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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冤假错案论文范文资料

发布时间:2024-07-03 09:39:46

关于冤假错案论文范文资料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爱国(1)引言“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古今往来历史上有多少志士仁人为捍卫祖国的尊严,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鞠躬尽瘁,舍生忘。爱国志士永垂青史,受人景仰,卖国奸贼遗臭万年,遭尽世人唾骂。历史公正的裁决,早已昭昭在世!(2)事实论据文天祥宁不屈南宋民族英雄文天祥,兵败被俘,坐了三年土牢,多次严辞拒绝了敌人的劝降。一天,元世祖忽必烈亲自来劝降,许以丞相之职,他毫不动摇,反而斩钉截铁地说:“唯有以报国,我一无所求。”临刑前,监斩官凑近说:“文丞相,你现在改变主意,不但可免一,还依然可当丞相。”文天祥怒喝道:“便,还说什么鬼话!”文天祥面向南方慷概就义了,给世人留下一首撼人心弦的《正气歌》。陈天华遥寄血书革命家陈天华,在日本留学时,听到沙俄军队侵占满洲,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又要同沙俄私订丧权辱国条约的消息后,他悲愤欲绝,立即在留学生中召开拒俄大会,组织拒俄义勇军,准备回国参战。回到宿舍后,咬破自己手指,以血指书写救国血书,在血书里陈述亡国的悲惨 ,当亡国奴的辛酸,鼓舞同胞起来战斗……他一连写了几十张,终因流血过多而晕倒,可嘴里还在不停地咸:“救国!救国!”别人把他救醒后,他坚持把血书一份一份装入信封,从万里迢迢的日本寄回国内。读到的人无不感动。吴玉章维护国家尊严老革命家吴玉章,年轻时东渡日本留学。1904年元旦,因清朝末年中国贫弱,日本帝国看不起中国,在悬挂的万国旗中,故意不挂中国国旗。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吴玉章挺身而出,代表留日学生向学校当局严正提出:必须立即向中国学生道歉并纠正错误,否则,就要举行罢课和绝食以示抗议。学校当局在中国爱国留学生的强大压力下,只得认错道歉。杨靖宇献身抗日民族抗日英雄杨靖宇曾担任“南满抗日联军”司令,从1934年一直到1940年沙场献身为止。在艰苦征战的六年中,他身先士卒地在白山黑水、林海雪原里打击日寇。面对敌人的重兵围剿,杨靖宇率部顽强战斗,使敌人坐卧不安,惶惶不可终日。日酋对他又怕又恨,调集重兵围困。有人劝杨靖宇投降,他斩钉截铁地说:“不,我有我的信念。”最后,弹尽粮绝,杨靖宇在打完最后一颗子弹后壮烈牺牲。敌人残忍地用刺刀剖开他的肚子,杨靖宇肚里没有一粒米,有的只是树皮、草根和棉絮。科学家献身祖国1946年,美国某大学以优厚的条件聘请著名数学家华罗庚为终身教授 。但他回答说:“为了抉择真理,为了国家民族,我要回国去!”终于带着妻儿回到了北平(今北京)。回国后,他不仅刻苦致力于理论研究,而且足迹遍布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用数学解决了大量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被誉为“人民的数学家”。此外,还有著名地质学家李四光,生物学家童第周、核物理学家钱学森,高能物理学家张文裕,化学家唐敖庆……他们个个都满怀爱国之志,为国家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安徒生跟老友断交丹麦著名童话作家安徒生跟德国的奥古斯登堡原来是要好的老朋友。1848年普鲁士侵入丹麦的国境,这种侵略行为引起安徒生的极大愤怒。四年后,他到德国去旅行。许多德国朋友涌到车站去迎接他。一位朋友说:“奥古斯登堡公爵夫妇在家里等您,希望您去和他们会见。”“我不愿去见他们,奥古斯登堡参加了四年前普鲁士侵丹麦的战争,我怎么能去看这家人呢?”安徒生愤怒地说着。从此,两位老朋友断交了。“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波兰著名作曲家钢琴家萧邦,19岁从音乐学院毕业时已经很有名气了。后来他决定出国深造。在朋友举行的送别晚会上,朋友们赠送给他一只装满祖国泥土的银瓶。这只银瓶一直伴随着他19年。1849年秋天,萧邦病重垂危。临终前,他嘱咐从华沙赶来的姐姐:“波兰反动政府不会允许将我的遗体运回华沙,就把我的心脏带回祖国去。”(3)理论论据[理论论据]我以我血荐轩辕。鲁迅《自题小像》男儿七尺躯,愿为祖国捐。《革命烈士诗抄.陈辉诗》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李大钊《厌世心与自觉心》国既不国,家何能存?《革命烈士诗抄.杨靖宇诗》爱国不分先与后,徘徊终久误前程。朱蕴山《赠台湾旧友》爱国如命,见义勇为。蔡锷《致柏文蔚电》爱国,是一种极高贵的感情活动。茅盾《给青年作家的公开信》爆裂同拚歼贼臣,男儿爱国已忘身。秋瑾《吊吴烈士樾》祖国陆沉人有责,天涯飘泊我无家。秋瑾要想着收咱失地,别忘了还我河山。冯玉祥捧出一颗丹心,献与亿兆生灵。陶行知《不投降歌》临患不忘国。《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国耻未雪,何由成名?唐.李白《独漉篇》苟利国家生似,岂因祸福避趋之?清.林则徐《赴戌登程口占示家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顾炎武《日知录.正始》匈奴不灭,无以家为!《汉书.卫青霍去病传》杀身有地初非惜,报国无时未免愁。宋.陆游《登慧照寺小阁》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宋.文天祥《指南录.扬子江》一寸山河一寸金。《金史.卢产伦传》一身救国有万,双鬓向人无再青。宋.陆游《夜泊水村》人民不仅有权爱国,而且爱国是个义务,是一种光荣。徐特立《怎样实施爱国主义教育》丈夫当为国,破敌如摧山。唐.韦应物《寄畅当》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们的祖国和人民。邓小平忧国耻为睁眼瞎,挺身甘上断头台。《革命烈士诗抄.熊亨瀚诗》小来思报国,不是爱封候。唐.岑参《送人赴西安》只解沙场为国,何须马革裹尸还。徐锡麟《出塞诗》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人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顾宪成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闲居非吾志,甘心赴国忧。三国.曹植《杂诗六首》轻生本为国,重气不关私。南朝.江晖《雨雪曲》捐躯赴国难,视忽如归。三国.曹植《白马篇》愿将血泪寄山河,去洒东山一掊土。宋.李清照《上枢密韩公、兵部尚书胡公》我重视祖国的利益,甚于自己的生命和我所珍爱的儿女。[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凡是不爱自己国家的人,什么都不爱。[英] 拜论《福斯卡里父子》纵使世界给我珍宝和荣誉,我也不愿离开我的祖国,因为纵使我的祖国在耻辱之中,我还是喜欢、热爱、祝福我的祖国。[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牙利人》我的祖国,我为你歌唱,为这片自由可爱的土地歌唱。[美] 史密斯《美国》在你把爱国之心从人类中间驱除之前,不会有一个太平的世界。[英] 萧伯纳《.奥弗菜厄蒂》爱国者的话是最有价值的。鲁迅《论辩的魂灵》爱国的主要方法,就是要爱自己所从事的事业。谢觉哉《爱厂如家》为祖国倒下的人,他的是光荣的。[古希腊] 荷马《伊利昂记》当他爱他的国家的时候,他的国家也尊重他。[英] 莎士比亚《科利奥兰纳斯》我无论做什么,始终想着,只要我的精力允许的话,我就要首先为我的祖国服务。[俄] 巴甫洛夫《1935年工作的展望》我是你的,我的祖国!都是你的,我的这心、这灵魂。[匈牙利] 裴多菲《我是匈亚利人》国之步存,身将焉托?蔡锷《讨袁通电》报国寸心坚似铁。宋.陆游《大雪歌》2.爱民(1)引言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十分重视“民心”。把民心向背看成国家兴亡,政权成败的关键。“济世”、“恤民”被视为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每个人都应热爱人民,先人后已,真诚做到“毫不利已,专门利人“并以此为荣,为乐,为美。(2)事实论据白居易体恤民情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同情人民,他在皇帝面前做谏官时,就屡次上书,请求革除弊政,写了大量讽谕诗揭露官僚势力残害人民的罪行。他写诗力求让人民群众看懂,相传他每写好一首诗,都要读给不识字的老妈妈听,听得懂的,方才拿出去。他在地方做官时,每到一处,都要力争多做些对人民有益的事。在杭州做刺史时,他修筑湖堤(现在的西湖白堤),利用湖水灌溉土地。在苏州,兴修水利,也受到苏州人民的爱戴。在做忠州刺史时,他搞了许多利民的改革,号召开荒生产;改进税收办法,增加豪富的税款,减轻贫苦农民负担;尽量节省开支,减轻老百姓的支出。他亲自带头种树,绿化荒山。他主持群众聚会,席地而坐与民同乐。有些官员说什么:“‘贵’、‘贱’杂处,不成体统。”白居易对这种议论毫不理睬。后来忠州人为了纪念这位爱民的好官,为他建了“白公祠”。吉鸿昌爱民故事著名爱国抗日将领吉鸿昌,把民众当父母,对危害人民的事和人都极为痛恨。即便是自己的亲属也绝不宽恕。他有一个亲侄儿叫吉南星,在乡下为非作歹,为了掩盖奸情他竟用砒霜毒人家全家七条人命,被当地县衙收押。吉鸿昌的祖母出于私情,强行保释。县衙碍于吉鸿昌声望权势,拖延不决。后来吉鸿昌得知真情后,立即实际情况信责问县官:“我当师长,他杀人全家,你不问罪;如果我当了军长、总司令,他不就要杀全村、全县的人吗?”并让副官赶到县城,将吉南星当众执行枪决,为民伸冤报仇。1929年7月,吉鸿昌就任宁夏省政府主席。有人奉承他,在他一张大照片上写了八个字:“官运鸿昌,光辉祖宗”。吉鸿昌看罢大怒,把照片撕得粉碎,训斥那人道:“你把我吉某当成什么人!我吉鸿昌把民从当父母,一民为民众谋福利,高官、厚禄、金钱、地位算了屁!”爱民英雄徐洪刚徐洪刚是济南军区某部的一名班长。在探亲归队途经四川筠连县时,有歹徒在车上抢劫和调戏妇女,他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挺身而出,同4名歹徒殊搏斗,身上连中14刀,肠子从刀口中流出,但仍用双手抑着一名歹徒的腿。他热爱人民,不顾个人安危,用他的青春和热血谱写了一曲人民子弟兵热爱人民的英雄颂歌。萨克雷助贫为乐威廉. 萨克雷,是英国19世纪杰出作家。他同情穷人,真诚助人。每当听到或看到别人有困难时,便把钱装在用过的丸药盒里,写明:“每服一粒,以应急需”的服法,并附上一封化名、假名或没有寄信人姓名地址的信,叫人送去。这样,他就感到很高兴。屠格涅夫救女仆俄国著名作家屠格涅夫,反对母亲卖掉年轻女仆路莎,认为这里野蛮行为。他把路莎藏了起来。购买路莎的女地主,控告屠格涅夫煽动家奴“造反”。县警察局长召集了一些所谓“通达事理”的人,每人拿一根木棍,由这位局长率领,到屠格涅夫家抢人。屠格涅夫拿起枪跪到门前台阶上。枪口对着恶棍们,厉声喝道:“再向前一步我就开枪!”恶棍们退散了,路莎终于被救下。(3)理论论据[理论论据] 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孙中山《人民心力为革命成功的基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论联合政府》与民同乐。《孟子.梁惠王下》人民的声音是强大的力量。[古希腊] 埃斯库罗斯《阿伽门农》国家是为人民而存在的。邹韬奋《国家至上与民主自由》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礼记.大学》人心者,国家之命脉也。《明史.海瑞传》无夺民时,则百姓富。《国语.齐语》为政以安民为本,不以修饰为先。三国.诸葛亮《诸葛武侯集》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古希腊] 赫西奥德《工作与时日》人民之声——真理之声。土耳其谚语你要与人民亲近,就得倾听他们在说什么。蒙古谚语立国基础,就是万众一心。孙中山失众心,足以亡。汉.刘向《说苑.敬慎》自古未有逆民心而得天下者。明.薛煊 《读书录》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吉凶与民同患。《易经.系辞上》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唐.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你可以长时间愚弄一部分人民,你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愚弄全体人民,但是你不可能长时间愚弄全体人民。[美] 林肯,引自麦克卢尔《林肯的谈话和故事》人民是土壤,它含有一切事物发展所必需的生命汁液;而个人则是这土壤上的花朵与果实。[俄] 别林斯基若是在前进中脱离了人民,你将进入黑夜:人民的直觉是上帝的指点,永远指向真正的利益。[美] 爱默生《处世之道:力量》长太息以掩涕兮,误用民生之多艰。战国.屈原《离骚》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唐.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鱼离不开水,官离不开民。中国谚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在家卖豆腐。中国谚语究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荣必为天下荣,耻必为天下耻。唐.齐已《君子行》但愿苍生惧饱暖,不辞辛苦出山林。明.于谦《咏煤炭》与民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三国志》圣人不利已,忧济在元元。唐.陈子昂《感遇》3.爱情(1)引言“爱情不是花阴下的甜言,不是桃源中的蜜语,不是轻绵的眼泪,更不是硬的强迫,爱情是建立在共同了解的基础上的。”只有建立在共同了解基础上的爱情才是牢固的,甜蜜的。(2)事实论据裴淑英拒嫁在隋朝做高官的裴矩把女儿淑英嫁给李德武为妻。李德武官位不高,但夫妻感情甚笃,恩爱无比。后来李德武得罪了皇上,被革职发配到两广地区。裴矩见女婿出事,为对皇帝表示忠心,向皇上要求,恩准女儿与李德武离婚,皇帝立即批准。