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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孝道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3:29:18

北朝孝道研究论文

额,无法回答

可见,上至领袖,下到百姓,无一不在遵循着“孝道”,孝道是我们中国人最突出的美德。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孝的议论文,仅供参考。

关于孝的议论文篇一:谈孝道

我看过这么一幅漫画:一家人围坐在餐桌前为姥姥举办生日宴会。桌上美味佳肴,应有尽有,唯独没有姥姥的身影。却见小外孙指着在厨房正在汗流满面做饭的姥姥叫道:“姥姥,该您吹蜡烛了。”

好一个生日宴会,这哪里是为老人举办的,分明是让老人无偿地为他们付出!我不禁问道:“中国五千年文明的孝道哪里去了?”

我们知道,从古至今,“孝”字占据着几乎全部人的思想意识。不论年长、年幼,都遵循着“孝”。古时候的“孝”便为“顺”,孝顺永远连在一起,最后终于成为专有词。一家之中,父亲为一家之主,儿女必须言听计从,不论对错,一律服从,这也是孝的一种体现。

而今,“孝”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改变,从一味顺从,深化到了求大同,存小异,从精神、物质两方面来尽孝。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每当周末,一些老人的家里总是儿女满堂,聚在一起,对老人问寒问暖,给老人买补品,陪老人谈天,孙子们也向老人汇报好成绩,逗老人开心,这是新时代孝的体现。

社会在一天天地进步,从古时的一味顺从发展到今天的物质、精神两方面尽孝,无一不体现出中国人对“孝”的重视。

而国外与我们不同,他们那里子女与老人之间的关系只是金钱关系,家长只负责把儿女抚养成人,其余则撒手不管,全无关系了。而家长到了晚年,纵使儿女成群,也不会出现儿孙满堂,欢聚一堂的情景,他们是冷漠的金钱关系。我听过这么一件事,有一位老人孤身一人住在美国洛杉矶的一幢小房子里。有一天当邮差来送养老金清单时,发现这个老人已死去多时了。是由于突发心脏病而亡。据了解,她有九个儿女,个个生活得都不错,还有一个是大资本家。可她在这九个儿女成人之后,就再也没有见过她们,顶多在圣诞节时收到几份小礼物。而在她死后,她的儿女也未曾表示过什么。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东西方文明的差异,至少是在“孝道”方面的差异。无怪乎有人这么评析:西方资本主义世界是儿童的天堂,成人的战场和老人的地狱。

可见,讲“孝道”是中国人的美德之一。

我国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毅同志十分孝敬他的母亲。有一次在他回家看望母亲的时候,他的母亲由于行动不便,年老多病,把裤子拉脏了。当她看见陈毅进来,忙把脏裤子藏到褥子底下。当陈毅发现褥子下的脏裤子之后,埋怨母亲为什么把裤子藏起来,自己的儿子有什么顾忌的。她母亲说:“这粗活还是让别人去干吧。”陈毅却说:“我是您的儿子呀?别人怎能代替呢!”说罢,三下五除二就把裤子洗好了。

可见,上至领袖,下到百姓,无一不在遵循着“孝道”,孝道是我们中国人最突出的美德。

我们青少年理应继承这一美德,决不能像那幅漫画所画的那样做,而是进一步把我们中华民族的美德发扬光大!

关于孝的议论文篇二:孝道

现代的都市,灯红酒绿,不断为了生存的我们,在愈演愈烈的竞争中,不断接受着艰难困苦的考验,不断在“时光”洪流中挣扎,也在‘生活的淘汰赛’中不断的出局,不断地荣升,同时也享受着丰富的物质条件与精神财富。

可我们有没有想过,每当想要早起的我们惫懒的躺在舒适的床上,不愿在朦胧中睁开睡眼惺忪的双眼时,我们的父母在做些什么?每当,我们在电视机前欢声笑语时,我们的父母又在做些什么。每当我们跟父母无理取闹时,可又曾想过父母的叹息与悔恨。

沧桑的的脸上流逝着岁月的痕迹,斑白的头发映刻着风霜的洗礼,枯黄的手“指向”的是生活的艰辛。然而身处在高度文明包围中的我们为什么总让他们操心呢?为什么?

在我中华绵延的五千年文化中,不乏有“孟母三迁”的典范,在不知不觉中父母已经替我们铺好了道路,但换来的是“青春难驻”的逝苦啊、

着名作家汪国真的诗集中曾谱有一首《蝶恋花》写到:“自古青春难驻,年少正好射虎,妙手婉风华,功就与君共驻。起舞,起舞,更有憧憬无数。”读罢此诗,是否更应珍惜少年时?是否还“纸醉金迷”,自我陶醉呢?

那么,请珍爱父母,留住时光。尽管时光荏苒,物换星移,但请不要挥霍青春,‘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不要忘记莅临在我们肩上的重担,不要有太多悔恨。努力吧!

关于孝的议论文篇三:孝敬父母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我们中国的传统美德中,从道义上来说,我们不仅要孝敬自己的父母,还要学会尊敬别的老人,爱护年幼的孩子。只有这样做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淳厚民风,才能在当今和谐社会中形成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我们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生活在这个世界,都源于自己的父母,是他们哺育着我们成长,是他们来成为我们生活之路上的护航者。然而,其实从我们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就背上了孝敬父母的这个责任,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来孝敬父母。从古至今,人们都应该明白“百善孝为先”的道理,“子路借米救父母”,“朱德《回忆我的母亲》”“孔融让梨”这些故事都可以充分的证明了,孝敬父母在中国的传统的美德中占据首要位置,生儿育女循环理,世代相传自古今。

“慈孝之心,人皆有之”,我们应该感谢父母,是他们给我来到这个世界的权力。然而少年的时光充满着无限快乐,但是也伴随着求学的喜怒哀乐,其中也包含了父母的多少酸甜苦辣。父母为了我们的幸福生活,日夜操劳,任劳任怨。每当看到父母的黑发中增添的银丝,发亮的额头前留下岁月划过的痕迹,就会有一种力量在不断鞭策着我,让我们去认真的学习,用自己的成绩回报社会、回报父母,这也是一种行孝之策。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虽然我们现在还很年轻,有很多事情都还不能顺理成章的去完成,但是我们可以站在父母的角度上换位思考。我们每个人以后都将会成为孩子的父母,然而我们孝敬父母的方式也不只是你让他们过上幸福的生活,而是在父母停下来休息时你递上的那一杯凉茶,在他们辛勤劳动流下汗水时递上的那一块毛巾,在你学会第一次做饭时端上餐桌上的那一顿晚餐关于孝的议论文作文关于孝的议论文作文。父母喜欢的东西,子女要尽最大的努力去为他们准备,父母不喜欢的东西,要谨慎地为他们去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报答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

道不远人,父母面前能尽孝,才符合道义。哺育子女是动物也有的本能,孝敬父母才是人类的文化之举。如果我们不孝敬自己的父母,那就相当于一枝花插在花瓶中,虽然有色有香,却失去了原有的根。养育之恩须图报,望子成龙梦成真,孝顺家风世世传,绵延不绝代代兴。道也,非远人者,孝也,尊父母之所敬也。

转一篇论文供参考魏晋南北朝时期虽是朝代更替频繁社会动乱的时期,但从总体而言,孝文化 所受到的重视并未受到战乱的影响,孝文化的地位进一步上升,进而成为国家的 治国纲领,究其原因,在这里笔者认为和中国传统文化和这一时期独特的历史背 景有着密切的联系。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就是孝的文化,传统中国社会,更是奠基于孝道之上的社会,因而也可以说 孝文化是中华文明区别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印度文明的重大文化现象之一。对孝 文化的理解,梁漱溟认为“说中国文化是‘孝的文化’自是没错。此不惟中国人 的孝道世界闻名,色彩显著。” 而孙中山也有着类似的论述,孙中山先生在其《三 民主义·民族主义》中指出:“《孝经》所言的孝字,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知, 现在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的这么完全。” 孝文化的 涵义非常广泛,它不仅是一种亲子间的伦理观念与规范,而且包含着宗教的、哲 学的、政治的、法律的、教育的、民俗的、艺术的等诸多文化意蕴,可以说是中 国传统文化的一个核心观念,是中国文化的显著特色之一 那究竟何为孝?《尔雅·释训》对孝的解释是善事父母为孝;东汉许慎《说 文解字》的解释也是善事父母,讲究对父母的顺从。许慎认为“孝”字是由“老” 字去掉右下角的形体,和“子”字组合而成的一个会意字。这个解释是以“孝” 字小篆字形为依据的。当代学者对“孝”的金文字形的解释与许慎的上述说法大 体相同,不过更加形象具体。如徐中舒先生编写的《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认为孝 是一个会意字,“孝”字上部像戴发伛偻老人。康殷先生主编的《文字渊源浅说》 分析的更为有趣,“像‘子’用头承老人手行走,用扶持老人行走之行以示‘孝’”。 “孝”的古文字形和“善事父母”之义完全吻合,因而孝被看作是子女对父母的 一种善行和美德。但若放在整个文化系统中去考察,孝的含义还不止于此,还有 尊祖敬宗,生儿育女之意。孝的三种含义是同时共存的,但在春秋以前,后两者占据主导地位,之后善事父母成为孝的核心意蕴。 孝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观念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般认为其观念萌 发形成于父系氏族时代。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条件所决定的,这一时期社会已 经具备了产生这种观念的基本条件: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亲之情,二是 个体婚制的建立。在父系氏族时代,父母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有要求子女奉养的 权利。殷商时期的甲骨卜辞中已有“孝”字,当是孝观念产生之后的产物。《尚 书·无逸篇》记载,殷王小乙去世,儿子武丁远离王位,为父守孝三年。这也是 关于孝行的较早记载。 早期社会所产生的孝,是子女对父母感情的自然流露,不带有修饰性和目的 性,而进入了阶级社会之后,孝经过统治者的层层修饰,已经由子女对父母的自 然真情转变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工具,由一种感情转变成有一定规范的伦 理道德准则,孝道开始走出家庭,上省为政治理论。《尚书·康诰》就指出,人 之罪行,莫大于不孝不友。《周礼·地官·大司徒》有“乡八刑”,其第一项便是 “不孝之刑”。说明孝已经超出自然感情的真实表达,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趋向。

