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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私立高中

发布时间:2024-07-05 21:33:53

毕业论文私立高中

现有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源减少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生存压力骤增。对绝大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而言,学费收入是办学经费的主要或全部来源,充足的生源是其生存的基础。21世纪初,我国高中毕业生人数出现下降趋势,高校之间的生源竞争趋于激烈,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生源减少的问题已明显显现,这对其生存带来巨大压力。民办高校2、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不足。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经费上投入不足。不少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及教学实训条件急需补充和更新。同时,学校领导、管理者在教学上投入的精力不足。3、教师队伍建设滞后成为制约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的瓶颈。多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少,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少数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已逐步建立起自有的师资队伍,多数学校仍实行专兼结合,兼职为主的教师聘用制度。[2]学校分类办学资质1、具有颁发本科文凭的院校2、具有颁发专科文凭的院校3、普通民办高校的自考班4、其他形式民办学校,如函授、中外合作办学、短期培训、职业培训等。教育形式A、普通高等教育;B、高等职业教育;C、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E、高等教育职业资格考试;F、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A、B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本专科,属国民教育系列);C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生所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学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D类教育由学生所在学校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所报专业的主考院校联合盖章,由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E类教育由学生所在的省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或根据其授权,向学生颁发职业资格证书;F类教育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民办高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境内学生可以获得境外教育机构的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与境外教育机构实行学分互相承认的合作形式,学生在境外教育机构学习期满,由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相应的毕业或学业证书。证书性质证书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随着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和深入,该证书的使用价值会越来越高,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学员毕业后,证书可在本校面向全国的网站上进行电子注册,以供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查验毕业证的真伪,毕业生有完整的毕业档案、成绩单及毕业论文鉴定等。脱产、业余、函授;学制2-3年,修完全部学分即可毕业。提前毕业:学员修完报考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本院专、本科层次学历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可补考。学员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必须修完所报专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毕业证书。[3]

公立,私立高中上级都有统一招生计划,给与一定的招生名额,想上私高中也需要填写私立高中的志愿。才能正常地被录取。当然,如果私立高中生员不足,没报私立高中想去上也能上的。

谈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就业问题论文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谈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学生就业问题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冲击,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背景发展之下,会计职能和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会计工作已经在被逐步的取代,很多在校学生所学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需求,由于社会需求和学校培养方案的不完全匹配,导致很多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即面临失业,尤其是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专业学生,竞争力较弱,就业形势更为复杂。本文通过使用文献研究等方法,分析民办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探讨出现就业困难的原因,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为民办高校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就业问题上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 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就业问题;建议措施;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会计行业有了很多变化与发展,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背景时代下,传统的会计已面临很大的威胁和挑战,对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有了较高要求,同时对会计人员的从业数量需求越来越少。因此对于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产生了很直接的影响。尤其是近年来,很多高校每年大规模的扩招,各大事业单位,中小企业的不断裁员直接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尤其是对于民办高校的学生,由于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公办高校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就业上会存在更大的挑战和困难。因此,结合时代背景及目前学生就业现状对民办高校会计学生的就业形势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学生认清自己的定位,了解自己的不足和优势,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同时也有助于会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万物互联”时代的冲击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5G智能的应用,万物互联已成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同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也使世界经济和科技逐渐融合。在全球互融互通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科技资源不断共享,各个国家不断优化科技配置,很多先进的科技资源和科学技术开始大规模跨国转移发展,在此环境下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对会计行业的冲击不容小觑,越来越多的会计基层人员被替代,企业对于基层会计人员的需求近几年明显降低,在国内外知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率先体验AI科技,引进智能机器人,将基础的核算业务变得尽可能的准确无误,大大提高了事务所的业务输出速度,与此同时也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成本。智能科技的全球化,资源配置新一轮的分布也造成企业财务人员的配置改变,在不久的未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会引进科技智能,而对于财务的基础核算需要的人员配置一定是越来越少的趋势,对于刚出校园的高校毕业生,面对本身需要经验积累的财务工作更是毫无优势。

(二)自我定位不准确

作为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年龄层次大多在刚成年但又未经世事的阶段,对未知的社会生活充满美好期待,对于自己进入职场的第一份正式工作,工资定位过高,工作环境要求完美,同时希望发展前景客观,这些要求已远远背离了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目前就业市场大环境。个人为公司所创造的价值和所获取的收益是等价匹配的,尤其是对于民办高校高校会计专业学生来说,在公司快速甄选人才的情况下,学历是很大的缺陷和短板,所以自我定位不准确,过高而又不现实的期待就直接导致了应届毕业生在现实中择业的困难。在目前就业市场,民办高校的毕业生与重点本科毕业生在日常学习中对自我的要求会有一定的差距,从而在财务专业知识上会拉开一定的差距,而在应聘面试过程中企业对于学历的挑选也会一定程度的限制民办高校学生的选择。由此可见,民办高校学生在学历上已经没有足够的优势,加上对自身的能力没有足够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业就显得尤为困难。

