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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0:36:56

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研究论文

司法办案要注重诉源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社会对抗,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理应将诉源治理贯彻其中,为此,需要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有时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 这不仅仅意味着行使权力,更意味着履行义务,就需要发挥检察官的主动性。 例如,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进行量刑协商,邀请值班律师参与具结书的签署过程,主持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赔偿和谅解工作。 能动履行主导责任落实到位,就有助于分流案件,尤其通过“从宽”的不起诉处理,实现诉源治理。 依法主动落实认罪认罚案件主导责任 无论是侦查权还是公诉权、抗诉权的行使,检察权均具有开启新诉讼程序的特点。 作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检察官应积极履职,能动司法,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权的服务、保障功能正是基于其积极能动的权力性质而得以彰显。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勃兴,“诉讼爆炸”成为司法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诉源治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检察官能切实履行协商、主持调解、促成谅解等主导责任,不但可以及时化解矛盾和息事宁人,还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从宽处理,节约司法成本。 为了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为此,检察官应当耐心倾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这也是主导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应当恪守客观义务。 检察官越客观,越能赢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信任,越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诉源治理的效果就越明显。

所谓诉源治理是指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根源问题,即减少诉讼的发生。而诉前调解则是在即将要起诉,或者已经起诉尚未开庭之前的调解,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您好,很高兴能见到您!突出诉源治理司法办案的要求,首先就是要求司法机关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办案过程中要求司法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不得擅自改变案件的审理程序,要求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案件的审理程序,要求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及时准确地处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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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法~1.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论意思表示19.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论物权行为30.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论表见代理32.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论无权代理W|c35.论民事权利体系'}36.论人身权体系737.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a©网络国法论坛--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a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本文主要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民事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在此前提下,现代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定法院独立。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具有确定力,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也禁止法院重复审判。③二、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本来就存在着共通之处,比如强调法官的中立和当事人的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等等。就辩论主义强调: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应作为裁判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来的证据。处分权主义强调:不告不理、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诉讼和解等终结诉讼程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情况,着手改革不合时宜的民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出现了趋同的态势。比如,德国以往的诉讼审理状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往往准备不充分就直接进入法庭审理,结果通常是多次开庭才能明确当事人对案件的争执点(争点),诉讼迟延常常不可避免。因此,1976年德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法庭审理分为准备和主辩论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争点明确问题和交换证据,之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后作出。美国以往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突出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主动权和法官的消极地位,致使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进行证据开示,造成了诉讼迟缓和费用高昂。对此,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修改和完善审前准备程序,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法官的职权处理,如限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次数等。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为了顺畅地进行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以及有效和便利解决跨国和跨地区的民事纠纷,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化或统一化问题。这一努力也体现在下面将要谈到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问题。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拉美地区和欧共体国家等)正积极探索统一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问题。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化或统一化并非消除了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由于各国或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历史和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存在,至于何时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高度或完全统一化,尚难作出判断。④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为了突出其国际性而在此单独介绍。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及程序基本权等。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遭受侵犯时,人们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充分平等地获得独立、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院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时,人们有权获得依法设立、有管辖权、独立、公正的法院的公正、公开的审理。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门化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首先表现为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在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程序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门化。比如:第一,审执分立式立法。即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分别立法,前者一般称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强制执行法。比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德国、我国大陆及澳门等采取审执合一式立法:将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一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通称民事诉讼法。现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积极探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问题。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看,以案件是否有争议为标准,特别程序可分为:1 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性质特殊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案件程序等。日本单独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性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等。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简化的程序,如简易程序(在我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2 非讼事件程序。有关非讼事件程序的立法例大体有两类:(1)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这类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及确定民事权利较为密切,如禁治产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2)单独立法规定,如德国的《非讼事件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讼事件法》、日本的《非讼事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的“非讼事件法”等。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包含的新科技因素将越来越多。民事诉讼法的科技化可以带来诉讼成本的低廉和迅捷便利,但是同时又将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因特网和数字通讯技术而言,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资料、运用因特网从世界和国内各地捷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的命令和诉讼文书等等,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运用多媒体视频会议进行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的交流,是否将失去法庭传统的布置和服饰给法律诉讼程序增添的正统性和庄严性?对当事人应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怎样的冲击等等。这些问题的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纳现代科技,问题的关键是怎样充分合理地运用现代科技。1999年8月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协会第十一届世界诉讼法大会中,已就这类问题进行了讨论。

