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商法学研究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0:49:36

商法学研究会论文

还没有去世呢于海纯,男,辽宁人,教授,法学博士。2007年至今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产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18)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保险法、公司法等。【教育经历】2007年6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9月——2006年11月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修;2005年10月——2005年11月 俄罗斯喀山大学法学院、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1989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教育基本理论硕士硕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工作经历】2013年3月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7年8月——2013年3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2002年1月——2007年8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89年6月——2000年9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队注册律师【研究领域】商法学(公司法、保险法)【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1.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独著),中国法学,A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23期摘要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年第9期核心内容转摘;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独著),法学家,B类期刊(CSSCI),2015年第6期;3.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独著),政治与法律,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3期全文转载;4.国外保险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其启示(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4期;5.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独著),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6.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独著),《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1年第2期,全文转摘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8期;7.论保险人订约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程度标准——以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中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英文版);8.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4期;9.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第二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5期;10.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第二作者),《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期;11.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二作者),2012年第4期,C类期刊(CSSCI);1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三作者),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C类期刊(CSSCI);13.Новеллыв китайском страховом праве(独著),俄罗斯·亚太地区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2011年6月20日出版;1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独著),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C类期刊(CSSCI);15.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09年第08期,C类期刊(CSSCI);16.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标准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1期;17.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2期;转载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18.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6年第9期;19.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3年第4期;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5年第3期;21.责任保险之责任基础发微(独著),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22.《回归理性:艾滋病保险曲折前行》(独著),《法制日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二作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下),;24.《纠纷解决机制宜生态平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6日;25.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独著),《中国商法学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11月(广州);26.蛇吞大象的游戏——MBO之法理基础与法律渊源考(独著),2003年10月,为第三届全国律师大会(2003年12月,广州)交流论文,并获大会优秀论文奖,由法律出版社结集出版;27.股权资格的继承,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28.物权法:百姓关注的九大问题(独著),《东北之窗》杂志2005年17期;29.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独著),2000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并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当年结集出版;30.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独著),载《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10日出版。其他领域学术论文:1.青少年逆反心理探析(独著),教育丛刊,2/19882.技进于道 以美启真――谈心的美学(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6/19943.远洋航行环境对舰船员的心理影响与调节(独著),《航海教育研究》,1/19944.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及其启示(独著),《吉林教育》,3—4合刊/19895.发展市场经济与弘扬雷锋精神探新(独著),《学习与研究》,1/19946.质量建军之母:高质量教育(独著),《海军院校教育》,4/19927.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独著),《锦州师范学报》,2/19888.有问题解决问题(独著),《政工学刊》8/19919.从“庖丁解牛”说开去(独著),《政工学刊》,10/199110.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院校教育观(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311.用高尚的精神塑造学员(独著),《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3/199512.高技术战争中的:“战斗应激伤员”及其矫治(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713.军队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刍议(独著),《海军院校教育》,3/1995 书著: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重点》,专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2.《新保险法案例分析》,合著(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主编助理和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4.《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5.《律师制度》,主要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10BaFX083;状态:结项)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号:13YJA820060;状态:在研)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号:14SFB20033;状态:在研)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结项)个人作品【现学术与社会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公司治理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北京市保险学会 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大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刘煜,男,1958年5月生,江苏海门人,1982年毕业于南京中医学院(现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982年毕业分配到扬州医学院(现扬州大学医学院)任教,副教授职称,从事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国饮食保健学等专业课程教学工作30余年。先后在各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参与主编和编写论著3部。1988年起兼任原扬州医学院相关党政管理工作,历任院团委副书记、人事处学生科长、总务处副处长等工作;1995年调任扬州大学校机关工作,先后历任党委统战群工部副部长、总务处副处长、总务处党总支副书记、后勤集团党总支副书记、实验农牧场党总支书记等职务,2013年7月起任法学院党委书记。 钱玉林,男,1966年11月生,江苏昆山人。2003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10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曾赴台北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学院等作短期研究或学术交流。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60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和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主讲的《商法学》获省级精品课程。曾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优秀奖1项;中国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1项;清华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清华大学优秀博士毕业生”荣誉称号;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陈承堂,男,1978年6月生,江苏宜兴人。2010年6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民商法学》、《宪法学 行政法学》以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部分转载,出版合著《中小企业发展法理》一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与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各一项,江苏省教育厅项目三项。曾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中青年优秀论文二、三等奖;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等荣誉称号。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扬州大学“新世纪人才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扬州大学高端人才支持计划首批支持对象。