李德武认为自己这一去凶多吉少,怕连累妻子,也劝妻听从父命,离婚改嫁。淑英表示决不变心,要求丈夫好好保重身体,等待日后重聚。李德武一去十多年,淑英屡次拒绝改嫁。其父曾企图强迫她嫁给一个叫柳直的人,她剪掉头发,誓相抗,最后也只好作罢。李德武后遇大赦,听到妻子忠于爱情,矢志不渝的消息,万分感动,急忙赶回家中同淑英团聚。爱情的力量英国19世纪著名女诗人伊丽莎白.巴蕾特,在少年时代就有诗才,13岁时就出版了四卷咏希腊马拉松战役的史诗。15岁骑马不慎摔断了椎骨,从此瘫痪在床。她在病榻上以顽强的意志仍然坚持诗歌创作,写成了很有影响的《孩子们的哭声》。比她小六岁的青年诗人白朗宁,钦佩女诗人的人品和才华,他们彼此之间结成深厚的友谊。在相处四年之后,白朗宁深深地爱上这位瘫痪的女诗人,热烈而坚定地向她表白自己的心迹。巴蕾特自知是残疾人,认为对方只是一种同情,便断然拒绝了对方的求爱。白朗宁对巴蕾特的爱是坚定不移的,两人通信更为频繁。双方都感到,谁也少不了谁。在爱情力量的鼓舞下,奇迹发生了,巴蕾特竟然逐渐好起来。不久居然能离开卧身二十多年的病榻,下楼走动了。当白朗宁第三次向她求婚时,她欣然接受。他俩结婚后,生活非常幸福。燕妮与马克思风雨同舟燕妮出身于名门贵族,聪慧漂亮,才华出众。她不顾家庭的反对,热恋着出身于普通律师家庭的马克思。1843年6月,当马克思被德国反动政府迫害,准备流亡国外的最困难的时候,她毅然放弃豪华、舒适的家庭,同马克思结婚。婚后,随着马克思颠沛流离,生活极端困难,有时甚至交不起房租,他们最小的一个男孩也因病饿而。但她从没有动摇过对马克思的坚贞爱情。她经常自豪地说:“我很幸福,因为马克思在身边,他是我生命的支柱!”(3)理论论据[理论论据] 人必生活着,爱才有所附丽。鲁迅《彷徨.伤逝》两两相造,也两两被造,这是爱的三昧。陈望道《我的恋爱观》没有爱情,不会有幸福。郭沫若《棠棣之花》真正的恋爱婚姻,无论形式如何简便,总是神圣的婚姻。陈望道《妇女问题》爱情征服一切。[罗马] 维吉尔《牧歌》青春比鸟还自由,什么人能把爱情阻挠?[俄] 普希金《茨风人》爱情是可以战胜亡和对的恐惧的。[俄] 屠格涅夫《麻雀》如果缺少了爱,一切的美妙景象都将黯然无光。[俄] 风察洛夫《平凡的故事》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宋.秦观《鹊桥仙》男女间恋爱的情感,是最热烈的情感,所以是最高最真的情感。闻一多《冬夜评论》人生有限,情无限。宋.晏殊《踏莎行》恋爱是全人格的结晶。茅盾《最近的出产》恋爱是道德感情底融合,所以必须有伟大的人格者才有伟大的恋爱。陈望道《我底恋爱观》爱情的脚步是任何人阻挡不住的。[乌克兰] 奥.风察尔《爱的归宿》有恐惧的地方就没有爱情。[俄] 车尔尼雪夫斯基《怎么办》爱在心底的是深的,专疼表面是假的。柔石《为奴隶的母亲》离婚不过是收拾敬衰爱亡残局的一种不得已的方法。陈望道《〈自由婚姻号〉引言》爱情不能单纯地从动物的性的吸引力培养出来。爱情的“爱”的力量只能在人类的非性欲的爱情素养中存在。[前苏联] 马卡连柯《父母必读》爱的法则,即是牺牲的法则。李大钊《黑暗运动》爱情必须时时更新,生长,创造。鲁迅《伤逝》只有爱情才能使生命维持和延续下去。[俄] 屠格涅夫《麻雀》离开了正真和信任,就没有爱情,没有友谊。[俄] 普里列扎耶娃《平凡的一年》爱情和欺是水火不相容的。[俄] 纳谢德金《感情的考验》互相信赖、尊重、真诚相待——这才是真正爱情赖以建立的基础。[俄] 纳谢德金《感情的考验》爱情不是索取,而是给予;不是梦想,也不是痴望——啊,爱情不是这样——它是善良,是荣誉,是和睦与纯洁的生活。[美] 范戴克.H《爱情》相思千万里,一书直千金。唐.李白《寄远十二首》如果一个姑娘嫁给富翁,那就不是爱情,财产是最无足轻重的东西,只有经得起别离的痛苦才是真正的爱情。[俄] 托尔斯泰《我们同姑娘们的关系》真心相爱是人间至玉。阿拉伯谚语相爱要学长流水,莫学杨柳一时青。中国谚语不是因为漂亮才喜欢,而是因为喜欢才漂亮。欧洲谚语爱情的力量是相当大的,天地万物之相比都黯然失色。[俄] 左琴科,〈一本浅蓝色的书〉相思之甚,寸阴若岁。〈北史,韩禽传〉谈恋爱是好的,但必须真正的爱情,因为真正的爱情可以使一个人崇高。[前苏联] 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引自《导演的话》爱情要懂得珍惜,随着岁月倍加的珍惜。[俄] 施企巴乔夫《爱情诗》人生若没有恋爱,就会变得枯燥乏味,文学、美术也就黯然失色了。[日] 武者小路实笃《人生论》4.爱憎(1)引言爱憎杜甫诗句:“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人间就是要有爱,也要有恨。爱真、善、美;恨假、恶、丑。若不如此,世上就不会有公理、正义和光明。(2)事实论据秋瑾严辞斥县官贫苦农民阮财富的田产被当地恶霸教民黄老虎霸占,阮财富告到县衙门,请求县官老爷为他伸冤。县官害怕教会,庇护恶霸,非但不为受害者伸冤,反而诬蔑阮财富:“和信教人作对,要造反不怕国家王法。”要拿他问罪。围观群众敢怒而不敢言。此时正好秋瑾路过衙门,她听完受害者的诉说以后,义正辞严地对县官说:“阮财富的田产被别人霸占去了,怎么落得个没理,还要吃官司呢?你讲的是什么王法?他无罪,应该放了!”秋瑾在家乡有名声,县有几分怕她,不得不把阮财富当场开镣放了。鲁迅为车夫医脚“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是鲁迅人格的写照。对敌人恨,对人民爱,在鲁迅的日常生活中,处处可以看到他的这种高尚人格。有一年的冬天,在他家门口不远处,他见到一位人力车夫捧着流血的脚,原来脚被玻璃碴划破了,疼得不能走动。鲁迅很快从家中拿来药品、钳子和纱布,在凛洌的寒风中,他蹲下身子,细心地把车夫脚底的碎玻璃碴用钳子取出来,又用消毒药水清洗了伤口,敷上药,扎上绷带。扶他站起来。并设法着人送车夫回家。齐白石老人的“群鼠图”著名书画大师齐白老人爱憎分明,痛恨日本军阀,痛恨汉奸、特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他在门口贴出一张“告白”,上书:“从来官不入民家。官入民家,主人不利。谨此告知,恕不接见。”拒绝卖画给敌人,拒绝与他们打交道。老人还常常借诗画影射咒骂敌人。他曾画了一幅“群鼠图”,在画上题诗道:“群鼠群鼠,何多如许?何闹如许?既啮我果,又剥我黍。烛灯残天欲曙,严冬已换五更鼓。”严励尖锐地揭露笔鞭挞了日寇“群鼠”对我国的侵略罪行。“华人池”洋人不准进1932年,侨居新加坡的华人著名企业家胡文虎得悉:上海租界内,洋人在公园门口挂着“华人与狗,不得人内”的牌子,他痛恨不已。于是他就修建了一座漂亮的游泳池,命名为“华人池”,在门口高挂着一块牌子,写着:只准华人入内。有一天,两个洋人绕过牌子,偷偷摸摸地跳进泳池,当即被游泳的华人扭送出门。杨令弗巧斥希特勒法丁斯头子希特勒,为了给自己装饰门面,冒充风雅,在柏林举办了一次画展。旅美中国著名女画家杨令弗也应邀参加。她画了一幅粉墨花鸟画,画的是翠竹数竿,两只鹌鹑怒目相视,在青枝翠叶中争斗。并在画的左上角题上一首《致战魔》的诗。希特勒对这幅富有东方神韵的画很喜欢,并买下了这幅画。希特勒不懂中文,待数日后读到译稿,才知道诗画原来是痛骂自己是制造仇恨,同类相残的“战魔”,他恼羞成怒,立即下“逐客令”。可杨令弗早已离开柏林了。(3)理论论据[理论论据] 是文人,他的是非就愈分明,爱憎也愈热烈。鲁迅《再论文人相轻》爱力可以创造世界。恽代英《怎样创造少年中国》爱力愈大,所爱愈博。李大钊《黑暗运动》假如我的血肉该喂动物,我情愿喂狮虎鹰隼,却一点不给癞皮狗吃。鲁迅《半夏小集》能憎才能爱。鲁迅《七论“文人相轻”两伤》人总是匆匆忙忙地爱,却总是不慌不忙地恨。[英] 拜伦《唐璜》没有东西比健全的爱更伟大,它导引着一切。郑振锋《欢迎泰戈尔》爱情比恨更为强有力得多。王朝闻《文艺论集》革命的爱在大众。鲁迅《致李霁野》倘有同一营垒中人,化了装从背后给我一刀,则我的对于他的憎恨和鄙视,是在明显的敌人之上的。鲁迅《答〈戏〉周刊编者信》真实的自由,都是建立大“爱”字上的。李大钊《黑暗运动》我自爱我的野草,但我憎恶这以野草作装饰的地面。鲁迅《野草.题辞》对锋牙利齿的老虎宽仁,就是对善良的羊群凶狠。伊朗谚语只有强烈的爱,才能产生强烈的恨。日本谚语爱你敌人的人,决不会公安厅你。几内亚谚语有明确的是非,有热烈的好恶。鲁迅《“文人相轻”》不抵抗善,使善滋长,固是爱;抵抗恶,使恶消绝,也便是爱。陈望道《论爱》千人所指,无病而。《汉书.何武王嘉师丹传》见恶如家夫之务去草焉。〈左传.隐公六年〉见善若已有,嫉恶过仇雠。〈宋朝事实类苑.君臣知遇〉剪恶如草, 奸如秕。唐皮日休〈皮子文薮.手箴〉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鲁迅《为了忘却的记念》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年。鲁迅《无题》君子当有所好恶,好恶不可不明。唐.韩愈《与崔群书》青山有幸埋忠骨,白铁无辜铸佞臣。西湖岳王墓对联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唐.杜甫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墨子.兼爱下》见不仁者诛之,如鹰 之逐鸟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诗经.小雅.巷伯》决不要去爱敌人所爱的人。阿拉伯谚语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冤假错案论文参考文献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引言冤假错案在哪个时代都有,或是难过、亦或是伤心,但更多的是无奈。我们怨自己力不从心,也怨法律不健全,让坏人钻了空子。这篇文章主要围绕窦娥冤的故事情节、感受评价以及给我们的启示几个方面具体的进行阐述,希望能够给我们更深刻的体会和感悟。 一、内容概述 相信我们很多人对窦娥冤这部剧作并不陌生,我第一次接触这部剧作是在我很小的时候,姥姥姥爷是戏迷,初次熟悉这个作品就是通过舞台上人物的表演,那个时候也不是很懂,就是知道窦娥被冤死了,结局很悲。 后来随着自己的慢慢长大,才知道了具体的故事情节:窦娥的父亲由于上京赶考,又因为欠了蔡婆婆四十两银子,无奈之下把幼小的端云送给了蔡婆婆,当了童养媳。好不容易熬到了可以圆房的时候,丈夫没多长时间又去世了,这让刚刚看到希望的窦娥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但是善良就是人最大的魅力,他还是像以前一样勤勤恳恳一心一意的照顾自己的婆婆。但是总是不随人愿,蔡婆婆在向塞卢医讨债的时候,塞卢医没有钱便起了歹心,想要勒死蔡婆婆,不巧被张驴儿父子撞见,无巧不成书,在张驴儿父子知道了蔡婆婆的家境以后,逼迫蔡婆婆和窦娥,父亲娶蔡婆婆,张驴儿则娶窦娥。窦娥不从,张驴儿便起了坏心思,毒死蔡婆婆,这样窦娥就不会有顾虑,应该就会嫁给自己了,张驴儿心里这样想到。然后不巧的是,父亲误喝了下了毒药的汤,张驴儿状告窦娥,毒害了自己的父亲。官府逼供,窦娥不想自己的婆婆受到牵连,最后承认了罪行,临上斩台,窦娥发出了自己的三桩誓愿,如若被冤则:血溅白练、六月飞雪、亢旱三年,最后一一印验。不过好在有窦天章的重新翻案,让窦娥冤死的魂灵有了安慰,得以沉冤得雪。 二、扩展讨论与个案分析 在第三折中,窦娥这样唱到:“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这一段,提现出了窦娥的气势,曾经那样一个柔弱的女子,在历经了种种遭遇之后,变得坚强和勇敢。此时的窦娥怒骂天地、指责不公,可奈何自己孤单力薄、无力反抗。这一折一方面表现出了窦娥对天地的控诉,不分好歹、错勘贤愚,另一方面又何不是对上天给予的厚望,希望自己可以沉冤得雪,希望不会有更多的冤案出现啊。 是啊,许多时候,我们都是那么的渺小,小到自己的生死掌握在别人手里,在那些个黑暗时代,在那些个被权势迷了眼的宦官眼中,普通人的生命就和捏死蚂蚁一般。可笑、可恶,可又是那样的无可奈何。窦娥的冤屈是个例吗?相信大家都心知肚明,她是那个时代的产物,也是那个时代无情的牺牲品罢了。 整部剧可以说是窦娥的一个成长记、一个变形记,从开始的温文儒雅、端庄大方、孝顺婆婆到后来的勇敢、反抗,可最终还是妥协。其实纵观整个剧作就知道窦娥不是愚孝,也不是毫无思想,她是一个有思想、有想法,但被现实打压的一代女性。受长期的封建思想影响,当面对婆婆所说的改嫁时,她怒斥婆婆:你老不知羞!言语情感上有反抗有冲突,可在行动上还是细心照顾,这不就正是窦娥善良朴实的体现吗?尽管最后的窦娥以冤死结束,可是善良朴实不正是每个时代最美好的品质吗?冤假错案我们不可避免,可是善良朴实却是为人之本,我们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记做人之本:人之初,性本善。就如我们现在的社会,尽管有的时候自己的理想很美好,但是总是会被现实打击的不成样子,现实很残酷,但是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要忘记自己的本心,不要被现在打摩的没有了棱角,不要丢掉了自己最开始的梦想。 窦娥的反抗成长记,充分的反应了当时社会的黑暗和受封建统治毒害的一批又一批人,通过窦娥的亲身事迹让我们认识到了那个时代,同时这部剧也是对当时现实的一个反应,是当时现实的缩影。 三、评价 对于这部作品的评价我想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一个是写作特色,一个是意义价值。 (一)写作特色 首先,这部作品打破了原来固有的封建传统的模式,采用戏剧的方式将内容更加深刻的表达出来,将人物形象刻画的淋漓尽致。窦娥的反抗妥协,蔡婆婆的愚昧迟钝,张驴儿的狡猾奸诈,每一个人物的表现亦或是台词并不是特别多,但句句震撼人心,无数句的经典台词。张驴儿父亲死后他说的一句话:你是想公了还是私了?这是一个正常的子女该说的话吗?尽管他父亲就是他毒死的。但就是这样一句简单的台词,让我们充分深刻的认识了张驴儿的本性和他的性格特征,这不就是本文最大的艺术特色吗?还有窦娥最后的三桩誓愿,句句震人心脾。这些话简洁经典,却也是最让人深思给人启迪的,这也是本文的艺术特色,简洁明了,特色分明。 (二)意义价值 这部作品一方面揭示了当时的社会问题,反映出了众多被封建传统打压愚昧的那个时代的人,同时这也是作者对那个时代的认识,也给我们后代以启示的作用。 另一方面,《窦娥冤》开启了一种新的创作方式,通过戏曲的方式,淋漓尽致的显示了人物的性格特点,为后人的文学创作提供了参考,具有深远的借鉴价值意义。 是啊,每个时代都有冤假错案,每个时代都有很多的无奈,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根弦,都有一个钟,清洁廉明、以人为本。那我们的社会定会更加美满,我们的国家定会更加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窦娥冤》剧本                   《窦娥冤》戏曲作品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