南北朝民歌研究论文

由于南北朝长期处于对峙的局面,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风尚、自然环境等方面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而南北朝民歌也呈现出不同的情调与风格。南朝民歌清丽缠绵,更多地反映了人民真挚纯洁的爱情生活;北朝民歌粗犷豪放,广泛地反映了北方动乱不安的社会现实和人民的生活风习。南朝民歌中的抒情长诗《西洲曲》和北朝民歌中的叙事长诗《木兰诗》,分别代表着南北朝民歌的最高成就。 南北朝时代,也像汉代一样,设有专门的乐府机关,采集诗歌,配合音乐演唱。这些乐府诗中有民间歌谣,也有贵族文人的作品;其中民歌部分更为新鲜活泼和艺术的魅惑力量。南朝乐府民歌大部分保存在清商曲辞中。清商曲是我国古代主要的通俗乐曲,许多民歌都配合这种音乐演唱。南朝的清商曲又分为若干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吴声歌曲”和“西曲歌”两类,民歌大多都属于这两类。“吴声歌曲”产生于江南吴地,以当时的首都建业(今南京)为中心地带。“西曲歌”产生于长江中游和汉水两岸的城市——荆(今湖北江陵县)、郧(今湖北宜昌县)、樊(今湖北襄樊市),邓(今河南邓县)等地。这些都是当时的重镇,是商业发达的城市。因此,这些民歌所反映的多是城市生活,和汉乐府之多反映乡村生活不同。“吴声歌曲”和“西曲歌”现存约近五百首,其中大部分是民歌。这些歌在内容上几乎全是表现男女爱情生活的,且又有十之八九出自女子之口。诗歌中生动地描写了少男少女彼此间真诚的爱慕,会面时天真愉快的神情和活动,离别以后沉重而又痛苦的相思情绪。描写得真挚而又深刻,字里行间洋溢着生命的热情和力量,表现了人民群众在爱情生活方面的积极行动和美好愿望。在那个时代,在封建礼教强大的统治威力的笼罩下,男女间正当的爱情经常得不到满足,反而受到许多的折磨和迫害,国而,热烈而又大胆地歌唱男女爱情的这类诗歌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有些歌词为妓女婢妾所作,其中某些情歌因之含有较浓厚的色情成分和脂粉气。“吴声歌曲”中以《子夜歌》为最著名,一共42首,都以描写少女热恋为题村。它往往运用单纯朴素的语言,自然和谐的音调,来表达少女怀春的心情,委婉而生动,充满着天真活泼的情趣。也有描写因失恋而产生的悲愁和痛苦的,这类诗歌往往通过女子之口说出她们的焦的甚至绝望的情绪。如《子夜歌》:夜长不得眠,明月何灼灼。想闻散唤声,虚应空中诺。这诗明白如话,写的是一女子对情人的缠绵思念之情。诗中通过对这女子望着深邃的夜空和皎洁的明月,辗转反侧,不能成寐的描绘,把其内心世界无法排遣的思亲之情和孤寂之感委婉地透露出来。这女子望着明月,思念着远方的爱人,望得发了呆,想得出了神,朦胧中仿佛听到亲人断断续续地在呼唤自己,情不自禁地答应一声,这乃是虚幻。当她发觉亲人并没有呼唤自己,夜空还是万籁俱寂,看到的依然是高悬的一轮明月,她是多么的失望和痛苦啊!“吴声歌曲”除了写少女热恋,企盼亲人回归与之团聚的内容外,有些诗歌还反映了男子负心,另有所欢,封建社会恋爱不自由而造成的爱情悲剧。如:郎为旁人取,负攸非一事。缡门不安横,无复相关意。(《子夜歌》)我与欢相怜,约誓底言者?常叹负情人,郎今果成诈。(《懊侬歌》)诗中反映了封建社会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男的遗弃女的,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女的则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在这种可悲的处境中,女的只能在主观上希冀对方永不变心:仰头看桐树,桐花特可怜。愿天无霜雪,梧子(谐吾子,指男的)解千年。(《子夜秋歌》)《华山畿》是写一位少男在华山附近邂逅一位少女,“悦之无因,感心疾而死”。葬时经过华山少女家,驾车的牛停步不肯向前。少女出来唱了一曲悲歌,棺盖忽然应声打开,她跳进去殉情而死了,这个故事真实地反映了封建社会中男女间没有社交和恋爱的自由,相思的痛苦折磨着他们,甚至牺牲了生命,他们幻想在死亡中获得解放,获得幸福的生活。它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罪恶,反映了人民对于爱情的强烈愿望。“西曲歌”中的重要歌词,有《三洲歌》、《石城乐》、《孟珠》、《估客乐》、《乌夜啼》、《莫愁乐》、《襄阳乐》等,大都是描写女子的别情。南朝时代,商业发达,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许多城市都相当繁荣,商人阶层生活更加富裕,这就刺激了他们对于爱情的浪漫的追逐,而他们中有些是来往客商,经常离别远行,因而江边送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歌词就是这种现实的反映。如:布帆百余幅,环环在江津。执手双泪落,何时见欢还?(《石城乐》)闻欢下扬州,相遇楚山头。探手抱腰看,江水断不流!(《奠愁乐》)“吴声歌曲”和“西曲歌”在描写爱憎的时候,常常使用了巧妙的比喻和夸张的手法,发挥了丰富的想象,使它的思想内容表现得非常生动突出。例如《子夜歌年少当及时》篇,拿霜下草恰当地比喻了青春的容易消逝,使人明白应及时相爱。又如《读曲歌》用突然掉入井里的飞鸟来比方一个刚听到对方变心的女郎的骤然从欢愉转为悲愁的思想情感,刻画得非常贴切。《华山畿》形容女子悲痛落泪时,把泪水夸张得如同江水一般,它可以使身子沉没,不但表现了丰富的想象力,而且很好地表现了女子对于爱情的热烈态度。北朝乐府民歌保存于乐府横吹曲辞的横吹曲中。横吹曲是军队中应用的音乐,要求雄伟悲壮。我国古代西北民族的乐曲,由于他们的风俗习惯等原因,常适用于作军乐,而被中原文化所吸收。汉代的横吹曲,相传系张鸯从西域传来,但歌辞没有流传下来。南北朝时代甫北两朝在政治方面形成对峙,但在文化方面彼此还是互相交流的。南朝的吴声西曲,在北魏孝文帝宣武帝时即已传入北朝,成为北朝上层阶级常常欣赏的娱乐品。北朝的乐曲,也自东晋时代开始陆续传人南朝。横吹曲中的梁鼓角横吹曲,就是长时期从北入南的乐歌被梁代乐府官署所采用演唱的部分。北朝的乐府民歌,数量上远不如南朝的多,但内容却广泛地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像汉乐府一般显得丰富多彩,而不似吴声、西曲那样单调,它真实地记录了游牧民族的生活状态,从很多方面表现出北方民族的刚强爽直,充满了北方的景色和风趣。在北朝民歌中,描写游牧生活的,以《敕勒歌》为代表作:敕勒川,阴山下。天似穹庐,笼盖四野。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这首诗仅27个字,但自然高妙,浑朴苍茫,艺术地再现了草原风光,全诗纯系自然景物之描写,但这些自然景物又是歌者即目所见,使主人公的形象隐现在茫茫草原之中,使人感受到作者对草原风物的热爱之情。它粗犷之中,杂有豪迈之气,“无我之境”中有“我的形象”,诗中“我”的形象融化在自然景色之中。《敕勒歌》虽篇幅短小,但自问世后一直成为人们传诵不衰的名篇,具有无比的魅力。反映游子飘零的,如《陇头歌》:陇头流水,流离山下。念吾一身,飘然旷野。朝发欣域,暮宿陇头。寒不能语,舌卷入喉。陇头流水,鸣声幽咽。遥望秦川,心肝断绝。它通过“寒不能语,舌卷入喉”的苦寒状况来到画游子飘零的痛苦,写得非常逼真。北朝社会,战争是一个最突出的现象,整个北朝的历史几乎与战争相始终。由于战争的频繁,兵役和谣役迫使大批人民离开本上,转徙道路,这些反映流亡生活的怀土思乡之作,就是那种社会现实的写照。描写爱情方面的,北朝民歌也具有独特的风格,如《折杨柳枝歌》中写少女怀春,那种大胆、但白而勇敢地诉说自己的心情,充分显示出北方民族的爽快、质朴的性格,它和江南女儿的那种缠绵婉转的抒情远不相同。

