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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济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5:04:26

电商经济毕业论文

电子商务市场是现在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领域,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应用,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具潜力的领域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篇一 《 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分析 》 农村电子商务拓展空间无限,潜力巨大,已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政策 措施 ,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前景广阔的背景下,各大电商巨头也纷纷加速对农村市场的布局,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的争夺战业已悄然兴起。如何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值得深入研究和积极探索。 一、当前须解决好四个问题 1.解决“人才不足”问题。 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工程,最关键的是造就一批农村电子商务技术带头人,着力解决好农村电子商务中技术“领头羊”不强问题。政府要加大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通过当地农经、商务等政府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知识专业培训,建立实用型人才队伍,提供智力保障。 2.解决“ 渠道 不宽”问题。 应本着“因地制宜、应优而建、因村施策”的原则,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注重挖掘当地农村自身优势,探索农村资源开发促发展,提供农家乐、乡村旅游、农副产品服务促发展等模式,拓宽经营渠道。 3.解决“导向不明”问题。 需要各级党委政府有明确的电商建设顶层设计、政策导向和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需要加大地方财政扶持力度,安排经费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扶助农村电子商务中收益稳定、规模小的农民家庭或者项目,强化孵化作用。 4.解决“监管不严”问题。 必须按照诚信兴商的要求,约束农村电子商务行为。当地政府除出台农村电子商务经营管理规章外,还需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的互联网技术,建立统一的服务平台,专门设立“投诉举报”模块,翔实记录农村电商经营或失信情况,通过建立联网预警系统,对电商经营情况进行网络实时监管,并采取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经营能力管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克服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基本思路要求 1.开展农村电商“网格化”建设管理。 建立“区(县)、乡(镇)、村(社区)”农村电商发展“三级管理网格”。区(县)为“一级网格”,由区(县)农经、商务等部门主管,在策略层面推进当地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工作;乡(镇)为“二级网格”,根据所辖地的农村经济产业特点、发展模式、发展规模等因素,在实施层面推进农村电商布点;村(社区)为“三级网格”,在操作层面组织和抓好本村电商具体经营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良好工作局面,增强推进快速发展的整体合力。 2.推进农村电商“产业化”。 针对农村电商“经营项目发展好、带动能力强”的相对集中区域,政府可规划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经济发展产业园区,强化“产业”推进作用。 3.开展农村电商“项目化”运作。 通过筑巢引凤的发展策略,采取“引进来、合作互赢”发展理念,以电商巨头“经营项目带动”引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开展区(县)、乡(镇)、村“三级联动”,各级领导干部深入一线、深入乡村,开展“经营项目建设”专题调研,确定适合当地农村电商经营发展项目,借鉴先进地区农村电商发展 经验 的同时,采取村民入股、村企联建等有效手段,实现农村电商发展带动效应。 三、路径要求 1.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带动。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基础性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制定出台发展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并作为实施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工作来抓,明确提出本辖区农村电商发展目标。从农村电商的经营项目支持、人才支撑、资金支持等多方面出台系列扶持政策。在坚持因村制宜和有序发展前期下,大胆创新农村电商发展路子,打造一批农村电商示范村和明星村,形成强村带弱村、共同发展壮大的良好态势。 2.农村电子商务的压责推动。 各级基层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并作为各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项目,纳入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村三级要层层签订电子商务发展责任状,分解目标和任务,给各乡村党组织书记明责加压,提升服务能力和责任意识。同时,将乡村干部的经济待遇与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挂钩,建立绩酬相符的激励机制。 3.农村电子商务的典型促动。 要注重选树不同基础、不同模式、不同类型的乡村, 总结 提炼发展经验,推动形成一批电子商务示范村和明星项目,以点带面,示范推进。通过组织开展基层党建观摩拉练等活动,扩大示范效应,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组织乡村党组织书记现场观摩和学习先进。 四、模式要求 1.深挖特色优势,建立特色资源开发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农民或吸收其他资金参股合作,对镇村域内的特色资源或特色产品合理开发,或者将现有的产业资源优势,依托企业开发,开展“资源合作,村企共建”,并通过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对外营销,使农村资源优势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优势。比如建立有机茶产业基地、有机水产品养殖基地、绿色生态 种植 物基地、环保加工业基地等优势,通过“龙头+农户+基地”的电子商务产供销一条龙销售模式体系,打造农村特色资源优质品牌,辐射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资本聚集运作,建立资本相对结合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村级组织或农民以股份合作、使用权流转等形式,利用村镇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等优势,聚集外来资本,建立本地化的电商企业,把资源变成商品,变存量为增量,实现物尽其用、 变废为宝 ,既盘活农村资源,又带动农民就业,确保集体经济的积累和壮大。 3.以承包地生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营运型电子商务模式。 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土地利用价值最大化。通过把农户分散的承包土地通过流转的方式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寻租,吸引有实力的大型电商企业投资兴业,作为其农副产品种植精品基地,这种借力发展,农民可获取流转和劳务的双重收益,也壮大村集体经济。 4.兴办关联产业,建立实体经济带动型电子商务模式。 鼓励和支持农民或者村级组织兴办地方特色产业项目,村集体以直接兴办或牵头组建等方式,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性企业或者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产业化项目,发展实体经济带动型电子商务。 5.依托政策措施,建立借势发展型电子商务模式。 区县级党委政府应出台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明确具体政策措施,强化政府部门责任落实,大力实施农村电子商务“领头雁”工程、“结对帮扶工程”、“创业带富工程”、“精准扶贫工程”等,有条件的区县可设立农村电子商务“领头雁工程基金”,对深入推进农村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创业带富成效明显的农村电商企业予以奖励。村镇组织和农民要在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广开农副产品经营销售渠道,发挥线上和线下两种不同销售模式。 五、策略要求 1.试点先行、示范突破,开好头、引好路。 为防止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出现全面铺摊子、成效微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握“政策在先、试点主线、创建示范、梯次推进”的原则,在建立试点选择上,要考虑农村经济均衡发展要素,不仅仅选择有发展基础的“潜力村”,还选择有资源发展“空壳村”,电子商务建设应做到“肥上加膘”和“锦上添花”的叠加效应。通过试点推进、示范突破,积极探索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运行新模式。 2.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迈好步、走稳路。 要在充分调研、认真分析和把握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在“资源优势互补、合作渠道共商、投资资金共担、监管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积极依法组建电商经济实体。建设初期,可以选择资源有优势、发展有前景和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和养殖种植技术好、资金基础好的致富带头人入股,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乡村旅游业和特色养殖种植业;按照“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通过“借鸡生蛋”、“筑巢育凤”等多种方式推动电商企业设立,实现多元化的合作共赢,助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3.科学管理、长效激励,强监管、重长远。 要把农村电子商务建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重要举措来抓,纳入到政府部门或者乡镇干部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中,在注重对电商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强化领导干部对农村电商企业的服务;认真落实检查考核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农村电子商务建设和发展长效激励机制的同时,强化定期不定期对农村电商企业的生产经营、 财务管理 等情况进行指导和服务,发现生产经营困难及资金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介入帮助解决,有效防控相关风险,确保农村电子商务稳步发展。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篇二 《 旅游电子商务下丽江旅游企业发展思考 》 摘要: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丽江市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常态的问题。经济发展速度变慢,经济发展动力更多让位于民间投资而不再是靠政府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结构优化,告别货币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是丽江市经济发展在新常态中面临的挑战。旅游电子商务是未来旅游企业发展必然趋势,丽江旅游企业必然要面对如何电子商务化的时代问题,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发展丽江旅游电子商务。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经济新常态;旅游专业网站;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 我国经济进入了新常态,丽江市的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新常态的问题。经济发展速度变慢,经济发展动力更多让位于民间投资而不再是靠政府政策刺激,经济发展结构优化,告别货币推动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是丽江市经济发展在新常态中面临的挑战。 1丽江经济新常态现状 丽江市经济发展水平起点较低,1995年,丽江市国民生产总值只有亿元,远远落后于国内其他市,在云南省内排名也比较靠后。从2001年开始,丽江的经济开始迅速发展,特别是2003到2013的这11年,是丽江经济发展的黄金11年,每年的发展速度都突破了双位数,使丽江经济快速崛起。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并没有直接影响到丽江经济发展,2008年到2013年丽江的经济发展仍然非常有动力。2014年丽江经济发展遇到了特别的困难,全年经济发展速度降到了,丽江经济发展遭遇了新常态,原来黄金11年的发展势头被扼制,丽江经济发展遇到了新常态时期的困境。 2经济新常态下丽江旅游成为发展丽江经济的最大动力 这几年,服务业的增长速度很快,2013年,我国服务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比例提高了,这是历史上从没有过的。而第一产业下降了,第二产业下降了。如果这个趋势保持下去,再有5至10年,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占比就能达到50%。旅游业应当成为服务业的新增长点,成长空间很大。通过旅游业的成长来带动就业,将会对我们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作用。旅游业经济新常态下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抓手,发展旅游业的潜力巨大。我们的山水、 文化 都可以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旅游业消费支出应当占到整个消费支出的1/4左右,照此标准,中国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特别是在丽江,作为丽江的支柱产业,自2001年以来,丽江旅游产业迅速发展,平均发展速度超过了20%,自2011年以来,更是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确保了丽江的经济支柱。即使在丽江经济步入困境的2014年,旅游产业也保持了迅猛发展。2014全年旅游业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达到万人次,比上年增长,实现旅游总收入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接待国内游客万人次,增长;实现国内旅游收入亿元,增长。接待海外游客万人次,增长;实现旅游外汇收入亿美元,增长。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到,要在经济新常态中发展丽江经济,首先要保持丽江旅游产业的发展势头,优先促进丽江旅游行业的发展。要全新谋划丽江旅游整体布局,优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景区化打造,带动旅游产业从门票经济向综合产业转型。 3通过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未来丽江旅游企业的策略 旅游电子商务是未来旅游企业发展必然趋势,丽江旅游企业必然要面对如何电子商务化的时代问题,于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众多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策略发展丽江旅游电子商务。 政府支持下优化旅游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 政府和旅游企业要动员各方面力量来形成适合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环境,为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硬件和软件方面的支持,尤其要加强对企业网站和商务网站旅游业务的规范和引导。构建旅游电子商务工程的基本构架,提高旅游业信息化的整体水平,尽早实现网上结算和交易电子化。 加速培养适用丽江旅游电子商务的复合型人才 由于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和电子商务的整合,所以具有电子商务和 旅游知识 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将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应用功能和模式密切联系。旅游部门与旅游院校应顺应时代要求,着力培养3个层次的旅游电子商务人才,善于提出满足商务需求的电子商务应用方式的商务型人才;精通电子商务技术,又具备足够的旅游业知识,能以最有效的电子商务技术手段予以实施和满足的技术型人才;通晓全局,具有前瞻性思维,熟知旅游业电子商务理论与应用,能够从战略上分析和把握其发展特点和趋势的战略型人才。 建立和维护具有权威性、及时性的丽江旅游专业网站 旅游企业要和互联网高度融合,利用网络手段和信息技术建立专业化网站。首先,有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型旅游企业可以通过资本运营进行重组,造就旅游企业和旅游网站一体化运营的企业集团。其次,那些没有实力建设专门网站的小型旅游企业,可以利用品牌网站的高知名度和资源优势开展网络化经营。由于旅游电子商务的投资与维护费用都十分庞大,单靠企业的力量是难以建设与维护的。政府网站在很长时期内依然是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 开拓丽江旅游电子商务个性化服务 以服务为本的旅游电子商务面对的是需求趋向于多元化、细分化和个性化的旅游消费群体。能否开发出适应各种需求的服务,对于旅游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把服务对象定位于个性张扬的自主型旅游人群,要求旅游电子商务必须与旅游资源接轨,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客户关系管理搜寻和获取个性化的客户资料及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并据此设计出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或者让旅游者自己设计旅游线路和旅游行程,旅游企业根据顾客的需求提供量体裁衣式的订单服务,这种网络导航和网际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凸现了旅游产品的个性化、信息化和时代化的气息。 参考文献 [1]钟栎娜,吴必虎,邵隽.中国5A级旅游区门户网站的成熟度评估[J].旅游学刊.2011(12) [2]梁方方,江金波.旅游企业电子商务成熟度测量指标体系研究[J].江苏商论.2011(09) [3]李云.浅议云旅游[J].商场现代化.2012(04) 有关电子商务毕业论文推荐: 1. 关于电子商务毕业论文精选 2.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范本 3. 2016电子商务论文范文 4.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模板范文 5.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范文精选 6.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范文 7. 浅议电子商务毕业论文参考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 网络技术 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在全球市场中迅速发展起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即通过电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实现国家之间贸易结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为B2C、B2B、C2C。跨境电子商务是由网络发展起来的,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及其潜力让它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有着极大地差异

