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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毕业论文格式

发布时间:2024-07-05 05:00:51

不正当竞争行为毕业论文格式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各国法中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1. 英美法2. 大陆法和国际公约3. 我国法(二)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 秘密性2. 价值性3. 管理性(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四)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2.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一) 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二)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1. 保护隐私权理论2. 保密合同理论3. 侵权行为理论4. 财产权理论5.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三) 启示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一) 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1.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2. 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3. 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二)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三) 商业秘密权的限制(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1. 民事法律责任2. 行政法律责任3. 刑事法律责任(五) 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二) 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2. 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3. 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4.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5. 缺乏程序法的保障(三) 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1. 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2. 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3.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4. 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5. 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6. 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四) 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摘要引言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一、商业秘密的概述(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二) 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一) 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二) 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三)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 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二) 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三) 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一) 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二) 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一) 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二) 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三) 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四) 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五) 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第二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 缺乏单独立法(二) 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三) 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四) 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第三部分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一) 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二) 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三) 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四) 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五) 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六) 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一) 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二) 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二) 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三) 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四) 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五) 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一、毕业论文撰写结构要求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可以定为《浅谈······》或《试述······》或《······之我见》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至于英文摘要,可以用在线翻译器,直接把中文摘要输上去就OK了;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二、毕业论文撰写格式要求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左3cm,右,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2、字体要求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3、字号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4、页眉及页码毕业论文各页均加页眉,采用宋体五号宋体居中,打印“河北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从正文开始在页脚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5、摘要及关键词中文摘要及关键词:“摘要”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摘”与“要”之间空两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三字采用小四号字黑体,顶格书写,一般为3—5个。英文摘要应与中文摘要相对应,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6、目录“目录”二字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书写,“目”与“录”之间空两格,第一级层次采用小三号宋体字,其他级层次题目采用四号宋体字。7、正文正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字体表示。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等,第三级为“”、“”等,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模板从河北大学教务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8、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 [1],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模板9、外文资料及译文外文资料可用A4纸复印,如果打印,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译文采用小四号宋体打印,格式参照毕业论文文本格式要求。10、图、表、公式图:a. 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b.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c. 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表:a.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b.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c. 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采用五号宋体字。公式:a.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b.公式中的英文字母和数字可以采用默认的字体和字号。图、表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公式与正文之间不需空行;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公式”两个字不要写上)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11、标点符号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三、毕业论文装订存档要求毕业论文按以下顺序侧面用铁质装订夹装订归档:封面→中摘要→关键词→目录→正文→谢辞→参考文献→注释→附录→外文资料及译文→

写明选题的目的,解决的问题等,还要看你整个论文的内容安排。你们没有指导老师吗,请教他呀。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论文范文资料

