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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劳动争议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23:24:23

长三角地区劳动争议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梅夏英,方春晖. 优先权制度的理论和立法问题[J]. 法商研究, 2004,(03)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优先权研究[J].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08,(02)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胡玉浪. 劳动报酬权研究[D]. 厦门大学, 2007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 条[1]杜慧君. 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地位研究[D]. 暨南大学, 2006 . [2]康宝东. 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 山东大学, 2007 . [3]马维刚. 工资优先权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4]刘振宇. 论劳动债权优先权[D].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 [5]于忠龙. 工资优先权的经济法学分析[D]. 湘潭大学, 2007 . [6]黄治. 论共益债务制度[D]. 湘潭大学, 2008 . [7]伍奕平. 我国劳动债权清偿顺位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8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24 条[1]韩兆柱,许占鲁. 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现状及其完善[J]. 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4) . [2]万志鹏. 没收财产刑废止论——从历史考察到现实分析[J].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5) . [3]章正璋.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几个法律问题[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6) . [4]陈兴发. 论人权的物质依赖性[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 [5]林琳. 法律价值的冲突与选择[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9,(05) . [6]张辉. 跨国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2) . [7]杨磊,黄家镇,魏俊兵. 刍议公司民主与财产权的保护——回顾郑百文重组案的若干启示[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3,(06) . [8]崔辉. 论行政补偿基本原则的重构[J].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09,(03) . [9]焦明晶. 优先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设计[J].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 [10]范愉. 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J]. 北大法律评论, 1998,(01) . >>更多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57 条[1]孙笑侠. 程序的法理[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 [2]孙东雅. 民事优先权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 [3]文秀峰. 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4]王卓. 教育资源配置问题的理论研究[D]. 东北师范大学, 2005 . [5]王新宇. 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 [6]罗华荣. 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权益保护研究[D]. 复旦大学, 2005 . [7]杨挺. 民办高等学校产权配置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师范大学, 2005 . [8]姜军. 企业专利战略与核心竞争力的关联研究[D]. 武汉理工大学, 2005 . [9]陈竹华. 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合理限度[D].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 [10]胡晓红. 西北民族地区环境资源立法问题研究[D]. 兰州大学, 2006 . >>更多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604 条[1]童光法.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 郑州大学, 2001 . [2]段洪波. 论环境权的伦理基础[D]. 合肥工业大学, 2003 . [3]彭建国. 中、日、美高等教育法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D].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 [4]尹超. 从人权的观念到人权的实现[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 [5]凌维慈. 论我国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公民生存权之保障——以Z村为研究对象[D].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 [6]张蔚. 合同法领域中的比较过错理念[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 [7]王梅. 论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方式[D]. 中南林学院, 2004 . [8]罗慧明.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种类及顺位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04 . [9]李丹丹.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黑龙江大学, 2004 . [10]周永. 环境权与环境公益诉讼[D]. 福州大学, 2005 . >>更多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2 条[1]曾坚. 论信赖保护原则下“公共利益”的界定[A]. 2008年度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六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 2008 . [2]杨淑鸿,马慧. 浅议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和影响[A]. 2007经济发展与构建和谐陕西论文集[C], 2007 . [3]刘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正义[A]. 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研究集萃——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21次会议论文(2007)[C], 2007 . [4]向佐群,范花香. 刍议住院患者的环境权[A]. 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 2009 . [5]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6]胡建淼,邢益精. 关于“公共利益”之探究[A]. 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 2004 . [7]方世荣,石佑启. 私有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发展[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8]黄学贤. 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保障论纲[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9]朱新力,陈无风. 行政法对财产权作用的边际思考——写在《物权法》出台以后[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10]石佑启. 物权的平等保护与行政法理念创新[A]. 财产权与行政法保护——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C], 2007 .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年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与政府对策研究黎泳宇 【摘要】:本论文研究了深圳市引发劳动争议最多的劳动报酬争议现状,分别列举了个人劳动报酬争议和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分析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和研究了劳动争议的理论和现状及其成因,基于相关理论和数据,分析了目前全国及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状况和特征,并剖析了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形成的原因与对策。