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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起于兵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05 21:18:50

关于刑起于兵论文范文资料

刑的起源,刑起源于兵,并未囿于 兵刑一体。战国之前,法律一般被称作 “刑”,而 “法”字在战国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上古时期的部落乃至国家,主要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持统治秩序。具体而言,大规模、无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军事武力,建立并维持部落间、国家间的秩序;而小规模、有限制的暴力手段,即刑法,建立并维系社会内部的秩序。因而,军事和法律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历来就有“刑起于兵”、 “兵刑合一”的说法。东汉著名史学家班固在写中国第一篇法制通史 :《汉书·刑法志》时,就将军事制度和刑罚制度合在一起写:“《书》云 ‘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致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穿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诸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而这一说法可以上溯到古史 《国语·鲁语》:“臧文仲言于僖公 ‘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上古时期部落间频繁的战争早于 “刑”起源。章太炎在 《文录·古官制发源于法吏说》中曾言: “法吏未置以前,已先有战争矣。军容国容既不理,则以将校部分民,其遗迹存于周世者,传曰官之师旅。……及军事既解,将校各归其部,法吏独不废,名曰士师,征之 《春秋》,凡言尉者皆军官也,及秦而国家司法之吏亦曰 ‘廷尉’,此 (比)因军尉而移之国中者也。”显然章太炎将 “军事”中的 “法吏”作为中国司法官吏的起源。陶希圣也注意到了这种 “兵刑一体”的现象,他在 《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更为明确地说: “古代的刑罚是由兵政主持者掌管。士、司寇、尉,这都是军官也是法官。魏纬 ‘请归死于司寇’ (《左》襄三年)。公孙黑将作乱,子产曰: ‘不速死,司寇将至。’ (《左》昭二年)司寇或称司败,子西说: ‘臣归死于司败。’(《左》文十年)季孙谓臧武仲曰:‘子为司寇,将盗务去。’(《左》襄二十一年)军官兼法官又兼警察了。”这就说明,“兵”和 “刑”不仅在性质上均具有暴力性,其目的均在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而且,司法官员的官职在源头上本身就由军职官员兼任。于是,秦汉之后 “廷尉”这一军官名称屡屡用作最高司法官员的现象,就不难理解了。值得注意的是,“刑”虽起源于 “兵”,但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历程却清晰地展示,我国传统法律 的古老渊源,而是发展出了更为专门和细致的律法。在汉 《九章律》中,开始有 《兴律》;等流而下,《魏律》有 《擅兴》,《晋律》有《宫卫》、 《兴律》,到隋唐的 《卫禁》、 《擅兴》,至明清之 《宫卫》、 《军政》, “兵”所侧重的 “军法”与 “刑”所代表的 “刑民”律法已截然分离,界限分明。

所谓"兵者刑也",意思是说兵起源于刑,而不是刑起源于兵.刑是对有罪之人进行惩罚,对普通罪犯惩罚比较简单,但对王\侯这样的封建领主就只能起兵讨伐了,所谓"吊民伐罪"就是这个意思.这种"兵者刑也"的观念盛行于封建时代,也就是夏商周三代,当时发动战争的一方大都把"兵"看做是惩罚敌方的手段,因此战前都要发布檄文,控诉敌方的罪恶,另外战争也有一套规则,比如双方列队后才能进攻,一方逃跑一段距离后就不能追杀.这种战争的特点是死人少,目的是惩罚对方而不是歼灭对方.但战国以后,这种观念就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战争成为攻城掠地的手段,也就是所谓的"政治的最高形式",战争以歼灭敌人为目的,不择任何手段,此时兵与刑也就分家了.

百科解:刑起于兵指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刑在这里指的是刑法,兵指的是战争。氏族社会后期,刑作为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应运而生,起初只是用以处罚怀有敌意的被征服者者和俘虏,随后也用以对付内部成员。所谓“大刑用甲兵”,意为最生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此外,刑起于兵还表明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而二任。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主要以刑法为主,以惩罚与镇胁为主,比较严厉。重刑法轻民法。缺乏指导性。对中国的普法活动的联系,我想是比较在意公法,轻了私法吧。还有就是以宣传惩罚与镇胁的严法为主。

