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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期刊

发布时间:2024-07-06 03:09:52

非法经营期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3.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代发论文是非法经营吗

目前在刑事上,我国并未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发犯罪的法律条文,现实生活中也无法作刑事规制,针对当前局面,文章指出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买卖论文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于论文中介机构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也难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只有在论文中介收取相关费用后未履行承诺时才有适用合同罪或者罪的可能;且组织买卖、代写、代发论文就其归罪的行为无法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团伙犯罪认定方法为:1、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2、在实施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3、多人实施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二、罪主要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为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要件为运用欺诈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作出处分财物行为;3、主体要件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期刊处理办法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都属非法出版行为。对于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和识别,有着法律规定。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菲方经营罪中非法出版行为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非法出版行为是的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 方法 多元化和富操作性。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5)定罪条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解释既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数额和数量的规定为认定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拟订了准确的标准。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从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行为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我以为应按照数额与情节相结合、以数额为主的定罪标准把握“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照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加重构成的标准从严把握。 二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罪数问题。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是: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形当为想象竞合犯。 司法解释舍繁就简,回避了本应在罪数形态中研究的问题,将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律漏洞,即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无法处理。对于这种状况,在现行司法解释下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办理。 非法出版物的特征 1.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2.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3.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出版物的分类 1.根据非法出版物的不同载体特征,可以将非法出版物分成三种: (1)印刷型非法出版物。 (2)非法音像出版物。 (3)非法电子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主要类型 (1)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港澳台等地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9)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SID等印制的出版物。 (10)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11)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12)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3)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的出版物。 (1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 (15)内容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上述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 (一)查看封面、插图和 广告 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揽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或者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图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等画面。 (二)查看版权页 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标注"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错误等。 (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 委托书 。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报目录。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 渠道 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看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可能分离、脱落。 (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大多是盗版书。 猜你喜欢: 1. 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如何认定 2. 相亲婚行为的刑事认定与处罚 3. 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4. 巨奖销售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5.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

按情节处罚呗。不能一概就从重处罚吧。

公司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是可以举报的,举报的方式可以写举报信也可以是在网上举报甚至是亲自到相关部门举报,要是用人单位涉及到偷税漏税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到税务部门举报,要是涉及到侵害员工福利待遇问题的可以到劳动部门举报,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要到公安机关举报。需要注意的是举报的期限是有两年的,要是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查处。

