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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作品摘要

发布时间:2024-07-07 21:46:34

法学论文作品摘要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文学作品论文摘要怎么写

据学术堂了解,文学论文最重要的则是文学论文的写作实践,要求运用写作理论来指导具体的作文,作者通过不断提高观察、分析事物和提炼主题的能力,能够很好地体现作者谋篇布局、表情达意、驾驭语言的能力以及很好的写作技巧.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文学论文摘要怎么写.文学论文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的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为此,我国的科技期刊近年来陆续采用结构式摘要,明确写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部分.一、结构式摘要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四部分1、目的(Objective):简明指出此项工作的目的,研究的范围.2、方法(Methods):简要说明研究课题的基本做法,包括对象(分组及每组例数、对照例数或动物只数等)、材料和方法(包括所用药品剂量,重复次数等).统计方法特殊者需注明.3、结果(Results):简要列出主要结果(需注明单位)、数据、统计学意义(P值)等,并说明其价值和局限性.4、结论(Conclusion):简要说明从该项研究结果取得的正确观点、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推广前景.中、英文摘要前需标明中、英文文题,作者姓名(至多3名)及作者单位(邮政编码).英文摘要应隔行打字,以便修改.二、摘要的写作注意事项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着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目前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论文内容摘要怎么写如下:

一、论文摘要四要素

1、目的:目的主要是指论文所研究的范围和目的,以及重要性和任务,还有前提条件,并不是主体的简单重复。

2、方法:需要简洁的陈述论文中研究的具体内容,以及在研究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其中包含了对象和原理,还有条件和程序以及手段等等。

3、结果:陈述经过研究后的新发现和新成果以及论文的价值,其中包括通过调研和实验,以及观察所得到的数据和结果。

4、结论:结论主要是指通过个体的研究所得到的重要结论,其中主要包括研究所取得的正确观点,以及在实际生活中所运用的意义,是理论跟实际相结合,所得到的价值。

二、论文摘要的写作要求

1、客观:书写论文摘要时需要跟论文中的内容相符合,不能够夸大或者是缩小,也需要围绕内容的观点和方法来概括。

2、简洁:论文摘要属于论文内容的浓缩,在字数方面也有所限制,通常不能超过400字数,要以比较简洁的语言将内容进行概括。

3、完整

这要不仅是论文内容的浓缩,更需要成为独立的短文,需要语义连贯,并且跟论文也要有顺畅的上下文逻辑关系,有严谨的结构。

论文摘要要有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这四要素。论文摘要编写时,应该短、精、完整。一般字数在200-400字之间,大致包括:(1)研究目的和重要性(2)研究的主要内容(3)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4)论文结论有什么意义。什么是摘要: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作用:论文摘要是对整篇论文内容的精简陈述,概括了论文主要的要点。论文摘要一般能很好的表明这篇论文所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以及研究后所得出的结论。论文摘要可以说是一篇简短且具备完整性的短文。论文摘要一般要有四要素,分别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论文,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1/6 分步阅读第一部分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本科的大概需要300字,硕士大概600字。2/6需要讲解针对这些背景做了哪些研究,把重点研究的内容讲述清楚。3/6实验部分或者是结论部分,就是介绍通过你的研究解决了什么问题。4/6论文的发表情况是博士、硕士或者老师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5/6摘要这部分的结构是由研究背景,研究的过程和研究结论三部分组成的。6/6摘要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要写上文献的文献编码,编码一般由出版社给出。