"刑始于兵而终于礼",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西周时期,在"宗法结合封建"的"维新"制度下,"礼"从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发展为国家法度,对违礼而致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有战争与刑罚两种。基于此,战争开始从单纯的弱肉强食演进为具有政治和道德属性,并形成以礼来规范军事事项的军事法——军礼。同时,中国古代的刑法也开始具有了"明德慎罚"的基本精神。出自.《商君书•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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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的法律制度 1、刑罚制度 (一)昏、墨、贼,杀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晋国叔向引用《夏书》时所言夏的法律是“昏、墨、贼,杀。”昏,意为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别人的美名;墨,意为贪婪且败坏官纪;贼,意为杀人毫无顾忌。凡犯昏、墨、贼之罪者,《夏书》规定处以死刑。 (二)赎刑 根据后人所写的《吕刑》“序”记,周穆王时因政事荒废,命吕侯依照夏朝的制度,制定“赎刑”。可见赎刑在夏代已经产生。赎刑,即以币或以财抵罪,罪犯若按规定交纳赎金给官府,则可以获得减轻或免除刑罚。《吕刑》中的赎刑是参考了夏代的制度而制定的。 (三)其他 “象刑”制度,即对本族犯罪者仍采用象征性的刑罚加以处置。如: 穿着无领赭衣,表示此人犯有大辟之罪; 穿两只不同颜色的鞋,表示此人犯有刖、剕之罪; 用黑色布巾包头,表示此人犯墨、劓之罪。 据此可以推测“五刑”制度在夏已经形成,主要针对被征服者使用,而象刑则是对犯罪的本族或本氏族成员的一种优恤。 关于量刑的原则,《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夏书言:“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在遇有疑案时,宁愿放纵犯罪,也不能乱杀无辜。 注意的是,夏代法律并不只局限于“刑”。后世文献也追记了夏行政、经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令,比如禹时保护环境的禁令,《逸周书·大聚解》记,在夏代,春季禁止到森林中砍伐;夏季禁止下河湖捕捞。 商代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与主要法令 1、主要法律形式 商代法律形式主要有刑书、习惯法、王命等。刑,指刑书,如《汤刑》。主要内容应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命,是商王发布的命令,这些命令大都以帝、祖的名义发布,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族的一些习惯为政权所认可,也具有了法的效力,如“彝”,其意为常法。 2、主要法令 根据后人的追述,商代刑事方面的法令有《汤刑》和《官刑》。《汤刑》或为商代刑罚总称。其应与夏之《禹刑》一脉相承。商代的刑罚及统治者对刑罚的运用较夏代明显地严酷。《官刑》是单行法规,是商汤时惩办犯罪官吏的专门法律。 3、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商代的刑罚初具体系,有些文献记载,夏以前便有了墨、劓、剕、宫、辟“五刑”制度,但无法得到实物验证。商有“五刑”已经不是“传说”,因其有甲骨卜辞的印证,所以是可信的。 (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这种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具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而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劓刑较墨刑为重。 (3)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砍足曰非,砍手曰刖。另外,与砍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除常见的斩、戮等死刑方法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等酷刑。有斩、杀、磔等行刑方式。斩用斧,杀用刀,磔是碎割或分裂肢体的酷刑。 (二)其他 除五刑外,文献中还有其他刑名的记载,比如对在公共道路上丢弃垃圾者施以“断手“之刑。《官刑》中有专门适用于贵族的“罚丝”刑。《史记》中还记载,有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的徒刑。还有适用于本族成员的流(放)刑。 (二)罪名 1.不吉不迪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如果行为不善,不按盘庚所说的正道行事,就将抗命者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2.颠越不恭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如果狂妄放肆,违法乱纪,不服从国王的命令,就处以死刑,并灭绝其全家。 3.暂遇奸宄 盘庚迁殷之前所宣布的罪名。意即,诈伪、奸邪、犯法作乱者,处以死刑,灭绝其全家。 4.舍弃穑事 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的夏桀的罪状,意为不务正业,荒废了农事。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

韩非子也崇尚"刑名"。韩非把名辩学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名辩学成为他建立和论证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工具。我们把韩非的名辩学思想称为刑名学说、韩非的刑名学说主要包括他的“综核名实”的刑名思想和矛盾学说等。

形、名是中国名辩学的基本概念。名一般指名称,也可以指语词或概念;形一般指事实,古代形和刑通用,也就是与名对应的实。

值得提出的是,韩非的刑名思想中的“名”有时指自然事物的名称,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名分、法律条文中的名称等。与此相应,韩非用“刑”代替实,有时指自然事物,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际官位、法律事件等。

扩展资料

首先,在一般名实关系的问题上,他主张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名的正或倚取决于物的定或徙。

其次,韩非认为制定正确的名是治国的首要之事。再次,韩非提出了参验原则。韩非明确指出,应当根据名和实是否一致,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非;需要通过比较和验证,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

最后,韩非对有名无实、不合参验、不当名等“名不称实”的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避免或纠正“名不称实”现象的办法和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名

夏商法律刑名应该就是所谓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到商代已有甲骨卜辞印证。PS:夏:①五刑(刑名),②昏、墨、贼,杀(昏是指“恶而掠美”,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应该算获死刑的三个罪名)③赎刑,以币买罪(算量刑方面的内容)商:①同上(也可分为死刑和肉刑)②其他:公共道路上乱扔垃圾“断手”,贵族专用“罚丝”(君子出丝,小人否,应该是用丝来减免刑罚的意思)和流放刑(类似拘役和劳作)再PS:封建制五刑是笞杖徒流死

关于死刑论文范文资料

死刑的经济分析一部刑法是否保留死刑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民意是最重要的方面,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支持死刑(如中国),那么废除死刑几乎不可能.我并不认为支持死刑就是不人道或是观念落后,反而我觉得在当今中国国情下,死刑具有其合理性.当然,本文不想讨论死刑到底合理与否,而是讨论影响死刑多少甚至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这里说的经济不是经济发展水平(虽然与之有关系),而是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研究死刑的应用.首先两个例子:一是具统计法国的死刑支持率是将近60%(哪年忘了),但法国废除死刑国家,似乎与民意相悖.二是美国要执行一个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大概要30年时间(电影里说的).我说这两个例子的意思是随着执行死刑的成本不断提高(包括国家审查死刑投入的司法资源,律师费用,社会成本),高于终身监禁的成本时,在民意不是特别反对的情况下,国家就会考虑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国家在对选择终身监禁和死刑都可以选择时(民意),理性的国家就会选择成本较小的一个.分析一下当今中国的情况,现在中国执行一个死刑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死刑复核的成本加执行成本(一颗子弹而已)远远低于无期徒刑,执行死刑对国家的财政压力和监狱的压力是非常小的,国家更倾向于保留死刑.另外,中国的民意是坚决支持死刑的,单纯凭几个专家学者的呼吁很难给政府形成压力,大家都不反对,废除它干嘛?因此短时期中国不会减少死刑的罪名.那中国是否有一天会废除死刑,时间如何呢?中国的死刑执行成本在不断提高,今年最高院收回死刑复合权,据说这增加了相当于100-200名法官的工作量,这就是成本.以后可能会有其他制度增加死刑成本,如死刑审查时间延长,投入的关押被告人的成本(如果上诉加审查超过三十年和无期也差不多了);对死刑审查更加严格而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社会压力;国际压力(见<国际法上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等等.这些成本相加会在某一时期超过无期徒刑的成本(犯罪人吃住,看管费用),这时国家就会考虑减少死刑的适用.举个当前现实的例子:我相信最高法院的法官倾向于减少适用死刑,原因除了"慎刑"思想外,还因为死刑复核数量太大给他们造成极大的工作压力,为了减少这种压力他们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死刑判决以影响下级法院,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这是一个最直观的成本影响死刑的例子.另外,我觉得中国会走逐渐减少死刑的路线,而不会废除之,保留严重恶性犯罪的死刑(如杀人魔王,恐怖袭击等)还是有必要的,这又要涉及另一个成本分析,罪犯的犯罪成本,不要和我说死刑的威慑力不比无期徒刑强,这只是某些书呆子的一相情愿(瞧不起脱离生活做学问的人),否则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不会倾家荡产也要把死刑弄成死缓(基本是无期徒刑),这就是死刑的威慑力.

