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发表百科

澳洲红酒倾销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2:10:46

澳洲红酒倾销问题研究论文

因为澳洲进口葡萄酒销量占国内的比例比较大。国内葡萄酒产业协会按正常流程向商务部提出了对澳洲进口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申请。而商务部正常受理了。

为我们的国家鼓掌,澳大利亚作为农产品出口大国,酒产业、大麦、大豆等出口比例占了很高的一部分,而中国也从澳大利亚进口许多的东西,澳大利亚自欺欺人的以为中国离不开他,中国会迁就他,但自从澳大利亚方无理取闹征收中国不合理的关税以来,中国方面的行为可谓是打了澳方的脸,此次对澳红酒加收重税是对澳方的有力回应,这而对于澳方的红酒产业将会是一个不小的打击,澳方不合理的做法终将会自讨苦吃。

11月27日,商务部网站上面宣布,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这个消息一出,引来了澳大利亚方的反对。在27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外媒记者对此进行发问,为什么在澳大利亚红酒的反倾销调查还没有被完成之前就要先对澳大利亚红酒实行这样的相应的措施。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回应,这次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中国商务部已经发布公告,具体情况可以请对方向主管部门了解清楚情况。中方对于发展中澳关系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我们始终认为,一个健康稳定的中澳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共同利益。希望澳方多做有利于中澳互信与合作,符合中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事,为推动中澳关系重回正轨提供条件。

要知道,近期澳大利亚某些居心不良的人一再发表错误言论、做出错误行为来干涉中国内政,利用疫情搞政治手段,破坏、阻碍中方企业在澳发展等等,严重影响中澳关系,这样的错误言,严重地伤害了中国人民感情。赵立坚还强调说,中方并不愿意看到当前中澳关系面临的严重困难,但是造成这一局面是因为澳方的错误做法,澳方应该正视问题,理性客观看待两国关系,才能有利两国互信、促进两国合作。

中国的澳大利亚红酒增加重税,是因为澳大利亚的红酒在我国市场上有倾销行为,所以我国要抵制这种行为,保护本土产业,这是非常正常合理的行为,这有利于对本土葡萄酒行业的保护。

毕业论文反倾销问题研究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思路 中国虽然已加入了wto,从理论上说,不应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外国对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不会就此停手。在中国出口反倾销问题上,我们还任重道远。为了尽量减轻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外贸乃至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我国必须采取以下相应的对策思路: 1、出口企业要控制好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其标准是要使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同类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保持相近,尤其是要贴近出口国竞争产品的价格水平。一些集中供货的产品,国内厂家不多,如大型成套设备或类似产品,应当由行业协会或商会出面,实行价格协调,不应再打内战,要一致对外,不仅要保护本企业的利益,而且要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 2、建立反倾销调查的预警机制。利用现有驻外经商处的力量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要密切监视我国大宗出口产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外国反倾销政策的动向及时反馈给国内,使国内企业和商会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信息,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今后这一工作应加速推广,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受惠。 3、要控制好出口产品数量的增长速度,切忌某项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或成倍增长,不顾进口国市场容量以及进口国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如何。纵观过去发生在国外的反倾销案件,很多案件的发生都与中国产品出口过低,出口量过大有关。因此,出口企业加强自律,发展公平、有序的出口贸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国外的反倾销案件。 4、提高反倾销应诉率。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入世后,国内企业应改变旧的心态。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积极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为了使指导、帮助和协调更为有力,可以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6、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7、增强国际营销观念,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现有竞争战略及策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在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创汇率上下功夫,扩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 8、通过海外投资转移原产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一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或正在失去比较优势,可以转移到内地生产或国外生产。如果这种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外,就应当优先考虑转移到国外生产。通过改变原产地,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视线,或者转移到进口国生产,就地销售,绕过贸易壁垒。这是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经常采取的措施。 9、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10、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我国加入wto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利用wto成员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产品的出口。因此,我国产业界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PS:直接一点说会有贸易壁垒,比如配额等来进行进口数量限制,对中国贸易不利,一般不要让他们感觉有倾销的行为,就是价格不要太低,数量不要太大。明白了吧。

