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8 21:14:01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一)企业诚信及其重要性 1.企业诚信的定义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顾名思义就是诚实守信。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企业诚信蕴藏着多元化的内涵。 诚信是一种道德观念。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操守,遵循“游戏规则”,以诚为本,打造企业品牌。 诚信是一种价值标准。东方人身受儒家文化的影响,讲究“言必行,行必果”,在这种环境下,企业必须形成诚信的价值观,诚信为荣,失信为耻。 诚信是一种行为准则。它使企业在行动中时刻受到约束,要求企业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在诚信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诚信是一种社会责任。著名管理学家克拉伦斯.沃尔顿说:“企业经理人应该用一种全局观念来看待企业的责任。因为在这种观点之下,企业被看成是讲信用、讲商誉、讲道德的组织而不是赚钱的机器。”呵见诚信是一种信守承诺的社会责任感。 诚信是一种经营理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的每一环节,在对待客户、维系交易等方面以诚信把关,树立“诚信经营、用户至上”的指导思想。 诚信是一种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企业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必须将诚信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严格履行。 2.企业诚信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对企业来说,诚信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通行证。企业的诚实守信日积月累就能形成良好信誉,在生意往来中处于有利地位,成为扩大交往、促进合作、走向成功的通行证。 (2)诚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证。在高度商业化的现代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诚信是一块金字招牌,是企业的基础和生命线。只有实现诚信基础上的客户认同感,企业才能长期受益。 (3)诚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利武器。商场如战场,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信誉战。谁赢得了优良的市场信誉,谁就能更好地争取客户,进而最大程度地占领市场。 (4)诚信是企业自我创造、建立、形成的强大的无形资产。诚信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体现在企业的市场开发、品牌塑造、客户资源运用、融资、理财等多个领域,比有形资产更加可贵。在西方有“信誉就是金钱”的理念,中国有“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信条,可见讲诚信是企业潜在价值最大的无形资产。 (二)私营企业诚信的特殊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成长较为迅速,其发展过程表现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但其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也严重限制了私营企业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影响私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1.受传统观念影响,私营企业的社会认同感比较低。谈及私营企业,公众往往有“私营企业信誉差”的认识。为了塑造在人们心中的好印象,私营企业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2.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有一席之地,一些私营企业往往选择丢掉信誉保利益。实际上,越是规模低、实力弱的企业越要注重诚信建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找准市场定位,以信誉求得生存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3.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家族制。有时,为了获取利益,违反诚信、有悖道德也在所不惜。这无疑是杀鸡取卵的愚蠢行为,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4.私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确实较多。失信已经给私营企业贷款、招工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困难,成了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瓶颈”。 很显然,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其生存环境、竞争条件都相对较弱,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各方面难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抗衡。在这种形势下,惟有特色和信誉最重要。但特色的形成也要依赖于上述各种客观条件,只有信誉是首先从主观上可以认识并努力创造的。而诚信正是信誉创造的基石。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建设迫在眉睫。 二、我国私营企业诚信状况分析 (一)我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及其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支持下,经过广大私营企业的艰苦努力,私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拾遗补缺”到“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发展起来。时至今日,私营企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亮点。 私营企业不仅成长迅速,而且在稳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提高财政收入、消除短缺经济、扩大出口以及稳定社会促发展等各个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诚信状况也较之创立初期有所改变和提升。主要影响因素有: 1.私营企业发展速度快,整体规模有所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 2.私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少数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其市场形象和社会信誉度有所提升,从而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私营企业的不良印象。 3.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私营经济的比重不断扩大,社会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在态度上有了转变。 4.私营企业自身更加注重诚信建设,部分企业已经把诚信作为企业的核心理念常抓不懈。 (二)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私营企业有很多发展亮点,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见利忘义、制假造假、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和劳资关系不协调等现象还时有发生,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还存在较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产品质量偏低,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以次充好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2.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其劳资纠纷比其他企业增长快,使企业无法吸引优秀的员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财务不透明,私营企业往往做三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漏税;一本给银行,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再留一本自己用,在计件工资制条件下可以少付员工报酬,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状况。 4.公司治理薄弱,私营企业以家族制居多,企业领导人搞一言堂,订好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规范。 5.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私营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款,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后劲。 6.毁合同、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履约率仅有60%左右②,导致私营企业在交往过程中提心吊胆,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7.私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其信用缺失的一种表现。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搞低价倾销等,导致广大消费者对私营企业整体的不信任。 造成私营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有外部原因。 1.政策法规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避债务。同时,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规范和约束不同,使私营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有很多限制。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它使企业觉得有机可乘,为私营企业制假、贩假提供了温床。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信用差的企业却能凭着价廉畅通无阻。久而久之,许多私营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向着“低信誉、高收益”的方向发展。 3.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舆论过多披露失信的私营企业,忽略了正面宣传,挫伤了私营企业树立诚信价值观的积极性。另外,私营企业之间也相互影响。一旦一家私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它又会用同样的伎俩去别的企业,使坑蒙拐形成恶性循环。 4.私营企业自身的原因,是其诚信缺失内在最根本的原因。从企业自身分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发展基础薄弱。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没有很殷实的家底,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往往选择投机取巧。 (2)受利益的驱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主动权仍旧掌握在卖方手中,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货渠道,利益驱动下的制假贩假就不会停止。 (3)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缺乏管理人才,很难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情报,果断的分析与决策更是难上加难,惟有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手段牟取利益。 (4)竞争实力弱。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各个方面,私营企业都无法与其他类型的大企业抗争,在这种状况下,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赚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它们的首选。 (5)私营企业的自律性较差。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不受监督,惟利是图是其本性,为了牟利可以不择手段。 综上,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失信问题,已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层次提升,降低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而损害了私营企业的自身利益。广大私营企业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构建符合现代企业文化的私营企业诚信体系 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要在私营企业中建立诚信体系,就必须认识到:诚信不仅表现为个别私营企业的行为,还应成为私营企业乃至企业整体的行为规范;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对内或对外的行为,还应成为内外统一的社会行为准则;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的行为现象,还应表现为企业稳定持久的行为理念,并符合现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良好境界;诚信不仅表现为私营企业某一层面的特征,还应表现为涵盖企业各种行为的要素体系。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工程。 从长远考虑,私营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 (一)构建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目标 通过诚信体系的构建,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为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企业内部,领导关爱职工,人人敬业奉献;企业之间,坦诚相待,共谋发展。在整个私营企业界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并将诚信建设推向全社会,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二)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构成要素 “诚信指的是眷恋和忠诚,它由三部分组成:目标和企业价值的识别;对企业的归属感;以及代表企业付出努力的意愿”,这是管理学家莫德雷归纳的构成诚信的要素。私营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也有其具体的内容和要素,其中有对企业宗旨和性质的概括,有对企业领导者的要求,有对员工的约束,更有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真正建立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的努力。 (三)私营企业诚信体系构建的思路与模式 构建诚信体系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包括在私营企业内部对员工负责,员工对企业负责,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负责,部门之间,同事之间相互负责以及在企业外部对客户、合作伙伴的承诺,进一步还需要政府提供一系列有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把诚信贯彻到企业当中的上下左右每一个环节。 1.企业内部建立诚信 私营企业要想将诚信落到实处,首先要在组织内部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用诚信的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培养忠诚,发挥文化的自我创新能力。 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集中的结构和清晰的管理 私营企业要想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结构。另外,私营企业的组织结构应该向扁平化发展,减少中间层,消除地位级差,实现所有成员的平等。 (2)领导者以身作则 在私营企业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取信职工的最好方法。领导者以厂为家就能为员工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榜样,使企业的诚信理念不走样地传递给职工。所以,以身作则是打造诚信的捷径。 (3)重视集体行为 企业是一个整体,要想把蛋糕做大,需要集体的努力。首先,厂长要有民主意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也应该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加强沟通,消除部门间的敌意,鼓励正当的竞争,加快决策进程,改善合作成果。 (4)实现对员工的承诺 在现代企业中,已经把人在企业中的价值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企业运营需要人,产品研发需要人,企业管理也需要人。领导层要做到忠于员工,认真履行对员工的承诺。只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赢。 (5)培养员工的忠诚 要培养私营企业的诚信,需要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培养员工的忠诚,要从源头抓起。招募新员工时,加大道德方面的测试力度,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新员工培训时,加强诚信教育;业绩评估时,考核员工绩效的同时,也要参照他们的道德表现,全方位评判。有了这样的用人——培训——考核的标准,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有责任感的团队,把企业带到更高的发展层次。 2.建立客户诚信 在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客户诚信建设是重中之重,私营企业的成长壮大无不依赖于客户的支持与信任。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私营企业始终要树立诚信观念,把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最优的服务,最合适的价格,最满意的表现视为企业的第一要务。 产品诚信是首要的。客户最看中的就是产品质量,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高的企业自然能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应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工艺,不满足已有成绩,不断追求卓越,永远使质量处于不断提高的动态之中。 其次是服务诚信。所谓服务诚信就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的诚信理念。通过开展服务满意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再次是销售诚信。销售活动中也处处体现着诚信的重要性,只有销售业绩上去了,企业的利润才有望增大。如何提升销售业绩?靠的是过硬的产品、真实的信息以及有效的促销手段。 竞争诚信也至关重要。无论是同行业企业之间还是买卖方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私营企业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树立竞争诚信的观念,靠公平竞争招揽客户,在同行业中处于不败之地。 总之,私营企业应从建立产品诚信、服务诚信、销售诚信和竞争诚信等几个方面一齐努力,把诚信对待客户作为一项不变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认同感,指引企业不断前进。 3.以诚信结盟 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需要自身的努力,更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建立私营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以诚信实现联盟。 无论强强联合,还是强弱联合,甚至弱弱联合,都在于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效动员和有效利用,以求达到规模效益,发挥1加1大于2的效果,使私营企业在商战中大显身手。 联盟可采用不同的形式,目前国内私营企业中最常见的形式是直接合作。 私营企业受资金、规模所限,不可能面面俱到,单靠一个企业的实力往往难以满足客户的要求,所以要寻求另一家企业结成联盟进行合作。但企业都不愿放弃自主权,权衡之下,往往采取直接合作的方式结盟。 当然,合作并不意味着风平浪静,不能要求双方在所有问题上都迅速达成一致。但是,在诚信的关系中,遇到矛盾时两个企业会主动寻求共识,达成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4.政府为私营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 私营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为了使私营企业的诚信体系尽快建立起来,并长久保持下去,政府也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环境。 (1)投融资方面。政府要鼓励四大商业银行对不同企业提供无差别的金融服务;应尽快发展与私营经济相配套的民间金融体制;健全担保体系,更好地为私营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行业准入方面。要打破对国内私营企业设置市场准人限制的规定,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私营企业同国有企业参与竞争的门槛应标准化、统一化。 (3)对外贸易方面。应切实降低私营企业外贸领域的准入门槛,建立宽松透明、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政策及法规,特别要完善出口退税制度,使出口退税真正达到促进私营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目的。 注释: ①刘光明.企业文化[M].经济管理出版社,. ②任兴周.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2(17). 参考文献: [1]银通投资咨询公司.中国企业信用评级指南[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刘光明.企业文化[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3]庄恩岳.人生每日提醒[M].北京:华文出版社,. [4][英]迈克尔.阿姆斯特朗.战略化人力资源基础[M].北京:华夏出版社,. [5]王鑫.责任与忠诚[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6]中华征信所.征信手册[z].北京:中信出版社,.[7][美]乔丹.D.李维斯.诚信伙伴[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论文要“大题小做”,你选的题都太大了。昨天看的开题报告,评委大都提出了这方面的问题。让你指导老师给你定个题目,

