法构建起的知识体系,表明民法和经济法是交易定性的法律基础,决定了定性的结论。二是涉及到财务、核算及收入确认时点等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解决具体该缴多少、怎么缴、什么时候缴的认定。三是以税收征管法为法律基础的行政法体系,他指出,在执行过程中如何运用行政法体系寻求企业效益的实现需要更深入探讨。杨硕以信托为例就其股权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说明了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为税收带来的挑战,同时指出,以股权交易和股权收益为核心的税法如何看待收益权的实现以及纳税主体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等问题应成为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此外,杨硕就对赌协议的涉税问题指出,解决对赌协议涉税问题的一个关键是对交易连续性的确认。认为有必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和探讨,以明晰连续交易的界定方式,从而实现纳税人合理诉求的实现。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礼斌对对赌协议涉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基的确定以及能否退税、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等实务中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归纳,同时以相关实例展示了以增发时、对赌期结束时、股权转让时为不同节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案件的不同影响。此外,武礼斌还探讨了上市公司大股东在无法转让股权情况下,五年分期的纳税期限无法解决其所面临的没有纳税义务资金的问题,他认为针对此种情况能不能递延值得考虑。最后,武礼斌对相关问题提出三条思考路径,一是是否应对大股东有特殊考量和特殊规定,二是考虑能否递延,三是考虑在何种情况下税法能够重新评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约定。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税务干部、热门公众号“陇上税语”主理人姜新录对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姜新录对非交易过户的概念及相关特殊规定作出讲解,梳理了自2016年市值打新政策出台后,非交易过户市值打新业务的发展历程,指出四月份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细则为该业务的再次发展创造了条件,点明了当前市场对该业务的强烈需求。其次,姜新录总结了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两个关键的税收问题,一是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要不要纳税,二是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其运营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他提到目前税务机关对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是否应在税收上视为减持的问题未作出明确回应。最后,姜新录从税务执法者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他建议股东把股票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后,单一资管计划约定不对股票进行减持,并且在资产计划到期清算完毕后,股票原路径返回时,可以不将其视为股票减持,不征收相应税收,但此时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的监管,若资管计划将股票卖出则从非交易过户时开始征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合伙人叶永青指出金融税法涉及很多复杂的问题,当前资管、信托和有限合伙的税制状态非常混乱,如合伙的穿透情况、扣缴义务的有无及分配如何进行等都没有明确答案。叶永青在总结主体多样性、交易复杂性、客体边缘性和定价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应在总体的解决思路上达成共识,即以民法为基础构建金融制度研究的支柱性机制,再结合税收征管的特征化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叶永青强调民法在税收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该在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中得到进一步的深化,他指出对赌协议及限售股转让等问题的本质都是要解决税收征管当中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基础这一核心法理问题。基于上述解决方案的讨论,叶永青点明在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上,除交易定性外还涉及交易条件及多种综合交易的判断,他以股票转让额外增值再分享案说明了对于基础定性问题由于税法上缺乏准用的税收规则,税务局按征税有利进行解释、纳税人按照实际经济收益进行解释的现实状况。明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施志群从实际接触的案件以及实践经验出发指出,因股权转让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纳税人有积极主张权利、与税务机关进行抗辩的想法和意图,实践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股权交易涉税问题上争议较多、案件解决过程复杂。随后,施志群聚焦于财税〔2015〕41号文,对其适用及执行问题进行探讨。施志群介绍了该文件的颁布背景,指出实践中的绝大数税务机关并没有严格按照41号文的执行,并指出至今五年期限已满,但税务机关基本处于沉默状态,具体的应纳税款收不收、如何操作也是未知。针对各位专家的发言贾绍华教授进行了总结,并提到参与对话的实务界从业人士对实践中遇到的制度适用难题及争议解决的现实困境进行分享,坚持企业不该缴的税不多缴,而与会学者们也对制度设计的缺陷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同对纳税人的保护或救济提出自己的观点,这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极为重要。 贾绍华指出,资本税收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践中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困难,怎么做到在认真执法的同时使相应的税收政策清晰一直是我们在思考的问题,他希望今后能对此有进行更深层次的交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熊伟作会议总结发言。熊伟对论坛选题表示充分肯定,并指出当前金融行业的税收问题突出,针对多样的交易模式组合,税法无法作出快速反应,而民法在面对新问题体现出的被动性也使得税务人员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不停的考证。同时,在政策层面,考虑到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以及行业的特殊性,有无必要给予其相对特殊的政策环境值得考量。此外,熊伟还提到了税务机关及政策决定部门在推行落实税收政策时的难处,指出税务机关要平衡政策本身的内容和征管能力之间的矛盾。