(三)工作实践经验不足,缺乏竞争力

作为应届毕业生,大学四年在学校的专业学习更多偏向于理论,老师教授的内容也有很多的限制。对于实践与操作更是少之又少。对于应届毕业的大学生自身而言,由于大学营造多元开放学习氛围,要求大学生的自主学习,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对于大学生在未来职业技能方面也没有过多的要求与限制,也就造成会计专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没有职业技能的规划与实践。对于民办高校来说,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因为在学术上没有过高要求,在职业技能上也没有填补空缺。大多数的民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就会出现,技能不过关,专业知识也一言难尽的状况,所以在毕业季求职的过程中,民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在专业能力尚无法脱颖而出,在办公实践能力上又无法竞争得过其他已经在财务专业摸爬滚打很多年的资深会计人员,就业难的问题就随之产生。

(四)非会计专业人员的竞争

目前,在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信息中经常会见到各个不同专业的学生和社会人士。众所周知,会计行业就业的门槛很低,初级会计的考试要求是高中及以上学历,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报名要求也只是大专以上,对于非会计专业的社会人士及在校学生而言,在完成自己专业工作的同时还能额外报考会计的专业考试,这样的考试设置无疑再次加大了会计行业人员的涌进,无形之中增加了竞争力。在人工智能的大环境下,计算机专业、法律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会计考试的人员越来越多,包括考研群体中跨专业考会计专业的人数也每年也都不在少数,这些人员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对本科会计专业的学生无形中带来了更大的就业压力和挑战,不但造成会计行业会计人员的供大于求,同时极大地削减了会计人员的职场竞争力。

三、加强民办高校会计专业就业的建议措施

(一)提高会计学生的专业素养

作为会计专业学生,如果想成为更高级会计人员,仅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基础会计理论已不能适应和满足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不仅要学习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培养专业素质,还要拓宽与其相关领域的知识,由点到面,加强各学科的融合性和互通性。然而目前针对民办高校,对于部分会计专业的学生,大学四年对基础会计理论知识的掌握还依然非常薄弱,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还不清楚,这对于就业走进职场是非常大的阻碍,尤其是在万物互联的时代,对会计人员的技能要求更高的情况下,会计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还有很大的欠缺需要弥补。作为新时代的高校毕业生,还应该培养自己的自信心,增强自主学习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在校期间,除了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尽早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市场行情和就业市场,发现自己不足,知己知彼,查漏补缺,同时丰富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适应会计行业的发展,才能解决就业难题。

(二)定位清晰,全方位认识自我

学生必须正确认识自己,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个人情况。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长期的职业发展计划。不能轻视任何基本的工作岗位,一个基本的工作岗位也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在实务中稳固自己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可以为下一步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会计是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行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学生必须脚踏实地,切勿好高骛远,清晰认清自己在本行业的中的不足、劣势和优势,以及要进步努力的方向,在工作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和地位,不断充实自己,丰富自己。

(三)提升自身综合就业能力

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首先要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态度,充分意识到专业知识对工作和对未来就业的重要性,会计岗位是一个能够直接将书本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具体工作的岗位,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会计工作也在不断变化,所以保持学习的能力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显得尤为重要。其次,会计专业学生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岗位也是管理岗位,而且和外界很多部门都是有互相联系的,所以员工要具备很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因此会计专业学生不能只会埋头“算账”,可以参加区域活动、学生会等来提高相关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培养自己的健康心理、团队精神等,在不影响专业课程学习的情况下,通过加强人际之间的沟通和团队协作,培养执行能力、协作能力等,在互助互动中,使自己融入集体,培养自己健全的人格和品格。大学生就业困难存在很多的因素,但通过学校和学生的相互促进和共同努力,深刻剖析学生就业难题,查漏补缺,扬长避短,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所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四)用人单位适度降低用人门槛,政府加以扶持

招聘单位对应届会计毕业生的接纳度要不断提高,通过建立专门的培训机构,为会计专业毕业生提供直接快速学习的平台。工作经验与熟练度只是考核会计人员的一项指标,还应当综合考核毕业生的学习能力,处理事务的能力,分析决策能力等。许多会计专业毕业生专业基础知识牢固,工作执行性强,可以高效完成企业的财务工作,不能带有色眼镜来看待应届毕业生尤其是民办高校的会计毕业生,给与他们更多地机会和宽容度。此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如与高校建立密切合作的关系,通过高校提出企业的人才需求,通过专项培养,为更多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另外,面对目前并不乐观的就业形势,面对就业压力的加大,政府需要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政策支持,给学生提供更多创业的便利条件和平台,逐步完善健全信息服务平台,使大学生获得更多的市场信息,增加学生选择的机会,进而增加毕业生的就业率。

四、参考文献

[1]蒋翠,张永杰.新形势下会计专业就业现状探讨[J].山东纺织经济,2018(9):8-10.

[2]董慧婧.“一带一路”背景下中职会计人才就业新契机探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3):15.