【摘要】法律职业者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少法律职业者为各种利益或其他不当目的而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职业本身产生各种误解,进而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甚至部分人对相关社会制度信心产生动摇。我国法律职业者中因各种功利而弃道德甚至法律于不顾的根源在于缺乏对法律的精神信仰,建立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精神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精神信仰;法律信仰

一、我国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现实发展状况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称。从法律职业的主体构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的直接实施者,其与社会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不仅说明了法律职业者的作为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充当着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思想的传播者角色。

鉴于法律职业者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重要作用,我国对法律职业道德建设非常重视。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对法律职业者的道德和行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对检察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违反这些规范的纪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以上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给我国的法律职业的道德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在促进我国法律职业更加秩序化、正规化的同时也表明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腐败案件不时呈现,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律师行业之中的各种“潜规则”现象更是层出不穷,甚至有人将之称为一种“行规”,说律师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打通关系。这些问题的出现都表明了我国在完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法律职业道德本身却难以深入人心。对于很多法律职业者来说,法律职业道德只是相关强制性规定在法律职业者心中形成的威慑、约束作用表现,而不能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个人思想,他们大多是“怕而不做,而不是自己不能做”。这种法律职业道德是十分脆弱的,因为它没有信仰支撑,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一)西方法律信仰起源概述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律信仰的概念就已出现,其在后来西方历史各种法的精神文化建设中初步成型,如十二世纪中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派和启蒙思想家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罗马法基本精神的运动。