南朝西洲曲从内容上看,是以男女之间爱情为歌咏对象,清新婉约,带有江南乡镇青年男女生活气息,展现南方人民阴柔的气质;而北朝民歌木兰诗,讲述木兰代父从军的故事,更具有现实主义风格,木兰淳朴,有着男子一样的气概,正是北方少数民族典型的风范,善骑射,男女观念不如南方那样保守,北朝诗歌并不把目光局限在爱情话题上,而是放得更宽,这是因为北方的环境造就了北朝民歌粗犷豪放的风格,而江南山水造就了江南儿女清新淡雅,温柔婉约的风格;从手法上看。木兰诗多用互文和顶真,气势磅礴,展现北方民族尚武粗犷的民族风格,也反映了北方民族开放的生活习惯和男女观念,比如杨大眼之妻,也会骑射,生活比较自由;而南朝西洲曲,多用隐语双关,婉约清新,并且为我们展现南方独有的江南儿女情怀。

南北朝民歌之比较:以《西洲曲》和《木兰诗》为例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民歌空前繁荣的时期,出现了大量反映当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诗歌。由于地理风情的不同,南北方的民歌又有各自的特点。我讲以南方民歌《西洲曲》和北方民歌《木兰诗》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南北民歌的差异。 首先,从体裁,内容方面来看。南方民歌大都是情歌,写男女之间的情事。南方民歌的代表《西洲曲》,写得就是一位女子思念自己深爱的人,从春天,到夏天,秋天,冬天,她爱的人却一直为出现,而她只能祈求“南风”,到明年的春天,能够与远方的他相会。全诗都是在写女主人公对她喜欢的人的思念。北方民歌内容比南方民歌更为宽泛,涉及生活中的很多的部分,例如战争,羁旅等等方面的内容。例如《木兰诗》写的就是一个代父从军的感人故事。民歌中的女主人公,因为自己的父亲没有儿子,且父亲有年老,作为女儿的木兰,义不容辞地女扮男装,替父出征。最后荣归故里。 其次,从风格上看。南方民歌表现的多为哀婉,缠绵的格调;北方民歌则为刚健豪放,洒脱。《西洲曲》主要的格调就是充满忧郁的思念。诗的语言,也是华丽,婉转,常用双关的表现手法。如“折梅”,谐音为“择媒”,暗示着婚姻,表达思想间接,多为含蓄。《木兰诗》,语言质朴无华,简洁明快。诗中“问女何所思?问女何所忆?女亦无所思,女亦无所忆。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阿爷无大儿,木兰无长兄,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这段我们可以看出,北方民歌直接明了。另外,内容写得是战争,更为豪放,开阔。 最后,从艺术形式上看。南方民歌常用双关,谐音等等艺术手法来表达感情,而北方民歌则质朴无华,参杂口语。《西洲曲》中“莲子”是“怜子”的谐音,一语双关;还有像“飞鸿”则代表书信。《木兰诗》则很直白。另外南方民歌五言四句,北方民歌多为七言或者是杂言。

南北朝民歌是继周民歌和汉乐府民歌之后以比较集中的方式出现的又一批人民口头创作,是我国诗歌史上又一新的发展。它不仅反映了新的社会现实,而且创造了新的艺术形式和风格。一般地说来,它篇制短小,抒情多于叙事。南北朝民歌虽是同一时代的产物,但由于南北的长期对峙,北朝又受鲜卑贵族的统治,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风尚、自然环境等大都不相同,因而南北朝民歌也呈现出不同的色彩和情调。宋郭茂倩《乐府诗集》所谓“艳兴于南朝,胡音生于北俗”,正扼要地说明了这种不同。从内容上看,南朝民歌大都是情歌,且多作女子口吻,基调是哀怨、缠绵的,象国风《木瓜》《溱洧》所表现的那种自由的爱情,《蹇裳》中“子不我思,岂无他人”那种口吻;汉乐府《有所思》里那种坚强的态度,在南朝民歌里难以见了。国风也表现相思,表现失恋,如《将仲子》、《牧童》,但不象南朝民歌那样柔弱。而南朝民歌这种软绵绵的调子,很投合贵族文人的趣味,他们竟相仿作,客观上对宫体诗的发展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形式上,一是体裁短小,多是五言四句,它的出现为绝句奠定了基础。二是语言的清新自然。《大子夜歌》说:“歌谣数百种,子夜最堪怜,慷慨吐清音,明转出天然。”其实不只是《子夜歌》。三是双关语的广泛运用。双关语是一种谐声的隐语,有一底一面,约分为两类,一类是同音同字,如“合散无黄连,此事复何苦?”(《读曲歌》),用药名“散”双关聚散的“散”,用黄连的“苦”相关想思的“苦”。另一类是同音异字,如“燃灯不下柱,有油那得明》”(《读曲歌》),用点灯的“油”双关理由的“由”,但“明”字却又属前一类。最常见的双关语大体有:莲——怜,莲子——怜子,丝——思,篱——离。《子夜曲》:“始欲识郎时,两心望如一。理丝如残机,何悟不成匹。”“高山种芙蓉,复经黄蘖鸣。果得一莲时,流离婴辛苦。”这些巧妙的双关语,增加了语言的活泼与委婉。鲁迅说:“如子夜歌之流,会给旧文学一种新力量。”(《且介亭杂文集 门外文谈》) 北朝民歌中最杰出的作品要数《木兰诗》。这是一篇歌颂女英雄木兰乔装从军的叙事诗,也可以说是一出喜剧,和《孔雀东南飞》同称为我国诗歌史上的“双璧”,异曲同工,前后辉映。胡应麟《诗薮》说:“五言之赡,极于焦仲卿妻,杂言之赡极于木兰”,洵是的论。北朝民歌在艺术形式上很有特点,语言质朴无华,表情爽直坦率,风格豪放刚健,没有巧妙的双关语,也没有一唱之叹的袅袅余音,而是名副其实的悲壮激越的军乐、战歌。这都和南朝民歌形成鲜明的对比。体裁上,北歌虽以五言四句为主,但同时还创造了七言四句的七绝体,并发展了七言与古体和杂言体,这是南朝民歌所不及的。南北朝乐府民歌的影响是显著的、巨大的,它继承了民歌和汉乐府民歌的现实主义精神,北朝民歌尤其突出,在南北朝绮靡的诗风下,这种“刚健清新”的民歌的出现,就显得特别可贵。它是一种新力量、新血液。1、以体裁言,南北朝民歌开辟了一条抒情小诗的新道路。这就是五、七言绝句体。五言四句的小诗,汉民歌中虽已经出现,但为数极小,也没有发生什么影响。绝句的真正的源头要算是南北朝民歌。当时有名的诗人如谢灵运、鲍照、谢眺等已纷起模仿,但还是一种尝试,至唐代,便由附庸而蔚为大国,而和音乐的结合上几乎垄断了唐三百年间的歌坛,并出现了以绝句擅名千古的诗人李白和王昌龄。汉代民歌中杂言体虽很多,且有不少优秀作品,但篇幅都较小,象《木兰诗》这样长达三百多字的巨制,还是前所未有的。这对唐代七言歌行的发展也起了示范性的推动作用。2、表现手法上,民歌对唐代诗人也有许多启发。如杜甫《草堂》诗:“旧犬喜我来,低徊入衣裙,邻舍喜我归,沽酒携葫芦;大官喜我来,遣骑问所须;城郭闻我来,宾客隘村墟。”一连用了四个“喜”连成排比句,便是从《木兰诗》“爷娘喜女来”等脱化而来的。此外,象李白《长干行》以《西洲曲》为“粉本”,绝句从六朝“清商小乐府”来,都是信而有征的。李白、杜甫、白居易的提炼口语入诗,也是从乐府而来。唐五代以后,写男女绝情的小词,在意境上、语言上,也受了民歌不少的影响。