[3]王虹丽,陈晶.人工智能背景下会计专业学生的发展策略[J].信息记录材料,2018,19(7):166-167.

[4]张莹.高职会计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分析:以武汉交通职业院校为例[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7,28(4):279-280.

[5]卢莎,周启欢,郑铿城.高校研究生就业去向研究分析: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为例[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0(12):96-97.

填志愿时用写上私立高中的名字的。

私立高中有三个明显特征:

1、举办人不是国家机构;

2、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3、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也就是面向社会招收学生和学员,服务于不特定的群体和公民个人,而不是只招收某个团体、企业、行业、系统和特定群体的人为学生或学员。

扩展资料:

私立高中的性质:

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学考试等毕业证书,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国家有特定要求须使用国民教育系列证书的考试不能使用;但在全国范围内用于个人求职应聘、单位内部考评、定岗、晋级、涨工资、各类职业资格的中、初级考试、继续教育(如:研究生课程班)及出国公证等方面,社会认可,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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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研究院论文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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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论文方面,我可以详细的请教吗?扣扣,519758209

各学校规定不同,甚至没有具体数量规定,但一般应至少在20篇以上。参考文献表中所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私人通信和未公开发表的资料,一般不宜列入参考文献,可紧跟在引用的内容之后注释或标注在当页的下方。参考文献一般应按文中引用出现的顺序列出。同时有中文文献和外文文献时,为整齐起见,中文文献全部排在外文文献之前。

1、我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历史演进——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角度的研究(罗斌、宋素红,第1期)2、《循环日报》“论说”作者考——(萧永宏,第1期)3、科学传播的溯源、变革与中国机遇(贾鹤鹏、闫隽,第2期)4、民族文化经典的“再地方化”——“阿诗玛”回归乡土的个案(肖青、李淼,第5期)5、“皇国”的迷思:近代日本在华记者的情报活动——以末次政太郎及其《末次研究资料》为中心的考察(俞凡、谢小建,第6期)6、我国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体系建构的知识演进路径考察(齐爱军,第7期)7、在风险与利益间传达不确定性:科学事实查验对转基因食品议题信息误解的影响(刘于思、亓力,第7期)8、从“工友”到“他们”:建国以来特大事故对象指称词的变迁(1949—2016)(闫岩、邹文雪,第8期)9、在开放与保守策略间游移:“不确定性”逻辑下的新闻创新(李艳红,第9期)10、社交媒体用户的信息加工与信任判断——基于眼动追踪的实验研究(李晓静,第10期)11、单波、冯济海:《西方传播学理论是如何与马克思主义发生联系的?》,载《新闻大学》2016年第3期。12、郭恩强:《概念、语境与话语:“小骂帮大忙”使用之流变》,载《新闻大学》2016年第1期。13、郑雯、黄荣贵:《“媒介逻辑”如何影响中国的抗争?——基于40个拆迁案例的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4期。14、李红涛:《“点燃理想的日子”——新闻界怀旧中的“黄金时代”神话》,载《国际新闻界》2016年第5期。15、张涛甫、王智丽:《中国舆论治理的三维框架》,载《现代传播》2016年第9期。16、荆学民、段锐:《政治传播的基本形态及运行模式》,载《现代传播》2016年第11期。17、袁艳:《电视的物质性与流动的政治——来自两个城中村的媒介地理学观察》,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6期。18、黄旦:《报纸革命:1903年的〈苏报〉——媒介化政治的视角》,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6期。19、哈什·塔纳加、吴晓:《防火墙真的让中国与世隔绝了吗?从整合互联网屏蔽和文化因素的角度来解释网络用户的使用习惯》,载《传播与社会学刊》第35期。20、徐来、黄煜:《香港政治传播研究的轨迹与前景》,载《传播与社会学刊》第36期。

日本私立大学毕业论文答辩视频

湖北成人高考毕业论文要答辩。成人高考需要参加入学考试,毕业自然也和大学一样,需要修满学分和进行论文答辩。成人高考论文答辩需要去你所报名的院校。如果没有完成论文答辩这一步,就没办法顺利拿到毕业证。什么是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答辩老师)和撰写毕业论文的同学面对面的,由答辩老师就论文提出有关问题,让学生当面回答。它有“问”有“答”,还可以有“辩”。论文答辩基本流程论文答辩举行前,学生将经过导师审定并签署过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多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开始,老师告知大家答辩小组的名单以及答辩的规则。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作论文陈述。概述论文标题及选题原因,较详细地介绍论文的主要论点、论据和写作体会。老师向答辩人提出质询的重点问题。学生需要回答完所有的问题后才可以离开,答辩委员会集体根据论文质量和答辩情况,商定成绩和评语。学生返回答辩现场,老师告知学生答辩的结果并做出相应的评价。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对于组织者——校方,和答辩者——毕业论文作者是不同的。校方组织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简单说是为了进一步审查论文,即进一步考查和验证毕业论文作者对所著论文论述到的论题的认识程度和当场论证论题的能力;进一步考察毕业论文作者对专业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审查毕业论文是否学员自己独立完成等情况。温馨提示:犹豫和等待才是升本路上最大的障碍!关于提升学历的任何问题都可以找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