在这些运动中,法学家和思想家们提出“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等观念,这些都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法治观念奠定了基础。在后来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发起的以“信仰得救”信条的宗教改革运动中,马克斯・韦伯称之为“资本主义精神”的新教伦理精神高扬了“信仰”的权威和价值。这一信仰理念,使广大教徒从等级森严的教会制度中解脱出来,并自愿在当时已成为社会权威的象征―法律的支配下,投身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这促成了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理念的形成,进一步为近现代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纵观西方法律精神信仰的形成历史,可以看出西方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宗教息息相关。西方唯心主义世界观认为世界分为现实世界和真理世界,人则是二者的结合体,人就是为了追求精神的高度发展而回归真理世界。西方的宗教信仰乃至法律信仰大都以此为基。“人不是物质的创造者,却是思想的创造者。”笔者认为唯心主义断不可取,但是客观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人类,人类的特别之处就是具有智慧,那么,人的这种智慧意识的存在意义及追求人的精神智慧的升华应该就是人类的精神文明的发展方向,这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础。物质文明的发展当然需要,但是人类自身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十分必要,这早已被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所证明。一个国家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是难以实现的。(二)我国的法律信仰建设浅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的实践检验,马克思主义被证明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很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其中的唯物主义理论有重大误解,说唯物就是物质利益至上,这当然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早已提出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部分法律职业者在错误的价值观引导下,无法抗拒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的种种诱惑,背弃法律职业道德的现象多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加强对他们价值观的正确引导。笔者认为,建立法律职业者乃至整个社会对法律的精神信仰,解决我国的法律信仰危机,为法律职业道德找到支撑基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信仰属于精神文化的方面,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和宪法至上等思想无不是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让整个社会接受这种思想,必须建立相应的宣传、教育制度,最好由各地方司法机关和基层群众组织等定期进行民众化的普法活动,这不仅能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律的作用、价值,而且会让法律成为人人皆备的救济手段,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将逐渐呈现出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局面。

其次,建立法律信仰必须靠制度建设。这种制度建设不仅是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还包括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这就对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提出了要求。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惩处立法,不论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私人性质的律师,只要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一定要从严、从重惩处,因为法律职业者不仅是知法犯法,还是执法者犯法。同时,要更加全面和认真地审查立法工作,兴良法,禁恶法,树立法律权威。这些措施一方面会使法律职业者不敢随便践踏法律和违背道德,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职业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可以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属性,使整个社会更加信服法律。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建立对法律的精神信仰与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崇高的社会理想追求相一致。建立更加强盛繁荣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而实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本身就是对人类精神和真理的最高追求表现。实现这样的目标,基本要求是物质极大丰富,精神极大提高。而法律是人类最重要的精神文明成果之一,信仰并遵守法律及伴随法律产生的法律文化和人性精神(当然包括法律职业道德)不仅是对人类最高理想的追求,更是对人之为人的完善。法律职业者在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或法律、法规的时候不仅仅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说明了法律职业者本身“人性精神”的丧失!这种法律精神的丧失是与人类社会及自身思想的发展趋势相背离的。当然,对于思想层次的改造向来是循序渐进的,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断潜移默化下,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信仰必将逐渐成型。

参考文献: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高鸿钧,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谢晶晶.法律信仰浅析[J].重庆科学院学报,.

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刑事冤假错案论文题目

我国公检法系统内,冤假错案频发之原因分析1、表层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为:对业务不精通,犯错误;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为: ①错误的荣辱观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②更有权势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财物,而避免自己被告发 公检法的某位办案人员收受了某位行贿人一万元以上的财物,为了不被行贿人抓住把柄,控告他受贿,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而使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触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贿人控告的风险。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五千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而行贿人要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行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第二,行贿人是为了“不当”的利益而行贿,就是说只要是“正当”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多少财物都是合法的,不会触犯我国刑法。这样,该受贿人为了自己不被该行贿人告发,必然要为该行贿人谋求一些“不当”的利益(在这里,就是冤假错案),使得该行贿人也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两个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况下,谁也不会告发谁的,因而,该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况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万元以下(不包括一万)的财物,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是不敢收取的,会直接拒绝行贿人,因为,这种情况下,他通常抓不到你犯行贿罪的把柄,怕你以后会告发他们受贿。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财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会为行贿人做得满意,甚至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数额下,他并没有触犯受贿罪,所以不怕你告发他。一万元以上(包括一万元)的财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会让行贿人满意得超出想象,因为,他不但会让你得到你“正当”的利益,还会让你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④不给钱,就往重了搞,重到让你死;给了钱,就往轻了弄,轻到你无罪。 ⑤伺机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原因。2、深层原因: 1)权力过大,不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 比如,大量使用“应该”“可以”等等不确定的词语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的适用条件,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钱权力来换取,而没有权、没有钱的老百姓却享受不到自己“应该”、“可以”得到的东西。那些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人,却因为有钱有权而得到了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东西。 大多“应该”办到的东西,公检法各部门都是能办到的。如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它们都是必须办到的东西。比如: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其中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应当”以后,即使办案人员不这么做,也不会受到处罚。于是,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约束到公检法的任何人,他们依然会我行我素。如果这样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不得不现场讯问外,必须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约束效果就不一样了。 想要起到约束作用必须用“必须”“不得不”等等确定的词语来约束,并规定如若办不到必须受到的处罚,处罚力度必须要能达到警戒的作用。不这样做,跟没规定几乎没有区别。 监督权最终都落在了公检法的上级领导上,但上级领导要么受了贿,要么与下级有良好的个人关系,于是,总是不愿意真正行使监督权。最容易遭遇不公对待的人民老百姓,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2)处罚过轻,达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财物进行估价的工作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估价,被发现后,只是罚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贿他更多的财物,比如一万元,并且他被发现在评估报告上捣鬼,那么,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还赚取了五千元。更何况,不是每个被捣鬼的评估报告,都会被发现。所以,这样的处罚未免就太轻了,无法达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中,却大量存在着这类不起作用的处罚。事实上,有处罚,跟没处罚,没什么两样。3、更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并不纯洁,不想用公平正义这一法的基本原则来约束自己。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除了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根本原则外,一定还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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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知识产权法方向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民法方向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国际法方向

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

17. 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经济法方向

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

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

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

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

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

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

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

法理学方向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

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

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

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

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

7、人治与法治辨析

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

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商法方向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12、试论一人公司

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

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24、试论公司债

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刑法方向

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1、论转化犯

12、期待可能性研究

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法制史方向

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

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

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4、唐代两税法研究

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

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

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

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

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

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15、唐律共同犯罪论

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方向

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

7、论法官释明权

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

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

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

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

13、论强制反诉

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

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

刑法方向

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

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

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4、试论偶然防卫

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11、试论间接正犯

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

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

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

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21、试论危险驾驶罪

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

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26、诉讼行为的性质辨析

27、试论寻衅滋事罪

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

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

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方向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7、沉默权制度研究

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

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

10、论证据裁判原则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

国际经济法方向

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宪法、行政法方向

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

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

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

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

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

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

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

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

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

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

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

民法方向(总则部分)

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

4、论法人的分类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5、论民法的渊源 —从国家政策到习惯

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

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9、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1、合伙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

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

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

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9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内涵和细化,对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均具有积极意义。为此在国外,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一般都具有量刑建议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量刑建议权更是检察机关实施辩诉交易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诉讼理论上看,量刑建议权对于实现控审分离、贯彻诉讼公开、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我国,虽然在立法上对于量刑建议权已有所规定,但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有量刑建议权仍存在争议,有的肯定,有的否定。其实,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并不会侵害法院的审判权,我国也有必要建立一种合理的量刑建议权。在构建我国量刑建议权时,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上加以完善,并解决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构建Abstract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the indictment of the right content and refinement, increase penalties for transparency,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he judge discretion to prevent the abuse and corruption in the judiciary are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this reason in foreign countries, whether civil law countries or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of the prosecution,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generally have the right,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of the prosecution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s part of the system. From the proceedings in theory,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or achieving the right to control trial separation, and implementing the proceedings open, the efficiency of the proceeding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But in China, although the legislation has th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ut academics and practical for the prosecution whether the sentence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controversial proposals, some sure, some negative. In fa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of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 is only a procedural powers, and not against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right to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e right, und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mainly from th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by the time, manner and make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on the basis of, and properly solve the prosecution and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Procuratorate Sentencing 目 录摘 要 .......................................................IIIAbstract ......................................................IV前 言........................................................ 1第一章 量刑建议权的概念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2二、量刑建议权相关要件的界定 ..................................2(一)量刑建议权的主体 ........................................2(二)量刑建议的对象.......................................... 3(三)量刑建议的内容.......................................... 3第二章 国外量刑建议权的比较与分析 ............................4一、大陆法系国家 ..............................................4(一)德国 ....................................................4(二)日本 ....................................................5二、英美法系国家 ..............................................6(一)美国 ....................................................6(二) 英国..................................................... 7三、比较与分析 ................................................7第三章 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 ..................................9一、量刑建议权与控审分离 ......................................9二、量刑建议权与诉讼公开 ......................................9三、量刑建议权与诉讼效率...................................... 10第四章 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现状 ..................................11一、立法及司法实践的现状 ......................................11(一)我国有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立法规定...................... 11(二)司法实践的现状 ..........................................12二、我国学界对量刑建议权的探讨 ................................12(一)肯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2(二)否定量刑建议权的观点及其理由 ............................13三、我国量刑建议权现状的分析 ..................................13第五章我国量刑建议权的程序构建............................... 15一、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合理性 ............................15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行使程序的具体构建 ......................16(一)提出建议的时间 ..........................................16(二)提出建议的方式 ..........................................17(四)处理好建议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7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 谢 ........................................................21以上回答来自:

关于洗冤录论文范文资料

宋朝人宋慈(1186-1249)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通称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

本书为宋朝人宋慈(1186-1249)的法医学著作。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通称宋慈,字惠父,南宋建阳(今属福建)人。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这一期间,宋慈在处理狱讼中,特别重视现场勘验。他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 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完成了这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的宋刊本迄今尚未发现,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洗冤集录》是集宋慈以前外表尸体检验经验之大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开篇即提出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还提出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原则。《洗冤集录》虽成书早在1247年,但其中所取得的科学成就是很多的。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一些主要的尸体现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洗冤录》著于宋代,是法医史上的惊世巨著,其作者却是一个饱受歧视的棺材遗腹子。30岁以前,他一直靠打更为生,不料一宗命案改变了他的人生…… 因分地纠纷而找村长理论的宋慈与劫富济贫的江湖女贼唐思意外地卷入了谋杀村长的案中,被判死刑,后得到新知县宋翊及熟悉验尸的马贵相助,沉冤得雪。宋翊聘宋慈为忤作,两人合作屡破奇案,声名大噪。唐思因宋翊救命之恩,暗生情愫,但宋翊已与聂枫发展感情。这时一名长相与宋翊一模一样的人突然出现,原来假宋翊为求功名,将真宋翊推下山崖冒名顶替,做起了知县;后又攀附权贵,抛弃聂枫而娶富家女蓝彩蝶为妻,岂料蓝家早已外强中干,负债累累。 假宋翊感到彩蝶是他的负担,故设计陷害。其奸险面目渐渐表露,但他每次行凶时均非常谨慎,都要彻底毁尸灭迹。宋慈无计可施之际,意外地发现了真宋翊的尸体,经过艰苦地调查取证,在唐思和聂枫的帮助下,最终惩戒了凶手,伸张了正义。

《洗冤集录》,法医著作,又名《洗冤录》、《宋提刑洗冤集录》,4卷。南宋宋慈(惠父)著,成于淳祐七年(1247年)。全书由检验总说、验伤、验尸、辨伤、检骨等53项内容所组成;并对犯罪、犯罪侦察、保辜等有关断案、法吏检验格式程式等,亦详加论述。本书内容丰富,见解精湛,虽间有论析欠当之处,但绝大部分内容源于实践经验,是中国较早、较完整的法医学专书。后世诸法医著作多以本书为蓝本,或加注释,或予以增补,并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有过巨大贡献,曾先后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

