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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管辖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7 19:55:42

异地管辖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影响到论文的质量和推广度。本文基于对论文标题的样式、矢型、忖 点等的剖析,用实际的举例来论述写好论文标题的方法及重要意义。 .关键字]标题 样式 举例 际题是文章的“眼”,是连接文章和读者的桥梁。标题的好坏将直接 影响到论文的质量和推广度。 、标题的分类 示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 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和体现论 文的亮点。论文的标题按照形式一般可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 几种。 (一)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 D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 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 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 《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 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 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容易激起读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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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题后边加以某某省为例

异地搬迁作为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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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我国绿化工程监理微观环境分析

2、知识产权对微观经济的作用机理研究

3、外生驱动互联网消费增长的微观空间计量研究

4、房地产市场反周期宏观调控政策绩效的微观探析

5、劳动力成本上升对现代服务业企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财务层面以信息技术产业为例

6、宏微观因素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实证分析

7、经济责任审计促进经济增长的微观途径--基于“中国之谜”中政府官员的作用

8、中级微观经济学混合教学模式探索与实践

9、基于半鞅过程的中国股市随机波动、跳跃和微观结构噪声统计特征研究

10、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宏观表象和微观基础

11、货币政策、所有制差异与商业信用再配置--兼论新常态背景下供给侧治理的微观路径

12、微观权力、自我技术与组织公民行为-- 人力资源管理 的后现代分析

13、增值税转型对我国微观经济的影响

14、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市场定位微观制度因素分析--以某村镇银行和某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15、城乡关系重构下乡村人口城镇化微观进程研究--基于家庭流动人口的视角

16、微观商业视角下的微信经济

17、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独立学院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研究

18、微观开放性视角下创造力的多层次影响机制探究

19、农户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微观决策

20、微观经济与 企业管理 探讨

21、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企业内就业的影响--基于温州微观企业数据的实证研究

22、房产税、房价与住房供给结构--基于上海、重庆微观数据的分析

23、基于微观经济学 方法 的网格资源分配管理模型研究

24、森林转型的微观机制--以重庆市山区为例

25、我国纺织业企业创新与生产率关系的微观测度

26、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域下资源配置的微观机制

27、基于微观企业数据的产业空间集聚特征分析--以杭州市区为例

28、从微观管理视角浅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29、“双创”背景下非正规就业对劳动力市场影响的微观分析--基于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理论视角

30、我国众筹融资的微观机理及宏观效应

31、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综述

32、利率调控对房地产营销市场波动的微观作用机制探究

33、中国对外并购的绩效研究--基于制造业上市企业的微观分析

34、我国服务贸易出口的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微观企业层面的证据

35、市场微观结构下高频交易流动性--基于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证研究

36、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控制与微观搞活中的职能与作用

37、典型平原农区土地非农化对乡村发展影响的微观机理

38、贫困地区特色农业规模经营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微观农户视角的分析

39、中国政策性银行全要素生产率测度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宏观与微观解构

40、中国产业结构升级的新视角--微观产品质量角度

41、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微观运行障碍调研与政府责任分析--以吉木萨尔县为例

42、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分析--基于价格机制与制度结构的视角

43、微观视角下煤炭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44、优化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微观运行机制的策略研究

45、低碳经济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及应对 措施 --基于微观经济个体的视角

46、税制改革推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微观作用机理研究--基于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

47、论宏观调控与微观自主的辩证平衡

48、基于微观动力视角我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绩效评价的研究

49、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拓展会计与财务研究新领域

50、以“供给管理”激发微观活力实现经济发展动力转型

宏观经济学论文题目

1、生产率冲击与经常项目失衡--基于新开放宏观经济学框架的研究

2、新开放宏观经济学框架下经济稳定的动态分析

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税收结构优化研究--基于实验宏观经济学方法

4、对宏观经济学的“金融支柱”分析

5、当代宏观经济学的分歧与融合

6、主流宏观经济学的“麻烦”能解决么?

7、美国金融负债产生的非生产性GDP--经济虚拟化和危机的宏观经济学

8、浅析宏观经济学中微观基础问题的若干问题

9、基于宏观经济学视角下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

10、对宏观经济学数学化的思考

11、罗默关于“宏观经济学困境”的困境--基于“理论三分法”的分析

12、休生养息与强筋健骨--卡莱斯基宏观经济学与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模式

13、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大国模型”--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宏观经济学理论的演变

14、宏观经济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分析

15、国际金融与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学研究

16、中国货币之谜:假说

17、存量流量一致性模型原理方法的综述研究--后凯恩斯主义学派对宏观经济学的新探索

18、问题导向型的知识建构方案设计--以“宏观经济学”为例

19、宏观经济学的创新与调控方向的转变探讨

20、在常识的基础上重构宏观经济学

21、重建宏观经济学的“金融支柱”