为死刑的辩护贾敬伟 【关键词】死刑 刑罚 合理性 刑罚效应 罪刑适应【正文】 为死刑的辩护 刑罚,是人们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针对着危害社会的犯罪,并为了惩治犯罪和阻却犯罪而有意作出的重要的秩序安排。刑罚总是与犯罪相对应而存在,即总是针对着特定的犯罪而被设置和适用的。评价一定刑罚之存在的合理性,事实上就是在评价人们有意安排的,该种刑罚与某些犯罪之间既定的对应关系的合理性;故而,评价一定刑罚之存在的合理性,也就不应当忽略或主观割裂刑罚与犯罪之间天然的对应关系。 刑罚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或其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法律后果,则总是会对个体之某些重要权利或生活期望予以强行的限制乃至剥夺。任何时代之刑罚,可以说都是对应于犯罪和针对着犯罪的严厉的制裁措施,也就必然都会包含着某些强行地限制或剥夺个人权利的内容或法律后果,及其相应导致犯罪人之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禁锢、困厄和痛苦。这样的刑罚内容或法律后果,可以看作是刑罚之所以为刑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刑罚之能够具有或能够产生出人们所期望的某些社会效用的基本前提。刑罚惟有包含着这样的内容或导致这样的后果,才能够具有或产生出惩治犯罪、阻却犯罪和伸张正义的社会效用;同时,惟有设置和适用这样的刑罚,才能够表明一定社会对于犯罪行为之否定、排斥、惩罚和矫正的态度,否则也就意味着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放任或宽纵。 刑罚的所谓社会效用,就是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某些积极的或应然的作用与影响。相对于刑罚的社会效用而言,刑罚的社会效应也就可以理解为刑罚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具有或产生出的作用与影响。刑罚的社会效应,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即:1、在社会之情绪秩序和情感生活方面的作用和影响,2、在社会之价值秩序和人际交往协作方面的作用和影响,3、相对于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的作用和影响。刑罚之社会效用的实现,要求刑罚的设置与适用,即一定刑罚与某些罪行或特定罪责之间由人为建立起来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前述几方面同时具有或同时产生出积极的或有益的社会效应;即:1、在社会之情绪秩序和人们的情感生活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支持和基本满足人们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要求;2、在社会之价值秩序和人际交往协作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人们之理性的价值判断,并切实地强调、维护社会生活之基本的和重要的价值关系;3、在阻却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能够有效地威慑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 刑罚之存在的意义,来自于刑罚的社会效用。人们基于刑罚的社会效用而赋予刑罚以相应的意义,反过来人们又基于对刑罚之意义的理解和认识,而期望和追求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用。 一定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积极的或应然的作用与影响,应当是来自于该种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惟有刑罚之不同方面的效应,基本上达成了协调和均衡的关系,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方能够具有或产生出刑罚之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如果一定刑罚的设置和适用,过于注重或片面追求刑罚之某一方面的效应,而无视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那么往往也就难以真正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用,相反可能会导致如下消极影响或负面效应:1、严重侵犯个体之正当权益乃至扭曲社会的价值秩序;2、严重压抑或严重伤害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3、不能够有效地威慑和阻却那些蓄意的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犯罪行为。现实中一定刑罚之设置或适用,如果导致了上述之一项或几项负面效应,事实上也就不再具有和难以产生刑罚之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 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认识到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客观存在,及其相互之间对立冲突或缺乏协调所导致的刑罚设置与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或消极影响,人们才开始有意识地追求刑罚效应的协调与均衡,并相应地发现和确立了罪刑适应这一基本而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所谓罪刑适应,其真正的内涵应当就是在于期望和要求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与均衡,即期望和要求人们有意设定的那些罪刑对应关系,能够具有不同方面之间相协调、均衡的刑罚效应,或是能够导致刑罚之不同方面效应的协调均衡,并最终实现刑罚之于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积极有益的社会效用。 基于前述分析,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也就可以归结为如下的几项条件:1、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于人们出自理性的价值判断或价值权衡;2、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应当基本符合于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3、即要求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能够现实有效地威慑乃至阻却其相应的某些蓄意或有考量的犯罪行为。如果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能够同时满足上述的几项要求,那么也就意味着其设置与适用,符合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罪刑适应原则,可谓是刑罚实现其社会效用的基本前提和基本保证;同时,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也是评价一定刑罚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基本依据或标准。 刑罚之社会效用,取决于刑罚效应的协调与均衡。罪刑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刑罚效应的协调、均衡,根本上看则应当是取决于社会之特定的发展状况、生产条件以及人们所处的客观生活水平。人们相对于犯罪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人们针对犯罪与刑罚的理性判断或价值上的考量权衡,以及一定刑罚之于某些特定的故意犯罪的威慑和阻却效应,最终都是来自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社会状况、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 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事实上也就是在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的合理性,即分析和讨论刑事立法所规定的该种刑罚与某些特定罪行之对应关系的合理性。分析和讨论一定刑罚之存废,需要人们从罪刑适应原则及其内涵要求出发,具体地分析、考量和判断一定刑罚之设置与适用,所具有或导致的不同方面的刑罚效应是否能够协调和均衡。 死刑,乃是强行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当中最为严厉和残酷的刑罚。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必然是对应于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严重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如果由刑事立法所规定的特定犯罪与死刑的对应关系,其所具有或达到的刑罚效应,能够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1、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所持有的报应观念与正义情感,2、基本符合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定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作出的理性的价值判断或权衡,3、能够现实有效地威慑乃至阻却其所对应的那些蓄意或有预谋、有考量的罪行;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应当是合理的和必要的。反之,如果死刑与某些特定犯罪之间的法定对应关系及其社会效应,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或是严重地违背了人们出自于理性的价值评判权衡,再或是现实当中其根本就不具有威慑相应犯罪的作用或效应;那么此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即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就需要对其加以调整乃至予以废除。 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也就意味着刑事立法针对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都应当取消并且今后也不再设置死刑的法定刑,而只能是在死刑之下的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当中选择和配置刑罚。死刑之存废与否,需要人们依据罪刑适应这一基本而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则,审慎、客观和理性地进行分析、评价和权衡。