基本信息

洗冤录片 名: 洗冤录地区/长度: 香港 / 21集剧集类型: 电视连续剧领衔主演: 欧阳震华 林文龙 宣萱 陈妙瑛 谢天华 邝文珣 姚莹莹出 品: 香港TVB故事梗概:在棺材中出生的宋慈(慈)被视为灾星,幸得好朋友薛丹(丹)的祖母抚养长大,更与丹和查小灿(灿)成为好朋友。长大后,慈遭人诬告后被判死刑,却身遭雷殛。送到义庄后却遭看守的马贵(贵)救回,相处后,慈更从贵身上学会了验尸。经慈的侦查后,新上任知县宋翊(翊)终为慈平反,而慈的风头更人时无两。那知宋翊却感不是味儿,锐意要攀上枝头变凤凰,这时又出现另一个一模一样的他……节目简介:现今的社会里,普遍都认为法医学是西方开发的科技。其实《洗冤录》是根据一本宋朝(公元1247年)期间所写的书「洗冤录」改编而成,当中记载著中国法医学的先驱——宋慈的一生及怎样抽丝剥茧地破解当时轰动朝野的奇案。Bobby(欧阳震华的眶称)这次饰演的角色,并不像以往般一开始就最耀眼,反而是被人唾弃的灾星,当然,要从这块原石——宋慈这个角色中带出闪烁的光芒,就要靠Bobby的演技了。这出剧另一个最引人之处,可说是剧中许多的角色,原来都是同时间拥有双身份——如由林文龙饰演的真、假宋翊,刘江饰演的宦官和义庄看守人马贵,甚至是由宣萱所饰演的庶民和郡主唐思等。22集电视连续剧《洗冤录》 《洗冤录》著于宋代,是法医史上的惊世巨著,其作者却是一个饱受歧视的棺材遗腹子。30岁以前,他一直靠打更为生,不料一宗命案改变了他的人生…… 因分地纠纷而找村长理论的宋慈与劫富济贫的江湖女贼唐思意外地卷入了谋杀村长的案中,被判死刑,后得到新知县宋翊及熟悉验尸的马贵相助,沉冤得雪。宋翊聘宋慈为忤作,两人合作屡破奇案,声名大噪。唐思因宋翊救命之恩,暗生情愫,但宋翊已与聂枫发展感情。这时一名长相与宋翊一模一样的人突然出现,原来假宋翊为求功名,将真宋翊推下山崖冒名顶替,做起了知县;后又攀附权贵,抛弃聂枫而娶富家女蓝彩蝶为妻,岂料蓝家早已外强中干,负债累累。 假宋翊感到彩蝶是他的负担,故设计陷害。其奸险面目渐渐表露,但他每次行凶时均非常谨慎,都要彻底毁尸灭迹。宋慈无计可施之际,意外地发现了真宋翊的尸体,经过艰苦地调查取证,在唐思和聂枫的帮助下,最终惩戒了凶手,伸张了正义。 分集介绍 第1集 「棺材仔」宋慈被村民视为不祥人,靠打更维生,好友查小灿送来红鸡蛋贺他三十岁生日,宋慈感动。翌日宋慈要求村长按乡例三十男丁分田两亩给他,材长指族谱上没有他的名字,不能分田。宋慈忿然告官,好友薛丹来作证人,可惜他非宋家族人且比宋慈年轻三年而无效,县官判宋慈败诉。 米店老板宋诚之子宋翊将回桃园镇出任知县,村长乘机讨好,并挖去宋慈母坟建迎官亭,宋慈怒找村长理论。二人纠缠间,小偷唐思来到找寻遗失的白玉兔,宋诚夫妇刚巧经过,误以为宋慈与唐思一起殴打村长。 其后村长被发现伏尸溪边,宋慈与唐思被控谋杀判斩首,二人押往大牢途中,宋慈被雷电击中身亡,送往义庄安葬。打理义庄的马贵发现 宋慈未死,遂救醒他,又说村长并非被打死,宋慈请他帮忙,马贵拒绝并赶他走。突然马贵连声惨叫,宋慈见他头胪肿胀,马贵他去执药救治。马贵见宋慈救了自己一命,答应收留他,二人从村长脚上发现有个钉孔伤口,估计村长中毒而死,此时村长夫人来到,说要取回尸体。 第2集 村长夫人领回村长尸体安葬。薛丹和小灿到义庄拜祭宋慈,赫然发现他仍在生,欣喜若狂。宋慈悄悄割下村长脚底伤口皮肤,马贵指村长中了破伤风毒致死,薛丹提议待宋翊履任时拦途申冤。宋翊接到状词,询问捕头聂人龙意见,人龙指出疑点,二人遂跟踪薛丹到义庄,知宋慈未死。宋慈建议再验尸,宋翊接纳。宋翊到狱中向唐思驶埃�炙祷嵛���福�扑即笙病? 宋慈与人龙合作扮鬼吓村长夫人,差点被聂枫搞砸。聂枫重遇儿时玩伴宋翊,但宋翊却似不认得她。宋翊往找村长夫人,夫人一听到宋慈名字即答应开棺验尸。聂枫在亡母坟前诉说因百变飞狐被格去女捕头一职,只好回来找父人龙。她途经义庄时见宋慈,揭穿他扮鬼,押他回衙门。 众人在村长坟前见到宋慈,均吓一跳,村长夫人恍然被宋慈及宋翊整蛊,反对开棺,宋翊坚持开棺,但看到村长尸体即一愕,原来村长尸 体已化成白骨,无从验尸。宋慈再被收押候刑,唐思指宋翊她。聂枫自知害了宋慈,亲自送来最后晚餐,宋慈吃后双唇肿胀,马贵见状说若将村长骸骨蒸煮,可为宋慈翻案。 第3集 宋慈与唐思在狱中互诉辛酸身世,宋慈同情地说要娶她为妻,好让她在阴间有人照护,唐思心头一暖,与他就地拜堂。大刀快斩下的一刻,村长夫人大叫刀下留人,同意煮村长骸骨,以确定是否中毒,最后宋慈、唐思沉冤得雪。 宋慈的更夫工作丢了,惟有义务帮马贵工作,从中学习验尸。唐思与宋慈互相躲避对方,原来怕对方提起狱中拜堂一事,最后双方协议拜 堂一事作废。唐思被赌场打手追债,连本带利共二百多两,唐思无计可施下偷了小灿妻宋玲身上银两,小灿追捕被她逃脱。 马贵有感宋慈对验尸有天分,婉拒宋翊邀请他当仵作后推荐宋慈担任,宋翊一怔。宋慈见工失败,沮丧不已,小灿安慰他。宋诚当上新村长,大派烧肉。宋翊见宋慈垂头经过,即当众宣布他是宋家子孙,可分烧肉及田地,又聘请他当仵作,宋慈感激不已。小灿到唐思家追讨银,发现她身上有一白玉兔,直指她是失散二十年的亲妹查小恩。此时赌场打手追来,唐思将错就错跟小灿回家。宋慈与老仵作进行验尸,老仵作指死者吊颈自杀并无可疑,宋慈不认同。 第4集 宋慈跟马贵研究尸体并认为死者并非自杀,宋翊即展开调查,聂枫助父人龙缉捕疑犯归案,死者沉冤终得昭雪。宋慈不忍唐思与小灿被贵利追斩,不惜用自己刚分得的土地替她还债。宋慈不知钱袋被人偷去,虽得唐思替他夺回,却被她揶揄一番。 村中首富蓝涛有女蓝彩蝶美貌出众但刁蛮任性,却深深吸引宋慈。彩蝶的丫环到酒家买酒时,突感不适倒地死去,仵作验尸后认定她死于风寒,宋慈却发现她有被鼠咬过的伤痕,认为她可能死于鼠疫,宋慈马上教村民消毒方法,更在蓝家发现蓝夫人可能已染鼠疫,及时救她一命。经鼠疫一事后村民对宋慈的态度大变,令宋慈初尝被人爱戴的滋味。 聂枫怕宋翊将自己被革职一事告诉人龙,为恳求宋翊帮助她,不惜归还儿时曾夺宋翊的玩物,令他啼笑皆非,更令人龙误会二人关系。彩蝶误以为宋慈是同性恋者,与表妹阿君打赌能令宋慈向她提亲,以证明自己美貌过人。彩蝶主动约会宋慈又表现出对他有意,令他信以为真,更提出要宋慈辞职,好让其父答允他的提亲。 第5集 宋翊买蟹回家,宋诚两夫妇感奇怪,因宋诚对蟹敏感,宋翊即表示蟹是送给聂枫的。薛丹、唐思及小灿均不同意宋慈为彩蝶而辞职,但他一意孤行向宋翊辞职。薛丹等人发现彩蝶说谎,正打算告诉宋慈时,他已当众向蓝涛提亲,彩蝶奸计得逞后,诈作不认识宋慈,还当众奚落他。 彩蝶与阿君到树林散步, 面人出现将阿君杀死又把彩蝶掳去,宋翊要宋慈复职替阿君验尸,但抵达凶案现场时,很多环境证据被村民搞乱了,宋翊便立例以后要将凶案现场封锁,以便查案,蓝涛认定宋慈求爱不遂而下毒手,幸得小灿和薛丹力证宋慈一直和他们一起,宋慈才避过嫌疑。 宋慈发现阿君应该是被柴刀劈死,便集中调查樵夫,不单没有发现,且令村民质疑宋翊查案能力。面人勒索蓝家三万,并要丫环小娟负责交赎金。宋慈再仔细验尸又做实验,知道凶手是武功高强的江湖人士。 面人杀了小娟并取得赎金后,正想杀彩蝶灭口,宋翊等人及时到来相救。人龙催促聂枫回郑州并在酒家替她饯行,聂枫有口难言,宋翊请她为捕头,聂枫感激不已。

关于假山相关论文范文资料

每次到苏州,我总要到几个园林里走走。

在那玲珑奇巧的假山石畔的小亭里,在那碧水池边的水榭前,喝上一杯虎丘茉莉花窨制的花茶,然后,或斜倚朱栏,或漫步长廊,或小坐花厅,或攀登楼阁,或穿假山石洞,或踏深幽曲径,饱赏园中如画的景色。 据《苏州府志》载,苏州城内大小园林,约有150多座,可算名副其实的园林之城。

现在开放的沧浪亭、狮子林、拙政园、留园、网狮园、怡园,不过是其中代表性的几座罢了。这些园林,在布局、结构、风格上,都各有自己的艺术特色,它们各有个性,各有自己的美。

沧浪亭的美,在于它的清幽、古朴。它在苏州园林中,年纪最大,是900多年前北宋苏子美学士建筑的。

当时这位苏学士刚刚丢了官,流放于苏州,在南园买了块地方建造了座沧浪亭。南园靠近盘门,那时苏学士颇为喜爱这一带秀丽的风光。

但是,他所买的地,仅仅是南园的一隅,建造一座小小的园林,如何能把南园和盘门内外优美的自然景色都收进去昵?感谢能工巧匠们,他们创造了园内景色和园外自然景色融合于一体的独特的园林建筑——沧浪亭的美丽多姿的复廊。 一条高低曲折的长廊,中间用同样一条高低曲折的花墙隔起来。