您好,据报道,青年作家于海纯于2019年2月17日在上海去世,享年33岁。希望对您有帮助

左起: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集合教授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志强副研究员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郭富青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李慧军老师 强力, 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彬县人。198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商法。独著、主编、合作专著、教材10余本,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司法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规划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法》(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金融法教程》(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司法部全国政法院校通用教材),《金融法》(专著 合著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中国经济法》(主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第1版,《保险法原理》(合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1、郭富青,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西北政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自1986毕业留校后,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997年晋升为副教授职称,担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晋升为教授职称,2005年担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陕西省司法厅重点建立项目法律服务团法律宣传咨询组成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特邀咨询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尤其是致力于企业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诣。主要论著有《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合伙企业法论》、《商法学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10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经济法制》、《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近60篇。其中有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收入《中国商法精粹》,1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其中产生广泛社会反响的代表作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探析》(发表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发表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论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发表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一文曾于199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199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2等奖。《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荣获2007年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2、李集合,男,1966年生于陕西省礼泉县,1989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合同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业法学会房地产法与物业管理法协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独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法学会2006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合著)、《土地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出版,副主编)、《合同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主编)、《监狱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合著),并在《西北大学学报》、《宁夏社会科学》、《法学杂志》、《政法学刊》、《法律适用》、《理论导刊》、《河北法学》、《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商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论文集

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私法体系化研究》1部,参编法学著作2部,主编《民法学》等高校法学教材2部;在《法学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和《北方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源刊论文15篇,其他核心期刊、优秀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厅级科教研项目3项,参加(排序第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5项。(一)学术专著(独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3万字,获武汉市第12次社科成果优秀奖(2011年)。该专著为私法重新建立了体系,并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而研究了私法体系化的问题。(二)学术论文(独撰)5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53.《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载《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2012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刊系国内第一份强调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进行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此文共计26000字;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52.《国家赔偿能否继续与错案追究挂钩?》,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9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北方优秀期刊。51.《学科体系性视角下的民法学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夏季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50.《论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载《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此文系作者提交给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在本次年会上应邀根据此文内容做了主题发言。49.《论商法的未来发展——遵从与推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1)》。48.《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47.《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绝对权法的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该刊系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46.《论<海商法>法条修改的两个特别维度》,载《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45.《私法概念的比较研究——兼论私法的体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4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3.《论人格继承和继承法的制度结构》,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转载。42.《<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41.《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载《私法评论》2010年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此文共计36000字,普通期刊因其字数偏多不便于刊登。40.《未来民法典内容和结构模式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39.《我国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两个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1期。38.《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7.《民法法典化价值之我见》,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0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36.《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和“国际经济法网”全文转载;此文共计11000字。35.《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34.《民法典法典化视野下的社员权》,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3.《合同效力问题三论》,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32.《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31.《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0.《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安排和意思自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9.《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8.《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27.《对<合同法>总则的再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6.《企业经营范围性质之研究》,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25.《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的研究》,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4.《诉讼离婚理由再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23.《侵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于债法?》,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2.《论<合同法>总则八个条文的修改》,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CAJ-CD获奖期刊。21.《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论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19.《论婚姻登记的功能——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8.《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四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7.《私法体系视野下的商法适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本年刊所收50篇论文系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所收到的220余篇论文中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16.《婚姻的实质和基础——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15.《婚姻效力状态探析——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4.《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13.《离婚协议效力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0期。该刊系CSSCI源刊。12.《民事法律事实三论》,载《甘肃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1.《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0.《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9.《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1期。8.《<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12月(增刊)。7.《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刊系法学优秀核心期刊。6.《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规制》,载《安徽法学》1998年第2期。5.《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载《法学论坛》1998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转继承”概念质疑》,载《研究生论坛》1998年第1期。3.《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学说之我见》,载《青年法苑》1998年第1期。2.《论我国的离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4期。1.《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的两点思考》,载《研究生论坛》1997年第1期。(三)主编教材2.《民法学》,武汉大学“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1.《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四)参编著作2.《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1.《‘98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与要点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五)主持和参加的重要项目6.主持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5.主持2012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11881。4.主持2010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d035。3.主持2009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6098081。2.参加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排序第二,项目批准号:09BFX025。1.参加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产学官联盟创新模式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移问题研究》,排序第三。