我国桥梁研究现状论文

只要是桥梁工程类的学术论文就行

桥梁工程的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桥梁工程的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1、桥梁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基本理论与方法

风险评估大致过程

通常的风险评估过程为:分析并辨认风险因素,从而预测未来会出现的风险性因素与事件,通过定量与定性两种方法对所辨认出的风险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从而对风险因素进行分类,以及不同风险发生概率以及风险分布状况等等。各类风险的危害等级。利用单个与整体风险评估准则来分别分析单个项目风险以及整体项目风险大小,分析其是否可以被接受,以此来制定出科学而有效的解决对策,或者对工程项目实施科学的调整。

风险评估基本理论分析主要的风险评估理论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与决策。

(1)风险识别

就是利用科学的方法、途径和措施来全面、客观地判断、认识风险因素,并实施量化识别。桥梁构造与施工都相对繁杂,在有限的资料信息条件下,可以通过专家访问,问卷调查等模式进行估计分析,从中发现核心风险要素。

(2)风险估计

风险估计也是风险评估模式之一,具体体现为针对任意一风险来评估其出现的概率、可能带来的影响等等。具体涵盖两大点:概率估计与损失估计。第一,概率估计通过不断做试验,利用科学的统计学理论来计算分析。也可以立足于概率原理,将事件分析成基本事件,通过分析的形式加以计算。采用这两类方法最终获得概率数值是客观的、实际的,不被任何人的主观意识所左右,可以被叫做客观概率。现实的桥梁工程项目风险估计中,往往是资料信息不充足,手头掌握的有限信息量也无法付诸实验,这样就很难进行精准的预测、运算与分析,导致概率概数等也难以精准地得出,所采用的多数是主观概率,容易造成偏离客观现实,因此实际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提升估计的客观度。第二,损失估计损失估计多年来一直未被提上日程,然而,实际上对于桥梁工程项目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通常利用经济学方面的方法,通常对损失进行科学划分,分成几个小的类别,包括:直、间接损失、人身损害、环境损失等等,再分别计算出不同损失的具体数值。这样就能更加精准地计算损失数量,但是,却难以操作实施,不妨依然前面提到的方法,那就是聘请专家,凭借其技术、知识和经验来科学预测分析,再采用科学的计算、运算方法,提高估计的客观性。

(3)风险评估

立足于风险识别与估计,桥梁工程项目开始进行风险评价,创建一个全面覆盖的风险评级模型,着重分析风险概率与所带来的后果,从整体上核算出系统的风险数值。再参照风险接受规定与评价指标,来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系统的风险,从中分析出系统风险能否被承受,同时提出科学的风险应对策略与解决措施,从而确保桥梁工程项目建设能够在安全风险内开展。较为常用的风险评价法主要包括:权衡法、彻底规避法、风险评价综合方法等等。然而,桥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会受到诸多因素、各种条件的影响。其中采用综合方法能够产生更好的效果和意义,对于桥梁工程项目来说,必须进行全面的风险因素综合分析。首先,依靠专家调查分析法,明确不同因素的风险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其次,参照不同因素的地位轻重、意义大小来定夺其加权系数。其次,在综合评价算法基础上,把隶属度同加权系数合并,最终算出风险大小。

(4)风险决策

一切风险识别、估计与计算最终的'目标都是为科学决策做铺垫,能够通过有效的决策方式来控制风险,减少风险的危害,根据风险评价指标来对决策方案作出科学的取舍,获得最合适、最优方案,并确保贯彻落实。