中外文学作品比较论文摘要

爱情语言是人类语言中最相通的。爱情把人的精神提升到与心灵对话的层次。爱情在人类社会中以永不衰竭的形式伴随生命存在。所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文学作品中爱情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对东西方不同爱情观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中西文化差异。而通过对文学作品中的中西两种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增进国人对西方文化的了解,进而促进双方的理解沟通。文学虽然是世界性的,但最重要的还是其民族性和地域性。由此我们在分析和认识文学作品的某一观点的时候一定要对其所处的历史文化背景有一个很深人的了解,才能真正理解某种文学创作模式产生的深刻背景。爱情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今社会的爱情观,既有西方文化爱情观的影响,又深深地带着中国传统爱情观的痕迹。将体现在中西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观作一番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不同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中西文学的爱情观念决然不同。我们以传统的中西文学为关照点,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爱情构成了西方人整个生活和生命的全部,爱情就是一切。朱光潜先生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人重视恋爱,有‘恋爱最上’的标语。在西方人眼中,爱情是人生的至乐。人生如果没有了爱情,那就失去了无限的趣味。”所以西方人将宗教家的天堂,称之为“永远的蜜月”,即是此意。西方人认为人在热恋中时,所倾慕的对象就好比天使一样,是完美无缺的,是绝对纯粹的。所以一次真正的爱情,会使人的灵魂得以净化,道德得以升华。用中国人的话来说,一次真心的爱情,会使人大死大活一番,确使人有脱胎换骨之感。所以西方的文人学者艺术家,无不重视爱情,甚至于一生多次恋爱,以从中寻找灵感与激情。歌德每经过一次恋爱,就有一首好诗,即是此证。西方文学中往往把爱情视为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l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在《巴黎圣母院》中塑造的副主教克洛德一直被看做邪恶势力的代表,也是人们极力鞭挞的对象,但如果认真考察他的内心世界及同周围环境的联系,就不难发现他身上不仅有牧师的虚伪,也有着人性遭到压抑之后的悲哀。纵观l4世纪后期的欧洲,资产阶级掀起人文主义运动,这场运动直接抨击了中世纪的教会的精神独裁和禁欲主义,追求个人的现世幸福已成为普遍现象。克洛德也有了人性的要求。但他一直过着远离女人的清修生活,节制自己的各种欲望,并且自以为是快乐的。直到见到了在巴黎街头跳舞的艾斯美拉达,人的意识才觉醒了。他被这种强烈的爱折磨着,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都在忍受着一种比死亡力量还要强大的苦刑。作为一个神职人员,这可谓是大逆不道。但是副主教也是一个人,宗教的知识不能满足他对生活的要求,作为一个人,他也有人的感情、人的欲望、人的爱。基于这种爱,他才愤愤不平,发出人性的呼喊:“究竟,一个男人爱上了一个女人,这并不是他的错。”然而,正因为他所要求的这种爱是他所代表的那种势力和环境所不能允许的,因此,它的表现出来的方式便是扭曲的,变形的。在西方,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时代”。在文艺领域,只能写对上帝的爱,写恋歌成为一种罪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依然:有法国经院哲学家、唯情论者阿伯拉尔与巴黎名媛哀绿依斯冲破重重阻挠,苦苦相恋,尽管身为僧侣却不理睬教会的禁欲主义,而是写了大量歌颂男女爱情的恋歌,在民间广泛流传,产生很大影响。在德、法两国民间广泛流传的骑士传奇《特利斯坦和绮瑟》中,写特利斯坦和绮瑟无意中喝了一种药.酒,这种药酒使人永远相爱。尽管他们受到绮瑟的丈夫马尔克国王的残酷迫害,但是他们的爱情永远消灭不了。西方文学中的爱情还可以使人摆脱厄运,绝处逢生,在西方关于《白雪公主》的多种版本中,以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白雪公主》为例,王子充满爱的深情的一吻是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秘诀。中西方名人对爱情的评价也体现着不同的文化差异。费尔巴哈:爱情,就是要成为一个人。莎士比亚:一个人明明知道沉迷在爱情里是一件多么愚蠢的事情,可是,在讥笑他人的浅薄无聊以后,偏偏会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照样陷入爱情:盈柔的怀抱。歌德:在爱情中,最宝贵的不是占有,而是彼此的尊重与爱慕。孟子:食色,性也。林语堂:一个没有孩子的妻子就是情妇,而一个有孩子的情妇就是妻子。傅雷:要找永久的伴侣,也得多用理智考虑,勿被感情蒙蔽。情人的眼光一结婚就会变,变得你自己部不相信,事先要不想到这一着,必招来无穷的痛苦。老舍:爱情要是没有苦味。甜蜜从何处领略?爱情要是没有眼泪,笑声从何处飞来?爱情是神秘的,宝贵的,必要的,没有他,世界上只有一片枯草,一带黄沙,为爱情而哭而昏乱是有味的,真实的!人们要得不着恋爱的自由,一切的自由都是假的,人若没有两性的爱,一切的爱都是虚空。之所以选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来反映一种冲突,是因为这样才有必然性一一那不是性格的冲突,也未必是人格、品质的冲突,而是“理想的冲突”。他们都在对方身上寄托了自己的理想,这对他们来说都是合理的。而这理想又如此不同,所以悲剧在所难免。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因而感情的悲剧以婚姻悲剧居多。催人泪下的《孔雀东南飞》,重在写婚姻悲剧。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围绕的轴心不是爱情,而是国计民生,风雅美刺等在我 n看来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爱情在我们看来是不重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允许的。《诗言志》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即纯文学理论的总纲,但是“言志”的说法很笼统,在当时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抱负和志向。所以诗歌历来强调风雅美刺的传统,要写重大而严肃的题旨,没有个人化的私人情感空间,写“家务事”、“儿女情”是不行的。中国人亦深知爱情的美妙,但更知爱情不能仅囿于生理的范围,所以将爱情与孝悌、礼义相配合。由于礼是儒学四端中的其中一个元素,所以在中国传统修身立德上,礼便促使中国人在抒发感情上比较内敛含蓄。中国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观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特色即才子结缘于佳人,英雄无缘于美女的中国爱情模式。中国的才子以手中的一支笔获取小姐的芳心,寒窗苦度的考场配以柔情似水的情场。“永老无别离,万古常完聚,愿普天下有情的都成了眷属。名列元代四大爱情剧之首的《西厢记》,反映了广大人民美好而善良的愿望。男主人公张生给观众、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文章魁首”张生,英俊潇洒、才华出众且富有胆略,张生便以他的风流儒雅、才思敏捷而吸引住莺莺。对于爱情的论断,古今中外,难以记述。但细究中西方的爱情论调,可以发现一些细微的本质异同,西方人是崇尚爱情的,除了宗教中将“性欲”作为一个需要抑制的东西去约束外,人们对爱情的美好是带着崇敬的心理去接受的。但在中国,大多数的人,对爱情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心理因素,需要又排斥,接受又逃避,既憧憬爱情激动人心的一面,又恐惧爱情令人痛苦的一面,甚至于直接将爱情视为痛苦。这种矛盾的心态恰恰来自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中西方是有差异的,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和人家的文化还有历史背景不同。所以,中西方的爱情观是不一样的,不过,值得庆幸的是,东西方差异是有的,但我们也有共识。有不同的爱情观,但我们都向往着美好的爱情;无论是梁祝化蝶还是茶花女、卡门或是舞剧天鹅湖,都是我们对冲破传统观念和对爱情的追求及向往。