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论文

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上我们党的议事日程。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开幕式上,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主要任务,以及需要进一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索的重大课题发表了重要的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系统全面,高屋建瓴,求真务实,理论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都很强,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科学拓展,是积极应对国内改革发展繁重任务和国际复杂局势的战略举措,是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有力推动,是一篇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积极推动理论创新的伟大成果,体现了我们党的政治智慧、历史眼光和理论创新勇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什么是和谐社会?按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根据这个定义,政治学家从政治学的角度说: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始于初级阶段,又高于初级阶段,是结构合理、行为规范、运筹得当的社会,是改革配套、发展协调、稳定持续的社会;哲学家从哲学的高度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系统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界之间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处于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的状态;社会学家从社会学的角度说:所谓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各个部分,各种要素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多学科的解读,一是说明了我们学术环境的宽松,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兴旺,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的和谐。再就是可以使我们从更高的视野和更广大的角度,从理论上去丰富我们对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的理解。集大家的智慧,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一种结构合理、各尽其能、行为规范、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从横向看,不仅是社会,而且与政治、经济、文化都密不可分;从纵向看,涉及到宏观、中观和微观。在我国,无论农村的微观社会还是城市的微观社会,都是由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组成的,它们是我们党的事业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它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落脚点,正因为如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加强城市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从建设和谐社区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同志根据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心在基层,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整体合力。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要坚持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为关键,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和曾庆红副主席的重要讲话,说明中央领导对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是非常关心和重视的,点出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入点,指明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和前进方向。中央领导这样从全局的高度来关注和谐社区建设,这绝不是偶然的。这是由社区这些年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社区是国家与社会的接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它与政府的关系是血肉相连、鱼水不可分的。从1954年12月26日在毛泽东主席主持下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组织条例》起,政府就是通过居民委员会这个管道把国家的公权力传达给居民群众的,政府支持和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居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自治,而居民委员会则协助政府把国家的政策法规落实到群众中,双方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尽管我们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国家还是把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渠道,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直坚持把居民委员会放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第五节。现在,基层的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越来越多,这是社会有活力的表现。但是,居民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是任何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取代不了的,国家离不开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离不开国家。社区已形成城市基层的社会共同体。在计划体制下的居民委员会,没有什么活力和凝聚力。工作对象除了居住在社区的老年人外,就是没有单位的居民,功能非常单薄。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后的现代社区则不同了,除了原有的工作对象外,单位人逐渐演变成了社会人、社区人,流动人口已开始进入社区,总量大大增加。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大量的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的功能从政府和单位中不断剥离出来,让社区来承接,这就有力地提升了社区的功能,丰富了它的内容,拓宽了它的工作面,使它从微观的层面担当起了造就大社会的重任,成了能协调和凝聚方方面面的中心,成了功能比较齐全的“小社会”。社区是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我国现在既是经济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凸显期。社会转型必然要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变化。地位的下降会引起人们心理的不平衡,收入的悬殊会使人们暴露出不满的情绪,工作的紧张会增加人们精神的压力,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不适应,人口流动频率的加快会使城市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社会上消极的东西会给人造成负面的影响,再加上突发的天灾人祸,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所有因素虽然都反映在社会,但却都发生在社区,所以社区处在所有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风口浪尖,社区只有防范好了,提前做好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问题消化在基层,才能够防患于未然。社区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演兵场。居民自治,是在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最好形式。社区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对社区事务的直接管理,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居民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也是社区事业兴旺发达的表现。参与是社区建设的第一原则,也是它的生命线。参与标志着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参与标志着居民既可以对社区内的利益分享,又能对社区内的责任承担。一个有活力、有创造力、有效率的社区,都是居民参与率相对比较高的社区。当然,我们这里指的参与是居民主动参与而不是被动参与。居民能够主动参与社区的事务,说明他把自己的利益和社区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把社区当成了自己的家,这是社区建设的活力,社区建设的基础,社区建设的源泉。这些年,通过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社区也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一个坚实的平台,社区也成为居民从参与管理社区事务走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起点。总之,中央领导同志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在社区,既是对社区工作这些年在城市基层所发挥作用的充分肯定,又是对今后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社区工作的前景是无限的,社区工作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作为所有关心、支持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们来说,应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来认识和把握社区工作的机遇,自觉地担当起构建和谐社区这项重要的历史任务。从社区建设开展十多年的情况可以看出,在基层建立和谐社区的条件也是完全具备的。首先,社区地位提升了,社区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次,社区的对象增多了,功能扩展了,组织加强了,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了,在基层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单位和居民对社区事务越来越关心了,在群众中有了认同感和凝聚力;第四,社区内外关系在不断理顺,社区的制度建设在不断健全,社区工作出现了良性运行的好势头;第五,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结构有了很大改善,而且还在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第六,社区的硬件设施不断达标,软件也在不断提升,能力有了明显的增强,能为老百姓做的事也越来越多;第七,加强了党对社区工作的核心领导,巩固了党在城市的这个执政基础;第八,特别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社区事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这些都是我们落实中央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有力条件。什么是和谐社区?对这个问题表述有多种版本,经过比较,我认为较好的是三种:一是福州的“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发展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促进各构成要素自身的发展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和谐,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人的自我身心内外统一的社区”;二是青岛的“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使全体社区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区各要素健康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区”;三是无锡的“组织和谐、文化和谐、利益和谐、人际和谐、环境和谐的新型社区”。