22、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危机与未来分析

23、贫困救济的宏观经济学思考--以英国《济贫法》为例

24、商品与信用:货币理论的两种本质观--兼论宏观经济学的重建

25、我国行为人认知特征与货币政策有效性--基于行为宏观经济学的分析

26、 财经 本科院校微

27、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对比与结合

28、当前宏观经济学的盲点

29、关于宏观经济学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的探讨

30、试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关系

31、重建宏观经济学的“金融支柱”模型与估算--中国特色宏观经济学理论

32、宏观经济学中理论的应用

33、关于我国宏观经济学分析

34、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借鉴与启示

35、布兰查德对宏观经济学的贡献

36、2017年岭南宏观经济学研讨会

37、浅谈宏观经济学的内在缺陷及科学方法论的构建

38、探究金融危机时期宏观经济学理论受到的威胁及 反思

39、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团队简介

40、生态宏观经济学研究新进展

41、由诺贝尔奖看当前宏观经济学的发展

42、宏观经济学重构发展的实证研究

43、对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一体化趋势的思考

44、从“宏观经济学的麻烦”看行为宏观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

45、宏观经济学中的消费与投资

46、贸易条件与经常项目的动态变化关系

47、反思宏观经济学区块链带来新启示

48、论微观、中观、宏观经济学

49、罗伯特·巴罗对宏观经济学的贡献

50、基于宏观经济学视角下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社会经济学论文题目参考

1、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研究进展

2、探析艺术品市场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影响

3、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探讨

4、清末民国时期四川烟草业与地域社会经济初论

5、基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管理模式探究

6、社会经济发展与电力需求关联研究综述

7、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问责的内涵与实现途径

8、统计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9、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治理对策--基于无锡地区的探索

10、我国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

11、“营改增”对我国社会经济及企业的意义

12、浅析我国房地产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13、新常态下信息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14、电子商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演进路径--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展开

15、新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城市经营的定位转变

16、干旱区耕地景观格局碎化特征及社会经济驱动因素分析

17、关于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系统影响的机理和途径的探讨

18、民航安全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关联分析

19、新媒体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简析

20、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困境与策略选择

21、四川藏区社会经济发展及 财税 扶持政策

22、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财务会计目标探究

23、河南省建设用地扩展的社会经济驱动力分析--基于STIRPAT模型

24、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耦合关系研究

25、在杭高校校区的三次扩张:驱动因素及其社会经济效应

26、论新闻传媒与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共生关系

27、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8、社会经济管理中部门内部审计的现状与思考

29、光电网新兴产业及社会经济融合创新发展

30、浅谈交通运输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1、易地扶贫搬迁在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增长中的作用

32、不丹科达格帕石膏矿的社会经济效益及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33、喜德县退耕还林工程社会经济效益监测分析

34、第一次“绿色革命”的社会经济影响

35、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36、人力资本投资如何影响社会经济增长

37、合肥市土地利用结构熵时序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关联分析

38、浅谈港口投资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宁波市为例

39、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40、重庆市土地利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耦合协调度研究

41、社会经济统计学和数理统计学的关系分析

4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主要论述及其当代价值

43、基于社会经济因素的重庆主城区机动车增长预测研究

44、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视域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考

45、西安地铁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

46、个税递延型养老 保险 制度的政策变量测度与思考--基于上海市社会经济数据的实证测度

47、关于城市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及对地方社会经济效益的影响

48、发挥经济统计职能优化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探究

49、浅析社会经济环境对会计发展的影响

50、流动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影响

51、推进社会经济协调绿色发展

52、治出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53、大面积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抑制影响研究

54、四川省粮食产量变化与社会经济的相关性研究

55、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及其社会经济效应研究--以陇南山地为例

56、基于GIS的赣江源地区社会经济空间分异研究

57、核心互联网经济体将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核心驱动力

58、社会经济地位对环境认知与环境行为的影响

59、浅谈中国服饰 文化 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60、博斯腾湖流域社会经济调控减污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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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加大反贫困力度,改善了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贫困地区农民收入不断的得到了提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广西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2020)》的颁布实施和新扶贫标准的制定,农村贫困与反贫困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文章 通过分析广西贫困与反贫困的现状,阐述当前广西反贫困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探讨新十年广西反贫困的主要任务,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贫困;反贫困;展望

一、广西贫困与反贫困现状

(一)广西贫困概述

广西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分别占全区109个县(市、区)的和,此外,还有1个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的合山市。2001年全区确认了4060个贫困村,到2012年调整到6540个贫困村。根据国家最新确定的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扶贫标准,截至2011年底,广西农村贫困人口为1012万人,占农村户籍人口的,农村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自然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社会事业发展程度低的大石山区、边远山区、干旱缺水地区、资源匮乏地区和水库移民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弱,脱贫成本高、难度大,已脱贫的民众也极易因灾、因病或因市场风险等因素返贫。

