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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1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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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怎么说,一、仔细看看报名条件:学历、专业要求、工作年限、职称、技能要求等等是否满足要求;二、最关键的是部门领导和单位领导是不是同意你去报名的。我曾经的经历就遇到过类似情况,领导叫去学习考试,一旦去报名,就是岗位没有人手,不给签字,你仔细看看报考条件吧,看你说的专业应该是可以去报名的,质量、安全是一家的,安全是所有人都参与的,不然怎么会有“一岗双职”的说法,就是工作职责和安全职责。去问问领导吧,看他同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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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下属事业单位有:1、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博物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2、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出版社(农村读物出版社)、中国农村杂志社、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农业农村部党校)、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3、中国农学会、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财会服务中心;4、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中国-欧洲联盟农业技术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农业农村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5、中国农民体育协会、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秘书处);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7、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8、农业农村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部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等。农业农村部属于行政单位。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的具体主要职责是: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战略、规划和政策;监督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等。法律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长期从事农业科技管理及科学研究,近年来侧重于农业质量标准和食物质量安全研究与管理工作;十五期间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要技术标准专项总体专家组专家;先后率团赴意大利、摩洛哥、泰国、菲律宾等国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召开的全球性及区域性食物安全及食物质量标准会议。2007年4月23日下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叶志华就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集体进行了讲解。29年前,叶志华作为华中农业大学的高材生,被选送到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工作,从此开始了他在农业科学、植物保护及昆虫学研究领域的学术生涯。 这辈子与农业有缘“我与农业特有缘,不仅出身于农村,在考入华农之前,我还当过九真区农技站的植保员。这些经历,让我决定这辈子选择与农业打交道。”叶志华说。1977年,在国家恢复高考之后,叶志华考入华中农业大学,学习植物保护专业。当年叶志华所在的九真公社参加高考的学生有500多人,真正考上大学本科的就他一人。而在农村从事植保员的这一段经历,也为叶志华进入大学以后学好植物保护科学知识奠定了非常扎实的感性基础。1982年初,从华中农业大学毕业的叶志华被选送到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担任实习研究员,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叶志华说:“进入到国家级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通过与单位领导和一些专家打交道,深感所掌握的知识还很不够,应该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1984年,刚好有个出国学习的机会,但必须先通过考试。当时中国农科院及各省市农业科研机构共有70多人报名参考,确定只录取2人,最终叶志华以优异的成绩被录取。随后,叶志华被派往位于菲律宾的国际水稻所做研究学者,并在菲律宾大学攻读昆虫学专业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也相当艰苦,特别是语言问题。因为像我们那一代的大学生,外语基础都很差,基本上是上大学以后从字母学起的,一时难以满足国外的学习生活要求。”凭着一腔求索精神和天门人特有的拼劲,叶志华以全优的成绩完成了学业,提前半年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获得了昆虫学硕士学位,并按国家要求于1988年5月回国效力。1990年,叶志华担任了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科研处处长,负责“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农作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繁忙的工作期间,叶志华还参加了中国农业科学院组织的在职博士生的入学考试,这是他异常辛苦的一段时光,为了完成学位论文所要求的田间与实验室的试验任务,掌握充足的科学数据,他每天早上5点多钟起床,一直工作到晚上11点才下班休息,就这样坚持了4个半月,人瘦了十几斤。叶志华顺利地通过了博士论文的答辩,获得博士学位。5年之后,叶志华从中国农科院植保所调派到中国农科院科技局担任副局长。角色的变化,让他开始将视线由农业科研、农业科技管理逐渐投向了我国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的研究。 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鼓与呼在叶志华进入农科院科技局之后,我国也开始着手加入WTO(世贸组织)。“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国内农产品实现供需平衡,我国的农业也更广泛地参与到国际经济贸易的大循环,农产品同工业产品一样,应该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是以前我们更多的是关心其产量问题,而疏忽它的质量问题,这成为了制约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一大因素,容易遭受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法规或是标准来规范、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叶志华说。“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农业标准缺乏的问题表现突出:一是标准缺乏,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大宗粮食作物,只有一些简单的收购标准,仅靠杂质、水分的含量来确认等级,其他的指标,如营养品质、安全性状等都没有标准可言;二是标准陈旧,上世纪一些五十年代制定的标准,到九十年代仍在沿用;三是标准的技术含量低等等,这些现状已经制约了我国农业及农产品的发展。民以食为天,食品从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需要经过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多个环节。从现实情况来看,食品安全的隐患主要是食品原料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监控。”在此之前,我国就食品卫生和工业产品专门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规,但在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下,这些法规已逐渐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如《食品卫生法》只管餐桌,不管食品原料;《产品质量法》只管工业产品,不管农业产品,对量大面广质量要求繁多的农产品的监管无法可依。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到本世纪初,叶志华先后多次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农业部等部门汇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呼吁我国尽快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同时建立专门的科研机构和检测体系,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为了掌握我国农产品质量的一手状况,叶志华专门到国内一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调研,并将调研的结果向全国人大进行了汇报。2002年,全国人大组织《食品卫生法》执法大检查。叶志华作为农业方面的专家,先后参与了这次执法检查启动仪式、在农业部系统的执法调研活动和最后的总结汇报会议,并在几次发言中直接向全国人大汇报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并呼吁尽快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加强相关科研机构和检测体系建设。叶志华的发言得到了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佩云等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要求有关部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尽快纳入立法计划,将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纳入国家相关的规划。这也为后来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科研机构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为中央领导人讲解食品安全问题在叶志华等一批农产品及食品质量专家的推动下,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了立法计划,启动了立法程序。经过反复酝酿,多次修改,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最终于2006年4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主席令,同年11月1日,该法规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不仅使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农产品安全立法的国家,也有利于我国建立起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叶志华说。2003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农科院率先成立了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叶志华出任首任所长;2006年11月,经中央编制办批复同意,农业部在该研究所的基础上成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叶志华又出任该研究中心主任,成为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等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该所(中心)主要担负着国家农业标准研究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理论与关键技术研究、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着重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测技术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技术标准和完善的检测手段。