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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用俄罗斯的论文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4-07-03 22: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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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价值体系中的特殊性。

正义价值的法学研究论文【1】

[摘要] 正义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古典自然法学家直到当代风行的社会法学家,在各时代法学家的一步步诠释中,正义从法的一种必然内涵直到现在成为评价法律的一个标准和法律所要追求的一种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正义实质正义

在我国,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法律”二字的形成及其被赋予的含义上。

我国传统的法的价值观可以说是从古代社会发产生之日起,一代一代流传下来的法的价值观念的总和。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以及资本主义法律理念的引进,使得法的自由价值观、平等价值观、等内容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一步步确立了其地位。

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同步产生的,它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特殊价值取向。

一、经济法的正义价值的概念分析

在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解非常丰富。

就像博登海默在他的著作里提到的一样“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面孔一样变化无常,随时可能呈现不同的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义”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且为不同时代的思想家所信仰。

在它具有的价值序列中,自由、平等、安全曾先后被不同的思想家放置在价值序列的顶层。

对于经济法这一特殊的部门法而言,它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及调整方法的强制性都决定了其价值基础的特殊性。

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对于正义的理解符合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成都―这是维持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

二、正义――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

古希腊有句著名的格言:“正义乃百德之总”。

这一格言形象地说明了正义这一价值追求的特殊地位。

的确,正义这一价值是一个可以涵盖指导其他价值追求的全局性的价值追求。

1.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可能性

法的价值从哲学意义上分析一方面具有客观需要性,另一方面具有对于主体的有用性或积极性。

具体到经济法这一特殊的法律部门中,经济法的存在也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有很大部分是涉及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在经济法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间接手段,其领域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良好的、有秩序的竞争及生存环境。

笔者认为,从以上对于正义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正义内涵的广泛以及适时性,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其他价值在此基础上衍生、扩展但同时被其指导,这将是一种适合当代经济法发展的价值体系的设计。

2.正义作为经济法价值基础的必要性

在个人正义的理解中,有一种认为正义就是遵守法律。

古希腊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在与苏格拉底辩论正义的含义问题时指出:“政府制定法律,违法者就有不正义之名。”他的隐含意思是,正义就是指人的行为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这种状态。

从此引发,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被遵守的法律即是不正义的,那么行为的正义也无从谈起。

所以可见法律本身的正义的重要性。

这是保证个人正义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战争经济法阶段、危机应付阶段以及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阶段这三个由低到高的阶段。

在此阶段中,市场经济由自发的竞争发展到社会化条件下国家以经济法来协调维持。

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发现经济法社会性的特征,而经济法的价值作为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正义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衡量标准,以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基础是无可厚非的.。

三、经济法正义价值内涵的延伸

1.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与形式正义相对而言的,这里的形式正义的基本含义是指:对于相同的情况给于相同的对待。

现代形式正义观的代表人物为佩雷尔曼, 他试图从各种复杂的正义定义中抽象出一种可以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定义公式,他认为“所谓的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就是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强势团体、垄断等等这一切经济政治实体的存在造成了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实质不平等。

在现实条件下,形式正义本质上已成为一种不正义。

经济法作为对于民法的补充而出现,必须正视建立在对于19世纪社会经济条件判断基础上的平等性与互换性的丧失,由此带来的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变更。

实质正义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2.公平与效益的兼顾

罗尔斯把公平作为正义的首要要素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是制度,不管怎么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要被抛弃和消灭”但与此相对应的,效益也是法的价值目标之一。

在实践中,追求效率必然会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但过分的追求公平也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效益。

效益是指减去投入后的有效产出。

在法的效益价值中,社会效益价值是与公平的追求同向的,即维护社会公正。

法的社会效益追求中,力求以法的形式为社会机构的运作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准则,避免假公济私、效率低下。

但法的经济效益追求有时可能会损害公平。

但是并不是说效益与公平是完全对立的。

二者同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效率优先并不意味着不要公平,而是要在实现效率的前提下,尽可能的保证公平的实现。

综上所述,正义价值作为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有可能也很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在全局上指导并且涵盖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2][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出版,第5、6页

[3]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第503页

[4]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12页

法的正义价值论文【2】

【摘 要】自从法产生以来,关于法的价值问题法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孟德斯鸠至近代的罗尔斯都提出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追求与探索。