看这个:《天使与魔女— 对《红字》与《我在霞村的时候》的女主人公的人物形象的诊释与比较》是知网上的一篇论文呢,要的话留邮箱我给你发过去,你再自己改改就有了。摘要:美国浪漫主义小说家霍桑的代表作《红字》与我国女作家丁玲的作品《我在霞村的时候》分别塑造了一个性格鲜明饱满的女主人公形象, 与此同时, 两部作品又都是关于女主人公在特殊的情况下失去贞洁后的境遇与反抗, 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两人在相似逆境中所表现出的性格的双面性—一面为天使, 一面为魔女。本文将从女权主义思想的角度出发对两部作品的女主人公的形象进行重新的论释与比较, 从而展现其女性意识的觉醒和对男权社会统治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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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和西方文学的建构,有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理论基础。下文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中西文学比较论文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中西文学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

翻译不仅是沟通世界不同民族文化的桥梁,翻译也为文化与文学影响的传播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媒介,而且翻译本身也是一种艺术,一种再创造,其“创造性的叛逆”及应用一向来都为国内外文学界所重视的课题。

比较文学的学者认为:能否超越原作的关键是翻译中的创造与叛逆性。由此,翻译中的创造性是译者通过个人的能力创造性地使译作回归原著作的实质内涵,相对而言,叛逆性则指译者未能如实体现和传达原著作的精髓,从而与原著作的理念相违背。但在翻译的实际过程中创造与叛逆是密不可分的。

中西文学翻译中译者经常思考究竟是按照源语规范直接翻译原文还是依照规范再创原文使其更能为读者所接受。事实上创造性本质蕴藏于任何文学翻译作品中。在某种程度上翻译作品不仅仅是源文本的再现而且与源文本相比是一种再创造。

基于这个原因,“创造性叛逆” 的术语被法国文学家罗伯特·埃斯卡皮首先提出,他认为“翻译总是一种创造性叛逆”,并提出“说翻译是叛逆,那是因为它把作品置于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参照体系里,说翻译是创造性的,那是因为它赋予作品一个崭新的面貌,使之能与更广泛的读者进行一个崭新的文学交流,还因为它不仅延长了作品的生命,而且又赋予它第二次生命”。创造性叛逆是文学范畴的基本特征,它并不是单纯属于文学翻译。换而言之,创造性叛逆与文学的接受和传播息息相关,两者密不可分。在文学翻译的实践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创造性叛逆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接受者、译者以及接受环境之中。

比较文学和翻译理论界都对翻译的创造性叛逆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阐释。翻译界泰斗谢天振先生认为译者的创造性叛逆一般划分为意识型和无意识型,并由以下几种类型构成:个性化翻译、误译与漏译、节译与编译、误译与漏译、转译与改编等。创造性叛逆中的无意识体现,如误译与漏译,是因受限于译者自身的文化知识背景和情趣修养等因素造成的误读和误译。据此而言,其并不能简单称为“创造性”。

译者的创造性叛逆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个性化翻译。它表面是用自然、流畅的语言阐述原著的意图,但在深处却整合原著文化的问题。如果译作完全遵从原著文化,那语句会比较凌乱。

(2)节译与编译。节译与编译存在于《外国文学作品选》中有多种原因:为迎合读者或便于传播,为与接受地的风俗人情保持一致,或当地的道德、政治因素等,是有意识的叛逆。

(3)误译与漏译。例如:英译者把陶渊明《责子》中“阿舒已二八”翻译成了“阿舒十八岁”,他们认为“二八”是“一八”之误。误译,即对原著错误的翻译。它在文字和思想意义上背离了原文。在翻译中误译虽不可取但又客观存在,是无意识的叛逆。

(4)转译与改编。转译是是叛逆性最强的,是在翻译过程中无能为力情况下采取的方法。转译与改编体现在文学翻译上是创造性叛逆的特殊表现形式,其共性在于他们对于原作的两重更改。转译是一种语种转换。改编,节译和漏译各不相同。改编指改动整个内容情节,或体现对体裁的变动。节译是意识行为下对内容的大段改动。漏译则指无意识行为下改动少部分的情节。

对于中西方文学作品而言,译者永远不能全部表达原作者的真实想法,这在于两者不同的价值社会观和迥异的社会生活背景。译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文化修养使其对译作实行了“创造性叛逆”的解读,而译者的主观判断性也由其个人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所制约。

1 文学翻译是创造性叛逆

(1)文学翻译的创造性。翻译的实质是把一种语言中蕴涵的内容通过媒介转移到另一种语言中。文学翻译是为让读者意会到不同的文化习俗和社会风貌,并不仅仅是浅层的转述表达。但就现在的大量翻译作品显示,其翻译的水平和要求与文学翻译所界定的标准依然存在相当的差异性。