只有这样,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让老百姓放心自己的菜篮子。”叶志华介绍,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从1999到2006年,农业部、财政部利用7年的时间实施农业行业标准专项计划,到目前我国的农业标准已近3000项,其中国家标准690多项,行业标准1600余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340项。与此同时,全国建成了300多个农产品质检中心,还有1200个县级检测站,包括家乡农业部门的检测站,既有常规例行监测、定点监测、拉网式检查,也有专项整治、抽检等等,形成一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体系,从而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基于叶志华在推动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测等方面发展上取得卓著成绩,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001年,叶志华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评委“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先进个人。近年来,叶志华侧重于农业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科研、教学与管理工作;先后担任多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大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总体专家组专家;主持和承担多项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及国际合作项目,包括主持科技部社会公益研究专项 “食物安全快速检测、质量控制与预警”项目、科技部国际合作重点项目 “中欧食品质量与安全体系建设研究”、欧盟第六框架计划“欧洲食品溯源性研究”项目和第七框架计划“阳光畜牧业研究”项目中方课题、美国农部美中科技合作项目“中国食品安全第三方认证的作用研究”等。此外,他还多次率团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和欧、美、澳等地区和国家举办的全球性及区域性食品安全和分析技术方面的专业会议或学术会议。2007年4月23日下午,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举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叶志华为主讲人之一,就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进行了汇报和讲解。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由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科学院主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支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办,是我国惟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的综合指导性刊物。其报道的范围主要是:宣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有关的政策法规,反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测检验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关的工作经验,开展有关的学术研讨,发布新的农业质量标准,探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之策,探寻实现农业标准化之路,探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学科建设和发展之道,提供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的信息动态,介绍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管理和检验检测的先进经验与信息。主要栏目:本刊特稿、本刊专访、专家点评、专题论坛、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标准化、标准制定与实施、质量认证与管理、质量监督与检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农业标准公告、研究与探讨、市场信息与动态、海外博览等栏目。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编辑部,邮政编码100081。电话/传真:,《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投稿电子邮箱:。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杂志论文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由农业部主管、中国农业科学院主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支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办,是我国惟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的综合指导性刊物。其报道的范围主要是:宣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有关的政策法规,反映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和监测检验的进展情况,交流有关的工作经验,开展有关的学术研讨,发布新的农业质量标准,探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之策,探寻实现农业标准化之路,探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学科建设和发展之道,提供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的信息动态,介绍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标准管理和检验检测的先进经验与信息。主要栏目:本刊特稿、本刊专访、专家点评、专题论坛、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标准化、标准制定与实施、质量认证与管理、质量监督与检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学科建设与发展、农业标准公告、研究与探讨、市场信息与动态、海外博览等栏目。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科院质标所《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编辑部,邮政编码100081。电话/传真:,《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投稿电子邮箱:。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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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健康观念的加强,食品安全对个人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化学,生物等各种各样 的污染,因此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有利保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利于民生,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癌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农产品食用安全性有很大关系,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的事件时也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有利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安全,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民以食为天”,现在绿色食品消费已经成为时尚,绿色无公害食品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农产品市场时常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民增产不增收,根本原因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检测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联系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进而促使农民生产方式的调整,力推绿色生态无公害农业的发展,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之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将随之提高,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作为一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学习,加强自身素养,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论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健康观念的加强,食品安全对个人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化学,生物等各种各样 的污染,因此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有利保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利于民生,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癌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农产品食用安全性有很大关系,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的事件时也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有利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安全,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民以食为天”,现在绿色食品消费已经成为时尚,绿色无公害食品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农产品市场时常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民增产不增收,根本原因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检测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联系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进而促使农民生产方式的调整,力推绿色生态无公害农业的发展,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之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将随之提高,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作为一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学习,加强自身素养,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概述了白水县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措施与对策,为县域设施蔬菜安全生产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设施蔬菜;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对策

