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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方面的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7:57:03

证据法方面的毕业论文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opularity of the network, a new for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evidence that the emergence of more and more in people's lives. However, due to their study of China's late start, the starting point for low, a serious lack of relevant technologies, making the law of evidence existing norms in the field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s basically no laws in the state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use of many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legal position, evidence-gathering procedures, the burden of proof procedures and certification process of these four aspects of an analysis of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and measures to promote China's legal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urther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network, a new form of evidence that electronic evidence more appear in people's lives. But because of its study late start, low starting point and related technology, makes the serious lack of evidence in existing in the field of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can basically, electronic evidence in criminal lawsuit application meet many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from the legal position, forensics program, procedure and program burden of these four aspects of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to promote our country electronic evidence law system and improve the words: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The criminal evidence legislation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毕业论文选题最好要范围狭窄一些,太宽泛了很难写透。公益诉讼选题宽泛,案例比较好找,不过概念的界定比较困难,社会效果方面也认识不一,个人觉得不是很好写。建议写程序法方面的论文可以写证据法,专门写民事诉讼方面的,举证责任比较热了最好避开不写,新颖性建议可以试一下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等概念,国内的论文不是很多,不过台湾有很多书籍可供参考。

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

你在网上搜‘证券 投资’,哪方面参考文章多就写哪方面。

投资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试分析我国现阶段货币政策调控的作用 2.论通货膨胀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3.浅论政府投资与市场投资的博弈现象 4.浅析取消出口退税制对外向型上市公司的影响 5.论新会计制度准则下公司理财的发展 6.试分析我国目前人民币流动性过剩的解决方法 7.对我国财政分权理论发展的思考 8.浅议现阶段政府对股市调控政策的利弊 9.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其未来创新趋势10、试析全面股改对我国现阶段股市发展的影响11.浅议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前景12.论家庭或个人理财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3.关于当前证券投资基金热销现象背后的思考14.试分析基金重仓股对市场产生影响的利与弊15.试论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中目前存在的问题16.浅析我国百姓金融理财发展新趋势变化17.试分析人民币连续升值对股市产生的影响18.浅议我国居民个人应如何进行投资理财规划19.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及对策20.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的建设21.资产证券化:解决商业银行资本约束的新路径22.试分析解决保险风险证券化存在的障碍及对策23.对当前我国股市投资过热现象深层次的思考24.关于金融证券化与不动产证券化的分析25.试分析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资产管理对策26.实施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理性分析与现实选择27.未来金融创新新领域:资产证券化28.对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考29.关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研究30.对国有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前景探讨31.试析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社会作用及其发展32.论保险业在资本市场的创新工具——保险证券化3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研究的探讨34.股权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前景的探讨35.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关键环节及制度条件的思考36.针对目前市场的流动性过剩应如何解决方法问题的探讨37.试论国际投资基金在跨国流动中带来的危害及其对策 38.试分析我国当前存在的金融危机潜在威胁及其对策39.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反复出现过热现象的思考及其对策40.对我国证券市场大力发展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方向的探讨41.试分析对实物资产投资与金融资产投资的各自优缺点42.对投资理财专业进行模拟实训方式的探讨及其改进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财富也与日俱增,证券投资基金是人们较为喜欢的一种投资方式。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学结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证券投资课程是高校需要加大实训操作的课程之一,目前我国证券投资教学在实践教学上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 文章 针对目前高校证券投资教学的不足列出具体的解决 措施 希望可以让证券投资课程取得新的进展,为社会为国家做出新的贡献培养出更加优秀的证券投资人才。

关键词:证券投资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高校证券投资课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完善实践课程的课堂教授环节及内容,让实践课程真正意义实现。在教学中除了教授理论知识教师需要相应增加实训操练内容以实训促进课堂的开展。