法律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存在了以上比较明显的特征,而我们在进行不正当竞争调查取证时,则更要认真的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本质,更好的抓住其中的核心,在整个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把握案件的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主要有:1.法制不健全2.有法无监督(或者是监督不力)3.利益分配出现严重问题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后果会直接导致市场混乱,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会形成资本垄断,甚至会影响社会的进步,看这些后果你就知道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了。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即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而言,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它包括经营者的欺性市场交易、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降价排挤、搭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抵毁商誉、串通投标、限购排挤、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在某种意义上行政机关。一般来说,只有市场竞争行为的主体,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市场竞争,考虑到这类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严重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纳入了其中。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侵犯了所有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正常竞争秩序,损害社会一般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数量有限。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方面强调行为人明知实施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损害其他竞争者或一般消费者乃至社会公共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有的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等。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表面上看是由于产品供大于求,经营者为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行为。事实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不仅与经营者有关,而且与市场、政府及相关体制有关。只有认真地分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的原因,才能找到有效的规制办法。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竞争行为短期化由于受利益的内在驱动,不法竞争者就选择短期化竞争行为,为谋求短期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对个体而言,从不正当竞争往往更容易获得利益。因此,获取最大利润的冲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内在根源。(二)市场机制不健全、市场体系不完善经济发展迅速,可是许多市场行为规则严重滞后,这就在客观上为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离不开完善的市场体系、合理的市场结构、通畅的市场机制。(三)市场引力与市场容量的矛盾加剧初期市场引力巨大,诱使过多经营企业进入,而当期市场容量狭小导致市场供需失衡,这是导致竞争混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四)许多竞争者缺乏正确的竞争意识一部分经营者没能随经济发展而相应地提高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急功近利的心理带来公平竞争意识的缺失、商业道德的沦丧,在行为上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五)企业竞争观念落后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模式,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竞争观念十分落后,加之目前产业结构失衡,为数众多的企业在同一行业、层次、时间和地区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市场竞争本无固定之规定,各种竞争手段都可以带来机会和利益,这就要求经营者学会根据自身的实际结合客观环境的变化,灵活、巧妙地综合运用多种竞争手段开展竞争。(六)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过于规定原则,还停留在一种“宣言”或“纲领”的层次上,未能准确地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种法律法规中一些重要概念含义不一致,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和困难。立法本身的滞后性也导致一定时期内“法律缺位”。(七)执法不公执法不公使得不正当竞争在部分地区、行业愈演愈烈。执法不公后果严重。首先,它构成对守法主体的不公。执法过程一旦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就无法实现甚至背离立法的宗旨,势必导致守法主体心理失衡,进而成其所信赖的价值标准的扭曲,最终使守法主体不得不演化为违法主体。其次,它在地区、部门之间人为地筑起不合理的法律屏障,对身处其中的不同竞争主体来说,就会成为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二、反不正当行为的重要性我国于1993年制定并实施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在保护知识产权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种保护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积极作用据统计,仅2006年全国工商机关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办案件12384件,案值亿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规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即仿冒行为、虚假表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对知识产权起补充保护作用。①对《专利法》的弥补作用。如对在先使用装潢权的保护,《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但规定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不与在先使用权相冲突。而在先使用权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保护。②对《著作权法》的弥补作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而作品的标题因其不是独立的作品,无法受《著作权法》的单独保护,对此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仿冒理论予以制止。③对《商标法》的弥补作用。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采取注册主义原则,主要保护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对知名商品标志的保护性规定,实际上就是把未注册商标纳入其保护范围。3.对实施知识产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人在实施知识产权中,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实施搭售和附加条件、制定掠夺性价格实行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比较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缺陷1.所规定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太窄,对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有效的调控力。例如,侵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对注册商标的抢注行为,侵犯作品标题或其他书刊名称的行为,专门制造或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域名抢注的行为等等,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2.缺少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未赋予执法机关认定权,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3.没有设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不能对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控制。4.规制知识产权垄断条款不够完善。一些跨国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垄断手段,遏制他人发展,以达到控制和垄断市场的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些行为不能有效加以规制。三、工商机关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存在的几个问题工商机关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授权的主管行政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自觉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该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附加保护作用。1.应增强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高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能力,充分发挥该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作用。2.充分认识工商部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便利性。工商部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具有这样一些便利性。一是监督检查的主动性。工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授权,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行使行政执法权。二是调查取证的正当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时,工商机关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三是解决争端的便捷性。从节约法律资源和争端解决的便捷程度来看,行政救济是解决争议的简便易行的途径。3.正确运用法律转致适用规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如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转致适用《商标法》加以规制。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或冒用他人字号的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转致使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理。4.依职权主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5.认真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在处理此类冲突时,除坚持保护在先权利、权利覆盖原则外,应运用保护公平竞争原则。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6.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定和处理。从长远看,要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必须对该法进行修订,增设一般性条款,尽可能地增列现实生活中业已出现的而传统知识产权法又规制不到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发挥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作用。7.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强化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功能、作用,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功能。工商机关要认真总结执法实践中的经验与问题,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更具操作性,真正发挥其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打印--------------------------------------------------------------------------------(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于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不正当竞争问题毕业论文