最后,论文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劳动报酬争议主要涉及工资总额争议、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最低工资争议、加班费争议等。目前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适应现实情况,审理周期过长、申诉时效60日很容易过期、收费不合理等;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劳动监察执法针对性不强、效率不高等。 全国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 深圳市劳动争议的特征为:劳动争议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民营企业占到七成以上,大量涉及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外来劳务工集体争议数量大,占广东省的三分之一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有一定差异;劳动者胜诉比例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等。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集中体现在:是数量引发最多的劳动争议原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涉及民营企业、制造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特区外外来劳务工上的劳动报酬争议数量大,且多为克扣拖欠工资争议。论文进一步分析了劳动争议原因多发在劳动报酬上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显现化,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其主体原因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经营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差;还有政府原因。论文从用人单位、企业经济成分、行业划分、行政区域划分、劳动者等角度分析了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具集中性的成因。 针对深圳市的劳动报酬争议问题,结合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和成因以及深圳市实情,论文提出了相应对策: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侵犯劳动权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劳权 劳动争议 劳动报酬 【学位授予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F244【DOI】:CNKI:CDMD:【目录】: 摘要7-9 ABSTRACT9-12 第一章 绪论12-17 § 研究目的12 § 本论文研究目标与意义12-13 §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6 § 本论文研究内容与组织结构16-17 第二章 劳动争议理论研究17-31 § 劳权和劳动关系18-23 劳权18 劳动关系18-21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与作用21-23 §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机制23-31 劳动争议23-25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25-31 第三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分析31-58 § 劳动报酬争议概述31-33 §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情况分析33-39 工资总额争议35-36 克扣拖欠工资争议36-38 最低工资争议38-39 加班费争议39 其他劳动报酬争议39 §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3 个人劳动报酬争议案例39-42 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例42-43 §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政策缺陷分析43-58 对侵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行为立法不完善44-47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现行的先裁后审模式存在弊端47-54 仲裁申诉时效60日易过期54 收费不合理54-56 欠薪保障制度有待强化和完善56-57 劳动监察执法效率不高57-58 第四章 深圳市劳动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58-77 § 我国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58-61 劳动争议总量和涉及人数持续上升58-59 集体劳动争议数量增长迅速59 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59-60 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胜诉率高60-61 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争议多61 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仍居首位61 § 深圳市劳动争议现状及特征分析61-67 劳动争议数量占到全国劳动争议受理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61-62 呈现出各区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差距很大的特征62-63 私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数居首位63-65 集体争议数量大65 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与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原因构成基本类似65-66 劳动者胜诉比例高66-67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增加67 §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及其成因分析67-77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67-68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特征成因分析68-77 第五章 深圳市劳动报酬争议问题对策研究77-86 § 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77-78 § 增加对侵犯劳动报酬权刑事责任的追究78-79 增加侵犯劳动报酬权的罪名78 增加用人单位与公共行政管理者为侵犯劳动报酬权的刑事责任主体78-79 § 将现有的劳动仲裁院逐步改造为劳动法院79 § 延长仲裁时效至两年79-80 § 降低收费标准80-81 § 扩大欠薪保障条例规定的范围81 § 完善劳动监察制度81-82 § 大力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82-83 §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83-84 § 建立行政管理、劳资协调和权益保护协会三重网络84 § 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制度84-86 结论86-88 致谢88-89 参考文献表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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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摘 要]2008年,美国爆发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引发了更多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对本来正处于劳资冲突高发期的我国劳动关系无疑是雪上加霜。减少劳资矛盾、缓和劳资冲突,保障社会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已成金融危机背景下,党、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关键词]金融危机;劳资关系;对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劳动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日益加深,受金融危机影响最大的是我国的企业,对本来正处于劳资冲突高发期的我国劳资关系无疑是雪上加霜。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减少劳资矛盾、缓和劳资冲突,保障社会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 已成为党、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一、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分析劳动关系是企业内部最基本的关系。劳动关系是否稳定和谐,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应当对劳动关系不和谐的表现及其因果进行探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影响劳动关系的因素有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内部因素;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文化环境外部因素,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就是这些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目前影响我国劳动关系大的经济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体制改革,二是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进入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型期,我国的劳动关系经历着由行政化的劳动关系向市场化的劳动关系的转变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和资本的结合。