应诉策略就应该有举证意义.比如我方的成本.这个你应该自己找

Elder-brother Spring is a pure yemer, real man with ironblood. He's people's good brother and father's best 's steel industry was the larges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dustry. Minmetals Import and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statistics, last year, China's steel anti-dumping involving a total of 15 cases, involving billion yuan,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lor, clothing, footwear, lik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Prior to this, our country there is a lot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tax rebates, some countries believe that China steel product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hina's large market share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prices low and the dumping of steel products in China suspected heard. The first half of 2008, involving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ll-time high, which has a new investigation of 9 cases with final decisions have been made to 7, the anti-dumping cases last year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more ,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Mexico, Indonesi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iron and steel products for the anti-dumping cases. Taking a panoramic view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roducts, and more anti-dumping cases, the existence of the following three salient features, the following key to the Canadian oil and gas to China seamless pipe brief analysis of anti-dumping as an example: 1. The existence of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problem of non-uniform standards. Standard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s the fact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found, for dumping the fact that the WTO is by comparing the export price and normal price found that the export price is lower than the normal price dumping, "normal price" is The fact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of the decisive factors, but the "normal price" of that calib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statistics, the results are very different. WTO rules, the normal price is often used to describe conditions in the general trade export of similar products in domestic comparable sales prices, such as the product of the domestic prices under control, often to third-country export prices of similar products to confirm the normal price. As part of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not to recognize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and the dumping margin found on third-party countries often need to export prices, while the third-party countries to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how to determine the normal price There are also the standard problem of non-uniform. Such as: Canada Border Trade Department (CBSA) on February 7, 2008 China's exports to Canada of seamless oil casing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case the final decision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 dumping margin of 37% ~ 45%; subsidy of 2% to 7%, other non-respondent enterprises dumping margin was 91%; subsidies for 38 percent; China's steel association that the CBSA in the absence of data to support a third country, to use in February 2008 magazine published a K55, N80 price of normal price, project L80, P110 casing of high-grade steel prices, as a basis for unilateral presumed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calculation is not right. 2.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togeth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Statistics show that took place in 2008 involving the 9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5 the issue of anti-subsidy cases involving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have been closely together. International Iron and Steel of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January 8, the Leagu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arch group released a repor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government energy subsidies in China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exporter of steel. Reported that in 2007, the Chinese steel industry is about billion . dollars of subsidies since 2000, an increase of 3800%. In addition, the CBSA in the casing of our seamless final anti-dumping identified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China,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six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2% ~ 7% subsidy acts. I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the widespread dumping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and subsidies. In today's world trade, anti-dumping anti-subsidy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trade, therefore, for most countrie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dustry in violation of WTO provisions, the standard of double taxation. Such as: in the above-mentioned case, in Canada on a double standard there is the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CBSA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dumping rate of 37% ~ 45%; subsidy of 2% ~ 7 %,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non-dumping margin was 91%; 38 percent subsidy. This should cause ou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enterpris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imely respo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grams, organizations related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appeal and, when necessary, can be brought to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rbitration. 3. Anti-dumping cases is a complicated one, both sid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asted for a long time, huge amounts of money involved,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individual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s, guidance, steel enterprises to take measures jointly. The existing framework of WTO, only governments, anti-dump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herefore, a country's trade or industry to pass the Government to initiate anti-dumping procedures. Usually a country's products if it finds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practices, would be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star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f the export product under investigation to investigate a member of a member of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ctions taken to bring the matter before the WTO can be resolved at this time, exporters must pass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ould be able to take such action. In additi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usually last for one year to 15 months, lasted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anti-dumping often involves a number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the amount of up to several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Since 2008, China's steel industry experienced a number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f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anada, represented by the western countries on China's steel exports a wide rang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launched to reduce the domestic steel exports to China has caused great economic losses. While i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he issue of anti-dumping made it clear that countries in their own way but still the anti-dumping as a trade war with one of the main instruments of trade protectionism as the rise in the world, iron and steel anti-dumping cases have become worse.钢铁行业是我国被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五矿进出口商会统计,去年,我国涉及钢材的反倾销案件共15起,涉案金额亿元,钢铁行业与彩电、服装、鞋业一样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行业之一。此前,我国很多钢材产品存在着出口退税,部分国家认为中国钢材产品存在政府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我国钢材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出口价格低,对中国钢铁产品低价倾销的怀疑不绝于耳。2008年上半年,涉及我国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再创新历史新高,其中已经新立案调查的有9起,加上已经做出终裁决定的7起,反倾销案件比去年一年的总数量还多,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尼等多个国家都发生了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事件。纵观钢铁业产品的多起反倾销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下面重点以加拿大对中国无缝油气管反倾销为例简要剖析:1.反倾销案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倾销案件认定标准问题的关键是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对于倾销事实的认定世贸组织规定是通过对比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来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是倾销,“正常价格”是认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起决定性因素,但“正常价格”的认定因为统计口径不同,结果有很大差异。世贸组织规定,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由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上,常需要第三方国出口价格,而以那个第三方国家来认定倾销事实,如何确定正常价格上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BSA)于2008年2月7日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最终裁决,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中国钢管协会认为CBSA在没有第三国数据支持,引用2008年2月某一杂志刊载的K55、N80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推算L80、P110等高钢级套管的价格,单方面以此为依据推定存在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是不妥当的。2.反倾销案件与反补贴案件结合在一起,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统计显示,在2008年发生的9起涉及钢铁行业反倾销调查中,有5起涉及反补贴问题,反倾销案件已经和反补贴密切结合在一起。国际钢铁业存在对中国钢铁接受政府补贴的质疑。1月8日,美国制造联盟调查研究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大量的政府能源补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材生产和出口国。报告称,2007年,中国钢铁业补贴约为157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了3800%。此外,在CBSA在对我国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终裁中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的存在2%~7%补贴行为。在反倾销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国际上广泛存在倾销和补贴双重计算征税。当今世界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已经成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为保护本国产业多数国家违反WTO的规定,采取双重计算标准征税。如:在上述案件中,加拿大就存在着双重计算标准双重征税的问题,CBSA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此举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组织相关企业积极上诉,必要时,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仲裁解决。3.反倾销案件程序复杂,涉案双方信息不对称,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单个企业很难采取对策,需要政府服务、行业协会指导、钢企联合采取措施。现行世贸组织框架中,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通常一国要是认定它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会通过政府启动反倾销调查。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解决,此时,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此外,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持续一年至15个月,持续时间长,且反倾销常涉及行业内多个企业,金额高达数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钢铁业遭遇了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多种钢材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缩减了国内钢材的出口,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抬头,钢铁反倾销案有愈演愈烈之势。

澳洲留学研究生毕业论文

澳洲的研究生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授课型的,只要修够学分就可以毕业,最后没有大型的毕业论文,只是说每门课有小型的essay,第二种是研究型的,这个在毕业的时候是有一篇比较大的论文需要去做,并且只有顺利答辩之后才可以毕业的。希望可以帮到您。

澳大利亚的研究生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授课型的,只要修够学分就可以毕业,最后没有大型的毕业论文,只是说每门课有小型的essay,第二种是研究型的,这个在毕业的时候是有一篇比较大的论文需要去做,并且只有顺利答辩之后才可以毕业的,研究类的硕士也是为了以后攻读PHD做铺垫的,如果你以后想要继续读博士的话,建议申请研究类硕士而非授课类。

没听说过,毕业论文看你的选课,选研究类课就给写,一般的授课的话,每科有自己的报告和论文,2年时间加一起,可比毕业论文多了去了。。。关于GPA合格就可提前回国。。。这个不知道你从哪听的,反正我这里从来没有过PS:本科国立,硕士昆士兰 你说的是所有考试已经结束,但是毕业典礼在7月份,所以一时拿不到毕业证书对吧?但可以拿到成绩单和毕业证明,那就行了,可以先用这个申请留学归国证明先回国,如果不参加毕业典礼的话,一般4月份左右毕业证书就能出来,可以选择邮寄回国,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回答的好,请采纳~谢谢

澳洲研究生的论文整体相对于英国来说,不算太多。难度主要取决于学校的排名,专业是什么,是否需要各种数据处理,字数是否比较多,写作时间是否宽裕。如果论文方面实在有困难可以找专业的论文机构。

澳洲论文答辩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辩的时候,注意自己的礼节礼貌。然后就是自述的时候,声音要清晰和响亮。回答问题的时候,思考一定要快,尽可能去全面回答。

对于工科类的:答辩就一天,那天你把图啊什么的放在画板上,答辩老师会根据你的图来问你问题,不同的图不一样,但总体来说都会问一些专业课的知识,比如机械设计的,和理论的,如果有液压部分内容的话也会问,如果有电的部分内容的也会问,主要是先让你讲明白你做的东西的工作原理!!!然后是问你一些小部分的结构为什么要这么做的原因,导师还看说明书,里面的格式很主要,内容一般不会很仔细的看,主要是前面的综述,还有后面的结尾...其实答辩很简单的,一般都能过的...