就形成了内外两道长廊,这便是复廊。沧浪亭整个园子就环抱在这条长长的优美的复廊里。

复廊的外廊紧贴园外的碧水河塘。你从外廊走,仿佛并不在园里面,而是在园外青葱翠色的田郊漫步,但是,转过脸,你从花墙向里面看,却隐隐地看到园内树影婆娑,古亭傲立,绿竹红花随风摇曳,别有一番风味。

如果从内廊走,你可以尽情欣赏园内那些亭台、假山、芭蕉掩映的小榭、飞檐凌空的厅屋等建筑艺术,但转过脸,从花墙透视窗处,园外的风光却又映入你的眼帘。这复廊真有说不尽的奇妙!复廊尽头是登楼的梯子,小楼名叫见山楼。

登楼纵目远望,苏州的城墙、城河、盘门古塔,还有远处的上方山一览无余,难怪刻在园中那座沧浪古亭石柱上的一副对联写道:“清风明月本无价,近水远山皆有情。”许多退休工人在这里品茶、弈棋。

特别有趣的是,在复廊外廊面河的拐角处,有一钓鱼台,常有老人在那里垂钓。 狮子林的美又不同了,它是以假山为胜的美丽园林。

在指柏轩,我们看到的是石笋耸立的十二奇峰,峰间夹着高大的古柏,给人一种气势雄伟的感觉。穿过指柏轩,立在真趣亭里看假山就更妙了:只见那些假山石,高低起伏,玲珑剔透,气象万千。

再仔细一看,那些假山,全是狮子造型!躺着的、坐着的、匍匐着的、用后腿立着的、歪头憨笑着的、抱着绣球的,各式各样的狮子,逼真极了。这就是狮子林的来历。

当你走向那“狮子”,攀上假山,或钻一钻山洞,那山上山下,洞里洞外,盘旋曲折,变化无穷,真有千山万壑之感。 而拙政园的山水亭台,交相掩映,处处漫溢着诗情画意。

它是一座大观园式的江南的秀丽园林,既有一种凝重古朴的美,又有一种素洁淡雅的美,这两种美,通过它的巧妙的结构和布局,统一于一体,形成了它独特的风格。 拙政园的建筑,由东、西、中三部分组成。

园的中部,以荷花池畔远香堂为中心。这远香堂造得很巧,虽是古建筑,但厅堂里没有一根柱子,人坐在厅里,可以看到园内四周的景色,所以它又称四面厅。

厅的东、西、南三面,分布着亭台楼阁,曲桥、飞虹桥、水阁、香榭以及船形的香洲,组成了一组精巧富丽的建筑群。厅北傍水,有一条小桥,过小桥,穿“荷风四面”亭,沿着曲径小道,盘上一座很有野外风味的土山,又使你享受到一种恬静的美。

明代画家文征明很欣赏这地方,特地在土山四方亭上题了一匾一联。匾曰:“山花野鸟之间”,对联为:“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

可见山野风味很浓。这大厅半在平地,半在水面。

在平地的那一半,名为;“十八曼佗罗花馆”。曼佗罗花即山茶花,馆前栽的18株山茶花仍然在傲然怒放。

在水面的那一半,叫“卅六鸳鸯馆”。 留园的华丽楠木大厅,贯穿全园200余丈的曲折长廊,那高耸挺拔的三块巨大的稀有的太湖石——冠云峰、朵云峰、岫云峰,都吸引着游人。

苏州园林,虽然各有性格和特色,但也有共同点,即它们不是一览无余的,而是有一种含蓄的美!眼前的景色已够动人的了,你可能以为就此为止了,可一转眼,意想不到的美景又展现在你的面前;你方在回味刚刚见到的优美的建筑,可突然间又一个奇妙的景色把你吸引住了。

推荐答案 教室东面水池中的假山,虽谈不上玲珑别致,但我每天都要在那儿独处一会儿。

这山一高一低分两座,相依相偎,宛如一对亲昵的情人相会于这池水中央,远远望去,倒觉得更有几分恋情了。

水里是有鱼和蟹的,鱼儿在睡莲下穿来穿去,嬉戏舞旋,让人看了心动,似乎长在这水中荡游了。山脚,九曲石桥、静静清水。这莲,这桥,这水,这鱼便构成了一幅画卷。

随着目光的上移,看这山势连绵起伏,细看“泰山十八盘”、“华山一条路”的奇景,别具匠心,在山的顶部还建了一座宝塔,这可算得是一处别云雾的点缀,塔又称“飞塔”,仿佛这塔还有一些灵性的。

最爱在夕阳的余辉里静静地与其相视。这时西天的霞光洒满了整座山,没有人的打扰,只有一片幽静。独享这一片灵光和美丽,心里充满着舒适。就是这山让我想起了书中的一句话“人实在是要有一点空间的,人与物,人与人,甚至自己与自己,这种空间于心灵是一份滋养,一份补充,有了这种空间,方能进退自如。”

这山在雨中,在烈日下始终保持着那清逸的风韵,我也就是在这风韵中,找到了幽美,找出了浪漫,寻找到了自己。

其实也正是这山让我懂得这样一个道理:人活在世上无论感觉如何,最终所需的还是世上最俗的也是最真最美的情,一份执着追寻的情。唯有这份情,生命才激发出火花来!

不是吗?悠然的假山。

关于介绍苏州园林的作文,急!!!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2009-11-26 20:45 | 提问者:梦幻飞虎26

400字

最佳答案

狮子林平面成东西稍宽的长方形,占地公顷,开放面积公顷。东南多山,西北多水,四周高墙深宅,曲廊环抱。以中部水池为中心,叠山造屋,移花栽木,架桥设亭,使得全园布局紧凑,富有“咫足山林”意境。狮子林既有苏州古典园林亭、台、楼、阁、厅、堂、轩、廊之人文景观,更以湖山奇石,洞壑深邃而盛名于世,素有“假山王国”之美誉。狮子林的湖石假山既多且精美,湖石玲珑,洞壑宛转,曲折盘旋,如入迷阵,有“桃源十八景”之称。洞顶奇峰怪石林立,均似狮子起舞之状。有含晖、吐月、玄玉、昂霞等名峰,而以狮子峰为诸峰之首。园内建筑以燕誉堂为主,堂后为小方厅,有立雪堂。向西可到指柏轩,为二层阁楼,四周有庑,高爽玲珑。指柏轩之西是古五松园。西南角为见山楼。由见山楼往西,可到荷花厅。厅西北傍池建真趣亭,亭内藻饰精美,人物花卉栩栩如生。亭旁有两层石舫。石舫备岸为暗香疏影楼,由此循走廊转弯向南可达飞瀑亭,是为全园最高处。园西景物中心是问梅阁,阁前为双仙香馆。双香仙馆南行 狮子林虽缀山不高,但洞壑盘旋,嵌空奇绝;虽凿池不深,但回环曲折,层次深奥,飞瀑流泉隐没于花木扶疏之中,古树名木令人叫绝,厅堂楼阁更是精巧细致,无愧为吴中名园。狮子林的古建筑大都保留了元代风格,为元代园林代表作。园以叠石取胜,洞壑宛转,怪石林立,水池萦绕。依山傍水有指柏轩、真趣亭、问梅阁、石舫、卧云室诸构。主厅燕誉堂,结构精美,陈设华丽,是典型的鸳鸯厅形式;指柏轩,南对假山,下临小池,古柏苍劲,如置画中;见山楼,可览群峰,山峦如云似海;菏花厅雕镂精工;五松园庭院幽雅;湖心亭、暗香疏影楼、扇亭等均各有特色,耐人观赏。园内四周长廊萦绕,花墙漏窗变化繁复,名家书法碑帖条石珍品70余方,至今饮誉世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30间。折东,西南角有扇子亭,亭后辟有小院,清新雅致。

苏州园林》是叶圣陶老先生的一篇经典的范文,是给学生进行学习的优秀典范。历来的人们的观点都认为这是一篇结构精巧严谨的典范说明文。所以一般执教者在进行教学时,也默认了这样一种规律,先定位为说明文,然后理清文章的思路结构层次,在了解一下说明方法,说明特征,说明顺序等,接着赏析一下文中的修辞或者写得比较优美的地方。

这样的教学是挺规范的,但是,总觉得好像缺了点儿什么。今天在研究课文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小问题,作者似乎总在把苏州园林和图画联系在一起来介绍。于是,留了个心,顺着这个思路,把作者的这些蛛丝马迹寻找出来,一一列举,还真的发现这篇说明文越看越有味道,越来越值得玩味了。

首先,老先生先写了自己所游的十多处苏州园林的总印象,认为这是“我国各地园林的标本。”标本一词,足以证明了苏州园林的建筑价值和艺术价值。接着直接指出,苏州园林在各个园林中有个共同点,似乎设计者和匠师们一致追求的是:“务必使游览者无论站在那个点上,眼前总是一副完美的图画”。可见,叶老的这篇文章就是抓住苏州园林设计的图画美来具体介绍的。

先总体介绍图画美的四个表现:讲究亭台轩榭的布局,讲究假山池沼的配合,讲究花草树木的映衬,讲究近景远景的层次。总之,一切都要为构成完美的图画而存在。从苏州园林的不讲究对称来具体说明,在联系到美术画的不对称表现出的自然之趣。很显然,作者向要说的是苏州园林的不讲究对称同样也是为了表现自然之趣。

再到假山和池沼。假山的堆叠也很有讲究:可以说不是一项艺术而不仅是技术。或者重峦叠嶂,或者几座小山配合着竹子花木。至于池沼,大多引用活水,有些宽畅的就作为全园的中心,其他景物配合着布置。水面上假如成河道,往往安排决不雷同的桥梁。池沼的边沿很少齐整的石岸,总是高低屈曲任其自然。不由得让人联想起柳宗元的《小石潭记》里的描述“为坻、为屿、为嵁,为岩”和“斗折蛇行,明灭可见,其岸势犬牙差互”,两者可谓是神似。由此可见苏州园林的设计者们所追求的这样的一种自然之趣。更何况,还布置几块“玲珑”的石头,或者种些花草,这些都是为了取得称为一副画的效果。不仅如此,还在池沼里养金鱼或各色鲤鱼,还种上荷花或睡莲,游人们在观赏“鱼戏莲叶间”的图画的时候,自然也很容易联想到《诗经》里的民歌:“鱼戏莲叶东,鱼戏莲叶南,鱼戏莲叶……”自然也就感染了柳宗元所感受到的“怡然不动,俶尔远逝,往来翕忽,似与游者相乐”的单纯的快乐。人的审美感受也就不仅停留在优美的图画,更有朗朗上口的诗文的魅力了,自然也就更能体会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意境了。