三种表述,各有千秋,基本都把握住了和谐社区的内涵,有各自的地方特色。但我们认为,作为一种定义,除了把握住总的精神外,还要表现出鲜明的个性特色。把宏观的变成微观的,把理论的变成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根据这样一个思路,我们对和谐社区的定义是,“一个健康的、成熟的和谐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生态、社区与群众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这当然是我们的一家之言,但我们认为对和谐社区这样解读是可以的:一、突出了“社区”这个主体;二、以社区为圆点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社区是以政府、企业、社会、生态、群众存在为前提的,没有这互为依存的前提,也就没有了社区,所以社区与它们的关系至关重要;三、这既涉及到社会结构的三大板块——政府、社会与企业,又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诸多方面。所以,到目前为止,这个界定还是基本可行的。和谐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为依据,认真按照“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程度较高、社会秩序稳定、社会保障充分、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完善、各种社会群体和谐相处的现代城市社会生活共同体 ,为建成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明确地包含了“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更高、时间更长、任务更重。我们在完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还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长期奋斗。因此,我们的和谐社区建设也不是三年两载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和构建和谐社会一样,是我们党长期坚持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提“和谐社区建设是今后社区建设的中心和主题”是非常恰当的。我们在制定目标时,既要立足目前,又要着眼长远。近期可从社区环境入手,从老百姓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困难群体需要提供帮助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长效管理,消化社会矛盾,创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生活便利的生活环境,促进人居环境和谐,让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让老百姓得到实惠,增强了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这需要三五年的时间;第二阶段的目标。通过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大部分社区建成服务完善、文化繁荣、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和谐融洽的现代新型的和谐社区,这也需要有三五年的时间;第三阶段的目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公共利益为纽带,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以资源整合为保障,构建起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通体合作的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以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社会、企业、生态各方面关系的和谐,从而营造良好的社区自治环境,提升社区民主自治能力,激发基层社会活力,进而提高构建整体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从时间跨度讲,这个目标将贯彻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全过程。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原则。社区的所有工作都要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居民的参与为动力,为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为准则,为社区居民在社区发展中得到实惠,在参与和谐社区的建设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二、围绕大局,着眼发展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要有利于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社区管理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有利于激发基层社会的创造活力,为我国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有序改革,逐步推进的原则。和谐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目标坚实,又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一步一个脚印,打牢基础,巩固成果,然后再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四、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和共享,努力营造出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氛围;五、注重公平,相互兼顾的原则。只有公平,社会才能和谐,这说明差距、特别是收入分配差距不能拉得过大,超过了警戒线就可能使社会走向失衡。但是绝对的公平是没有的,适当有些差距,这是社会有活力、有创造力、有效率的表现。所以要引导人们正确对待差距,正确看待公平,学会互助互爱,学会同舟共济;六、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原则。民主的第一个目标是要获得权力,第二个目标是能够防止权力的滥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但中国的民主不同于西方式的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和法制的范围逐步向前推进,任何把民主同政府、同法治、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我们的民主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谐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对于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从全国层面看,也有几种模式:一是大连市西岗区模式,他们今年1月就把和谐社区建设提上议事日程,就以曾庆红同志在视察江苏和天津社区工作时的讲话为依据,把“坚持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作为建设和谐社区的主要内容。这以后,北京市的宣武区、石景山区、朝阳区和河南省安阳市的殷都区也大体都是按这个思路推行的。但也不尽相同,不少地方都根据自己的特色,提出了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本地实际的和谐社区建设内容。有代表性的,一是青岛市文明办,他们把社区建设的六个方面,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具体内容,这就是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风尚、社区管理,而且还拟定了量化了的、具有操作性的“和谐社区示范点标准”;西安市碑林区把“基础设备完备,居住环境优美,民主法制健全,治安状况良好,社区服务一流,社区管理规范,文体生活丰富,居民行为文明,人际关系融洽,广大群众满意”10个方面作为和谐社区建设内容;成都市成华区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是:“建设自治型社区、促进自我管理的和谐,建设服务型社区、促进居民各类需求的和谐,建设学习型社区、促进创新发展的和谐,建设生态型社区、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建设平安型社区、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建设充分就业型社区、促进就业结构的和谐,建设共同富裕型的社区、促进社会群体关系的和谐,建设文明型社区、促进居民素质与时代要求的和谐,建设诚信型社区、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建设先锋型社区、促进党群关系的和谐”,要求非常详尽,措施也很严密;中共沈阳市委张行湘书记提出的和谐社区建设标准是:“安宁稳定、环境优美、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管理有序”;特别要指出的是,南京市玄武区的城区和街道,为了构建和谐社区,还和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同志们一起,用行业的专门术语和专门标准,编写了专供和谐社区建设使用的《质量手册》。在这个手册里,他们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区特征的表述,作为了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为了便于操作,还详细进行了分解,字数有好几万,相当于写了一本书,这完全算得上是和谐社区建设模式的一种创新。上述这些模式各有各的特色,在构建初期,大家快速响应,百花齐放,这是值得赞扬的;而且直到现在因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提出和谐社区的思路有何不可;更何况这些模式特色鲜明,符合大方向,因而总的看都应该说是不错的,这种开拓创新精神是值得大力提倡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要在全国面上推开和谐社区建设这项伟大工程,就必须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作为大家共同的依据,有了统一标准,各地再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是可以的,但主要的是内容不能变,主要的标准不能变。否则就难于进行操作和测评。全国性标准应一要有共性;二要有权威性;三要便于操作;四要能够测评。根据这样一个精神,我们认为大连市西岗区,北京市宣武区、石景山区、朝阳区,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确定的建设和谐社区的内容是比较准确的,但大连市西岗区的内容过于简单,而北京市宣武区的内容又过于繁细,现在我们取众家之所长综合了一个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区的标准,这就是:一、社区服务。街道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有社区服务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便民服务热线实现了街道、居委会联网,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70%以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了应保尽保,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大于9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制定有地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无违法生育现象,无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社区有清扫保洁队伍,门前“三包”签约率达9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达到50%,小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95%以上的居民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感到满意。二、社区文化。有社区图书室,藏书量达到1000册以上,有固定的青少年活动站和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参加全民健身运动的人口达到50%以上,参加市民文明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人数达到本居住区居民的10%以上,“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卫生之家”分别占辖区总户数的40%、50%和60%。三、社区稳定。