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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观国内外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1:44:30

婚姻观国内外研究论文

《傲慢与偏见》这部作品,在国内外一直都有研究。在女性相关方面,都有不同主题的分析和切入。在国内,陈艳玲和刘利坤研究了奥斯丁小说中的女性意识(2007, 03)。2008年江西蓝天学院的熊燕飞对《傲慢与偏见》的小题材创作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 宋葳、姜炼(燕山大学外国语学院)在2009年研究了《傲慢与偏见》中女性主义的体现。简·奥斯汀作品的艺术魅力不仅以小见大,以细见广,更是以朴实、幽默的语言将日常平凡生活中平凡人物的生活描绘的有声有色。英国著名文学家和评论家基布尔(T.T.Kebble)说“简•奥斯汀是一位喜剧艺术家”,并认为她“在纯粹喜剧艺术方面仅次于莎士比亚”。英国十九世纪著名史学家、诗人和政论家托马斯•马科莱(Thomas Macauley)称她为“写散文的莎士比亚”。毛姆说:“我相信,广大的读者已经认定《傲慢与偏见》是奥斯汀的杰作,我认为他们的评价是很中肯的。使一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不是评论家们的交口赞誉、教授们的阐述研究、用作学校里的教科书,而是使一代又一代的众多读者在阅读这部作品中得到的愉悦,受到启迪,深受教益。我个人认为,《傲慢与偏见》总体来说,是所有小说中最令人满意的一部作品。”毛姆的这一看法不仅代表了学者专家们的权威评价,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广大读者的一致心声。这篇论文试图从女性主义角度解读《傲慢与偏见》并赋予其新的观点。同时也试图通过对《傲慢与偏见》的主人公伊丽莎白的生活观的分析,揭示现代女性对待生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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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婚姻观差异论文研究内容

中国的传统婚姻观,一般都讲百年好合,一定终身。中国人在婚恋上具有传统观念,讲求门当户对,西方则更注重情感层面的随心所欲;中国人婚姻一旦出现裂缝,双方仍会尽力修补努力挽回,西方则认为爱情逝去便爽快分手;中国人不擅长情感表达,相对含蓄。西方人的婚姻观与中国人的婚姻观有着极大的不同。因为他们认为:婚姻纯属个人私事,任何人不能干涉 ;同时婚姻不属于道德问题。一个人有权选择和他她最喜欢的人生活在一起,一旦发现现有的婚姻是一个错 误,他/她有权作第二次选择。如果夫妇一方爱上了第三者,任何一方都不会受谴责。在他们看来:强迫两个,不相爱的人生活在一起是残忍的。美国民众把婚外情视为最不道德的事似乎有点令人意外,因为长期以来美国人给人留下的印象是在性上很开放。的确,美国人对性是很开放、也较少有什么处女情节。但美国人在性关系上有个分水岭。也就是未婚男女如何恋、怎么来没多少人在乎。美国少男少女换朋友也很痛快,就如同换衣服一样简单。这就是中美婚姻的不同和差异。

中美之间的婚姻观差异比较大,从择偶标准、结婚目的、夫妻相处模式到离婚态度都不一样。

择偶标准

在中国,人们在择偶的选择上分为以下几大类:一、以爱情为前提。这类人寻找结婚对象时在意两人之间的爱情关系,只愿意和有感情的人结婚。二、以条件合适为前提。这类人更注重结婚之后的生活质量,毕竟没有面包的爱情很凄凉。可是要寻找条件合适,就得把爱情往后排,所以这些人虽然也会走进婚姻,但婚姻中并不一定有爱情。而美国人结婚往往看重的只有爱情,他们认为只有相爱的人才会组成家庭。这样看来,中国人的婚姻更加注重实际,美国人的婚姻更加尊崇内心与感情。

结婚目的

不少年轻人都经历过催婚这一关,这意味着在绝大多数中国人心中认为结婚是必须要做的事,而且婚后往往伴随着养育孩子。而美国人没有强烈的在二十多岁就要结婚的观念,而且美国家庭虽然孩子很多,但孩子并不是每个家庭的必需品。

夫妻相处模式

夫妻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婚后本应平等相待。可是因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中国很多家庭依然是男主外,女主内。为了平衡家庭与工作,很多女性辞职在家,照顾一家老小,很少有男性在家做全职丈夫。美国在男女两性上更加平衡,这一点从美国有很多全职丈夫就可以看出来,他们认为只要能平衡工作与生活,无论谁照顾家庭都没什么区别。