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直接追求,工资最大化则是劳动的直接追求,劳动关系的矛盾和冲突即由此而来,这是影响劳动关系的内部因素。劳资冲突体现为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资本的财产权的冲突。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居于社会经济关系中主导的核心的地位,而劳动者居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所以,劳资冲突产生的一般原因,都是由于劳动者一方的权利或利益被侵害或其合理要求未能实现而致发生。从我国目前劳资冲突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1]。总之,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劳资矛盾积累越来越多,进而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是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劳资冲突一定增多、一定激化,回答是不一定的。那么造成我国劳资矛盾高发这一状况的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主要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经济的现代化、企业效率的增长,而且这种现代化和企业的效率增长,是以出口导向型工业化作为一个推进器来推动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就要把能够去参与国际竞争的要素确立下来,毫无疑问这就是劳动价格的比较优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经济发展是要靠牺牲劳动者的就业条件和劳动条件作为一个发展的代价和前提。”[2]随着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争议数量和涉及劳动者人数不断上升,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绝对数已经是所有类型企业中最高的。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显示, 2003 年国有企业结案48771件,占全国总数的21. 5%;其中集体争议案件3623件,占全国总数的33. 5%。在48771 件劳动争议案件中, 有45613件是由劳动者申诉的,占93. 5% ,只有3158件案件由用人单位申诉,只占6. 5%。2003年公安部做了一个统计,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当中,如果把它作为一个总体来看,就是劳工的群体事件占到全国当地群体性事件总数的46. 9% ,将近一半。那么在各种分类的统计里面,劳资关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第一位[2]。影响劳动关系的另一个大的外部因素是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一些企业订单减少、库存增加、资金紧张、有的企业赖账、毁约甚至是倒闭和半倒闭。降薪、停发工资、无限期放假、裁员是许多企业无耐的选择,一些企业主不愿意按法律给予解除合同的工人经济补偿,出现了突然逃跑等种种行为,使得劳资纠纷井喷增多,引发更多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给本来就比较脆弱劳资关系带来不少的冲击。从2008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来看,比起2003年增长了95% ,就是增长了几乎是一倍。像东部地区,比如说像上海、深圳这两地分别增长了300%和280%。根据杨宜勇研究员所提供的国家发改委的数据,去年中国共有6. 7万家中小规模的企业倒闭,全年倒闭的企业超过了10万家。由于长三角、珠三角大规模的企业倒闭,所以大量的民工失业,有的被拖欠工资,有的提前退保还乡,所以导致劳动争议和罢工的现象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频率在增加。其实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客观的存在,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大多数工厂采用减薪、不买社保、克扣工资、推迟发工资、放假停工等形式转移国际金融危机的风险,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不仅增多,表现也更是激烈。面对这种情况,如果对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处理得当,可以成为推动市场经济条件发展和完善、成为帮助走出经济困境的内在动力之一。但是如果处理不当,轻则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重则要引发社会动乱以威胁社会安全,于是减少劳资矛盾、缓和劳资冲突,保障社会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就成为党、政府和企业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二、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过程中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包括人与人、人与物(自然环境劳动条件等)的关系。什么是和谐劳动关系? 这是我们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首先明确和把握的问题。从劳动关系本身属性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通过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素、标准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所谓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合同型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固定化、具体化、以此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且通过劳动合同的履行,实现双方各自的权利[ 3 ]。任何一方违约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都要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二)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法制型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应当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应当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模式[ 4 ]。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劳动法》为龙头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和保障。论文网(三)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民主型的。民主化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1)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共同参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与实施。(2)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工会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问题,如工资、工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以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体现了劳动关系的共同决定权,改变了劳动关系事务的处理由用人单位一方独占的局面,从而提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3)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法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所在单位内部事务,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职工意志对用人单位意志的影响和制约,用人单位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从而使劳动关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我国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依法落实职代会职权,使职代会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四)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救助型的。劳动关系双方由于价值取向的差异和看问题角度的不同,产生一些矛盾难以避免,关键是看有没有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有效机制。我们既要正视矛盾,又要努力地去解决矛盾。劳动争议就是劳动关系矛盾的表现,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影响范围比较大,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长三角地区获奖论文题目

