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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9:51:34

家庭内暴力论文参考文献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主要是用婚姻法及其解释一、二以及反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民事政策,行政政策你,你在网上收就知道了,论文书写重要的是家庭暴力的表现,特征、特点如何处里等等。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参考

家庭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它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取代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家庭教育中父性教育的重要性

【摘要】无论是远古时代还是现代社会父爱的教育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父亲的角色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但是,由于父母在生物学上的差异和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极其漫长的时间内,人类尽管出现了父亲的角色,但这个角色并不参与孩子的教养活动。如果失去父性教育孩子会成什么样,这种后果对孩子的性格的影响,往往是触目惊心的。现代父性教育成了人们关注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文就父性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家庭教育 父性教育

1.父性教育的概念

所谓父性教育,就是给孩子提供充满父亲角色特性的教育。或者通俗地说,由父亲来实施、体现父亲人格的家庭教育,父性教育与母性教育加在一起,才是完整的家庭教育。类似的概念,则“父爱教育”,“父职教育”等。但我认为,用“父性教育”应该更准确一些。父性,代表了父亲这一角色的全部人格与特性。实施父性教育的前提,是父亲们自己先教育自己。所以,更广义的父性教育,也包括对父亲们自己的教育。

2.当今社会家庭教育的现状

母亲教育是家庭教育中的主要部分。

由于中国的父母受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及当今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等方面的影响,男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应酬越来越多,教育子女的重担基本落在了女人肩上。据《人民日报》报道,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以母亲为主的占50%,以父亲为主的占20%,平分秋色的占30%。一些正在读小学的孩子总是埋怨父亲从来没有或者很少在放学的时候接自己。

父性教育的缺失导致更多的儿童问题产生。

现今,越来越多的孩子长期在父亲缺席的家庭中度过其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美国哈佛大学有一个对单亲家庭的研究,表明90%以上的儿童问题与父性教育的缺失有关。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夫妻离婚后85%的孩子是由女方抚养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谈到,在少年犯罪者中,认为父母关系不好的占,而对照组的普通孩子中只占。06年曾经震惊杭州的“萧山杀人分尸案”就是一个家庭教育失败的例子。主谋陈娟从小遭遇父母离异,后来基本跟母亲生活在一起,可是母亲也同样忙于工作。曾经开朗、活拨的女孩变成了杀人犯。可见父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的性情大变,最后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杀人,酿成大错,毁掉几个家庭的幸福。

没有父性教育,母性教育较难支撑,而且较容易变得偏激狭隘。单独的母性教育,就像跷跷板没有另一面的重量,难以达到平衡。可惜,我们现今的家庭教育,基本就是母亲一个人站在跷跷板上,唯有母亲这一侧在费心思、在用功,而跷跷板的另一侧则空空如也。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我国有许许多多的家庭教育不成功、孩子不健全、家庭不幸福的一个重要原因。

3.父性教育缺失的原因

父亲错误的教育观念。

在现今的中国,很多父亲认为教育子女是母亲的事,而父亲自己的责任不在此。有些父亲甚至认为花多些钱将子女送进名校,给孩子请名师辅导,进培训班等让孩子受良好的教育他们的任务就完成了。其实这样看来,父亲是将自己的责任推卸掉了。

父亲不当的教育方式。

有些父亲,在家庭中过于严厉,过于严肃,对孩子的管教过于严格,不仅不会达到想要的效果,反而会使孩子对其敬而远之。不敢接近,不敢沟通,这样就适得其反了。不仅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使孩子与父亲之间产生更大的距离。一个13岁的孩子强强伙同他人将亲生父亲活活杀死,强强的父亲总是对孩子进行粗暴的打骂,使强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强强变的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可见父亲的教育方式很重要。

当然父亲的教育方式也不能太过宽松,同样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不管怎样,教育孩子要宽严适度,刚柔并济才会达到效果。