这个很简单的,自己没有题目就让老师给你一个,你就说自己实在没有题目,你选的除非你坚持写,不然一般她都会坚持改的,你该吧又不知道怎么写,不改吧,人家以后还有理由攻击你,我们那会就这样,做好的就是你选择一个科目,然后有个方向,叫老师给你提个意见修改一下范围大小,再让她给你个写作思路,这样会很爽的,虽然没特别大的创造性,但自我发挥的空间还是非常大的,论文自己好好写写,到自己出来成果的那天你会非常有成就感的,很值得怀念奋斗拼搏论文的日子!

论文题目:论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选题依据:近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强调了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由原来以出口为导向,同时扩大进口调整为以扩大进口为主,促进出口为辅。但是没有疑问的是,促进国际贸易总量的持续增长以及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将是不变的目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不断开放,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并在世界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我们实现了国外市场和资源的整合及利用,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由于世界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以及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经验还很不足,再加上我国商人国际商法、法律意识单薄,我们在通过国际贸易收获颇丰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和挫折,面临不少冲突和困境。其中,由于预期违约这一风险带来的损失就是我们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经常面临的问题,也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风险和危机。研究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从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在国际贸易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应用。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然而,我国在该制度上的法律与理论尚不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实务问题,我们应如何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利用预期违约制度解决纠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们应该如何通过实践不断地发现问题,以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等都成为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对国际货物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也必定会益于我国今后的国际贸易活动,提高我国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效率,避免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不了解产生的预期违约风险和损失。加强国际贸易环境中法律因素的研究和认识对于对外依存度较高的我国经济来说,是极具意义的。你可以去上学吧论文查重上看看。