(2)文学翻译的叛逆性。如果说文学翻译的创造性是译者依靠自身的能力创造性地表现原作品的实质内涵,那么其在翻译过程中所体现的叛逆性则是译者为实现主观愿望而对原作进行的客观背离。但在实际的文学翻译中,创造性与叛逆性是和谐共存的。

2 创造性叛逆的可接受性

创造性叛逆应遵循两重原则:充分原则与忠诚原则。文学翻译与其他形式的翻译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受目的地控制,而创造性叛逆是保证文学翻译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充分原则要求创造性叛逆应实现翻译目的,忠诚原则限制了目的文本的合理应用性,要求译者担当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以此确保人们能够接受对文学翻译作品中所体现的创造性叛逆。

由于隐含的读者存在于一切中西文学作品中,因此作者把外界环境当作他在创作过程中的直接客体,其隐含的读者则是他的间接客体。但就译者来说,当其阅读原作品过程中,以前的间接客体此时变成为主体。原文虽然是阅读的直接对象,但原文作者心中或眼中的世界才是他通过阅读而理解的对象。所以,译者阅读和理解活动的间接对象是原文作者,这种主体间的交流就是话语对话的过程。翻译活动不是固定不变的语言转换,而是通过两种话语相互协商的产物。因为译者的不同的教育背景、人生经历和知识结构,所以翻译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活动,文学翻译应该是以多元而综合化的评价体系形式存在于现代复杂社会中。

从接受者和译文接受环境来分析文学翻译的创造性和叛逆性:

(1)接受者的创造性叛逆。所谓接受者特指阅读翻译作品的读者。由于不同文化背景的接受者有着不同思维方式和知识修养,因此不同的读者会在分析读本时形成自己特定的评定准则。即使身处相同的历史背景,接受者也会因为拥有不同的文化视野和结构,在文本的阅读中不可避免性地会主观性再创造,从而促使在翻译异质文学作品时的创造性叛逆的不断呈现。

(2)译文接受环境的创造性叛逆。从译文的接受环境分析,迥异的文化习俗、时代背景以及语言环境使原著作不可避免地受到译文语言的影响和限定,从而接受并融合译语的文化内涵和特征。

纵观现今翻译研究的现状,中西文学翻译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对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的研究,而是将许多其他的因素也纳入其研究范围。评判译文好坏一直以“忠实”原则作为其评定的标准,但随着译者主体性研究的深入,文学翻译的重要显著特征之一是尤其注重创造性叛逆的应用。传统翻译研究否认创造性叛逆的作用和功效,而在比较文学范畴中则积极倡导其在文学作品翻译中的广泛应用。由德国功能派理论发展而来的目的论指出,翻译是一种基于源语文本的有目的的行为活动,决定任何翻译过程的最高准则是整个翻译行为的目的,这一理论无疑为研究这创造性叛逆提供了一个崭新而有效的视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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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吕俊.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浅议中西诗学比较

摘 要: 要使得中国诗学为世界所了解,在世界诗学中发出声音,究竟要靠生动的形象打动人,还是靠严密语言和逻辑征服人?研究中西诗学的差异对中国诗学得到世界诗学的定位、认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宗教特征出发,就中西诗学差异进行展开比较。

关键词: 中西诗学差异 社会经济、政治特征 宗教、科学特征

“诗学”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文艺理论与美学名著《诗学》,它包含诸多内容:诗的种类,性质的探讨,史诗的研究,悲剧、喜剧的研究,还涉及音乐,名称虽为诗学,实则应为文艺学。“中西比较诗学”是从理论的高度来辨析中西文艺的不同美学品格并深入探讨其根源的研究。本文从中西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和宗教、科学特征两个方面分析中西诗学的差异。

1.中西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西方古代文明的爱琴海区域和中华古代文明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地理环境是极不相同。古希腊的海上贸易,促进了手工业、航海业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工商业为主的古希腊社会经济的商业性特征。与此相反,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中下游地区,是一个极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地区。“八百里秦川”的陕西关中平原,平坦广阔,肥沃的土地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几千年来中国社会“以农为本”的农业性特点一直稳定地延续下来。可以说中西社会最根本的差异是西方社会经济更具有商业性特征,而中国社会经济更具有农业性特征。无论是西方的商业性社会还是中国的农业社会,都对中西文学艺术与诗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中西方文学形式不同

中国古代文学以抒情文学为主。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农业性社会生活恬然,人们每天在农田里劳作,向往的是“八月剥枣,十月获稻”。人们成天与田园山水相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农耕生活竟使得诗人们无事可叙,只剩下一缕缕情丝可供抒发。这里没有海上的拼搏与冒险,而是人与大自然和谐交融,在这情景交融之中,就产生了以感物抒情为主的文学艺术传统。在《诗经》中,无论是爱情诗还是农事诗,都饱含抒情的韵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为什么在并不张扬个性的中国,抒情诗能成为文学的正宗,其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与中国相反,西方的商业充满了冒险,充满了不可预知的惊涛骇浪,这使他们看到了更加深奥难测的东西,这些冒险活动中充满了惊心动魄的事件,与自然山水风光相距甚远,故而叙事成为文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中西方价值观不同

西方社会的商业性特征和中国社会的农业性特征,对其民族性格和价值观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商业经济环境下培育起的西方人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个人的奋斗、个人的财富、个人的爱情、个人的享乐及个人英雄主义。自我是西方表现内涵的核心,与外在世界相隔离相对立,久而久之产生了以自我为核心,以私利为基础,以享乐为目标的敢于冒险、敢于进取的开放性民族品格。