(1)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

在传统贸易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分离的,但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我们可以同时完成所有的程序。众所周知,传统企业之间的贸易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严重依赖传统的销售,买家需求信息的关闭,订单期限长,汇率风险高,利润低等。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在小额跨境贸易的情况下,零售部门的增加极大改变了原来的外贸 渠道 。现在的企业不仅要面对客户,而且还有个体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效地减少贸易联系和缩短价值链,为公司和客户贡献更多的利润。

(2)产业链条的差异。

中国传统贸易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与低附加值产品,但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有效地结合工贸,控制整个产业链。由于外部经济体信息的充分性,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工业信息甚至是竞争对手的信息,同时也包括在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外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3)产品和成本的差异。

从产品种类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消费者群体是世界各国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消费者群体更广泛多样。需求反作用于供给,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产品更加多样化和更具灵活性。从产品数量来看,过去传统贸易更加注重于大批量的进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数量多,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逐渐向小型轻巧的商品转化。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劳动力的流失和并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帮助减少生产成本。交易范围覆盖世界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具备很强的货物集散能力,但作为一个新兴企业要达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第三方物流具有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不具备的规模经营优势和专业优势,使企业从物流业务获益的同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买家可以根据卖家提供信息来生成订单,可以选择直接批量采购,或选择先小量购买样品,再大量采购。这种线上小额批发可以与联邦快递、DHL等国际物流巨头密切合作,以网络庞大的业务量为基础,使中小企业的同等物流成本至少下降50%。

(4)在保税物流中心上的差异。

保税物流中心是一个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它有两种类型: A型 和 B型 。A型是经海关批准,在中国企业法人海关的监督下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B型是经海关批准的一个集中监管领域,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有许多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保税物流中心有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全球采购、国际运输业务,港口,出口退税、物流信息处理、装卸、物流服务等功能。这些功能有利于解决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面临的问题。

二、建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必要性

(一)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面临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许多的缺点。在这篇 文章 中,我想讨论三个点:跨境物流发展缓慢,非法税收返回和结汇,跨境信贷和纠纷处理。

(1)跨境物流发展缓慢。

正如我们所知,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小订单,多批次和采购时间短。它有高需求的物流,所以主要采用国际快递等国际小包裹的中国邮政物流,例如DHL、FedEx、UPS、TNT等,但这也往往意味着物流成本的提高。因为服务质量和成本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成本、速度、安全和消费者的体验跟踪商品来选择跨境物流。如果我们只考虑成本,它将导致速度缓慢并且会延长交货时间,降低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购买服务质量简单,很难承担成本,甚至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跨境物流无法匹配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非法税收返回和结汇。

如今,一方面由于以快件为主要方式的跨境电子商务难以提供报关单,所以许多商家无法缴纳关税,当快递公司集中关税,业主只能获得一个物流运输单而没有相关声明作为法律文件,所以公司不能解决外国货币也收不到出口退税,从而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因为跨境电子商务需要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传递与贸易,因此对于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税务机关是无法完全了解到的。这不仅容易增大纳税者违反税法的可能性,也容易促使税收的来源和扣缴的管理监控手段失效,再加上在税收领域上严重滞后的征管技术,使得依法征税的实施举步维艰。据我国现行政策,国外买家支付的款项只能通过个人储蓄账号结汇,但是我国限制个人结汇每年最高为5万美元,导致一些出口企业借用亲属账户进行结汇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外贸企业在香港等离岸地区注册一个离岸账户把外汇转汇给服务商的离岸账户,然后服务商在国内按当日汇率把外汇转化为人民币给外贸企业,无论哪种结汇方式,都不算是正规的渠道,存在极大的风险。

(3)跨境信贷和纠纷处理。

由于不同国家和 文化 之间语言、时差、沟通方式和购物习惯的差异,相对于国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一方面,外国客户的下完订单后,他们必须首先支付给卖方,但当时他们仅仅通过在线照片和描述根本无法了解产品的真正质量,所以很难准确地评估卖方信贷。另一方面,卖方也很难判断客户的信用和消费能力,因为外国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选择用信用卡支付或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支付,而此时卖方将承担巨额的物流成本和资本支出。因为不透明的信息,买家和卖家没有办法相信彼此,区分真假,因此像支付宝等类似的第三方平台应运而生,但是这种不信任仍然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革新。

(1)降低物流成本,缩短运输时间。

正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我们可以知道,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高制约着小订单的交易往来,但是在专业的保税物流中心,这些小订单将被整合和集中分配到大袋子里,然后根据目标分类。到货后,工人们将拆卸和分发到最终买家,实现门到门交货,有效地解决了高成本的问题。

(2)克服出口退税的困难。

大多数企业申请小跨境电子商务时的出口产品主要采用包裹和快递,不能获得大量商品的退税。然而,在专业的保税物流中心,它将提供清关公司的一系列服务,解决返利结算的困难。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商品流通信息很难获得,但保税物流中心可以通过使用现代技术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提高物流效率。

三、小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的结合

虽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但是我们的经济依然以每年7%的速度增加。截至目前,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仍然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进出口贸易对中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大量投资者和商人和资本。从这个方面来看,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相结合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更能得到肯定。同时,我国在政策、交通、产业链和税收上所采取的 措施 也有利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的结合。