(二)反贫困取得的成就

1. 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尤其是新世纪以来,广西加大反贫困力度,改善了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广西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1176元增加到2010年的3454元,年均增长,增幅高于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个百分点,比全国扶贫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273元高181元。全区4060个贫困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1058元增加到2010年的3037元,年均增长,高于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个百分点。

2. 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有较大改善

在争取国家大力扶持和社会帮助的同时,广西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和“整村推进”扶贫工作,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问题,以水、路、电、房、校、基本农田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状况得到极大改善。

3. 产业扶贫开发初具规模

近年来,广西扶贫工作一改由过去单一救济式“输血型”扶贫方式逐步向产业开发式和参与式扶贫的“造血式”扶贫方式转变,扶贫开发工作发展方式实现了战略性转变,产业扶贫活力显现。产业扶贫开发的大力实施和推进,使贫困村稳定增收的产业基本形成并基本覆盖贫困农户,逐步成为贫困村群众增收致富的主导产业,直接为贫困农户稳定增收提供了重要保障,进一步增强了贫困地区的“造血”功能、发展能力和发展后劲。

4. 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提高

通过开展贫困地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学历 教育 培训,进一步提高了贫困地区农民的思想观念、 文化 素质、农业技术水平、劳动技能,增强了贫困地区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培训,使大批农民掌握了1~2门农村实用技术,培育了一批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并输送了一批具有专项技能的贫困村农民到区内外企业稳定就业。

5. 贫困地区社会事业明显进步

一是贫困地区乡村办学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小学生入学率为99%以上,全面改造农村校舍,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了义务教育免学杂费。二是农村医疗保障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并全面覆盖贫困地区,农民参合率达90%左右,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乡乡建有卫生院,大部分贫困村建有卫生室,贫困群众缺医少药状况和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三是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至2011年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已在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开展。四是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大部分乡镇和贫困村建有文化站(室),实施50户以上自然村屯通广播电视工程,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达90%以上。

6.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有效遏制

广西在反贫困中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施退耕还林、公益林保护、石漠化治理、沼气池建设和异地安置等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实现生态增效,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十年来,广西在4060个贫困村建设沼气池90万座,贫困村沼气入户率达50%,高于全区水平个百分点。加大异地安置力度,实施生态移民扶贫,减轻自然条件恶劣的大石山区人口资源承载力,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大石山区特困群众实施易地搬迁安置。同时巩固完善历年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建设,使安置点农民收入稳步提高。

(三)存在的问题

1.贫困面广程度深

50个贫困县和4060个贫困村相对集中分布在桂西北、西南岩溶石山贫困片区、边境地区贫困片区、桂中石山旱片区、九万大山贫困片区、大瑶山贫困片区。根据国家新的扶贫标准,广西仍有贫困人口1012万人,占全区农村总人口的,需要扶持的贫困群体数量依然庞大,区域性贫困问题依然突出。部分贫困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不强,贫穷落后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贫困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贫困相互影响,出现穷的仍穷,且由于贫穷而不断地再产生贫穷,由此产生的所谓“穷二代”现象日益严重,贫困代际传递的危险倾向凸显,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 贫困乡村公共服务能力低

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保障,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规范化管理面临许多困难,农村中小学生的营养不良问题依然相当突出,乡村学校教学点撤并引发新一轮上学难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贫困乡村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还不完善,乡村卫生设施简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等现象十分普遍,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仍很突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低、覆盖面小,特困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出于“零敲碎打”的小规模状态,相当一部分贫困农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

3. 扶贫产业支撑力不强

全区大部分贫困村分布分散,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匮乏,集中连片开发难、产业项目集中难。当前全区尚未形成上规模、有实力,能够给贫困群众带来持续稳定收入的主导强优产业。全区已经认定的113家扶贫龙头企业大多数实力较弱,对扶贫主导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够强。由于负责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部门按商业性质贷款的要求对到户贷款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而导致大多数贫困农户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当前实施的小额信贷和村级互助金等金融扶贫方式,因发放规模小、资金不足、回收周期短,很难发挥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导致扶贫地区主导产业难以壮大,产业链难以延伸,产业扶贫工作只能停留在低水平循环、低效益运作阶段,贫困农户缺乏持续增产增收的经济来源。

4. 贫困农民素质普遍偏低

广西贫困人口中大部分农民受教育的程度低,接受新理念、新知识、新技能能力不强,缺乏科学文化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人的全面发展相对落后,无论是在家从事农业生产还是外出务工都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加之现行的扶贫培训机制还未健全,工作滞后,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就业转移培训工作成效不够明显,数量庞大的贫困群体没有经过任何的实用技术培训就直接进入社会从事各种简单、原始和重复的体力劳动,很难有新的作为和新的发展。