1、保险的本质及功能的法学分析,法学杂志,2012年第8期。2、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义务的法律规制,学术交流,2012年第1期。 3、金融消费者救济机制研究,商业研究,2012年第8期。4、金融消费者之法律界定,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5、保险服务者说明义务的边界——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北方法学,2009年第6期。2010年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卷第四期全文转载。6、信息不对称视阈下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7、论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学习与探索,2009年4期。8、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河北学刊,2008年6期。9、试论打破公司僵局,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6月。10、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探析,中国商法年刊,2008年3月11、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论争,学术交流,2007年11期。12、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法的借鉴,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2月13、《网络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4、《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15、《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6期16、《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教学方法》,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年第6期17、《商法实务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18、《老工业基地改造中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2005年获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19、《论我国税收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2004年11月获全国政法院校经济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归扣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2期;21、《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法的借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会议论文(收入论文集)22、《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检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四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2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3、《试论低价竞争的规制》,法制日报,2001年8月5日,获全国政法院校2001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24、《努力实现法官同质化》,法制日报,2001年9月23日25、《要约收购所涉法律》,中国律师,2001年第5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0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6、《税收征管的立法完善及其现实意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获全国政法院校2001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7、《试论合同义务的扩张》,学术交流,2000年第2期,获黑龙江省法学会1999年经济法年会一等奖28、《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债权保护》,理论与探讨,2000年第2期,获全国政法院校99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29、《商业银行Y2K问题法律风险及对策》,中国计算机报,1999年8月第63期30、《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1), 获黑龙江省法学会1998年经济法年会二等奖31、《我国垄断现象现状分析及对策》,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获全国政法院校1998年经济法年会三等奖32、《我国企业债务问题分析及对策》,高等教育,1999年第12期

姓名:朱大明职称:讲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学历背景1999年~2003年 复旦大学 法学学士2006年~2008年 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法学硕士2008年~2011年 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法学博士 2009年12月~2010年1月 台湾大学法学院 客座专家20011年4月~2012年3月日本国立一桥大学 客座研究员2011年~至今 清华大学讲师【研究领域】金融法学、商法学。 复旦大学优秀毕业生(2003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国费奖学生中国教育部2010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 [学术专著]:《支配株主规制の研究》(日文约36万字)日本信山社 2012年8月出版[发表论文]:《我国公司分立法制的现状与改革》中国商法研究会年会(2012年度)论文集2012年6月《日本金融体系的变革与特别股份制度》西北政法大学两岸金融法研讨会论文集2011年10月《日本法中的母子公司法制度的现状与立法趋势》商事法论集21卷2012年6月第307页至317页《中国会社法における従业员监査役制度》(日文)(译著)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9月第588号第24页至33页《中国における独立取缔役制度の运用に関する留意点》(日文)(译著)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8月第587号第52页至63页《从日本法来看公司向特定者大量发行股份与维持既存股东表决权的问题》(合著,第二作者)商事法论集18/19合卷2011年3月第23页至29页《论日本公司法中的种类股与风险金融》(合著,第二作者)商事法论集18/19合卷2011年3月第445页至449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一)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2月第580号第48页至56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二)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3月第581号第58页至 67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総会决议の瑕疵を争う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日文)(三)月刊监查役(日本)2011年4月第582号第54页至 61页《志田钾太郎と中国商法の発展》(日文)一桥研究(日本)2010年10月35卷3号(通卷168号)第17页至28页《日本公司法制中企业再编与合并的柔软化》台湾政治大学财经法新趋势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台湾)2010年10月第1页至16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代表诉讼と支配株主に対する责任追及》(日文)(上)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10年7月38卷第7号(通卷577号)第964页至 968页《中国における株主代表诉讼と支配株主に対する责任追及》(日文)(下)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10年8月38卷第8号(通卷578号)第1115页至1123页《日本法中母子公司法规制的研究》月旦法学新论(中国台湾)2010年6月第23期第135页至150页《取缔役と会社との委任契约について》(日文)一桥研究(日本)2010年4月35卷1号(通卷166号)第63页至73页《日本主权财富基金与敌意收购防卫策》(译著)月旦法学新论(中国台湾)2009年12月第17期第19页至36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一)月刊监查役(日本)2009年11月第563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二)月刊监查役(日本)2009年12月第564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三)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1月第565号第54页至61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四)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2月第567号第74页至80 页《中国会社法の株主代表诉讼――日本会社法との比较》(合著,第一作者)(日文)(五)月刊监查役(日本)2010年3月第568号第77页至83页《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中证券侵权的意见》中日侵权责任法研讨会论文集(中国)2009年11月第14页至17页《日本公司法中的并购手法与敌意收购方式》(译著)商事法论集第16卷2009年8月第145页至180页[会议论文]:《日本法中的母子公司法制度的现状与立法趋势》清华大学21世纪商法论坛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0月第410页至419页《中国における金融消费者保护のアプローチ》日本亚洲商法论坛(东京)2012年7月