首先答辩不要紧张,自然大方,在阐述自己的论文结构时要清晰,你可以事先准备一下。其次要熟悉自己的论文内容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术语,以防止答辩时被问到与论文有关的和相关的问题。

首先,一定要自己做好充分的准备,对PPT要非常熟悉,最好自己在下面多练习几次。其次,要准备几个问题自己做好回答,这样的话导师问到你,你才不会那么紧张。

酒店营销策略问题研究论文

《中国绿色饭店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摘 要:绿色饭店是当今饭店业发展的一个潮流,是一个新的饭店业发展模式。要想增强饭店的竞争力,在饭店业有一个长久的立足之地,就要标新立异,增强核心竞争力。绿色饭店就是这样一个尽最大可能节约能耗,使效益达到最大化,污染达到最小化的新型饭店。绿色饭店是未来饭店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中国的绿色饭店建设还不够完善,仍需要不断探索和发展。对中国绿色饭店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绿色饭店;可持续发展;综合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277-02

饭店业是旅游业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饭店业的竞争更是愈演愈烈。现在社会“绿色”成为了发展潮流。饭店业作为“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产业更要改头换面,顺应社会的发展。绿色饭店的创建不仅顺应社会的发展更是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的过程。但创建绿色饭店也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员大国实施起来更是难上加难。许多饭店为了谋求眼前利益,只做表面工作,饭店管理不彻底,没有产生实际效益,所以当前的任务就是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饭店。

一、绿色饭店的内涵

绿色饭店也就是“生态效益型饭店”,是指运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饭店进行绿色管理,倡导顾客绿色消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既保护生态环境又有益于顾客身体健康,从而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创建绿色饭店的意义

1.提升饭店的知名度。创建绿色饭店可以完善内部的管理设施,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下,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从而赢得消费者的支持,树立良好的饭店形象,赢得广泛的知名度。

2.提高竞争力。绿色饭店的实施会引进许多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还可以使饭店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使饭店在价格与其他饭店相同的情况下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从而增强了综合实力,提高饭店的竞争力。

3.提升经济效益。饭店通过先进管理手段,不仅获得了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而且节约能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减少废物排放,从而提高饭店产品质量,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中国绿色饭店的发展现状

绿色饭店在西方已经广为流传,大部分饭店已经实现了绿色化管理,但在中国“绿色饭店”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词汇,虽然大部分饭店已经认识到绿色管理的意义,但大多没有真正地实现“绿色”管理。绿色饭店在中国还将有一个长久的反战道路。

1.饭店外部环境及内部设施建设方面。目前中国绿色饭店仍处于探索阶段,首先在饭店的建造上就很难到达真正意义上的“绿色饭店”。在饭店的外部环境上没有凸显出“绿色”的主题,没有营造一个“绿色”的环境;在饭店外部建造及内部设施上由于考虑到价格的问题,许多饭店更愿意选择普通的材料,不会选择低碳建材,这极大地阻碍了绿色饭店在中国的推广。

2.一次性消耗品使用方面。现在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已经习惯了对一次性消耗品的使用,而且很多消费者认为自己消费了,就有权利使用,所以有很大一部分消耗品无法彻底地更换成可循环利用的产品。这就给回收再利用造成了很大困难,而且回收再利用的成本也是不容小视的。

3.相关措施管理落实不到位。一些饭店的管理措施很多但是很少真正落到实处,形式方式很多但只停留在表面上,饭店内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由于认识不到位,一些饭店只是表面上的绿色饭店,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4.员工缺乏相关知识培训。由于饭店没有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员工对绿色饭店的认识不够,导致员工常常忽视一些细节,绿色饭店也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5.消费者认识不充分。中国的消费者普遍认识度较低,大部分人的思想还是处于保守阶段。许多人认为花了钱,就应该尽可能的消费,不用白不用;这种思想导致消费者不但不节约甚至还浪费。大部分消费者也不赞同绿色消费,他们认为现在的消费不会对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不用改变现在的消费方式。这又给绿色饭店的实施带来了困难。

四、有效建设绿色饭店的措施

1.建造绿色环境氛围。首先,饭店的外部环境要突出“绿色”、“环保”的理念。饭店外部要大力实施美化绿化,用鲜花和绿树营造一个和饭店融为一体的怡人环境但不能破坏周围的环境;在饭店的建材上也可以使用低碳建材,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提高能效,减少石能源的使用。其次,在饭店内部建立各种绿色标志,让客人更深入地感到绿色氛围。可以在饭店的各个角落做一些绿色提示语,做一些创建绿色饭店的漫画手册,让游客感受到绿色氛围。再次,建立绿色客房。给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环保的住宿,客房里禁止使用带有污染的材料,床单被褥使用棉织品;客房禁止吸烟,饭店内部设立专门吸烟场所;每天打扫房间的时候,开门窗通风,减少空调的使用。最后,使用绿色食品。严格选用绿色原料、绿色蔬菜以及绿色环保型原料,在食品的储存到完成的整个过程都要保证安全、卫生、无污染,不向顾客提供国家保护动物的菜肴,向顾客宣传绿色食品。