2、桥梁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过程

全面彻底分析并掌握即将投建施工的工程项目,明确基本信息,广泛搜集其相关资料,例如:工程所处位置、设计信息、气象条件、地质状况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料信息等等。

(1)对评价层次单元与研究专题进行分类规划。

(2)对于不同评价单元未来预测出的风险事故加以归类、划分。

(3)深入而全面地总结探究不同事故风险发生原因、概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等。

(4)选择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接结合的方法围绕风险事故展开评论与估计。

(5)针对不同的风险事故类型对应给予科学的控制性方法与策略。

(6)围绕不同评价单元风险展开评估与评价。

(7)把不同评价单元的评价集中整理,最终形成总体风险评价。

(8)获得最终的总结与经验。

(9)制定风险评估报告书。。

3、桥梁工程项目风险识别的依据

风险判断与识别是一项复杂又繁琐的工作,其中需要经历多个环节,涉及到多项复杂的工作,已经成为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必备前提,为了全面、彻底地预测出桥梁工程项目的风险,就要明确项目风险识别的依据,对于桥梁工程项目来说,主要从下面几点入手。

(1)工作经验

要想能够准确、全面、客观地识别工程项目风险,就需要工程项目人员具备全面、丰富的经验,在自身已有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来积极吸收和听取他人的想法和建议,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取舍与选择。风险识别人员必须善于结合以往的工作经验,将曾经成功识别出的风险因素列入其中,从而提升风险的确定性。

(2)规划性资料

风险评价、预测与管理离不开一些规划性资料以及纲领性文件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最初科学、合理的预测,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规划涵盖多方面的内容,例如:风险辨认、工作人员的安排、组织与规划等等,桥梁工程项目规划中也涵盖多方面内容,例如:项目投资、建设速度等内容。这两大规划性文件能够为风险的辨认与评价提供根据,这样才能促进风险识别工作的科学、完善、顺利进行。

(3)对桥梁工程项目风险进行分类

桥梁工程项目存在很多方面的风险,而且不同风险之间也会彼此影响、相互制约,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应该对不同风险进行归类划分,弄清不同风险的类型、原因以及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对应采取有效的解决与应对策略,减少风险因素的出现或发生,创造出更加可观的经济效益。

4、总结

桥梁工程项目是一项复杂又繁琐的工程项目,其中存在多种复杂的风险因素,为了有效遏制风险、控制风险发生概率、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就必须明确桥梁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实用方法,选择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程序,从而提高工程项目的运作效率,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摘要 :随着我国的发展,公路桥梁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它给我国的贸易经济往来提供了广阔的渠道,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上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公路桥梁的建设上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路桥梁的质量,目前我们在公路桥梁施工质量控制上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相关施工技术也不是很成熟,本文就对这些主要问题进行剖析,并结合专业知识提出科学合理的优化控制方案,为推动我们的公路桥梁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 :公路桥梁工程;主要问题;质量;管理对策

我国目前对公路桥梁的施工技术和质量都十分重视,我认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施工技术上得到提升,公路桥梁施工的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有所提升,因此我们对两方面的不足要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这样才能对症解决,从而促使我国的公路桥梁事业平稳持续的发展。

1、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弱

我国的人口数目在不断的膨胀,人们的经济能力也在不断地提升,越来越多的人购置了私家车,公路桥梁的车辆通行的数目也就连年增加。凡事都有自己的最大承受限度,公路桥梁也不例外。长时间的超负荷使用,桥梁和公路的寿命大大缩短,其质量也就在使用中产生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而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比较低,就更加无法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给人们的交通秩序带来一定的影响。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弱和它的施工技术是分不开的,这是施工技术不到位的体现。在施工过程中的不规范和一切细小的问题都会在时间中不断地放大,在后期的养护工作中的施工技术的不到位,也会缩短桥梁和公路的使用寿命。对一些路面病害的不及时处理也就导致了整个公路或桥梁的结构变化,一旦受到强大外力的作用下容易引起坍塌事故,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公路桥梁施工技术单一和不娴熟