一、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课程实践教学中学生应当明确未来学习的方向,在以后的学习和就业中才能应对自如。在大学生日益普及的今天学生的就业形势也变得更加严峻,高校一方面需要教授给学生专业知识同时又要教会学生如何在社会立足和更好的生存。对于证券投资学来说其专业度更高需要学生对知识又更加深刻的认知。高校在证券投资实践教学中不仅需要教授给学生基础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将投资的新型观念以及 方法 教授给学生。要想让学生掌握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离不开教师的实践性教学,很多学生在学校内根本无法准确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专业学科,所以对未来的 职业规划 毫无头绪。在证券投资课程的实践教学模式下学生可以逐渐找到自己对所学专业的定位,明确自己在所学专业中扮演的角色这样有助于学生对自身未来的目标设定。全面的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对证券投资课程相关知识更深刻的了解,在以后的就业过程中才能拥有更为丰富的专业水平能力。对证券投资而言实践更胜于理论知识,在对其进行投资分析的过程中离不开理论知识的专业性指导又需要丰富的专业实战 经验 为支撑。某种程度而言证券投资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专业课程而存在,更带有一定的艺术色彩。高校在证券投资教学上应当积极响应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历程,在此基础上明确证券投资学的核心知识点和重点,注重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努力做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二、证券投资学实践性教学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存在很大的弊端且教学内容比较单一固定,在对证券投资所做的有关调查显示大多数的学生虽然经过一定的时间学习证券投资类知识,但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并不能代表能够熟练运用有关知识。很多学生缺乏对证券投资学科交易技能的运用甚至对证券投资学中隐藏的风险评估无法客观对待,这让所学的证券投资知识无法很好地运用到实践操作中。现在很多证券投资教学在实践教学中习惯性将资产定价以及投资管理作为重心,教师过度重视技术层面的内容却没有做到对技术进行有效且理性的分析。目前高校内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的教师很多都是非专业性教师,这类教师在教学中往往采取灌输教学的模式。即使教师能够考虑到实践教学的方面但是所采用的方法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教师在采用实践教学的方法时未能将相关交易软件充分利用进行模拟导致学生无法在实验过程中清晰的看出其中应当重视的要点。还有一部分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学生的模拟操练比较的死板教条,并未通过理性分析找出投资的方法窍门,所以总而言之没有能够真正做到实践教学。

三、高校证券投资实践教学的探索

1.设计层次分明,目标明确的实践教学情境。如今高校几乎已经能够实现对证券投资学进行实践教学,但是在实际教学中仍然有所欠缺,为了让教学的目标更加的明确让课堂教学可以得到更好的效果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应当努力根据课程内容要点以及学生学习的具体内容来进行实施。为了方便学生理解教师可以营造出实践教学的情境氛围,设置的情境氛围应当具备相对应的学习要点。

在实践教学操作过程中教师可以适当开展证券投资有关的模拟活动,让学生能够做到踊跃参加,经过不断的训练将操作技巧全部掌握。为了达到预想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的效果给学生营造实践教学氛围高校可以购买金融类相关软件,给学生创造出模拟的实验基地,让学生的学习热情得到放大。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作为媒介,通过在实训基地中的模拟化交易让学生能够对实验操作的得心应手。学生也可以充分运用起证券投资中的股票发行以模拟炒股的方法增加实训操练的机会。

2.将校内实验校外实训基地共同结合丰富实践教学。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不仅由高校课堂组成,还需要校外实训基地的辅助来帮助实现。高校也可以邀请校外的证券投资实践专家来校进行专题讲座,让学生自行发挥给学生自由选择实训单位的机会。高校内的实训课程一般会选择在学期内的固定学时完成,校内实训课程一般是教师进行专业的指导与教授,给学生模拟操作的机会。在模拟操作中通常包含有模拟分析的板块以及模拟进行交易的板块等等。在实训时为了增加学生学习乐趣检查学生学习的效果可以对实训比赛进行适当的考验,通过比赛的方式可以让学生和教师对证券投资学的学习内容一目了然。在学时内的实训课程应当在证券投资学课程中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最佳,在最后的实验实训课程也需包含在其中。教师可以给学生适量的模拟资金让学生进行模拟投资,在模拟投资过程中可以反映出学生的模拟投资情况。让学生既能学到证券投资学知识又能有实训操作的机会。