还没有去世呢于海纯,男,辽宁人,教授,法学博士。2007年至今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产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18)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保险法、公司法等。【教育经历】2007年6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9月——2006年11月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修;2005年10月——2005年11月 俄罗斯喀山大学法学院、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1989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教育基本理论硕士硕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工作经历】2013年3月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7年8月——2013年3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2002年1月——2007年8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89年6月——2000年9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队注册律师【研究领域】商法学(公司法、保险法)【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1.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独著),中国法学,A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23期摘要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年第9期核心内容转摘;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独著),法学家,B类期刊(CSSCI),2015年第6期;3.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独著),政治与法律,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3期全文转载;4.国外保险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其启示(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4期;5.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独著),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6.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独著),《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1年第2期,全文转摘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8期;7.论保险人订约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程度标准——以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中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英文版);8.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4期;9.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第二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5期;10.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第二作者),《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期;11.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二作者),2012年第4期,C类期刊(CSSCI);1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三作者),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C类期刊(CSSCI);13.Новеллыв китайском страховом праве(独著),俄罗斯·亚太地区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2011年6月20日出版;1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独著),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C类期刊(CSSCI);15.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09年第08期,C类期刊(CSSCI);16.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标准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1期;17.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2期;转载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18.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6年第9期;19.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3年第4期;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5年第3期;21.责任保险之责任基础发微(独著),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22.《回归理性:艾滋病保险曲折前行》(独著),《法制日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二作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下),;24.《纠纷解决机制宜生态平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6日;25.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独著),《中国商法学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11月(广州);26.蛇吞大象的游戏——MBO之法理基础与法律渊源考(独著),2003年10月,为第三届全国律师大会(2003年12月,广州)交流论文,并获大会优秀论文奖,由法律出版社结集出版;27.股权资格的继承,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28.物权法:百姓关注的九大问题(独著),《东北之窗》杂志2005年17期;29.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独著),2000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并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当年结集出版;30.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独著),载《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10日出版。其他领域学术论文:1.青少年逆反心理探析(独著),教育丛刊,2/19882.技进于道 以美启真――谈心的美学(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6/19943.远洋航行环境对舰船员的心理影响与调节(独著),《航海教育研究》,1/19944.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及其启示(独著),《吉林教育》,3—4合刊/19895.发展市场经济与弘扬雷锋精神探新(独著),《学习与研究》,1/19946.质量建军之母:高质量教育(独著),《海军院校教育》,4/19927.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独著),《锦州师范学报》,2/19888.有问题解决问题(独著),《政工学刊》8/19919.从“庖丁解牛”说开去(独著),《政工学刊》,10/199110.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院校教育观(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311.用高尚的精神塑造学员(独著),《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3/199512.高技术战争中的:“战斗应激伤员”及其矫治(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713.军队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刍议(独著),《海军院校教育》,3/1995 书著: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重点》,专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2.《新保险法案例分析》,合著(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主编助理和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4.《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5.《律师制度》,主要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10BaFX083;状态:结项)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号:13YJA820060;状态:在研)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号:14SFB20033;状态:在研)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结项)个人作品【现学术与社会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公司治理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北京市保险学会 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大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广东省民商法学研究会论文答辩

1、你选择这个论文题目的理由是什么?2、这个论文题目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论文的构架及基本的结果是怎么样安排的?4、论文各个部分之间存在什么逻辑关系?5、在写论文的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一些不同的见解?对于这些不同的见解又是如何进行处理的?6、在写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对于以上问题,学术堂建议大家应该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

法学论文答辩会流程及常见问题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辩程序1.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2.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3.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4.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5.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注意事项(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答辩常见问题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一)答辩的准备工作

学生可以从下列问题(第4~10题)中,根据自己实际,选取二三个问题,作好汇报准备,(第1~3题必选)。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内容最好烂熟于心中,不看稿纸,语言简明流畅。

1、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或题目),研究、写作它有什么学术价值或现实意义。

2、说明这个课题的历史和现状,即前人做过哪些研究,取得哪些成果,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自己有什么新的看法,提出并解决了哪些问题。

3、文章的基本观点和立论的基本依据。

4、学术界和社会上对某些问题的具体争论,自己的倾向性观点。

5、重要引文的具体出处。

6、本应涉及或解决但因力不从心而未接触的问题;因认为与本文中心关系不大而未写入的新见解。

7、本文提出的见解的可行性。

8、定稿交出后,自己重读审查新发现的缺陷。

9、写作毕业论文(作业)的体会。

10、本文的优缺点。总之,要作好口头表述的准备。不是宣读论文,也不是宣读写作提纲和朗读内容提要。

(二)答辩会程序

1、学生作说明性汇报。(5~10分钟)