虽然我国的公路桥梁技术发展已久,但由于中国古代的闭关锁国导致了公路桥梁的发展有所滞后,给我国现在的公路桥梁技术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公路桥梁的施工技术上还是显得单一,我国的施工建设人员对于地势较高的公路桥梁的建设来说,是比较缺乏工作经验的,这样就导致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引发施工技术不娴熟,在工期上也会有所延误。在施工材料上我国的处理技术还不是很发达,对于混凝土的强度和黏度没有根据实地环境来进行科学的设计,导致公路桥梁的质量不过关,对于山区的公路桥梁工程我们的建设人员缺乏抗震意识,在自然灾害来临时,给人们的财产和人生安全都会带来极大的损害。

公路桥梁施工中防震防沉技术

在地势崎岖的山区,建造公路桥梁的时候应该注意做好防震和防下沉工作。山区地势较高,在建造上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自然灾害的侵袭也比在平原的时候多,因此在施工材料上我们要选择防震能力强的材料,增强公路桥梁本身的质量水平。山区雨水也比较丰富,在雨水冲刷的时候容易造成软弱路基的形成,给公路桥梁造成损害,长期如此,整个地基就会下沉,公路桥梁的整体路面就会低于周边的路面。因此,加强防震和防沉工作,可以有效地延长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在质量上也能得到一定的提升。

2、公路桥梁质量管理对策

健全公路桥梁质量管理制度

我国公路桥梁质量管理制度虽然目前还不是很成熟,但我们企业需要对工程中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作出硬性规定,这样在技术质量上就会得到保障。企业不仅要在公路桥梁的质量上做好制度的规定,还要时刻关怀施工建设人员的利益,在保障他们应有的利益前提下,他们才能没有负担的进行工作,在工作中才会带有积极性,在管理上也易于沟通,在操作技能上也会积极去提升,对于施工中的质量不合格处,对相应的建设人员作出罚款的行为,这样赏罚分明,才有助于加强公路桥梁的质量建设。

加强对施工场地安排的管理

因为公路桥梁建设的工程浩大,各种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种类和数量多而杂,因此,我们应该专门设定一个人来对建筑材料和设备进行管理。在施工场地的安排上,需要根据施工程序的先后来确定大型施工设备的进场顺序,一来保证了施工的及时,二来使得施工场地秩序完好,减轻了施工现场交通拥堵的情况。对于施工的建筑材料,我们的专业管理人员应该清点好它的数量和种类,在质量上也要进行核对,在没有差错的情况下进行入库,并对一些材料进行遮光遮湿的处理,防止降低材料的自身性能。

加强公路桥梁施工材料的质量管理力度

施工材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做好施工材料质量上的把关,我们才能够对公路桥梁的质量有最基本的保障。在施工前期我们应该货比三家,对建筑材料进行质量的测试,并结合经济原则进行选购,在购买前对商家进行一定的了解,选择与具有质量检测过关证书的厂家合作,这样的合作才是长久地利益合作,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严格公路桥梁竣工质量验收

在施工结束后,我们还要加强后期质量检测的工作,这是工程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因此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是很重要的任务。监理工程师必须由专业检测人员担任,在自我素质要求上相对较高,在进行质量检测的时候首先要明确检测的内容及其标准,其次做好检测仪器的校对工作,最后严格全面的进行检测,在质量达标后才能将公路桥梁工程投入使用,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路桥梁的质量。

3、结语

公路桥梁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解决了我们生活中的交通问题,还给我们带来了繁荣的经济,因此我们要保障公路桥梁施工项目中的质量水平。而公路桥梁的质量水平应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提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施工技术上进行提高,不单单从材料上进行质量把关,更重要的是有新技术的突破,需要引进一大批建设人才来对目前的施工技术进行不断的提升,从而增强它们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在质量的控制上我们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细化管理,落实到每道工序的质量监测,对于不合格工序一定要进行惩罚,以此来警醒每个施工建设人员,才能营造良好的施工氛围,达到优秀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葛振才.解析公路桥梁施工技术的不足及改进措施.山西建筑,2013(9):16.

[2]刘成德.论公路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控制.华章,2013(7):24.