4.父性教育的重要性

父性教育对孩子的影响重中之重。

首先,父亲会给孩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自强不息的精神。通常父亲都会是坚强的,父亲是山,他能支撑孩子的信念,使孩子变得刚强。在孩子遇到挫折的时候,父亲总会鼓励孩子勇敢的面对它,想办法克服困难战胜挫折。孩子们最佩服父亲的不低头、不服输、不流泪的精神。父亲乐观的生活态度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孩子。

其次,父亲培养孩子的探索精神。男性天生就喜欢探索,喜欢新奇的事物。在与孩子一起的时候,父亲总会带着孩子一起进行探索。他们会将玩具拆开,在组装,以满足孩子的好奇心,而这时母亲总觉得他们在捣乱,还会伴有训斥。父亲会带孩子弄一些“恶作剧”,而母亲则禁止孩子的这种行为,父亲有时会带孩子弄“大恶作剧”,这样孩子会更加喜欢探索,并且好奇心会增强。世界上第一架飞机的发明者莱特兄弟,是在他们父亲的启发下联想、思考所取得的成果。父亲会培养孩子大胆的思考,大胆的实现,充分开发孩子的想象力。

再次,父亲会带动孩子身体及整体素质的发展。一般与父亲常接触的孩子更容易亲近大自然,父亲常会带孩子玩,如爬山,打球,玩沙子,和泥巴等。当孩子正处于成长时期,这样做会促进他们的骨骼发展,身体发展。而母亲则不会带孩子们做这些认为比较危险的活动。

父性教育是母性教育不能取代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是不同的。男性勇于冒险、富于智慧、大度、坚定、勇武和暴躁,而女性则稳重、温柔、服从、忍耐、易焦虑和自卑。从这里能看出男性和女性的教育功能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现在国内外有很多研究,母亲抱孩子和父亲不同。当母亲抱孩子的时候,母亲抱孩子的动作和姿势,感觉是平稳的,几次下来孩子感觉到的是安全感。而父亲则就不同了,他们通常开始的时候动作规规矩矩,而后来就把孩子抛来抛去了。而母亲则很少这样,这时孩子在父亲这里感受到的是力量,和母亲的感觉是截然不同。

在教育孩子文化知识方面,父亲的知识面要比母亲的广。接触的人物、社会现实要比母亲多,父亲可以给孩子提供很多的信息,从历史人物到天文地理,以及各种奇闻轶事。当孩子问母亲问题时,母亲则会详详细细的把结果告诉孩子,而父亲则会不耐烦的草草几句了事,此时孩子便会自己开动脑筋思考为什么。母亲的回答就让孩子没有动脑筋的机会了,而父亲在另外一方面推动孩子主动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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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家庭是学习举止礼貌的好场所。如果你的孩子成人后有良好的举止,这会使他们生活更加惬意舒适,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高三有关家教 议论文 作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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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是网络时代,大多数的人都依赖网络,孩子们都沉迷于电子游戏,不顾学习,因为一些电子产品耽误了学习。

一些孩子的成绩逐渐下降,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学生一回到家就会拿起手机打游戏连饭都不吃,作业也不写。上课不认真听讲,作业不按时完成,甚至还会把手机偷着带到学校。家长对这种事情不满,可现在的孩子脾气又很大,不敢管得太严,有些孩子是留守 儿童 ,家长不在身边,就会让爷爷奶奶帮忙管教,可是孩子哪能听爷爷奶奶的话,反而更无法无天。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家长让孩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 家务活 ,可有些家长太过于溺爱孩子,一点活也不让孩子干,说是只要让孩子管好怎么学习就行了,读书才是最重要的。可我一点也不赞成,因为现在对孩子来说学习很重要,可是适当的干一些事情也是锻炼孩子,不能只顾学习其他什么都不会做,这对于自己没有任何帮助。

现在的家庭基本上只有一两个孩子,也比较溺爱他们,孩子更显得娇气,有一次我在广场上看见一个小男孩摔了一跤,他并没有立即爬起来,而是趴在地上哭,直到大人看到去,把小孩扶起来打打身上的灰尘,抱着哄哄才停止哭泣。如果是以前的小孩子发生这种事情的第一反应就是自己爬起来,打打身上的灰尘继续玩自己的,让人看起来觉得这个小孩很坚强,也要让家长多给孩子讲一些关于他们那个年代的事情,让现在的小孩也知道接下来应该怎样做一个懂事的孩子。