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阶级、私有制、国家产生的必然结果。

不论是雅典的城邦、古埃及、罗马,还是有着两千多年历史的中国,无一例外的都有自己自成体系的法律。

从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法是有价值的,但究竟什么是法的价值,法又有哪些价值呢?这困扰着我们无数的法学研究者。

法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因,人类对法律不懈的探索究竟在追求什么?古往今来,人来一直在追求正义,希望受到正义的对待,社会公平,人人平等。

正义为什么一直受到人类的追捧,法的价值是否也在于实现正义。

【关键词】法的价值;正义价值;分配正义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法的价值体现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决定法的价值,进而影响立法,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

但凡民主文明讲究平等和谐的国家法律发达,对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而统治者根据自身好恶无视社会承受能力,肆意订立法律的国家,命运无不是被人民推翻或遭外敌入侵而覆灭。

法的价值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概念,也是法学研究不能回避的难题。

一、法的价值含义

价值是一个哲学范畴,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众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无不广泛使用价值。

国内法学界对价值定义时多从主客体的关系出发,既强调价值客体的属性,又认为不能忽视主体的需要,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关系。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也许我们应该从更为朴实的角度来探讨“价值”,从而揭示价值的本质。

可以这样认为,“价值”是一种特定的关系背景下的事物的存在、属性、作用等。

法的价值依据价值的概念是指,与主体的需要、诉求具有相洽互适性的,从而受到主体的珍视、重视的事物的存在、属性或作用。

根据使用的情况不同,法的价值可以有以下三种含义。

第一,目的价值,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希冀、追求或美好的东西。

“法律的重要价值就是保护人权”,“程序法具有确保司法公正的价值”,等等。

在此种情形下,法的价值更多的体现为对人们追求的美好事物的保护作用,是法对社会的作用,存在于法的自身之外。

第二,形式价值,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如,法应该逻辑严谨,应当简明扼要,而不是自相矛盾、含混繁琐。

此种意义的法的价值更强调法的自身,形式上的法应该具有的被人们追求和珍惜的东西。

第三,评价标准,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这更多的受到西方影响,是以法的价值平价标准去评价社会上与法有关的现象,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法的首要价值

(一)法的三种基本价值形态

1. 正义。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社会生活中,正义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种正义;“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是一种正义;在早期资产阶级革命中,“自由、平等、博爱”也被视为一种正义。

决定法的价值中的正义,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

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生产的利益划分方式。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这对于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

作为社会主要制度,社会基本结构影响着人们的基本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

对法律的正义价值也有决定性的影响。

可以说,法的正义价值在于保障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让人们享有正义的权利承担正义的义务,正义地分配社会财富、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2. 秩序。

学界不乏关于法律秩序的诊释。

“ 制度论” 和“ 结果说” 是西方学人对法律秩序的两种重要界说。

“ 制度论” 把法律秩序等同于法、法制或法的体系。

“ 结果说” 则视法律秩序为法作用于社会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结果。

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由实体性的制度和观念化的意志所合成的社会状态。

实体性的制度是说法律秩序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社会规则,为实现这些规则还存在着一定的物质设施如法庭、监狱、警察等等。

法律秩序价值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环节。

法的价值诚然远不止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但所有法的其他价值都离不开秩序价值。

任何法都会体现一定的社会秩序、利益、正义,但一定的利益、正义的确立和实现,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秩序的确立和实现。

3. 自由。

个体可以是自由的、独立的,但仍然是全人类整体的一分子;不但每个人的自由能依据普遍的自由规范而与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个人自由主要表现在人格独立、人格尊严、抉择自由、自我实现等方面。

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由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保障人的自由,便成为法的重要价值形态之一。

(二)正义乃为法的首要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应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无疑法的目的价值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法的目的价值是法产生的动力也是法实施的宗旨,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

而在法的目的价值中,秩序,自由,正义是其基本的价值形态。

所谓基本是指法的目的价值最重要,最根本的价值目标。

然而由于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便产生了发的价值冲突。

即在有限的社会资源中满足人类众多不同的价值追求时产生的竞合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自由的冲突常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而这也是困扰立法者法学家的难题。