具体而言,死刑之存废应当是取决于这样的分析、评价和权衡,即相对于社会生活当中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设置死刑为其法定刑所具有或导致的社会效应,是否都不能够符合或满足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具体分析和对照罪刑适应原则之内涵要求即可以看到,下列几项条件如有任何一项成立,废除死刑的主张亦成立:1、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及其社会危害而言,都已确定地违背了人们之理性的价值判断或价值权衡;2、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现实的或可能发生的犯罪而言,都已确定地超出了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所要求的必要范围或限度;3、死刑作为法定刑之设置或存在,相对于任何有预谋和有考量的犯罪而言,都确定地不具有或丧失了威慑的作用与效应。 进一步地分析上述几项条件就能够看出,决定死刑存废的关键,应当在于法律当中死刑之设置,是否已经全然地背离或违背了理性的价值评判;因为,就其他两项条件所进行的分析,显然都不可能得出支持废除死刑的论断。首先,人们之惩罚犯罪和伸张正义的普遍情感,从来没有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也仍然不会支持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相反,相对于某些丧心病狂或极端残忍的罪行,人们所持有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始终都在强烈地要求对其犯罪人科处死刑。其次,从阻却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社会效应来看,死刑相对于那些有预谋和有考量的犯罪来说,始终都具有着无可否认的强有力的威慑作用;作为现代文明社会之最为严厉和残酷的刑罚,死刑如果不能够产生或丧失了威慑犯罪的社会效果,那么同时也就必然意味着刑事法律所设置和规定的所有刑罚都已不再具有威慑犯罪的社会效果;值得庆幸的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稍具秩序的社会当中都还没有成为现实。一定刑罚之威慑作用或威慑效果,其最为重要的依据或参照,就是要考察现实当中犯罪人对于该种刑罚的内心畏惧程度及其规避或避免承受该种刑罚的主观愿望;刑事司法当中现实的情形是,相比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自由刑,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对死刑往往更加畏惧并抱有更为强烈的规避意愿。既然犯罪人情愿以承受终身的自由刑为代价而换取免于死刑,死刑之威慑作用或威慑效果不及于自由刑的说法又是从何而来呢? 就我国当前乃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之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或存在,可以说并未超出人们相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犯罪而普遍持有的报应观念和正义情感;同时,死刑作为法定刑的设置和存在,相对于威慑和阻却某些蓄意的或有考量的严重犯罪而言,也仍然是一种必要和有效的秩序安排。如此说来,死刑存废之关键也就可以更进一步地归结为,作为价值关系和价值秩序上的考量,犯罪人之生命权是否应当超越于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之上,对于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设置死刑为法定刑是否都已然和确实地违背了人们理性的价值权衡。 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的主张,其内在总是隐含着这样的认知前提或认识基础,即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当中,个体之生命权是至高无上和绝对不容剥夺的。这样的认知前提或认识基础,相应决定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判断和权衡上,任何现实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罪行及其所导致的社会危害,都不足以与犯罪人之生命权相提并论,无论犯罪人实施了怎样严重的犯罪,犯罪造成了怎样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人需要承担怎样的罪责,犯罪人之生命权都是绝对不允许强行剥夺的;总而言之,人类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当中,没有任何的罪行及其社会危害可以与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死刑相适应。 人们对于一定事物的认识、判断或思考,一旦脱离了现实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生活,往往就会掺杂上许多的情绪意识的偏执或虚妄。个体生命权至高无上和绝对不可剥夺,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或价值判断,可以说始终都是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乌托邦思想为其认知基础的。然而,事实上,无论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出自于人们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评价,都不可能将单独个体生命之价值超越和凌驾于他人乃至公众的生命价值之上;相对于那些泯灭良知和人性、无视他人生命价值乃至仇视社会的特别恶劣、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社会危害,设置死刑乃至适用死刑不仅符合人们的正义情感,同时也并不违背任何理性和客观的价值权衡。基于现实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或客观需要,某些特殊而重要的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社会的秩序安排当中较之个体生命权居于更高位阶或更为优先的地位,往往也是合理的和必要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世界各国之军队的存在及其兵役制度即是如此;如果有哪个国家确认其公民之个体生命权为至高无上,那么同时也就必须废止其兵役制度和解散其军队,因为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是应征服役和加入了军队,也就意味着其个体生命权必须要服从于更优地位或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人类社会的所谓秩序,事实上也就是社会中不同主体之各种权利或利益的有序协调;任何权利之享有与行使,以及任何利益之实现与满足,都需要以一定的秩序安排为其前提,并且都需要服从于一定秩序的调整或规制。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基于有限的资源和复杂的人性,个体所能够享有和行使的任何一项权利,也就必然地会受到来自于他人、社会或来自于自然界的限制和约束,而不可能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得到实现或满足。个人特定权利或利益之所谓的优先地位或较高位阶,应当是同时也只能是某些特定权利或利益相对立或冲突时候的价值权衡;也就是说,个体之特定权利或利益的所谓优先地位或较高位阶,只有在特定的社会环境、生活条件乃至特定的人际关系当中,只有当其与另外的特定权利或利益相竞逐或比较的时候才具有切实的意义。合乎理性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可以预见的将来,都不可能成为某一项权利或某一种利益之绝对优先和至高无上的乌托邦。只要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那些特别恶劣和严重的犯罪,只要人类还没有完全摆脱贪婪、残忍、任性和放纵等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不良品行,那么,作为现实社会秩序的合理的期望、安排、调整或建构,其可欲的目标也就只能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现实当中的死刑之弊,通常并不在于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存在或保留,而是在于刑事法律实践缺失了合理的、必要的悲悯和宽宥。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不等于刑事立法就可以单纯凭借着报应情感或威慑需要而滥设死刑,也不等于刑事司法可以失却其应有的罪责判断和悲悯情怀而滥用死刑。死刑制度之现实存在的弊端或问题,一方面在于刑事立法之滥设死刑,即刑事立法当中刻意强调和过分追求刑罚之报应或威慑的效果,背离罪刑适应原则针对本不应配置死刑的犯罪配置了死刑;另一方面则是在于刑事司法之滥用死刑,即刑事司法当中由于缺乏必要或合理的罪责判断以及缺乏应有的悲悯情怀,致使司法裁量针对具体犯罪之犯罪人进行了不尽合理的犯罪归责,进而对本不应适用死刑的犯罪人适用了死刑。 刑罚之轻刑化和人道主义,固然是历史发展与社会进步潮流当中刑事政策和刑罚改革的基本方向,然而,在提倡和追求刑罚之轻刑化和人道主义的同时,人们也必须要注意并认真思考这样的问题,即刑罚设置的调整是否符合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是否具有或是否能够产生出刑罚之应有的社会效用。只有在保证刑罚之社会效用和刑罚设置符合于罪刑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谈到刑罚的轻刑化和人道主义,而不能以丧失刑罚之社会效用乃至丧失社会正义为代价,片面地强调和追求刑罚的轻刑化和人道主义。 死刑,确乎是非常严厉甚至可以说非常残酷的刑罚。然而,评价刑罚之合理性乃至决定刑罚之存废,绝非仅仅需要考虑刑罚本身之严厉或残酷的程度,还必须要考量其所对应的特定罪行,并必须诉诸于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之前的分析、陈述和辩护,其目的就是要支持这样的论断:死刑应当保留而不应被彻底地废除。 死刑之弊,在于违背罪刑适应原则的滥设或滥用;避免和革除死刑之弊,也就必须遵循罪刑适应的法律原则,严格地规制死刑的设置和适用。刑事立法惟有针对那些特别恶劣、特别严重且与死刑相适应的罪行,才可以相应配置死刑的法定刑;同时,鉴于适用死刑的特别严重性,刑事立法还需要专门针对涉及死刑的犯罪,针对其犯罪人罪责判断、罪责减轻乃至量刑宽宥等方面,给出原则性的甚或是特别的规定,从而使涉及死刑案件之司法裁量,能够得到必要、切实、合理、有效的规制和指引;刑事司法在涉及死刑案件的具体裁判过程中,则应当严格遵循刑事立法之于犯罪人罪责判断、罪责减轻、量刑宽宥等方面的原则性规定或特别规制,同时借助判例制度和充分发挥相关判例的规制或指引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适用死刑。