你好1.申请语言学校时间上没问题,如果直接申请大学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国内没法参加考试,第二没有找到导师接收你,在大学院要能进研究室才行。2.在日本的大学院里,考本专业是比较好的,也容易合格。3.首先日语应该能达到2级水平,英文方面没有特别要求,但有英文成绩有助申请入学。4.日本大学都是自主招生,同一所大学中不同学部对入学考试要求也有所不同,考大学院首先得到教授认可是很重要。建议你先申请语言学校,到日本后不仅可以熟悉语言环境准备考试,还可以和教授建立联系。北京关爱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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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利的话应该可以(一般手续最长3个月)2,肯定的3,立教大学一般,英语要求应该不会太高。4,日语只要好,问题不会太大。

国际私法典立法问题研究论文

你好,我也是国际私法的研究生,现在有关国际私法的研究在我国还存在较大争议,可写的地方也很多。我在这里就先列举一些,以供你参考。1,有关我国国际私法法典立法的问题研究。(即我国2012年前即将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立法建议,即可以从宏观的立法体系上,也可以从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来看。)2,有关自由裁量权运用问题研究。这也是一个大的选题,下面可以分出许多小的选题,看自己感兴趣的写。(比如说,在合同、侵权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中)。3,有关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其中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国际私法的概念等等。4,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包括选择法院管辖问题和不方便法院原则问题等等。