很多人写作论文时,都不知道如何选题,就怕选的题目过大过宽泛,导致无法深入写作,其实拟定经济学 毕业 论文题目可从:微观经济学、社会经济学、贸易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这几个方面入手。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_经济学论文题目选题,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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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析艺术品市场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影响

3、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探讨

4、清末民国时期四川烟草业与地域社会经济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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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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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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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发挥经济统计职能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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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

优秀管理经济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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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经济学”课程实践教学法探索与研究

3、管理经济学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4、管理经济学的教改实践与 总结

5、怎样提高EMBA“管理经济学”课程教学效果与效率——基于校企知识转移视角

6、人事管理经济学:一个述评

7、对管理经济学教学改革的思考

8、从管理经济学角度分析阶梯电价制定策略及其效益

9、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下的重大医疗纠纷成本控制

10、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商城“双十一”案例分析

11、对《管理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思考

12、管理经济学对企业运作的启示

13、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14、《管理经济学》课程案例教学初探

15、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16、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淘宝“双十一”成功分析

17、管理者的经济学——谈《管理经济学》的定位与发展

18、中国管理实践情境与MBA《管理经济学》教学改进

19、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构建适于中国应用的管理经济学新体系

21、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22、企业运作中管理经济学的启示作用分析

23、管理经济学的学科定位及其局限性

24、基于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案例教学满意度研究——以“管理经济学”课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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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课程分野、定位与案例的选择——公共管理“视角”下管理经济学教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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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浅析案例教学法在《管理经济学》教学中的应用

30、论管理经济学在监理企业工作中的应用

31、医改与管理经济学研究分析

32、基于高职教育的管理经济学课程体系研究

33、《管理经济学》 教学 方法 探讨

34、基于管理经济学视角的小米科技公司成长性分析

35、 企业管理 中管理经济学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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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学校管理经济学的性质与边界

38、人本管理经济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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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海洋综合管理的经济学基础研究--兼论海洋综合管理体制创新

42、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经济学分析

43、煤矿安全事故致因因素经济学分析与风险管理方法

44、信息安全的经济学分析及管理策略研究

45、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6、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

47、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公立医院薪酬管理研究

48、新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美国社区学院教师管理制度研究

49、企业管理道德的经济学分析

50、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研究

51、行为经济学视角下企业CIO的管理行为研究

52、基于微观经济学的移动Agent资源管理分配模型

53、物业产权与管理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54、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经济学分析

55、基于经济学分析的企业预算管理问题研究

56、经济学角度的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与机制研究

57、新制度经济学视阈下的高等教育混合管理模式研究

58、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物业管理市场研究

59、中国城市社区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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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学论文选题

1、公路交通运输工程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2、不同客运交通方式对新疆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差异

3、非正式约束与区域经济增长--主体功能区建设的理论探索

4、江苏省海洋经济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性研究

5、公路建设对区域经济的影响规律及效益分析

6、人力资本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析--以长三角地区为例

7、全要素生产率视角下的河南区域经济差异性研究

8、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发展格局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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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新常态下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相融合的引智体系建设研究--以河北省为例

11、新建本科院校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绩效状况及影响因素

12、流通产业发展影响区域经济增长的 经验 分析

13、航空经济对区域经济溢出效应的形成机制与路径研究

14、高校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融合研究

15、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与对策研究

16、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区域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17、浅论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对策建议

18、生态文明建设与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19、电子商务对区域经济的影响研究

20、金融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失衡与区域经济增长

21、我国区域经济与物流产业的协调发展研究

22、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及协调方式

23、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新规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24、“一带一路”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刍议

25、海峡西岸经济区知识溢出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空间面板杜宾模型的实证研究

26、信息消费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

27、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28、 文化 学视域下的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联动发展

29、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路径和对策

30、浅析产业集群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以湖北省黄冈市为例

31、金融危机视角下高校科技创新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思路

32、物流园区的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研究

33、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协调发展研究--以江西省为例

34、金融产业集聚及其对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思路探究

35、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法对策

36、专业人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37、区域经济视角下的衡阳物流产业发展研究

38、基于区域经济均衡增长的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39、无锡区域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需求分析

40、城市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1、碳税制度设计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与对策

42、河南省区域经济发展策略探讨--基于“一带一路”战略背景

43、山东省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时空特征分析

44、通信服务业在区域经济非均衡状态下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45、生产要素对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46、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研究