这时便需要法律的协调整合。

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如何协调整合法的价值冲突谋求价值总量最大化呢? 首先应该坚持兼顾协调的原则,因为法的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之物,应该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尽可能的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

然而,当协调兼顾已无法达到化解价值冲突时应遵循“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

而正义价值则是我们应该首要保护的价值,是法的首要价值。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的命题。

可以说,自由与秩序是手段价值,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正义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的一个中道的权衡”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美德,亦是衡量法律之善的首要尺度。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正义一直是引导法律产生、完善和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法的诸价值之中,法律与正义价值的关系最为密切,亦是法的价值理论体系中的核心论题。

人们在论及法律或对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时最常使用的是“正义”这一词汇,以至于法律的其他道德品质都显得那么不甚重要或突出。

正义在法的诸价值之中具有优先性地位,法律的有效性亦取决于法律自身的正义程度,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亦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基和根本前提。

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法律需要正义价值之引导,亦必须体现正义之精神。

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和价值准则十分广泛而深刻地存在社会生活之中,并一直引导并推动着法的生成、发展和不断完善。

一般来说,符合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或价值准则即是正义的。

反之,不正义则是指不符合或者违背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准则。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三、法的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

(一)分配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价值的两种基本形态,即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

分配正义是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

即正义等于平等。

“相等的人分享了不相等的事物,不相等的人反而分配到了相等的事物,就是不正义。”分配正义是关于对权力、产品等社会资源在社会主体间进行正常配置的规则设计,满足主题生存的基本需要。

可以说分配正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

保障分配正义要求在立法等领域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合理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使人人各得其所,各取所取,从而实现社会的正义。

(二)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是指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使其遭受到了损失时,就应该从损害方的好处中拿出来一些,加到蒙受损失的人那里,以补偿其损失。

从现代社会来看,矫正正义是针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措施。

与分配正义相比,矫正正义是一种程序正义是对失衡的分配正义进行纠错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矫正正义主要体现在司法中。

(三)分配正义的法律体现

分配正义解决的是社会资源的计划与分配问题,因而需要通过资源分配方案、模式等形式表现出来,而法律文本因其强制性、稳定性则成为分配正义实现的主要工具。

而另一方面,法律的终极价值就是实现正义,正义体现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分配方面。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没权利的义务”,法律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坚持了对等原则,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满足其利益的手段,义务是承担者负担的不利益。

法律在给公民分配权利义务时也应坚持分配正义,而这又具体体现在三个基本原则中,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不平等原则,分别对应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第一,平等原则。

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有基本权利(人权)。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不妨简化为六个字:平等分配人权。

平等分配人权就是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

这一方面是因为人权就是满足每个人的基本需要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每个人的基本需要是完全一样的、完全相同、完全平等的。

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实际上又等于按需要分配人权。

诚然,按基本需要分配权利与按需分配权利根本不同。

但是,人权与权利不同。

人权仅仅能满足人的基本需要,而不可能满足人的非基本需要。

因此,按需分配人权与按基本需要分配人权是同一概念;正如按需分配食品与按生理需要分配食品是同一概念一样。

第二,贡献原则。

如所周知,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即按一个人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贡献)来分配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他的利益(权利)。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贡献原则”: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

但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并不意味着贡献越多权利也越多,相反权利应少于贡献,与贡献相等的是索取。

权利是一种强制的索取,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必会导致强者更强而弱者更弱。

因此,贡献应多于权利多于义务。

这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分配正义。

第三,不平等原则。

每个人因其贡献(才能和品德)不平等而应分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和非基本义务。

但是,在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中,获利多者如果较多地利用了社会合作,便应该补偿给获利少者以相应的权利。

获利越少者,对社会合作的利用往往便越少,因而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越多。

于是,获利最少者,所得到的补偿权利便应该最多。

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 不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每个人的非基本权利,因为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等的:能力较强、品德较高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大,因而应该分有较大的权利;能力较弱,品德较低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便较小,因而应该分有较小的权利。

不同社会制度下法的价值内涵侧重各有不同,但从总体而言,正义、秩序、自由三者构成了法的价值的基本内容。

而正义是法的首要价值,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下,对正义的追求法从来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3] 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2-65.