的写作,是对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综合考核方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 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 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 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在以上内容主要通过概括的方式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各国法律存在的冲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实在理论研究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一些学者在概述法律适用冲突的过程中将这一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发行主体的冲突、发行客体的冲突以及发行行为和管理的冲突,不论哪一种划分都冲根本上认识到跨国证券投资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也是未来需要我们重点解决的部分。 二、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世界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的行为都有规定,而且还存在着一些国际条约、多边条约等,那么在真正出现跨国证券投资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如何选择?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主要存在以下五种不同的问题,不论在证券交易还是发行都是存在的冲突规范。 一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 在跨国证券投资中,一旦出现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时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适用发行人的属人法,即由这个发行投资行为的跨国公司注册地的法律决定法律冲突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最主要的国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国际私法第28条第4款规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二根据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律解决纠纷 这就是典型的属地主义的思想,也是国家上比较多的做法,各国在规定一旦出现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时,许多情况下都是规定由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解决冲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因为发行地和营业机构所在地能够切实、准确的了解到一些跨国证券投资企业的情况,并可以通过登记情况的调查了解到及时的资讯,也便于当事人举证和裁决机构对纠纷的解决。 三适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国证券投资中,其发行和交易的物件是广范围的,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各国对法律纠纷解决的规定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同时为了实现权利的及时救济,比如韩国法律就规定了对于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取得、丧失适用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发展 这是针对跨国证券投资过程中证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问题规定,不同国家的规定存在区别,但是许多国家规定了在发生证券交易纠纷时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对纠纷进行解决。《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拍卖、招标或股票交易中缔结的合同适用拍卖或招标举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此外《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9条、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条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亦与"场所支配行为"的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进行地法律进行调整 跨国公司证券交易不同于国内证券的交易,跨国证券投资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具有更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证券交易,而且现代网路技术的发展,也为证券交易的跨空间性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发展的状况,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对于纠纷的解决适用交易进行地的法律。比如阿根廷法律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此外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 三、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发展 一证券交易的双重法律适用问题 在实际的工作和法律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有关证券规定的法律其实是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而且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也充分考虑的证券交易的双重适用的问题:强制法规定和直接适用法,在这两种不同立法思路的指引下,造成各国对于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交易问题规定不一。但是从主体和交易的强制性方面看,这是私法调整的领域,但是从国家规范证券交易和发行秩序以及管理行为上看,这又是公法的范畴。因此其是具有双重性质的法律适用。 二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问题 各国对证券市场实行管理的制度属于公法领域的规制范围,应当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证券监管领域中的这些问题,是各国证券法的直接适用领域,不存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或传统的法律冲突。如违反证券监管法规,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如致他人损害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证券监管属公法领域,但其所调整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及其规则在性质上仍属私法内容,所以证券法是兼具私法与公法内容的特殊法律部门。证券法规范证券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以民事责任为主的私法规制则是构建证券市场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各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构成的规定不同,导致了在证券跨国发行及交易的情形下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所以首先应对证券法中的具体规范内容进行识别,区分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以采用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四、结语 跨国证券投资的发展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表现,也是实现国家、社会进步的标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与世界各国进行有效的经济连结,利用世界的资金以及其他资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撑,是一个可取之道。但同时也要看到其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在竞争力、经营方式上的差别,这些问题最终都是要依靠法律进行解决,只有做好法律适用的选择,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才能我国跨国证券投资业务的发展提供依托。 参考文献: [1]周一虎。我国证券投资发展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论[J].金融发展,200910。 [2]孙南申。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问题[J].政法论坛,201003。 [3]解君。涉外证券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804。 篇2 跨国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 一、证券发行的法律适用 在跨国证券投资交易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或承销商以及投资人三者之间适用的合同关系精神之约束,那么理所当然应当是受到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根据在证券投资中所指向的相对人的不同,可以将证券的发行过程分为公募和私募,由于公募和私募所适用物件的不同,对于其相应法律关系的规制也应当不同。