离婚态度

虽然大家都希望婚姻生活美满幸福,但事事并不能如人所愿。很多婚姻中途过不下去的夫妻走到了离婚边缘。在中国,离婚比较麻烦,因为要担心两个家庭和孩子,很多人为了这些外在因素会选择忍耐继续过下去。而美国人的家庭观念比较单薄,离婚时的负担不大,所以离婚也比较轻松。

虽然两国的婚姻观念有很大差别,但毕竟国情不同,人际关系也不一样,所以也不用对谁心生向往。只要用心经营,大家一定会有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

中美婚姻观差异主要源于其经济方式,生存环境,社会价值观,宗教信仰,及人文心态的不同:1.经济方式不同:中国文化根治植于农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在农业经济中,体力健壮的男性成为劳动的主体,经济基础决定男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男性是家庭的支柱,女性的劳动可有可无,可以忽略不计,久而久之形成了阴性崇拜现象,而封建小农经济在中国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思想残余仍世世代代影响着人们的行为,直至今日,男性仍在中国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女人体格较为健壮,不存在男女劳动性别上太大的差异,再加上建国历史短,没有封建残余的影响,较早进行工业革命,男女经济地位差别不大。2.生存环境的不同:从地理环境上看,古代中国地处半封建状态的大陆地域,较为封闭的地理形态形成了人们较为封闭的思想,再加上统治者的专制和愚民政策,使儒家思想一枝独秀,而极少与西方交流。而美国两边濒临海洋,便利的海运为早期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提供了条件。而且,美国作为一个年轻的国家,独立性和开拓性较强,积极与其他国家交流,主流思想在各种思想碰撞中迅速发展。3.社会价值观不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的过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弦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是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的。《新结婚时代》里有这样一句话:在中国,嫁给一个人就是嫁给了他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传统婚姻观念的精髓,家庭第一,个人幸福微不足道。在这个伟大传统观念影响下,千百年来,无数的相爱之人放弃了终身的爱情和幸福,并因此得到心灵的平静和自慰。而对于集体而言,小家庭自然要让位于集体。自古就有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

中国应美国婚姻观的差异,就是中国人觉得结婚就得必须有仪式,就是得办一个酒席什么的,然后美国的话就会觉得一些好友,然后特别亲近的人在一起办婚礼,见证他们的幸福就是最好的。

国外对于婚姻法的研究论文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国外研究婚姻法的作者及其著作:哈德威克婚姻法1753 年由英国上议院大法官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约克领导制定,这是英国议会针对“秘密婚姻”第一个成功颁布的法案,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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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婚姻观研究报告论文摘要

这方面我不太懂,不过一位日本女作家酒井顺子在2003年出版的一本《败犬的远吠》应该可以帮你取得不少关于这方面的资料。

文/李小落   图/花瓣网

6月6日林志玲宣布结婚,男方为日本男子组合EXILE成员AKIRA。此消息一出,即刻霸占各大媒体头条,各大媒体平台也一度陷入奔溃的边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志玲姐姐大家都很熟悉了,头顶着“台湾第一美女”的光环踏入娱乐圈,事业发展的顺风顺水,但最受大家关注的还是她的感情状态。

和言承旭情缠多年、绯闻不断,就在大家都等着他俩复合的时候曝出了婚讯,作为曾经一度的国民女神,很多男人哀嚎着要把汽车导航的语音换成郭德纲的,也有人感慨,林志玲你终于嫁人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林志玲晚婚,到身边很多女性对是否走入婚姻的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当下女性的婚姻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现代女性在拯救自我、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与男人相比,已经走得更远。

图/花瓣网

新时代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让她们在追求感情的道路上,更加看重婚姻的质量,越来越在意自己在婚姻里的真实感受。婚姻观的改变是体现在不同年龄段的女性对待婚姻的表现上。

身边的75后女性 想离婚不敢离婚

一.【为了孩子 不能离】

在我身边有这样的女性,小孩尚在刚刚成年或者未成年的阶段,对于她来讲,小孩的身心成长很重要,是放在第一位的,是大于自身感受的。

她注重家庭的观念,即使婚姻里已经没有了爱情,只有责任在维系着,这就造成了她在自我权利的追求上选择了漠视,在貌合神离的婚姻里,她选择了委屈求全。

图/花瓣网

在她看来,在婚姻里幸不幸福的都没有那么重要,重要的是能够维护一种表面上的圆满,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二.【离婚不光彩】