北朝性观念研究论文

《青少年的性教育及同伴教育》

【摘 要】 青少年性健康状况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青少年时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在这个阶段,青少年如果没能通过正确的方法得到性健康知识,而是从网络、色情书刊等获悉相关错误的性信息,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本文主要讲述了青少年性教育的必要性、性教育目前的状况以及性教育的方式等方面介绍了青少年性教育,并具体介绍了目前应用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性教育方式―同伴教育,分别从同伴教育的概念、发展史、优点、特征、进展情况以及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阐述。

【关键词】 青少年; 大学生; 性教育; 同伴教育

青少年人群的性健康问题已成为国内外非常重视的问题之一。但国内近年来多次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表明我国青少年的性健康现状仍令人担心。处于性活跃年龄的青少年,道德观念、生活方式、交往范围和性行为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生理需求、观念转变、经济考虑和知识缺乏等因素使他们更容易发生不安全性行为[1]。我国青少年性发育成熟年龄明显提前,每年有上千万的青少年进入性成熟期。性观念开放、性知识极度缺乏、对性好奇心强以及性心理发育相对滞后是他们的主要特点。青少年需面对性早熟与性教育滞后的矛盾和媒体性泛化与青少年性辨别力低的两个矛盾[2]。有资料表明,初高中学生获取性知识的主要来源和途径包括电脑网络、书报杂志、影视作品以及同伴之间的交流等方式,而从课堂上及家长获取的性知识却极其有限。这使得处于生长期、不成熟期的青少年很容易投入到性的探索和实践中,做出不正确的行为。目前,专家呼吁应开展和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对青少年开展富有针对性、指导性的性教育活动是重中之重。下面就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状况以及教育方法等方面加以详细地论述。

1 青少年性教育的现状及教育方式

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迫在眉睫

许多研究表明,国内青少年普遍存在着性与生殖健康知识缺乏与不准确的状况,婚前性行为比例增加,性病、艾滋病发病人数、未婚人工流产数上升等问题随即出现。由于以性成熟为主的一系列变化,包括身高、体重、体型、内分泌等生理变化,使青少年在心理上感到困惑、焦躁、恐慌,甚至陷入无端的痛苦中。他们会产生对性发育的疑惑、神秘感、压抑感、罪恶感,以及手淫困惑、性意识困扰和性行为失当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目前对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的缺乏或低效果问题上。上海地区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初中生中开展青春期教育,但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教育内容不适合、形式欠佳。一些调查发现[3],我国中学生性行为发生率在1%~9%。而且由于性知识的缺乏,未成年少女怀孕的数量正逐年增加,全球每年至少有1500万少女非意愿妊娠,每年有1亿以上青少年患性病,大约1200万名青少年人生活在HIV/AIDS中,其中24岁以下青少年感染HIV者约260万[4]。每年,世界上大约超过半数重新感染HIV(艾滋病病毒)的人年龄在15~24岁之间。每天,全世界大约6000名年龄在15~24岁之间的青年人感染HIV。近年来,中国艾滋病传播正进入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并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在青少年中的流行态势已引起广泛关注[5]。王欣等人对北京市西城区5所中学的学生调查发现,HIV传染途径、AIDS的预防知识普及率较高;但对日常生活接触不传染AIDS的途径回答正确率偏低;其他几项调查也支持上述结果。AIDS相关的态度调查发现,反对婚前性行为的学生比例只有60%左右,仅的学生愿意和AIDS/HIV感染者同班学习。调查还发现在中学生中存在一定比例的性病感染者,对中专生的调查显示,在性交时采用避孕措施的学生比例为[6]。少管所80%以上的少年犯在“犯事”前都接触过含有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书刊和音像制品。女少年犯中,卖淫、性犯罪的占45%。近几年来,我国女性人流的比例不断攀升。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统计,全国每年有将500万例的未婚流产。而且,未婚先孕者越来越多地集中在青少年人群。以上数据足以证明对青少年进行必要的性教育迫在眉睫。

青少年的性教育方式

1949年以来,我国青少年性教育的历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性教育的禁闭阶段(1949~1977年)、性教育的萌动阶段(1978~1987年)和性教育的发展阶段(1988年至今)[7]。针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且应该以性生理、性心理为基础,以性道德、性法律作为重点。只有采用多种方式同步开展,才可能获得可喜的效果。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性教育方式主要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区教育以及同伴教育。一些专家还建议,通过专业的青少年性教育网站或性教育动漫作品,向青少年传播科学的性知识。除此之外,性专题讲座、心理咨询,设置答疑信箱、热线电话等,都是开展青少年性教育的有效途径。目前,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对青少年性教育重视程度的不足,部分学校和家长仍没有对青少年进行系统、全面的性教育。

家庭教育

家庭是性教育的基本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活动场所,父母是子女的性启蒙老师。青少年性教育有两个关键期,即0~4岁的早期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对于青少年早期性教育,家长只须让孩子能够自然的面对性问题即可,无须讲过多的大道理。但进入青春期后,家长就应该用“朋友-朋友”的轻松方式与孩子进行深层次的交流,其目的在于及时解决孩子对性方面的疑惑,以免他们通过不正确的途径获取错误的性信息。

学校教育

学校是性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通过学习、社交和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等渠道,让学生宣泄由于对性的过度注意所造成的紧张和压力,使其生物能量得到疏解和释放。但深圳市教育科“十五”重点课题《深圳市中小学性健康教育研究》先后用两年多时间,以问卷方式就性教育问题对近3000名学生、700名家长进行了调查。调查数据显示,深圳市小学生基本上未开展性健康教育,的初中生与的高中生表示学校很少开展性教育。22%的初中生与的高中生表示没有接受过学校的性教育。调查同时显示,仅有少部分中学生对目前学校性健康教育表示满意,大部分学生表示一般或不满意。

同伴教育

同伴教育是一种青少年乐于接受而又有确切效果的健康教育方式。在提高青少年对性病、艾滋病的认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人,在自我保护及安全性行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被广泛应用于HIV预防和性健康教育领域。WHO已经确认同伴教育项目是改变行为的有效方式[8]。林虹[3]提出,同伴教育是青少年性教育的有效抓手,值得大力推广。王克利[9]等用实验的方法探讨了同伴教育方法对初中学生性健康教育的有效性,认为同伴教育在形式、流程、控制、场所和时间等方面具有优势,受到青少年的欢迎。

网络或录像教育

网络或录像在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信息传播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宣传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10]。对于快速发展的网络时代,Internet凭借其易于检索、信息易于保存等优点,已逐渐被教育工作者用于青少年性健康教育领域。

2 青少年的同伴教育

青少年同伴教育的概念

同伴教育是指具有相同年龄、性别、生活环境和经历、文化和社会地位或由于某些原因使其具有共同语言的人在一起分享信息、观念或行为技能的教育形式。人们通常愿意听取年龄相仿、知识背景、兴趣爱好相近的同伴、朋友的意见和建议,青少年尤其如此。特别在一些敏感问题上,青少年往往能够听取或采纳同伴的意见和建议。因此采用该种性教育方法效果更加明显。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可以讲述自己的经历和体会,讨论内心感兴趣的性问题,交流彼此了解的内容与技能,唤起同伴们的共鸣。同伴教育正是利用彼此之间的相同点或相似点,通过榜样的带头作用,使同伴接受正确的信息,信息传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发生角色转换,是更为平等的信息交流过程。Fennell和Rhodes的研究表明,同伴和社会标准是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社会的认同和同伴的支持是性行为改变的最重要因素。因此,同伴教育是进行青少年性教育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同伴教育的发展历史

据Wagner考证,同伴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历史上众多的同伴教育事例中,值得一提的有:18世纪初在伦敦由Lancaster创立的“班长制度”:老师先教育“班长”,然后由“班长”教育其他学生;1957年美国Nebraska大学学生流感免疫的教学,后来,它被应用于减少青少年吸烟和药物滥用的健康项目,1988年澳大利亚生殖健康专家Short教授首先将其应用于医学生安全性行为的教育,现在它已被广泛应用于HIV预防和性健康教育领域;1991年,WHO启动了一项全球预防HIV同伴教育的评价工作;1998年在第12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上,澳大利亚、美国等国介绍了同伴教育在预防艾滋病方面的研究经验。我国起初在一些中学校园里采用同伴教育的方法进行性健康教育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同伴教育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预防艾滋病、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等领域。