我到是有些死刑的资料 可是怎么给你呢 我复制一些给你吧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86个。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 加拿大, 法国,德国, 意利, 荷兰, 新西兰, 英国2、 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 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联盟,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4、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日本, 朝鲜, 韩国,新加坡, 台湾(地区),美国, 死刑及其行刑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尽管执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变,却仍然是万变不离其宗,还是“以恶报恶”,脱离不了历史的循环。 其实,已存在于人类历史数千年之久的死刑,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中,或废除、或保留,或以这种形式行刑,或以那种形式行刑,都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社会、文化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原因和必然性。 不容争议的是,废除死刑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惟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尽管在已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的同时,也有许多个国家包括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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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范文议论文600字篇一

情有独钟一个瞬间,便是一个世纪。

一瞬间便成永恒,如皓月当空,柔和的光晕就能摄入你的心魄。许嵩,歌手,发迹于网络。从当初的默默无闻,到现在的大红大紫。一路走来,平和的他给人扎实的感觉。当然最为人称道的还是他与安琪的感情经历。我不禁想起明末的李香君,她随身带的桃花扇。兵部尚书阮大铖记仇要拆散她和侯方域,让一个朝廷大官来强娶,她就从青楼跳下,血滴上了纸扇。纸扇为文人修饰,即成了桃花扇,至此扇不离身,到死心念侯郎。《毛诗》云:“女之耽兮,不可脱也。”真是幸得侯郎本多情,比之许嵩也亦然。

许嵩,一个男子,一片柔情写下这样的诗句,“江南三月烟花笑,痴玩年少之美妙。”烟花三月,瘦西湖畔,念得红药朵朵,剪下青丝几缕。李香君将其寄予侯方域,生命最后的时刻,她剪下腰间的青丝,作为信物,望情郎一生珍藏。如果说这凄婉了一点,那么同是桃花主题的崔护便幸运得多了。《题都城南庄》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那么桃花依旧笑春风后面呢?其实当时女子出门去了,回来之后见门上题诗,随之病倒。崔护估计害了相思病,于是“复往寻之”,见女子卧于病榻,即将断气,幸好及时赶到。后来其父大喜,遂以女许之。传为佳话。你看,这一见钟情,便情有独钟。这种念念不忘情是不是和许嵩很合拍呢?