陕西省白水县地处渭北高塬北部,近年来,该县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迅猛,是农民经济增收的又一支柱产业。然而,化肥、农药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在促进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设施蔬菜过量施肥和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问题。

1存在问题

化肥施用量严重超标

国家发展生态农业环境指标规定,农业化肥施用强度≤280kg/hm2,而白水县30户菜农的化肥施用强度最高为1875kg/hm2,最低为928kg/hm2,平均可达,是国家规定指标的倍。

高毒高残留农药仍在使用

由于被调查的西固镇王河村属无公害设施蔬菜生产基地,加之有蔬菜专业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在使用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少,但目前仍有2%~3%的菜农在使用甲拌磷、三氯杀螨醇等高毒、高残留农药。

忽视农药安全间隔期

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农作物最后一次施药的时间到农产品收获的天数,可保证收获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各种农药因其特性和降解速度不同,加之各种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不同,施用农药后的安全间隔期也有所不同。相当一部分菜农对这一常识掌握不全,为了保证杀虫、杀菌效果轮番使用,为了抢市场,喷药后急于上市的现象仍有发生。因此,寄希望于菜农守住农药安全间隔期成为保障蔬菜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的危害

过量施用化肥的'危害

农民长时间盲目施肥、滥施化肥,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化肥中的营养元素经地表径流和淋溶作用进入水体,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氮肥的流失还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导致硝酸盐含量升高,特别是蔬菜施用硝态氮肥,可使蔬菜中积累大量硝酸盐,硝酸盐在蔬菜储存过程中又可还原为对人体健康危害相当大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NO2-)+胺、亚硝基胺、次生胺致癌,并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出现“种瓜瓜不甜、吃菜菜不香”的现象,影响人体健康。

不规范使用农药的危害

高毒、高残留化学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会造成环境及农产品的污染,进而影响人体健康。农药在田间使用后,除少部分附着在作物体表外,大多逸散在大气中或降落在农田土壤中;大气和土壤中的农药,随着雨水的冲淋,又会进入邻近的水体;附着在作物体表的农药及进入土壤中的农药,又可被作物吸收而进入作物体内及农产品中。

3措施与对策

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亚硝酸盐等)的含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食用后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的蔬菜。发展无公害蔬菜生产,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指导方针,创造有利于蔬菜丰产、丰收的生态环境。

建立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

农技推广部门应指导菜农按照生产绿色食品要求的肥料标准(NY/T394—2000),科学合理施肥。

制定绿色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

让菜农严格按照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超标使用农药和过量施用化肥现象,为无公害蔬菜生产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

防止化肥、农药污染

一是针对蔬菜生长发育的特点和需肥规律,在温室内采土化验,按照生产绿色无公害蔬菜肥料使用标准进行科学施肥,减少因过量施肥对作物、土壤和环境造成的污染。二是认真按照《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依据各种农药的残留动态,确定各种农药在不同蔬菜上允许使用的次数、用量及安全间隔期,降低农药残留量。