2、毕业答辩小组提问。

3、学生答辩。(一定要正面回答或辩解,一般允许准备10至20分钟)。

4、评定成绩。(答辩会后答辩小组商定,交系、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小组审定。)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的流程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毕业论文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关注本平台。

法商研究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主要中文论文:1. 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2. 于文轩:“论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3. 于文轩:“我国环境监察立法的问题与完善”,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2期。4. 于文轩:“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美国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 于文轩:“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借鉴”,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6. 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7. 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8.于文轩:“自然资源物权:政策倾向与调整手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9.于文轩:“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个性表达”,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七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10.于文轩:“我国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初探”,载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11.于文轩:“石油天然气法基本原则探析——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12.于文轩:“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完善与困境破解”,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6期。13.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4.于文轩:“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观点和中国应对”,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8年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15.于文轩:“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与相关机制的协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16.于文轩:“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探析”,载《中国环境法治2008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17.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效率价值探析”,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18.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19.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20.于文轩:“中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载常纪文、Paul Littlefair主编:《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1.于文轩:“我国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现状与完善”,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2.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23.于文轩,沈晓悦,陈赛:“保障与监督:改进环境执法工作的必经之途”,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2A期。24.于文轩:“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研究”,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A期 。25.于文轩:“物权法相邻关系制度之环境保护功能分析”,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26.于文轩:“论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王灿发,于文轩,李丹,李俊红:“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28.于文轩:“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29.王灿发,于文轩:“‘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30.赵红梅,于文轩:“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31.王灿发,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主要英文论文: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aw, Qin Tianbao: Research Handbook o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May . Wenxuan Yu, Jingjing Liu and Po Dong: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China and legal remedies, see Randall S. Abate & Elizabeth Ann Kronk: Climate Change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Search for Legal Remed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 Wenxuan Yu, Jason Czarnezki: Challenges in China’s Natural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Biodiversity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Law (Lewis & Clark Law School) Vol. 43, No. . Wenxuan Yu, Canfa Wang: Agro-GMO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2(13).5. Wenxuan Yu: Low-Carbon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Coal Industry Legislation,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1(13).6. Wenxuan Yu: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 Wenxuan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2012.

1、《法商研究》在CSSCI法学类来源期刊中排名稳居第三2、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及其体系效应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考察4、民事再审程序立法的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中心的考察5、从校车安全事件看国家的给付义务6、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宏观调控制度转型7、论能动司法的程序规制8、为我国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辩护9、转型期我国犯罪治理模式之转换——从“压力维控型”到“压力疏导型”10、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适用的实证考察出发11、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12、定密的主观性及其克服13、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制研究14、国际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问题研究——以“伊佳兰公司诉中国案”为中心的分析15、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研究——兼论我国双边投资条约冲突条款的完善16、地缘政治视阈下的中国海外投资准入国民待遇保护——基于“冰岛拒绝中坤集团投资案”的法律思考17、经验法则适用规则之探讨18、论调解制度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引入19、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20、裁员保护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说明:杂志目录每期都会更新有一定的时效性,仅供参考。

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

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程琦早成.经济法责任视野下的惩罚性赔偿初探[A].湖北省农业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第二届“南湖中国农村法治狮子山论坛”[C].2012

[2]邓纲.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2,1

[3]王真平.从经济法视角看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3,15

[4]张超.论经济法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27

(一)学术论文1.“品格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探析”,载《五邑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第2期。2.“规制刑讯逼供的域外法视角”,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5期。3.“刑事二审程序若干突出问题的法经济学解析”,载《审判研究》2011年第2辑,独撰。4.“简论有效辩护”,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重点问题研究》,刑诉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1),独撰。5.“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载《建言献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诉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独撰。6.“普通程序简易的通融变异”,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重点问题研究》,刑诉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9),独撰。7.“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法经济学分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6期,独撰。8.“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独撰。9.“刑事审判诸原则之经济学解析”,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4辑,独撰。10.“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成本收益分析”,载《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独撰。11.“议价买卖的正义——认罪协商制度之经济分析”,载卞建林主编:《中国诉讼法判解》第6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独撰。12.“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载《法大评论》第4卷,独撰。13.“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的‘二元化困境’”,载张鸿巍主编:《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版。14.“证据关联性研究”,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1辑。15.“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问题的实证研究”,载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16.“取保后审保证人制度之探讨”,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9月版。17.“未成年人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18.“有罪推定基本问题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19.“略论降低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政策”,载《学海》2004年第3期,独撰。(二)教研论文1.“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问题研究”,载《法学实践教育论丛》2010年第1卷。2.“诊所法律教育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年第4期。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