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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杂志2021年挂图

发布时间:2024-07-08 03:21:09

劳动保护杂志2021年挂图

另外,雇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可能会面临每用一名童工处5000元罚款,造成伤亡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一)包括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中间介绍人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童工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工的执业机构会被取消职业介绍资格。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完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伤残的,由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部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进行伤残鉴定后,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抚恤费;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雇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付经济赔偿及丧葬费。

对造成童工的伤亡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拐、虐待、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的,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危重劳动指的是,超强度的体力劳动,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工作环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的劳动。

扩展资料:

量刑标准:

1、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要综合非法雇用童工的数量,劳动的危重程度,童工的年龄、发育程度,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程度,是否采取劳动安全措施及措施是否足够,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设施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2、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这里会触犯的其他犯罪通常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童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怎样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违法的是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童工并不违法,童工在用人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还是受到保护的。

非法雇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父母或其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付赔偿,赔偿数额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拒不给付赔偿的,童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给付;

伤残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程度确定;

双方就赔偿的事项协商不成的,童工一方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使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手段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为了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销售公司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从四个方面入手,广泛深入的开展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活动。 一是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公司工会先后建立了关于公司的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职工培训、工资分配、奖金发放、休息休假、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制度; 在职代会中落实职工提案9项,设立公开栏,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年度规划、合同履行、工资奖金分配、月份考核、晋职晋级、干部任免、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开; 鼓励和引导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充分发挥了职工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使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是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公司工会认真执行用工劳动合同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公司全体职工逐个签订了劳动合同,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14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集体协商,进一步完善并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 积极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绩效挂钩”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岗同薪、异岗异薪”的管理办法,认真落实以劳动技能、强度、责任、条件为基本劳动要素的岗位技能效益工资制,建立工资分配平等协商机制、职称评审评定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节假日加班支付加薪工资制等。 三是全力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公司工会根据职工的需求,开展了职工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到了“月月有、次次新”; 不断完善图书室、活动室、健身房、羽毛球场等活动场所建设,购进10余种健身器材、100余种图书、订购30多种期刊,不断丰富文化阵地内涵,建立了宣传文化走廊,悬挂14块宣传挂图,文化建设氛围日趋浓厚。 四是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为采样工、制样工、化验工、煤场工人以及保卫稽查人员发放了冬、夏两季共计26个品种的劳动保护用品,在质量、数量等方面均赢得了职工的满意; 成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专项工作会议,形成每月29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制度; 建立和修缮了职工班中餐食堂、小浴室以及健身房、活动室,班中餐的质量、卫生完全符合饮食业行业标准,职工小浴室冷热水充足齐全,管理规范,小家建设已经步入集团公司先进单位行列,为职工创造了优美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此次活动,使这个公司劳动关系更加和谐,职工的向心力不断增强。

劳动保护杂志2019年8期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劳动保护》杂志、《现代职业安全》杂志、《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生产导刊》等。建议你致电当地安监局进一步咨询。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近年来,河北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总体状况较好,但是目前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和相应待遇落实不到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差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常务会近日研究通过了《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此规定的出台,将从制度层面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一、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多项劳动保护义务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二、女职工在孕期、更年期等 特殊时期应受到劳动保护1、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2、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3、对处于产期的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4、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5、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其到合适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 为每月30元我省女职工卫生费原有的执行标准为单位每月发给每位女职工4元至6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从1989年5月起执行了26年。2015年,经省政府批准,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女职工卫生费的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将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但是部分市县尚未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法律依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三十元卫生费或者相应的卫生用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相应调整发放标准。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四)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劳动保护杂志社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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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去邮局问一下

比较多,中文外文都有。

必须订。根据查询相关信息。近期,省宣教中心《浙江应急管理》编辑部认真做好2020年度《劳动保护》杂志征订工作,以此进一步扩大宣传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

劳动保护杂志封面

哈哈,内容全面不是由封面颜色来决定的。。。

《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先后由全总、劳动部主办。1986年1月,《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职能由劳动部划归国家经贸委,刊物由国家经贸委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刊物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多年来,《劳动保护》杂志在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和广大企业安全管理干部中获得了很高的声誉,赢得了广大读者的信任和拥戴,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1992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6000多家科技期刊评选中,《劳动保护》杂志获得国家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2001年11月份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8000余家期刊评比中,《劳动保护》杂志被列入中国期刊方阵,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和百种重点科技期刊组成的“双百”期刊,在进入中国期刊方阵的1496家期刊中,仅有192家入围“双百”期刊。2002年,《劳动保护》杂志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在全国近5000种科技期刊中,获得国家期刊奖项的仅有180种。《劳动保护》杂志为国际标准大16开本,彩色印刷,胶订,月刊,每月1日出版。2007年,杂志扩版为128页,每月还由杂志社出资赠送20万字的最新法规文件汇编,进一步扩大了杂志的信息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需求。《劳动保护》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尊重、热爱、保护生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她的核心读者是: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和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安全管理干部。她的编辑方针是:关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关注。增强刊物的可读性和服务性,贴近读者、文章生动、知识实用。她的市场定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政策专刊,领导智慧专刊,科技知识专刊。她的经营定位是: 以杂志为核心和依托,发展广告,发展相关的安全文化产品和咨询服务,开展大规模安全文化群众活动,使品牌杂志的资源充分利用。 我们的办刊理念是:创造一流的期刊,把《劳动保护》杂志建成我国安全文化产业之林中一棵茁壮的大树。有人说,一个杂志社,就像一辆汽车,杂志编辑、发行、广告、品牌经营就是它的4个轮子,缺一不可。为了开好这部车,我们的总体思路是:以杂志为旗帜,以市场为先导,以实业促事业,从管理求效益。以杂志为旗帜:就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办刊宗旨。把杂志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来经营,讲究内部的质量和外在的包装。以市场为先导:就是要按市场的要求来办刊,杂志编辑出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按市场机制的规则来运作。杂志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面对市场,面向读者。在杂志的编辑工作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扬长避短,占领市场。以实业促事业:就是走安全文化产业发展道路,依托杂志的品牌,开发安全文化产业,积极开创性地向外拓展,利用杂志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办刊与经营并重。以管理求效益:加强杂志社的内部管理,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激发杂志社人员的的活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10请在文稿后面注明稿件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编等信息,以便联系有关事宜。

1.《劳动保护》 国家安监总局。2.《中国安全生产报》国家安监总局。3.《劳动保护工作》黑龙江省安监局。4.《劳动保护文摘》福建省安委会。5.《中国城乡企业卫生》中华预防医学会。6.《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7.《工业安全与防尘》国家13部委联合 编。8.《机电安全》原国家机电部 编。9.《兵工安全技术》兵器工业总公司 编。10.《建筑安全》四川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编。11.《安全》北京劳保科研所 编。12.《上海劳动保护技术》上海劳保科研所 编。13.《安全生产与监督》广西安监局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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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岭区太原劳保用品营业部有收劳保的。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太原劳保用品营业部地址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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