校外的实训基地一般需要符合校内的实训课程内容,校外实训基地应当与高校签订相关协议,共同为学生的证券投资学贡献出自己的力量。高校可以将实习工作队伍进行完善成立专业的领导队伍,让学生可以在这一实习基地中更好的参与校外的实践活动。高校在实习基地中企业也可以让优秀的业务高手来为学生做专题讲座,挑选比较 热点 的证券问题作为讲座的讲解重点,让学生第一时间对证券投资学新的变化及时了解掌握。

3.建立网络指导平台,开展实时跟踪指导。高校在进行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时需要搜集足量的网络资源,根据我国证券投资交易的发展状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探讨。我国每天的证券交易时间是有限的并且证券投资学的课时设置也非常紧迫,导致在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中会反复对证券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分析才能对实践做出相关的决策。高校为了给学生学习证券投资学实训课程提供便利会在班级中设立有专门的课程实训的讨论处。

在群体讨论过程中教师可以将互联网平台充分的运用起来,准确并且及时的掌握学生的学习现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才能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在这个平台中学生可以全身心投入去钻研探讨,将学生讨论的结果与教师指导的结果进行融合。所谓网络跟踪指导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教学辅导,保证实践教学的开展顺利进行。

四、结语

高校为了让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应当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情境氛围,找出相关的学习案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同时结合互联网媒介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的系统,让学生可以真切的感受到证券投资的实践性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刘洋 单位:西安翻译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熊广勤.证券投资学课程实践性教学模式探析[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4).

[2]于丽红;兰庆高.证券投资学课程研究性学习教学理论与实践[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

摘要:投资模拟主要采用实验室上机接收股市行情,给予每个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买卖。交易对象仅限深沪A股,尚未涉及期货、外汇和投资基金。

关键词:证券投资;实践课程;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规范,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这就对高校证券投资教学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学教学中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教学的广度与深度也要相应进行变革,在注重投资分析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将实践教学环节提升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

二、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科学设计是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实践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尽管部分高校对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实践教学进行了探索,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实践教学模式,因此各高校培养的 毕业 生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也参差不齐。 总结 现阶段实践教学改革的过程,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目前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重理论,轻实践。传统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教学主要对证券投资理论部分进行讲解,力图让学生从理论角度掌握证券交易原理、证券市场运行规则、内在机制,而且其授课教师多由缺乏实践经验的非科班教师担任,他们的教学习惯多以板书或者辅之以简单的多媒体教学,其指导的学生在理论方面或有突出特点,但是在实践操作经验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大多高校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并没有真正摆脱单向灌输理论的传统教学模式。

2.实验室设备简陋、陈旧,使用效率低。目前很多高校到现在还没有专门的金融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备配置尚不齐全,给实验教学的顺利开展带来障碍。目前,金融实验仅有股票投资模拟,而期货、外汇、 保险 实务、金融工程等课程尚未开设实践教学环节,造成资源浪费。

3.模拟交易软件配备不全。很多高校在学校设立专门金融实验室之前,由于教学经费不足,致使在实践教学中只能使用同花顺天空版、大智慧等免费的行情分析系统,模拟交易操作处于半手工状态,需要任课教师和学生主观判定交易是否成功。

4.金融数据库尚未建立。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还有赖于及时完备的信息平台。信息来源应有互联网和离线金融数据库构成。行情软件信息库是学生进行技术分析的必备条件,而离线金融数据库是学生进行基本分析的需要,有助于学生从全局把握投资对象。

5.实验内容单一,实验方案不完备。目前,投资模拟主要采用实验室上机接收股市行情,给予每个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进行模拟股票买卖。交易对象仅限深沪A股,尚未涉及期货、外汇和投资基金。

三、实践 教学方法 构建

1.教学内容模块化设计。《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课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进行模块化设计的教学内容应包括以下部分:

(1)证券投资基础知识。包括证券投资工具、证券市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等内容的投资组合理论、套利定价理论、因素分析法等。

(2)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分析、中观产业周期分析和微观公司分析。

(3)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包括K线理论、道氏理论、波浪理论、切线理论,证券投资技术分析方法。

(4)投资组合管理。在明确了教学内容之后,根据每部分的教学要求来组织和设计开放式研究性教学环节。我们认为主要的实践环节应包括:运用投资基本理论进行投资组合分析、基本证券商品交易、证券投资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投资组合修正与评价等内容。