对于一个女人的价值,社会习惯性的用婚姻的状态来评判,造就了女性的一种错觉: 离婚是不光彩的,女人一旦离了婚,就成了“二手货”,在婚恋市场上就贬了值,会失去了主动权。 所以很多女性即使身在不幸福的婚姻里也会选择逆来顺受,不敢离婚。

三.【照顾家庭,自身经济不独立】

在农村,很多夫妻都是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则是在家里照顾老人小孩、承担家务,这样的家庭分工, 让她们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男人,离婚变得毫无底气。

图/花瓣网

在老公手里讨生活,经济上没有独立自主,谈到离婚会让她们变得惶恐,这也是不敢离婚的一个因素。

四.【睁只眼闭只眼 各玩各的】

有很多的夫妻婚姻名存实亡,双方之间没有了感情,但为了维持家庭名义上的圆满,可以容忍对方在外各玩各的,很多人会想着,在外边玩归玩,记得回家就行。

身边的85后女性 不要没有爱情的婚姻

一.【感情第一 物质其次】

身边的85后女性独立、自主、有想法,随着她们独立意识的增强,工作机会的增多和能力的提升,让她们在选择感情上有了更多的话语权: 面包我有,给我爱情就行。

二.【婚姻里的裂痕 不容忍】

在家庭经济地位中的不断提高,加上社会包容性的增长,让她们对那些不得不忍受的痛苦婚姻有了足够的底气进行否定。 在她们看来,有了裂痕的婚姻,倒不如单身来得自在。

图/花瓣网

如果在婚姻里不幸福,就算是日常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可能是压倒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婚内保持独立的地位与个性】

这部分女性对婚姻的底线就是,即使结婚了,我还是“我”,在经济中独立,在人格上也独立,夫妻间有各自的朋友和圈子,有自己的事业,甚至是生活空间。

图/花瓣网

在她们看来,最好的婚姻状态,首先要做好自己,不给另一半增加负担,保持独立的人格和生活独立,在婚姻里是好伙伴,在生活中是好朋友。

四.【婚姻的内涵胜过了婚姻的形式】

这部分女性在看待爱情与婚姻的时候都会很坦然,她们觉得好的状态就是:只要爱着就好,开心就好,一纸婚书证明不了什么,两个人如果真心相爱的话,又何必急于用一张结婚证去证明呢。

身边的95后女性 再晚也要嫁给爱情

一.【三观不合,不能结婚】

知乎上有个提问,和三观不合的人在一起是怎样一种体验,点赞最高的回答是:和他旅行,还不如带条狗。

和三观不合的人在一起,你跟他分享快乐,他觉得你在显摆;你跟他倾诉难过,他觉得你是矫情。你说你喜欢大海,他说大海里淹死过很多人,你关心的是明月与未来,他关心的是苟且与现在。

图/花瓣网

95后对于三观不合的人,不要说在一起谈恋爱结婚,或许做朋友都很难。

二.【再晚也要嫁给爱情 不将就】

只有该结婚的感情,没有该结婚的年龄,所以不管多晚,都要嫁给爱情,因为嫁给爱情的样子,真的很美。

这是当下很多小姐姐经常挂在嘴边的话,这也充分反应了她们在对待婚姻的态度上,不是盲目和随从的。

图/花瓣网

什么事情都可以将就,只有结婚这件事情没办法将就,因为你要的不是一张证书,你要的是结婚后的一种生活。

三.【结不结婚的无所谓,开心就好】

是手机不好玩还是酒不好喝,为什么要谈恋爱,这是90后圈子里很火的一句话,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结婚,不愿意在感情中付出时间和精力,去促成一段稳定的关系。

说白了,谈恋爱不如跳舞。

但她们口中的:这辈子不结婚了,也许不是真的不结婚,是想等到你,再结婚。

婚姻是爱情结的果,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主,恋爱自主,时代变迁也促成了婚姻观的改变。