对于私募来说,在私募交易过程中所进行的都是双方之间要约与受要约或者协商谈判的方式进行,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所有活动都是在两者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进行的,两造行为都应当受到私法之调整,若是适用合同的话,也应当通过合同的冲突规范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公募活动来说,在采取合同适用的特殊方法的准据法来确定,也就说通过直接使用之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相应法律适用,因为,在证券公募投资交易活动过程中对证券投资发行地的社会公共利益都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那么,以下就重点讨论跨国证券投资中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 一适用发行行为地法 在法理精神上来进行考量证券发行所应当适用的法律,首先就应当要明确证券的法律性质。在很多国家证券都被视为一种债权,那么作为合同关系产生基础之一的债权,其适用的法律就应当是契约关系性质法律,由此角度来考察,证券的发行就应当适用契约关系的法律,契约关系的发生最主要的还是契约关系发生地,对于证券投资中的发行来说就是发行行为所在地的法律。从契约精神的实质来看,证券投资的发行适用发行行为地法律也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其主要法理基础在于"场所支配行为"传统的私法理念与行为习惯,证券的发行涉及资金募集、资讯披露等行为许多国家均规定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早在20世纪年代初,美洲国家会议通过的国际私法就作出了相关规定,关于股票或者债券在缔约一国内的发行都应当要按照发行所属地法来适用相关法律。在欧洲的大部分国家里,一般都是采用的股票证券遵循股份发行地法律,在他们的法律观念里,证券涉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的执行,一旦发生证券发行或者交易,势必会对国家金融证券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相对限定这类问题产生的影响,就必然要对证券投资中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至于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会出现适用法律依据不确定的情形,而适用法律常采用证券发行地法律,便于证券投资发行行为中的冲突解决。 二适用发行属人法 在部分国家将证券作为公司股权的一种存在形式,那么就采用公司内部章程相关管理制度来进行证券投资行为。采用属人法的优势在于只要确定了证券也即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所有权人,就可以立即明确证券发行所应当适用的法律,而无需调查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一系列执行。 在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规定的适用原则就是属人法,其具体体现在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支配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章程的法律,同样是采用属人法原则的还有匈牙利国际私法中确定,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在早期的德国司法实践中,也曾经在一段时间里将发行人的属人法作为证券交易准据法的判例,在一起个案中将投资者购买的德国以外国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在购买之后将其寄存于德国,在证券投资的后续发行过程中,由于证券的发行地在德国之外的国家,其取得或者丧失可能会丧失取得国的公司其他股东利益,那么此时德国的法律规定将采用证券属人法的形式保护股东利益。 三可选择适用属人或属地法 当然,不乏有些国家的立法将证券定义为股权兼具债权性质,在可选择适用属人或属地法国家来说,一旦发生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问题,就会通过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程式的规定采取选择性冲突规范来解决相应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中就有规定,通过发起书等形式或类似方式而发生的证券投资,就可以由公司的准据法或者发行地国家的法律进行相应的规制,从这条规定来看,一旦确定为证券投资中发生的法律冲突,就应当根据上述准据法冲突规范来予以解决,而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无论是选择属人法还是属地法,都可以作为解决冲突规范的依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就可以根据密切联络以及冲突解决便利原则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 二、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 一证券转让适用证券所在地法 一些国家将证券视为动产物权,而证券转让在性质上属产权交易行为。因此,证券交易适用的法律应当是适用证券物权关系,那么证券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转让、抵押乃至交易中与第三人产生的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很多国家都会参照物权适用原则采用证券所在地法的原则。在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中作出如下规定,股票转让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或者适用指示证券支付地法。在新修订的韩国国家俬法中规定,涉及无记名证券权利的法律适用要以该无记名证券所在地的法律。在我国证券交易中采取的也是该种规则,在我国境内涉及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之发行和交易,均适用证券法,可见,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的适用是采用证券所在地的法律,其中,作为连结点的所在地应为实物证券或者记录证券持有人名册所在地。 二证券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有些国家将交易中的证券视为债权,采取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一致的模式,如波兰等国的国际私法典。在证券交易的法律适用多是采用契约关系的原则,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跨国证券交易中采用的准据法就是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为根本,连线到契约关系中就是契约关系履行地,匈牙利国际私法中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法律,此外,波兰、加拿大等国家也规定了与国际私法理念"场所支配行为"相一致的操作规则。在我国的立法中也是主张我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 三适用意思自治及实际联络原则 在跨国证券的国际业务中,证券发行人、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主体间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应履行的义务都是通过书面形式合同来予以认定的,无论是证券发行人与承销人之间的承销协议、上市公司与证券所的上市协议乃至上述各主体相互间的各类证券服务协议,都必须是通过合同来予以明确约定。跨国证券国际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包含的上述关系适用的原则,一方面各国之间在民事私法领域内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跨国证券业务中也应当遵循这一根本原则,依据这一原则确定相应的准据法,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在意思自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其作出必要的限制。另外,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所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法院地有关资本市场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相牴触。而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或者作出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各国均主张按照实际联络原则来确定证券服务协议准据法,那么,按照实际联络之原则确定相应的准据法,依照联络最紧密原则就成为各国普遍的做法得到了推广,例如在证券承销协议中,承销证券构成证券承销协议的特征履行行为,因此承销方的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应为证券承销协议的准据法。 总之,在跨国证券投资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中,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那么对于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应当如何确定相应的准据法,或者应当如何确定在各国间都能适用的平衡性法律规则,就应当要因国而异、因地制宜了。 参考文献: [1]赖英照。股市游戏规则最新证券交易法解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黄振中编。美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3]王淑敏。新型贸易融资的国际私法统一法源研究[M].北京:智慧财产权出版社,2011..104·2015·08中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法学研究