在研究的范围太大了,知识产权包括多少你肯定清楚吧?拿出一个方面来写,能写清楚就差不多了.都写,也写不全啊.估计你博士答辩也够了吧.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文的思想不要太离谱,具体如下1.引题:提出问题.2.入题:打算怎样解决问题.3.论题:问更多人,他们怎样想.4.论据:写出证据5.论证:证明6.收尾

法学毕业论文就要一个相对具体的观点,“现状问题和对策的研究”还是有点大,所以看起来会“思维混乱”,再细化一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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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9、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性探究

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3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37、论社会权的经济发展价值

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40、法学研究及其 思维方式 的思想变革

41、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

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43、立法与改革:以法律修改为重心的考察

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48、中国法治评估进路之选择

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39、 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47、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48、 现行电子商务法规机制研究

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52、 电子商务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54、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法理分析

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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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 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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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论文文献

1、《德国新史》(与陈晓律合著),香港开明书局1991年版,台湾1993年重印。2、《竞争法研究》(与戴奎生、陈立虎合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本书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与丁邦开、戴奎生共任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4、《中国竞争法》,独著,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5、《Unternehmensgruppen und Zusammenschlusskontrolle in China: Empfiehlt sich eine Regelung nach deutschem Modell?》, Peter Lang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 、《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中德法典编辑与法律继受》(主编,列第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8、《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9、《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10、《Chinesisches Zivil- und Wirtschaftsrecht》 (Hrsg.), Institut für Asienkunde, Hamburg 2001。11、《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律师职业》,编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2、《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编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德国的康采恩与康采恩立法》,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3年第4期。2、《从德国康采恩法看中国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3年。3、《论德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和社会约束原则》,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创刊号。4、《析德国竞争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控制》,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4期。5、《论德国民法中的可撤销法律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6、《德国康采恩法研究》,载《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7、《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5期。8、《德国环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载《国外社会科学信息》1994年第5期。9、《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载《法学》1994年第8期。10、《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4年。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载《法学》1995年第2期。12、《德国竞争法对中小企业的特殊规定》,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春季号。13、《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应采推定过错责任》,载《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2期。14、《德国反垄断法对卡特尔的规定》,载《法学杂志》1995年第3期。15、《论意思表示的发出与送达――德国法的启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3期。16、《Irrefuehrende Werbung als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 im chinesischen UWG》, in: GRUR Int. 10/、《论意思表示的解释》,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18、《德国法学教育制度漫谈》,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19、《德国民法中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20、《论雇主责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本文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制作成民商法类学术卡片,并被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学》1997年第9期全文转载)21、《德国民法典与中国民事立法》,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6/1997合刊。22、《规范企业合并――德国反垄断法的启示》,载《国际贸易》1998年第4期。23、《论旧中国民法继受德国民法的原因》,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年春季号。24、《外国反垄断法对名牌商品的特殊保护》,载《外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25、《中国法律对企业合并的控制》,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6、《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86.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11.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27、《论德国民法中的让与担保制度》,载《外国法学研究》1999年第1/2期。28、《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29、《竞争法方案――德国新招标投标法介评》,载《国际贸易》1999年第9期。30、《论正当竞争权》,载《中德商法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1、《论德国商法的最新修订》,载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32、《Die juristische Ausbildung in China》, in: Newsletter der deutsch-chinesischen Juristenvereinigung, 2/200033、《卡特尔——自由竞争的天敌》,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6日理论版。34、《中国继受德国民法的实际效果与历史功绩》,载《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3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最新修订》,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全文转载,收录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年卷)《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36、《表示意识是否意思表示的要素――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错误担保案研究》,载《民商法论丛》总第17期,金桥文化出版香港公司2000年版。