社区有警务室,治保组织健全,社区内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对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0%,社区内无“黄、赌、毒”现象,无邪教组织,建立健全了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无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制,社区无重、特大火灾,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家庭和睦,没有虐待和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无家庭暴力。四、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能主动接受社区党委领导,及时受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有《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对居委会组织的活动参与率在60%以上,社区有志愿者组织、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率在8%以上。建立了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和社区事务通报制度,坚持居务公开并有公开栏,与辖区80%以上单位签有共建协议、并建立了共建机制,社区内单位公益性设备、场地向社区开放率达50%以上,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施,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有保障。五、党的领导。社区党的领导班子健全,有楼栋党组织并能认真开展活动,建立健全了党对社区工作的协调委员会,社区内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达到70%以上,有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好,能在和谐社区的建设中为居民群众作表率。建设和谐社区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谐社区建设是城市基层一项关系到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任务,要按照中央关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要求,认认真真抓好落实。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区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龙头带动作用。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具体规划、部署和落实好这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自己的工作纳入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这个大局,立足自己实际,找准进入这项工作的切入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的各种社会组织,要同社区广大群众一起,当好和谐社区建设的组织者与执行者,当好和谐社区建设的排头兵,站在和谐社区建设的前列,为和谐社区建设乃至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要抓好规划。制定好和谐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是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要服从全党的大局,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和在明年通过的“十一?五”计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制定好本地区和谐社区建设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只有这样,和谐社区建设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与当地的经济与社会同步发展。三、要抓好分类指导。对不同情况的社区,要提出不同的要求,使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具体的、明确而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工作目标,扎实有序地推动工作。在工作方法上要经常抓典型,通过典型以点带面。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发挥现有优势,努力在和谐社区建设某些方面、某些领域取得突破,创造和总结具有方向性、指导性的经验。西部地区的社区,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扎扎实实从基础工作做起,从群众急需要办的事情做起,一件一件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落到实处,一步一步地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东部地区的社区,开展和谐社区建设起点一定要高,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全国的和谐社区建设当典型、作示范。

构建和谐社区的探索与思考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和谐社区建设就是为了把和谐社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社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一、构建和谐社区的内涵 构建和谐社区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对和谐社区的真正内涵,目前尚无完整的定义,各地对和谐社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一是福州市提出“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发展社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促进各构成要素自身的发展及相互之间关系的和谐,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人的自我身心内外统一的社区”;二是大连市西岗区提出“坚持以社区党建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文化活动为载体,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作为构建和谐社区的主要内容。北京市的宣武区、石景山区、朝阳区和河南省安阳市的殷都区也都按此思路推行。三是青岛市提出“以人为本,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使全体社区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社区各要素健康发展、充满活力而又稳定有序的社区”,他们根据自己的特色,把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风尚、社区管理等六个方面,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具体内容,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本地实际,而且还拟定了量化、可操作性的“和谐社区示范点标准”。四是南京市玄武区的城区和街道,加强与南京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合作,用行业的专门术语和专门标准,编写了专供和谐社区建设使用的《质量手册》。在这个手册里,他们把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区特征的表述,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内容,还详细进行了分解,这是目前和谐社区建设模式的一种创新。西安、成都等城市也各自提出内涵。综合以上这些表述来看,笔者个人认为和谐社区包含着这样三层意思:一是必须突出“社区”这个主体;二是必须以社区为圆点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三是必须既涉及到社会结构的三大板块——政府、社会与企业,又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等诸多方面。因此,我们试图用“人本、互助、自主”六个字来概括和谐社区的基本内涵。“人本”体现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和价值目标,“互助”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原则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主”体现了社区的自治功能和工作运行机制要求。“人本”,即以社区居民作为考虑一切问题的根本,就是时时处处要以人为中心,把满足人的需要、增进人的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属点。“互助”,即人际间的相互关爱、合作与帮助,就是要大力倡导以互利互惠、奉献爱心为行为价值取向,把促进社区人际和谐和人际文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自主”,就是要努力创造条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支持和鼓励社区的每个参与个体以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依据,积极参与社区生活、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将“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口号变为自觉行动。总的来说,和谐社区应该是“社区与政府、社区与企业、社区与社会、社区与生态、社区与群众处于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区”。 二、构建和谐社区的标准 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涉及社区的相关内容,并参考一些专家学者的建议意见,我们尽可能量化构建和谐社区的标准,使之可操作。在社区服务方面。要求街道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有社区服务站,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便民服务热线实现街道、居委会联网;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70%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大于90%,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要制定社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案;要做到无违反计划生育、无违反建设规划、无违章乱搭建现象;社区有清扫保洁队伍,门前“三包”签约率达9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达到50%,小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居民对社区的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 在社区文体方面。要求有社区图书室,藏书量达1000册以上;有固定的青少年活动站和社区体育活动场所,社区参加全民健身运动的人口达到50%以上;参加市民文明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活动的人数达到本居住区居民的10%以上;“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分别占辖区总户数的40%、50%、40%以上。 在社区稳定方面。要求社区有警务室,做到治保组织健全;年内刑事案件不超过社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一,治安案件不超过总人口的千分之二,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对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帮教率达90%;社区内无“黄、赌、毒”现象,无邪教组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预案;无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建立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制;社区无重、特大火灾,无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家庭和睦,无虐待和不赡养老人的行为,无家庭暴力。 在居民自治方面。要求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能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并且及时受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建立《居民公约》和《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对居委会组织的活动参与率在60%以上;社区有志愿者组织,居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参与率在8%以上;建立社区事务听证会制度和社区事务通报制度,坚持居务公开并设立公开栏;与辖区80%以上单位签有共建协议,并建立了共建机制;社区内单位公益性设备、场地向社区开放率达50%以上;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施,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有保障。 在党组织建设方面。