5. 生态增效和农民增收矛盾加剧

全区居住在大石山区的贫困人口接近200万人,由于土地利用方式的不合理、产业结构单一和人口增长过快所致的人与环境、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加剧了生存环境恶化趋势,加大了发展成本,制约进一步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的形成。受地域限制,这部分贫困农民难以享受到多个国家富民惠民政策,如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汽车、摩托车和农机购置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仅能享受到的生态公益林补贴每年每亩才元,加上农村低保、医保和养老 保险 的不完善,贫困农户的基本生存权益难以保障,传统致贫成因没有根本改变,消除贫困的难度更大。

二、广西反贫困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机遇

新时期,广西反贫困事业面临多重的、叠加的历史机遇。从国家层面看,国家高度重视民生问题,把扶贫开发作为关注民生问题的重点和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会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将进一步从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国家支持广西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广西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和 措施 ,指出要加快大石山区脱贫致富步伐、推进边境地区加快发展、切实改善库区矿区生产生活条件,为广西今后一个时期的扶贫开发指明了方向。从自治区层面看,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把它作为富民强桂新跨越的“重中之重”来安排,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我区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的决定》,相关28个配套文件也在陆续出台,同时召开全区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为广西加大扶贫开发力度,促进贫困地区早日脱贫致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有利于广西在扶贫领域扩大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随着“两区一带”经济格局的形成和“江海联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广西经济实力必将不断增强,将会投入更多的力量加快推进扶贫开发,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贫困地区看,国家把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特困区域作为新十年扶贫攻坚的主战场,尤其是将广西29个石漠化县列为全国连片特困区滇桂黔石漠化区域县,为广西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创造了条件;新一轮扶贫开发把产业化扶贫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将有利于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建设特色农业基地,推进贫困地区现代农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广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多位于桂西资源富集区,随着桂西地区优势资源的开发,资源优势加快向经济优势转化,为贫困地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挑战

从国际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世界扶贫开发的环境和任务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全球面临着经济增长速度减缓、能源资源危机、粮食危机和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挑战,国际减贫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对我国扶贫事业的支持力度将会降低,广西贫困地区获得国际援助的机会也会减少。从国内看,2011年底国家把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作为新的扶贫标准,广西贫困人口扩大到1012万人,是全国5个贫困人口超过1000万人的省区之一,贫困村扩大至6540个,在2020年要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扶贫开发工作任重而道远。从自治区层面看,广西是全国扶贫攻坚重点省区之一,贫困面广程度深,尤其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任务艰巨、插花地区贫困现象凸显,给广西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广西大部分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都属于国家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产业选择上受到很大的限制,县域经济发展将面临极大挑战。

三、新阶段广西反贫困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两项制度”衔接

以加强农村养老工作为突破口,加快完善“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从2012年1月1日起,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区适龄农村居民。创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着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多 渠道 、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全区“雨露计划”扶贫培训攻坚工程,通过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农村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农村初中 毕业 后没考上高中、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的“两后生”为重点,启动贫困家庭“两后生”技能培训工程。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双证书”同步制度,帮助接受职业教育的学习者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顺利实现就业。充分利用各级职业学校或各类培训基地资源开展“阶地式”培训,即组织已参加短期培训又尚未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通过新一轮培训,获取初级上岗资格证书;组织已获得上岗资格证书的通过进一步培训,获取中、高级资格证书,一次增强劳动力的就业竞争力。

(三)健全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推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中西部地区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建设项目。建立因病致贫家庭卫生扶贫机制,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统筹投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新农合”参保和报销的便捷性。强化贫困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和旅游产业。改善基层公共服务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稳定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以大会战、整村推进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尽快改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落后问题,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特别是大力推进边境一线兴边富民行动,加强贫困地区路网、电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和山区小型农田水利和基本农田整理等,优先在贫困地区进行水土保持和小流域治理,加大对农村地区农村危房、茅草房改造力度。

(五)加大产业化扶贫力度

把产业扶贫作为扶贫开发的突破口,加快培育有区域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产业。重点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和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广高效增收品种,引导重点贫困村开展基地建设。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储运大户、经纪人等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扩大农产品生产规模和加工销售能力。扩大开展在贫困村建立“村民生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不断 总结 、完善和推广。

(六)实施贫困地区“异地搬迁,无土安置”

实施贫困地区“异地搬迁、无土安置”与农民工公寓建设,帮助贫困群众建设异地脱贫的新家园。

(七)促进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两个四千万亩”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在全区75个县(市、区)恢复和重建岩溶地区生态系统,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改善生态,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坚持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四、广西反贫困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扶贫政策