[4]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普罗透斯效应是指当被赋予不同的角色特点时,个体往往会表现得与这些特点相一致。

普罗透斯效应(又译普鲁吐斯效应,英文Proteus effect)是一种心理学现象,指现实世界中人会受到在虚拟世界建构的自我形象影响,名称来源于希腊神话中的善变的海神普罗透斯,该理论最早由史丹佛大学的Nick Yee和Jeremy Bailenson提出。

普罗透斯效应所蕴含的社会道理:

在社会生活当中,个体会将不同的身体特征与相应的刻板印象联系起来。比如我们经常会认为浓眉大眼的人很正直,小眼眯眯的人则狡黠奸诈;时尚的发型、鲜艳的衣服容易联想到善于交际、性格活泼开朗。

这些刻板印象存储在我们的记忆当中,一旦化身具有这些特征时,刻板印象就会被启动激活,自然而然地影响我们的认知、行为等。

我们将化身看得等同于自己,把对自己的美好期待投射到化身,并暗示自己要表现出这些美好期待所匹配的优秀品质。

我们穿衣的能力在择偶时给了我们同等的优势,使我们能够将自己与人群区分开来,并展现出自我个性。

相反地,我们也可以通过衣着打扮来融入人群,比如穿制服能够隐藏自我个性 。穿着还会影响个体的自我概念。这是指个体如果经常穿某种类型的服装,那么就证明其对这种衣物有一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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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文学的文学成就,主要通过浪漫主义文学、现实主义文学和现代主义文学表现出来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俄国文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俄国文学论文 范文 一:俄罗斯文学论文——论《大师与玛格丽特》

摘 要:

米哈伊尔·阿法纳西耶夫维奇·布尔加科夫(1891-1940)是20世纪初俄罗斯著名小说家、戏剧家。他的作品被苏联政府“默藏”多年,直到60年代才重获出版。之后,苏联乃至世界文坛掀起了“布尔加科夫热”,对他的研究成为俄罗斯现代文学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代表作《大师和玛格丽特》更成为瞩目的焦点。这部小说被赋予了无以计数的封号:神话小说、情感小说、宗教教诲录、传奇小说,甚至是超小说,因其复杂性和多释性至今仍被认为是个难解的谜。本论文以《大师和玛格丽特》为主要分析文本,旨在探讨它的多重风格与文体杂糅现象,从叙述学的角度对这部20世纪俄国经典小说的特色及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布尔加科夫、《大师与玛格丽特》、小说创作主题、艺术风格、人物特点

目 录

一、 布尔加科夫生平简介········································2

二、 《大师与玛格丽特》内容简介································3

三、 《大师与玛格丽特》小说主题································3

四、 《大师与玛格丽特》艺术风格································3

五、 《大师与玛格丽特》人物特点································4

正 文

一、布尔加科夫生平简介

米哈伊尔·阿法纳西耶维奇·布尔加科夫 (俄语: Михаил Афанасьевич Булгаков; May 151891, 基辅 – March 10, 1940, 莫斯科) 是二十世纪上半叶的一位俄罗斯小说家、剧作家。

米哈伊尔·阿法纳西耶维奇·布尔加科夫出生于乌克兰基辅市的一个俄罗斯家庭。他是家中的长子,父亲是神学教授。自幼喜爱文学、音乐、戏剧,深受果戈理、歌德等的影响。

1913年,布尔加科夫和Tatiana Lappa结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报名参加了红十字会。1916年,他从基辅大学医疗系 毕业 后,参加了白军。他还曾被短暂征入乌克兰民族军。1919年,他决定弃医从文,成为一个记者。他的兄弟们也都参加了白军,在内战结束后,除了米哈伊尔以外,都流落到巴黎。布尔加科夫从未被允许去西方探望他们。

1921年,布尔加科夫与第一个妻子离婚,与Lyubov' Belozerskaya结婚。在20年代早、中期,他发表了一系列作品,但从1927年开始,他被批评为作品严重反对苏维埃。到1929年,他的任何作品都无法通过审查。 1931年,布尔加科夫与Elena Shilovskaya结婚。Elena即是《大师与玛格丽特》中玛格丽特的原型,本姓Sergeevna,Shilovsky是她前夫的姓。她和前夫离婚后,第二天就和布尔加科夫结婚。在布尔加科夫生命的最后十年里,他继续写作《大师与玛格丽特》和其他戏剧、评论、小说、翻译,但无一得到发表。