[3]高雪磊.高速公路桥梁施工风险评估优化研究.长安大学,2013(8):31.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桥梁施工是个重要环节,桥梁建设发展的关键在施工技术水平。下面是由我整理的桥梁工程技术论文范文,谢谢你的阅读。

桥梁工程施工技术

摘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桥梁施工是个重要环节,桥梁建设发展的关键在施工技术水平。科学技术在不断的进步,施工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都在发展,桥梁施工技术也得到了不断地改进、提高。为桥梁施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文浅谈了桥梁施工方法及桥梁的几项施工技术。

关键词: 桥梁 施工 技术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我国古代桥梁的兴盛年代,其间在桥梁型式、结构构造方面有着很多创新,可谓“精心构思,丰富多姿”。宋代之后,建桥数量大增,桥梁的跨越能力、造型和功能又有所提高,在桥梁施工方面充分表现了我国古代工匠的智慧和艺术水平,成为我国桥梁建造史上的宝贵财富。解放初期,我国的公路、城建部门在恢复、改造和新建公路与城市道路上改建和新建了数量可观的桥梁,使通车里程比解放前有了成倍的增长。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施工机具、设备和建筑材料的发展,桥梁施工技术得到了不断地改进、提高。

一、现浇连续梁

1、支架法就地现浇连续梁一般要求

支架法就地现浇连续梁的支架施工,安装前必须进行支架刚度、强度及稳定性等计算,确定立杆间距及横杆间距,并对杆件进行逐根质量检查。基础处理是现浇梁支架体系的关键部位,桥梁全长范围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连续梁施工的全部荷载,并须保持支架不产生变形,不得发生沉降现象,否则,进行加固处理。若地基所处路段为软土路基地段,地基承载力较低,地基采用三七灰土换填、压实处理,换填厚度根据计算荷载确定,以提高地基承载力。处理后的地基,经地基承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支架搭设施工。支架底设置底托。

2、施工控制

施工控制的目的是确保结构的安全和稳定,使成桥后桥面系线形达到设计要求,并且使结构的内力分布与设计理想的状态基本吻合。在确保结构稳定的前提下,采用变形与应力双控,以变形控制为主,兼顾应力的发展情况。全桥都要进行变形、施工挠度与标高控制。

控制方法:以整体承载能力和抗倾覆稳定为主;加强纵横斜拉剪刀撑布置,增加外侧斜支撑或者斜拉筋,提高抗倾覆稳定性;高宽比特别悬殊的(大于5的)独立支架,应优先选用大型型钢支架。立杆接头错开布置,每个水平面接头不得大于总立杆数的50%。立杆接头扣件索紧牢固,或者加楔塞紧;加强纵横斜拉剪刀撑布置,约束立杆变形;水平杆接头扣件索紧牢固,或者加楔捆绑牢固,确保有效;水平拉结杆步距不得大于计算值;加强纵横斜拉剪刀撑布置,约束立杆变形。针对性保证措施:

(1)地基碾压整平,达到承载力要求。

(2)支架基础高于周围地面20cm~30cm,周围设置截水沟,防止雨水流进,施工中严防水侵泡。

(3)对碾压碎石基础而言,应设置纵横交叉枕梁(方木或者型钢),提高整体受力效果;格外加强高低差方向斜拉剪刀撑;顺桥向高低差形式的,应将支架与墩台身间采用较强的刚性连接;横桥向高低差形式的,设法在支架高边一侧增加斜支撑和矮边增加斜拉筋;通过预压检测和检验计算成果,为施工调差提供准确参数,荷载集中部位横梁严格检查验收。

3、待浇混凝土的梁段搭设新的暖棚, 与已浇注混凝土梁段的暖棚之间, 挂保温帘分隔保温管道压浆:

(1)已施工的现浇梁段的暖棚、外模、底模不拆除,也不前移,用于已浇梁段的预应力管道的保温。待浇混凝土的梁段搭设新的暖棚,与已浇注混凝土梁段的暖棚之间,挂保温帘分隔保温。采取覆盖和包裹保温措施后。