在提到苏州园林的栽种、修剪树木也“着眼在画意”。树木的俯仰生姿,相间自然让四季都不寂寞,几个古老的藤萝,盘曲嶙峋的枝干本身就是一副绝好的图画,假如在开满花,简直就是珠光宝气的美人了,朴素的园林也有了富贵之气。

至于花墙、廊子,镂空的图案,大镜子,更是使得整个园林的景致富有层次,错落有致。至此,从布局、配合、映衬、层次来看,苏州园林都已经很完美。但是即使如此,设计者们更是连细小的细节也不放过。每一个角落的图画美:比如阶砌旁的草、墙上的爬山虎,白墙前的竹子芭蕉;门、窗的图案设计雕琢;色彩的基调,极少彩绘,为的是突出草木,给人安静闲适的感觉以及花开时节更能映衬出花的明艳。

自始至终,作者都在紧紧扣着图画美来阐述苏州园林的完美,在介绍着设计者的设计精巧以及苏州园林的文化内涵。它不仅仅是建筑上的艺术,不仅仅是人创设优美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的艺术,更是融合了诸多中国传统审美理论和艺术理论的结晶。

狮子林平面成东西稍宽的长方形,占地公顷,开放面积公顷.东南多山,西北多水,四周高墙深宅,曲廊环抱.以中部水池为中心,叠山造屋,移花栽木,架桥设亭,使得全园布局紧凑,富有“咫足山林”意境.狮子林既有苏州古典园林亭、台、楼、阁、厅、堂、轩、廊之人文景观,更以湖山奇石,洞壑深邃而盛名于世,素有“假山王国”之美誉.狮子林的湖石假山既多且精美,湖石玲珑,洞壑宛转,曲折盘旋,如入迷阵,有“桃源十八景”之称.洞顶奇峰怪石林立,均似狮子起舞之状.有含晖、吐月、玄玉、昂霞等名峰,而以狮子峰为诸峰之首.园内建筑以燕誉堂为主,堂后为小方厅,有立雪堂.向西可到指柏轩,为二层阁楼,四周有庑,高爽玲珑.指柏轩之西是古五松园.西南角为见山楼.由见山楼往西,可到荷花厅.厅西北傍池建真趣亭,亭内藻饰精美,人物花卉栩栩如生.亭旁有两层石舫.石舫备岸为暗香疏影楼,由此循走廊转弯向南可达飞瀑亭,是为全园最高处.园西景物中心是问梅阁,阁前为双仙香馆.双香仙馆南行 狮子林虽缀山不高,但洞壑盘旋,嵌空奇绝;虽凿池不深,但回环曲折,层次深奥,飞瀑流泉隐没于花木扶疏之中,古树名木令人叫绝,厅堂楼阁更是精巧细致,无愧为吴中名园.狮子林的古建筑大都保留了元代风格,为元代园林代表作.园以叠石取胜,洞壑宛转,怪石林立,水池萦绕.依山傍水有指柏轩、真趣亭、问梅阁、石舫、卧云室诸构.主厅燕誉堂,结构精美,陈设华丽,是典型的鸳鸯厅形式;指柏轩,南对假山,下临小池,古柏苍劲,如置画中;见山楼,可览群峰,山峦如云似海;菏花厅雕镂精工;五松园庭院幽雅;湖心亭、暗香疏影楼、扇亭等均各有特色,耐人观赏.园内四周长廊萦绕,花墙漏窗变化繁复,名家书法碑帖条石珍品70余方,至今饮誉世间.折东,西南角有扇子亭,亭后辟有小院,清新雅致.。

苏州园林 有谓“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

苏州素以园林美景享有盛名,这些园林可分为宅地园林,市郊园林和寺庙园林三大类。苏州园林多为宅地园林,由贵族、宦官、富商等所建,精致优雅。

这些园林反映出历代园林的不同风格,同为中国园林艺术的代表作。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之所以获得“天堂”的美称,在很大的程度由于它拥有一批全国以至世界知名的古典园林。

苏州园林 拙政园 拙政园与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苏州留园并称我国四大古典名园。初为唐代诗人陆龟蒙的住宅,后为明代监察御史王献臣归隐之居,取古人筑室种树,灌园鬻蔬,此亦“拙者之为政”的语意而名,曾为太平天国忠王府的一部分,现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拙政园全园分东、中、西、住宅四部份。住宅是典型的苏州民居,现布置为园林博物馆展厅。

东部明快开朗,以平冈远山、松林草坪、竹坞曲水为主。主要景点有:兰雪堂、缀云峰、芙蓉榭、天泉亭、秫香馆等。

中部为拙政园精华所在,池水面积占三分之一,以水为主,池广树茂,景色自然,临水布置了形体不一、高低错落的建筑,主次分明。主要景点有:远香堂、香洲、荷风四面亭、见山楼、小飞虹、枇杷园等。

西部主体建筑为靠近住宅一侧的卅六鸳鸯馆,水池呈曲尺形,其特点为台馆分峙、回廊起伏,水波倒影,别有情趣,装饰华丽精美。主要景点有:卅六鸳鸯馆、倒影楼、与谁同坐轩、水廊等。

苏州园林 沧浪亭 沧浪亭地处城南三元坊,在现存苏州园林中,历史最为悠久。全园布局,自然和谐,堪称构思巧妙、手法得宜的佳作。

与狮子林、拙政园、留园列为苏州宋、元、明、清四大园林。 全园景色简洁古朴,落落大方,不以工巧取胜,而以自然为美。

所谓自然,一是不矫揉造作,不亡加雕饰,不露斧凿痕迹;二是表现得法,力求山水相宜,宛如自然风景。沧浪亭园外景色因水而起,园门北向而开,前有一道石桥,一湾池水由西向东,环园南去清晨夕暮,烟水弥漫,极富山岛水乡诗意。

而园内布局以山为主,入门即见黄石为主,土石相间的假山,山上古木新枝,生机勃勃,翠竹摇影于其间,藤蔓垂挂于其上,自有一番山林野趣。建筑亦大多环山,并以长廊相接。

但山无水则缺媚,水无山则少刚,遂沿池筑一复廊,蜿蜒曲折,既将临池而建的亭榭连成一片,不使孤单,又可通过复廊上一百余图案各异的漏窗两面观景,使园外之水与园内之山相映成趣、相得益彰,自然地融为一体,此可谓借景的典范。 苏州园林 狮子林 狮子林为苏州四大名园之一,至今已有六百多年的历史。

元代至正二年,名僧天如禅师维则的弟子“相率出资,买地结屋,以居其师。”因园内“林有竹万固,竹下多怪石,状如狻猊(狮子)者”;又因天如禅师维则得法于浙江天目山狮子岩普应国师中峰,为纪念佛徒衣钵、师承关系,取佛经中狮子座之意,故名“师子林”、“狮子林”。

狮子林既有苏州古典园林亭、台、楼、阁、厅、堂、轩、廊之人文景观,更以湖山奇石,洞壑深遂而盛名于世,素有“假山王国”之美誉。 苏州园林 留园 留园始建于明嘉靖年间,园中分四个景区:中部以山池为中心,风景明净清幽;东部则厅堂宏丽轩敞,重楼叠阁;西部是土山枫林,景色天然清秀;北部是田园风采。

全园建筑布局结构严谨,尢以建筑空间处理得当而居苏州园林之冠,亦是中国四大名园之一。 苏州园林 网师园 网师园,地处葑门内阔家头巷,后门可达十全街。

全园占地约八亩余,还不及拙政园的六分之一,但小中见大,布局严谨,主次分明又富于变化,园内有园,景外有景,精巧幽深之至。建筑虽多却不见拥塞,山池虽小,却不觉局促,因此被认为是苏州古典园林中以少胜多的典范。

网师园原称“渔隐”,清代宋宗元购之,既借旧时“渔隐”之意,且与巷名“王思”谐音,更名“网师园”。 苏州园林 怡园 怡园,地处旧城区中心人民路中段。

在苏州园林中建造最晚,得以博采诸园之长,形成其集锦式的特点,由于其布局紧凑,手法得宜,有较高的观赏价值。 全园面积约九亩,东西狭长。

园景因地制宜分为东西两部,中以复廊相隔,廊壁花窗,沟通东西景色,得以增加景深,廊东以庭院建筑为主,曲廊环绕亭院,缀以花木石峰,从曲廊空窗望去皆成意蕴丰富的国画。廊西为全园主景区,池水居中,环以假山、花木及建筑。

中部水面聚集,东西两端狭长,并建曲桥、水门,以示池水回环、涓涓不尽之意。池北假山,全用优美湖石堆叠,山虽不高而有峰峦洞谷,与树木山亭相映。

苏州园林 耦园 耦园,地处娄、相二门间的小新桥巷,全园布局,颇为得法。黄石假山作为全园主题,堆叠自然,位置恰当,陡峭峻拔,气象雄浑,为苏州园林黄石假山中较为成功的一座,此园因在住宅东西两侧各有一园,故名耦园。

古时两人耕种称为为“耦”,“耦”、“偶”相通,寓有夫妇归田隐居之意。 东园面积约四亩,以山为主,以池为辅,重点突出,配搭得当。

主体建筑坐北朝南,为一组重檐楼厅,这在苏州园林中较为少见。其东南角有小院三处,重楼复道,总称“城曲草堂”。

西园面积更小,以书斋及织老屋为中心,前有月台,宽敞明亮,。

(一)讲究亭台轩榭的布局.亭台轩榭在布局上“绝不讲究对称”,作者将苏州园林的布局与中国传统建筑作比较,以图案画与美术画打比方,说明苏州园林具有充满自然之趣的布局美.(二)讲究假山池沼的配合.假山的堆叠有自然之趣,让人忘却其为假山.池沼则“大多引用活水”,是因为活水才有生趣.“有些园林池沼宽敞……往往安排桥梁”,讲的是因地制宜,印证了前面所说的“设计者和匠师们因地制宜,自出心裁”.两座以上的桥梁,决不雷同,讲的其实也是避免对称,讲究自然之趣.细处也不放过,如石岸“总是高低屈曲任其自然”,还布置几块石头或种上花草.这些安排,使得苏州园林中的假山与池沼虽出自人工,却能宛如天成,这也正是园林中的山水所追求的境界.(三)讲究花草树木的映衬.花草树木的映衬同样“着眼在画意”.作者先介绍花草树木栽种的良苦用心:既讲究树木的错落有致,又照顾到季节的变化.再介绍花草树木的修剪技巧:取法自然.以“像宝塔那样的松柏”“阅兵式似的道旁树”作比较,以“古老的藤萝”作例子,说明花草树木的栽种与修剪符合中国画的审美观.(四)讲究近景远景的层次.巧妙运用花墙和廊子,使苏州园林显得层次多,景致深,景物不是一览无余地展现在游览者的面前,而是逐次展露,游览者可以领略到移步换景的乐趣,获得的审美享受也更为深长.最后,作者又从园林的细部着眼介绍苏州园林的图画般的美,即讲究每一个角落的构图美,门窗的图案美、雕镂美,园内建筑的色彩美等.这是对苏州园林的特征的再次强调.。