当然,还有一个如水一般的才子不可不提,他就是北国的纳兰容若,被誉为和许嵩相似度最高的才子。容若的词恕我浅陋,不敢妄言。但他的感情故事比之于许嵩和安琪,如出一辙。此事鉴于许嵩自己的原因已不可考,只知道许嵩仍然深爱着这位姑娘。容若从小喜欢他的表妹,可表妹招纳入宫,于是他扮作僧人,冒着杀头的危险,与表妹幽会……随着容若娶妻,生活本该美满,奈何仅三年妻亡。之后又遇得江南才女沈宛,但自古多情伤离别,这南北几经辗转,聚少离多,人生几何?容若生命到了尽头。

古来才子几多情,付之江水向东流。北国风光好,纳兰归去了,情缘未了。朱华曹子建,感甄天下知,甄妃不知。嵩,红雨瓢泼泛起了回忆,回忆怎么潜?你美目如当年流转我心间。感时花也溅泪,苍穹也会苍老,你的情,对爱情的坚贞,一瞬间我们情有独钟。你的曲,萦绕在我们心间,我们将情有独钟一个世纪。

满分范文议论文600字篇二

曾几何时,天真的我们都沉醉于他人的欢乐中,却不知发自内心深处的欢乐会是如此刻骨铭心。

曾几何时,懵懂的我们都留恋于他人的世界前,却不懂那些自己用黑白的米线勾勒出的空间会是一道亮丽的世界线。

以前的我们很天真,以前的我们很懵懂。以前的我们总是站在他人五彩斑斓的世界前慨叹别人所拥有;以前的我们总是站在他人的欢乐前羡慕别人的快乐。然而,我们总是在不可避免的长大。无数次的成长告诉我们:活在他人的世界里,自己便会永远停滞不前。日子总是接踵而至,太阳每天都会跃出海平面,阳光总会不厌其烦的穿透无法模拟的空间,一切不会因我们而有所改变。经历了无数次的成长的我们明白:自己创造的世界,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空间,哪怕微小的像一粒尘埃,它也会是最美的!

因此,用双手搭起一片蓝天,单调的黑白勾勒出的世界也会别有韵味。何必追求红红绿绿的华美,清新唯美的线条也是我的一片世界。何必留恋于他人的世界,自己创造的最美。用白色描绘出海平面,用黑色勾勒出天空的轮廓,用黑白交错圆阳光的梦想,为自己插上一双翅膀去飞翔。

当太阳跃出海平面,阳光穿透无法模拟的空间来照亮我的世界,漫漫人生路便有了我走过的痕迹,世界便留下了我成长过的足迹——一个黑白的小空间。单调的小空间也需要用双手去编织,用梦想去勾勒,单调的小空间也是曾经努力过的见证,它与那些华美的世界是等值的——因为它们同是努力的结晶……

斑驳的石板桥落下的碎碎阳光,当有一天蓦然回首时,或许我们曾经踏过的路上会有无数个世界线,然而那个我曾经勾勒出的小世界也会是其中的一份子,或许也会有人驻足于前慨叹!因此,再单调的世界也是一道亮丽的世界线!

当太阳再次跃出海平面,阳光再次穿透无法模拟的空间,我们整理行装,背起行囊,自信的扬帆起航,对着阳光给自己一个smile:“这里有我的世界,世界这边独好!”

满分范文议论文600字篇三

书桌前堆积如山的资料让人阵阵发晕,手重复地做着那个无聊的动作:一撕,揉成团,往旁边的纸筒抛,眼角挑起望望伙伴,磨牙大帅“辛夕漾正手托腮,平日他那一泻万顷,永流不衰的话语已被资料所埋没。自称”聪明的三休“许珊不再手指指着脑袋咯叽咯叽地转个不停。倒是眼睛总望着窗外。一直埋头苦干的窗户爱好者林新突然挺直腰板,用他那独特帅气的装窗户动作挺一下眼镜。看来伙伴们都很无奈,这都是学校举办的手抄报竟赛,班主任下达命令。

我们正处于青春阶段,该用什么字眼来描绘这充满喜怒哀乐的生活而不显得千篇一旋律呢?这正是阻拦我们的问题。

我放下手头的笔:”走“,我招呼着伙伴们”我们出去散散步吧!伙伴们跳跃着出门,就像解开铐在身上的枷锁似的。我们跑到窗外的绿野上,欣喜若狂地游戏着,笑声中淡忘了之前手抄报的苦恼。

我们一路歌唱来到河边,河水在阳光的照耀下闪着银光,微微的波纹像文人雅客手中所持的扇,我们的心正随着这河水渐渐传开。夕漾蹲在河岸上,手指舞戏着河水:能在这上面游荡那该多好啊!大概大家都是那么想吧!许珊手指敲动着头脑,林新挺着眼镜环视四周。突然,我看到一只蚂蚁换缓慢地向前爬行,接着,它改变方向爬向前方的一棵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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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部分学生对写议论文缺乏兴趣,即使语文教材介绍了一些关于写议论文的知识,但是学生不知道怎样运用,难以从议论文的写作中体会到快乐。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800字议论文范文及赏析,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只翻开第一页,便知字里行间都写了些什么。——题记

有这样一种称谓叫做记忆,有这样一种群体名字叫做旧书。我绝非什么收藏家,也绝非集邮那般的爱好者。

我只是纯粹的喜欢书,因此离不开书。喜欢书,自有那满架的书橱可以例证。喜欢书,喜欢在字里行间品味,捉摸。喜欢书,也自然喜欢买书,可不管有多少书,在书橱最不起眼的一角,始终都放着几本并不起眼的旧书。

书已经很老了,纸张也已经开始有些微微发黄,连封皮上的出版日期也已有些斑驳,只是知道,这里面“年龄”最小的一本也决计不会比我年轻。可那的确不是我的书,我又未尝去过旧书摊淘宝,或许,那里今后会成为我一个顶重要的去处。

那些书,都是上一辈的人留给我的,承载着他们那一代人的心灵寄托。我的书,就在那几本书的旁边,比那些稍稍年轻了十几年韶光,它们是我长大后自己买的。我的旧书,总是翻旧的。