(一)国家政策支持。

政策上,为了提高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我国新增了一些规定。例如,公司可以在当地海关的保税物流中心直接清关。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后可以作为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当外国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给予保税,而当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销往国内,公司可以办理进口清关程序。在保税物流中心的商品可以在企业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中心和保税仓库之间运输,储存,装卸和分配,使得保税物流中心的小跨境电子商务能有更远的发展。

(二)愈趋便利的交通。

交通上,我国许多地区如福建省,河南省,上海等都设立了保税物流中心。在这些地区,他们的交通工具囊括火车,海上和空中。以福建的平潭为例,平潭已形成一个立体交通系统---海,公路和航空。第一,“海峡船”和“丽娜船”开启了从平潭到台湾的通道。然后,陆路交通逐渐改善与平潭大桥,公路从玉溪到平潭二桥。最后,在平潭的第二跨海大桥一直延伸到平潭内陆。在“第十二五”期后,平潭将纳入“一小时经济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三)产业链的延长。

产业链上,为完善保税物流中心的产业关联,最初的措施是申请延长产业链的项目。高技术总是跟着产业链长度。因此,一些高值和光产品的整个制造过程可分为人工和制造线。例如,在长沙保税物流中心,生产电脑主板,试图购买电容,在中东地区的集成电路和 其它 配件,延长产业链,扩大市场。如前所述,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种商品的流行,如果保税物流中心可有效地提高产业关联,可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更迅速。同时,本地的企业最重要的任务是吸收新技术,使它更好配套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可以鼓励外国企业参与,通过信息交流和与国外企业合作解决技术问题。

(四)出口退税的增加。

税收上,我们的国家正在努力减少税收或给予出口退税以促进发展。因此,如何弥补资金缺口是政府也是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的一个大问题,损害了保税物流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链接。在这里,有关专家建议三措施来处理这个问题。首先,增加当地的税收来填补中央的缺口。其次,平衡地方税,这意味着保持相同的税。再次,降低税收,甚至为零的地方税。

一、面向职业 教育 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问题

1.专业培养定位模糊

目前,大多数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定位较为宽泛,培养模式大多互相借鉴,没有形成自身特色。尤其是面向职业教育改革的这部分高校,专业的涉及面非常广,既包含管理、商务类的基本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能力,希望培养“万能型”人才。然而培养方向的不明确,导致其电子商务毕业生在理论研究方面,无法与知名高校毕业生抗衡;在实践操作方面,又远远不及大专院校毕业生。

2.实践体系建设不全面

未来的职业教育将更专注于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就应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建立了电子商务实验室,在理论讲授的同时,也注重实践教学。但总体上看,实验室设备较为陈旧,模拟软件的功能和操作单一,无法逼真地体现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情况,更无法满足创新创业型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

3.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校仍认为电子商务是“电子”与“商务”的结合,因此在课程设置上针对性不强,基本涵盖管理类和计算机类的基础课程,学生掌握的知识宽泛但不精,一旦踏入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胜任。此外,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知识、技术和理念都需要学生掌握,而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经研究制定后很难轻易改变,无法及时更新,导致电子商务毕业生不能很好跟上电商发展的步伐。

4.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电子商务专业的设立时间较短,导致面临职业教育改革的这部分高校中,真正电子商务专业出身的师资很少,且大多数为高校毕业进入高校的模式,限于理论研究,缺乏实际企业电子商务管理 经验 。随着教师实战经验的不足,将必然对实践课程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面向职业教育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对策和建议

1.增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目标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特点,面向职业教育改革的应用型高校应合理制定电商人才培养目标,采用“多方向发展,重应用培养”的培养思路,将电子商务专业细分为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电子商务物流、网络营销及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方向,在设置基础课必修的同时,让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和 爱好 ,进行其他专业课程的选择,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2.注重电子商务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设立

目前,对应用型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应以“创新”和“创业”作为主线。高校可以根据目前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应用需求,制定一套符合职业教育型大学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模型。该模型应包括实验教学、竞赛实战、实习实训等内容,建立校内电子商务实验室和校外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软件,并配合实践教学考核机制,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队伍的建设,是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源泉,也是保障电子商务教学质量的关键。对于职业教育型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构建人才激励机制,引进高职称电子商务教师作为学科带头人;

(2)与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达成合作关系,安排教师到企业锻炼、实习,参与企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工作

(3)鼓励教师参与电子商务实验室建设,定期参与实践课程探讨研究活动,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证;

(4)积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中高层人员,兼职或全职担任实践课程指导教师。

4.紧抓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环境日益成熟,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技术不断涌现。为了使学生能够紧跟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高校在教育教学和实践体系中应灵活融入这些新的知识和技术,要求教师定期开设例如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等相关课程,提高学生对电子商务新趋势的把握,提升竞争力。