一要学好用足相关政策文件,在用好用足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要结合广西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业扶贫、产业扶贫、生态移民扶贫、科技教育扶贫等政策。二要进一步落实“两项制度”衔接政策,要把扶贫开发与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把相关政策落实到对象上,对农村贫困地区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落实帮扶措施,帮助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形成“低保保生存、扶贫促发展”的扶贫开发新格局。三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投入扶贫开发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按照渠道不乱、各司其职、各记其功、集中使用的原则,通过整村推进、产业扶贫、科教扶贫、培训转移就业、生态扶贫移民等平台,由自治区出台整合资源资金的刚性文件,整合发改、扶贫、国土、交通、农业、教育、卫生等各部门单位支农资金,捆绑集中统一调度,集中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

(二)着力构建大扶贫格局

广西新阶段扶贫开发要科学谋划扶贫开发与低保两轮驱动推进和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布局。在转变扶贫开发方式上,坚持以政府主导和统筹发展,社会和贫困群众自觉积极参与,把扶贫开发与目标任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把扶贫开发工作与广西各地优势资源开发和发展优势产业相结合,与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型产业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和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问题。在扶贫开发着力点和力度上,应突出“三个着重”:一是着重抓好特殊类型大石山区和边境地区综合治理、异地扶贫搬迁、整村推进、以工代赈、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科技扶贫、革命老区建设等专项扶贫开发工作;二是着重抓好发展特色产业、开展科技扶贫、完善基础设施、发展教育文化事业、改善公共卫生管理和人口服务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能源和生态建设等行业扶贫;三是着重充分调动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各方面的力量,广泛开展国家和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军警部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单位组团帮扶重点贫困县贫困村等社会帮扶活动。