充分发挥蔬菜专业合作社和专业技术协会的作用

通过专业协会、合作社,向菜农推广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抓好对菜农的专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专业技术协会与大、中型农资企业,供货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农民提供放心的农资产品,指导农户在农药使用的关键时期选择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品种,进行统防统治,生产出优质安全的蔬菜产品。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

农业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让农资经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禁用、限用农资产品的有关规定销售农药、化肥,形成从“田间-市场流通-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让高毒、高残留农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藏身之地。

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的职能作用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管理,有效保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监控,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把农产品质量关,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蔬菜的需求,充分发挥市、县农产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站对农产品生产中的环境进行监测和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的职能,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测。

产品质量是顾客满意的基础,产品质量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质量论文,供大家参考。

1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组织公司全面展开质量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利用数据分析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或潜在的问题,制定改进 措施 并督促实施。

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立足本职、 爱岗敬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善小事,何以成大器。”企业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企业的每位员工都必须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好,具备坚强的敬业精神,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兴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企业的发展考虑、思进取,为企业尽到主人翁的最大职责。由于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特殊性,质量管理队伍更应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具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白酒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全过程,是一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在白酒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质量优劣、生产过程中控制指标的检测、成品质量的控制等均需质量管理人员通过严肃认真的工作,秉承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地反映出来,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如质量管理人员不严守职业道德、牟取私利、弄虚作假,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质量管理人员对待本职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守职业道德。

质量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 文化 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具备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技能是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石。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规范、标准、掌握质量管理基本理论、 规章制度 。一个不熟悉质量管理制度的人,不可能做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一个只知道管理条例而不知道质量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员,无法进行有效的过程检查与控制。质量管理员需要和工人直接打交道,就一定要知道该怎么干,干好的尺度标准是什么,这样才能够真正去管理,才容易让人接受你的管理。

质量管理员应该养成好学的习惯,

善于分析 总结 ,持续改进社会在不断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不断应用,新的规范、标准都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去学习去认知,新颁布的质量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等也需要学习、熟悉、掌握、应用。因此,在不断的竞争中,白酒质量管理队伍的学习就显得很重要了,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各方面技能,才会使企业多一道防线。质量管理人员养成好学的习惯,及时学习并掌握质量检验最新标准、 方法 与法规,并在工作中不断分析、总结、改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管理员要善于团结同志

处理好人际关系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质量管理是最开放的管理系统,上至高管,下至一线、后勤工人,质量管理人员都要与之打交道。为推动全面质量管理的“三全”“(全过程”、“全企业”和“全员”)管理法,质量管理员开展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搞好同事、部门、车间等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要求质量管理员具有外向型的性格,开朗、活泼、主动、热情、善于交往。否则使自己陷于孤立,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面对的阻力就很难让自己很好地开展工作,陷于被动的境地。当然,搞好关系决不能放弃工作职责或降低质量标准。

具有白酒生产工艺知识

要熟悉白酒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料到入池发酵,分级贮存,再到成品灌装等整个生产过程,各个工序的主要控制点都要掌握。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时反映的是生产工艺的不合理性,只有熟悉白酒生产过程,才能发现问题所在,才能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起到真正的生产的“眼睛”作用,指导生产。

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质量管理员工作具有特殊性,必须对每道工序的质量了然于胸。因此需具备决断能力、应变能力、承受压力能力。处理质量事故时能果断应变,有争议时能决断处理,对待非议能承受压力,时刻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客观原则,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

3质量管理队伍的现状和提高途径

随着社会各界对白酒生产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的期望越来越高,对质量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管理队伍也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目前,白酒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很少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 经验 的高素质人才较缺,既有质量管理专业特长,又有其他相关方面业务特长的复合型人才尤其缺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花冠”的实际情况,通过外招、内选来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质量管理队伍;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 教育 培训。以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为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对质量管理队伍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基础性、专业性的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为适应新时期的白酒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 渠道 开展质量管理干部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自己队伍的业务水平;引导质量管理人员,深入生产、销售一线,切实把握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有效信息。