人这一辈子遇见爱,遇见性都不稀奇,稀奇的是遇到理解和懂得。

最后小落祝愿每一个姑娘,都能活出自我,都足够的优秀,最后都能嫁给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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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旧时的日本妇女留给世人的印象是忍辱负重,必恭必敬的贤妻良母形象。传统的婚姻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过去的妇女将婚姻作为自己幸福的归宿和终身的职业,认为婚姻可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和社会地位。但近来日本传统的婚姻观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随着女性意识的觉醒,女性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当代日本女性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本文将从日本女性的择偶观,婚姻生活观,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以及产生该现象的原因等几个方面入手,详细分析日本女性婚姻观的变化和发展。【关键词】择偶观,婚姻生活观;社会地位;产生的原因1. 日本女性的择偶观[三高](日本女性择偶是对男性提出的三个要求:高学历,高收入,高身材)其实都和男性的外在资质有关,其中的[高学历]和[高收入]两者相铺相成,可以说这两个[高]代表了男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拥有高学历或是出身名牌大学,跨入政界或是进入大企业自然是没有多大的问题,在社会地位上也就高人一等;社会地位的高低随之带动的便是收入的高低。[高身材]代表着男性的外表,毕竟"潘安面前出情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是,时下日本女性择偶潮流似乎在朝[三低]的方向涌动。所谓的[三低]绝对不是[低][低收入][低身长]而是[低姿势][低リスク][低依存]。 [低姿势]是指男性对女性的尊重,即[レディ-ファ-スト];[低リスク]是指男性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也就是要有稳定的收入,即[资格保持者や公务员など安定した职业];[低依存]则是指男性婚后不会对女性过多的束缚,尊重对方的生活,给对方留有私人空间,即『束缚しない,お互いの生活を尊重』。 现代女性婚姻思想的改变,其中也有男性生存状况改变因素的作用。过去的日本社会,男性工作几年之后基本都能够拿到养活一家老小的薪水。但是如今薪水和工龄之间的紧密程度已经大不如从前,养活一家老小就成了问题,晚婚和少子化的情况凸现出来。或者女性择偶观的改变也能反映出女性对于男性的理解。由[三高]到[三低]还是一个很实在的举措,倘若男方虽然在社会上是一个功成名就的肉,到家后却成了[高姿势][高依存]的人,夫妻天天吵吵闹闹的,也许会弄得得不偿失吧。 另据[(マッチ·ドット·コム)](:全球最大的约会网站)的预测,可能今年日本女性的择偶观会由[三低]演变为[三手]。所谓的[三手]就是『手つだう(家事と育儿)』,『手を取り合うお互いの理解と协力』,『手をつなぐ(爱情)』。从[三手]来看,这是女性对男性内在资质更高的要求。三者都是安宁性内在的条件。 从[三高]到[三低]再到[三手],是女性对男性由外在向内质要求的变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了日本女性择偶观的成熟,也是对幸福的重新理解和把握。 2. 女性的婚姻生活观 生活观 日本的传统观念认为, 在日常的生活中,集体利益要高于个人欲望和利益,必要时个人的欲望和利益应当屈从于集体利益。这种文化差异性,在劳动者对所属公司的忠诚心和归属感以及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等方面表现得淋漓尽致。当然,近年来随着[リストラマ]的出现以及[终身雇佣制]的瓦解,日本的劳动观念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传统的劳动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日本人生活观念的改变,日本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现在,大多数的家庭都是夫妇和孩子的[核家族],由于丈夫一方工作繁忙,生活施加与家人各不相同,因此与家人各自吃饭,各自看电视的比比皆是,很多人由此导致与家人沟通减少,无法享受家庭所带来的幸福和放松感,这样一来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减少,母亲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增加,母亲成为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 随着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地位的提高 ,日本女性的家庭观 、婚姻观发生相应的变化 。不愿过早结婚而选择独身的职业女性在不断增多 ,丁克家庭(丁克一词为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也比过去增多 。 1992 年 、1997 年厚生省就结婚和生养孩子问题对已婚妻子进行了第10次 、第11 次全国性调查 ,结果显示,1992年赞成结婚后为了家庭牺牲一半自己的个性和生活方式的人 %,5年后下降为。其次,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原本由家庭承担的诸多功能逐渐被不断拓展的服务性行业所取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使妇女的自我空间得以大幅扩展 。同时,志愿者团体 、妇女团体 、家长联谊会 、学习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兴起,扩大了妇女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为家庭主妇拓展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 。