(三)健全扶贫机制

一是完善识别机制,坚持民主评议与集中决策相结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区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进入扶贫范围;坚持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将贫困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做到户有卡、村有册,建立帮扶台账,实时记录帮扶情况。二是强化对象瞄准机制,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瞄准扶贫对象,按照既定的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帮扶政策,实施“规划到户、实施到人”的“双到”扶贫工作责任制,把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帮扶任务、目标、要求等具体分解落实到帮扶单位,明确责任到人。三是完善薄弱村内生发展机制,要在薄弱村进一步宣传发动组织贫困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参与扶贫资金互助协作活动,激发群众生产互助,争取扶贫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国际xx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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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提供者:胡瑾 时间:2006-2-20 21:47:33 来源于: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胡瑾 --------------------------------------------------------------------------------〔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以及在本国立法中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在协调和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立法方面重要作用,使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不断地趋于协调与统一。 一、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统一化趋势 由于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和深化,各国都十分重视仲裁的作用,具体在仲裁协议的立法中,法律上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的要求及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等规定,都发生了值得注目的变化。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得到普遍承认 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受各国法律的保护,除法院认为该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外,法院应强制执行当事人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1]《纽约公约》确立的倾向于执行仲裁协议的观念,算得上是仲裁协议方面的最大发展。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第8条在《纽约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即使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已向法院起诉,仲裁程序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到目前为止,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26个;全部或部分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约40个,而没有采纳《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制定仲裁时,也非常重视借鉴,参考《示范法》,并以此作为评价其立法质量的标准。[2] (二)、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应当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除非有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3]截止到2001年《纽约公约》共有缔约国126个。[4]由于许多缔约国在本国的仲裁立法中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5]就使得各国承认与执行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立法趋于统一。 (三)、“自裁管辖说”得到各国立法的广泛认可 仲裁庭的的管辖权与仲裁协议有效性有直接的关系,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使仲裁庭仲裁庭区的管辖权的最重要的依据。“自裁管辖说”的核心是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首先出现在国际商会1955年的《仲裁规则》中,该规则第6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6]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各国法律均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例如,《示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决。”其他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联合国贸发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21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仲裁规则》第36条,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51条。即便在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也允许仲裁庭就其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四)、有关仲裁协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际仲裁立法在仲裁协议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协调与统一,但在一些各国比较敏感的问题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要件 由于各国对此内容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造成了这样的状况:一国法律规定某一特定的事项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为此订立的仲裁协议就会依据该国的法律为无效。同样的事项,另一些国家可能并无限制,仲裁协议在这些国家视为有效。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一国的公共利益,依据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各国有权依据本国法认定仲裁协议项下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从而导致在仲裁协议有效性上各国之间存在较大差异。[7] 2、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认定 仲裁裁决的法律上的效力如何?是否应该得到承认与执行?究竟应该有哪国法院作出认定!根据《纽约公约》,裁决地国和执行地国均可以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各国法院对此作出认定时,均适用本国的法律。这样就造成了这种状况:仲裁裁决被裁决地国的法院撤销,执行地国法院如果认为该裁决有效,仍然可以对该裁决承认与执行。反之亦然。 二、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一般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专门就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作出规定:“书面协定者,为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其条文所称“函电”当时仅仅包括了信件、电报和电传。《示范法》第7条第2款在仲裁协议的“书面”要求方面较之《纽约公约》有新的突破,表现在:第一,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了通过能够“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第二,双方提交仲裁文件和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的仲裁协议的依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工作组第32届会议讨论了“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和电子商务的问题,工作组普遍认为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运用于国际贸易并让当事人自行商定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使用仲裁手段,《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应解释为包括《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界定的电子通讯手段。[8]于是,在符合公约所确立的支持仲裁的精神的前提下,国际上对“书面形式”作为扩大的理解,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协议 例如,合同是通过某一经纪人缔结的,经纪人发出了表明双方已同意的内容的合同文本,其中包括了仲裁条款,但当事人双方并没有任何直接的书面联系;又如,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在当时一方提议的合同案文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另一方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但该另一方在后来的通信、发票或信用证上提及该合同;再如,在口头协议中提到一系列书面条款,这些书面条款是标准形式的,其中含有仲裁协议。按照传统的理解,“书面”常常意味着签字。现在的国际仲裁实践已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一些国家的立法也明确规定此点。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达成,无论当事人签字与否。 (二)、通过推定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 例如,按照《纽约公约》,仲裁协议可由当事人以互换通讯的方式达成。互换往往意味着一来一往,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也就是说,默示接受仲裁协议是不可行的。但最近的司法及仲裁实践表明,一方发出了包含仲裁条款的要约,另一方未作答复但履行了合同,视为接受了仲裁协议。又如,相同的当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订立了一系列的合同,以往的合同成载入有效的仲裁协议,但所涉的合同并没有签字的书面凭证,或没有就该合同交换过书面意见。再如,提单上以提及方式包含该租船合同的条款以及含有仲裁条款的提单没有经过发货人或随后的提单持有人签字。在立法上,受到《示范法》的影响,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讨论,即可弥补仲裁协议形式上的任何缺陷。也有一些国家这样规定,在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文件交换中,一方声称存在仲裁协议,另一方在回复中没有提出异议,仲裁协议即成立。 (三)、只要有书面证据证实,口头形式也可达成仲裁协议 这一变化,使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与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之间的区别缩小了,有助于《纽约公约》扩大适用范围。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都规定,仲裁协议有书面证据证实,即被视为具备书面形式。 (四)、“书面形式”的其他表现 基于技术的最新发展,国际上对“书面”的解释也相应扩大,即“书面”不等于“书写”,刻录于有形介质或储存在电子或其它介质上,能以可感知的形式重新恢复的信息,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不但是电子邮件,甚至录音,都可能被认为具备书面形式。英国《1996年仲裁法》,香港《仲裁(修订)条例》(2000年)及美国2000年《统一仲裁法》等。都是如此,另外,包括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内,一些立法虽然不是专门的仲裁立法,但对“书面形式”也作了扩大解释,电子讯息在法律上被视为与纸质文书功能等同。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果解决了普通合同的形式问题,实际上也是解决了仲裁协议的形式问题。 (五)、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尽量使其有效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采用这一原则的典型是瑞士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该法第178条规定了数种可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法律,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仲裁协议即是有效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跨国法律观念也得到应用。法国法院在Khoms EI Mergeb 一案中认为,仲裁协议受到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支配,而没有必要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仲裁实践中,也有仲裁员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需要的客观标准及当事人公平合理的期望与共同意愿等主观标准,作为确定仲裁协议有效的依据。正如一位仲裁法专家所言,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很简单,只要反映了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可,重要的是出现了“仲裁(arbitration)”两个字。[9] 三、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广泛的关注 仲裁作为一种古老的解决当事人民商事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发展到今日已经较为成熟和完备。然而,由于国际交往日趋复杂多样,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引起世界各国仲裁理论界的重视。其中最主要的仲裁第三人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不仅是理论研究的热点,也是仲裁实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有关仲裁第三人问题的争论 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10] 无可置疑,“所谓仲裁第三人制度,显然有模仿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因素。”[11]民事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制度,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诉累,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仲裁活动中是否应该引入仲裁第三人,一直是各国仲裁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反对者认为在理论上,仲裁第三人的引入,违背了仲裁协议的自愿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以及仲裁的公平效率价值追求等基本规则。[12]赞同者从集团理论[13]、衡平原则、公共政策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及实践角度[14],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的了细致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二)、有关国家国内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对第三人参加仲裁,目前各国很少有明文规定。荷兰是少数在立法中规定仲裁第三人的国家之一。根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规定,经与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书面申请,仲裁庭可以允许该第三人参加或介入仲裁程序;如果第三人根据他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参加仲裁,其参加、介入、或联合索赔可由仲裁庭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许可;一旦获准参与、介入或联合索赔,第三人即成为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比利时的仲裁法与荷兰法有相似的规定。[15]在美国,由于联邦仲裁法未对仲裁第三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州有权制定此问题的法律。南卡罗纳州和美国犹他州已经通过了有关第三人参加仲裁的立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26则也规定了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条件:1、第三人同意;2、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同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按照该仲裁协会的规则,第三人才可能参与仲裁。第三人参加仲裁的观点在我国还没有获得立法支持。 (三)、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 突破仲裁协议的表面限制,引入仲裁第三人是完善仲裁法律体系,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 首先,意思自治事仲裁制度的基石,国际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益和公正,而且效益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首要价值取向。应该说当事人选择仲裁放弃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得到体现效益与公正的裁决,而不是单纯的追求“意思自治”。在仲裁中意思自治存在的意义在于保证仲裁庭裁决体现的效益与公正。[16] “优良法律的存在会从整体上节省社会的运作成本,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运作成本,而自身存在缺陷的法律却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17]仲裁作为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它的运作应该有益于降低当事人的损失减少交易成本。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是兼具契约性与司法性的法律制度,其性质是契约性与司法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其中契约性是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处于主要地位,司法性是仲裁制度的重要属性,处于从属地位。”[18]契约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司法性表明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两者共同维护着仲裁制度的正常运转。 在诉讼中,法官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对同一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可以根据第三人制度依职权将案外人引入已开始的诉讼中,这是一国司法权的体现。仲裁中同样存在着对第三人制度的需要。既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制度是诉讼程序中司法权的体现,那么仲裁制度所具有的司法性当然可以构成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依据。 再次,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新发展为第三人制度的理论构建提供了可能性。根据传统的仲裁理论,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随着仲裁理论的更新以及各国相继改革仲裁立法,许多国家立法与仲裁实践逐步承认仲裁条款对未签字人的效力。这表明仲裁已突破了传统理论的窠臼,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律关系与实践中的利益冲突。这为第三人:仲裁协议的未签字人,参与仲裁提供了可能性。 最后,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看,各国合同法及其他民商事实体法都有大量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必须以现存的实体法的内容为依据,以实现实体法中确定的法律关系为己任,实体法中的规定必然要在程序法中得到体现。仲裁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不确立第三人制度,实体法中的有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就无从得以实现。