与西方相反,中国的农业性经济,使人们眼界狭窄,安贫守旧,不肯冒险。严格的宗法政治压抑着人们的个性自由,更无民主平等可言。所以文学作品不具有自我表现的意识,它所言之志,是与社会和宇宙相连、相通、相合的,它所追求的不是对立,而是和谐;不是自我表现,而是天人合一。

中西方爱情观不同

在西方,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度和商业经济方式使西方人培养了崇尚个人爱情和个人享乐,以人为本。即使是爱情,他们也看作是个人的认知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因此,尽管西方文学以叙事为主,却提倡情感的宣泄淋漓,以便获得舒畅心情。

中国诗学主张抒情言志,却提倡节制情感,勿过勿滥。主张情感,文质彬彬,提倡素淡的文采和风格。如《诗经》中305篇抒写男女相思相恋的各种情感的诗,有较少的封建道统的艰涩,有“天地元声”的清新,但这具有极高审美价值的男女爱情诗却被认为“越礼纵欲”,而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如《王风・采葛》:

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

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中主人公大胆地表达了一日不见如隔“三月、三秋、三岁”的感受,话语虽简单,却十分传神地表达男女之间的款款深情,即使在当代中国也少见如此直白的表达。这种诗歌与后代诗歌巧妙含蓄地表达异性间的求爱格格不入。又如中唐时的《金缕衣》: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须惜少年时。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此诗主旨是劝人及时享乐,以及对爱情大胆追求。却因表意太直露、太大胆,故一千多年来,无人敢去担这一作者之名,所以作者也只能成为无名英雄了。中国古代诗歌中虽不乏优美的爱情颂歌,但是,一味地讴歌爱情,是与宗法政治不相容的,最好是做到“乐而不淫,哀而不伤”。

2.中西宗教、科学特征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西方社会强调宗教性,从古希腊至中世纪,从宗教改革到现当代,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其宗教氛围都大大超过中国。中国的宗教主要是儒、道、佛三教。三教之中,儒、道二教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宗教。中国宗教重现世,追求今世的满足和完满。基督教重来世,以彼岸的永生为最高目标。儒家的“仁”不同于基督教的“博爱”。西方宗教的爱有较强的平等意识,中国宗教的爱有差等。基督教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儒家学中强调一个“仁”字。在孔子看来,自然万物是不平等的。

中西方人眼中的自然

西方人眼中的自然是怎样的呢?在商品经济中,贸易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商人经常在崇山峻岭中艰苦跋涉,在茫茫大海中战狂风斗恶浪……可怕的自然界,似乎处处都在与人作对。在古希腊神话中也不例外,主宰自然界的宙斯,处处与人类为敌,他将盗火给人类的普罗米修斯锁在高加索山上,让神鹰残酷地啄食其肝脏。还让潘多拉打开盒子,把灾难与瘟疫降给人类,然后发动奥林匹斯山上的神消灭全人类。所以天人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这迫使人们用自己的智慧了解大自然、战神大自然。因而,冒险、奋斗、进取就成为西方民族的显著特征。这一理念成为诗人们张扬个体意志的无意识的温床。但是西方人所不断追求的正是超越于自然之上的理性存在,认为万物只是自然存在,它必须打上人的意志的印痕。

中国的天人关系是怎样的呢?因为农业丰收取决于大自然风调雨顺,人们生计全靠大自然的赐予。人们的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晨星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所听到是蝉噪鸟鸣,而不是狂风怒吼。而且中国的神灵与英雄与古希腊的神则恰恰相反,他们对人类是友善的,爱人类的。这些都反映了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关系。因而,中国人对自然界总是怀着亲切感,尊敬与感激,故形成了“天人合一”。这给中国文学艺术及诗学理论灌注了某种生气,使中国人明白了情景相融。如“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这种情景交融的诗句,表现了中国人是对大自然审美的意识。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西方人已经意识到该重新拾起人与自然之间那固有的脐带了。要重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关系,就得首先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然后才能重返自然。所以当代西方思想中极为重要的现象,就是反对人本主义。

3.中西思维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经济类型,使中西方人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在商业性社会下的人们是外向性的、开放性的,在向外拓展中,要克服遭遇的种种困难,必须向外如何征服自然界的途径,造成了西方人外向型的心态。中国农业型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天人和谐中的“怡然自乐”又造成中国人内向型的心态。

内与外

西方“思物”,中国“思我”。中国人最关心的是自身内在的东西,所以有“三思而后行”,“吾日三省吾身”(《论语》)。但正是这种只知“思我”不知“思物”的思维方式,使中国人忽略对世界客观规律、事物性质的思考,极大地阻碍了古代人们的逻辑思维,感悟思维占据上风。如孔子的“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追求的正是直觉感悟。这种只求内省式的思辨、直觉思维而忽略思辨思维,会产生混沌的结果,真可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种直觉感悟式思维是中国古代思维的一大特征。

与此相反,西方开放型的商业社会,造就了探索大自然奥秘的外向型思辨。古希腊人并不注重自己内心修养,而是对世界充满好奇。了解大自然,改造大自然的这种外向型的“思物”行为推动了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西方商业经济的繁荣。