当我终于翻开旧书,看着那相识的话语,望见那点缀于其间的笔画,也给我以性灵的迷醉。有些章节我也注解的密密麻麻,让我也顿时豪气一生,直欲与文章比一比,看谁的字更多一些。正是一个人,启开书。只细望那些写下的字,回首当年的时刻,许久不见,仍带有那几分犀利;再细细品味当初写下的话语,有的似乎我已不大同意,略显幼稚,不成熟,那是如今成长的标志。我拿起笔来,不时地勾画涂抹着什么。

有时它们也会给我以启示,当初的某些观点,我或已忘记,今日又重拾,大有茅塞顿开之感,好不痛快。重读旧书,特别是一本好书,在我看来,与其说是记忆的回归,毋宁说是对于情感的再一次冲击,这种情感的冲击一般是第一次读最为强烈,但每一次重读都会有不同的新的感觉。读书百遍,其义自见。这话绝非空穴来风。手握一本旧书,就好像抓住一个幸福。而今,这个幸福感还在不断的扩大:在墙角书橱里,翻旧的书还在不断的加入,溢满整个空间,直至“流”了出来。

直到有一天,有人问我:“你有什么财富?”我有旧书,满屋。

赏析:本文既叙述故事,又精要地进行抒情议论,对自己拥有的旧书进行尽情的抒发喜爱之情,阅读旧书还可以回首过去的事情,总结经验教训,思考人生,考生对主旨的把握的确是很到位的。语言上也显得厚重,深沉,显示出一个爱思考、爱钻研的考生独有的素质,深得阅卷教师的喜爱。例如:“重读旧书,特别是一本好书,在我看来,与其说是记忆的回归,毋宁说是对于情感的再一次冲击,这种情感的冲击一般是第一次读最为强烈,但每一次重读都会有不同的新的感觉。”结尾深化了主题。结构清晰,层层深入。

真诚也就是真心诚恳,不说谎,表里如一的意思。人人都喜欢真诚的人,而讨厌虚伪的人,我也不例外。但有人认为真诚是绝对的,不管对谁,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要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这个观点,粗一看,有道理,细一琢磨,有问题。

你想呀,当年日本鬼子大举侵犯我国的时候,如果所有的中国人都坚守真诚待人的原则,死守着“别人对我不仁,可我不能对他不义”的古训,那么还会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吗?所以说真诚不是绝对的,其码对敌人就不能真诚,而应该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也许有人会说,对敌人是不能真诚,那么对朋友呢,总应该是绝对的真诚吧!依我看,也不尽然,那得看情况。如果您的朋友得了不治之症,您真诚地对他说明了实情,会怎么样呢?也许会加快他的死亡,这是您愿意看到的结局吗? 也许又有人会说,对朋友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那么对自己的亲人呢,这总应该做到百分之百的真诚吧!依我看,也不尽然。请您想一想,诸葛亮的亲哥哥诸葛瑾代表东吴向刘备讨还荆州的时候,诸葛亮是怎么做的?他先让刘备拒绝,然后自己代兄哭求,刘备才假装答应先还给东吴三郡,并让诸葛瑾带着书信去找关羽,而关羽明白刘备及军师的用意,说什么将在外军令有所不授,硬是不给,弄得诸葛瑾空手而归。

诸葛亮对刘备是真诚的,可对他的亲哥哥就不够真诚了。这也无可厚非,各为其主吗!由此可见,真诚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亲人的利益与集体、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则应该选择对集体和国家真诚。 再者说了,你自己就没有一点隐私?你希望他或她百分之百的了解您?在任何人面前都做个透明人?你愿意把您以前所做的各种傻事去到处传播吗?所以说,绝对的真诚是没有的,如果有的话,你也就不存在了。 总而言之,真诚是相对的,待人真诚要看对象,还要看情况。

赏析: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驳论文,作者紧扣“真诚”这个话题,先摆出对方的错误观点,接着摆出三个强有力的事实,将对方的论据驳倒,最后顺理成章地提出自己的观点。驳得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屈原曾说:“何方圆之能周兮?”提出的正是方与圆难以相合的道理。反观社会,园瓶,方盒,方圆之用,各得其妙。看到这里,我不禁想到人生的几点智慧。

人生中,“方”是一个人的棱角,是一个人的个性,人人因方而不同。“圆”是一个人的处世之道,“圆”让我们藏其锋芒,在与别人相处时减少“摩擦”。而我们只有融合方圆之道才得成就一个完美的人生。

有人曾说:“方圆齐用,功效俱呈。”处于青年时代的我们却常显刚烈有余而圆润不足,不懂处世之道常让青年人在社会浪潮中屡遭打击。因而作为青年人,我认为要适当收锋芒,提升自己处世之道是十分必要的。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用包容打造“圆”的基础。青年人激情澎湃,追求个性、探寻独立也为时代所需要。但青年人的胸怀却难以容下自己的激情。而成大事者,未有无宽广胸怀者。曹操容下许攸,成就官渡之战的辉煌;蔺相如宽容廉颇,成就了“将相和”的佳话。有人说:“要想自己被社会包容,就要有包容社会的肚量。”青年刚迈入社会,难免会对社会的种种弊端怒不可遏,但如果我们能退一步,多宽容一些,是不是就达到了海阔天空的境界呢?

心静如止水,用冷静作为圆的润滑剂。刚烈而又易激动是青年人的一大特色。激动往往使我们失误,以致作出错误的判断。这时,保持冷静是青年人与世相处的另一个好方法。冷静使我们保持清醒,似隔热层对于火箭,缰绳对于骏马,能束缚住情感,使情感不至于失控。这样当我们遇到社会不公时,就不至于让情绪成为与社会相处时的摩擦力。

我并不是只看重圆,方圆合一,方显人生智慧。只是在我看来,方是每个青年人本来具有的,而如何做圆正是我希望所有同龄人去学的。因而我想说:“把心放宽一些吧,何必要让一些小事折磨你美好的心灵呢?保持冷静吧,日本又拜神社,砸汽车岂能解决?城管凶悍,打人又有何用?”冷静、包容是成圆之道。

让我们一起融合方圆,功用信俱呈,显出智慧吧!