(2)预应力孔道内的浆液,其强度达到25MPa前,保持其温度位于0℃以上。

(3)压浆前,孔道及两端必需密封,用高压水或高压风将管段内吹沈干尽,管道内不得存水。然后进行压浆。

(4)预应力孔道注浆的保护主要是泌水问题,浆体要求不泌水,适当早强,减少受冻的可能性、微管的膨胀性。浆体搅拌时,不能用热水与水泥直接搅拌,水泥应保温,不露天存放。为了使浆体不泌水,适当早强采取以下方式:

a采用1000r/min的高速搅拌装置,降低水灰比至以下;

b增加保水性材料(如粉煤灰、硅灰)减少泌水;

c添加高效减水剂降低水灰比;

d应用毛细水泌水试验,检验浆体的泌水性能。

二、悬臂式现浇

1、悬臂式现浇一般要求

托架采取自支撑体系构件设计。墩身施工时按要求在墩身相应位置预先埋设托架钢桁件。结构需要经过严格的受力计算。托架预压:

(1)托架使用前对托架进行预压,以检测托架的强度及稳定性,同时测量托架的非弹性变形值和弹性变形值。

(2)预压的荷载大小按照托架承载的混凝土重量,然后再考虑施工荷载和施工的安全系数来计算。

(3)卸载的顺序按照压载的反顺序进行并且作好观测记录,对预压期间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非弹性变形值和弹性变形值,归纳出回归方程作为调整立模变高的依据。挂篮设计:包括主桁架、底模平台、模板系统、锚固系统、走行系统设计满足施工荷载、稳定性、安全性、可操作性。

2、悬浇梁施工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

(1)挂篮的安装运行及使用均为高空作业,要采取全面的安全保证措施;现场技术人员必须检查挂篮的位置、前后吊带、吊架及后锚杆等关键受力部位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检查预留孔位置的准确性及孔洞是否垂直;浇筑混凝土前后吊带用千斤顶顶紧,且受力均匀,以防承重后与已浇筑梁段产生错台。

(3)施工中加强观测标高,轴线及挠度等,整理出挠度曲线。

3、悬臂梁施工注意事项

悬臂段施工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头等位置。在施工中,除做好防护平台,安全网等措施外,特别要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落物等危险因素。

三、加强桥梁施工质量管理

1、应重视结构的耐久性问题

桥梁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一定会受到环境、有害化学物质的侵蚀,并要承受车辆、风、地震、疲劳、超载、人为因素等外来作用,同时桥梁所采用材料的自身性能也会不断退化,从而导致结构各部分不同程度的损伤和劣化,既影响了使用又增大了经济损失。

2、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

首先,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材标准采购材料,并由始至终地保证水泥材料的质量稳定、不变质,对于大体积混凝土,要采用水热化低的水泥;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工人必须按照强度等级、抗渗等级配比混凝土,还有充分控制好混凝土入模时的温度,进行分层浇筑以及设计合理的养护措施,通过在混凝土表面覆盖草席、草帘等确保降低温度应力,避免混凝土出现温度裂缝;再次,在浇筑混凝土时一定要振捣充分,尤其是腹板内预应力管道比较集中的地方更要做到不欠振、不漏振,确保混凝土浇筑密实。

3、加强桥梁结构质量管理

首先,施工单位要仔细精确地做好测量工作,放线定位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不能出现丝毫偏差。在桥墩、桥台施工完成后,要将桥梁的平面位置完全确定下来;其次,由于桥梁结构形式很多,施工工序和技术较复杂,要求的施工工艺较精确,因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从混凝土的振捣、养生、到预应力的张拉等都要严格管理和控制,以确保桥梁结构的承载能力;再次,还要着重注意桥梁外观的美观平滑,不能出现由于施工手段的缺陷或混凝土振捣不均而引起的外观质量欠缺。

结束语

总之,在桥梁建设中,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技术。现代桥梁建设的施工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不断地涌现出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高科技材料。当然在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求新方法、新技术。

参考文献

[1] 徐君兰.大跨度桥梁施工控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

[2] 向木生,张世,张开银.大跨度预应力混凝土桥梁施工控制技术[J].中国公路学报,2002,10.