发错区了,给你回答的也是粘的。别费劲了。

非法经营罪论文外文文献

(一)以基本原则为导向      1.谦抑性原则      刑法作为拥有最严厉刑事制裁措施的法律,只能够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制裁,不得随意运用其制裁措施。因此,有学者就提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首先要考虑民事、行政等法律措施是否足够对其进行惩治与防范。如果可以,刑法就不要过多涉及,如果不足以达到治理效果,则考虑刑法。其中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就从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的宽容性三个方面来阐述谦抑性。由此可见,刑法的介入要有其必要性,考虑到刑法是一个最后的手段,采取慎刑态度。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在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解释的时候就明确“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第二,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可见,立法者也强调纳入兜底条款的行为必须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对于非法收购种子、民间高利贷等行为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就不能为了认定非法经营罪去创法。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运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制裁最严厉的法律,因此在法体系中的位置,是处于保障法的地位,是保障其他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鉴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本身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扩大适用的情况,特别是把类似于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民间高利贷行为、非法收购玉米种子、超出经营范围的行政违法行为等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用刑法来治理,违背了谦抑性原则;故而司法实践中,运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时候要明确谦抑性原则:首先,从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来区分,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严格把控入罪标准。其次,明确非法经营罪与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本身具有兜底性,因此在其他明确罪名能够定罪量刑的时候,尽量回避使用非法经营罪。最后,在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规定无法涵盖行为的时候,才考虑使用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规定。      2.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继承并发展苏俄犯罪构成理论而来,不仅在价值论上要求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统一,而且在方法论意义上是对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折中。也就是说,认定行为人是否成立非法经营罪,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具有非法经营的目的。司法实践中,在适用第四项规定的时候,更应该严格依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方面,对于没有明确规定主观方面的行为,不因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就忽略主观目的的认定。例如预售墓地的行为,行为人在办理相关许可文件的过程中,按照行业中的通常做法提前发布广告、销售墓地的,若行为人在实施非法经营墓地的行为的时候并不具有非法经营的目的,此时就不能够依据第四项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对于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有主观方面内容的,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区分。例如,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没有证据证明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换句话说行为人是为了制造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的主观下,即使实施非法经营行为,也不能够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审慎认定“违反国家规定”      梳理现有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文献,学者对“违法国家规定”的范围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首先,“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上主张严格限制,将制定主体限定在全国人大代表及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其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1)国务院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民商事法律排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对“国家规定“中的刑事追责条款作绝对要求。(2)政策性文件虽然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但是也应该排除,并要求“国家规定”中必须包含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附属刑法。(3)不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行业规则,但是主张司法适用不违背刑法第96条意旨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国务院制定、批准、批转和批量通知决定认可的部委或者中职部门的规章认定犯罪。(4)国务院各部委制作、经国务院批准、以各部委名义发布的规定,单位的内部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5)发文主体一般应限定为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的认可也可以赋予某些部门规章、联合发文等国务院行政措施的效力,视为国家规定。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刑事罚则不必须存在。(6)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授权立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批转的下属部门规章都不属于“国家规定”。观点(1)(3)(5)同样忽视了法律一体化,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商事法律排除在外,且将国务院二次授权制定的规范也称之为“国家规定”。(1)(5)要求不必然包括刑事罚则,没有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理解“国家规定”。在行政法规普遍规定刑事罚则的情况下,出现没有规定的情况说明法律制定者认为行政手段的制裁已经足以达到治理的目的,不需要动用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理解“国家规定”需要考虑刑事罚则的存在。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初涉这个命题,源于我的无知。潇湘晨报的周喜丰记者一直在研究这个课题,他从北大法律信息网看到我2011年发表的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兼论对《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废止建议》 ,打电话过来讨论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时,我才意识到,非法经营罪第四项这个口袋,又被扩大了!仔细研究周喜丰记者发来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案例,在专业网站上又做些调研,无论如何,都发现不了小产权房与非法经营罪有什么关系。但事实上,全国各地对于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当事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已不在少数,有关单位还到给当事人定罪的地方司法部门取经,我看不出经验在哪里,却看到了“罪行法定”这一刑法原则的一次次“被突破”。从背景资料了解到,2010年贵州瓮安刘文军、刘盛达父子因销售小产权房被以非法经营罪案判刑,贵州的周立新律师认为是“贵州第一个错案”,在一二审被判有罪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向贵州省高院进行申诉。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农民李二彬因建造销售小产权房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刑。2012年江西九江市将一名开发小产权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近年来,福建、广东等地也有把出售小产权房的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的案例出现。小产权从建设到销售均不合法。这是社会的共识,无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教授学者、律师,甚至包括建设小产权房者,对此都是认可的。但是不合法就能构成犯罪吗?尤其是构成争议很大的“非法经营罪”,尤其是争议最大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人定为涉嫌触犯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把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又一个例证。首先,我们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罪状进行分析。刑法第225条对非法经营罪的描述属于“空白罪状”。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在法律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 针对这一“空白罪状”,如果要有效的规范非法经营罪,首先要对这个空白罪状进行规范,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主要是违法“国家规定”与“情节严重”这两个表述不清的问题,因此,有必要理清“国家规定”和“情节严重”的问题。

涉及到了违法造成的问题,涉及到了平台的信息,也涉及到了平台的隐私,涉嫌对他人利益造成侵犯,而且也涉嫌侵犯企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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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没有哦……通常我们首先会看它是否同时拥有ISBN和CN标示,但是具体的辨别方式还是比较麻烦。具体如下:如何识别和认定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一、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凡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带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二) 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二、非法出版物的识别零售书店的进销业务人员,如能基本掌握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防止在进销 业务活动中上当。非法出版物的识别要点是:(一)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待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还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甚至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这些非法刊物的插图也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画面。(二)查看版权页。其中包括: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如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注上“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三)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谬误等。(四)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五)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目报。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渠道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六)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翻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你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瓤能分离、脱落。(七)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一本定价标着60元的书,15元他就卖给你。而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一般大多是盗版书。三、对非法出版物的取缔图书发行工作者应在维护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应旗帜鲜明地自觉反对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零售书店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发现疑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打非”。如怀疑自家存书中有非法出版物,应立即下架封存,主动清理,报请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认定,同时讲明来源,配合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查清。非法出版物隐匿不报或暗中转移。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将被从重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区市场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尽快检查并定性处理,凡是非法出版物,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四、对发行非法出版物的处罚规定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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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医疗》是属于国家级刊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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