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离婚夫妻债务分割论文模板

发布时间:2024-07-05 01:29:36

离婚夫妻债务分割论文模板

法律分析:包括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的理由;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等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分析:1、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债务:离婚时一方欠下的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财产分割论文写作模板怎么写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模板范文的格式:

1、夫妻共同财产模板首先应该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

2、写明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写明夫妻的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

3、写明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

4、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模板首先应该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等具体个人信息;其次,写明双方自结婚登记后至本协议签订前的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写明夫妻的共有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写明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最后,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在实践中,夫妻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仅会涉及到身份变动的问题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如果夫妻要离婚的,可以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那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是怎样的?阅读完以下找法网我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模板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男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女方以上房屋无偿偿还贷款。 第二条、汽车归属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如无共同存款,此条划线作废) 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女方无关。 第四条、债权债务 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生活支出 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六条、受让财产 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七条、其它 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如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自愿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的处分行为,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此协议如果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请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一旦夫妻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予以支持。 三、婚姻法婚内财产分割规定 有下列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婚姻法解释(三)”将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请从“不予受理”变更为“不予支持”,简单两个字的变更使得婚内财产分割的权利保障更为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对于不请求离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案件亦应受理。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都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研究论文

做论文首先是要把论文题目定下来然后根据题目搜集相关资料定好大纲有了框架就好写了其实你可以自己先搜下相关论文的不过这么紧的时间你就得找代写了上591原创论文网搜下如果需要论文指导还可以跟老师免费在线咨询下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顺利

实在不知道写什么好,能给篇俺写的以作参考吗?

研究分析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论文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针对离婚案件中诉的合并问题的研究上,由以下案件引出本文的研究的三个方向。

案例: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1999 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2014 年开始分居,原告甲于2015 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乙离婚,被告乙表示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处房屋。此房屋产权证上有甲的父亲丙的名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乙的同学丁以原告甲与被告乙共同欠其10 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该案例引起以下的思考: 本案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 因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 丁是否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一、离婚案件与反诉与否的情形

( 一) 不能提起反诉的离婚案件

反诉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将原告作为新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案件有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对于反诉来讲,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提起反诉。从我国民诉的立法和实务来分析,离婚案件的诉讼不适合反诉,离婚案件本身是复合诉讼,对于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请求上,可以采用合并审理来处理,所以,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不能反诉。就子女与财产问题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以及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即可。对于法院告知后,仍不明确请求或拒不交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

( 二)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一

在离婚案件中,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请求增加分割该财产,对该部分,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这是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依据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的第232条的相关规定,在案件受理后,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给予审理。对于此类案件财产方面取证难的解决上,建议放宽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的限制。

( 三) 可以构成诉的合并情形之二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不构成反诉,对于合并审理的参照国务院有关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财产与子女请求不构成反诉的理由一样,笔者赞同最高院民一庭的处理意见,即按照不构成反诉处理。【具体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民事裁判前沿》( 2005 年第1 集) 第30 页】。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构成反诉。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除离婚案件不适用反诉外,无被告的诉讼案件,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也不适用反诉。

二、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时,其他共有人的定性

该疑难问题的定性在于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能否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离婚诉讼除了解除婚姻关系外,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理也是不可缺少。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只能是婚姻地界的双方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任何第三人不能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符合诉的要素,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一般不和离婚诉讼合并审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之二十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出的,就离婚和已经查清楚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于不清楚且一时难以确定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也可以选择中止离婚诉讼,等析产的案件终结时恢复离婚诉讼。综合以上,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不能讲其他共有人追加为离婚诉讼第三人。

三、离婚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诉讼作为复合之诉。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虽然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的财产分割进行处理,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共同债务不因婚姻解除等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效,对于债权人没有既判力。对于我国一直坚持的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则,是为了高效处理离婚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果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的诉讼不存在影响,并且有利于查清事实,就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例外的情形。但就既判力角度而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第三人没有必要参与诉讼。

综合以上,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是否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决定权在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

四、总结

针对以上的几点疑难问题,做出以下确定性结论,离婚案件的处理上,不适用反诉,但对于被告在答辩或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请求的,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以及作为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可以合并审理。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提出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共同财产的请求,不能追加其他共有人为第三人。就第三人能否参与离婚诉讼的处理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中,以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原则,以部分情形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例外,以案件审理中,就具体问题解决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准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结合总结的要点,对于前言中案例的问题不难解答: 被告乙要求分割双方共有房屋的请求不构成反诉。虽然房产证上有丙的名字,甲请求析产,法院也不能追加其为第三人。丁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论文期刊

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分析:夫妻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二人用家庭财产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论文介绍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夫妻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承担的方式是: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各方的债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由一方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对外发生债的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关系到债权人以及离婚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了解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及相关资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之间是否共同享有债务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债务存在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别,其区别的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享有共同利益,不论其是直接享有还是间接享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之间对债务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之间对债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

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

但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第三人的关系

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某一笔债务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实践中往往很难举证,有时甚至根本无法举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生产、经营性投资、购置修建装修房地产、购置大宗物件、医疗费用等可能留下某些凭证外,大量的日常家庭费用开支经常没有凭证。

为了解决这种举证难的问题,“解释二”设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推定规则虽然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便于法官裁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事实上某笔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适用推定规则就违背了客观事实。

在经营性债务方面,其一,在一方独自以其个人财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场合,夫妻另一方既不能举证所经营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经营一方的行为,夫妻另一方也不能进行约束,有时甚至不比作为外部人的债权人更为知情。

由其对推定进行反驳举证,违反了消极事实无法举证的'原理。其二,在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交易经营的场合,即使夫妻另一方抗辩该交易经营行为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但这种辩解仍无法反驳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综上所述,在民法理论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1)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2)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一方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5、离婚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一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之后可以向对方追偿。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答疑

网友提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答:您好!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

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解释》第一条规定。

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