2.模拟化教学。与模块化教学内容相适应,首先扩展实验对象的范围,将股票、封闭式基金、期货和外汇作为模拟交易对象,使学生充分体验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差异。此外,根据上述各部分的教学要求来设计可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1)证券模拟交易实验设计。证券交易模拟操作程序设计:①要求学生从开户(股东账户与资金账户)、委托、成交到清算交割都自行操作一遍,使学生掌握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②在沪深两市选择3~5只股票进行模拟交易。同时要求学生填写交易日志,以备投资盈亏分析和撰写实验 报告 使用。在实验初期,教师引导学生掌握大盘信息和软件使用方法,使学生对证券市场有初步了解。③选择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品种进行模拟多头及空头交易。④在英镑、美元、欧元、日元等常用8种交易货币中,选择两组货币来模拟外汇实盘及外汇保证金交易。

(2)基本面分析。在学生熟悉交易环境后,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先进行基本分析的实践训练。以学生重点关注的2只股票为分析对象,从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背景及发展趋势、发行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3方面分析企业投资价值,同时作为选股依据之一。

(3)技术分析的实验设计。在技术分析环节,要求学生结合各种技术分析图标和指标,根据自己对市场行情的研判,选择拟投资的证券品种,做出买卖决策。这部分包括必选实验和选作实验。必选实验包括最基本的K线组合、均线分析、形态理论和包括MACD、KDJ和威廉指标在内的8个技术分析指标应用。选作实验则是对必选实验之外的其他技术分析工具和指标的应用。此外,在期货模拟交易和外汇模拟交易过程中,也要运用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指导投资决策。

(4)投资组合管理和业绩评价实验设计。首先,引导学生根据市场数据和信息来理解不同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测算自己所关注股票的风险水平。然后,要求学生根据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性及其市场表现来构建自己的投资组合。要求学生注意搜集和整理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每日要对自己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修正。

(5)实验考核。实验结束时,要求学生撰写股票投资模拟实验报告、期货模拟交易实验报告和外汇模拟交易实验报告。报告中应涵盖对实验过程中重点关注并实际操作的投资品种作全面投资价值分析,包括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和投资组合分析。

3.案例教学。

(1)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案例教学介绍。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是一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理论体系复杂且具有较强实践性和应用性的课程,所以利用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学会运用基本分析法和技术分析法进行证券投资分析。学生通过案例教学获得的知识是自己理解了的知识,是有着真实背景的知识,而不再像课堂讲授法下获取的抽象的、过度概括化的生硬知识,它能立即被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处理类似的证券投资问题,将是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

(2)认真挑选有代表性的动态案例。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和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认识,在系统讲解基本知识之后,可以通过上海和深圳等国内市场的上市证券种类进行概览,总结和比较中外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差别,对国内市场各类证券的市场特点和表现进行直观对比。而课后可以要求学生观察并对比市场上的证券品种,结合教材中的要点在当前市场背景下具体分析相关品种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对各种证券的特点有更加直观的认识。

(3)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案例教学的实施。从证券市场中精心选择证券投资案例,案例要求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认真设计课堂活动 实施方案 。①案例教学与理论学习进度相结合。根据教学大纲,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按照证券投资学课程的理论学习顺序和学习目的编写案例,便于根据学习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案例训练;尽量选用比较新的案例进行教学,特别是基本分析这个知识维度的教学最适宜采用课堂讨论法和课外调研法。②案例教学与理论知识的学习目的相一致。

首先,在案例之前应比较系统而简明地讲解所需理论知识,要求学生仔细阅读案例,并用理论知识进行解释;在案例之后应提出问题,使学习者明确本案例的学习目的;引导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③案例材料部分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理论知识点的讲解,主要简明而系统地讲解分析本案例需要预先掌握的背景知识和技能;案例基本材料;分析问题及引导材料;应达到的预期效果。总之,要设计良好的证券投资学实践教学模式,一方面,要营造虚拟场景,开展讨论与案例分析,让同学参与设想和策划,借助现代网络平台把握金融模拟交易系统,提升其实践实战能力;另一方面,创造各种条件,让学生真实地参与证券投资实践活动,了解证券投资业的业务流程和实际工作运作的特点,现实地解决实际中面临的投资问题。