你好,你的这两个选题都不是很好,确实很空洞。因为这些原则性的东西没有什么好说的,原则就是原则,你如何创新?我从来不建议同学们选这些原则性的话题,因为这些选题都太陈旧,而本科毕业论文最重要的就是创新,要有原创性的东西。另外,学校对本科生的要求在学术深度上相对较低,但是学生需要关注一些社会实际问题,特别是新颖的案例。例如,最近发生的钓鱼执法、开胸验肺等等,不都是法律问题吗?你可以从法律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审视,相比会取到良好的效果。以上辅导意见由法律论文网方老师撰写。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最新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诚实信用原则理论综述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在吸收借鉴各国学者观点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以下学

这有一个免费的论文 应该能帮你

诚信原则的研究方法论文

1、就本质而言,最大诚信原则是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运用和发展。我国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功能有三:(l)确定诚实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2、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如果说意思自治原则到私法自治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即市民社会对法治的最为深情的呼唤,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既民商法的灵魂,把广大商人和公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淋漓尽至的话,那么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便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两支辅翼,这两项原则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激活机制一张一弛,共同有机和谐地调节着市场经济生活。特别是对防止民事主体滥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功高无量。严格来说,公序良俗也是从诚实信用原则引申来的。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动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系统对人性的基本认识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也因此成为当今世界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问题。我国(中国大陆)诚实信用原则起步较晚,但在广泛借鉴世界各国研究的新成果上作出了一些必要和有益的准备,在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进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社会时代的代言人,司法机关的如意工具,起到了无法估量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也就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现代状况及发展问题谈一谈我的看法。正如一切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样,诚实信用原则在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一)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现了诚信一词,《商吾书.靳书》把诚信与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贞廉、仁义、非真、羞战并称为“六虱”。而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中。大致经历了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罗马法阶段体现了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一般要求,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是履行契约的可靠保障。近代民法阶段,资产阶级基于法治国的思想,保留了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但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被限制在债法的适用范围内,或规定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准则,尽管如此,也为以后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我国学界在对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上无其争议,但缺乏像徐国栋先生那样对历史资料的完整系统的理性分析,从徐国栋先生《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为中心》、《诚实信用原则二题》二文可以发现,徐先生始终不断地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渊源中汲取养分,一方面用其来丰富现代诚信原则的内涵,另一方面亦为大家指出诚信原则未来之研究方向。对于法学家来说,历史并非简单的陈述,而应从历史中总结法之现象的发展规律及其深刻内涵,从而为其未来之发展指明方向,因此可以说,徐国栋先生之研究成果堪称国内之典范楷模。(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我认为“语义说”我望文生义之嫌,并且只看到诚信原则对在民事活动的指导意义,而并未看到其对司法活动的巨大价值意义,从而将诚信原则的指导功能限制在了一个较窄的范围内。而“双重功能说”与“利益平衡说”是从不同角度对“一般条款说”的延伸性解释,“双重功能说”从功能的角度揭示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诚信原则的内涵,而利益平衡说则是从作用机制(注即通过利益平衡来实现公平)的角度阐释诚信原则的内涵,因此我个人认为将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为“外延不确定的强制性一般条款”更佳。(三)诚信原则的本质特征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注1]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注2]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第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第三,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注3]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注4],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望采纳

浅议当代大学生诚信问题论文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肯定对各类论文都很熟悉吧,论文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浅议当代大学生诚信问题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本文在剖析了今世大学生的诚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根底上,深入剖析其本源,并探讨了新期间构建高校调和学校中,加强大学生诚信建造的考虑与对策。

【关键字】: 大学生诚信问题。

诚信自古至今都是大家往来过程中的品德原则。是中华民族的一个优良传统,是我国公民品德教学的基本内容。诚与信相互贯穿,诚是信的根底,信是诚的外在体现。现代社会中,诚信作为一种品德请求,是全部品德的根底和底子,是人之为人的最主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开展的柱石。是高校调和学校的建造之本。诚信不只仅是人的往来品德原则,也是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中处于中心位置,有着极端主要意义。大学生作为国民中的优秀分子,作为祖国将来的建造者,是不是具有诚信的品德是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顺畅推动的重大问题。