要求社区党的领导班子健全,有楼栋党组织并能认真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党对社区工作的协调委员会;社区内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达70%以上;有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好,能在和谐社区的建设中为居民群众作表率;党员活动阵地列入社区办公用房统筹考虑,党建活动经费从社区活动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构建和谐社区的现实条件 联系当前社区建设的实际,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社区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一是党和国家对社区工作十分关心和重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为社区事业插上了腾飞的双翅;二是社区地位不断提升,服务内容增多,功能扩展,组织加强,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大,在基层发挥了重要的党和政府联系城市居民的桥梁纽带作用;三是单位和居民对社区事务越来越关心,群众普遍有了认同感和凝聚力;四是社区内外关系不断理顺,社区制度不断健全,社区工作出现了良性运行的好势头;五是社区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结构有了较大改善,而且不断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六是社区的硬件设施不断完善,软件不断提升,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能力明显增强。 四、构建和谐社区的步骤措施 构建和谐社区是下阶段社区建设的中心和主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在制定目标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根据三明自己的实际,我认为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第一阶段:初始阶段,就是从现在开始,按照构建和谐社区的有关标准,通过一二年的努力,从社区环境入手,从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困难群体需要提供帮助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路不平、灯不明、沟不通问题,创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完备、生活便利的生活环境,促进人居环境和谐,让有困难的人得到帮助,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不断提高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和认同感。当前,尤其要认真落实好今年8月初全市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书记叶继革提出的“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各种理念、创新服务内容”的要求,进一步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不断上档次上水平。第二阶段:发展阶段,也是提升创建水平的关键阶段。要按照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任务,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三五年的努力,进一步完善社区党组织的统筹协调机制和社区民主自治机制,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大部分社区建成服务完善、文化繁荣、公平有序、安全稳定、和谐融洽的现代新型的和谐社区。第三阶段:巩固阶段,也是冲刺目标的阶段。要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社区公共利益为纽带,以各种社会组织为载体,以资源整合为保障,构建起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体通力合作的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以促进政府、社区、居民、社会、企业、生态各方面关系的和谐,从而营造良好的社区自治环境,提升社区民主自治能力,激发基层社会活力,进而提高构建整体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居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三个发展阶段将贯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全过程,时间跨度长,建设任务重。因此,必须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中央关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和谐社区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发挥领导核心和龙头带动作用;文明办要抓好“九联一体化,服务千万家”活动的深化;民政部门(社区办)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具体规划、部署和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工作与构建和谐社区紧密结合起来,立足实际,找准切入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的各种社会组织,要同社区广大群众一起,当好和谐社区建设的组织者与执行者,为构建和谐社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二是要联系实际,搞好规划。要制定好构建和谐社区的发展规划,按照中央、省、市“十五”规划和“十一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制定好本地区构建和谐社区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和谐社区建设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构建和谐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目标坚实,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一步一个脚印,打牢基础,巩固成果,然后再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三是要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情况的社区,提出不同的要求,使每个社区都有一个具体的、明确而且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工作目标,确保社区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在工作方法上要经常抓典型、带示范,做到以点带面。要创造条件,发挥优势,努力在构建和谐社区的某些方面、某些领域取得突破,创造和总结出可供学习借鉴的经验。条件不够成熟的社区,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扎扎实实从基础工作做起,从群众急需要办的事情做起,一件一件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的工作落到实处,一步一步地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的目标;条件较好的社区,则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做到高起点、高规划,并且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构建和谐社区出典型、出经验。总的来说,构建和谐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目标坚实,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一步一个脚印,打牢基础,巩固成果,扎实推进。

浅析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问题摘 要:社区建设是顺应社会转型的大背景而展开的,是政府由权力、责任中心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过程,其核心就是实现由行政一体化社区管理向多元合作化社区治理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参与中最重要的主题,其参与处于处级阶段,参与热情欠缺和参与能力有限等参与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治理顺利推进的“瓶颈”,使得社区与居民之间、社区管理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地协调,社区治理矛盾丛生、举步维艰。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居民参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居民作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和社区利益的分享者,却不能有效地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居民参与从总体上说尚处于一个初级阶段,社区尚未成为一个把居民凝聚起来的社会共同体。社区参与的主体大体可分为三类。社区居民、非政府组织和驻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这三类主体中,社区居民参与的地位最为重要,毕竟人是社区建设中的决定性因素。没有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社区资源得不到利用,社区与人的和谐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一、社区居民参与的主要途径近年来,随着社区参与内容的多样化发展,居民参与有了更大的空间。在中国城市社区中居民的政治参与、经济参与、文化参与和社会参与四大基本领域共同构成社区居民参与的整体框架。1、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社区政治参与指的是社区居民对社区政治事务的关注和参与的行动过程,如选举社区自治组织、参与民主评议等。政治参与程度是很多国家用来评判民主程度最常见的一个测量指标。一个社区中的成员对社区政治事务参与度越高,说明这个社区的发展程度和民主化程度越高。2、社区居民的经济参与。社区是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社区发展中的主要现象都可以从经济方面得到根本的说明。没有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取得的成果,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社区相对落后的局面是难以得到改变。在社区经济参与这一阶段中,社区参与者从自身和对社区共同体的经济利益和福利关心出发,以参与社区生活、服务他人为中心参与社区的经济事务关系和活动,如参与兴办社区经济、招聘物业公司等。3、社区居民的文化参与。社区参与者不仅参与各种类型的文化娱乐活动,而且能够培养居民的社会公德和市民精神。社区文化活动包括两方面内容: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和社区教育活动。社区文化参与中通过发展社区教育和相关文化活动,不仅能够提高社区居民的文化水平,长远来看,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促进社区的社会、文化层面的发展。4、社区居民的社会参与。包括社区生活参与和社区环境的参与。社区参与比较典型的就是社区居民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如参与社区治安、社区救援、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居民对社区社会参与意识经常是自发的,这类居民往往是道德觉悟高、具有爱心奉献意识的志愿服务者。二、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现状和问题(一)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现状城市社区居民参与较前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领域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积极性越来越高,社会效益也越来越显著。这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居民参与渠道有所拓宽。除了三年一次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外,日常议事和决策的参与制度也有所完善。其次,居民参与的形式和内容得以扩展,从参与形式来看,居民不再只是被动地响应居委会的号召、执行居委会的决定,已经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主动地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中来;从参与的内容来看,不再仅限于一些简单的健身娱乐活动,而是逐步向社区政治、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等多方面发展。最后居民参与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建立了一大批社区志愿者组织,培育促进了一些社区中介组织的建设,从而推进了社区建设中互助型组织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化发展。