三、 总结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激增,同时也给电子商务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恰逢国家教育部进行职业教育改革的转折点,高校应牢牢把握这个关键时期,以“创新、创业”为主线,明确电商人才的培养目标,系统设置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注重实践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电子商务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 网络技术 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在全球市场中迅速发展起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试谈小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的结合》 一、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 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新兴方式,即通过电子平台和跨境物流实现国家之间贸易结算和商品互通,主要分为B2C、B2B、C2C。跨境电子商务是由网络发展起来的,与物理空间相比,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及其潜力让它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有着极大地差异 (1)在贸易环节上的差异。 在传统贸易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分离的,但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我们可以同时完成所有的程序。众所周知,传统企业之间的贸易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严重依赖传统的销售,买家需求信息的关闭,订单期限长,汇率风险高,利润低等。然而,跨境电子商务可以快速处理这些问题,因为在小额跨境贸易的情况下,零售部门的增加极大改变了原来的外贸 渠道 。现在的企业不仅要面对客户,而且还有个体批发商和零售商,有效地减少贸易联系和缩短价值链,为公司和客户贡献更多的利润。 (2)产业链条的差异。 中国传统贸易企业主要从事加工贸易与低附加值产品,但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有效地结合工贸,控制整个产业链。由于外部经济体信息的充分性,企业可以及时获得最新的工业信息甚至是竞争对手的信息,同时也包括在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过程中外国居民的消费习惯。 (3)产品和成本的差异。 从产品种类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面对的消费者群体是世界各国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相对于传统贸易来说消费者群体更广泛多样。需求反作用于供给,因此跨境电子商务所提供的产品更加多样化和更具灵活性。从产品数量来看,过去传统贸易更加注重于大批量的进出口,商品重量大且数量多,而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企业逐渐向小型轻巧的商品转化。跨境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避免大批量劳动力的流失和并且可以突破地理限制帮助减少生产成本。交易范围覆盖世界各地的跨境电子商务要求企业具备很强的货物集散能力,但作为一个新兴企业要达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第三方物流具有经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不具备的规模经营优势和专业优势,使企业从物流业务获益的同时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运输、仓储和配送等服务。买家可以根据卖家提供信息来生成订单,可以选择直接批量采购,或选择先小量购买样品,再大量采购。这种线上小额批发可以与联邦快递、DHL等国际物流巨头密切合作,以网络庞大的业务量为基础,使中小企业的同等物流成本至少下降50%。 (4)在保税物流中心上的差异。 保税物流中心是一个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它有两种类型: A型 和 B型 。A型是经海关批准,在中国企业法人海关的监督下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B型是经海关批准的一个集中监管领域,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有许多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保税物流中心有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全球采购、国际运输业务,港口,出口退税、物流信息处理、装卸、物流服务等功能。这些功能有利于解决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面临的问题。 二、建立保税物流中心的必要性 (一)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正在面临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许多的缺点。在这篇 文章 中,我想讨论三个点:跨境物流发展缓慢,非法税收返回和结汇,跨境信贷和纠纷处理。 (1)跨境物流发展缓慢。 正如我们所知,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是小订单,多批次和采购时间短。它有高需求的物流,所以主要采用国际快递等国际小包裹的中国邮政物流,例如DHL、FEDEX、UPS、TNT等,但这也往往意味着物流成本的提高。因为服务质量和成本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我们必须结合成本、速度、安全和消费者的体验跟踪商品来选择跨境物流。如果我们只考虑成本,它将导致速度缓慢并且会延长交货时间,降低客户的满意度。如果我们购买服务质量简单,很难承担成本,甚至造成损失。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跨境物流无法匹配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非法税收返回和结汇。 如今,一方面由于以快件为主要方式的跨境电子商务难以提供报关单,所以许多商家无法缴纳关税,当快递公司集中关税,业主只能获得一个物流运输单而没有相关声明作为法律文件,所以公司不能解决外国货币也收不到出口退税,从而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因为跨境电子商务需要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传递与贸易,因此对于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情况税务机关是无法完全了解到的。这不仅容易增大纳税者违反税法的可能性,也容易促使税收的来源和扣缴的管理监控手段失效,再加上在税收领域上严重滞后的征管技术,使得依法征税的实施举步维艰。据我国现行政策,国外买家支付的款项只能通过个人储蓄账号结汇,但是我国限制个人结汇每年最高为5万美元,导致一些出口企业借用亲属账户进行结汇或者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还有一种方式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外贸企业在香港等离岸地区注册一个离岸账户把外汇转汇给服务商的离岸账户,然后服务商在国内按当日汇率把外汇转化为人民币给外贸企业,无论哪种结汇方式,都不算是正规的渠道,存在极大的风险。 (3)跨境信贷和纠纷处理。 由于不同国家和 文化 之间语言、时差、沟通方式和购物习惯的差异,相对于国内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一方面,外国客户的下完订单后,他们必须首先支付给卖方,但当时他们仅仅通过在线照片和描述根本无法了解产品的真正质量,所以很难准确地评估卖方信贷。另一方面,卖方也很难判断客户的信用和消费能力,因为外国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可以选择用信用卡支付或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支付,而此时卖方将承担巨额的物流成本和资本支出。因为不透明的信息,买家和卖家没有办法相信彼此,区分真假,因此像支付宝等类似的第三方平台应运而生,但是这种不信任仍然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 (二)保税物流中心的革新。 (1)降低物流成本,缩短运输时间。 正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我们可以知道,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高制约着小订单的交易往来,但是在专业的保税物流中心,这些小订单将被整合和集中分配到大袋子里,然后根据目标分类。到货后,工人们将拆卸和分发到最终买家,实现门到门交货,有效地解决了高成本的问题。 (2)克服出口退税的困难。 大多数企业申请小跨境电子商务时的出口产品主要采用包裹和快递,不能获得大量商品的退税。然而,在专业的保税物流中心,它将提供清关公司的一系列服务,解决返利结算的困难。 (3)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商品流通信息很难获得,但保税物流中心可以通过使用现代技术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提高物流效率。 三、小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的结合 虽然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但是我们的经济依然以每年7%的速度增加。截至目前,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仍然保持迅速增长的势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进出口贸易对中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大量投资者和商人和资本。从这个方面来看,将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相结合使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更能得到肯定。同时,我国在政策、交通、产业链和税收上所采取的 措施 也有利于小额跨境电子商务与保税物流中心的结合。 (一)国家政策支持。 政策上,为了提高利用保税物流中心的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我国新增了一些规定。例如,公司可以在当地海关的保税物流中心直接清关。国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后可以作为出口货物可享受退税。当外国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海关给予保税,而当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销往国内,公司可以办理进口清关程序。在保税物流中心的商品可以在企业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中心和保税仓库之间运输,储存,装卸和分配,使得保税物流中心的小跨境电子商务能有更远的发展。 (二)愈趋便利的交通。 交通上,我国许多地区如福建省,河南省,上海等都设立了保税物流中心。在这些地区,他们的交通工具囊括火车,海上和空中。以福建的平潭为例,平潭已形成一个立体交通系统---海,公路和航空。第一,“海峡船”和“丽娜船”开启了从平潭到台湾的通道。然后,陆路交通逐渐改善与平潭大桥,公路从玉溪到平潭二桥。最后,在平潭的第二跨海大桥一直延伸到平潭内陆。在“第十二五”期后,平潭将纳入“一小时经济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三)产业链的延长。 产业链上,为完善保税物流中心的产业关联,最初的措施是申请延长产业链的项目。高技术总是跟着产业链长度。因此,一些高值和光产品的整个制造过程可分为人工和制造线。例如,在长沙保税物流中心,生产电脑主板,试图购买电容,在中东地区的集成电路和 其它 配件,延长产业链,扩大市场。如前所述,跨境电子商务的各种商品的流行,如果保税物流中心可有效地提高产业关联,可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更迅速。同时,本地的企业最重要的任务是吸收新技术,使它更好配套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政府可以鼓励外国企业参与,通过信息交流和与国外企业合作解决技术问题。 (四)出口退税的增加。 税收上,我们的国家正在努力减少税收或给予出口退税以促进发展。因此,如何弥补资金缺口是政府也是影响出口退税制度不完善的一个大问题,损害了保税物流中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链接。在这里,有关专家建议三措施来处理这个问题。首先,增加当地的税收来填补中央的缺口。其次,平衡地方税,这意味着保持相同的税。再次,降低税收,甚至为零的地方税。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范文篇二:《试谈人才培养下的电子商务》 一、面向职业 教育 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及问题 1.专业培养定位模糊 目前,大多数高校对电子商务人才的定位较为宽泛,培养模式大多互相借鉴,没有形成自身特色。尤其是面向职业教育改革的这部分高校,专业的涉及面非常广,既包含管理、商务类的基本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基本能力,希望培养“万能型”人才。然而培养方向的不明确,导致其电子商务毕业生在理论研究方面,无法与知名高校毕业生抗衡;在实践操作方面,又远远不及大专院校毕业生。 2.实践体系建设不全面 未来的职业教育将更专注于学生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就应侧重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有部分高校建立了电子商务实验室,在理论讲授的同时,也注重实践教学。但总体上看,实验室设备较为陈旧,模拟软件的功能和操作单一,无法逼真地体现电子商务企业实际情况,更无法满足创新创业型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 3.课程设置不合理 大多数高校仍认为电子商务是“电子”与“商务”的结合,因此在课程设置上针对性不强,基本涵盖管理类和计算机类的基础课程,学生掌握的知识宽泛但不精,一旦踏入工作岗位,依然无法胜任。此外,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知识、技术和理念都需要学生掌握,而许多高校的课程设置经研究制定后很难轻易改变,无法及时更新,导致电子商务毕业生不能很好跟上电商发展的步伐。 4.师资力量薄弱 我国电子商务专业的设立时间较短,导致面临职业教育改革的这部分高校中,真正电子商务专业出身的师资很少,且大多数为高校毕业进入高校的模式,限于理论研究,缺乏实际企业电子商务管理 经验 。随着教师实战经验的不足,将必然对实践课程的开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面向职业教育的高校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对策和建议 1.增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目标的针对性 针对当前社会对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特点,面向职业教育改革的应用型高校应合理制定电商人才培养目标,采用“多方向发展,重应用培养”的培养思路,将电子商务专业细分为电子商务系统建设、电子商务物流、网络营销及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方向,在设置基础课必修的同时,让学生根据自身特点和 爱好 ,进行其他专业课程的选择,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2.注重电子商务人才实践教学体系的设立 目前,对应用型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应以“创新”和“创业”作为主线。高校可以根据目前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应用需求,制定一套符合职业教育型大学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模型。该模型应包括实验教学、竞赛实战、实习实训等内容,建立校内电子商务实验室和校外电子商务实践基地,及时更新电子商务实践教学软件,并配合实践教学考核机制,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3.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队伍的建设,是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的源泉,也是保障电子商务教学质量的关键。对于职业教育型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构建人才激励机制,引进高职称电子商务教师作为学科带头人; (2)与本地电子商务企业达成合作关系,安排教师到企业锻炼、实习,参与企业电子商务运营管理工作 (3)鼓励教师参与电子商务实验室建设,定期参与实践课程探讨研究活动,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证; (4)积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中高层人员,兼职或全职担任实践课程指导教师。 4.紧抓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趋势 随着电子商务环境日益成熟,新的电子商务模式、技术不断涌现。为了使学生能够紧跟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高校在教育教学和实践体系中应灵活融入这些新的知识和技术,要求教师定期开设例如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等相关课程,提高学生对电子商务新趋势的把握,提升竞争力。 三、 总结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电子商务人才需求的激增,同时也给电子商务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恰逢国家教育部进行职业教育改革的转折点,高校应牢牢把握这个关键时期,以“创新、创业”为主线,明确电商人才的培养目标,系统设置课程体系,加强师资建设,注重实践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电子商务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电 子商 务毕 业论 文”