2.使用绿色设施。真正的绿色饭店就要让顾客在饭店的每一个角落都感受到“绿色”。绿色饭店不仅要在大的设施上采用环保材料,而且要在小的环节上体现出节能环保。饭店可以用纸袋替代一切塑料袋的使用,从而较少污染;在走廊或客房内安置一些小型的绿色植物,不仅净化空气还会给客人带来好心情;用新型装置替换旧的设施设备,从而节约能源,例如采用节能灯,公共区域采用感应灯;使用感应电梯,在无人使用的时候电梯会自动减速,从而节约电;采用感应水龙头,卫生间采用感应冲水;尽可能多地使用太阳能供电供水;使用污染较小的无磷洗衣粉;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减少床单被罩的更换次数;改造厨房隔油装置,除去恶臭气味,隔绝环境污染;更新污水格筛装置,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果;减少一次性消耗品的使用,提倡客人自带;多使用可降解材料和可重复使用餐具。

3.对员工进行培训。绿色饭店的建立和实施离不开员工的积极配合,所以饭店要对员工进行适当培训教育,改变员工的意识和态度让员工有一种珍惜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组织员工进行对“绿色饭店”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让员工拥有保护环境、珍惜资源的认识。组织员工一起到各大“绿色饭店”进行参观学习,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让员工认识到创建绿色饭店的重要性并积极融入绿色饭店的创建中,向顾客宣传绿色饭店,倡导绿色消费,不断完善饭店的管理,使绿色饭店获得持续发展,从而加强绿色饭店的竞争优势。

4.提供绿色服务。饭店的内部人员对绿色饭店都应该有一个深度的认识,对绿色饭店的实施也有极高的热情,注意与客人交流积极向顾客宣传绿色饭店。在桌角或菜单上设置绿色小标志,倡导顾客绿色消费;主动向顾客推荐绿色、优质的肉类和蔬菜;劝客人适量点菜,吃多少点多少,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饭店的客房和餐厅内都要设置无烟区。在餐桌或客房放置顾客意见征询表,让客人写下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向顾客宣传绿色消费的好处,倡导顾客选用绿色产品。

5.品牌营销。目前许多消费者对绿色饭店还不是太了解,所以饭店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宣传绿色饭店,宣传绿色饭店的安全、健康、环保理念,可以提高饭店的知名度也可以招徕更多顾客。树立良好的饭店形象,让顾客感受到绿色饭店的重要性以及绿色饭店的优质服务。让顾客在消费后对绿色饭店产生信赖,从而赢得更广阔的市场。打造绿色饭店的品牌可以提高顾客对饭店的认识和肯定,提高顾客满意度,赢得顾客的尊敬与信赖,从而形成品牌忠诚,也有利于品牌的扩张与市场推广。

6.加强绿色消费观教育。只有让群众更深入地了解绿色饭店,认识到绿色饭店发展的必要性,才能更好地发展绿色饭店。绿色的消费观也将对中国的青少年产生深刻的意义。青少年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要让他们从小就接受绿色消费的教育,从而带动身边的人绿色消费。

7.政府积极引导。政府在宏观调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饭店是一个城市的窗口,绿色饭店是一种顺应时代潮流,无污染、高运转的新型饭店,政府应加强对绿色饭店的宣传,展示一个城市的魅力也向人们宣传了绿色消费的重要意义。而且政府也比较有力度,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非常高,有助于绿色饭店的推广。

8.引导顾客绿色消费。绿色饭店在中国才刚刚流行起来,顾客对绿色饭店认识不到位也是正常的。我们要通过一些宣传手册或者广告向顾客宣传绿色饭店的好处。向顾客表明绿色饭店不只是有助于饭店本身节约资源获得效益,更重要的是为顾客提供舒适的环境和健康、绿色的食品,为顾客提供超值的享受。饭店服务人员也要随时鼓励顾客合理消费,对表现突出的顾客给一些奖励,让顾客逐渐自觉地绿色消费。

参考文献:

[1] 黄秀微.创建绿色饭店存在的不足及解决方法探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4).

[2] 马悦.低碳经济视角下绿色饭店的现状及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25).

[3] 李娴.中国绿色酒店可持续发展探讨[J].资源与人居环境,2011,(8).

作者简介:王小妮(1992-),女,辽宁大连人,本科,从事旅游管理研究。

酒店业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我国酒店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机会。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酒店 市场营销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高等职业 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应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 社会实践 相结合的学习模式。这一实践教学的课程模式为酒店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为酒店管理专业的实践课程开拓新的思路。

关键词:酒店市场营销;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5-913X(2013)02-0140-01

酒店市场营销是酒店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主要目的是使学生了解酒店市场营销的基础知识,要求学生树立以顾客为导向的营销意识,能够具备进行酒店市场调研、市场环境分析、 营销策划 、产品设计、公关销售等岗位技能。从以往的教学过程来看,一方面,传统的课程模式过于呆板,不能起到培养专业酒店营销人员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缺乏校内实践,考试方式也以理论考核为主,实践教学不能被很好应用于教学当中,这直接导致了学生动手能力差。

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点是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应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这一实践教学的课程模式为酒店市场营销课程的教学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为酒店管理专业的实践课程开拓新的思路。

一、实践教学模式的应用

酒店市场营销这一课程打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将部分课堂搬到了校园“学府悠游咖啡厅”,教师在实训地点边教学边作为学生的营销技能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尽量模拟学生将来在酒店市场营销部的工作过程,让学生在学习中训练完成将来的工作任务。而学生边学习边实践,按真实的营销过程进行咖啡厅产品的营销工作,在真实的工作情境下进行学习。完成“素养与专业、知识与理念、能力与技术、培训与认证”功能于一体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

二、教学内容与实训合一

(一)教学内容的选取

课程组根据本课程的教学目标,结合学生在酒店的真实营销岗位(营销专员、营销部文员和营销经理)和 岗位职责 进行教学内容的选取。为缩短人才培养目标与学生就业岗位群认知要求的距离,还适当补充了职业资格标准要求,体现“学习即工作、工作即学习”的职业教育理念。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课程组把酒店市场营销的课程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在课程内容设计的过程中将酒店市场营销最重要的几个过程:商品市场调研→撰写 调研 报告 →找准目标市场→打造酒店产品→制定酒店产品价格→建立销售 渠道 与“学府悠游咖啡厅”的生产任务相结合,做到“做学合一、情境学习”。