[3] 郝志刚.探讨桥梁施工技术与管理[J]. 科技信息. 2012(08)

[4] 柏冰,王灿彬.浅谈桥梁工程的施工技术与安全管理[J]. 科技创新导报.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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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在道路桥梁建设大军的长时间共同努力下,我国道路桥梁建设取得了飞速发展的局面,形成了对交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有效支持。研究力图通过对道路桥梁施工的深层次研讨希望得出强化道路桥梁施工的科学结论和有效对策,在分析道路桥梁施工的过程和实际问题的前提下,从大的方向和基础性的细节提供了建立道路桥梁施工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强化道路桥梁施工的养护环节等措施,为道路桥梁建设提供了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道路桥梁施工;施工质量;养护;专业技能;素质;管理;技术

道路桥梁是交通网络实现系统延展和体系扩展的核心性公路构筑物,不但对交通网络建设,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生活发展有着直接而重要的保障功能。一直以来道路桥梁存在表面上的裂缝、锈蚀等质量问题的困扰,在内部存在破坏、脆弱等隐患的制约,导致道路桥梁施工的目标难于全面达成,甚至形成了道路桥梁的功能性与安全性缺失。新时期的道路桥梁施工要有对问题的防范、解决和控制意识,要抓住技术、管理两个主要维度,重新认识道路桥梁施工问题的产生、积累和爆发的逻辑顺序和过程原因,形成有针对性的道路桥梁施工对策,规范道路桥梁施工的过程、细节和重点,保障道路桥梁施工更加安全、高效、经济。

1 道路桥梁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基本性问题

道路桥梁工程表面裂缝

同理来讲道路桥梁混凝土材料一般本身都具有一定的泌水性和反水能力,再加上重力、荷载、温度等因素的作用下会有道路桥梁裂缝的出现。这些裂缝裂缝不仅直接影响桥梁的使用性能,而且还会形成对桥梁外观结构和表面质量的影响,直接削弱了桥梁结构的强度和刚度,甚至增加了道路桥梁施工过程中工程事故的发生率和影响程度。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我们可通过永久式的伸缩方式控制温度的变化,减少混凝土浇筑施工中产生裂缝的可能性。

但是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很多情况下都会导致裂缝的出现,主要是收缩应力的问题,而结构长度问题是决定收缩应力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设计时,要考虑裂缝会产生的一些原因,同时也要依据自身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使用最安全有保障的设计方案。

道路桥梁结构锈蚀

道路桥梁施工中一般会采用大量的钢筋和钢结构作为工程的主要材料和结构形式,钢筋和钢结构的状态和质量直接决定道路桥梁的外观、行车和安全。由于钢铁在材料上具有理化性质活跃的特点,出现道路桥梁的钢筋和钢结构锈蚀就成为常见的现象和普遍的问题。例如:在钢筋切割、焊接、浇筑的过程中没有必要的打磨、涂刷、处理和防护,导致钢筋内部全面暴露在自然大气之中,出现水分、氧气的双重影响,进而出现道路桥梁钢筋的深层次锈蚀。在钢结构的施工、安装过程中没有对钢结构的.有效防护,出现了钢结构电化学腐蚀和长期锈蚀,影响了钢结构的外观和结构性能。

2 解决和处理存在于道路桥梁施工问题的基本对策

建立道路桥梁施工质量控制的目标体系

工程施工中强化质量目标是第一要务,通过质量的控制不但可以确保道路桥梁施工的环节,而且有利于方法问题的出现,做到对道路桥梁施工综合地整治和全面地控制。在道路桥梁施工前要以质量作为目标进行体系构建,实施严格的道路桥梁施工质量评定、监督和管理措施,特别对于道路桥梁施工的典型性问题要加强事先分析和事中控制,并制定预先管控和实时管理的措施和做法,使道路桥梁施工能够顺应质量的要求、工程的需要和建设的方案,在完善道路桥梁施工质量目标控制体系的基础上,使道路桥梁施工既能够满足设计和建设需求,同时也能为道路桥梁建设提供质量、目标和体系上的保障。