(二)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存在的问题我国城市社区的居民参与从改革开放初期的被动参与时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弱参与时期,虽然呈现出比较积极的发展形势,但问题也是客观存在而不容忽视的。1、居民社区治理意识认识不够。社区居民自觉自愿参与社区事务或活动的意愿达到怎样的状况,是社区民主程度、健全水平和活动效率的反映,是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但目前我国社区居民参与的主动性还很薄弱。居民虽然生活在社区,但却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没有意识到自己对社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广大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社区意识比较淡薄,参与度不够高。目前居民参与的主要形式是被动式执行参与,即受到社区管理机构邀请后才参与社区治理中。2、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认同不高。社区中的成员具有某种共同一致的志向,把全体成员连接在一起形成联结力。而在现实的社区中,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居民之前的相关性不高。在城市社区,由于大部分居民工作不在社区,其经济收入来源并不在社区,只是需要一个安定、便利的居住环境,因此,居民与社区治理的利益关系度不是很高。居委会工作目前不能吸引更好的人才加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居委会工资待遇不理想。另外,社区大部分居民,特别是居住在商品房社区的居民因平常与居委会联系少,参与社区选举的主动性较低。该小区很多居民对候选人不认识,也都不了解。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平时物业已满足了该小区居民大部分的日常生活需要,居民与居委会利益关系薄弱。3、社区居民参与组织化程度低。就社区组织在社区参与中的作用表现为不同的社区组织提供给社区成员不同的参与渠道和多样化的利益表达载体;讲个体参与转变为团体参与,促进社区成员的合作,增强参与效能感,这将会对社区组织成员形成社区参与规范,最大限度的延长社区工作触角,将面向居民个体的参与动员变成面向社区组织的动员,从而提高社区动员效率。但是实际情况是居民的社区参与以个体性参与居多,团体性参与较少。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缺位。居民更多地是对个人或自己家庭问题的关心,对于社区公共事务很少关心。三、完善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1.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发挥政府治理职能。就社区建设来说,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的关键。在新型社区组织治理结构下,政府的职能是“导航而非划桨”。政府主要是为社区各种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资金支持,以及对各种社会组织进行整体宏观上的规划协调、监督保障,以保证社区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职能转变首要的问题是理清行政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其次要本着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该由社会行使的职能交还给民间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社会组织行使,政府职能转移、权力下放不仅意味着权力仅仅在政府系统内部流动,更重要的是权力在政府内外部流动。2.建立管理框架,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我国政府提出了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建设社区、促进社区发展的工作目标。为此有必要加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起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完善社区自治组织和治理机制对于摆脱我国城市社区当前面临的社区发展行政化的问题有重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建立和完善这些社区自治组织,加强它们在社区治理中的地位,纠正强政府、弱社会的社区治理模式,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渠道更为畅通,是目前应着重关注的问题。3.克服居民自身意识及能力问题,拓宽参与渠道。居民参与行为的发生取决于其被激励的程度,而激励居民的重要因素就是利益的驱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程度与参与行为的预期收益成正比,预期收益大,参与就强。讲个人利益融入社区利益,使社区真正成为居民利益共同体,是促进居民参与、重构社区治理主体间互动关系的根本举措。拓宽和完善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可以增强社区居民间的交流和沟通,加强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激发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主要可以拓宽文化参与渠道、社区信息交流平台、社区事务参与渠道。参考文献:[1]汪大海,魏娜,郇建立.社区管理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张玉枝.转型中的社区发展 [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3]孙金富.社区服务与社区工作 [M].北京百家出版社,1991。[4]黄序.城市发展中的社区建设 [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5]陈喜强.城市社区服务范畴新论 [J].广西社会科学,1999.(3)。[6]刘福荣.社区政府作用与市场机制 [J].江西社会科学,1996.(2)。[7]周沛.社区社会工作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8]夏学奎.社区发展的理论探讨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4)。[9]党秀云.论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 [J].中国行政管理,2003.(10)。[10]薄贵利.中国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参与[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5)。[11]丁茂站.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12]邹乐.扩大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宁夏党校学报, 2003.(11)。[13]郭斌.我国城市社区管理模式研究 [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8。[14]郑康,刘秀清,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新探 [J].经济与管理,2006.(4)。[15]吴鹏森,章友德,城市社区建设与管理 [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0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浅析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问题浅析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问题摘 要:社区建设是顺应社会转型的大背景而展开的,是政府由权力、责任中心脱离出来,通过培育社区,形成政府与社区组织共同服务和管理社区的过程,其核心就是实现由行政一体化社区管理向多元合作化社区治理转变。在这种转型过程中,一方面,社区居民作为社区参与中最重要的主题,其参与处于处级阶段,参与热情欠缺和参与能力有限等参与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参与社区治理的进程;另一方面,我国社区居民的参与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区治理顺利推进的“瓶颈”,使得社区与居民之间、社区管理者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得不到有效地协调,社区治理矛盾丛生、举步维艰。

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研究论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法律分析: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任务,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在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着“神经末梢”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诉讼调解,着力化解涉农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是农村法治建设的的生力军。人民法庭的审判权在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中,居于核心环节和重要[]地位。但人民法庭在提供高效优质的司法服务,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仍然与社会各界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前沿阵地,担负着大量的民商案件的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窗口"。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基础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召开了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笔者曾在基层法庭从 事审判工作,在法庭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心得,在此与大家一同探讨,以促进当前的人民法庭工作。我认为,在当前的法庭工作中应注意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指导协调到位是搞好法庭工作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处在最基层,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因此,基层法院领导要重视法庭工作。首先,"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党组成员集体抓,在法庭建设上形成合力,把法庭工作纳入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下去调查研究,指导协调。在确保上级法院拨给法庭的建设资金、交通办公设备和法律书籍的到位。其次,基层法院党组要在政法上关心法庭干警的进步,真正做到"从优待警"。这包括:在提拔、晋级方面给予从优待遇并形成制度。凡是法庭干警入党申请符合条件的,要重点培养和发展。在干部提拔任用、晋职、评先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法庭干警,以激励他们争先创优;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照顾法庭干警。人民法庭不仅担负着繁重的审判工作,而且干警大都远离家庭,工作、生活环境非常艰苦,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交通工具 、生活补贴和居住就餐方面向法庭倾斜,加强法庭的基础建设,改善法庭的办公条件,为干警配备好车辆,办好小食堂,方便干警工作和生活,解决干警远离家庭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不仅安心法庭,而且乐于到法庭工作。 二、健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是搞好人民法庭工作的关键 搞好人民法庭工作必须有一支高素质法庭审判队伍做保障。而提高干警政治素质,以制度建庭是抓好队伍建设的根本。这其中,一是建立政治学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全庭干警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要求干警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建立干警廉政档案,实行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进行检查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消除后患,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感。三是制定法庭干警驻庭和考勤奖罚制度。坚持从严治警,强化纪律观念,要求干警中达成"庭荣我荣,庭衰我耻"的共同理念,使工作更具有凝聚力。