同伴教育的主要特征

同伴教育具有文化适宜性、可接受性、经济性等特征。

文化适宜性

即它能提供符合某一人群文化特征的信息。因为同伴教育是在年龄相仿的人之间进行的,所以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所处时代、生活方式以及爱好观点方面都有一定的相似性,一般容易答成共识。如大多数同学在青少年时期都会经历喜欢,讨厌和好奇等心理波动,同伴教育者就可结合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与伙伴们进行沟通交流,提供较为正确的指导和可行性的建议。

可接受性

即同伴间容易沟通,交流更为自然,彼此之间有安全感。同学之间彼此熟悉,能够以诚相待,彼此沟通时不会刻意有所保留,通常会敞开心扉,这样促进了同伴教育者与同学间的关系,使同学之间产生亲近和真实的感觉。归根到底,大多数同学选择同伴教育,无非是看重其同伴间的平等关系,没有代沟,谈话过程也比较轻松。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三所初中的初一年级中抽取本班同伴组和学长同伴组各145和133人进行性同伴教育。结果与课堂讲授相比,分别有和学生认为小组活动“好很多”和“稍好"。

经济性

即投资少,效果显著。同伴教育不需要特殊的场所,可以在任何场所进行,而且每次交流的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同伴教育活动更多地被结合到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之中,所以需要的经费很有限,只需花费少量的培训教材印刷费等即可。

3 我国现阶段开展同伴教育的相关情况

针对中小学生的同伴教育

中小学生是身体发育和性教育的关键时期。美国一些专家认为开展性教育,初中阶段是一个成功的,最好的开端。美国93%的公立学校中,教授7~12年级的生物老师以相同形式提供性教育或艾滋病教育。45个州要求或鼓励在公立学校中讲授性教育,在十大学校行政区中有九个支持性教育。在对其性教育中,为了让他们接受更具吸引力、亲和力更强、更易接受、效果更好的教育形式。同伴教育是很棒的性教育方式,它有助于减少青少年危险性行为。在加纳(Ghana)和尼日利亚(Nigeria)的学校及校外实施同伴教育课程后,发现同伴教育显著增加了在校青年人安全套的使用,使用现代的避孕方法的青年人的比例从47%上升到56%,显著增加。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年级某班共34位同学,男、女生各l7人,将男、女生各随机分为2组,每组8或9人,共计4组。2组男生随机确定为本班同学作为同伴教育者组(以下简称本班组)和对照组,2组女生随机确定为本班组和外班组(为外班同学作为同伴教育者组)。培训同伴教育者3名(本班男女生各1名,外班女生1名),进行同性教育,分别承担2组女生和1组男生的同伴教育,另一组男生作为对照。在教育现场,学生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一改课堂、讲座等教育形式的沉闷和单调,学生畅所欲言,提出了一些羞于对老师或家长讲的敏感问题以及切身攸关的问题,对一些焦点问题也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受教学生反映与传统的老师讲课的方式相比,他们更喜欢同伴教育,因为它与自己很贴近,感到很亲切、友好,在谈论青春期话题时感到很自然、随意,不必有很多忌讳。来自外班的女同伴教育者,还强烈要求找机会对她班同学教进行教育。

同伴教育在大学校园中预防艾滋病的应用

澳大利亚经验证实,由高年级医学生向低年级大学生传播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安全性行为知识和技能,可有效地增强学生预防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意识和能力20世纪末的中国,艾滋病已呈加速流行趋势。2007年,全球携带艾滋病病毒者有3300万人,新增感染者270万,中国的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出现了上升[11]。到2008年的9月末,我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例264 302例,其中艾滋病病人77 753例,死亡�34 864例,性传播已成为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传播途径之一[12]。今年,卫生部与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对中国2009年艾滋病疫情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截至2009年底,估计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约74万,全人群感染率为,其中艾滋病病人万,当年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万,当年因艾滋病死亡万,估计现存的74万感染者和病人中经异性性接触传播,静脉注射吸毒传播占,同性性传播占。性传播逐渐取代了毒品的注射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我国艾滋病形势越来越严峻。大学生是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所以在大学生中开展性健康教育,已经成为预防艾滋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叶利贞[13]等研究表明,同伴教育对提高大学生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知识水平效果显著,对树立大学生防治性病艾滋病正确态度具有重要影响,对大学生防治艾滋病相关行为的正向转变具有一定作用。我国几所大学相继开展了针对大学生性知识学习的同伴教育,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够让大学生认识到性健康教育的必要性。例如在北京市的某所大学的一年级到三年级的同学之间进行的同伴教育的前后,同学们对艾滋病和性病有了正确的认识。大学生的生殖避孕知识、AIDS/STD知识知晓率均增加,对AIDS的传播途径(血液、性、垂直传播)知晓率亦均较高;对AIDS的非传播途径的知晓率较低,对感染STD者同情的比例、不回避AIDS者的比例明显提高;同伴教育对提高大学生防治AIDS/STDS的认识水平效果显著,对大学生防治艾滋病也具有一定推动作用。蔡泳、施榕等[14]采用随机数字表法,从上海市虹口区的高级中学中随机抽取3所学校作为样本学校。对干预组学生实施6个学时的艾滋病同伴教育,于同伴教育实施前及实施后1周和1年时,分别进行内容一致的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生殖健康、艾滋病和性病知识。结果表明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能显著提高高中生的相关知识水平,且具有长效性的特点。因此,在大学校园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同伴教育是大学生防治艾滋病的有效措施。明中强认为[15]许多国家和地区HIV感染率下降的关键在于同伴教育项目的有效实施。

4 我校性教育及同伴教育近况

2002年重庆医科大学率先在生殖医学专业本科生中开设性医学课程,编写了我们自己的“性医学教学讲义”,并对性医学教学进行了一些探索。采用学导式、讨论式、表现式、启发式、问题式、演讲式、座谈式、参与式等各种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手段及教学方式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并将被动学习转为了主动学习。我校学生还自发成立了中国高校第一个以“性”为研究和宣讲对象的大学生社团。2006年重医大学生杨罗等人率先调查了重庆大学、重庆师范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科技学院、重庆教育学院等8所高校的720名在读大学生,耗时4个月完成了《当代大学生性观念、性行为调查》问卷设计了36道敏感问题,最大限度涉及了大学生所能遇到的性状况。2009年�4月,徐晓阳老师指导07级生殖医学夏显等同学成立了“同伴教育讲师团”。通过前期专业知识准备,讲师团具备了向非医学院校同学开展各类活动宣传相关知识的能力后,于4月23日在涪陵区涪陵中学高一学生中进行了一次“懵懂的青春、青涩的花季”主题性教育活动。在5月31日到重庆大学开展了月经保健、性生理与性病、大学生交往、性骚扰与防范共四场讲座。2009年暑假,“同伴教育讲师团”到重庆市涪陵区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进行医疗知识宣传普及,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涪陵区卫生局领导、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团委的肯定。“同伴教育讲师团”被推荐参加2009年重庆市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徐晓阳老师被评为2009年重庆市大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评选表彰活动先进工作者。2009年徐晓阳老师还指导06级学生郑雨薇等完成了“重庆地区农村留守青少年的性教育、艾滋病防治知识调查”。据估计,未来10年内,全国农村每年新转移到城镇的劳动力将有1000万~1500万人,其中农民工留守子女约700万。本课题通过对大量流动人口流出的重庆农村地区中学生进行性健康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艾滋病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流动人口在流动之前就能充分认识到艾滋病的威胁和预防方法。这项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课题成果及调查报告参加全国第十一届“挑战杯”,并获重庆市二等奖。

总之,加强以大学生为主进行的青少年艾滋病预防、治疗与关怀为核心的性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发展,有利于政策规划、资源统筹和协调动员能力,进一步完善由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体系,更有利于全社会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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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虹.青少年性教育的有效抓手:同伴性教育[J].当代青年研究,2005(7).

4 贺英勤,唐宝林,性健康教育与人口安全问题[J].中国性科学杂志,2005,14(8):35-36.

5 王庆彬,姜宝法,方乐,等.我国中学生艾滋病健康教育干预效果的Meta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10):703-705.

6 刘燕,喻达,刘民,北京市居民和学生艾滋病相关知识、态度及行为调查综述[J].中国健康教育2008,24(1):44-45.

7 王雁,刘艳虹.智力落后学生的青春期性教育[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12.

8 Aggleton P,Davies P,HartG, for the future[M].London:Taylor and Francis,.

9 王克利,王作振,钱序.性与生殖健康同伴教育实施的方法学研究[J].中国健康教育,2005(2).

10 林明环.青少年预防性病艾滋病健康教育研究现状[J].中国热带医学,2008,8(6).

11 钱伯建,耿柳娜.同伴教育在艾滋病预防中的应用[J].社会心理科学,2009,24(3):284.

12 蔡泳,施榕.上海市高中生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随访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09,29(3).

13 叶利贞,徐秀芝.师范类大学生性病/艾滋病同伴教育近期效果评价[J].中国学校卫生,2004,25(4):450-452.