强化道路桥梁施工的养护环节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经验,那就是若在养护环节做到有效强化,那么无疑对道路桥梁施工的问题将会有着全面预防和有效整治的价值和功能。在道路桥梁施工中必须加强路面、附属设施的养护,特别对桥涵结构、隧道工程、基础道路等方面,更应该加强重点的养护工作,制定出道路桥梁施工中道路桥梁工程的养护策略,建立道路桥梁施工中道路桥梁工程的监测和维护制度,强化道路桥梁重点部位和核心环节的养护工作,将道路桥梁施工的问题和隐患做到全面防护,在专业养护和广泛管理的基础上,实现道路桥梁施工的全面强化,进而形成道路桥梁施工的组织、技术和体系资源,通过专业检查、定期检验和经常监督的措施,落实好道路桥梁施工的质量、效率、成本和效益目标。

强化道路桥梁施工参与者的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和素养是高质量道路桥梁施工的前提,培养、引进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提升道路桥梁施工参与者能力,提高道路桥梁施工水平,实现道路桥梁施工目标的基础。作为道路桥梁施工队伍首先要提升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素养,通过提拔骨干、引进人才的方式,不断补充和加入道路桥梁施工管理队伍的新鲜血液,整合专业素质、道路桥梁施工要求、管理工作细节等各方面要素,有规划、有步骤地提升道路桥梁施工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在道路桥梁施工中还要提升监管队伍的建设质量,全面提升道路桥梁施工监管环节的效能,引入第三方的专业特长,整合道路桥梁施工的细节、过程,通过专业化的操作和控制有效确保道路桥梁施工的全面开展与合理进行。

3 结语

对道路桥梁施工的教训和经验告诉我们,复杂的道路桥梁施工过程和技术工种的高度交叉形成了道路桥梁施工质量的复杂影响与制约体系,必须从环节、体系的角度出发,保障道路桥梁施工的环节和过程顺利地开展,解决施工建设存在的隐患与问题,提升道路桥梁施工质量,确保道路桥梁施工安全,找到保障道路桥梁施工的路径和机制,使道路桥梁施工真正形成保障体系,让道路桥梁建设的明天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 汤继银.道路桥梁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分析及防治措施[J].中国城市经济,2010(09).

[2] 杨云彪.浅谈道路桥梁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12).

我国科技现状研究论文

在尖端技术的掌握和创新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坚实的基础,在一些重要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从整体上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中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由于新成立的国际地位,以及独立的明家,五年计划

近年来,我国的科学技术确实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根据瑞士洛桑经济管理学院“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年度报告”和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对世界主要国家科技实力评价进行的综合研究认为: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居中游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差距仍然很大。根据科学投入和产出、科学创新能力和对世界科学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 把世界各国的科技水平划分为5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面领先的“科学核心国家”,只有美国; 第二个层次是科学强国,有德、英、日等国,三国所有科研产出总和约与“科学核心国家”相当,其中每一个国家的科研产出约为美国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第三个层次是科学大国,有法、意、加、俄等国,每一个国家的科研产出约为科学强国的一半;第四个层次是科学边缘国家,有中、印、巴西等国进入科学大国的边缘;第五个层次科学不发达国家。我国属于第四个层次,我个人认为这个分析基本符合实际情况。我国科技主要差距表现在,原始性创新能力不足,4年来每年评一次的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空缺,4年来每年评一次的技术发明奖也空缺;发明专利只有日本、美国的1/30,韩国的1/4。对数千名科学家的问卷调查表明,在我国基础研究方面,15%的学科接近世界先进水平,85%的学科和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基本反映了实际情况。我国R&D经费200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1%,美国是,日本,德国,英 国,韩国,印度2%(2005年),芬兰是,其中印度和我们很有可比性。我们的重大技术装备、精密生产设备和科研仪器基本上依赖进口,能源利用效率低,能耗比国外大4—6倍。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要求,我们必须迅速提高原始性创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必须进一步明确科学和技术的战略重点。我国科学和技术的战略重点中,第一个是重点发展基础科学。基础科学重点又集中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以及物质科学等基础科学领域,积极支持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重点发展基础研究能够解决我国现代化进展中重大瓶颈问题的科学;第二个重点是发展战略高技术并实现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围绕国家安全和国际竞争力,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和空间技术等战略高科技。

我国的科技现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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