关于苏联女兵论文范文资料

被绞死。她能够积极投身保家卫国事业,被活捉之后即便是经历了身心上的痛苦和折磨也没有一丝的软弱,她被残忍的杀害也激起了苏联民众的抗击德国的决心。

若说二战最为惨烈的战场,那非苏联土地上发生卫国战争绝对是其中数一数二的。二战期间,苏联成为了德军主要攻击对象,为了保家卫国,苏联的男性士兵伤亡巨大,以至于后来连女性都不得已奔赴战场。所以直到现在,俄罗斯的男女人口比例极度失衡,阴盛阳衰。

苏联人民的爱国情怀和抗战热情在二战中可见一斑,特别是苏联女性,更是用自己的生命和热血向世人证明了一个道理:谁说女子不如男?值得注意的是,在1920年至1945年的世界狙击手排行榜上,竟然有多达四位苏联女兵位居榜单。

其中,就有一位女狙击手,她自学成才,号称苏联第一女狙击手,一生狙杀了309名德军士兵,令敌人闻风丧胆。最后连苏联军方都舍不得其上战场,让她当了女将军。她的名字,叫做柳德米拉·帕夫利琴科。

柳德米拉原本生于乌克兰的一个小村庄,她出生之时距离一战已经结束两年,所以小时候的柳德米拉生活在充满了爱与和平的世界。那时候的柳德米拉或许还不知道,战争是何等丑陋的恶兽。

年少时期的柳德米拉聪明好学,成绩优异。中学时代,柳德米拉因为新家附近有一家射击俱乐部,她便无可自拔地爱上了射击。于是柳德米拉的脑海中只有着学习和射击的兴趣。就在柳德米拉学业精进、考上顶级名校基辅大学的同时,她也成了一个天才射击手。

1941年6月22日,德军的不宣而战使得柳德米拉幸福的人生支离破碎,战火燃烧了她的家乡,于是柳德米拉和当时众多同学一样,报名参加了苏联红军。

然而二战期间的世界各国仍旧对女性执有偏见,当时的苏联男性军官认为,她或许可以做个不错的后勤人员或者战地护士,但是当一名拿枪的女兵,她还是算了吧。甚至当时的招兵军官直接对她嘲弄道:"你知道怎么拿枪吗?"

柳德米拉并未露出女性的自卑和胆怯,反而当即摆出熟练的持枪姿态,毛遂自荐。可军官仍然试图不改固有观念,奉劝她为了生命安全做一名战地护士。但柳德米拉也以不容置疑的骄傲姿态一口回绝。最终,柳德米拉还是成功参加了苏军,在一个普通步兵师中做了一个步枪射手。

1941年8月,在经过短短几十天的临时训练以后,柳德米拉所在的部队便奉命参战,她也接到了人生中第一个狙击任务。那时柳德米拉同一个观察兵一起配合,手中所持的是一支带有P·E4倍镜的莫辛·那甘毫米狙击步枪,这是二战中的经典枪械之一。

当敌人来袭之时,初上战场的柳德米拉似乎是一个老道的士兵,没有丝毫慌乱,冷峻地等待敌人走近。伴随第一声枪响的,是瞄准镜中的血花飞溅。第一声枪响余音未尽,紧接着第二声枪响又骤然爆发,紧接着,柳德米拉斩获了她的第二个战果。在短短两个多月间,柳德米拉便一共射杀了187名敌人。

一时之间,柳德米拉的威名便渐渐传开。然而纵然柳德米拉枪法如神,但仍难以改变战争初期苏军的整体颓势,战争也愈发残酷起来。1941年10月,柳德米拉跟随部队一起转移到了塞萨斯托波尔,此时她迎来了人生的传奇时刻。

在守卫塞萨斯托波尔期间,柳德米拉最爱的枪械是一把改装过的SVT,这支使用子弹的半自动步枪射程可高达1000米。可是此时的光学瞄具却使得柳德米拉只能瞄准该枪射程的一半距离。然而柳德米拉却用远比敌军落后的装备,同德军男性狙击手展开长达几天几夜的较量,以超强的身体素质及坚韧的心理素质战胜德军男性狙击手。

1942年5月,仅仅在苏联卫国战争爆发不到一年时间,柳德米拉便击毙了257名德军士兵。此时她的战绩已经引起了苏联军方高层的重视,而敌对德军也对她的名字如雷贯耳。

同年6月,苏德双方陷入对峙,此时暗中蛰伏的柳德米拉对德军造成莫大的威胁。苏联军官为了避免死于她的冷枪之下,便对她劝降,还扬言只要她能够离开苏联,德军将给她数不尽的巧克力以及不小的官位。要知道,战争初期的苏联军需物资远不及二战德军的优厚待遇。

然而柳德米拉心智之坚韧,又怎会为德军所动。不过不幸的是,后来她被无意被敌军迫击炮炸伤,就此离开战场。而此时,已经射杀了309名德军的柳德米拉已经成为了苏军高层的心头肉,听闻此消息的军方当即把她调离部队,并不允许她再参与前线战斗。

于是从此以后,柳德米拉只能放弃她热爱的狙击事业,而她的射击记录也再也没有苏联女狙击手能够超越。但毋庸置疑的是,柳德米拉的记录已经震惊了苏联甚至整个世界,后来她也成为第一个被罗斯福总统接见的苏联公民。

射杀德军数百人的苏联女将军,最好结局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在军队做军官,后来退役在祖国安享晚年。

碍事,因为战期物品缺乏,没有多余的物品满足女兵的要求,所以只好用做穿裙子的方式来节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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