在我的家庭里,爸爸妈妈从来都不溺爱我。有时候我会帮助爸爸妈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当爸爸妈妈外出打工的时候,我不会像其他孩子一样沉迷在手机当中,还是做我应该做的事情,在家里我也很听话,爸爸妈妈有时也会给我讲一些关于学习方面的事情,还有怎样努力,考上一个好的学校。还说只有学习好,长大后才好找工作,会有很好的收入。不好好学习就会像我们这样累死累活的干活,还要听老板的唠叨,一定要好好学习,就不会像爸爸妈妈这样,不要只有到长大后才后悔。

家庭 教育 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良好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正确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在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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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一位"迪爸"走经于网络。他因在网上为上小学的儿子写成长 日记 而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有人支持他的细心,也有人质疑他的做法是否会束缚孩子思想,在此,我认为,适度关注,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放纵成长,收获荒芜。孩子在幼年时期需要家长的悉心指导,在必要的时候给予点播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旅途其自由成长,给予孩子过宽松,宠溺的成长环境,结果必然是可怕的。如同在春天向地里撒一把种子,不施肥,不除草,坐等收成的结果,我想,也许只有上天知道了。因此,对孩子的教育要做到放松不放纵,宠爱不宠溺,自由不放任。

过度关注,思想束缚。在当今社会,信息媒体高度发展,一件小事都可能经过人云亦云似的传播形成不同版本的"大事件".童年无疑是美好的,需要的是鼓励支持与温暖而不是冰凉的键盘和犀利的评论。试想"迪爸"的儿子如果看到自己的生活秘密的隐私被成千上万的人讨论评价甚至是指责,那颗幼小的心将会受到多大的打击啊。我想到那个时候,他心里所剩下的可能不是对父亲的感激与感动,而是对这个社会的惧怕。他可能会按照人们的想象去成长,努力迎合"父亲粉丝"的心情,也有可能因叛逆从此堕落,这两种结果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那么密切关注孩子,用压力来钳制住他们具有创造力的思想呢?过分地检验孩子的成长轨迹会蛀蚀他们的童年,让他们过早地成熟,被迫地长大。

球星贝克汉姆与时尚界先锋维多利亚育有三子一女。他们全家都是媒体的焦点,但这并不影响孩子们的成长环境,夫妇努力保护生活隐私,制定家规,教育孩子亲力亲为而且让孩子自由发展 兴趣 爱好 ,不干涉他们的自由,因此这一家成为教育的范本,流传的佳话。

适度关注,孩子才能拥有良好的成长环境,漠不关心会导致孩子盲目成长,缺少社会 经验 ,而过分关注,则会导致孩子思想行为僵化,个性无法发展。

在田地里,不"验"或过分"验"苗都会导致幼苗被蛀蚀,腐烂,无论做为农夫还是家长,适度原则才是通往收获之门的唯一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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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爸"的 热点 又引起了不小的风波,两年多记录的几百篇成长日记让人不禁思考,是爱的坚持不懈,还是过度地介入,束缚孩子的成长。我认为,"迪爸"的行为不仅没有束缚孩子的成长,反而有助于父子的共同成长。

大自然中,不难发现,一株再美丽的花,一棵再笔直的树,不经意间也会有枝杈旁逸斜出,即使是经过人工打点的植株,时间久了,也会参差不齐。孩子的成长更是如此。在从小的生活中,父母的引导与指点就尤为重要。无论是孩子成长中所犯的错误,还是不适当的言语或行为,父母的及时纠正以及时常提醒,甚至是特定的教育,都是对孩子性格,人格及精神的塑造。时时的密切关注和记录,不只是家长的 反思 ,还有提醒,有助于今后对引导 方法 的及时调整,更是对孩子的警示。