47、区域经济与人力资源发展的关联性研究

48、服务业、工业发展水平与城镇化关系研究--基于区域经济发展异质性视角

49、交通基础设施与区域经济空间格局差异分析--以丝绸之路经济带西北五省区为例

50、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内容及政策调控

51、日本区域经济发展的集聚式收敛表现

52、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特征及其财税政策分析

53、民间金融与区域经济的发展关系实证研究--以宜宾市为例

54、湖南水运与区域经济的灰色关联度分析

55、浅谈区域文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

56、资源税改革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效应分析--以新疆地区为例

57、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财税机制研究

58、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59、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西部区域经济发展分析

60、公路运输工程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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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织类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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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黎族传统纺线技艺研究

37.明代工艺美术色彩赏析

38.山竹壳天然染料对真丝织物的染色工艺研究

39.丰富设计素描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兴趣

40.抗战前细纱交易困境及民族染织厂的应对

41.海南黎族织锦中基本纹图案探究

42.与大自然合作--染织产品设计的创意新思维

43.凉山彝族服饰传统染织工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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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黎锦的保护与传承现状研究

47.浅谈唐代染织纹样的审美特征

48.浅述染织中的棉纤维及手工艺表现

49.民族传统染整工艺的现代价值

50.中国传统工艺的保护研究--以染织工艺为例

51.云南大理扎染视觉审美研究

52.用形式美法则剖析中国传统染织纹样之特点

53.中国长三角地区染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

54.自然主义风格在日本纤维艺术中的表现与思考

55.我国印染织物产品标准与服装产品标准比较

56.隋唐染织工艺在敦煌服饰图案中的体现

57.民国日常旗袍面料色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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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浅谈酶催化技术在印染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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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台湾花布的图案装饰特色研究

63.河北民间传统染织工艺现状及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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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浅析唐代织锦装饰纹样的艺术表现形式

66.洗礼中重生--谈传统染织艺术的现代性转型

67.黎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对策研究--以黎族纺染织绣技艺为例

68.品色衣制度的发展变迁及影响因素研究

69.中亚伊卡特图案初探及在现代服装设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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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于变函数Julia图形的黑白装饰图案丝巾设计方法

73.湘西染织艺术旅游纪念品包装设计教学思考

74.汇泉染织打造更时尚面料

75.关于染织设计教育的思考--从芬兰设计说开去

76.中日染织花卉纹样研究

77.民间染织遗产:就地保护就近研究

78.地域文化背景下高校旅游纪念品设计教学探索--以湘西染织艺术为例

79.湖南传统染织艺术融入室内设计主题空间的教学探讨

80.湖南传统染织艺术资源在服装设计教学中的运用与创新

81.高等院校染织纤维专业教学模式设置与设计大赛互动实践研究

82.天门蓝印花布设计元素在现代服装中的创新应用研究

83.佩兹利纹样在现代家纺设计中的装饰研究

84.中国民间图案色彩的抽象表现

85.染织专业实验教学创新探索

86.我国印染织物产品标准与服装产品标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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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海南纺织史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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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论佛教文化影响下的我国古代染织纹样

103.地域文化主题的染织旅游纪念品设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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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染织艺术设计专业素描教学改革的思考

108.染织艺术设计专业色彩教学改革的思考

109.地域文化主题的染织设计研究

110.论苗族服饰中龙纹图案染织绣技艺之美

111.染织艺术设计新论

112.关于染织专业学生手工台板印花实践的思考

113.染织美术教学中设计要素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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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齐国染织工艺及对后世的影响