加强适用人才的引进

在充分利用现有质量管理人才的基础上,注重质量管理队伍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地引进社会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质量管理队伍力量,提高自己队伍的整体水平。

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新机制,不断强化质量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通过开展职业道德、职业作风、职业纪律教育并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考核,来规范工作作为,使质量管理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科学公正、严格产品质量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质量管理队伍道德风尚。

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制度建设

打造一流的质量管理队伍,必须有一套从严管理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各项规章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如:“花冠”建立了窖池档案、贮存档案、点检卡、破坏性检验、风险控制等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奖惩,狠抓落实,规范和约束人员行为,保证质量管理监督的公正、高效,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战斗力。

4结束语

酒,名在质量,精在勾兑,细在工艺,贵在风格;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竞争实质是产品的竞争,而产品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质量上,白酒生产企业要大发展,必须要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竞争的核心动力。一方水土酿一方美酒,滴滴花冠酒无一不注入了花冠人的心血与热情。记得刘总说过:“只有过硬的产品质量,才有市场,质量和生产能力是开拓市场的基石!”而花冠的质检人正是基石的奠基者。

1.前言

质量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消费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一个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的提高可以给企业带来广阔的经济前景。质量与效益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产品质量高则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差则经济效益差,甚至无效益或发生亏损。但是,这并不是说,只要无限度的提高产品质量就能无限度的提高经济。在质量转换为效益的过程中,决不可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质、本、价、量、利是相互联系的,质量的变化会引起成本、产销量、价格的变化,并最终引起利润的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质量的提高带来效益的增加,也可能是质量的不合理提高(如增加过剩功能或提高非符合性质量)而导致效益下降:也可能是质量的全理下降(剔除不必要的功能或过剩质量)带来效益的增加。现代质量经济控制是以产品质量的经济作为控制内容,运用科学的控制方法,从研究产品质、本、价、量、利的关系入手,通过控制质量的变化,来影响产品成本、价格、销售量和利润的变化,寻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生产出适宜的产品质量(符合性产品质量),并为企业带来最好的质量效益。

2.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控制与质量经济现状

近年来,随着装备工程化、实用化、批量化的发展,国家对电真空器件提出了更高的质量与可靠性要求。不仅要求精度高、环境适应性强,而且要求“长寿命、高可靠”。目前,航天、航空等系统整机单位对重点型号的管理都比较规范,制定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电真空器件控制要求。普遍要求装备用电真空器件优先选用国产,进口电真空器件选用比例也有一定的要求。而对于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要控制好产品质量,就相对困难得多。电真空器件配套生产单位一方面要研制生产电真空器件,需要采购原材料;另一方面也要研制生产一部分模块、组件,需要的电真空器件除自己生产外,还要外购。首先是单个订单数量少、金额小、要求高,在原材料、电真空器件采购和质量控制上就存在很大的困难。因为我国的基础工业相对比较薄弱,关键、重要类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相当一部分要依赖进口才能解决,在采购数量少、质量要求高的情况下,很多时候还需供应商的协助才能完成;其次是电真空器件生产单位的复验检验条件不完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比较少,要对采购的原材料、电真空器件质量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评价,存在不小的困难;最后,由于关键、重要类原材料、电真空器件大部分采购都是通过经销商完成,时常有断货和更换渠道的可能,经销商的质量监督又很难落到实处,就很难保证采购产品质量。综上所述,我国电真空器件制造行业质量差,档次低的问题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成为了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影响整个经济运行质量的一个突出问题。近两年,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率:大型企业93%、中型企业:70%,小型企业仅为:66%。而电真空器件因质量问题的返修率为43%,这即影响了品牌效益,又徒增成本,是质量与效益的典型反比差。

3.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

质量经济的内涵

质量经济是质量经济效益的简称,所谓的质量经济效益就是产品质量改善所发生的费用与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的比值。它是通过质量收益与质量成本的对比关系表现出来的。质量收益是指由产品质量方面所带来的收益。即出于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带来的总收入。对于企业来说,质量收益减去质量成本等于质量纯收益即质量利润,而质量收益除以质量成本则表现为质量效益。

质量控制的内涵

本文探讨的质量控制实质就是产品最佳质量水平,产品最佳质量水平是指使企业经济效益达到最大时的那个质量成本决定下的质量水平,它的确定要从质量成本、质量指数及企业利润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