一、今世大学生诚信现状及杰出问题

当前大学生诚信干流是向上的,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学生来讲有很强的认同感和亲和力,作为一种理想层面的品德修养,学生普遍认同。读书学习求真务实,人际往来真挚调和,经济往来诚笃守信,求职工作脚踏实地。但是今世大学生面对着一种社会转型期间的严重挑战,在社会急剧改变的期间,大学生应对这种急剧改变的状况的实质能力遭到本身社会阅历的束缚,在诚信方面简略呈现偏差。诚信缺失的景象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日常言行缺少诚信,背约违约。信贷诚信:歹意拖欠借款、膏火,银行高校境况尴尬。考试诚信:考试做弊,屡禁不止。工作诚信:求职经历,弄虚作假;工作签约,无故悔约。学术诚信:抄袭成风,瞒天过海。由上可见,处理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势在必行。

二、大学生呈现诚信危机的要素剖析

大学生是社会中的集体,受社会各种思潮和景象的影响。发生诚信危机的要素在于前史沉淀、社会环境、家庭教学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学内外部很多要素的影响。

(一)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对于大学生呈现的诚信危机,咱们不能简略地归

结为大学生品德质量降低,而是有着深入的社会布景和很多的实际要素。社会中的失期之风和不完善的信用系统,前史与实际沉淀等负面影响,直接造成了大学生的诚信度下滑。

(二)家庭教学的影响,学校教学的缺少。长期教学中,家庭、学校重智育而忽略对大学生的诚信教学,教学环境和手法不利于学生培育诚信的质量。近几年不只是高校,各类各级院校都十分重视学生的诚信教学,大有从娃娃抓起之势,但是收效欠安。

(三)大学生本身的要素。责任认识的淡漠、反思能力的缺失是大学生诚信危机的内动力。今世大学生的生活经历基本上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对自个与社会,实际与将来的全部了解和知道。一起因为他们理性思辨和剖析挑选能力还不行,很简略使他们将查询了解的一些社会消沉景象当作社会实质,然后误导他们失掉诚信观念,乃至呈现与公民品德标准相背离的做法标准。

三、加强大学生诚信品德建造的对策

现在对于大学生诚信品德建造的完结路径和路径大体能够分为:加强外部原则建造和诚信评估机制以从外界进行束缚;加强诚信品德教学、培育大学生的内涵诚信质量。加强诚信品德教学和原则建造在大学生诚信教学中应该相互为用,互相补充。培育大学生诚信质量,既要靠诚信教学,也要靠诚信原则建造。

首要,推动大学生诚信教学的原则建造。归根结底,大学生诚信认识的建造首要应该是一种原则建造,只要原则上的保证才是牢靠的,久远的。因而,应加快诚信建造的脚步,构筑一个“恪守诚信者获益最大,不恪守诚信者价值更高”的社会诚信系统,让守信者因守信而取得报答,让失期者因失期而遭受丢失。诚信原则建造应坚持的首要价值原则即是大力倡议“诚信为荣,背约为耻”,经过合理的'原则组织,让讲诚信的收益大于本钱,不讲诚信的本钱大于收益,使大学生知道到不讲诚信、危害社会和别人利益,不只羞耻,还会危害本身利益。

其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大学生并不缺少诚信认识,但在有些大学生身上的确存在着剽窃别人效果、毁信违约、拖欠助学借款等一些诚信问题。所以要把诚信建造落到实处,燃眉之急是进行有关机制建造,建立标准,构成一种外在束缚力。在高校推广学生诚信档案建造,不失为一种有用的处理之途。学生诚信档案建造经过成文的原则束缚,使诚信建造变成一个可操作的系统。这一行动能够增强大学生诚信认识,更主要的是,诚信档案将持久存放于自个档案中,这能够对学生的不讲诚信的言行构成一种强大的束缚力。

在诚信档案的内容方面,大学生诚信档案除自个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学习诚信信息(迟到、早退、旷课记载);学术诚信信息(工作、论文完结状况、考试做弊记载);经济诚信信息(请求国家助学借款,请求和使用救济、补助和赞助,交纳膏火、住宿费等记载);求职诚信信息(荣誉称号鉴定、证书真伪验证,签约实行状况记载)等有些。建立大学生自个诚信档案,并将诚信状况与学生评优、奖贷学金、归纳测评、工作引荐相结合,有助于大学生自觉地建立诚信方针,体会自负,增强诚信认识。建立大学生自个诚信档案,既是高校诚信原则建造和办理的一个组成有些,也是培育大学生诚信观念,标准其诚信做法的主要行动。