布尔加科夫和苏维埃政权之间的关系一直很紧张。1930年,他给斯大林写了封信,请求说:如果苏联不能使用他的讽刺文学才能,请让他移民国外。斯大林本人给他回了电话,拒绝了他。但由于斯大林比较欣赏他的戏剧《图尔宾一家的日子》(根据《白军》改编),便给他在莫斯科一家小剧院找到了工作,后来又调到莫斯科艺术大剧院。然而他在剧院的工作并不成功。他还曾短暂地在Bolshoi歌剧院当词作者,但很快离开了。 1940年,布尔加科夫因家族遗传的肾病而去世。

二、《大师与玛格丽特》内容简介

小说从表面上看就是讲了一个魔王撒旦访问莫斯科的魔幻 故事 :沃兰德(Warland,撒旦的化身)想了解莫斯科的世道人心,就带着几个随从去到那里,用的魔法设置了很多,以检验世道人心的败坏,但几乎所有人都在这场游戏中丑态百出,展现了自己缺陷的人格。主人公大师是一个历史学家,因为幸运地彩票中奖得到一笔巨款,便辞职开始写一本关于圣经中犹太总督彼拉多的小说,无奈小说不为人接受,心情郁闷,住进了精神病院。但很幸运的是,在最困难的时光里,大师遇到了美丽的玛格丽特,她理解他,欣赏他,支持他,与他一起完成心中的愿望。最终在沃兰德的帮助下,他们获得了超越现实的另一种意义上的“永生”(最后都死了)。

三、《大师与玛格丽特》小说主题

《大师和玛格丽特》主题广博,线索纷繁,人物众多,小说故事时间延展两千多年,空间横跨天堂、地狱、人间、古代城邦和现代社会,人物囊括神、魔、妖、人、兽。与这种多重叙事线条交错、在不同时空穿行的复合型文体结构相适应,小说的叙事话语也不是单一的,包含着风格迥异的多重话语层次,它们彼此之间对立矛盾,仿佛每种风格层次均出自不同作者之手,但又完美地交融在一起,如同各种风格的大聚会。

小说体现了作者独特的艺术个性和对当时社会现实的深沉思索。作品采取怪诞的手法、非现实的人物,诠释了现实生活的本质,赞美了真诚的爱情,对善与恶,现实与理想的关系进行了俄罗斯民族特有的哲理探索,并表达了作者对历史和未来的辩证思考,以及对肉体与灵魂关系的深刻透视。

四、《大师与玛格丽特》艺术风格

1、幽默风趣

由沃兰德担当主角的讽刺寓言式小故事系列贯穿整部小说,这些故事里充满着“笑”的元素,随处可见极富喜剧性的细节。布尔加科夫施展让人惊叹的讽刺天赋,极尽嘲讽、夸张、逗乐之能事,用犀利的笔撕破腐朽虚伪的社会现实。

2、庄重肃穆

与沃兰德故事轻松幽默的风格相对立,在彼拉多故事叙事语言的运用上,布尔加科夫突出了一种阴森、恐怖的气氛和灰暗的色调。在环境描写上他反复写到耶路撒冷正面临“黑云压城城欲摧”的危险,灾难正向这座古老的城市袭来。在人物刻画方面,布尔加科夫将他的重点放在彼拉多的内心描写上,用了大量篇幅来刻画彼拉多的内心矛盾,洞悉他细微的情绪转变。

五、《大师与玛格丽特》人物特点

魔鬼沃兰德

布尔加科夫笔下的魔鬼沃兰德不同于《失乐园》与《浮士德》中的魔鬼,他是属于布尔加科夫的。当布尔加科夫招来魔鬼打乱了整个莫斯科的生活秩序时,我们可以看见布尔加科夫躲在魔鬼背后对莫斯科小市民善意的嘲笑。

大师与玛格丽特

小说进行到一半,小说的主人公大师和玛格丽特才姗姗来迟。从一开始,布尔加科夫就不打算让他的主人公处于现实之中。大师第一次遇见玛格丽特,“爱情就在他们面前蹦了出来,就好像小巷里的地底下蹦出来个凶手,一下子让他们惊呆了。”在布尔加科夫笔下,大师与玛格丽特的爱情具有某种纯粹性。它不是托尔斯泰笔下那种宗教式的爱情,又或者是屠格涅夫笔下那种莫名的冲动,它只是爱情。布尔加科夫需要爱情,于是爱情出现了。在这里,布尔加科夫抛弃了之前他对细节谨慎的关注,他表现出来的自由让人着迷。