我自认为中国电子商务现在最不成熟的地方表现在: 诚信体系不成熟,支付安全存在缺陷,社会规范和法律制约不完善 最重要的是电子商务的教育还不够系统,尤其是现在许多大专院校设置的电子商务专业的课程分配不合理,导致毕业生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 但我认为任何新事物的兴起总有一个磨练的阶段。中国的市场大,自然有潜力 以下是我转载的一部分关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概括的内容 3月9日朗络与太平洋北京公司合作,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余个险种,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上营销。当月保费达到99万元。事实使人们看到了网上保险的潜力。保险企业纷纷触网。 当前,我国已有近80家保险网站。经营险种函盖了人筹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交通保险等近100个险种。不仅可以网上投保,而且可以实时核保,实时认证,在线支付,还开展了保险代理等业务。 8月1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网站开通。这是我国保险业第一个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电子商务网站。首批网上销售的险种有:安居综合家财险、航空旅客人身险、电脑保险,企业财产基本险,机动车辆险,航空货物运输险、航空旅客人身险和太平盛世终合系列保险。 我国保险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去年保费总收入达1247亿。年增长率为39%。但是,由于传统保险营销的人海战术,给人以腻凡感,没有充分发掘市场潜能。今后网络保险必将扮演重要角色。 开拓保险市场,应引进整合理念。让网上拓展和网下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探索投保的市场拓展,也应注重理陪的连网管理。据介绍,应用计算机对实时理陪进行前瞻性管理,可下降管理费用的20%。可见创效增收的潜力很大。 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最大的保险企业已进入中国,欧洲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也意欲进军中国的保险市场。中国年轻的网上保险业应有迎战的准备。 (10)资本市场 发展电子商务必须有资金支持。因此,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势在必行。自1998年下半年,国际风险资本开始把触角伸向中国,进行“火力侦察”。随后 一年半时间里,局面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一百多家风险投资商,看好中国市场,国际风险资本开始或准备进入中国网络业。 与此同时,国内的风险投资商们,也开始涌动。民间资本开始向互联网集结。上海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对2130个项目进行了筛选,选定了十五个项目进行了风险投资,其中10个项目为信息业。 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和国内风险资本的启动,理应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推动力。然而,随着中国网络股新浪、网易、搜狐等在华尔街遭到狂跌,已给中国网络企业的海外融资蒙上了阴影。 华尔街虽不再是中国网络企业的天堂,但国际风险资本进入中国电子商务的大门依然敞开着。 由于中国市场巨大,美国等国际风险资本依然把电子商务作为在中国抢滩的突破口。互联网业依然成为外资捷足先登和追求投资最大化,寻求管理控制权的制高点。 尽管新浪等在NASDAQ股市狂跌,这只会使国际风险资本变得谨慎和冷静。《携程商务网》最近获得一千二百万美元融资就是一个例证。 第二部分:问题与对策 1、创新问题 创新是电子商务的灵魂和核心,也是电子商务生命力的体现。 当前,各种商业网站,必须解决好一次创业时形成的惯性思维,与二次创业需要继续创新之间的矛盾;必须跟上全国电子商务认知上的进步和发展。 从“做电子商务不必赢利”,“创造眼球吸引力”的桎梏中解脱出来;从“网络高手讲故事”然后“上市圈钱”玩“大手笔”的套路中清醒过来。重新进行发展定位和竞争态势研究。重新审视和利用好自身的资源优势,人才优势,区域优势。 特别是当前,股市走低,网站瘦员,网站的并购和整合加快。似乎整个互联网业进入了阴冷的冬天。一些人开始质疑互联网有无经济支点;一些人开始唉叹电子商务网站能否继续生存? 其实,大可不必质疑和唉叹!更无需落下一滴雨点就预言来了寒流。网络经济的发展历程和以上十二个市场的分析表明: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是健康的! 突破克隆模式围城而获得的思想解放; 突破烧钱、圈钱思路所获得的认知上进步; 突破不讲战略思考,战术设计而实施的内部调整和战略整合; 正是一次新的发展前的蓄势和能量累积! 是中国电子商务增强了市场机制,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的一种表现,一种反映,一种进步。 实践已经证明,洋教师教我们的电子商务之路,不能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把由摸式出发,变成从国情出发;把由网站一相情愿出发,变成从网民需求实际出发;把网站自己憋宝探索,变成按市场需求去进行探索;把排斥传统产业,变成依托和引领传统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就一定能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创新的、发展电子商务之路。 中国需要创新的电子商务基础技术。需要提升电子商务的综合实力。需要对现有的数据网,电话网,电视网,无线网分散资源的整合,和浅在价值的再开发。需要上网快捷,交易便捷的适于大量中小企业上网的适宜技术和利于网络生活化,生活网络化的创新技术。 同样,我们在经营理念,服务理念上,也应有新的举措和突破。电子商务是实物。它虽然实现了买家和卖家的最短路经连接,和最快速度成交。但不会自然成交。信息的沟通和买、卖的对接;真心实意地为网民服务。应该成为商务网站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才能开创电子商务的新局面。 2、人才问题 网络企业应警惕人才风险。当前主要的人才风险是:无声走失风险;无形资产流失风险;竟争战略外泄风险。 据统计,当前网络人才的需求空缺,达到了三万五千人。超量的市场需求,使人才的高消费堂而皇之地走进了我们的生活。盲目地网络人才的高消费,不仅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埋下了人才风险的种子。网人跳槽的例子难到还少吗? 网络企业的无形资产,很大一部分,是由人才头脑中的无形资产集合而成的。 不懂得在企业迅速地扩大构架,进行企业再造的时候,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和合理调整;不注重在网站面对困难的时候,切实加强凝聚力;不注意认真解决员工的期权面临打水漂的危险,所引起的心里震荡,势必会造成不稳定因素。这是比来自竟争对手的、更大更可怕的危险。 电子商务的新发展,给网站的人才结构提出了新要求: 理论人才应快速介入。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理论的超前研究,十分必要。日本在发展电子商务的进程中,并没有因袭美国建立庞大配送系统的经验。其战略分析人员,较早地提出了以遍布全国的五万家便民店为支点,实行就近配送的原则,走了一条快捷的路。这些经验值得我们重视。 战略分析人才应得到重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急需前瞻型、复合型的战略分析人才。在美国,他们以十二万美元的年薪,高居互联网相关职位的榜首。成了最抢手的资源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我们说的复合,是一种多元的复合,它包栝:知识和能力的复合;技术和品质的复合;高智商和高商智的复合。 管理人才应得到加强。当前IT业急需的万人中,尚空缺的部门副经理以上职位的人员就达2938人。近的管理人员空缺。说明我们相当一部分网络企业,管理弱化。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调整和改善,就会形成管理上的黑洞,难以完成企业再造和吸纳资本,开拓市场的多重任务。 4、 法制环境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建全的法律制度,宽松的法律环境。 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近日高法又就网络著作权纠纷相关法律作出解释。所有这一切对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和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当前,电子商务数字合同、数字签名的法律问题;交易人的身份认证问题,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问题;商务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原始作品和汇编作品的版权整合问题;注册商标在数字化了以后的法律保护问题;数字化商标的淡化问题;网站之间的对注册商标的超文本链接问题: 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权益保护问题,及网络运输单据的确认和合法化问题,市场准入问题等,都需要电子商务法尽快加以明确和规范。 5、 信息的价值开发问题。 网上的信息是资源、是财富。但是,网上的大量信息是未被开采的原矿。需要对信息价值进行深层次开发,才能在信息的浅在价值中,开发出信息的显在价值。 “鼠标一点,上网挣钱”只是一句诱人的广告词。给了客户一个搜索引擎,等于给了客户一把铁锹,叫客户自己上网刨食吃。 尽管今年下半年以来,新浪,网易,搜狐,赛迪网,星云科技,贸易动力等网站开展了无声的搜索引擎大比拼,但终究没有大的突破。在这一点上《阿里巴巴》的定制信息有所进步。 邮件列表是信息价值的浅层开发。是一种对信息的平行归纳,同类归纳。当前相当一批商业网站,连这一点也作不到。严重影响了网上商务的成交量。以邮件列表形式编成的电子杂志其发行量达八十万份,说明了网民对信息价值深层次开发的期待和欢迎。 要从浅在价值中开发出显在价值,是一件开拓性工作。需要我们做出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当前,很有一些人,咬文嚼字地在模式和花稍的围城里转来转去。却听任大量的信息资源白白地浪费了。不如在开发信息资源上做一点实事。 没有新意的理论研讨会,推磨式地重复易地召开,不如研究和总结一点深入开发信息资源的实践经验。 5、竟争战略问题 当前,网站的爆炸式增长和网站的无效益落地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一场网络企业的淘汰赛已经开始。因此,认真研究电子商务中的竟争战略问题,已十分必要了。 建站定位战略。由于受“五分钟建个网站”的鼓惑,许多人在没有战略思考和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就盲目建站,用技术上的可能性,代替了经济上的可行性。已至不少网站建在沙滩上,“糊里糊涂成立”,“迷迷糊糊关闭”,玩了回“过把瘾”。 因此,建站定位研究已迫在眉捷。综合性网站的过多过滥,重复性网站的重复出现,建站不久的频频改版,均出于缺少一个冷静地、深刻地战略思考和定位分析。 发展战略。发展是硬道理,发展也是难事情。一次创业,要解决的是基本生存问题。二次创业,要解决的是持续稳定地发展问题。必须有一个战略布局,必须有一个整体思考和全面安排。 从大局出发,还要从运营入手。网站维持运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新浪》,《所有网》的当天信息当天上,《无忧工作网》的每三小时更换信息,都很难能可贵。 竟争战略。当前,可供选择的竟争战略很多。抢占快车道战略,专一化战略;人才风险战略;从不定式中寻找定式战略;隐形进攻战略等。市场经济的大潮,并不照一种定式发展。我们必须把创新思维和理论升华结合起来。找到一种适合自已的商业摸式和竟争战略。 6、亏损问题 前一段,有的网站“玩大手笔”,搞“赌博经营”。自恃才气过人,整天干些拿钱砍鸭子脑袋的事,挥金炒作轰动效应,以致安于网站长期亏损;还有的网站,搞“网络高手讲故事”去钓金龟。无奈,中国的企业家和老百姓是现实的。钓金龟的结果,未必能钓回一根竿钱。 实践证明:不讲效益是不对的,安于负债是危险的。当年巨人集团的底气,恐怕比我们的一些网络企业足。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一个浪头,几口水,便沉没了的教训,值得深思。 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是一切经济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网络公司也必须贯彻落实。眼下,网站大量亏损,成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网站扭亏为盈的道路还很漫长。靠创新要效益,靠技术要效益,靠管理要效益,靠服务要效益。决不是过时的陈词,而是办好网络企业的真经。 懂得挣钱还要会挣钱。有的网站搞“夹缝浏览策略”,想让网民留下买路钱。无奈,无人买账。倒把大批网民拒之网外。与之相反,《阿里巴巴》,等一批网站,开门办网,不仅提供了大量含金量高的信息,而且还负责把反馈信息转发给客户。他们的路子会越走越宽。 第三部分:发展前景 今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的总体趋势是: 1、专一化趋势。 由于专一化网站的不可替代性,及较稳定的网民基础,个性特点很强的专一化网站将会大量增加。并将会和若干大型综合性网站一起渡过一个并存期。 专一化网站之所以能得到较快的发展,是由于它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社会的观注力,企业的潜在力,集聚在某一方面,力求从某一局部,某一专业,进行渗透和突破,形成和突现出局部优势。进而通过局部优势的能量累积,争得竟争中全局的主动地位和有利形势。 因此它比较好地满足了上网者的个性化方面的深层要求。所以会得到人们的欢迎。 今后电子商务网站,将从六大方面满足网民个性化要求: 制定信息的个性化要求;选择商品的个性化要求;发挥潜在能力的个性化要求;参与品评和发表见解的个性化要求;业务扩展中的个性化要求;深度服务的个性化要求。 人们将真正尝到电子化给网民带来的福音和实惠。在这方面发展较快的空车配货网已经尝到了甜头。 2、融合化趋势。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这种融合首先反映在信息的融合上。为网民对信息更新的及时性要求,会和各网站捕捉信息,更新信息,采集信息形成巨大的断层。不克服这个信息的断层,一周之内信息无更新,网民就会有一种腻烦感,访问量立时会锐减。 维持信息日复一日的更新,比构建网站要难得多。这会促使许多网站的整合观发生新的变化。会由扩充期兼并式的整合观,跃升为互补式的整合观,双方和多方,发现所长,发展所长,稳定所长,互补所短,互通有无地融合在一起,以求得共同的发展。 新浪和3721共推强力搜索引擎;启迪网共推网上招生; 与中国频道共推企业上网,就是一种融合和互补。 这种融合还反映在工作上。一种以方便客户为原则,以共同利益为纽带的,以多方协同完成同一商务运作为目的的垂直型网站。将得到迅猛发展。 融合的深度发展,必然是市场的扩展和网站服务领域的延伸。 3、区域化趋势。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自然条件的差异性,生活水平的差异性,网民结构的差异性,文化风俗的差异性,必将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中表现出区域差异。 一种以发达经济带为基础而形成的、有区域经济特点的、信息产业群,网站建设群,将很快在京津及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中关村已初具规摸,东大阿尔派已经起步,广洲信息产业园已有1000家企业进入。 中间城市有可能出现分站区和以配送为特点的网站商务传输体系。有区域经济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的一批小型网站,在西部将得到快速发展。 形成区域特色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区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网站建设的深层发展必然在栏目建设上,及销售物品上反映这一特色,并形成自已的区域文化特色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 想一个网站独霸天下,怕只是自家的一个美梦罢了。 4大众化趋势。大众化趋势是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网络知识必将从深宅大院走向平民和普及。网址和域名的难记,必将以中文网址成为打主;聊天室中语言的怪僻,必将逐步为大众语言所取代。随着网费的下降和大量傻瓜型软件的上市,上网会进一步普及和便捷。 不仅如此,一大批类似北京大栅栏网,天津和平区社区服务网的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网站,将遍布各地。虚拟社区,将向真实社区发展和延伸。 个人网站,电子商务代办点和网络中间体将得到发展。中小城市,条件教好的农贸市场和农村集镇,将出现网吧式电子商务代办处。网络将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2000年已有500多所学校建立了校园局域网。今后小区局域网,各地开发区局域网将得到发展。随着智能化住宅的出现,将开辟新的服务领域。 只有大众化之日,才是电子商务的黄金时代到来之时! 5、延伸化趋势。延伸化趋势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电子商务生命力的体现。这种延伸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向电子商务实务扩展和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性化服务的优势将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人们不仅可以享受到购物送货的方便,还将享受多种延伸服务。比如,随着智能化住宅的出现,远程水表,远程电表将普及到千家万户。用量考核,查表收费,也必将成为电子商务的内容。 与此同时,信息将进一步商品化。收集和人工采集信息的方法将有所创新。定制信息将受到企业家的欢迎。反聩转发和一网多发信息将得到发展。 向产业化扩展和延伸。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影响和带动结算业,包装业,配送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将激活和延伸带动起许多关联的产业。 比如电子地图技术,初期发展并不快,电子商务将它激活了。使人们看到了它的连锁采用,会形成一种增质效益。于是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出现了。 向技术管理的新需求扩展和延伸。十亿农民的广阔市场,将通过网络提出需求。远程教学,远程会诊,远程技术服务,远程科普教育,都将得到大的发展。有可能出现一种网络中间体,成为连接边际地区和发达经济带,连接无网络地区和网络中心的桥梁和纽带。 6、国际化趋势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趋势是历史的必然。国际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巨商们早就看中了中国的潜在市场和无限商机。网络必将成为跨国集团和国外企业的首选目标,投资热点和开发热点。日本软库总裁孙正义12月1日表示,他看好200家中国网络公司,要投资10亿美元。就是一个例证。 国外资本的注入,将进一步地改善和加强国外新技术的介入。宽带技术,交易安全技术等支撑技术,将更快地进入中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整体实力以及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迅速提高。和国际市场对接的进程将加快。 大量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的入市,必将冲击我们现有的电子商务市场。现有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竞争态势和排位格局将被打破;整合的速度加快,内容扩展。竞争的残酷和资本的凌历,将使国人得以眼见和品尝。 一批网络公司掘起,一批既无客源基础,又无物流基础,建在沙滩上的网站和定位相近,内容趋同的毫无特色的网站将很快倒闭。 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 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电子商务论文网红经济