国际法院的职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只有国家才可以是向法院提交案件的当事方,任何国际组织、个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团体、地方政府及非主权的政治实体,均不能成为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国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即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依宪章第93条之规定而成为规约当事国者;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但依规约第35条第2款之规定而成为诉讼当事国。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参见课本内容。 由于当事国可以任意选择是否发表这样的声明、在何时以及何种条件下发表这样的声明,也就是说这类管辖是当事国自愿承担的,所以它是“任意的”;同时,一旦当事国发表了这样的声明,在该声明的范围内,就使法院具有了强制管辖权,所以它又是“强制的”。故它被称为“任意强制管辖”,该条款亦被称为“任择条款”。目前,约有五、六十个国家声明接受这种管辖但其中多附有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声明接受该任择条款。(2)咨询管辖权只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由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才能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各会员国无权请求亦无权反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有对于咨询问题能供给情报的国家有权在咨询案中出庭。根据法院规约第65条,“法院于任何法律问题如经任何团体由联合国宪章授权而请求或依照联合国宪章而请求时,得发表咨询意见。”宪章第96条规定:大会或安理会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关,对于其工作范围内的任何法律问题,得随时以大会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此即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法院在行使咨询管辖权时,得参照规约有关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但这两种管辖权在当事方、案件范围、效力和作用等诸方面均有明显差别。咨询管辖的目的,主要是法院作为联合国之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以便帮助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宪章进行活动。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明显不合法的只要加入该公约,作为国家机关的法院也应遵循该公约的规定,该公约对该国国家机关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约束力