伴随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市场发展的环境更加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性。对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加强风险防控,不仅能够提高投资量,促进证券投资金融行业的发展,还能够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因此,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加以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的方法,是十分有意义的。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一)宏观环境风险

宏观风险又可以认为是市场环境变化波动而引起证券投资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其中,宏观因素的变化是引起投资市场环境改变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国家政策的变化。通常来说,宏观环境风险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根据国家对证券金融投资管理中的规定,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发行的股票和国债,并且形成的投资组合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标准。这样,一旦遇到市场波动加大时,减持国债与股票的比例就过小,从而导致基金的抗风险水平也会下降。其次,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目前来说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与西方相比,整体较为封闭,使得投资人手头持有的证券与基金的种类较少且只能够在本国市场投资,一旦市场波动较大,就加大了基金投资的风险。再次,就目前来说,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方面应用的金融工具不多,从而对市场风险的对抗能力就不高。

(二)微观运作风险

与证券投资基金宏观风险相对应的就是微观运作风险。微观运作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开展基金运行与管理的工作中,由于参与的投资人数较多,往往会将基金资产的运作委托给专门的法人治理机构,但是这些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基金的管理手段往往是将基金统一起来,这就缺乏一定的独立性,极易形成不规范的投资结构。而不规范的投资结构会加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错误,加大投资人的证券基金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证券基金投资的信息不对等,基金信息批露工作不到位,信息的传递速度较慢,并且质量与实效性较差,影响了投资人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的接收效果,进而影响了投资人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判断与决策,加大了基金投资的风险与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三)管理人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管理人风险简单的说就是由于管理人的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素养较低,基金投资策略不适合等因素加大了基金运转的风险。由于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使得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未完善,市场中的基金管理人员有很多都只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缺乏专业的投资培训,极大的影响了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用专业的投资知识对基金进行高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基金投资的风险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一)风险预防

所谓风险与收益并存,在金融市场上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风险性,对证券投资基金来说,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只能够通过各项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所以,要开展相关的风险预防工作,既要考虑到投资的内部环境,还要考虑到外部环境的工作模式,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机制,进而做好风险控制。

(二)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规避风险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来分散风险,来降低投资的财产损失程度。基金管理公司基础的管理工作之一就是通过开展多样化的投资业务来分散分散,其中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散主要体现在投资决策上,通过选择合理的投资组合与利益之间的协调,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三)风险转移

所谓的风险转移是指投资者要承担的证券投资基金潜在的风险,通过合法且合理的交易将风险转移出去。风险转移,是在基金管理与运行的过程中,投资人有意识且意愿实施的。就当前市场来说,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是基金风险转移的市场。

三、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完善投资组合

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有效的控制手段之一就是完善投资组合,选择合理的投资工具,调整资产投资比例,这样有利于保障投资收益的获得。就当前来说,我国有三类主要的投资工具,分别是股票、债券与期货。对基金管理者来说,他可以根据投资需要与期望收益两方面因素来选择恰当的投资收益,并协调投资工具之间的合理比重。其中,一般情况下,为了获得较为平稳的收益,可以以债券作为首要选择,并且债券的投资比例应该占有投资量的百分之25到百分之五十,不过,基金管理者还是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合理的调整债券的比例,以此来协调投资收益。从投资策略的角度来看,投资多选用上市公司的股票,不仅能够降低风险,还能够确保收益的取得。总的来说,基金管理人需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识别能力,在确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中充分的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收益与套现等方面的内容,从而控制投资的风险。

(二)加强利益协调

基金监管在证券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的工作中充当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采用高效的监管方式与手段来对基金运作的过程进行全面的控制与监管,完善利益协调的工作,有利于确保基金的稳定运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来说,要转变监管的理念,重视利益协调的重要性,以投资者的收益作为工作的原则与目标,一旦出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信息不对等而引起投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时,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监督,善于利用法律工具来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针对证券投资基金机构将所有投资人的基金进行集中管理,这会极大的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加大投资人的收益风险,所以,要完善基金监管体系,重视利益的协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管理