网红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基于闲暇时间来分享个人才艺,从而获得收入的方式。网络红人将自己剩余闲置的才能、时间等资源通过微博、微信、电商等平台进行整合,以达到需求方和供给方的最优匹配,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网红借此树立起个人品牌,企业产品则借助共享经济平台,降低了成本,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并不断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体验。这样,网红就成为网络时代的新职业,令无数年轻人心驰神往。什么人都可以成为网红,无论你是一名自由职业者,还是一家创业公司的老板,抑或是一名网络写手,只要你有知识、才能和时间,拥有吸引网众眼球的事件和供其消费的新鲜话题,加上专业经纪公司的包装和网络水军的灌水,没准儿在一夜之间就走红网络,成为新一代网红。在这种情况下,传统就业模式受到巨大冲击,朝九晚五的金饭碗岗位对年轻人的吸引力不再,大量新型工作和就业机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如今,网红早已不是单靠颜值的时代,人们对内容和专业的需求推动知识型网红的崛起,拼才华的网红时代悄然到来。2016年5月,果壳网旗下的在行推出一款新型产品分答,它是基于付费语音问答的应用。用户借助文字用价格进行提问,专家使用语音进行回答。不同于uber的分享车子和Airbnb分享房子等实物资源,分答专注于知识技能的共享,在这里聚集了8000多位行业专家、学术界大咖等,提供专业问题的答疑解惑,甚至会有一些定制化的服务。他们在工作之余,可以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额外的报酬。首先,这种以知识共享为核心的模式打破了知识精英们对知识的垄断,知识的获取从未如此的快捷和精准;其次,这种C2C模式将知识直接转化为了商业价值,大大降低了知识生产的门槛和成本。比如王思聪进驻,依靠3000元一条的问答自爆隐私赚了21万元;最后,分答知识付费的形式是鼓励用户内容生产、保护版权的体现,证明了优质内容可以持续带来回报。共享经济催生了知识型网红的崛起,并成为互联网的又一红利点。 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 网红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都离不开其背后聚集的大量粉丝及形成的粉丝效应。网红借助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通过对粉丝的积累、增加、迁移和扩展,已初步形成一个闭合的内容+社交+变现的产业链条。只有将围观的人群变为网红的铁粉,将铁粉转化为购买力,才能最终实现商业价值。 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5年中国女性数字时尚用户白皮书》,从2011-2018中国网购市场规模及服装类占比看,服装类网购市场规模占比20%,其中网红服装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000亿元,可见网红市场潜力巨大。以网红店铺为例,它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以社交平台和快速反应的供应链为核心,网红通过对社交平台的运营与维护,增强粉丝粘性。网红作为导购买手与粉丝进行沟通,提供建议,从而确定上哪些新款式,并采用提前预定销售的模式,将粉丝引流到电商平台,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变现。这种小批量、高质量、精确且快速的供应链改变了传统服装业的商业模式,降低了外部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规避了库存过多所带来的风险,创造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随着网红市场规模的壮大,网红孵化器即网红经纪公司出现,又使得网红这一主体经过培训变得更加专业化,也更加丰富和完善了整个网红产业链。 网红变现以粉丝经济为内核,采用大数据精准营销的方式,形成了垂直细分领域的市场,避免了同质化的竞争,很好地抓住了目标消费群,开辟了新的利基市场。而且现在以90后为代表的新兴消费群体,大多是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社交关系,意见领袖在整个购买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传统企业要抓住网红经济的发展契机,善于借助网红的个人品牌和其所带来的巨大流量,为自己所用,从而实现自身的转型和发展。网红加上对个人设计师品牌的大力推广,通过直接赢得消费者的喜好,来推动企业品牌价值、个性设计和运营渠道等多方面的内在变革。所以,粉丝经济助推网红变现正在为传统实体经济注入新的生命力。 网红现象的负面效应及治理 在共享经济和粉丝经济助推下呈现爆发式增长的网红现象,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从过去的经验看,网红一般具有短时期的风靡效应,但是否能形成现象级发展趋势很难说。目前来看,市面上大多数网红还是以年轻貌美的美眉为主,以简单吸引人眼球为目的,缺乏优质的内容作为其核心竞争力,具有个人产品风格的品牌网红不多,粉丝的转化度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态。 更有人为了成为网红,不择手段,各种低俗、无节操、色情、道德败坏等内容充斥网络,这种现象在网络直播平台更为明显。比如虎牙平台直播中就出现过群体斗殴现象,熊猫TV在今年3月初被网友爆出不雅视频截图,而今年4月,papi酱视频也因涉嫌爆粗口而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我们对网红现象进行反思:网红到底能走多久?它的明天又会怎样? 上述由网红引发的负面效应,不仅会对社会、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也会阻碍网红经济自身的发展。因此,对于网红传播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我们应该坚决划定一条清晰的法律和道德的红线加以规范。首先从国家层面,我们要尽快出台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传播中出现的含有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明令禁止,并对违法现象加以惩戒;其次,行业组织要联合起来向社会发布自律公约,加以规范化管理,将发布一些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加入黑名单,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最后,网红自身要加强专业素养和道德规范,要明白只有摒弃低俗文化、深耕内容之道,方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现在的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迅猛,互联网的发展也越来越迅速,极大的促进了网红事业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网红事业是经济,技术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适用性产品,也正是人们在网上浏览的需求促进了网红事业的发展,而网红事业的发展也同样促进着技术与商务的发展。