14 蔡泳,施榕.上海市高中生预防艾滋病同伴教育随访研究[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09,129(3):288-290.

15 明中强.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成功经验[J].国外医学•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分册,1999,26(5):193-197.

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性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问题之我见》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解放以及大学生结婚禁令的解除,我国在校大学生在性道德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如婚前性行为、性关系混乱、未婚先孕等无视性道德的现象。为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关键词:大学生 性道德 教育

所谓性道德,就是人类生活所特有的,由物质生活和经济生活所决定的,维系人类延续和发展,且依靠人们内心对性的信念和社会手段,并以善恶来评价的性意识、性行为和性原则规范的总和。性道德是社会道德渗透在两性生活方面的行为规范,调节人们生理机能与社会文明之间的矛盾,是人们性行为的标准,也是衡量人类两性关系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大学生性道德,是指维系和调整大学生男女两性关系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一、当代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现状

依据“中国大学生生活现状系列调查:性开放弥漫大学校园”资料反映:当今性话题已成为大学生之间公开谈论的话题,再也不是从前那个象牙塔里的大学生“谈性色变”的状态了,已有近半数的大学生赞成婚前性行为。前不久,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一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位居世界第一,其中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成为人流“主力军”。

从理论上讲,爱情是男女获得特别强烈的肉体和精神享受的包含有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复合感情,是性爱和情爱的统一,其价值目标应该是指向婚姻。而当代大学生通常将情爱与性爱两者分离开,使性失去了理性的指导,从而回归到动物式的性需求上。一些学生存在“爱的唯一证明就是发生性行为”等错误想法,认为只要双方都愿意就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严重的情况是有些大学生漠视性责任,认为与其在对爱人付出感情时得不到回报或在恋爱中受到严重伤害,还不如不谈感情直接发生性行为来的直接。此外,有些男同学会直接选择提供性服务的女性来释放自己的性欲望。也有个别女大学生直接将自己的身体当成赚钱的工具。这看似是个人“私”事,但其实是缺乏性道德缺失的表现。

二、当代大学生性道德观偏差的原因

(一) 社会因素

随着中西方的沟通、交流的日频繁,大量的负面、消极的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拜金主义”思想通过各种文化传播途径传入我国,对人们尤其是作为青年主体的大学生的性道德观念产生不良的影响。以纯洁爱情为前提的性被单纯的性欲及金钱所吞噬。社会环境的改变是引发大学生性道德缺失的重要诱因。

(二) 学校因素

性道德教育本应是学校进行学生素质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工作者理应对受教育者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性道德教育,并加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等综合知识的传授,使得最终达到对大众普及性知识的效果。但目前我国教育体系中,性道德教育处于缺失状态。学生接受不到学校的正确的引导,就会受到非正规渠道中错误思想特别是网络这一“新媒体”带来的“黄色文化”的侵蚀,以致学生出现性生理困惑、性心理失衡、性道德缺失、性观念偏执、性伦理混乱和性行为失范等现象。尽管现在有些学校对于这一问题已经有所意识并采用了一定的措施加以改进,但由于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措施,其势力结果并不理想。

(三) 家庭因素

在我国众多的传统家庭中,性道德教育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父母双方都非常忌讳与自己的孩子谈论“性”这一敏感话题,他们本身也受到自己前辈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处于性观念保守、性知识匮乏的状态。这将导致其在面对孩子的性问题上出现消极躲避、强横干预、担忧焦虑等严重情况。孩子在家庭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正确性引导,是导致孩子出现性道德缺失的直接原因。

(四) 同辈因素

同辈群体又称同龄群体,是由一些年龄、兴趣、爱好、态度、价值观、社会地位等方面较为接近的人所组成的一种非正式初级群体。同辈群体在青年中普遍存在,他们交往频繁,时常聚集,彼此间有着很大的影响,容易产生较高的心理认同感,最终获得心理归属和价值认同。同辈群体提供了个体间交流各种社会信息、看法的平台。在纷繁复杂的同辈群体环境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性观念开放的大潮中逐渐迷失方向,失去自我,自身性价值观偏离正轨,被身边刮起的婚前性行为风潮所吞没。

(五) 自身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性生理与性心理高速发展期。一方面是由于生理需求急于寻找释放的途径和渠道,另一方面是本身就对“性”充满着好奇心态,都想要去摸索、尝试一下。因而导致一部分大学生缺乏心理约束力、自制力而陷入性道德的误区,进一步催生了青年性行为的泛滥。

正处于性道德形成的重要时期的大学生,容易受到外界众多不良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使得自身是非分辨能力极具下降。在处理两性关系时,就会出现性道德缺失、性自律力减弱,自主意识力、自我满足感增强,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大胆、高调实施“越轨”行为。

三、加强当代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增强“性”环境净化是提升性道德教育的坚实基础和可靠保障

当代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社会中失范行为的侵蚀,网络色情文化泛滥的摧残,导致其性观念、性意识、性道德出现严重畸形、缺失的。因此,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和特别关注,严厉打击色情、黄色文化,实施综合治理,联合社会各界组织协力净化社会风气,坚决杜绝黑暗势力的不良侵害,防止危险隐患的产生。让全社会一同用心倾听、用爱浇灌、用情播撒,使祖国的花朵拥有一片健康、纯洁、幸福的天地。

(二)注重校园文化建设是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途径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特有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其中最能体现校园文化本质内容的是校园风气或校园精神。加强校园文化提高性道德教育的实效性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注重学校周围环境的整改和监察。相关管理部门应将打击力度着重放在高校周围的“日租房”、“钟点房”等大大小小的宾馆、旅店。采取行之有效的各项举措,提高学生生活环境质量,营造健康、舒适的文化环境氛围。第二,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寝室文化、同辈群体之间的思想交流在学生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容小视的作用。因此高校应严格实施相关管理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和条例,严禁异性留宿,将寝室文化建设作为性道德教育的重要平台之一。第三,搭建校园网上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可以起到很好疏通、缓解心理压力的作用,可以科学地、全面地解决学生的性心理问题。在加之有新媒体网络的力量支持,学生可以在网上进行相关心理咨询,这样更能有效的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社会、学校、家庭、自身合力教育是改善性道德缺失的关键环节

社会、学校、家庭应通力协作,发挥合力作用,开展丰富多样的性道德教育活动,采用多层次、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多渠道、立体化的综合模式,加强性科学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通过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进行积极正面引导,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全面接受性道德教育的新环境,使性道德知识对广大学生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此外,高校应着力培养高素质、综合型师资队伍,增设专业选修课、系列专题讲座,增加人际交往能力、恋爱法则规范、生活技能技巧等知识的传授,让大学生意识到婚前性行为、同居、性犯罪等不健康性行为的危害,并使其学会如何进行真正的恋爱、如何规范两性交往礼仪,如何提升两性交往文明素养、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及如何在发生性关系后正确、有效的处理和应对等。

加强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端正态度,明确责任,找准着力点,增强实效性,将其纳入高校素质教育综合体系之中,构建性生理、性心理、性伦理、性法理有机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性教育机制,提升受教育者主体意识,发挥社会、学校、家庭、同辈等综合文化环境的合力优势。

青年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接班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布局的新形势下,只有认真探索性道德教育的有效途径,激发个体积极、广泛参与性教育活动的自觉性,才能使性道德教育取得良好实效。

参考文献:

[1] 张 莉. 青少年道德教育的忧&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

[2] 孙 萍. 当前我国大学生性道德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

[3] 人民网-生命时报

[4] 贾晓明. 大学生心理健康[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90

作者简介:梁艳(1987-),女,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出生,遵义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王国桢(1971-),男,汉族,贵州省麻江县出生,遵义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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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魏晋时,社会动乱.大多读书人都不爱从政而去隐居.因而是人的睡觉.