摘 要: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既表现为不同法系的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也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它是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的法律冲突,并且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内容复杂,既有一般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有国际条约适用上的冲突。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区际冲突法途径、统一实体法途径以及统一实体法途径与区际冲突法途径相结合的途径。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特点;解决途径“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属地性法域之间法律冲突。”[1](P49)而法域是指“一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2](P386)。任何一个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社会背景。被殖民统治多年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各自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和立法权以及司法终审权。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同时存在大陆、香港和澳门地区之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彼此承认其域外效力,使得中国进一步成为多法域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在中国也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随着三地之间的经贸往来的进一扩展,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就日益突显,将来台湾统一后,这种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只会增强不会减弱。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具有非常复杂的特点:1、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西方法学家通常认为,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3](P78)据此分类,由于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仍保留原有的法律制度,香港法属于普通法法系,澳门法属于民法法系,而中国大陆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这样,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分属不同法系之间和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相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香港和澳门回归后仍保留原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变,而在中国大陆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和澳门与中国大陆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就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法律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在香港和澳门之间就表现为相同的资本义社会制度下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在国内没有统一的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的法律冲突在美国,各州法院对属于州性质的案件享有终审权,但属于联邦性质的案件,终审权则归属于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行判例法的美国,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他州法院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英国,情况也与之相类似。但是与美英不同,由于香港和澳门实行高度的自治权,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国大陆的法律除宪法和基本法外,基本不对两个特别行政区产生效力,香港法院对案件的终审判决也不对大陆产生判例法上的效力。因此,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各法域之上,没有最高司法机关对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加以协调”[4](P449)“这在国际社会是极其少见的。”[4](P449)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内容复杂。既有一般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也有国际条约适用上的冲突。”[5]以及某一法域的法律与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按照《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和《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节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条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要在这两个行政特区实行必须事先征询它们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适用。中国大陆虽未参加,但已经实行于香港和澳门的一些国际条约仍然适用于香港和澳门。“显然,这将会导致这样一种情况的产生,即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一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由此又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地区所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会产生适用结果上的冲突。这无疑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中一种特有的现象。”[2](P393)有学者将此种层面上的法律冲突称为“同为WTO成员的四个法域之间的冲突”[6](P573)5、也有学者认为各法域法律内容规定差异和复杂性也是构成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特点之一。[5]“鉴于以上各项特点,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属于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之外,与国际法律冲突几乎没有多大的差别。这些情况反映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一冲突的艰巨性。”[4](P449-500)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途径(一)一般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途径一般而言,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有二:一是区际冲突法途径,二是区际统一实体法途径。1、区际冲突法途径所谓区际冲突法途径,是指采取通过制定区际冲突法的方法来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方法。由于区际冲突法是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方法,而各国的实际情况又不一样,导致其相应采取的解决措施又各有不同:(1)采取一国内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方法加以解决。这种方法既可以采取就某一方面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方式解决各法域在该方面的法律冲突,如波兰1962年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区际私法》;也可以就全国各法律方面的法律冲突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加以解决。由于复合法域国家中各法域的实际情况复杂多样,一国各地区在短期内对所有法律冲突方面都达成共识难度较大。(2)由各法域在各自领域制定区际冲突法加以解决。此种方法是在各法域既有冲突法的基础上,根据一国成为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及实际情况,由各法域立法机关进行冲突法立法加以解决,可行性较大,但必须兼顾本法域与外法域的不同规定,避免出现较大的分歧。(3)不加区分地适用与解决国际私法大致相同的法律规则加以解决。“普通法系国家中,在冲突法意义上,法院将本国内的其他法域视为同其他主权国家一样的“外国”,因而某一法院在解决本法域与其他法域的区际冲突时,适用的是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7](P422)(4)将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只是简单地按照既有国际私法规则来适用区际法律冲突,是用一种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变化了的情况,毕竟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有着很大的不同,用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难免有失偏颇。2、区际统一实体法途径实体法途径“是指复合法域国家制定或由复合法域联合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有关跨区域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间进行选择,以最终消除区际法律冲突。”[7](P422)“统一各法域的实体私法,消除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源,当然是解决法律冲突最理想的模式。”[7](P422)但需要在私法较发达的国家才可能出现,如瑞士。(二)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1、坚持一国两制原则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以及今后台湾的统一,都是建立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的,因此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在考虑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过程,应首先考虑不影响一国两制为原则。2、坚持有利于增进中国四地经济往来、发展为原则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因此法律必须充分发挥其为经济服务的功能,区际私法亦然。不同法域的法律之矛盾势必阻碍区际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发展,因此,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另一个根本的出发点在于制度的制订应有利于促进中国四地经济的交往和发展。3、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和社会融合为原则四地的居民由于政治、文化、历史等原因而被分处不同地区,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交往甚为艰难。直到近几年,内地居民到香港、澳门旅游、购物甚至投资购置不动产渐为流行,而到台湾旅游成为可能也是近一、二年的事。究其原因,历史、政治原因固然不可忽视,不同法律制度所形成的障碍则更应引起重视,在设计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时亦应朝着有利于人员社会交往为原则。(三)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共同特点,也有着其独特之处。在设置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途径的时候,既要考虑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一般方法,也要根据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考虑特殊的解决方法。1、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途径同解决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冲突法途径一样,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法途径,也可以有3种方式:(1)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首先需要在充分考察中国四地各自法域内的区际私法并对此进行充分、有效的论证、协调的基础上始能成行。与统一区际实体法途径相比,“它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当事人也很难以它为根据来预期法律关系的后果,因而冲突规范缺乏实体规范那样的预见性和明确性。”[4](P131)但是区际冲突法又具有灵活、适应强的特点,在中国目前建立统一的区际实体规范仍存有诸多困难的今天,运用区际法律冲突途径解决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失为一种好方法。(2)由大陆、香港、澳门以及统一后的台湾根据中国已经是复合法域国家的事实,在各自原有冲突法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以解决有关的区际法律冲突。(3)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就某个具体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法律冲突法,然后再逐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区际私法。不可否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制度尚有法律、历史等诸多因素的障碍而面临困境,有学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各法域地区的国际私法。“…按照这种方法,各法域法官在审理区际民商事案件时,可以直接类推适用其国际私法上现有的冲突规范。…”[4](P452)笔者认为,由各地类推适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并不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之一。这是因为各区域延用已有的国际私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中国在出现多法域之前就有的做法,中国出现多法域之后仍延续此前的做法,实为一种消极的方式,根本谈不上“解决”。另一方面,中国是采取社会主义的单一制国家,将外法域视为“外国”不加区分地采用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做法将会(至少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误导人们将各地区视为单一“国家”,不利于人们统一国家观念的形成,特别是在香港和澳门刚回归不久、各项制度尚待完善、而台湾仍未实际统一之际,这种做法更是不能提倡的。2、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法途径不同法域的地区针对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现象,在详细考量各地不同的文化差异和不同的历史背景前提下,求同存异,据此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将原来适用不同法域的不同法律,经过整合、调适并进而制定统一适用的实体法,避免在不同法域的法律间进行选择,将从根本上消除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这被认为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佳途径。作为一种循序渐进的策略,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可有以下两种方式:(1)借鉴英国的做法,在中国少数不同的法域内先就某个法律冲突方面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如在香港和澳门之间制定可统一适用香港和澳门的某一实体法,在台湾和中国内地制定可统一适用的某一实体法。(2)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制订统一的区际实体法。中国实际上存在着四个不同法域的地区,制订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实体法,将可以避免多个法域之间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但是,由于中国四个不同法域地区之间文化、历史背景、人们思想观念等的差异,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在某方面共同适用统一实体法的局面,它需要一个长期、艰难而复杂的协调、磨合过程。在中国采取统一区际实体法途径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我国的四个地区,有着相似的文化背景,中华民族的许多文化传统都是相通的,因而,对于实体法方法应用的领域就相对能更宽一些;其二、应将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区际私法与在部分法域内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结合起来,在合适的领域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区际私法,在其他领域考虑在部分法域内制定统一区际实体法。3、统一实体法途径与区际冲突法途径相结合的途径统一实体法与区际冲突法这两个途径对解决中国目前区际法律冲突而言各有优劣。而审时度势,在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将两者结合起来一起考虑构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失为一个良策。(1)从实际来看,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规则并不现实,但是在经济交往频繁,已相当程度上形成唇亡齿寒的经济依赖关系、经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先制定局部的区域统一实体法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合适的区域,先制定区域统一实体法,在时机成就时再考虑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2)在不能制定区际统一实体法方面,则考虑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进行调整。(3)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冲突法规范或法律冲突方面尚未成熟的区域,则考虑先在少数区域内的某些法律冲突方面制定有少数法域参与的统一区际冲突法。当然,通过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而消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最好的办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尚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参考文献][1]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M].北京:学术出版社,1991.[2]张仲伯.国际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刘金国等.法理学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张潇剑.国际私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程宗璋.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4).[6]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赵相林.国际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私募毕业论文