(三)教学过程设计

根据以上的项目内容进行实践教学设计,笔者将选取项目四中的实践任务——咖啡厅酒店产品设计为例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学过程通过以下几个环节进行。

准备工作:把学生分组,准备纸、笔等。

第一,导入课程、提出任务——设计一个咖啡厅产品。根据上几节课完成的实践任务,我们进行了目标市场的定位——学校的师生及家属区业主。根据以上市场定位设计一款咖啡厅产品。要求:饮品+快餐食品,有可操作性。

第二,计划。根据前几节课收集到的市场调研信息制定产品设计计划,学生可以结合学校中午用餐的高峰期,或一些大型节日,先在充分考虑咖啡厅的具体情况下进行设计。

第三,决策。在以上几种计划中选取最优者,进行下一步的实施。

第四,实施。学生动手,完成任务。每组学生在掌握了所领任务后,在咖啡厅进行实际的操作,完成产品的设计。(学生大一时曾在咖啡厅实践,因此,有着较好的操作基础。)并在咖啡厅进行现场演示,解说产品性质、特征。

第五,控制。在学生现场演示的过程中,其他小组的同学以及教师进行监督和控制,把程序和职业礼仪中不规范的地方记下,在评估时提出。

第六,评价。各小组根据组员的表现进行小组内组员评价、小组互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表现进行针对性的点评、纠正、示范、再练习,最后进行考核与评分,作为单元测试纳入整个课程的考核体系之中。

三、教学效果评价

首先,教师在咖啡厅进行课内实践教学,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有机会、有能力去动手操作。动脑分析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状态转化为主动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教师在参与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准确定位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点,提升教师的实践操作能力。

其次,酒店市场营销是源于实践,又应用于实践,因此,学生的营销能力不是教出来而是训出来的。通过在咖啡厅的实践教学,提前感知市场营销工作的艰辛和产品设计的复杂,适应将来的酒店工作环境,让他们成为成功的酒店营销人。

第三,考核方式由原来的纸面考核,转化为过程性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同学、教师和消费者共同为学生的工作任务打分。

第四,学生接受的实践项目紧密结合咖啡厅相应产品的生产推销,以任务形式驱动学生完成专业学习。每个教学过程以特定的工作过程为对象,进行市场分析、调研、撰写调研报告、进行营销策划等,所有环节均围绕着真实业务开展,业务随市场不断变化而更新。经过学生实践课程设计的咖啡厅产品,成为了校园“学府悠游咖啡厅”的主打产品。

参考文献:

[1] 邓清南.酒店管理专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考[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2] 徐 燕.地方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7).

[3] 杨 昉.浅谈酒店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报,2012(5).

摘要:酒店业是我国最早对外开放的行业之一,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我国酒店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机会。酒店的酒店营销是为了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为使酒店盈利而进行的一系列经营、销售活动,营销的核心是满足客人的合理要求,最终的目的是为酒店盈利,尤其是经济型酒店。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型酒店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同行管理者以及其他酒店的市场营销有一定参考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经济型酒店;市场营销;问题;对策

前言

市场营销是酒店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即酒店从满足消费者需求出发,综合运用各种科学的市场经营手段,把商品和服务整体地销售给消费者。对于酒店尤其是经济型酒店而言,市场营销是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研究宾客的需要来促进酒店客源的增长,开发潜在的市场,进而增进酒店的收益。

本文将以经济型酒店为例,来探讨市场营销在我国酒店业中所起的作用,并分析其现状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经济型酒店的特点分析

(一)管理结构:精简高效。

经济型酒店奉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调“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对人员进行优化配置,如四星级、五星级酒店设有副职,管理阶层有6个,而经济型酒店则为1:,这样,既简化了组织结构又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这也是经济型酒店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一个创新:即在这个劳动力资源密集型的产业通过缩减人力进行机构精简,同时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来进行人才招聘。

(二)经营模式:成本节约,性价比高,适用连锁经营。

所谓高质量低成本指:在酒店业发展成熟的国家,经济型酒店只是投资标准和设施配套少而已,在必备项目和基本服务上,它与高档酒店的水平应是一致的,其基本的管理服务质量不能下降。经济型酒店房价不高,但干净、舒适、安全、实惠,以优惠的房价和优质的服务为最大卖点。一般采取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形式实现品牌延伸,各连锁店之间统一品牌形象、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物资配送、统一市场推广。

二、我国经济型酒店在营销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市场细分不完全。

由于起步晚,很多酒店对目标市场的划分不够细,导致了市场重叠。根据国外的发展 经验 ,经济型酒店有三类档次:有限服务酒店、经济酒店和廉价酒店。有限服务酒店属于高档次,经济酒店属中档,廉价酒店则属于最低档次。这三种层次的酒店价格相差很大,硬件设施的差距也很大,有限服务酒店的客房硬件设施不亚于四五星级宾馆,而一些廉价酒店的客房设施比较简陋。但是在目前中国市场上还没有出现非常清晰的产品层次的划分。

(二)缺乏专业的营销人才。

经验证明,经济型酒店比较适合连锁经营。但是,国内酒店学校的培养体系几乎都是围绕单体酒店的运营和管理来展开的,因此,具有连锁酒店 管理知识 与技能的人才极为缺乏。国有酒店经营者的选拔机制不完善使经济型酒店职业经理人缺乏产生的土壤,很少有既精通连锁经营又掌握酒店管理的人才,此外,中国以往的酒店人才是按照高星级酒店的服务规范和特性培养出来的,无法适应经济型酒店一人多岗,一职全能的技能要求。

(三)市场营销手段缺乏,销售预定网络不全。

与国外品牌相比,国内的经济型酒店品牌缺乏市场营销的意识和手段。很多经济型酒店知名度低,品牌形象构建不成功。由于资金、经营者素质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更多的酒店处在自我摸索阶段。大多数酒店仍没有重视市场区分和特色产品的开发,依旧用大众化的产品面对广大市场。另外,除了锦江之星、毛家快捷等少数几家酒店连锁建设了独立销售预定网络和电话中心,其他很多酒店都主要依靠专业的订房中心和旅行社来销售客房。即使有预定网络,其技术和效率也不高。