同时建立与各项制度相关配套的工作台帐,认真造册记录,达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规范法庭的目的,使法庭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对法庭的登记、统计工作,主管院长应不定期下去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加强对法庭的审判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发动和选派干警参加研究生的高层次文化学习,让干警掌握更多的法律专业知识,以适应入世后形势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深化改革,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力求公正与效率,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庭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应当从基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两便"原则,充分发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一)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审理环节。(二)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以案讲法,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根据案情不同采用不同的办案方法,快审、快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方便群众诉讼。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了庭审功能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因此,法庭的同志要一改过去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的衙门作风,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讲清权利与义务,巡回开庭。另一方面是对一些因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身的人,采取上门办案的办法,坚持"两便"原则,在田间、地关、果园等地方开庭审理,或进行调解。能够达成协议的,马上制作并送达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尽力方便群众,简化办案程序。同时,通过巡回办案的方法也可以密切群众与法院的联系。(三)大胆适用督促程序,办理支付令案件实现快简结案,缩短办案周期。(四)尝试部分裁决文书实行格式化的作法,避免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五)放权给合议庭、审判员,由他们自己签发法律文书,减少定案层次,提高审判效率。对一般的案件,审判长或审判员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作为院长只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如检查案件是否超审限、是否需要回避,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正确处理好放权和监督的关系,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六)增强审判透明度,提高当庭审判率,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体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把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层次。由于法庭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加上裁判权独立行使,为保证案件裁判的公开、公正,就必须强调在法庭办案的透明度上大做文章,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上。当庭宣判率既是检验一个法官庭审中对证据的判断能力,同时也是检验法官对法律熟练程度的标准。如果未能当庭宣判的,在宣判后,也须将有影响的裁判文书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让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指导。法庭全方位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及时裁判,可以避免因久拖不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或导致矛盾激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注重贯彻调解,妥善调处纠纷,积极参与农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调解原则是我国民法适用上的特殊原则,调解工作又是法庭工作的重心,除了要指导调解委员会外,本身也要进行诉讼调解和非诉讼调解。调解率的高低也是检验一个法官或一个法庭工作好坏的关键。几年来城北区法院两个法庭非常注重调解工作,采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借助外力、把握时机、选择场合、情况跟踪、缓冲矛盾等方法,促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合解。调解率的提高,大大的减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 (二)参与综治,确保一方平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牧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村群众,在综合治理这项社会工程中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为党的农村工作大局服务,就必须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其具体做法是: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2、建立乡镇、村"二级调解网络",加强同农村牧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3、继续开展普法进万家活动,主动到学校、农场、金融部门进行法制宣传。通过巡回办案,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4、深入专业户、经济实体和企业,主动为经济组织和个人排忧解难。走访、回访案件当事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不安定隐患,延伸法律服务触角。通过依法为案来为农村、农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贡献。 总之,做好法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上级法院必须加强监督指导,基层法院领导要重点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法庭全体干警要齐心协力,对法庭的工作,法庭全体干警要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才能把法庭工作推上新的台阶。(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潘文)

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不足、困难及对策摘要:在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浪潮中,各地法院要怎样努力才能进一步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成果,真正立足本地实际、借鉴经验、革故鼎新,发挥特色,把本地区法院的文化建设抓实抓好,从而真正打造好“法院文化”这一品牌,形成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格局?本文试总结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共同存在的两点宏观不足和八点具体困难,并给出提纲式的对策,以期对各地法院文化建设有所裨益。关键字:法院文化 不足 困难 对策 当前,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法院各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地法院的文化呈现如火如荼之势。在这种形势之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如河南巩义、山东东营、上海等地,尤其是地处边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值得借鉴。但是,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与当前迅猛发展的形势,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的组织领导;有的法院文化建设缺乏主动,内容老套,毫无新意;有的法院对文化建设消极对待、引导不力…… 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还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推进的意识,还处在各自为阵,法院文化建设如何多管齐下,突破“瓶颈”,值得我们的理论和实务界深思。一、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两点宏观不足 谈到个体法院文化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就必须从全国法院文化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谈到,只有从宏观上对法院文化建设有一个总的认识,才能够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现象出现。笔者认为,当前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存在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困难。历史的困难在于:我们没有真正的法院文化的历史传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五千年封建文明的国家,创造了丰富的中华文明和华夏文化,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也缺失现代法治的历史渊源和积淀,到清王朝覆灭时,我国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法院,法院文化更是虚无飘渺。人治社会、儒家文化的浸染让中国的法院文化在历史的尘埃中喑哑无语。虽然建国后尤其是我国“以法治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等方略的适时提出,为法院文化建设铺设了快车道,但是由于时间短、任务重以及当前外来思潮冲击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现实的困难主要来自法院内部:法院文化产生的土壤是法院,脱离了法院和法官来探究法院文化的不足,其结果必然是试图在沙滩上建盖坚固的大厦。首先,从法院的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上讲,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实行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法官的管理仍然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姑且不论庭室领导的指令所蕴涵的强制物语权,单是法官的审判职称的评定与行政职务挂钩这一点,就值得质疑。在我国上下级法官遴选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的情况下,一名基层法院法官如果不担任行政职务,那么直到其退休也只能是一级法官。而直接进入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所处法院授予的行政职级的不同,可能很短的时间就能达到更高的法官等级。试想,在一个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这一“独木桥”的法院,要试图让法官保持一个超脱、平和的心态来参与法院文化建设和司法精神的塑造必然是困难的。其次,从司法地方化的角度来看。由于地方行政掌控了法院的财物核拨等重要权限,法院乃至法官的切身利益与地方利益就有了割舍不掉的牵扯,出现了法院很大限度依赖地方行政的危险。正是这种危险,导致全国各地出现了地方政府给法院分配招商引资指标、抽调法院法官参加计划生育、烤烟生产等工作等怪现状。再次,从法官的非职业化角度来说,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即是这一职业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遗憾的是,法官的非职业化现象仍然比比皆是:虽然《法官法》实施已整整十年,但是法官的审判津贴仍可望不可及,实践中收入落后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公务员;法官职业保障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法官在办案时稍有理解偏差,就会有很大的职业风险,例如广东法院的法官莫兆军被追究一案。法官的职业保障不到位,待遇的偏低,风险大,不足以使社会产生对法院的认同感,不足以形成法官职业本身的尊荣感,不足以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到法院工作,也就不足以产生我们期待以久的体现法律、法院、法官精神的优秀法院文化。 二、法院文化建设面临的八大具体困难及对策 问题一:重物质文化建设,轻精神文化建设。 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物质文化建设搞得轰轰烈烈,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如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大审判法庭的建设、购置新的办公设备,更新公务用车,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法院物质建设的落后现象。