在布尔加科夫让魔鬼与现实开了一个玩笑后,大师和玛格丽特的出现共同组成了布尔加科夫所需要的真实。作为主人公,大师只占去了全篇很少的几章篇幅。与大师相反,玛格丽特则统领了整个第2部。余华认为,大师是布尔加科夫在现实中伤痕累累的影子。事实上,在大师身上,布尔加科夫始终有着隐痛。大师传达了布尔加科夫与现实关系的暧昧。大师坚信自己的作品是有价值的,而在其作品被否定后,他一度陷入彷徨。大师始终在现实与内心之间若即若离。而最后,他在魔鬼的帮助下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安宁。与大师身上的暧昧不同,在玛格丽特身上,布尔加科夫的写作不再受到任何束缚。强劲的 想象力 冲进每一条缝隙与现实拥抱。现实不再成其为现实,或者说,所有的一切都成为了现实。玛格丽特是真正属于布尔加科夫内心的。当布尔加科夫寻找世界的真实时,她成了布尔加科夫的眼睛。可以说,是玛格丽特为布尔加科夫打开了那扇通向世界的门。

无论我们怎么样对待布尔加科夫的创作,接受或是不接受他,我们都应该向他鞠躬致敬,因为这是一名作家,一个以全部的思想和身心忠诚于祖国及其艺术事业的人,他真诚地、从不背叛自我地度过了自己并不轻松的一生。

俄国文学论文范文二:《死魂灵》

一、作者简介 伟大的俄国作家尼古拉·华西里耶维奇·果戈理,是俄国十九世纪前半页最优秀的讽刺作家、讽刺文学流派的开拓者、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之一。一八零九年出生于乌克兰米尔格拉德县的索罗庆采镇的一个地主家庭里,果戈理一家居住乡间,父亲管理着自己的田庄,平时爱写些文学作品,诸如诗歌与喜剧;母亲信仰宗教,是一个虔诚的宗教徒。果戈理从小就生活在受文学熏陶很强的家庭环境里,同时乌克兰淳朴浓郁的乡村习俗以及古老的 传说 与庄园生活,都对他的文学素养的培养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由于父亲早逝,促使他较早的就去外地打工谋生,中学毕业后,果戈理来到彼得堡,曾经在国有财产及公共房产局和封地局先后供职,薪俸微薄,生活拮据。正是在打工的生活中,果戈理亲身体验到了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艰辛与困苦,饱尝了人世间的冷暖与心酸,使他看到了社会的本质,官场的腐败与黑暗,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处于水深火热生活痛苦的理解。

十九世纪初,沙皇俄国在卫国战争中打败了拿破仑,国内早期的资本主义日益发展,随之俄国的农奴解放运动声势日益高涨,迫使反对沙皇专制的自由思想十分盛行,涌现了许多知名的作家,其中普希金的诗作广为流传,歌唱自由、反抗暴政、颂扬献身精神对果戈理的思想影响很深,种种的这些社会经历与社会思想的发展,促使果戈理积淀了日后文学创作的大量素材和动力。1831年,果戈理开始专门从事文学创作。

1831~1832年他的处女作短篇小说集《狄康卡近乡夜话》问世,这部小说集是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创作相结合的产物,被普希金誉为“极不平凡的现象”,从而奠定了果戈理在文坛的地位。作品笔调幽默、清新,结合了优美的传说、神奇的幻想和现实的 素描 ,描绘了乌克兰大自然的诗情画意,讴歌了普通人民勇敢、善良和热爱自由的性格,同时鞭挞了生活中的丑恶、自私和卑鄙。之后一改在《狄康卡近乡夜话》中对恬静的田园生活的迷醉之情,而将讽刺的笔触转向了揭露社会的丑恶、黑暗和不平,对社会底层的小人物的命运寄予了深切的同情,标志着他的创作走上了一个新阶段。 特别是1837年普希金不幸逝世之后,他将批判现实主义的创作 方法 推向了新的高度,无愧地站在普希金遗留下的位置上,共同成了俄国批判现实主义文学的奠基人。 在写作小说的同时,果戈理也开始了讽刺喜剧的创作。1836年4月,著名喜剧《钦差大臣》在彼得堡亚历山德拉剧院上演,轰动了整个京城。该剧逼真地反映了俄国专制社会的种种弊端和黑暗,从而深刻地揭露了官僚阶级的丑恶和腐朽。