直觉与逻辑

西方的逻辑思维,中国的直觉思维,都对中西诗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王昌龄《从军行》:“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缭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说到“边愁”用了“听不尽”三字,要体会古老雄伟的长城绵亘起伏、秋月高照这一壮阔的景象和无限的悲凉,读者需要自己顿悟。中国有句俗话:“沉默是金,雄辩是银。”沉默比雄辩宝贵。在中国文化中,“知不可为而为之”被视为积极入世的态度,“知不可道而道之”却是徒劳的,被认为缺乏逻辑和理性。其实中国人并不缺乏逻辑分析的能力,也许正是中国人一遍遍重复的“沉默是金”导致中国人失去了逻辑分析的兴趣、爱好。

西方史学普遍运用分析性的逻辑思维,创立“诗学”名称的亚里士多德,正是运用条分缕析的逻辑思维来建立他那庞大的诗学体系的。他写诗学的原则是“依自然的原理,先从首要的原理开头”(《诗学》)。他从基本原理出发,由上至下,从一般到特殊,层层剥笋,丝丝相扣,用严谨的逻辑方法,把所研究的对象和其他相关的对象区别开来,找出各自的异同,然后将它们由类到种地逐步分开来,下定义、找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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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钟玲.美国诗与中国梦[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辜正坤.中西诗比较鉴赏与翻译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作文教学论文摘要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 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摘要 :小学语文作文教学既是难点,也是重点,因此引发了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也出现了众多的教学模式。本文不谈这些高大上的问题,仅从笔者自己的教学实践出发,谈谈关于观察、模仿和创新方面的收获。

关键词 :小学语文;高年级;作文教学

作文是小学语文的重点,也是难点,学生学习拼音、识字、组词、造句、写话,归根结底是为了锻炼成熟的听说读写能力,其中“写”是最高级的形式之一,也是最难实现的目标之一。小学作文的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对于不同的学生,教师所选的方法也不一样,常见的有读写结合法、分步习作法、分格训练法和情景作文法等。在应用的过程中,各教师会根据自己的理解,生成适合自己学生的细节操作技巧。这些技巧的使用至关重要,因为在实践中,笔者见过太多的教师学不能为己所用,就是因为没有经思考内化为自己的方法。为了将大师们的方法之灵魂学到手,笔者总是在接触一种相对成熟的方法之后,结合到实践中深入学习,边用边想边变通,力求契合自己学生的实际情况。本文便是选择了三点从教学中获得的体会,展开阐述,还望能得到大家指正。

一、生活观察重方法

观察在百度百科中的解释是:有目的、有计划的一种高级的知觉形式。在这里,“观”不仅是字面意义上的看,还包括了其他的听、嗅、触等多种感觉;而“察”则是分析、判断的意思,也就是说,观察不仅是感知,还有分析。但学生“感”到是否“知”了,“知”又“知”了什么,这是关于感知的质量问题。对于作文来说,观察的目的是表现或突出中心,但不同文章的中心是不一样的,学生也不可能为每一篇文章都定一个中心,所以还需进一步概括。根据小学作文在内容上的评分标准“思想健康”这一条,即可明确所有作文的中心都必须是正能量的。例如,写人可以从头写到脚,每一部分又可以朝各种方向写,但“思想健康”一句,就圈定了范围。发型、衣着、五官等,都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人的思想,但具体在一个人身上,肯定会有某一部分或几部分的表现作用比较突出,观察的重点就应当落在这几点上。触类旁通,在平时观察时,教师也可让学生在搜集正能量材料的前提下,有意识并及时地记录他们观察人、事、物上所收获的细节。在引导学生观察的时候,也可以借用街拍现象告诉学生:抓拍的镜头里可能重要不重要的细节都有,但作者一定是突出了他所想表现的部分。仔细观察这样的照片,也能学习怎样观察。五年级上册“习作一”,是要学生写一位教师。笔者提前一周交代了这次作文任务,让学生自由选择一位教师进行观察,观察他的外貌、语言、动作和神态等,也可以同时揣测他的心理,而这些观察要有意识地指向一个积极的主题,然后做好观察记录。一周后的作文课上,我首先跟学生一起学习了例文,并复习了人物描写的五种方法,然后请学生口头表述他们观察到的结果,再组织学生进行典型点评,引导学生选择、整合自己的观察结果,接着同桌间自由交流、互相评价,这才开始动笔。结果这次作文交上来后,我发现大家基本都能就某个教师的某些特点,很详细地做好介绍,重要的是具体生动的作文比往常要多很多,质量明显提高了。