给皇帝“戴绿帽”的女人们在封建帝王大肆玩弄女性的同时,他们的妻妾也往往大搞淫乱活动,宫闱丑闻层出不穷,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这种情况,在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真是达到了顶点。 例如,统一中国的一代枭雄秦始皇,其母和吕不韦私通,还不满足,吕不韦又为她找到一个阴茎硕大的名叫钡哪凶樱让他拔去须眉、冒充宦者而得侍太后。“太后私与通,绝爱之,有身,太后恐人知之,诈卜当避时,徙宫居雍,……生子二人,皆匿之。”后来焙退与太后生的两个孩子都被秦始皇杀了。相传秦始皇的母亲本来是吕不韦的妾,怀孕后,吕把她献给秦始皇的父亲秦庄襄王的。 被汉成帝立为皇后的赵飞燕是个历史上有名的淫荡女性。她在进宫前就和邻居的一个羽林射鸟者私通,入宫后居然伪装处女瞒过了皇帝而得宠,后来又和她的妹妹合德和宫奴燕赤凤私通。以后越搞越不像话,她未生孩子,为了保持将来地位的巩固,以祷神为名,别开一室,除了左右侍妾以外,任何人不能进入,而用小牛车载少年男子,装扮成女子进宫通奸。“日以十数,无时休息,有疲怠者,辄代之”。每天要和十个以上的年轻男子通奸,这真是骇人听闻。 西晋惠帝时的贾皇后也丝毫不亚于赵飞燕。她为了满足性欲,和许多男子通奸,可是又怕走漏风声,有损名誉,就将伴寝男子一一杀以灭口。有个洛南小吏,长得很漂亮,贾后和他私通,送给他一些财物。后来这些财物被别人发现了,认为这些东西不寻常,可能是偷盗所得,于是通过官府追究。小吏辩解说:“先行逢一老妪,说家有疾病,师卜云宜得城南少年压之,欲暂相烦,必有重报。于是随去,上车下帷,纳簏箱中。行可十余里,过六七门限,开箱簏,忽见楼阙好屋。问此是何处,云是天上,即以香汤见浴,好衣美食将入,见一妇人,年可三十五六,短形青黑色,眉后有疵。见留数夕,共寝欢宴,临出赠此众物。”这时,贾后已臭名远扬了,人们听小吏这一说,知道这又是贾后玩弄的花样,都惭笑而去。这个小吏因为得到贾后的宠爱,后来竟没有被杀。 南北朝时刘宋有个山阴公主,不甘寂寞,在宣淫方面也要和男子比一比。有一次,她对前废帝刘子业说:“妾与陛下,虽男女有殊,俱托体先帝。陛下六宫万数,而妾惟驸马一人,事不均平,一何至此!”刘子业听了这番话,只好答应她的要求,让她任意挑选了30名年轻英俊的男子,养在后宫,供她发泄性欲。对于这件事,古人是认为匪夷所思,淫乱已极;但是从人们今天的观念看来,这山阴公主似乎有些追求男女平等、争取女子的性权利和“性解放”、“性自由”的味道。 此外,如这一时期的郁林王何妃、梁元帝徐妃、北齐武成皇后胡氏、魏灵太后等的淫行,历史都有记载。有个叫杨白花的人,容貌雄伟,魏灵太后逼他私通,他惧祸,更改名字投奔梁国。魏灵太后追思他,作了《杨白花》歌,叫宫人唱它,歌词是:“阳春二三月,杨柳齐作花。春风一夜入闺闼,杨花飘落落南家。含情出户脚无力,拾得杨花泪沾臆。秋去春来双燕子,愿衔杨花入窠里。”此事是淫是雅,有待分析了。 中国古代有“徐娘半老,风韵犹存”的成语,反映出梁元帝萧绎的王妃徐昭佩的风流事。据《南史》记载,她是前齐国太尉的孙女,梁朝将军徐琨的女儿,当萧绎还在当湘东王时,她嫁给了萧绎。现在可以分析,她有严重的性苦闷,对婚姻生活和性生活是不满的,她自恃出身名门显贵,就胆敢以嘲弄皇帝的做法来发泄性苦闷。萧绎眇一目,是个“独眼龙”,于是她在皇帝面前只打扮半边,名曰“半面妆”,她的理由是一只眼睛只能看一半。她嗜酒,常常喝醉,呕吐在皇帝的龙袍上。萧绎吃不消她,于是开始疏远她,移情于其他三宫六院。 她在独守空房的情况下,就找情夫了。先是结识了荆州瑶光寺的一个风流道士智远;后来又结识上朝中的美男子暨季江,这时她已是个中年妇女,所以这个情夫说:“柏直狗虽老犹能猎,萧溧阳马虽老犹骏,徐娘虽老犹尚多情”,这就是“徐娘半老”的出典。从这番话也可看出他们之间只是相互玩弄的关系,竟把女人和狗、马相提并论。后来,徐昭佩又邀请当时的一个叫贺徽的诗人,到一个尼姑庵约会,在“白角枕”上一唱一和。这些行为当然为皇帝所不容,最后萧绎下了决心,借口另一个宠妃的死是徐妃因妒而暗下毒手,逼她自杀,她只好投了井。萧绎余恨未消,又把她的尸体捞起来送还她娘家,声言是“出妻”。徐妃的风流生涯就是这样以悲剧而结束的。 宫廷之中的女性有些人不仅性生活比较混乱,而且由于争权、争宠,相互残害是十分剧烈、甚至是令人发指的。例如汉高祖刘邦的妻子吕后在刘邦死后,就设计杀死了刘邦和最宠爱的妃子戚夫人所生的儿子赵王如意,又弄聋了戚夫人的耳朵,逼她喝下药酒而变哑,挖出她的双眼,砍去她的手足,把她扔在粪池中蠕动、打滚,名曰“人彘”。西晋那个生性淫荡的贾后是个嫉妒心极强的女人,当她还是个太子妃的时候,就杀死了好几个受丈夫宠爱的宫女,如果哪个宫女怀了孕,她就以长矛戳其腹部,使这宫女和胎儿立即死亡。 这种情况在以后各个朝代也不少。如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之妻独孤氏是个很聪明而又妒忌到变态程度的女性,她帮助杨坚处理了不少政事,但不许杨坚爱上别的女人或和别的女人生孩子,他们的五男二女都是嫡出,这种只有嫡子而无庶子的情形在帝制时代是很少有的。她这种妒忌心还波及到和她毫无关系的人,例如她听说诸王或朝臣的妾室怀孕,就要千方百计地唆使皇帝施加压力,让诸王或朝臣把怀孕的妾废掉。她的长子杨勇有许多妻妾,其中最受宠爱的妾云氏还替杨勇生了儿子,也被独孤氏找了一个借口杀害了。有一次杨坚对一个年轻的宫女产生了好感,问了她的名字,当晚和家臣一起喝酒时叫她陪伴在侧。此事被独孤氏知道后就用酷刑把这个可怜的少女折磨死了。这件事使杨坚受了很大刺激,几乎想隐居起来,不当皇帝了。后代也有类似情况,明宪宗的妃子万贵妃因自己所生的儿子不足一岁就夭折了,而万贵妃也一直没有再怀孕生子,所以不能容忍别的妃子怀孕,如发现有人怀孕,就要派人送去堕胎药,强迫别人堕胎,如有不从,就要设计杀害。 这真是,在历史上,女子的受压迫也出自一些女人。