长臂管辖权适用哪些问题研究论文

在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的并存已经使得管辖冲突的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而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则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更为复杂化。所谓保护主义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基于某项活动对本国的利益产生了或即将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所行使的管辖权,也称效果管辖权。保护主义管辖权不考虑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考虑行为人的所在地或行为的发生地,而仅以行为的效果是否及于本国作为考虑的因素。它的出现是因为传统的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不能满足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管辖方面早已得到确立,不仅多数国家的国内法将外国人在国外所从事的危害本国利益的犯罪置于本国法律的管辖之下4,许多国际公约例如1970年制定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9年制定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也都确立了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在刑事犯罪的管辖方面,尽管引入保护主义管辖原则,各国的冲突并不十分激烈,但将保护主义管辖权引入国际经济交往领域,就会经常引起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在天然气管道事件中所出现的美国与西欧国家之间的管辖冲突,主要是西欧国家的属人主义管辖权与美国的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冲突。西欧国家要求本国的公司履行其已经同前苏联方面签订的有关合同,是在行使属人管辖权;而美国政府禁止某些西欧公司同苏联进行与天然气管道工程有关的贸易活动,既缺少属人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并不是美国公司),也缺少属地管辖的基础(因为这些公司所从事的活动是在美国领土之外),所以,美国政府对这些西欧公司实施控制,实质上是在主张保护主义管辖权。 保护主义管辖有时被解释成属地管辖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依据这一原则,属地管辖中的“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效果出现地。这样,尽管一项行为是外国人在国外所为,但只要行为的效果及于本国,那么,本国对此项行为所行使的管辖也是一种属地管辖。但由于这种“属地管辖”的含义与传统的属地管辖相比,相去甚远,所以极少有人把保护主义管辖权称为属地管辖权。而实践中人们对保护主义管辖权最常用的称谓却是“域外管辖权”(Extraterritoriality),或“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保护主义管辖也是一柄双刃剑。几乎每个国家都反对其他国家以保护主义的管辖来妨碍本国的属人管辖权或属地管辖权的行使,但几乎又是每个国家都不愿意放弃保护主义管辖。西欧国家和日本等国一方面反对美国在外贸管制法、反托拉斯法等领域实行保护主义管辖,另一方面却在本国的有关法律中确立了保护主义的管辖原则。作为欧洲共同体(现欧盟)组建基础的《罗马条约》的第85条和第86条在确立反不当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时也规定了保护主义管辖,因为按照这两条的规定,某项行为只要是对欧共体市场产生了限制竞争的效果,那么就在禁止之列。欧共体竞争法的保护主义管辖通过欧共体委员会的决定和欧共体法院的判例得到进一步的确认。1971年,欧共体法院曾判令一家美国公司(国际商业溶剂公司)支付罚款,因为这家美国公司指令一家意大利的子公司停止向欧共体内的厂家提供某种产品,而欧共体委员会和欧共体法院都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了欧共体竞争法所禁止的滥用优势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在境外管辖上实现了突破

关于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表明我国数据安全法属于长臂管辖,境外组织触犯本法同样要追责。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解读:明确了数据、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的定义,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处理者都要按照本法的要求进行数据安全的建设。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解读:在数据跨境传输方面,我国鼓励数据处理者进行国与国之间的数据流通,在数据安全标准制定方面我国后来居上,参与到众多国际化标准制定当中。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解读:如果要向境外传输数据,数据不能被转发到国外司法或者执法机构的平台中。境内外关联公司,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进行的数据传输,客户要同时遵守我国与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将境内法律的适用范围通过合同扩大到境外主体上。

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就是长臂管辖权的应用。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可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土地管论文题目

耕地撂荒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农村居民点整理的途径 农户对新农村建设的看法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基层土地管理的角度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户对土地整理的看法 农地流转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农用地,耕地保护,城镇的规划,土地的生态性

哈哈!正在写呢!老师给了些题目,给你参考下了!房地产论文选题方向1、房地产市场研究以**市为例,分析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选取住宅市场、二手房市场或商用零售物业市场其中之一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分析市场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在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研究)或规范市场发展的对策(重点在市场现状分析,提出建议、对策)可拟题目:A**市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B**市住宅市场发展潜力研究C**市商业地产发展现状、问题与前景D规范**市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E规避二手房市场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2、土地市场研究分析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互动关系(地价与房价的关系),土地出让制度(包括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土地管理政策(如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新规定)和土地税收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意义可拟题目:A地价与房价互动关系研究B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比较研究-以南宁市为例C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我国房地产市场走势3、物业管理领域分析物权法颁布后对物业管理领域的影响,或者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作风的影响、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可拟题目:A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焦点问题研究(物业公共产权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问题等)B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4、小产权房的问题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已是一种趋势,各大城市房价高涨,工薪阶层纷纷选择购买不受法律保障的小产权房,引发了很多问题,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能否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还涉及政府如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热点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可拟题目:A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可能性、障碍及对策研究B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C小产权房的土地产权问题研究D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拓宽土地一级市场的对策研究E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缓解住房保障压力的可行性、障碍与对策研究。。。。5、住房保障方面的题目:A构建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现实障碍与对策研究B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C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渠道和对策研究。。。6、房地产开发领域A、 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前景分析B、 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战略探讨论文选题要注意的三个问题(以房地产市场研究为例)首先,确定研究方向,选择一个具体的市场来研究,不要笼统的以“房地产市场”作为研究对象;其次,确定研究的范围。商品住宅市场是研究的最大热点,要注意联系当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来分析,也不能忽视住房市场的层次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阶层,要明确所分析的是哪个层次的住房市场。再次,确定研究的立场。如果以分析市场趋势为主,就需要站在房地产市场咨询者的角度,那就写成研究报告一类的文章,这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也可以研究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国家政策的影响、市场监管秩序、交易风险防范等,站在为政府建言的立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来我想写估价的,结果老师不是估价方面的!估计你可以写几种估价方法的改进和应用呀!哎,论文啊!烦得很!

现在在中国土地方面的素材很多。如耕地征用、城市扩建、山地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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