116.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

117.浅论中国传统染织中的生命树纹样

118.染织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119.染织设计中的中国画元素

120.作业成本法在染织业的推广与应用

121.手工染织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与价值

劳动争议论文答辩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答辩的具体理由和根据;答辩人所依法收集的证据;答辩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答辩的日期等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被诉人针对申诉人《申诉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对、辩解和反驳的文书。通过答辩书,可以充分阐述被申诉人的观点和主张,从而为在仲裁活动中获胜提供有利机会,对受诉的仲裁委员会而言。通过审理,如果认为被诉人所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则将依法作出符合被诉人意愿的处理或裁决;就申诉人而言,在其看过答辩书后,如是认为被诉人确实持之有据,言之成理,而自身多有纰漏,则将依法申请撤诉,从而解除了不必要的争议。制作劳动仲裁答辩书应注意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陈述自己意见和事实的法律文书。 制作应诉答辩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是: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限期要求被申诉人提出答辩书。2、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第三,被诉人应当针对申诉书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并同时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有关证据进行反驳,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第四,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申诉人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仲裁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仲裁中进行答辩。3、答辩人如果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辩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信达好第坊8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夏传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2号(现瑶海区瑞泰和园)。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补缴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依据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纳名册,明确反映和证明双方首次劳动关系建立于2012年1月,答辩人据此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辞职后的第2个月,即2015年5月,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自述2009年8月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其提交的2012年1月之前的相关合同文件,只能证实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劳务关系,正如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为他单位进行电力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收取报酬的事实一样,不能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已足额并超出标准支付了被答辩人工资,不存在工资未支付的情形。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被答辩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收入为万余元,这当中还不包括诸多福利以及应当但却未曾扣除的被答辩人的缺勤薪酬(缺勤20余天,迟到早退几十次);2、

被答辩人2015年3月仅工作7天,消极怠工,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依照规定,只能领取相应基本生活费,且该工资已经列表发放;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无“年基本工资”的规定,员工合同书所约定的“年基本工资”应是年工资收入或年薪,而非以年计算的基本工资,这也符合被答辩人所从事的职业在合肥地区的年薪金收入标准和实情,被答辩人错误理解并计算答辩人还应支付其巨额剩余工资78416元,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不应支付被答辩人带薪年休假奖金元1、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是工资而非奖金,其虽名为工资,但实质上属于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性福利待遇,因此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适用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74号判决书),涉及本案,被答辩人的该仲裁请求早已超出仲裁时效;2、就此请求事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考勤表,明确载明被答辩人每年均享受了答辩人安排的外出旅游休假待遇,答辩人不仅支付了此期间的工资,还承担了旅游休假期间的食、宿、行费用,而且时间也超过被答辩人依法能够享受的5天时间;所以,被答辩人的这一仲裁请求,纯属滥用诉权。

四、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实务,本案被答辩人系自行辞职,不具备答辩人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况

且被答辩人的各项请求数额均以赔偿金的名义、标准计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请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五、被答辩人仲裁请求答辩人支付中标提成奖金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事实:

1、中标提成奖励不属劳动合同的范畴,双方在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对此也未约定,因此,其不应包括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其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真实、合法、有效,具有极大证明效力,不应轻易被其他书面材料变更替代,而答辩人系独立的“公司法人”,一切行为应当以其有意思表示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方真实合法有效,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并非都能认定为公司行为,而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公司对此也未追认;涉及本案,无公司印章的“员工合同书”不能替代、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员工合同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员工合同书所载内容无法律效力;

3、员工合同书为2014年2月24日在凌泉酒后情形下签订,仅此一份并由被答辩人掌管,凌泉在被答辩人申请劳动仲裁后方知其存在,显然该员工合同书是在被答辩人恶意欺诈、趁凌泉酒后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因此,其是无效的。假使其能作为劳动合同书部分内容的变更和补充,那

么,答辩人安明公司在2014年3月,经公司会议讨论后发送至被答辩人并由其签收认可的安电装【2014】18号文件,则对被答辨人的相关提成奖励标准,作出了合乎规范的规定,且被答辩人也按此标准领取了提成奖励,该文件也应视作对员工合同书相关提成奖励标准内容的变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从以上事实,完全能够证实①被答辩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18号”文件确定的提成奖励标准②答辩人并不知晓被答辩人与凌泉签有员工合同书,否则会全盘变更,不会引起该仲裁请求的争议③从被答辩人领取的中标工程提成奖励的范围,足以明确对被答辩人的提成奖励,仅限于被答辩人在外自行招揽的中标工程,并不包括答辩人业务单位委托的工程及他人挂靠于答辩人的电力安装工程④中标金额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二者间存有差异,因此,被答辩人相关工程的提成奖励数额计算有误,不符事实。