北朝婚姻风俗研究论文

《论庶孽禁锢之弊》杞溪兪莘焕景衡著(网站是韩国古典翻译院) 前半部分是《论军丁徵索之弊》,后面就是论庶孽禁锢了,文言文,繁体,对你写论文应该有点帮助。

从婚姻的原则看:古代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属于父母,即选择配偶,嫁娶方式均由父母做主,而不问男女双方本人的意愿,实质上就是父母包办婚姻。《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何如,必告父母”;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恩格斯也指出:“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由第三人即“媒人”撮合,它是父母包办婚姻不可缺少的终结,是包办婚姻的组成部分,与父母之命共同构成封建婚姻成立的要件。例如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正所谓“名媒正取”,合礼合法。媒妁在古代之所以重要,在于协调宗族关系,成为宗族联姻的一个桥梁。古人讲究“和”与“睦”,宗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通过媒妁,缔结成良缘,“合二姓之好”,使两家建立亲属关系;事情办不成,由于双方有媒妁作缓冲,就不会发生直接正面冲突。“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消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和媳妇离婚,子女的意志从来就不在考虑之列。”[1]“家长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无论子女成年与否,他们的婚事都依据家父的意志决定,甚至无须询问本人的意见。”[2]《孔雀东南飞》一文中焦仲卿和刘兰芝故事让人潸然泪下,因婆婆不喜欢媳妇,百般刁难,使得女方在再婚当天“举身赴清池”[3],投河自尽;男方也“自挂东南枝”,上吊自杀了。陆游与唐琬,只能垂泪吟诗:“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4]酿成这样的悲剧原因何在?归根到底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为什么古代能奉行包办婚姻,使子女的婚姻权利掌控在父母的手中?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式。中国古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社会性质的体现,并与当时社会形态相适应。《礼记·昏义》:婚姻的目的是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缔结婚姻一方面是为了外部关系,即“合二姓之好”,也就是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将两个宗族连接起来,结成一种亲属联盟。古代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另一方面是考虑内部关系,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祭祀祖先,延续后嗣,古代社会的婚姻主要是用于传宗接代,维系宗法血缘关系,使家庭兴旺,长盛不衰。总之,不管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是出于家庭、家庭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当事人个人的幸福;婚姻行为实际是家族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家系和宗族利益是包办婚姻的唯一基础,既然是出于亲属集团的利益需要,是家族行为,自然家父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至尊地位,妻子和子女则处于无权和服从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什么婚姻自由可言。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5]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对“孝”的定义为:“善父母为孝”。“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拆我树杞。岂敢爱也?畏我父母,仲可槐叶,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孔子认为“孝”必须 “无违”。无违就是绝对服从。而古代婚姻包办性已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一“孝的文化”的影响。《孝经》所宣称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民之行也” 在古代中国子女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的,毫无自我意识。这一思想的禁锢让中国古代的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却毫无反抗意识。在古代社会中,在运用思想统治这一“软兵器”的同时,还适用法律这一“硬兵器”以确保婚姻制度的目的。夏商以来形成了“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的罪行观念及制度。唐律将“不孝”作为“十恶”罪名之一,“不孝”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确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古代的“孝”强调它与宗法等级关系密切相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法制下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的支配权,主婚权就是对人身支配权重的典型。社会上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其实是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6]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特征,封建社会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毫无地位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便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都是极为突出的,男主女从的不平等关系为封建的礼教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严格的保护。《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 “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7] “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业,服于家事,事人者也。”[8]“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中的“三纲”之一。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关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礼记》阐述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 《女诫》规定“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认为女子应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一而终”充分说明了夫权的绝对威严和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夫妻之间,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丈夫均处于支配、命令者的地位,妻子则只有屈从。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无权处理家庭财产,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古代女子根据父母的意思一旦缔结了婚姻,就是确定为夫家之成员,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不可能以援救媳妇的立场,加以尝试有效的干涉。这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已经背负了太久太久!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具有独特的一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权利意识受到一定的压制,故刑事、行政等公法体系相当发达,民事之类私法相对滞后。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如从汉朝开始通常以“婚律”“户律”“户婚律”或“婚户律”之名置于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在以上四个部分中,除了伦理规范之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族习惯法和婚姻行政管理制度都可以纳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范畴。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调整封建家庭的民事立法,是以保证父权,夫权为主要宗旨,它体现在婚姻继承各个方面。但是封建民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对尊长的赡养义务,虐待父母的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剔除封建家庭法的糟粕仍有值得批判继承的内容。[9]在学习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两千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有无至有,其间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今天,我们需要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丰富经验,做到鉴古明今,古为今用,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外国法律知识,在完善婚姻家庭等单行民事法的同时,促进民法典的诞生。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历史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婚俗已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也开始进行异族通婚制。

结婚人的年龄比较早,都是门当户对,大家族之间互相通婚,不会和外面的一些门第人家结婚。

北朝婚外性行为研究论文

女性意识,实际上就是有关于女性的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中国历代的妇女意识,是植根于中国历史土壤的产物,是中国宗法社会、封建专制制度和小农意识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为男尊女卑的轻视妇女的价值观和束缚妇女的道德礼教观,这些观念深深烙印在世世代代的中国的男男女女的头脑之中,习以为常,根深蒂固。然而,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少有的"开放性"社会,它所创造的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使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文明、最开放的国度之一,唐朝妇女也因此别具风采,而为世所瞩目。

性与爱情以及婚姻生活,人类社会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者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下面说说性与爱的关系,爱与性的关系。 性生活不是爱情独宠的宠物,它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只要有人就有性生活,只要人活着,就要过性生活,无论男女都一个样。如果把性生活和爱情作一比较的话,性生活如大海,爱情只是上面此起彼伏的几朵浪花而已。性生活不一定需要爱情的合作,性生活与爱情只是两个圆,可以交叉,有重叠的时候,也有互不相干的时候,但不可能像逻辑上说的两个概念外延是同一关系一样,永远不可能两个圆重叠为一个圆,那只是渴望爱情的人类一个永远达不到的理想境界罢了,也许进入无阶级、无国家、无婚姻的“大同社会”后,爱情与性生活能合“二位一体”,但目前谈论此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只能是“望梅止渴”式的心理安慰。从普遍范围上来讲,当然也有例外,只能猜测了,人类社会之初,也有可能有过爱情与性生活二合一,但这充其量只是人类交配过程中短暂的瞬间。从此以后,爱情与性生活肯定没有二合一过。张爱玲为此感叹过,写下了《红玫瑰与白玫瑰》,恨男人没有把爱情与性生活揉成一团,不分你我。她不应该护着女人,这种事不是男人一方情愿就能完成的,还时时处处需要女人的合作,才能谈得上动作协调。虽然从整体上说,爱情与性生活没有二位一体过,但不排除一些例外,比如有些人可能一生都经历过,有些人一生中某个时刻经历过。男人更重视性生活,而相对来说,女人更重视爱情(有人说女人分两派:一派认为爱情与性不能分开,还有一派认为可以分开)。比如男人更在视角,在没见女人前看见女人像就有性渴望,见到女人就有了性冲动。《女人是老虎》这首歌就唱出了和尚见女人的心态,讲的就是男人的视角。而女人则不同,她们性冲动直至性生活前必须要有情感交流。《增广贤文》说得好:“莫骂酉时妻,一夜受孤凄。”骂了女人,女人生气,就不跟男人过性生活(男人见到女人的身体后,可能早就把骂女人一事给忘了),男人只好与老婆背对背了。这则从另一角度,形象地说明了男人重色、女人重情的生活观。在主观愿望上,女人可能较男人更向往爱情与性生活的一致。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各种物质和精神因素的影响,无论男女,对于爱情与性生活的合二为一更多的时候则是一种梦想。性生活与婚姻也像性生活与爱情一样,从整体上望去,是两个交叉的圆,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互不相干的部分。婚前也有性生活,婚后当然也有性生活(包括男女的婚外性生活),离了婚则一如婚前自由了(有人戏言:没有婚姻的状态下,从床两边都可上床)。性生活不是婚姻的专利,婚姻也不是性生活的唯一理由。那种把性生活与婚姻强行合二为一的想法和愿望只能存在于落后的专制的社会,它是我们常常说的“封建思想”。当今的婚姻制度也是这么天真地想的,也在倡导人们去这样做的。爱情与婚姻在外延上的关系可能和爱情与性生活、婚姻与性生活在外延上的关系相类似,也属于两个圆的交叉关系,即爱情可以存在于婚姻之中,也可以存在于婚姻之外;不管爱情存在婚姻内外,只要专心致志地用在一个人身上,都是社会道德想载入史册来标榜千秋的;如果不在一个人身上,放在心中尚罢,表现出来则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反过来说,婚姻生活中可能有爱情也可能没有爱情。有爱情的婚姻是合乎人性的,是道德的。没有爱情的婚姻只是束缚人的工具,它不埋葬人就要被人埋葬。总之,在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者关系中,不妨把三者看成是三个圆相互交叉,既有三种状态:一是婚姻、爱情和性生活三位一体状态,此为目前婚姻制度中的最高境界,当然人迹稀少,也有可能是荒无人烟。二是婚姻与爱情、婚姻和性生活、爱情和性生活两两合二为一状态,婚姻与爱情同时具备的可能少;婚姻和性生活同时具备的占绝大多数;爱情和性生活同时具备的一般表现在婚前和婚外,有时受社会道德约束,但随着人类社会的真正解放和男女的逐渐平等,数量上会越来越多,时间上会越来越长,质量上会越来越好。三是婚姻、爱情、性生活各不相干的现象。婚姻中没有爱情也没有性生活,嫁给一个性无能者,或嫁给一个死人,或嫁给一个木头,这种婚姻最是惨无人道的。只有爱情,没有婚姻和性生活的,也比较多,多是催人泪下的动人故事(和柏拉图说的“精神恋爱法”不知是不是一样)。如贾宝玉与林妹妹、晴雯的“茜纱窗下,我本无缘。黄土垄中,卿何薄命”,梁山伯与祝英台三年同窗,只能在十八相送时看看井中的两个人影,陆游在母亲威逼下休掉了相知相爱的表妹唐琬,两个人只能填《钗头凤》词来诉说爱情了,结果弄得一个相思早死,一个到老都念念不忘。可能,人类现在正走在向爱情与性生活合一的高速公路上。在未来进入无婚姻约束的社会,由于科学的生育方法,或者通过子宫以外的另一渠道来繁衍人类,女人释下生育的负担,无论是终生相依,还是有缘则聚、无缘则散,可以想象,可能人人都能过上爱情与性生活团圆的幸福生活。

协议婚姻,如果你指的是科学研究,那么有点深奥。好像在人类婚姻发展史上,这个词没有被正式提出。 不过,你可以试着从婚姻史的角度,用经济作用的视角去分析这一现象。性观点也是一个重头戏。 查一下麦克伦南的书,海蒂性学报告,恩格思的《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等著作。 题纲: 1,协议婚姻现状2,婚姻本质探索3,经济力量在婚姻中的作用4,经济元素的更迭5,催生协议婚姻的契机6,从哪里入手,可以解决7结论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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