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联度

世界著名质量管理专家朱兰博士()定义:产品质量就是产品的适用性。其实质反映了产品质量是一个发展的、变化的、动态的、相对的概念.由于各地区人文情况,风俗习惯,价值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影响。一个地区或国家认为质量最好的产品,在另一地区、国家不一定有同样的认为。过去某时期普遍认为好用的产品,如今也不一定认为是好用的产品。产品质量的动态性、相对性决定了企业生产产品,要保证其质量必须注意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因为具有质量意识的员工,才具有创造性几主动性,才能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并能善于总结过去经验,不断适应形势对产品质量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从而保证生产的产品高质量。鉴于此,强化员工质量意识就成为企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据笔者的调查体会,企业要做好这项工作、完成此任务,除了领导要注意坚持长期努力开展工作外,还需要让员工了解、熟悉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知识。产品质量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指标。企业生产产品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有很多,如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产品消耗、工资支出、产品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上缴税金等。在这些指标中,产品质量是核心指标,居中心地位,决定着 其它 一切指标。因为只有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满足用户的需要,产品产量才是实在的,产品消耗才是合理的,工资支付才真正体现了按劳付酬,产品销售才通畅,企业利润目标才能实现,上缴税金才有保证。

4.质量经济与质量控制的关系

质量与效益是互相统一,互相关联的

在市场经济时代,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质量与它所产生的效益是紧密相联的,质量与效益既互相依托,互相影响,又互相制约,互相推动。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将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占领市场并庶得经济效益,“质量第一”这一 口号 ,对精明的企业经营者来说,已经不再是墙上贴的和嘴上讲的,而是把它当作企业产品生产经营的首要工作,因为它是企业兴衰与存亡的关键。可以这么讲,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年代,对质量的认识与管理采取的是“口号式”、“竞赛式”、“检查式”的行政手段的话,那么现在有所成效的企业经营者都相继突破那个年代 思维方式 和管理方式的框框,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即实施将质量管理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并始终以产品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以效益为目标的全新思路。

质量与效益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

质量与效益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始终是互相依托、互相影响的,若质量过剩,企业所支出的成本将过高,企业利润将相对减少;相反,若质量过次,导致失去用户,失去市场,造成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畅,不但效益无从谈起,连简单的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因此,不论质量过剩还是过次,影响效益起主导作用的是质量。质量过剩导致的利润下降,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如何从某一个档次的最高质量去满足用户所需,如果把产品在市场定位某一档次并供给某一层次的用户或消费者,那么就应该在这一档次内要求用最好的质量来满足用户需求,而不必用高一档次的产品质量来要求,以避免由于质量过剩造成的利润下降,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质量对于效益的影响,不论是正负效应,质量的作用应该说始终是处于主导地位。制造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业的服务质量好,市场占有率就高,用户和消费者就满意,企业的效益就好。反之,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差,市场占有率就低,无人光顾,效益自然就差,纵观许多企业的沉浮及企业经营者的成败无不证明这一点。

质量与效益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质量与效益还有相互制约和互相促进的作用,效益在经济运行中对质量也不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反过来,它也有很有力的促进作用。企业效益提高了.对质量的重视投人也加大了。质量提高了又反过来提高企业的效益,“创名牌”就是一个效益对质量促进作用的最好例证,当企业的产品在市场刚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给企业初步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时,精明的企业经营者不会贪图眼前的一时之利,而是进一步加大投人把产品质量提高,把售后服务搞得更完善,有意识地使出以前抓质量为中心的“创名牌”各种招数,随之带来的“名牌效应”使企业乘风破浪驰骋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为企业燕得新的壮大与发展,当然,企业效益也将大幅度增长。因此,如果说企业的生存靠市场,那么市场的竞争靠的就是质量,而名牌是质量优良的最佳标志。

5.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只有具有强烈的质量意识,才能使企业的产品质量长期保持高水平。要提高企业质量经济,就必须强化企业质量控制,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靠质量振兴和保持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检测专业的设备、配套的试剂价格昂贵,学校难以承受,而行业单位国家投入大,设备好,从业人员素质高,所以,把课堂引入企业,把教学放在现场,可实现校、企间实践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缓解学校资金难题;还可提高学生专业技能,为企业储备人才。因此,辽宁职业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主动寻求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大胆尝试“走出去建专业”的新路子,创新“企业课堂”新形式,构建并实施“三结合、三阶段、专兼结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一、以“企业课堂”为载体构建的“三结合、三阶段、专兼结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模式