假山的组合在晚明至清代中叶的假山组合单元中,主要有绝壁及峰、峦、谷、涧、洞、路(蹬道)桥、平台、瀑布等,其组合方法大抵是临池一面建有绝壁,绝壁下设路(有的则以位置较低的石桥或石矶作陪衬),再转入谷中,由蹬道盘旋而上,经谷上架空的桥(石梁)至山顶。山顶上或设平台,或建小亭,以便休憩、远望。一般峰、峦的数量和位置,都是根据假山的形体、大小来决定的;而石洞只不过一二,常隐藏于山脚或山谷之中;少数在山上再设瀑布,经小涧而流至山下。但园中假山并不一定都具备这些单元,有的只是部分,如明代假山的主体,多半用土堆成,只是假山临水处的东麓或西麓建一小石洞。如苏州艺圃在山的西麓,南京瞻园在山的东麓。这种办法既可节省石料、人工,又可在山上栽植树木,以形成葱郁苍翠的山林之气,其景与真山无异。至于清末的假山,则形体多半低而平,在横的方向上,很少有高深的谷、涧以及较大的峰峦组合,仅在纵的方面,以若干蹬道构成大体近于水平状的层次。绝壁用太湖石叠砌的绝壁(石壁)是以临水的天然石灰岩山体为蓝本的,由于其受波浪的冲刷和水的侵蚀,会在表面形成若干洞、涡以及皱纹等,并会产生近似垂直的凹槽,其凸起的地方隆起如鼻隼状。大小不一的涡内,有时有洞,但洞则不一定在涡内。洞的形状极富变化,边缘几乎都为圆角,在大洞旁往往错列有一二小洞。环秀山庄的石壁,主要模仿太湖石涡洞相套的形状,涡中错杂着各种大小不一的洞穴,洞的边缘多数作圆角,石面比较光滑,显得自然贴切。该假山西南角的垂直状石壁作向外斜出的悬崖之势,堆砌时不是用横石从壁面作生硬挑出,而是将太湖石钩带而出,去承受上部的壁体。这样既自然,又耐久,浑然天成,而不像有的假山用花岗岩条石作悬梁挑出,再在条石上叠砌湖石,显得生硬造作。黄石和石灰岩一样,在自然风化过程中,岩面的石块会有大有小,也会有直有横有斜,互相错综,而且有会有进有出,参差错落。苏州耦园东部黄石假山的绝壁最能体现这种情形。其直削而下临于池,横直石块大小相间,凸凹错杂,似与真山无异。园林学家刘敦桢教授认为:“此处叠石气势雄伟峭拔,是全山最精彩的部分。”洞室一般设计在山体的核心部位,其大小须考虑到人体活动的范围,所以高度常在~米之间,洞室周围的面积以不小于~平方米为宜,如环秀山庄的假山石洞,其直径在3米左右,高约米。在设计洞室时,首先要考虑到壁体的坚固性,所以不论假山时代的早晚,一般多用横石叠砌为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通风、采光,所以一般在洞壁上,还设计若干小洞孔隙,有的则在洞壁上开较大的窗洞,以利用日照的散射与折射光线。采光的要求,应以即便是阴沉的白昼,也能借助由外透进来的散射光线,识别人形及其一般人的行为活动为好。洞顶的做法一般以长条石板覆盖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年代较为久远的假山,或一些深长的山洞。也有用“叠涩”(即用砖、石、木等材料作出层层向外或向内叠砌挑出或收进的形式)的方法,向内层层挑出,至中点再加粗长石条,并挂有小石如钟乳状的,如惠荫园水假山石洞,这类假山一般洞室较大。而清代乾嘉年间戈裕良所创造的“将大小石钩带联络如造环桥法”,采用发起拱的穹窿顶或拱顶的结构处理,则更合乎自然。一般洞顶的上部,就是登山后的山顶平台了,所以也必须考虑用必要的石块进行铺平,灌浆,再覆土,或花街铺地,并考虑一定的散水坡度,设计好散水孔。洞顶的结顶到山顶填充铺平石的厚度一般应在~米以上,否则峰洞过分接近山巅,会感到山体的单薄感和虚假感。山巅平台的外侧需要设计女儿墙,以起到具有保护性质的栏杆作用,同时它也是悬崖峭壁的山顶的收顶部分,所以应注意其起伏变化。洞室内外还必须设计有内、外的登山台阶,即蹬道,由洞内到山顶的楼梯式蹬道常设计成螺旋状,其高度大致与洞门的高度相等,一般设计得接近人体的高度,即在米左右,这样可起到使人感到需要稍微低头才能进出的心理反应的效果。蹬道用山石叠砌而成的蹬道是园林假山的主要形式之一,它能随地形的高低起伏、转折变化而变化。无论假山高低与否,其蹬道的起点两侧一般均用竖石,而且常常是一侧高大、另一侧低小,有时也常采用石块组合的方式,以产生对比的效果。竖石的体形轮廓以浑厚为佳,而忌单薄尖瘦;有时为了强调变化,也常采用斜石,给人以飘逸飞动之感。若盘山蹬道的内侧是高大的山体,则蹬道的外侧常设计成护山式石栏杆。蹬道的踏步一般选用条块状的自然山石,在传统的假山或整修中,也出现过太湖石假山蹬道采用青石、黄石假山蹬道采用花岗岩(俗称麻石)条石作踏步的情况。与假山蹬道相连的假山道路的路面一般以青砖仄砌为多,少数还采用花街铺地的形式,在路面点缀一些吉利图案,如“瓶生三戟”(“平升三级”)“百结图”、“百吉百利”,(亦称“中国结”)等。另一种则用乱石铺地或石片仄铺的形式,显得古朴自然,意趣无穷。在园林中还有一种与楼阁相结合的室外楼梯式的假山蹬道,这就是楼阁建筑与叠山艺术相结合的云梯假山。所谓云梯,就是人行其中,随蹬道盘旋而上,有脚踩云层,步入青云之感。所以其选用的石料多为灰白色的太湖石,以求神似。留园明瑟楼的“一梯云”假山的山墙上,有董其昌所书的“饱云”一额,正写出了云梯假山的高妙境界。《园冶》说:“阁皆四敞也,宜于山侧,坦而可上,更以登眺,何必梯之。”说明云梯假山一般均隐设于楼阁之侧,以免影响楼阁的正面观景,如留园冠云楼前的云梯设于楼的东侧,而网师园梯云室前的云梯假山则设于五峰书屋的山墙边,借此云梯,可登五峰书屋的二楼。谷两山间峭壁夹峙而曲折幽深、两端并有出口者称谷,古代名园称谷者如明代无锡的愚公谷、清代扬州的小盘谷等。在现存的假山作品中,以苏州环秀山庄假山中的谷最为典型,两侧削壁如悬崖,状如一线天,有峡谷气氛。苏州耦园的黄石假山有“邃谷”一景,其将假山分成了东、西两部分,中间的谷道宽仅1米左右,曲折幽静,刘敦桢教授认定为清初“涉园”遗构。涧谷中有水则称之为涧。著名者如无锡寄畅园内的假山中用黄石叠砌而成的“八音涧”,二泉细流在涧中宛转跌落,琮有声,如八音齐奏。苏州留园中部的池北与池西假山相接的折角处,设计成水涧,正如山水画中的“水口”,《绘事发微》中说:“夫水口者,两山相交,乱石重叠,水从窄峡中环绕湾转而泻,是为水口。”用黄石叠砌的水涧,显得壁立峭,如临危崖,涧中清流可鉴,因此上佳的假山,必定缩地有法,曲具画理。《园冶》云:“假山以水为妙,倘高阜处不能注水,理涧壑无水,似有深意。”这可能是假山中“旱园水做”的一种方法,所以象留园的西部假山有一条用黄石叠砌的山涧,从山顶盘纡曲折而下,直到山脚下的溪边,虽然此山涧无水,但亦能感到其意味深远,且如值大雨滂沱时,又具备泄水的功能。峦一般假山的结顶处,不是峰便是峦。《说文》云:“圆曰峦。”《园冶》说:“峦,山头高峻也,不可齐,亦不可笔架式。或高或低,随致乱掇,不排比为妙。”所以大型假山尤应注意结顶,做到重峦迭嶂,前后呼应,错落有致。一般园林中的土山均为峦之形式,如拙政园中部的东、西两岛。峰《说文》云:“尖曰峰。”一般一座假山只能有一个主峰,而且主峰要有高峻雄伟之势,其它的山峰则不能超过主峰,正如王维《山水诀》中所说的“主峰最宜高耸,客山须是奔趋”。以形成山峰的宾主之势。各峰、峦之间的向背俯仰必须彼此呼应,气脉相通,布置随宜,而忌香炉蜡烛、刀山剑树式的排列。假山的选石由于在有限的空间内,堆土为山难以塑造高耸、雄奇、变化多端的假山造型,所以造园者逐渐偏重于叠石为山,加上唐宋以后赏石、拜石、宴石的癖好成风,于是人们到处采访佳石,以供赏玩及叠山之用。由于爱好不同,要求各异,山石的品类也越来越多,并出现了专门的石谱,如北宋祖秀的《宣和石谱》、南宋杜绾的《云林石谱》、明代林有麟的《素园石谱》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山石都可以用来堆叠假山的,所以明代计成在《园冶》中特列选石一章,加以阐述。园林专家陈从周教授在分析了清末至民初的假山(陈氏称之为“同光体”假山)无佳构的原因后,在《叠山首重选石》一文中指出:“予尝谓同光体假山其尚有致命之丧,盖不重选石。选石者,叠山之首重事也。”因此凡是从事假山之业者,必先深谙石性。一般传统所选的假山石料多以层积岩为主,纵观江南地区的园林假山,尤以太湖石假山和黄石假山为多。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一走进我们的校园,令你最注意的就是我们校园里的假山。这座假山小巧玲珑,它是由大小不一的太湖顽石垒成。假山上刻着“凌云峰” 三个大字, 远远望去,怪石嶙绚,参次错落,挺拔峻秀,情趣宜人。假山顶上一柱黑色方石婷婷玉立,方柱底边,端座着一个袖珍小亭,几株不知名的花草将它团团围住,日光隔了浓密的花草照下来,亭院里便落下参差斑驳的阴影,蚂蚁迈着轻快的步伐忙碌着,蝴蝶和花儿翩翩起舞。假山中央有一条蜿蜒而下的水流,细水潺潺,轻轻落入池里吓跑了几尾正在玩耍的小鱼。走进细看,假山各部分的样子都不相同。或像一头静静蹲着的小象,或像一头在沙漠中踱步的骆驼,又似苍鹰展翅高飞,或有点狮身人面像的味道,有如狮子昂首挺立,……真是移步换景,随角度的不同而让人浮想连篇。假山周围,环绕着椭圆形的水池,池水清澈见底,池里荷花袅娜地开着的;睡莲下面是是脉脉的流水,遮住了玩耍的鱼儿,一条曲折的小石子路包围着水池,这是一条热闹的路,同学总爱在这里玩耍。假山四面,长着些杨柳和一些不知道名字的树,蓊蓊郁郁的。真水绕假山,假山映真水,这座假山真是给校园增添了许多情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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