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每个瞬间,你看到的孩子,也就是看到了自己;你教育孩子,也就是教育了自己,并检查自己的人格。"于是,便成了那广为人知的一句话"孩子,是父母的一面镜子。"在与孩子的密切交往中,看到孩子的行为,便会不断提醒父母及时发现并改过自身的`问题,以便为孩子树立更好的榜样。一件被当成笑料的 故事 讲述了:一天一个人对自己的儿子说:"这几天你一直玩游戏,就不能控制一下把精力用到学习上吗?"于是儿子回答:"以前爷爷经常告诉你不要整宿到外面打牌,你不也还是去了。"可见,无论是行为得当还是失当,都会影响孩子的成长。重点是有过错及时改正。尽管父母不一定做得尽善尽美,但要始终如一地标准要求自己。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态度更是影响孩子的关键钥匙。有时,一句鼓励,一句期许,都足以撑起孩子的人生目标,迈向更加广阔的天地,而这些又恰恰建立在相互陪伴的基础上。曾经有一个穷苦的牧羊人,带着两名年幼的儿子,靠放牧为生。一天他们赶羊到山顶,一群大雁飞过,儿子们便说,如果可以飞起来甚至比大雁飞得还要高,该有多好,这样,就可以飞到温暖的地方,不用再放羊,还可以飞到天堂看妈妈。于是牧羊人鼓励儿子们说,你们现在还小,如果想飞,只要不断努力,就一定可以飞起来,去你们想去的地方。儿子们牢记父亲的教导,并一直为此不断努力,等他们长大后终于飞起来了。他们就是莱特兄弟,他们发明了飞机。

只有坚持不懈的陪伴和密切的关注,才能指导孩子的进步,并修正自身的瑕疵,甚至在必要的时刻提出关键的指引。这,便是共同成长;这,便是陪伴的力量。父母是助孩子扬帆起航的风,孩子是提醒父母时刻转航的风向标,相伴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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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好弓,张弛有度方显其效;一副好画,张弛有度方显泼墨之美;为人处事,张弛有度方显睿智人生。家庭教育更是如此,张弛有度才能让和煦春风在家庭中育人成长。

家庭教育拒绝溺爱。“小时偷针,长大偷金”的故事想必大家都听过,那种父母过度溺爱孩子,导致其走上歪路的故事近日竟然又在网络出现,最终结果想必也和故事结尾一般,“如此”父母最后只会收到孩子的怨恨而已。在现在的开学季,也在网上看到不少各个大学的大学生抱怨 军训 各种苦和累,有的甚至表示第一次住校有种.种的不习惯,抱怨宿舍条件太差。军训期间的各种抱怨以及倒下的孩子也让父母更加的心疼不已,但是在学校为何别人能够坚持?过度的溺爱或许会让你的孩子变得比常人更加的脆弱易倒,如此一来反倒不利于孩子以后的发展。所以不管什么时候,溺爱式的家庭教育都不可取,他会让一个人失去本来应该有的独立和坚强。

家庭教育拒绝暴力。谈及家庭暴力,最近几年倒是时有发生。“虎爸虎妈”也是屡屡出现在网络上,看到“某某”用棍棒将三个女儿送上大学的各种例子,“捆绑底下出孝子”的信条仿佛一下子又风靡了起来。让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的那场高考语文作文,教育问题在那年固然是受到了国家关注,只是没想到会用漫画的形式出现。那四幅小小的带着讽刺意味的漫画,在给当时学子们始料未及的同时,也让人不得不关注时下的教育问题。就在生活当中我也看到过许多的家长一直以独生子女之类的缘由给孩子过分的压力,至于他们在生活当中,养成了过分内向的性格,而在学习当中迫于过多的压力,导致学习日渐下滑,与父母的关系也渐行渐远了起来。“棍棒底下出孝子”并非适合在所有的家庭之中,每个家庭都应该注重孩子内心的心理需求。棍棒会把人赶上正途,亦会把人逼入胡同。