但是,很多法院正是在忙于改善物质条件的同时,却忽视了法院的精神文化这一“软实力”的建设,没有深刻认识到精神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认为精神是“花瓶效应”,是“务虚工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引下,部分法院的法院文化建设了无踪迹,造成法院、法官主流文化和精神的缺失。 对策:法院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难以想象没有法院文化和法治理念的法院如何肩负起司法为民这一神圣职责。为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个法院可以参照山东东营、上海等地文化建设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为自己所用。在另一个方面,同样是地处西部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文化建设的大潮中,积极整合资源,形成整体合力,从而达到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云南高院的主要做法是:从整体上策划一个法院文化建设方案,由高级人民法院牵头,成立云南省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将各级法院的文化建设拟定一个实施纲要,指派各级法院由一名院领导具体负责,将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实施法院建设物质与精神的良性互动,用外在动力对全省法院文化建设进行助跑,在短短大半年时间里,取得了《以法律的名义》专题片、《云南高院赋》等一系列成果,掀起了全省范围的文化建设高潮,完成在西部法院文化建设的系统性领跑和推进。 问题二:法官业绩考评的不科学、不合理 现象:当前,部分法院法官的业绩考评缺乏一个科学化、系统化的评价标准,法官的考核依然是按照公务员考核的“德、能、勤、绩、廉”标准,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标准,还不能适应法院的工作考核效应甚至容易流于形式。这种考核标准,导致部分法官对无法不能对自己进行一个正确的定位,也不利于法院对法官进行一个正确的评价,而这种情况对法院文化的直接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没有积极性,缺乏基于法官尊荣感、自豪感而产生的原动力。对策:当前,无论是西部地区还是东部法院的法官都面临一个问题,这就是收入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要注意法院考评机制的量化和细化,将传统的“人管人”机制相“制度管人”的机制发展;要引导和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要从肯定评价的前提定位出发激励法官崇德敬业;要改“相马”为“赛马”,大胆奖励那些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将法院文化精髓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的法官,从而激发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西部地区法院又有其特殊性,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例如云南宁蒗等地有的地方办一个案件要步行一个星期),单纯用公务员考核标准或者要求象发达地区法官一样用结案数等指标来考虑是不现实的。西部法官业绩的考评应当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但是又要与本地实践结合,积极建立一套符合本地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官职业色彩的考评机制。问题三:没有明确具体的法院文化建设方向和目标 现象:明确法院文化的目标和方向,是法院文化的发展的前提。法院文化的建设毫无目标,没有法院文化的科学定位,导致法院文化建设的随心所欲和盲目混乱。 对策:当前,放眼全国法院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法院,无一不是确定了明确发展目标。具体体现是根据本地的实际,总结出本院的预案训和院赋,并在此前提条件下在指定具体的发展措施。如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忠诚、公正、奉献;厚德、清廉;自律”的院训。中国广大地区同样是一个具有丰富的文化底蕴,文化底蕴的深厚和广大法官对法律的奉献就是一个取之不竭的宝藏。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从法律、法院、法官的角度出发,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广大法官无私奉献、公平高效的精神品质和群体精神,从而提炼出具有本地法院特色的法院文化目标,总结出溶汇着本地法院、法官热情的院训和院赋。 问题四:法院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合力,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现象:当前各地法院文化建设还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还存在文化建设只是政治宣传、综合行政部门重视而审判业务部门不重视的现象。法院文化建设还不能做到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全体法官共同参与、长效建设机制共同构建的良好现象。审判人员中“合力”的文化建设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只要把案件质量把好就是万能的错误思想还在占有很大市场。 对策:各省高院可以考虑组织一次专门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引起全省法官的广泛关注。各级法院党组要做到充分动员,保证做到法院全员参与先进法院文化建设。法院党组应当承担起领导职责,充分发挥干部管理部门、教育培训机构、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党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资深法官和高学历人员的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群策群力,使法院文化建设形成人员、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合力,从而进一步构建起法院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问题五:法院的学习宣传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 现象:法院的学习宣传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部分法院的宣传学习仍然停留在读读文件、开开例行会议等传统的学习教育方面。这种方式的行政化、会议化和单一化,很难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法院文化建设的热情,而这种方式最大的危险在于:可能将我们寄予极高期望的法院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对策:学习宣传是靠职业化、理性化、德性化内在心理主动勃发并促进升华的。为此,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在宣传教育这一问题上,还要注意到:法官也是活生生的人,也有丰富的情感,我们不能将法官这一丰富的群体局限在僵化死板的模式中。所以,我们的法院文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的有血有肉、生动活泼,学习可以是经典阅读、电影观看、摄影采风、法官沙龙、法官博客的方式,前两年被称为法制类影视精品的《大法官》,其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物形象鲜活,事迹生动感人。总之,要从广大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着眼,从最贴心的事情入手,要最大限度地寓教于乐,最大限度地激发法官群体的活力,让他们变法院文化建设的被动为主动。 问题六:法院文化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现象:由于社会公众的整体素质、法院文化工作本身的缺位等复杂因素,法院的文化建设同社会公众的认可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一现象,在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很多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连法院本身的组成、职能等都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至于更高层次的认识更是无从说起。虽然我们可以认为因为历史、物质等条件的限制,导致公众素质的不足,但是这毕竟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凸现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对策:法院文化本身除了内部的文化特色,更重要的是法院文化的外部特色。所以,除了通过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法官的精神内涵和文化特质外,我们还要注重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展示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各地的法院文化成为当地精神的代表。如可以采取巡回开庭、定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沟通,邀请市民参观法院文化建设等方式,使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审判并最终树立法治理念。 问题七: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文化法院的要求还较远 现象:先进的法院文化建设,必然要求有高素质的法官群体,由于条件限制,部分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离先进法院文化的要求还较远。具体表现在:各级尤其是西部法院的法官学历层次还不高,法官断层现象相当严重,部分基层偏远的法院甚至出现只有几名法官的现象;由于待遇偏低,许多大学毕业生不愿到艰苦的法院工作,在职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相当一部分选择跳槽做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等,导致法院人才的大量流失;在职的部分法官有相当部分是部队转业、特殊时期招工招干进入法院,缺乏法律职业背景;法官续职培训的机会较少,法律专业知识陈旧,其他领域的知识更是少得可怜,凭经验办案的人员大有人在。如此等等,形成法院文化建设的“瓶颈”问题。对策:法院文化要抓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忽视,因为法官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体。为此,应当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制定政策,鼓励法院法官积极提高整体素质。如:加大对中、基层法院的投入,改善法官待遇,畅通进人、出人的渠道,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法院工作;加大培训力度,使法官培训系统化、深入化和制度化;鼓励法官积极参加学历考试和其他领域知识的学习;建立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使这一方式成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制度;要以法律事业感召人,用法院的情感吸引人,用法院领导的人格魅力感动人。 问题八: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 现象:由于相对偏僻的地理位置和相对落后的经济形势,导致了部分法院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较弱。由于信息资源的缺乏,一些法院的相当部分法官还停留在“低头拉车”而不“抬头看路”的落后状态。许多法院没有开通互联网,相当部分的法官不懂电脑的运用,甚至在西部偏远的法院,连电视的收看都还成问题,这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对给拓宽法官的视野、增加法官的知识积累的要求造成了极大的障碍,也与法院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的要求格格不入。 对策: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势在必行。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资金,加大法院基础设施的投入,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如:开通互联网,实现法院内部的三级联网;积极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媒介,拓宽广大法官的视野;建设好法院网等法院的对外网站,将法官的注意力充分吸引到上面来;定期和先进法院进行信息的交流。总之,要在创造条件的前提下,让东西部法院法官充分享受到同样的优势资源,从而提高自身素质,达到法院文化所蕴含的要求。总之,面对建设全国一流的法院文化的目标,我们相信:只要各地法院法官齐心协力,对症下药,法院文化建设必将大有作为,打造出彰显本地法院精神特质和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文化,建设者辛勤的汗水,一定会在中国这片神奇土地上浇灌出法院文化的灿烂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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