在家庭内部 ,夫妇双方共同当家作主已成为当今日本家庭的主要形式,妻子在家庭事务上的决策权也越来越大 。2.2 婚姻观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当代日本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婚方式由恋爱结婚,相亲结婚(みあい结婚),国际婚姻,不办理手续的既成事实婚,(即成事实婚姻)以及双方不影响对方工作与生活的分居婚,到如今大城市兴起的“契约夫妻”(契约夫妇)的变化,可从中看到日本经济的繁荣,衰退,工作压力的增大,已对日本人的婚姻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日本传统的旧式婚姻方式,对日本的家庭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本人这种婚姻观念的改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与女性对于婚姻观的改变。战后的日本女性纷纷从旧式的、束缚自身发展的婚姻中走出,探求、构建起新型婚恋观,新的家庭模式,可以说是女性意识的巨大飞跃,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女性主义思潮的传播和普及。正是在女性主义研究的理论指导下,当代日本女性才能在婚姻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提高 在 家 庭 中 的 地位。而且战后的日本政府还实施了新的国策,日本新宪法规定了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教育权。工作权,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的提高,她们在很多方面以不逊于男性的出色表现,赢得了日本社会的承认,使得她们在婚姻大事上有了自主权。决定权,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带来了日本人婚姻观的大改变。 离婚热 旧时的日本妇女把婚姻当成一生的归宿,并为之操劳一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了,也决不轻言离婚,为了子女或家人忍辱负重,将就着过一生。然而,随着女性价值观和婚姻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生活品质,注重精神生活的充裕,尊重自己内心的情感,一旦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她们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不愿再像上辈人那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过一生,于是涌现出一股股离婚热潮 。 那么离婚率为什么会增加呢?这是因为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提高,由于经济理由而对离婚感到踌躇的女性减少,加上现在社会对离婚的消极印象也有很大的变化。日本政府从30年前起对女性参与社会进行民意调查,其中有一个问题的询问对“如果对配偶感到不满意,随时可以离婚的观点”怎么看。根据日本厚生省1972年调查时的数据表现,当时,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或者表示从某种程度可以理解的人只不过20%,但是到1998年到达54%,特别是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当中有59%的男性和67%的女性认为,当配偶不满意时可以离婚。从这一点看,女性对于离婚的顾虑反而减少了。 3. 社会地位 行业中的女性忌讳 在日本的很多行业中,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对女性的排斥也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在日本制酒行业中就是如此,日本人对于“酒”近似于崇拜,认为酒是神灵所赐,是神圣的。所以,最初的“酒”是献给神灵的圣洁之物。日本的制酒现场早晚都灯火通明,这是他们在向神灵祈愿,祈祷制酒现场的平安,传统上制酒工必须紧欲,远离女色,害怕将女性的不洁传到制酒现场,会引起神灵的不快,以至酒会变酸。 另外,在日本的隧道施工当中,也还仍旧存在着女性禁忌。有一种说法认为,山神是女性,如果女性进入隧道工地,山神就会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同性侵犯而震怒,于是山林荒废,隧道崩塌,事故频发。同时,山神还守护着隧道工程中的作业人员,如果女性接近工地现场,山神会因妒忌而离开,不再去保护男人们,于是危险也会降临到工地。1980年,国会女议员和大使夫人欲视察[青函トンメル](青函隧道)施工现场,被铁路建设公司以“女性进入施工中的隧道,会引起山神的震怒”为由拒绝。 隧道中的女性禁忌起源于人们对大山的信仰。日本人认为山为神灵所有,不容许侵犯。尽管现在有些山中的神社,寺院由于关心旅游收入而允许女性进入,可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男女同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虽然还有禁止女性进入的“圣地”,还有不允许女性参加的祭祀活动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女性禁忌也在不断的变化。例如,2001年7月,京都的[纸园祭]就在相隔300年后的今天允许女性登上了祭祀活动中的山行彩车[山ぼこ];在[青函トンメル]即将竣工的1985年,也允许了隧道施工人员的家属近200人通过了隧道。此与家人各自吃饭,各自看电视的比比皆是,很多人由此导致与家人沟通减少,无法享受家庭所带来的幸福和放松感,这样一来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减少,母亲与孩子的交流也就相对的增加,母亲成为了维系家庭的重要纽带,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 随着政治经济 、文化教育地位的提高 ,日本女性的家庭观 、婚姻观发生相应的变化 。