如今中国的家庭教育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应试教育的沉闷与学习压力的沉重,或许需要家庭更加有利的疏导孩子的学习心理,对每一个不同性格的孩子和每一个不同情况的家庭来说,需要的是自成的一套教育方法。

张弛有度方显家庭教育之本色,教育不是为了一个大学,也不是为了一个名声。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人能够在康庄大道中走出更美好的人生。家庭教育拒绝溺爱,拒绝暴力,张弛有度方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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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家庭教育不仅仅只体现在孩子的学习情况上,也在道德品质,日常行为习惯上得到体现。有温暖的家庭是学生认为人生最重要的事就是家庭重要性的表现。四, 八年级 学生把父母都作为最崇敬的榜样,也是以体现出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且完善家庭教育。

重视家庭教育,首先要让学生明白家庭的重要性,要营造一个有温暖的家,创造一个温馨,充满爱与幸福的环境。

调查显示“有温暖的家”排在学生认为人生最重要事情的首位,体现出家的.作用,从古到今,很多文人墨客写诗作文时也总是要表达出自己对故乡,对家的思念之情,有李商隐“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的思念,也有杜甫在国破家亡时的一句“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所以家一直都是我们最重要的东西,我们一直都对这个避风港,这个温暖的地方充斥着感情。所以,在家庭教育中,最先营造一个温暖的家才是家庭教育的基础。

重视家庭教育还在于父母不断努力,在家中树立良好的榜样,成为孩子的崇敬对象。

从四年级到八年级,学生心中最崇敬的人都是父母,而第二第三位却受到改变。父母整日与孩子朝夕相处,最容易影响孩子,所以家长应当给孩子树立好的积极向上的榜样,对孩子认识世界,改变三观起到积极作用也是家庭教育的重要部分。孟母三迁只为了让孟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由于孩子不断成长,心智成熟,对崇敬对象也开始有了变化,难免误入歧途,所以家长要有引导作用,重视家庭教育。

重视家庭教育不能单单只看分数,也应该重视学生身体,心里等方面。

学生认为家长最重视的是成绩,说明家庭教育还没有完善。道德素养,日常行为也应该是家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道德的人,学习再好也终将受到社会排挤,所以在重视成绩的同时也要教会孩子做人,完善家庭教育。