由于远离祖国,脱离生活,果戈理的创作思想发生了危机。他的世界观中根深蒂固的宗教赎罪思想、神秘主义和害怕革命变革的情绪迅速膨胀起来。他竟然要回到宗教迷信和宗法制度中去拯救自己的灵魂和寻找社会的出路,并对过去发表的揭露社会矛盾的作品表示了公开的忏悔。这一切迷误与倒退行径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以别林斯基为代表的革命民主主义朋友们的严厉批评。果戈理终身未娶,几乎是在穷困中度过了短暂的一生。于1852年3月4日溘然长逝,终年43岁。

二、作品简介 《死魂灵》这部小说这要描写了主人公乞乞科夫,作为一名六等文官,一名看似君子而实际是的投机取巧爱财之人,他来到省会N市,结交政府里的各种高官权贵地位显赫的官员,来打通与他们的关系。他为了发财致富,想起一套买空卖空、巧取豪夺的发财妙计,他走访了一个又一个地主,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在市周围的郊区低价购买地主花名册上的尚未注销的死农奴,并以移民为借口,向国家申请无主荒地,然后再将得到的土地和死农奴名单一同抵押给政府,从中获取巨额财富。当他兴高采烈地办完手续后,他的种种购买农奴的罪恶行径被人发觉,继而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涯,后来又被政府公爵逮捕,重重的罪行袒露无遗,他为了活命,为了自己的那笔巨额财富,苦苦哀求摩拉佐夫,后来在旁人关系的协助下,他得以被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三、 读后感

我用了大约一星期的时间,断断续续的将这本小说读完,由于平时很少涉猎俄国的文学作品,因为作品里的人物名字很长,不便于记住,加之我不太喜欢俄国小说里的情节与环境,一种阴森的潮湿的令人很反感的氛围。读这部小说,我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以及一种新的阅读理念去读的。总的来看,小说给我的最大印象就是其中运用了大量描写,并辅之以一定的夸张荒诞成分。通过对人物形象及环境的大致掌握,了解了沙皇俄国社会的千型百态,农奴制将要土崩瓦解的那段历史,新的社会制度将要应运而生的社会转型形态。任何制度都是在不断的变化发展的,都有一个成长发展与成熟衰退的历史过程,我们不能抹杀某一段历史的积极存在性,也不能简单予以肯定弊端,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发展。沙皇的农奴制起初有它存在发展的合理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的被取代也将是一种不可挽转的趋势。 在这小说里,作者对沙皇俄国官僚、地主、仆人等的日常生活进行了大量描述,展现了他们贪图权势财富,贪婪愚昧的精神世界,以及资本原始积累者的欺冷酷的丑露行径,透露了农奴制的行将末路,定将要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的信息。该小说在人物塑造和幽默讽刺的运用和抒情的结合方面,有所独树一帜。在塑造人物性格中,作者使用大量描写刻画人物的肖像,以揭露人物的精神世界,从而展现人物的鲜明性格,与此同时,作者还使用夸张的手法,荒诞的写法,来支配小说的情节故事发展,在荒诞离奇的故事中来突露人物性格特征。《死魂灵》是果戈理的一部批判现实主义的文学巨著,在俄罗斯文学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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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俄语的,不过明年才要论文,我们上几届的一般都写文化习俗的比较多,男孩子有写政治的,主要是中俄关系,今年是俄罗斯中国年,可以写一下相关的。女生写文化的多,例如对比中俄茶文化,一般比较高深的是修辞学方面的论文,亲不是学俄语的估计也用不上。还可以写写对比两国的谚语什么的,比如说说曹操曹操就到在俄语里写成说狼狼就来了这类。

1.毕业论文选的是翻译方向的。因为自己从未真正写过一篇论文,而论文写作指导课下学期才开设,看了别人写… 俄语毕业论文题目 你的俄语论文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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