辽宁职业学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通过与铁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铁岭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行企业合作,创新“企业课堂”新形式,构建了“三结合、三阶段、专兼结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新模式,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辽宁农业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三结合”,指的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联合,共同开发课程、共同探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学生素质,培养出符合企业需要、行业达标的优秀人才。

“三阶段”,即把学生三年学生生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第一个学期,为“走入企业课堂”的职业体验阶段,学生主要是进行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学习,学习的场所主要是校内的检测中心,其次是在社区、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职业体验,熟悉岗位环境,感受 企业文化 。

第二阶段为第二、三、四学期,为“进入企业课堂”的职业训练阶段。针对相关岗位群的能力要求,开设专业学习领域一般课程和核心课程。一般课程在校内实训场所完成。核心课程则引入“企业课堂”,组织学生直接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学习与实训。

第三阶段为第五、六个学期,为“融入企业课堂”的企业历炼阶段。学生进入合作行企业,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参与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全过程的“行企课堂”。

在三个阶段的学习中,完成专兼教师结合、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二、“企业课堂”的实施

1.建立“企业课堂”人才培养机制

成立由企业专家参与的校企合作理事会,以合作育人为目标,以合作就业为导向,以“企业课堂”为平台,建立“企业课堂、双向参与、育人主导、互助双赢”的人才培养机制。

2.确定“企业课堂”合作企业

经过对辽宁省铁岭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企业的认真考察与交流,最终选定铁岭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铁岭市畜产品安全检测站等10家行业作为“企业课堂”的合作企业。

3.设立“企业课堂”特聘兼职教师库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面向合作企业招聘了在相关企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能工巧匠”,设立特聘兼职教师库,打造“专兼融合”的高素质、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4.商定“企业课堂”教学实训项目及时间

校企双方共同商定了“企业课堂”教学实训项目及实训时间。从2012年3月以来,先后安排2011、2012、2013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的160名学生分别完成了42个实训项目、160学时的职业训练教学任务及420学时的企业历炼实践训练任务。

5.实行“企业课堂”双教学管理

为了加强“企业课堂”期间教学实训管理,校企共同组建了校企双元教学实训工作管理小组,校企双方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由校内任课教师及企业特聘实训指导教师任组员。校企共同制定“企业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共同管理学生,实施“企业课堂”全过程监控。

6.开展“企业课堂”考核评价体系

以行业单位对员工的要求为管理指标,以员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了“企业课堂”校企双主体共育、校企生三方参与的“全程式、多面化、立体式”考核与评价体系。

三、实施“企业课堂”效果

1.形成了“四双”策略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按照校企“双主体”共育的理念,形成“双地点授课”、“双教师教学”、“双管理育人”、“双考核检验”的“四双”策略,稳步推进“行企课堂”模式的实施,探索出实践育人新方式。

2.打造了“双能”教师

参加“企业课堂”的专任教师不仅辅助兼职教师管理学生,而且全程参与行企业检测工作。这样不仅提高了专任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而且还促进专任教师及时捕捉到行业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提高了教学水平。

3.密切了校企联系

通过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到学校授课和安排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进行 毕业 顶岗实习,使得校企间建立起了合作关系,有利于校企双方在办学、人才培养、科研等方面有更深更广的合作,促进校企间和谐和发展。

4.扩大了学校及专业影响

专任教师带领学生到企业参加“企业课堂”学习的同时,也向企业展示了学校和专业的办学实力、先进观点和师生风采,提升学校及专业在行企业的影响力。

5.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

通过开展“企业课堂”教学模式,使学生学习了企业的各种相关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防范要点,熟悉了检测技术规范、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培养了学生遵守纪律、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等职业精神,实现了学生在校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提高了人才培养质量。

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按照校企“双主体”共育的理念,通过采取“四双”策略,以“企业课堂”为载体,构建农产品质量检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为食品及饲料行业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了一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做到了企业化训练、素质化培养、高位化就业,实现了校企协同发展,互惠双赢的发展目标,达到在育人中创收、在创收中育人的效果,将产教结合,校企合一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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