不愿过早结婚而选择独身的职业女性在不断增多 ,丁克家庭(丁克一词为英文Double income and no kids的缩写DINK,意即双收入、无子女的家庭结构。)也比过去增多 。 1992 年 、1997 年厚生省就结婚和生养孩子问题对已婚妻子进行了第10次 、第11 次全国性调查 ,结果显示,1992年赞成结婚后为了家庭牺牲一半自己的个性和生活方式的人 %,5年后下降为。其次,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原本由家庭承担的诸多功能逐渐被不断拓展的服务性行业所取代,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妇女所承担的家务劳动,使妇女的自我空间得以大幅扩展 。同时,志愿者团体 、妇女团体 、家长联谊会 、学习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兴起,扩大了妇女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为家庭主妇拓展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 。在家庭内部 ,夫妇双方共同当家作主已成为当今日本家庭的主要形式,妻子在家庭事务上的决策权也越来越大 。2.2 婚姻观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当代日本人的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婚方式由恋爱结婚,相亲结婚(みあい结婚),国际婚姻,不办理手续的既成事实婚,(即成事实婚姻)以及双方不影响对方工作与生活的分居婚,到如今大城市兴起的“契约夫妻”(契约夫妇)的变化,可从中看到日本经济的繁荣,衰退,工作压力的增大,已对日本人的婚姻观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改变了日本传统的旧式婚姻方式,对日本的家庭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 日本人这种婚姻观念的改变,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取决与女性对于婚姻观的改变。战后的日本女性纷纷从旧式的、束缚自身发展的婚姻中走出,探求、构建起新型婚恋观,新的家庭模式,可以说是女性意识的巨大飞跃,是女性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表现。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归功于女性主义思潮的传播和普及。正是在女性主义研究的理论指导下,当代日本女性才能在婚姻方面实现男女平等,提高 在 家 庭 中 的 地位。而且战后的日本政府还实施了新的国策,日本新宪法规定了女性与男性一样,享受教育权。工作权,日本女性的社会地位大大的提高,她们在很多方面以不逊于男性的出色表现,赢得了日本社会的承认,使得她们在婚姻大事上有了自主权。决定权,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从而带来了日本人婚姻观的大改变。 离婚热 旧时的日本妇女把婚姻当成一生的归宿,并为之操劳一生,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了,也决不轻言离婚,为了子女或家人忍辱负重,将就着过一生。然而,随着女性价值观和婚姻观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追求生活品质,注重精神生活的充裕,尊重自己内心的情感,一旦感情出现无法弥补的裂痕,就渴望自由而给自己一个重新选择的机会,她们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不愿再像上辈人那样,在不幸的婚姻中“凑合”过一生,于是涌现出一股股离婚热潮 。 那么离婚率为什么会增加呢?这是因为女性参与社会的程度提高,由于经济理由而对离婚感到踌躇的女性减少,加上现在社会对离婚的消极印象也有很大的变化。日本政府从30年前起对女性参与社会进行民意调查,其中有一个问题的询问对“如果对配偶感到不满意,随时可以离婚的观点”怎么看。根据日本厚生省1972年调查时的数据表现,当时,对这种观点持赞同意见或者表示从某种程度可以理解的人只不过20%,但是到1998年到达54%,特别是30岁以上40岁以下的人当中有59%的男性和67%的女性认为,当配偶不满意时可以离婚。从这一点看,女性对于离婚的顾虑反而减少了。 3. 社会地位 行业中的女性忌讳 在日本的很多行业中,尤其是一些传统行业,对女性的排斥也是非常严重的。例如在日本制酒行业中就是如此,日本人对于“酒”近似于崇拜,认为酒是神灵所赐,是神圣的。所以,最初的“酒”是献给神灵的圣洁之物。日本的制酒现场早晚都灯火通明,这是他们在向神灵祈愿,祈祷制酒现场的平安,传统上制酒工必须紧欲,远离女色,害怕将女性的不洁传到制酒现场,会引起神灵的不快,以至酒会变酸。 另外,在日本的隧道施工当中,也还仍旧存在着女性禁忌。有一种说法认为,山神是女性,如果女性进入隧道工地,山神就会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同性侵犯而震怒,于是山林荒废,隧道崩塌,事故频发。同时,山神还守护着隧道工程中的作业人员,如果女性接近工地现场,山神会因妒忌而离开,不再去保护男人们,于是危险也会降临到工地。1980年,国会女议员和大使夫人欲视察[青函トンメル](青函隧道)施工现场,被铁路建设公司以“女性进入施工中的隧道,会引起山神的震怒”为由拒绝。 隧道中的女性禁忌起源于人们对大山的信仰。日本人认为山为神灵所有,不容许侵犯。尽管现在有些山中的神社,寺院由于关心旅游收入而允许女性进入,可这在过去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男女同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涨,虽然还有禁止女性进入的“圣地”,还有不允许女性参加的祭祀活动等,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女性禁忌也在不断的变化。例如,2001年7月,京都的[纸园祭]就在相隔300年后的今天允许女性登上了祭祀活动中的山行彩车[山ぼこ];在[青函トンメル]即将竣工的1985年,也允许了隧道施工人员的家属近200人通过了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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