二、模仿佳作惜代入

仿写是在抄写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它的重点就在“改”上,或调形式,或改内容。当学生对着作文咬笔头,半天下不了笔的时候,不妨让他们仿照例文写一篇作文。笔者在布置作文时,对层次不等的学生,允许他们写作文,也允许他们仿作文,后者要先抄原文,虽然量较多,但因为质的要求降低了,那些觉得写作文吃力的学生,还是愿意做的。这样的作文仿写,对于作文基础薄弱的学生有两点好处:一是能够立马下笔,仿写时有依据,心中比较有数;二是起点高,由于借助了佳作的力量,无论是内容的选择、立意的确定,还是表达的水平,都有一定的保障。对仿写前的抄写,一方面,我会推荐一些值得模仿的优秀作品给大家,让他们选择自己走心的一篇,学生也可以自己寻找后让教师把关;另一方面,笔者还教给他们一种代入的方法就是:慢慢抄,仿佛自己就是作者在写作一般,抄写的过程如果自己有了想法,可以暂时撇开原文,在另一个本子上记下来,不同延伸之处用1、2、3等数字标注。若是在主体段落开始就能够自主拓展开的,就直接成文,换一个开头,不再抄写仿写了;若是延伸处较多,又都没能形成整篇作文,则待抄写完之后,选择其中自己觉得比较好展开的点延展。这一抽象的心路历程,不能靠学生的自觉来完成,因为难免会有学生怀着完成任务式的心理去抄,所以笔者补充了一个规定:仿写不能长期使用,而且随着仿写次数的增加,教师要看到学生的仿文内容一次比一次离原文远,表达水平也要一次比一次高[1]。当然这些都会根据学生当时的具体情况,给出较详细的`标准,如使用的修辞必须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外貌描写要配合神态或动作描写等。这种以走近作家写作心理的方式学习写文章的方法,有人称之为“套作”,在有的地方考试中,会明文规定:不允许套作。高考改卷中也有相关规则,即在再创造部分套路较多,但能据此推断学生写作能力较强的情况下,评分可在及格至四十分之间。高考如此可以理解,但若小学期中、期末考也这样规定,笔者觉得还值得商榷。

三、创新为文量力行

作家的价值在于创新,但对于学生而言,更重要的是学会作文,毕竟,以他们现在的阅历和见识,作文要创新出高度是极困难的,而没有高度的创新意义也不大,这大约就是儿童创作的画可自成一家,却没有儿童创新的文学一说的原因。所以,对于尚有部分学生害怕作文的小学高年级阶段,教师的求新之心可以理解,但付诸现实却需要量力而行。可以提倡创新,可是不能一味追求创新,不能给力不从心的学生施加过多的压力,以免造成他们对作文的厌恶之心,挫伤他们习作的积极性,影响他们的长期发展[2]。《语文新课程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对于五、六年级这方面的最高要求也只是这样:“养成留心观察周围事物的习惯,有意识地丰富自己的见闻,珍视个人的独特感受,积累习作素材。”可见,有个人独特感受进行创新作文,还是一件值得“珍视”的事。六年级下册的“习作二”,要求写的是在学生之间发生的,教师所不知道的事。小学生即便到了六年级,他们的生活阅历还是相当之少,生活范围也比较窄,所以写出来的事难免会有重复的,而大家又都在学习写作的路上,所以甚至表达方式都会相似或相同。但笔者却听到不少教师在评改作文时,会说自己学生写的都是老掉牙的事,感觉千篇一律,看得都腻了,所以越改评价越低。可是对于学生来说,这样的事确实是真的发生在他们的学习生活中的,站在他们的角度,那就是新的,他们怎么知道教师以前的学生写过很多呢。所以,教师蹲下身子平视学生,要考虑得更多一点。

结语

著名特级教师程红兵说过:教学模式的崇拜,来源于成功的焦虑,教学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用的模式能起多大作用,尚有待深入研究。其实笔者觉得,教学模式就是教师教学的运用形式,跟学生运用的学习方式差不多,合不合用,该怎样使用,都需要借用者用心思考、不断改进,才能日益契合学生,才能皮肉一体,从而变得高效。

[参考文献]

[1]宋晓倩.让孩子在习作中灵动飞扬——浅谈小学语文高年级习作教学[J].新课程学习(下),2014(6):21.

[2]李庆华.浅谈小学高年级语文习作教学的现状及对策[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电子版),2016(6):211.

应用文写作教学大学生素质教育论文

摘要:高校应用文写作教学在开展大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中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提高大学生写作能力,尤其是应用写作能力,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然而当前来看,应用文写作教学未能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优势作用。通过认真设计写作训练、指导学生活动、利用校园刊物、总结教学反馈信息等教学探索与实践,应用文写作教学开辟了新的素质教育教学途径。 关键词:应用文写作教学 大学生素质教育 教学方法 实践活动 校园刊物

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阵地,现代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关键的一点就是智力强,遇事有见解,遇问题有解决的方法。认识事物的深刻程度、正确程度以及解决问题的速度和质量,反映着一个人智力的高低,它往往通过观察、记忆、想象、思考、判断等表现出来。这些恰恰与一个人的写作能力相吻合。写作能力是综合性的素质表现,如观察能力,采集信息的能力,感知事物的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毫无疑问,通过写作训练能够很好地提高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应用文写作教学必须上升到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层次上。

一、应用文写作教学有着很强的素质教育功能

应用文写作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基础课和能力课。作为基础课,它要求学生掌握应用文的写作语言、写作方法、写作格式和写作思路等;作为能力课,它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洞察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同时,教学实践中学生在潜移默化中还培养了不怕挫折、持之以恒、勇于创新的精神,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通过应用文写作教学开展大学生素质教育,值得高校和教师们重视和深入探讨。

二、高校应用文写作教学的现状与素质教育脱节

应用文写作教学有着重要的素质教育功能,然而就目前的教学情况来看,无论是教学方法还是教学效果都没有完全达到素质教育的标准。主要原因表现为:

(一)教师专业水平不高,不能游刃有余地利用应用文写作开展素质教育

应用文写作是门年轻的学科,从事应用文教学的教师往往是文学老师。虽然文学专业的教师写作基础理论和基本功比较扎实,但缺乏应用文写作牵涉到的其他专业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如公文写作、经济类文书、法律文书等,授课无法深入。有些文书(如礼仪文书、事务文书、会议文书、新闻文书等)相对比较好讲,然而,由于各种文书分析研究不够透彻,不能在教学中游刃有余地开展素质教育,达不到应用文写作教学高层次的教学目标。

(二)教师教学目标不够明确,素质教育被忽视

不少教师对文体格式和例文写法讲解过多,带领学生分析行文思路和设计实践写作训练过少。课堂教学“一对多”单项传授,没有做到以教学主体为核心,学生参与较少,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要是教师教学目标不够明确,应用文写作教学不能停留在写作知识和写作格式的讲解的层面上,应用文写作的`教学目标不是“外在的知道”,而是“内化为会用”,必须让学生们养成主动分析行文思路的习惯,培养正确的思维方法,通过写作训练提高综合素质,达到高水平的行文。

(三)教师教学过程单一,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大多数教师按照“讲理论——学例文——模仿作文——作文讲解”的传统教学模式开展课堂教学,虽然不少教师注重改进授课方法,采用提问式、讨论式、分析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引起学生兴趣,但课堂教学的局限性最多是模拟场景在想象中训练,主观因素太多,不能达到实际写作训练的目的,很难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教学评价方式不科学,素质教育的成果无法凸显

应用文写作教学的评价方式不够科学,大多采用考卷方式,比较单一,不能完全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更不能反映教师通过应用文写作教学开展的素质教育成果。考试成了形同虚设,不能作为总结分析教学效果的材料依据,无法指导今后的教学。应用文写作教学与素质教育脱节,教师们呼吁着更新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三、关于在应用文写作教学中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的几点探索

针对目前应用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与素质教育脱节的问题,结合高校二课堂活动的典型经验,我们认为,应用文写作教学要想有效发挥它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强大功能,必须把学生的课堂扩大到实践活动中。教师需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钻研教学内容,精心

设计教学实践方案,让学生把知识学到,并实实在在的用到。

(一)加强教师应用文写作专业化教学水平,深挖写作教学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教师要自觉加强自身的写作知识理论学习和写作实践能力训练,钻研各种文书,提高专业化水平,使自己成为写作的能手,这是做一名写作教学“教练员”的必备条件。好的“教练员”不仅是写作的专家,而且能够善于挖掘教学内容中最值得用来开展写作素质教育的精华部分,深化知识点,精心设计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训练,达到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教学目标。

(二)精心设计写作训练,把课堂从教室内扩展到教室外,让学生们在实践活动中掌握知识,提高能力和素质

写作训练是学生自我探索、自我学习和提高的过程。教师可以先讲解理论知识,然后布置写作训练题目,组织学生开展写作训练。当然教师也可以直接布置写作任务,为了完成作业,学生们常常自己查阅资料或研究范文来掌握理论知识,然后自觉地加以实践,老师在分析了学生作业之后再讲解。后者更有利于开展素质教育,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我们提倡采用这种“教师布置任务——学生自学并开展活动——学生在实践中完成作业——教师总结”的教学模式。其间教师看起来似乎参与的比较少,其实不然,这种教学模式,需要精心设计和合理安排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首先,教师在布置任务的时候,要激发起学生的求知欲和探索兴趣;其次,学生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给予指导;最后的总结,教师要把知识与学生们的实践活动过程结合起来讲解,指出优点和缺点。

我们以“新闻写作”为例:教师布置任务,可以把学生们分成组,要求在校园内采写新闻稿件;学生们自己学习新闻写作的知识,并开展课外采访采稿活动;学生写成校园新闻稿件交给老师;老师评析学生作业,并讲解新闻文书的写作知识。整个写作训练的过程,是一个完美的大学生素质教育的过程。第一,学生通过自我实践掌握了知识,印象深刻;第二,学生在采访活动中锻炼了语言表达,增强了心理素质,提高了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第三,学生们在整个训练中,培养了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协作精神,以及不怕困难、直面挫折和坚持不懈的精神,塑造了良好的人格。

时,“思维”十分重要,大量地背范文、套模式,期望通过模仿提高写作水平,是不能真正提高作文水平的,这是因为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忽略了思维训练,没有开拓思路.只有在“思维”中获取灵感,才能做到思如泉涌、下笔有神、笔奕生辉.例如,教师要带领我们的小学生走入广阔的生活,以拓展思维领域法国雕塑家罗丹语曾说:“美是到处都有的.对于我们的眼睛,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一些学生的作文,往往千人一面,百景一样,写不出新意来,就是因为缺少细致的观察、发现,观察本身就是一种“沉默”的思维.由于生活面比较窄,圈子又小,出了家门就进校门,缺少社会实践,视野不开阔,活动领域不宽广,导致对周围生活了解非常少.根据目前学生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带领学生走入生活,不仅是让学生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广泛接触社会,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学会观察社会、观察生活、认识事物的方法.事实证明,往往是参加了社会生活实践活动后,写出的作文要好多了,具有文采,也显生动、有形.以就是

法学论文范文摘要

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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