三、我国经济型酒店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一)转变营销观念,创新营销模式。

1.内部营销,全员参与。

酒店内部营销就是饭店内部全员促销,这是酒店营销的继续和延伸,是节约营销成本的最好形式。一方面内部促销是面向已经入住的客人或老顾客进行的促销,稳住已有的顾客就是稳住已有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内部促销不需要专职人员,与外部促销活动相比既容易又方便。从总经理到服务员,从前台到后台,人人都可参与,酒店全员都是义务推销员。只要把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再适当地掌握一些 方法 和技巧,酒店就会形成强大的内部推销力量。

2.关系营销,感动顾客。

酒店关系营销的目的在于提高常客的忠诚度、巩固市场份额。酒店关系营销中常用的手段有:常客优惠、以快速办理登记和结帐、记录常客以往信息提供个性化的住店服务。一次个性化服务的经历会给客人留下深刻的印象。酒店定期与选定顾客接触,了解他们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会使他们认为酒店是自己关系网中的一员,有亲近感,在他们需要到酒店消费时会下意识地首选该酒店。

(二) 进行合理的酒店营销策略组合。

美国市场营销学家麦卡锡教授把市场营销要素归纳为四大类:一是产品(product),二是价格(price ),三是分销(place ),四是促销((promotion ),主要研究如何扩大市场。因为这四个要素英文字第一字母都是P,故简称为4P。

1.产品策略。

经济型酒店在中国快速扩张,同质化竞争非常严重,市场细分是必然趋势。以产品差异化为动力的经济型酒店的专营化发展可以避免同质化带来的恶性价格竞争,并且将不同消费者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从而形成细化的专业市场,使得经济型酒店产品形态更加丰富,市场竞争规范有序。虽然经济型酒店提供的是有限服务,但这并不意味其产品是简单或简陋的,经济型酒店需要对目标市场再进行细化,确定自己酒店的目标顾客是商务客还是旅游观光客等,针对自己的主要目标顾客群,分析其心理,认真研究其消费需求,为其提供最适合的产品与服务。

2.定价策略。

经济型酒店既不能单纯强调创利而忽视市场和竞争形势,又不能为追求市场份额而陷入价格战。价格策略是经济型酒店重要的营销策略之一,酒店需要以成本为基础,按照季节为各个细分市场制定灵活的、层次不同的价格,以最终达到营销目标。

3.营销渠道策略。

网络是一个很好的信息平台,它加快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酒店通过互联网宣传企业形象,更快捷、清晰、全面、互动,使酒店服务变得有形化。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把酒店设施设备、内部的环境装修,还有各种特色服务,都在互联网上非常动态的表现出来。客人可以更快的了解酒店,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里得到视觉上、形象化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何永祺. 张传忠.市场营销学[M].东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3, 278-283。

[2]黄浏英. 饭店营销新理念:差异化营销. 商业经济与管理[J],2007,(1)。

[3]石通和.试析经济型酒店降低成本的途径[J].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5)。

[4]周莉. 浅谈经济型酒店的发展机会和经营模式[J]. 科教文汇,2008(12)。

[5]张卫红.经济型酒店竞争策略―以毛家酒店连锁为例[J].商场现代化,2008(9):12。

[6]张慧. 经济型酒店竞争策略选择[J]. 商业现代化,2005(1)。

酒店在明确定位原则和推出营销战略以后,还要坚持对营销效果进行实时跟踪和测评,对影响营销效果的因素进行分析,迅速消除不利影响。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酒店市场营销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酒店市场营销的相关论文篇一

《浅析如何做好会议酒店市场营销策略》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议酒店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因为发展时间较短等原因,仍然在其市场营销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对于定位准确的目标市场把握不准、缺乏足够的宣传与销售力度、品牌意识以及营销观念不足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议酒店的发展,因此,要准确定位会议酒店的市场目标,大胆创新,采取网络营销或者是促销等营销手段,促进会议酒店的发展。

【关键词】会议酒店;市场营销;策略

随着设计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酒店已经发展成为吸引客源的一种重要类型,但是,与其他类型酒店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会议酒店的具体营销过程还不是非常的完善,仍旧存在诸多问题。所以,对会议酒店市场营销策略进行分析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会议酒店在市场营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市场目标的定位不清楚

当前,绝大多数酒店在营销领域内强调自身是会议类型的酒店,其目的显然是想在会议市场领域内赚取利润,但是在涉及到具体的发展理念上仍旧比较模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部分会议类型的酒店只是对以前设备进行简单改造后就承接各种会议活动的,因此在对硬件设施进行相关匹配以及进行内部人员的相关安排方面不能非常清晰;二是市场情况变化迅速,多元化需求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会议酒店选择专业化发展方向还是选择多元化发展方向还没法确定,这反映出了新兴的会议酒店在选择具体的饭店类型方面还需要近一步完善,还需要近一步对细节做出规范。

2.缺乏足够的宣传与销售力度

从目前情况来看,会议酒店对公众产生影响的宣传非常少,甚至缺少一般类型的宣传,这就直接限制了会议酒店在客源方面的增长。如上海等地的巨大多数会议酒店甚至没有针对会展类型的商务活动进行必要的宣传,其营销一般是把大众消费群体作为主要的目的,而忽略了会展商务类型的顾客的要求,在这营销理念上是存在直接错误的。

3.缺乏品牌营销观念以及品牌意识

可以说,品牌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企业有意识的维护和经营,在企业形成自己所有的品牌时,企业也就具备了在市场竞争中最有力的竞争力。当前,会议酒店在品牌构建方面存在着巨大问题,如人员素质高低不等,没有品牌意识以及营销品牌的科学理念。此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贯彻执行也造成了会议酒店普遍存在的短期性的经济行为,也进而造成了各种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出现。