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与管理是实现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管理,应该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对证券基金的运行进行合理的约束,为相关的管理者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投资人的权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进而降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加强法制管理首先可以借鉴国内外在基金风险投资风险方面建设的法律成果与经验,然后从中国金融市场的实情出发,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法律体系。其次,建立与完善基金的评估考核制度,监督相关的基金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对等程度,基金考核要以风险与回报两方面的内容作为标准,进一步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再次,要合理的优化与完善基金治理机制,协调利益关系,对内部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确保投资人的权益。

四、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中,对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要首先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理解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和识别各类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各项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法制建设与投资组合等等,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从而实现投资者投资收益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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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法本毕业论文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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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称为“Exclusionary Rule”,通常指的是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Illegal evidence is removed regulation , "Exclusionary Rule " is called, referring to generally is organization and their staff member enforce the law , use the regulation that the evidence that the illegal act gets adopts not to in criminal trial. This regulation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beginning of 20 centuries in USA , organization adopts gradually afterwards for the country composes in reply other United Nations.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宪法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In modern society, ensure human rights already becoming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area constitution and civil suit legislation common view. Have exactly been owing to such common view , mostly, have admitted and established illegal evidence in every country to remove regulation.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是阻止违法取证,促进侦查文明化,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更是防止、减少冤案、错案的需要。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Establish and put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 be the need protecting our country citizen constitution right , be to obtain evidence , to promote investigating deter from breaking the law civilized-rization , defend judiciary dignity need , also be the need guarding against , cutting down unjust or misjudged cases. Establish joining the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to our country removing regulation being still very important.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部分。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osed from the preface , text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ext among them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ogether.第一部分:首先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基础。Part I: Be the summary about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first, idea including that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import ,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regulation illegally basis.第二部分:回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确立及发展及各国概况。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对其的确立和发展的关注也主要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背景、确立和发展。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况,笔者选择了三个国家,分别是英国,英美法系的另一个典型国家;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日本,同样受封建文化影响比较深而改革法制走在我国之前我国近邻。对这几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学习和分析。Part II: Have recollected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origin , have established and have developed to reach every country general situation. Come from USA sinc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to the person and the attention developing are that America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oducing background , establishes and develops also mainly. Illegal evidence of every country removes the regulation general situation , that the author has chosen three countries , have parted for is United Kingdom, another representative UK-US genealogy of law country; Germany ,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example; Japan, same our country close neighbour who is affected parallel depths but is reformed legal institutions walking before our country by feudalism culture. The 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to illegal evidence have carried out study about and analysis on this several countries.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善意地例外、反驳被告人的例外、“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Part III: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fruit principle exception of including the goodwill field exception , confuting defendant's exception , the poisonous tree".第四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设想。Part IV: The structure removing regulation's builds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thinking of.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性,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并实施的现实意义。The current situ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carries out analysis 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first , analysing the difficulty establishing with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with a view of and then our country reality , emphasizes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establishing and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our country.基于以上分析及面临的困难,提出能够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能够真正的确立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下去。笔者对于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建议,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确立和实施,达到预想的结合我国实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形式。Be able to continue to establish really and to be put into effect really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owing to that all above difficulty analysing and being confronted with , put forward are able to mak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regulation the author is removed to structuring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brings forward a little feasibility's , has the operatability suggestion, believe in by efforts made for a period of time, the regulati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is removed is able to establish the form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entireness with being put into effect , being reaching illegal actual union our country evidence anticipating really.这样就可以了。

法律毕业论文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立法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6. [2]霍宪丹。试论司法鉴定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26. [3]刘欣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框架研究[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2004,(10):1880. [4]张立。电子证据检验锁定被告人真实年龄[N].检察日报,2009-12-20(1)。 [5]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3. [6]胡英。电子证据经司法鉴定才能还原真相[N].计算机世界,2009-09-14(52)。 [7]靳慧云。计算机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93. [8]杨郁娟。从司法鉴定的证据方法属性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J].中国司法鉴定,2009,(6):63-66.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法律分析: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电子数据能否被司法机关采纳和能否进行其它证明活动的基础。电子证据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1)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2)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3)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证明内容完整未被更改;等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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