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与解决策略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在网络营销的背景下,各种所谓的"网红食品"层出不穷,这些"网红食品"的能够大卖是因为商品本身具有特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食品生产企业紧紧追随互联网时代的步伐,利用各式各样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这些食品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潮流,这些"网红食品"既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又促进了整个餐饮市场的发展。但是最近有关网红食品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已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有效地管理它们已成为公众所关心的的热门话题。

关键词:

网红食品;网红经济;经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一)网红经济的定义

网红经济指的是"网络红人"通过在网络上进行直播或在各种社交网站上发布图片和文字来提高其影响力并以此来带动消费发展的一种经济现状。这些网红依靠大型粉丝团队进行宣传和营销,形成一种潮流效应,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网红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网红经济主要是由两个方面引起的:从外部社会条件来看,网络通信的多样化是一大原因。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这些网红使用社交软件或直播平台与粉丝分享他们在生活中使用的商品成为了一种可能。一些网红抓住潮流,并以它各种方式进行推广,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热度,以带动更多的人群。从内部条件来看,对消费者消费者的心理的把握。网红经济营销模式相较于其他的经济模式更接近现实生活,人们对这种新的方式充满了新鲜感和亲密感。这两点原因促进了网红经济的蓬勃发展。

(二)网红经济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网络红人数量和粉丝数量的双重增长下,"网红经济"市场的规模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网红经济的发展模式变得越来越成熟和发展手段更加多样化。而基于网红发展的一些产业如电子商务、网红广告、直播和知识付费等产业均有显著增长。网红经济更加完善,逐步形成了多领域,多平台的商业模式。

说到网红经济不得不提到Papi酱,对于"papi酱",我想不用我介绍大家都知道她是谁。Papi酱的成功,很好的反应了网红经济的变现能力。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增长规模越来越快,经济效益越来越高。同时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这些,这些粉丝时网红经济发展的基础。

对于市场但是准入门槛的降低必然会引起一些问题,对其的监管的问题是一大难题,同时这也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短板。网红经济,共享经济和已成为近年最火的经济,尤其是网红经济,越来越多的网络平台参与到网红经济,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网红经济。同时网红经济的发展也已经逐渐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

(三)网红经济的的发展意义

网红经济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其作为一个新兴产业,仍然具有活力,这些活力能带来产业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同时在这种互联网经济模式的圈子之下,网红经济的发展会使这个产业原有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如耗能高、污染大等问题,这个会为其发展带来全新的经济新领域发展。

网红经济的发展势和网民是分不开的,网民数量的增多,带动了其知名度的提高,同时也对更多人的消费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由商家作为消费主权变成如今消费者变为消费主权,这个变化对经济民主的发展起了巨大作用,同时其在内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有了一个危机感,这要求这些商家必须要通过发挥想象力和负责力来制造更多质量水平更加优质的产品。而经济的发展势必要带动更多方面的进步,其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形态,需要更多的新人才,着不仅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还会为一些人才提供了展示拳脚的机会,加强社会稳定,并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网红经济作为新型产业经济带动了行业之间的比拼,为新的行业出现和发展增添更多活力。

二、影响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因素

(一)巨大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是推动产品发展的的内在动力机制,对互联网产品来说则更加如此。网红经济本质上是通过网络平台大力度的宣传推广通过流量对粉丝进行影响来刺激消费价值的实现。网红食品无论对于平台、商家还是宣传者来说利益密切相关,能产生巨大收益,这是其发展的最大动力。

(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

网络是网红经济发展的平台。网络技术的罚站为期提供了平台基础,网红经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大众经济,经济是靠人来拉动的,只有通过某种沟通渠道,公众才能知道并广泛传播,才能让更多的人知道你的食品和商品的传播必须得到一定数量的粉丝的认可,只有产生足够的社会影响。而互联网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公众建立了共享的社交平台,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了传播个人信息渠道和增强自身的社会影响力的机会,为网红经济的向前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移动支付工具的普及

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为网红经济的快速崛起提供了设备条件。移动支付工具如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的快速流行是网红产品的主要支付工具,这个对网红食品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互联网的发展进步不仅仅是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也是一种商业文化的扩展。促进了支付交易的便利性和网红食品的准确销售,简化了网红经济价值的实现路径,促进了其经济的繁荣发展。

(四)立足于大众文化消费

大众文化消费是网红经济产品的真正土壤。网红食品经济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加快了产品推陈出新的步伐,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的扩大其在互联网的影响力。这一行为符合大众文化消费的基本逻辑和互联网时代公众心理和情感需求的变化。

(五)其他原因

年轻人是网红食品的消费主力军,这些年轻人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了解到网红食品,产品的靓丽外表或奇怪外表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网红产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和人们的从众心里。比如之前很火的"脏脏包",里面一个夹心的面包外表覆盖巧克力,其"脏"的外表满足人们的好奇心理。再加上网络销售手段,通过朋友圈打卡、抖音短视频、商家和媒体相互合作的宣传手段结合,不火也难。

三、网红食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确保食品安全是网红食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着眼点的第一要务,食品安全问题也是餐饮业的底线。近年来,随着网红食品产品的不断火热,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一些黑心商家为谋取利益,而不关注网红食品的安全问题。而同时市场上网红产品具有更新快、样式多的特点,难以做到每个网红产品的安全问题得到保证。一些网红店铺和街边网红小吃摊上都没有食品安全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看其发展状况,却丝毫不受这一点影响。可以看出,人气高的食品并不一定意味着食品质量符合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不能因为消费其火爆而对其安全情况"网开一面"。同时需要对这些网红店铺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更全面的保证。

(二)网红食品追求短期效益,生命周期短

网红产品的发展模式仍不够成熟,无论今天这个网红视频多么火爆,明天就可能被新的网红食品所替代。网红食品的生命周期比较短暂,一般的网红产品生命周期在五、六周,较为火爆的也不会超过三个月左右。而产品的过度推销,和产品宣传上的投入,汇集减少食品质量的投入,产品质量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也是造成其"活不长久"重要原因之一。信息光速传播,许多网红食品通过热搜一夜之间变得流行,然后在很短时间内消失在公共视线上。昙花一现的生命周期,使一些网红食品生产者缺乏生产能够从内心深处吸引消费者的高质量持续性产品的欲望,这也是其性质所决定的一大问题。