二、做好会议酒店市场营销的策略

1.清晰定位市场目标

在酒店的发展过程中,要想获得长久发展,就必须对市场目标进行清晰的定位。一是清晰定位酒店性质,确定是做商务型酒店、旅游度假型酒店还是会议型酒店。酒店性质的选择需要从实际的市场情况出发,可以这样说,并不是每一家酒店都能够做会议酒店。在会议酒店的发展中,先天区位优势不容忽视。在部分旅游城市中,因为没有巨大数量的客源作支撑,酒店就不适合选择专业性会议酒店的发展方向,而应该把会议接待当成酒店发展的一个部分,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避免了建设上的浪费;二是清晰定位酒店产品。酒店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积极推出政治性、商务型、会展以及论坛等多种类型的会议服务,以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要求。

2.采取网络营销方式

酒店采取网络营销的方式,就是建立目的明确的营销类型的网站,把酒店所采取的具体营销策略通过网站这种形式进行推行,达到增强同其它网站和用户间联系的目的,从而成功的开拓出网络营销途径,实现酒店收入的增加。首先要做好网站的设计工作,一要做到方便登陆者操作和页面美观;二是要保证执行具有灵活性以及透明度的定价,以消除人们对于酒店入住价格方面的疑虑。此外,网络上挂出的价格很容易被同行业的竞争所冲击,因此要及时根据情况来对网上的客房价格做出调整。

3.多样化的促销形式

(1)电子邮件。酒店可以经由各种各样的方式获取巨大数量的客户EMAIL信息,但是这些酒店邮件投递的指向者可能并不需要酒店服务,而且很容易使这些潜在顾客产生厌烦感。因此,酒店负责电子邮件投放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仔细挑选所有的客户资料,提高电子邮件投放效率。

(2)专业的销售网。在一般情况下,进入酒店销售网站的人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订房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销售网将会极大的吸引客户去选择。

(3)公共黄页。较为知名的门户网站如雅虎、搜狐等,为公众提供一种免费的网站查询服务,在客户输入自己想要查询的内容后会反馈出符合条件的检索内容,这种情况下就要求酒店的网址一定要有着较为明确的查询性,避免被掩埋的众多的酒店网址中。

当前,我国会议酒店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但是仍然在其市场营销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定位目标市场不清晰、缺乏足够的宣传与销售力度、品牌意识以及营销观念不足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议酒店的未来发展,因此,准确定位会议酒店的市场目标,大胆创新,采取网络营销或者是促销等营销手段,是会议酒店未来发展的出路所在。

参考文献:

[1]程露悬.论广州新会展中心的形成对广州酒店业的影响.旅游学刊.2010(02)

[2]刘敏.澳大利亚会议酒店发展经验及启示.商业时代.2008(14)

[3]张卓青.会议酒店的营销特征及策略研究.企业参考.2008(08)

[4]凌强,石长波.饭店会议经营对策的思考.商业研究.2009(17)

酒店市场营销的相关论文篇二

《浅议酒店常用的市场营销方法和技巧》

【摘要】酒店业作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首,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国际接轨最早、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目前,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酒店业的竞争日益加大,因此营销在酒店业中的运用就显得更加重要。本文探讨了几种常用的酒店市场营销方法,以期我国的酒店行业能够恰当的运用,增强酒店经营过程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酒店竞争市场营销方法技巧

一、中国酒店的现状和面临的竞争压力

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酒店市场是供不应求,到90年代供求开始基本平衡,到了21世纪中国酒店的市场转向了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酒店业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在全国12776家星级饭店中,除停业的881家饭店外,其中有一星级146家、二星级2922家、三星级5735家、四星级2370家、五星级722家。随着国际品牌高端连锁酒店将中国列为重点发展区域,如洲际、温德姆、万豪等均加大在华投资,整个酒店市场被各种价位各种类型的酒店瓜分。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大力开发酒店客源,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就需要我们运用合适的市场营销方法和技巧。

二、常用的酒店市场营销方法

1、整体营销法

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菲利普・科特勒首次提出整体营销观的理论。他认为,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应包括构成其内部、外部环境的所有重要行为者,即包括供应商、分销商、最终顾客、职员、财务公司、政府、同盟者、竞争者、新闻传媒和一般大众,核心思想是“合作”。就是企业把各独立的营销工作综合成一个整体,以产生协同效应,用一个声音来说话,说给你想让他听的人。

整体营销也被称为“全员营销”,因为它需要企业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密切的配合。要把整体市场营销观念渗透到组织结构中去,不但市场营销人员要有整体营销观念,而且从事生产、财务、人事工作的人员也要有整体营销观念,为扩大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而竭尽全力。酒店所倡导的整体营销意识就是要让每一名员工懂得,自己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酒店的形象、声誉和生命,人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在促销酒店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有意识地针对顾客需求,推销酒店的产品和服务,通过顾客满意来实现最佳的销售效果。

2、机会营销法

(1)机会营销的含义。所谓机会营销就是寻求那些能给企业的营销活动带来重要意义,并且和企业营销目的相吻合的各种机会进行的营销活动。企业要抓住外部市场环境中有利的短期时机,开展有利于产品发展的营销活动,从而创造出不凡成果的市场策略。机会营销比事件营销更宽泛,机会可以是一个事件、一个节日、一个热点话题、一个市场变化等等。

(2)机会营销在酒店中的运用。一是寻找已经存在的营销机会。即从被人们忽略或丢弃的但仍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中寻找合适的营销机会。比如从酒店市场供需缺口中寻找营销机会、从酒店市场细分中寻求营销机会、从酒店产品和服务缺陷中寻求营销机会和从酒店竞争对手的弱点中寻求营销机会等。在寻找已存在的市场营销机会方面,万豪是当中的杰出代表。几乎在酒店的每一个细分市场,都有万豪品牌的身影,他们一方面拥有不同的价格和细分服务,另一方面却保持着同样的品质和亲和力,都是各自细分市场的领导者。从某种角度来说,万豪就像是酒店业中的“宝洁”,只要有市场机会,就会一直努力地建设和延伸新的子品牌,这也反映了万豪集团的企业文化――竭尽全力发现目标客户的需求,然后尽力去满足他们。一旦现有品牌不能支撑起这些业务,万豪就会立马建设一个新的品牌出来。