37、《德国民法的百年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系列讲座第八讲,200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学作报告,报告内容登载在《中国民商法网》(China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38、《德国竞争法如何规范比较广告行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号。(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3期全文转载)39、《包机合同纠纷案研究》,载王利明主编《判解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编)总第三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40、《善良风俗――德国法界分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标准》,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41、《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42、《论折扣与不正当竞争》,载《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43、《中国竞争法应当从实体上规范打折行为》,载《海峡两岸经济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1卷),徐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4、《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5、《中国学习借鉴德国民法经验之我见》,载【台湾】《月旦民商法》2003年特刊。46、《中国不应当对德国民法说“不”》,论文,载《法治时代》2003年秋季号。4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论文,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12期全文转载)。48、《论私法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49、《宪政与民法》,载《唯实》(江苏南京)2004年第1期。50、《中国大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及其完善》,载【台】《社会文化学报》(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学报)2004年春季号。51、《德国法学教育最新改革的核心:强化素质和技能》,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 1、【德】松尼曼编:《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和经济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2、【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获江苏省第七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德】帕拉斯著:《内陆亚洲厄鲁特历史资料》,邵建东、刘迎胜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4、【德】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5、《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2000年第1期至第4期。6、《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 /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郑成思,《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我是怎样走上知识产权研究之路的?》,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商标法》的发展及其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的贡献》,郑成思,《中华商标》2003年第1期。《有关中国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篇(专家建议稿)的几个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郑成思,2003年第1期。《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条文(专家建议稿)与讲解》,郑成思,《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郑成思,《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2期。《信息传播与版权历史》,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下)》,郑成思,《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论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学》2003年第11期。《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郑成思,《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23期。《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与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1期。《反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郑成思,《人民论坛》2004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谈知识产权保护》,郑成思,《中国发明与专利》2004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4年4月17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郑成思、朱谢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5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航天工业管理》2004年第6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法律适用》2004年第7期。《“权利冲突”与外观设计保护》,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7月24日版。《私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学》2004年第9期。《知识产权与物权的权利限制》,郑成思,《法制日报》2004年9月2日版。《创新者成大业———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郑成思,《中国工商报》2004年11月11日版。《利益如何平衡——从“侵权手段”与“授权方式”的区别说起》,郑成思,《中国知识产权报》2004年12月4日版。《网上盗版不容忽视》,郑成思,《计算机世界》2004年12月6日版。《网络盗版与公众利益》,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0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中国信息界》2004年第24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定位问题》,郑成思,《今日中国论坛》2005年第1期。《“侵权即是获得授权”吗》,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2月21日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2月28日版。《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郑成思,《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图书馆、网络服务商、网络盗版与“利益平衡”——中国社科院七位学者维权实践的理论贡献》,郑成思,《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尚在十字路口》,郑成思,《WTO经济导刊》2005年第3期。《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郑成思,《中华商标》2005年第4期。《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郑成思,《中国汽车报》2005年5月30日版。《“数字图书馆”还是“数字公司”》,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1日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与路径》,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7月18日版。《有形资产积累要靠无形知识产权推动》,郑成思,《检察日报》2005年8月8日版。《“似我者死”:反思傍名牌》,郑成思,《北京日报》2005年11月21日版。《“公众利益”不是网上盗版理由》,郑成思,《经济参考报》2005年12月24日版。《信息与知识产权》,郑成思、朱谢群,《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知识产权法学与民法学》,郑成思,《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我的知识产权研究之路》,郑成思,《上海人大月刊》2006年第6期。《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面临的挑战》,郑成思,《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观望的企业将往何处去?》,郑成思,《人民日报》2006年6月28日版。《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郑成思,《中国经贸导刊》2006年第9期。《知识产权:弱保护还是强保护?》,郑成思,《人民论坛》2006年第11期。《知识产权视野中的民间文艺保护》,郑成思,《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18日版。

企业法 国家的出台的相关政策

《反垄断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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