最终,加强大学生的诚信品德教学。1。应推广以学校教学为主的诚信品德教学,使大学生自觉地以诚信原则来束缚自个的做法,使学生的品德知道、品德情绪、品德做法能极好地调和起来,并将其固化为安稳的品德信念。2。家庭教学也是推广诚信品德教学的主要路径。家庭对人的诚信品德影响是耳濡目染和持久性的。父母老一辈有责任、有责任对后代后辈随时随事进行诚信教学,并在实际生活中事必躬亲,以身作则,这么使后代的诚信品德修养得到进步。3。很多社会的诚信品德礼仪宣传活动也是强化大学生诚信品德认识、标准大学生做法的手法。能够借助文艺演出、广播电视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广泛的社会公德、公民责任等方面的诚信品德渗透。作为诚信链中的自个应从本身做起,建立诚信认识,每自个都以诚信请求自个,营建人人都讲诚信的社会空气,才干从底子上处理大学生面对的诚信问题。

综上所述,今世大学生有必要建立诚信观念,不断强化诚信认识,构成杰出的诚信习惯,了解各个领域的诚信规矩,真实变成一个身心健康的自然人、全部开展的专业人、勤于工作的社会人、一诺千金的诚信人。咱们整体高校教学工作者都应该重视大学生诚信品德建造,并积极探索诚信教学的新方法、新行动,真实培育出新一代诚笃守信、德才兼备的高实质人才,共创新期间健康文明的调和学校。

参考文献:

[1]吴潜涛,赵爱玲:《诚信与诚信建造》,《我国教学报》,2004年1月13日,第三版;

[2]项贤钦,《独立学院诚信教学的查询考虑及对策》[J]《高教研讨》,2006年1O月;

[3]毛克平,《诚信教学:高校德育的基点》[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学》,2004年8期;

[4]梁玉珍,《大学生诚信教学是建造调和学校的底子需求》[I]《药学教学》,2006年2期;

[5]于永成.《今世大学生诚信教学内容的多维考虑》[I]《航海教学研讨》,2OO5年4期.

你要先决定一下你要写的论文内容,然后定个题目。 比如“试论教育的公益性问题”,“试论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试论受教育者、学生和学习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课程设计模式的实例分析” “当代社会中学生家长的素质问题研究”,“教师职业专业化之我见”等等 然后根据这些题目所要反映的内容安排一下文章的结构层次, 用一……,二……,三……等反映出来。

合同自由原则毕业论文

3、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文天下网 找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1、合同自由也称契约自由,其作为一种思想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产生了。《法学阶梯》中有关诺成契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合同自由的思想。但其还只是一种思想,并且只反映在诺成契约一种形式中,并未形成罗马契约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从15世纪开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个人逐渐从封建的、地域的、专制的直接羁绊下解脱出来而成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从而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合同自由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同时特定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十九世纪的确立提供了条件,这时,合同自由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才被各国法律陆续确立下来。从该原则产生的历史来看,合同自由原则是商品经济及至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越频繁,整个市场经济就越繁荣。而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实质上是一个接一个的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过程,市场主体间的交易就是一个个的合同连接。故合同法在英美法上又被称为交易法。交易自由必然要求合同自由。2、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也是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有“善意”的概念,规定了“诚信契约”,根据“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诚实善意的补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本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将其确立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乃在于:(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集中的体现是在合同法中,从合同的订立、成立、履行、履行完毕后的义务,到违约责任的承担,皆有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2)合同法对诚实信用原则有进一步的要求和内涵。(3)许多合同法上的制度是据该原则创造出来的,例如,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协力义务,相互保护对方利益的义务,提供信息和呈示帐目的义务,情势变更,权利滥用规制,后合同义务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衍生出其他制度。3、合同法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对象,各种交易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并借助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鼓励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鼓励交易应是其根本目标,应成为其根本原则之一。

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应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除此之外,对“根据合同之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进行扩张解释,如还应包括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 义务等。对于违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不产生履行的效力,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应以合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债务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 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 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 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诚实信用原则日益受到重视,乃是顺理成章之事。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还处于初经阶段,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应用不断扩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诚实信用原则也必将对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合同法顺应历史的潮流,自应给予诚实资料来源: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