金融创造与金融风险

形成真正的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市场价格对于社会资源的引导和企业行为的约束,提高市场效率。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难以脱离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和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 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是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虽然我国资本市场股票发行体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市场化定价,但是现有发行体制仍然存在行政控制环节过多、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一方面,股票市场发行体制仍然采用行政色彩较浓的核准制,从发行人资格审查、发行规模乃至上市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由监管机构决定。在境外成熟市场上,股票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程序更为便捷和标准化,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发行定价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另外,债券市场发行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由于不同部门制定的发行审批具体规则差别很大,从而造成不同债券产品的发行审批标准不同。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总体上是沿用高度依赖行政审批的额度制。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国债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收益率曲线不完整,导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均缺乏必要的利率基准,制约了债券市场市场化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是交易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交易成本较高。中国股票市场至今缺乏做空机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套利机制,限制了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充分发挥,降低了股票市场运行的有效性。在市场深度和流动性成本指标方面,中国股票市场与境外主要市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与境外市场交易的价格冲击成本相比,中国股票市场的流动性成本不仅高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成熟市场,还高于印度、韩国等新兴市场。债券市场交易机制有待完善。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相互连通不足,债券交易的流动性成本较高,效率较低。 三是登记结算的法规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技术系统仍然相互独立,同一个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分别登记在两个证券帐户内。这种相对分割的登记结算体系降低了股票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增加了跨市场创新产品推出的技术难度。 四是市场分割降低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目前中国股票市场分为国内A股市场、国内B股市场和香港市场(红筹股和H股),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市场间相互分割,缺乏必要的套利机制,从而降低了中国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有效性。 3、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多渠道吸引各类长期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 所谓多渠道是指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场外市场在内的多个市场,发展这些市场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减少经济对于银行间接融资的依赖。 2007年,随着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有了很大提高。统计显示,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已超过10%,而之前几年都只有百分之几。如果将海外上市企业融资计算在内,我国直接融资的比例还会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直接融资比例还比较低,尤其是债券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严重滞后。由于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增加了银行系统风险。因此我国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以平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关系。目前国际上日、德、美等发达国家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已分别达到50%、57%、70%。 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已经开始提速。中国证监会正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形成更有效率的场外交易市场,稳步推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我国已经全面完成创业板市场规则、技术及人员等各项筹备工作,创业板市场已经进入实质性筹设阶段。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将会使我国资本市场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方向迈出一大步。 一个成熟而又发达的资本市场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几点。一是要有一个发达的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既包括场内证券交易市场(目前的沪深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直接的产权转让交易市场等多层次、多形式的资本交易市场。在场内交易市场内部,又包括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大手交易、非流通股转让等若干交易平台。二是要有一个发达的债券交易市场,要采取措施进一步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动,推动场内外市场的融合,从而提高我国债券市场整体动作效率和流动性;还应进一步丰富债券交易品种,加快发展公司债市场。三是要有一个发达的期货市场,既包括商品期货市场,也包括金融期货市场等。 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既是资本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要求。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的资本市场是我国的企业融资结构安排、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强大动力,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的同时,为越来越多投资意识觉醒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可以预见,随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及各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随着创业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将能够在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提供更好的服务。 4、促进证券期货机构和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提升市场各参与主体的竞争力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发展、成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发展也将进入新的时期。促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更加规范化和国际化,完善治理结构,健全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服务和风险控制水平,培育出大批既了解国际运作、又服务于中国经济需求的专业人才。增强证券公司的各项主要业务能力,形成依托于本土市场的较强的全球竞争力。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应更趋多元化,增强抗风险能力。 全面发展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的资产管理机构,使中国资本市场成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大幅增加基金规模,丰富基金类型及品种。使中国资本市场成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出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其他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使其运营、管理更加规范,专业化程度和执业水平显著提高。

现在是2022年了,我就给你几篇最新出刊的文献,你参考参考吧1、贺瑞琪, 汪连新. 商业健康保险对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价值研究[J]. 金融, 2022, 12(2): 、邱慧. 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公司市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 金融, 2022, 12(2): 、陈志炜, 谢镇江.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产业结构的影响分析[J]. 金融, 2022, 12(1): 117-129.

私募比较好一些,可以比较深入,开放型写的太多了,没有多少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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