二是创造新的营销机会。创造新的营销机会最重要的就是能对所处的营销环境发生的变化做出敏捷的反应,善于从许多平常事物中发现机会,善于利用各种条件进行营销,开发新产品,满足顾客新需求。比如从酒店市场发展趋势中创造营销机会、从目前社会时代潮流中创造营销机会、用各种社会实践创造营销机会和利用酒店营销手段创造营销机会等。世界并不缺少机会,只是缺少发现机会的眼睛。对于酒店管理者来说,就要寻找一切可能的机会来赢取酒店的生存之道。

3、文化营销法

文化营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利用各种文化力量进行的营销活动。具体来讲是指企业有意识地通过发现、甄别、培养或创造某种核心价值观念来达成企业经营目标的一种营销方法。即在酒店营销活动中主动进行企业文化渗透,提高酒店文化含量,营造一种特色文化氛围,以文化作为与顾客及社会公众沟通的媒介,构建一种全新的利益共同体关系。酒店文化营销既包括浅层次的构思、设计、造型、装潢、包装、商标、款式,又包含对营销活动的价值评判、审美评判和道德评判。

创建主题酒店就是一种文化营销方式,对于酒店本身来说,主题建设是我们应对竞争的必由之路。全国很多酒店都在建造主题文化酒店,将主题文化融入到整个酒店的软硬件建设中,从酒店的内外部环境布局、整体房屋造型、室内装修、内部书画装饰、客房家具灯具、员工服装用品、餐饮文化、酒店各种娱乐项目等各个方面来共同体现酒店文化的精髓,并将其始终贯穿到整个酒店的服务项目和整体的氛围之中。使得在一床一铺、一窗一景、一诗一画、一餐一饮等多功能服务方面,每一个细微之处,都能看得到酒店特定的文化符号,都能让顾客感受到酒店文化的内涵和灵魂。比如青城山的鹤翔山庄,就是一个以道教文化为主题的主题文化酒店,道家文化是都江堰青城山最具影响力的地域文化,是世界文化遗产,是四川甚至是中国的文化名片,鹤翔山庄选择道家文化作为发展之路,就形成了山庄经营上在天时、地利、人和三方面的有机结合和良好效果。

4、服务营销法

服务营销就是以满足顾客需求为目标,运用市场营销学基本原理,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确定目标顾客群,通过为顾客提供最优的服务来提高顾客满意度、创造忠诚顾客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持续增长的营销活动。在以往传统的营销方式下,顾客购买了某种产品或服务,也就意味着一庄交易的完成,虽然有时候它也有产品售后服务,但主要是解决产品售后维修的职能。但从服务营销角度来理解,顾客购买了某种产品或服务,意味着销售工作的开始,而决不是结束,企业所关心的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的成功售出,而更注重的是消费者在享受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的感受,它包括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和售后服务。酒店是一个服务性的行业,给顾客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给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是其制胜的法宝。巴黎希尔顿饭店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位来自美国的女士在酒店预订了一个豪华套房,刚抵达酒店后就出门了。细心的酒店经理发现这位女士无论是身上穿的衣服、手上拎的皮包还是头上戴的发卡都是大红色。等女士刚一出门,他就命令客房服务员重新布置整个房间。等这位女士回来后发现,她所住的套间从地毯、壁毯到灯罩、床罩甚至沙发、窗帘等全部都换成了大红色,与自己身上穿戴的颜色完全一样。这位女士非常高兴,当即写了张支票,付了1万美元的“小费”。

目前酒店消费者的消费经验愈加丰富,更加注重个性化消费,消费者的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也随之增强,他们从单一追求物质生活的满足,逐渐走向追求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面的满意,酒店业进入了一个顾客选择和挑剔的时代。面对新的顾客需求、新的宏观和微观市场环境,中国酒店业势必会掀起新一轮的服务革命浪潮。服务营销符合社会发展、消费提高的需要,是酒店业竞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在酒店经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实行服务营销,培养更多回头客,乃至形成忠诚顾客,是酒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5、关系营销法

关系营销适用于第三产业,对于酒店业而言,关系营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营销方法。关系营销的核心是建立良好的顾客关系,使顾客对某个企业或某一品牌保持高度忠诚。关系营销理论认为,建立和谐的宾主关系,最主要的就是企业与顾客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彼此忠诚的关系。它强调的是一方面要争取顾客、创造市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维护和巩固已有的关系,因为根据“二八原则”,企业利润的80%是由20%的忠诚顾客提供的,而开发一位新顾客的成本是维护一位老顾客成本的八倍。

如现在很多酒店都有顾客资料数据库、顾客关系管理系统、会员卡制度、顾客俱乐部,对重要顾客设立专门的关系经理等,这些都是关系营销的体现。电脑的网络化将酒店、代理商和客户联系在一起,酒店可以用电脑建立数字化神经系统,通过数据库保存顾客信息,把搜集顾客需求信息的触角分布到酒店中每一个可能与顾客发生接触的地方,并将这些信息存入顾客资料库,以便对顾客进行直接邮寄、电话营销和其他回访活动。如洲际酒店集团的优悦会、希尔顿的荣誉客会、凯悦金护照、香格里拉贵宾金环等。

6、绿色营销法

绿色营销就是将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等观念融于企业的营销过程中,企业在制定营销活动策略时,把消费者需求、企业利益和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创建“绿色饭店”是绿色营销法在酒店中的最直接体现。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21世纪酒店业发展的必然趋势。2006年国家旅游局推出了绿色旅游饭店标准,这是在1987年推出的星级饭店评定标准的基础上的又一次发展。它的实质就是一方面为顾客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高品质的产品,另一方面在酒店经营过程中节约能源、减少排放、预防环境污染。开发绿色产品,是酒店业在实施绿色营销过程中最重要的体现。

三、结语

酒店只有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更新营销观念,全方位、多触角地运用多种营销策略,才能提高竞争力。而不论是传统营销方法还是现代营销技巧,只有结合酒店自身特点,恰当选用,才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2014年中国酒店行业现状研究分析与市场前景预测报告[R].中国行业报告网,2014.

[2]浅析几种常用的市场营销方法[J].造纸信息,2011(2).

[3]石含英:以整体营销观念和策略取胜[J].经营管理者,1994(12).

[4]安茂成:主题酒店文化营销[EB/OL].

[5]金华:浅谈酒店营销方法与手段[J].科技资讯,2007(14).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