重视家庭教育,首先要重视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父母也要不断上进,树立好榜样,全面培养孩子也要关心孩子,不断提升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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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其次结合具体事例,深入分析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原因,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伦理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通过)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它通常发生在夫妻及父母子女之间,受害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婚姻关系中的妻子受害最为普遍,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下面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2010年3月8日,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活动。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妻打过夫的占,吵架现象占。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和夫给妻一耳光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2010年12月30日,《中国妇女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中,显示有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大致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很受隐型观念的支配。 上述材料表明:家庭暴力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确立半个多世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早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过数十年的宣传教育,已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但为什么家庭暴力在我国尚如此严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夫权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在家庭生活中男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夫为妻纲”已经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对这种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其残余并未彻底清除,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顺从,稍有不从,便凭借生理上的优势,武力相向。 第二、施暴者综合素质低。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人生观传入我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冲击,导致一些人道德沦丧,以婚外情、婚外恋为正常现象。这种对婚姻的不忠必然刺伤妻子的自尊,引起道德价值观的冲突,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施暴者大都控制能力差,性情粗暴,富有攻击性。与家人发生争执时,六亲不认,甚至大大出手,家庭暴力由此而频繁发生。 第三、法律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妇女不愿向外人诉说,别人是不会主动去打听的,即使碰到暴力场面,人们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这种将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之外的思维习惯,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国过去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1、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中国宪法和法律早已赋予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平等,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仍随处可见,并反映于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这种男女不平等在今天来说不是法律造成的后果。这种不平等更多的是与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有关。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思想基础。 2.家庭各成员之间要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家庭各成员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就夫妻而言,它是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在平凡琐碎的婚后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互敬互谅在调节家庭矛盾方面的重要性便体现出来。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 (二)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在校教育、业余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要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培训文化水平、劳动就业技能的社会体制,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就业技能,促使她们就业和自主创业,真正作到自食其力,实现自立自强。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旨虽然是从伦理方向提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但仅仅依赖个人自律的道德约束,是无法很好的防止家庭暴力的,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只能将伦理道德上的诉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虽然说道德不能成为法律的追求,而法律却必然成为道德的最后防线,也就是说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下面就具体从最底线的道德——法律,谈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庭暴力。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伍小东,张文江,葛万华.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心理机制及其防范策略的研究[J].社会心理科学,2006(5). [3]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 [5]车满青.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5). [6]陈丽.论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家庭暴力产生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家庭暴力成因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浅析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及社会工作介入【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法律规制;社会介入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一、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家庭暴力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必须是要把完善现有法律与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相结合,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使男女双方在家庭内部地位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有一些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无过错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与成因从现在社会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以下几点: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在社会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女性为主,主要是妻子。二、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很多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三、主观的故意性与其他的暴力行为一样,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四、时间上具有持久性。通过对现存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一直是忍让的态度,大多数男性发现通过暴力方式可以发泄自己的郁结之气,并在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后会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演变为持续性、长期性的侵害情况。五、后果的严重性。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一系列悲剧。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依然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家庭切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所以家庭中发生了暴力事件时,受害者一般很难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目前法律的范围还没有普及到家庭暴力这一方面,所以如果要通过法律解决该项问题,很难得到一个非常彻底的效果。因此,即使受害者最终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切实权益,也会因为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文而不了了之,最终甚至会招来更加严重的暴力对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热情程度。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介入一、相关理论1、赋权理论:作为当下社会行为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赋权”理论指的是将权利下放至有胜任能力的群体或者个体,使得权利接收体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激发与迅速提升的方法或过程。在我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中,因为社会中的利益分化以及各项制度制定等等原因,处在社会中偏下层的人民,或处于社会较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经常缺乏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状况十分普遍,而如果想要转变上述的情况,那就必须要对权力和利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走赋权主义的道路。 2、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是社会中相对来说的弱者,而这些所谓的“弱者”通常情况下包括了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弱者,而和其相对应的是相对来说较为自然的弱者,打个比方来说,自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灾区民众等即为自然性社会弱者。社会支持理论不仅可以利用其构建的服务系统拥有的宝贵资源最大程度上帮助社会弱者,一定程度上缓解已有的社会矛盾,还能够持续深化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并且拓展潜在的非正式社会互助网络,不断强化社会服务系统帮扶社会弱者的能力。二、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立法体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1.国家级立法(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3)《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2.有关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三、医疗系统的介入对于很多的医生来说,他们就是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的最直接证人。如果医院能够设立医疗社会工作处,在接诊这种疑似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时,就可以及时的进行问询,一旦发现其确实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可以马上对其进行治疗的同时,展开专业的社会工作援助活动。如为遭受到暴力侵害的人拨打110,或者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庇护场所等。第三章 总结与反思家庭暴力无小事,任何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都不应将其只是看成一件很小的“家事”来处理,必须要将自己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中解脱出来,尤其是在新婚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如果不将问题及早的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那么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在这个家庭中不断的、更为频繁的发生,严重者甚至会最终引发犯罪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女人过于强势,这就与一般男性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期望产生了差距。如果将这种过于强势的性格运用到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而同时该家庭中的男性又恰好大男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那么冲突就在所难免。另外还有一部分女性由于从小收到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娇生惯养,不能学会在婚姻的开始阶段适当的包容体谅对方,遇到问题不会示弱,一定要在语言上占尽上风才肯罢休,更有甚者一些女性角色会对自己的丈夫先动手,但最终反而自己吃了大亏,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参考文献[1]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 A5 )[2]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3]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4]江晓红等.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4(32):70-73[5]林玉琼等.浅谈家庭暴力[J].法治与经济.2006(39)[6]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7-236[7] 聂鹏,贾维周.社会工作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9)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 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 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 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 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 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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