六、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 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利用公司资源为外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招投标工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在招投标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招投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设备采购单位的现持营业执照(该单位原注册资金5000万元,投标时已变更为1亿元,被答辩人不加核实调查,通过网上造假PS合成设备采购单位营业执照提交招投标委员会),致使周谷堆某电力安装工程投成废标,而原在评标时排第二位

的某公司,因提交了设备采购单位现持有的营业执照顺利挤掉答辩人中标;单此一项,便使答辩人蒙受巨额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诉权,适时依法申请仲裁。

综上,被答辩人各项请求均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是会使利益失衡的仲裁请求!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一般由首部、前言、主体和结尾及附项几部分组成。1、首部。应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2、前言部分。写明“根据某劳动仲裁委员会XX号应诉通知和提供的申诉书副本予以答辩”的说明性文字。3、主体。答辩书的主体,主要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逐个予以回答。在陈述事实、说明问题时,(1)是要针对性强,切忌离开申诉人提出的问题长篇大论,应该就申诉人提出的问题议论,与案情只有一般关系的问题略写,无关的问题不写;(2)是可以从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出发,提出必要的反问;(3)是应恰当地运用逻辑推理,增强答辩的说服力;(4)是根据答辩的内容,附上有关证据,为劳动仲裁机关调查核实提供方便。4、结尾及附项。尾部分行写明“此致”“XX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字样。落款要签署答辩人姓名及时间。附项可列明有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劳动争议为主题的论文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和谐是保证企业实现长远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社会关注力度逐步加大,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压力仍较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劳动关系双方各自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发展,关键是利益双方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利益协调,在某个阶段实现劳动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和谐。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立足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新要求,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以改善劳动关系、提高职工工资、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提高劳动报酬比重和根治欠薪问题上取得新成效,在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取得新突破,在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促进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上取得新进展。 1、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把加强指导服务与依法规范企业用工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大中型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特别是要在小餐饮、小商店、建筑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农民工集中的中小企业通过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引导和督促自由职业者、隐性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加入社会保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灵活调整工作时间,满足企业生产需要,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2、大力推进协商机制建设。以推进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努力促进劳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一是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将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体系。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工会、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健全劳动者表达意见的渠道,增强劳动者与企业的沟通协商能力,落实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三是进一步发挥各级社团组织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努力发挥工商联、台办、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指导协调企业建立合理规范的管理结构,形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充分提高主动监察意识,确保劳动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一是做好劳动纠纷预控工作。对区域内企业劳动关系苗子性、隐患性、倾向性问题,建立月报、旬报制度,在一些重要时期建立每日零报告制度,对一些可能引发矛盾的突出问题建立快报制度。对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突出矛盾与趋势性情况,形成分析材料与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及形成工作预案。二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结合不同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各个时期的劳动关系的特点,重点开展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内容的专项检查活动。三是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劳动纠纷。按照“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制定方案,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的要求,做到及时介入、有效疏导、快速处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用足、用好欠薪保障金等政策,及时、有效处理好群体性劳动纠纷。4、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发挥大调解格局工作效能,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劳动纠纷。一是提高劳动仲裁调解率,快速、及时、方便化解劳资矛盾;二是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网络;三是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5、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通过加快完善工业区规划和功能布局,加大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大工业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优化企业和谐发展环境。加快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务工人员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有效保障务工人员生活、居住、就医、子女就读等权益。6、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在后危机时期,要将维护外来农民工基本权益作为工作重点。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以人为本、永续发展”理念,注重职工全面发展,实现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同时,引导职工树立远大理想和信念,全面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融入城市、适应社会能力,增强抗压耐挫心理素质,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同时,要健全企业党群组织,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增强职工归宿感和认同感。

【摘 要】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调整以及受经济所有制结构大格局的影响,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正趋于市场化,不和谐因素也逐渐显现。本文就如何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关键词】国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1.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2.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3.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4.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5.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关于劳动争议的论文题目

以下是根据大致方向拟定的几个题目,看看能否用得上,如果你需要代写也可以早我, 价格肯定给你优惠:如何理解市场经济下劳动收入的合理性论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农民工劳动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定额工作应有的转变刍议浅析劳动经济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意义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第三方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五原则经济增长的劳动要素与发展转变研究当代市场经济的若干现象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后危机时代经济复苏与劳动关系协调的新思维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经济学分析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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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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