(三)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忽视食品本身价值

网红食品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发展理念上迎合了消费者对食品外观,时尚,新颖等方面的需求。网红产品的营销模式与传统的营销模式不同,往往是通过传销式、爆炸式营销,人们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了解到网红产品或者网红店铺,并通过在网络平台拍照发视频分享传播,以希望获得点赞等心理往往比吃到产品本身还要重要。这样的消费心理使人们逐渐忽视了食品本身的价值。商人的自我推销和消费者的享受共同促成了网红食品更关注生产和包装而不是关注食品质量。

(四)内容同质化

随着网红食品商业模式的推广,许多网红产品失去了各自独特的风格,开始同质化。为迎合公众网红食品在其输出内容和展示形式上逐渐失去其原创性,导致粉丝的审美疲劳,使消费者失去了兴趣和客户粘性。一些网红奶茶,都以把杯子更大、添加更多的花样,而在口感上和品质上没有很大的改变,没有形成网红食品独特风格,这让消费者形成了视觉和味觉的疲劳。网红产品很多依靠网红达人的宣传来维护。网络红人的圈子就那么大,总会造成很大的同质现象,素材和产品无法满足现在快速消费的速度。

(五)网红食品经济相关法规不健全

由于网红食品的发展只是刚起步,其规模性效应和其发展所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尚未得到充分体现,这是政府缺乏对网红食品经济的监管的一大原因。政府对网市场的监督缺乏预防和主动性,未对网红经济的突然暴火有一个及时的反应。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未建立一个专业化的互联网监管系统,无法实现网络平台的实时动态管理。这是造成一些网红食品餐厅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一大愿意。同时关于网红经济的相关法律也尚未统一,没有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文件,当网络平台上一些网红产品涉及到隐私权、版权和国家标准的`广告宣传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这些漏洞使得网红食品经济发展存在问题。

四、网红食品健康发展策略

(一)消费者应当坚持理性消费

消费者应该理性消费,尽量避免从众跟风消费,毕竟网红经济处于初步成长阶段,具有很多的不合规性,消费者主动了解商家的营业资格问题,对自身的健康负责,同时也为整个社会的的食品安全发展有出一份力。一旦自身的利益受损,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在食品安全方面,每个消费者都应作为社会主角积极参与进去和监督整个行业的发展。

(二)网络平台应加强内容监管

网络平台的相关负责人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之下,对这些平台的媒体账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加大对平台内容的审核力度,对商家进行虚假宣传进行打击,打击如一些商家利用网络平台,聘请大量的"水军"炒作宣传,夸大产品的热度,给人们造成这个产品爆火的假象,夸大其口感与作用,对这些信息积极披露,为相关的消费者的权益受到危害进行维权时提供必要且充分的的证据支持。

(三)商家在保证食品质量前提下适度宣传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食品产业的能够向前发展的前提,这些网红食品商家应该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取得相关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开展网红食品的生产经营。食品质量作为食品问题的核心问题也亟需重视。传统美食产业能够绵延这么久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其坚持了这一点,并且这些商家在确保食品的营养成分,食物口味口感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同时更注重食物本身的安全性。经过时间的积累,它经受了老百姓的考验。网红食品商家也应改变观念,将店铺长远的利益作为自己开店的一大宗旨,必须严格检查质量。商家在宣传自家产品时无论是传统式宣传还是利用互联网宣传都应该做到不夸张、不虚假、做到实事求是,不对消费者进行欺。

(四)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红食品"的监管

由于移动互联网经济的极为迅速,而与网红食品相关的一些的监管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漏洞。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其发展历史较短,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能完善。政府相关部门首先应该重视对网红经济的发展情况,强化企业的经济发展形式。同时,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共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一个依据。加强对各级文化部门互联网文化的监管,互联网文化支持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文化,以实现网络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对网红食品经济发展状况有透彻了解,制定相关的发展标准和相关政策,规范网红视频经济管理。努力推动网红经济在健康的法律下发展。

经济学上来分析,当代网红的话,就是现在是网红发展的顶峰期,然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现象会成为线下坡现象,所以如果想靠网红来赚钱的话,我认为现在是一个非常好的时代。因为再过一年,这个行业一不一定会很好。

经济法商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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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被盗冒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国外相关规定与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及实践

(一)国外相关立法

1.美国的相关规定

在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注重保护持卡人也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已经成为银行卡方面的国际规则。在美国,有关信用卡冒用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诚实信贷法》这两部法案中。《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随后的《诚实信贷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信用卡消费最多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包括信用卡被偷、被盗、被伪造)。总的看来,这两部法案的相关规定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来承担,而严格限制了持卡人或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一方利益的保护。

(1)“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未经授权划拨”(把所有英文符号改成中文)的定义是:美国《诚实信贷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偷窃或捡拾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称作“未经授权划拨”.所谓未经授权的划拨是指由信用卡持卡人(消费者)以外的未获发动实际授权的人所发动的,从该消费者账户划出资金而该消费者并未从该划拨受益的电子资金划拨。

美国法律规定,消费者对用丢失的或被窃的信用卡发动的交易,包括消费者自己被迫进行的划拨,是未经授权的划拨,适用对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

未经授权划拨的责任限制:《电子资金划拨法》与E条例及其官方人员注释规定,只要持卡人以合理的方式向机构发出了通知,其责任将受到限制。并将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划拨的承担的责任分为三个等级:五十美元,五百美元和无限责任。

未经授权划拨责任限制原则的起源:该法所确立的持卡人责任限制之原则,起源于1976年第一国民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在此案中,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五百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五十美元的责任。

未经划拨责任原则的适用: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还规定:“无论持卡人存在多么明显的疏忽都不影响对其适用责任限制”.在 Russenvs First American Bank-Michigan一案中,法院就持这一观点。该案中,消费者疏忽地将他的ATM卡个人密码写在与卡放在一起的纸上,并将卡与密码交给他女儿,后来他女儿丢失了两者,并因此造成了未经授权划拨的损失。美国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疏忽对消费者是否应对卡与密码的发现者启动的而未经授权的划拨承担责任,是无关紧要的,消费者不承担因此疏忽造成的损失。

尽管这种规定容易引发持卡人的道德风险,持卡人可能会谎称某项交易未经其授权而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但是美国的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持卡人是诚实的,当然这种信任有着庞大的征信体制作为基础。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并且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况且,刑法上关于信用卡欺诈的罪名也能有效的克服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

(2)“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诚实信贷法》则规定发卡机构若要求持卡人承担至多五十美元的责任,还存在进一步的证明义务,即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要件,具体有:持卡人已经接受了信用卡;发卡人就潜在责任向持卡人发出过说明通知;发卡人向持卡人提供了在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时向发卡人发通知方法的说明;未经授权使用发生在持卡人己经将丢失、被窃或其它事件通知信用卡发行者以前;信用卡发行者已经提供一种方法,用这种方法可以识别一张信用卡的使用者是未经授权的。

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得处于弱势的持卡人避免了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冒用风险的情形,而对于拥有强大技术支持和先进设备的发卡机构来说,这也没有加重其负担反倒有助于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持卡人用卡的安全。

(3)“消费者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

美国的发卡机构一般与持卡人约定,在下述情况下,持卡人即使在挂失后仍应承担风险责任:第三人冒用为持卡人允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者;持卡人故意将使用自动化设备预借现金办法或进行其它交易之交易密码或其他辨识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人者;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店伪造虚构不实交易行为或共谋欺诈者等。上述例外条款的规定,不可谓不周全,而且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调了持卡人在保管和使用信用卡时的审慎义务。

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1)英国的有关规定。英国同行业公会制定的,要求银行会员共同遵守的《银行营运规则》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谨慎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五十英磅。

(2)韩国的有关规定。韩国《与信专门金融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卡机构应当自接到持卡人挂失请时起给持卡人带来的所有损失负责。

(3)澳大利亚的有关规定。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对未经授权划拨消费者的责任也作了规定:在账户持有人不存在欺诈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未授权划拨只承担一百五十元或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机构被通知接入方法发生滥用、遗失或被窃,或是作为接入方法组成部分的密码的安全性受到破坏时己发生的实际损失。

(二)我国信用卡被盗冒用的现行立法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信用卡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民商法部门中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担保法》中的少数条款;经济法部门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而专业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及实践操作的只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1999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6日由央行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及央行于2001年07月09日发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于2006年01月26日公布并于03月0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中都仅有少数条文对于信用卡的冒用责任做出了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也没有行政法规,只有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冒用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二十四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按照这条规定,当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后,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者协议中,自行制定信用卡冒用责任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关于信用卡冒用及挂失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我国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规定及实践

工商银行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规定,信用卡正式挂失前的损失由客户自理。其在银行业首次提出,因客户未尽到风险防范义务而导致的损失,银行将不承担责任。

中国银行规定,信用卡必须通过电话挂失方能即时生效。中国银行的中银信用卡、中银都市卡、中银VISA奥运信用卡实行挂失零风险措施。信用卡遭遇丢失或被盗后,只需致电二十四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妥挂失后即无需承担挂失后的风险。

广发银行去年率先推出了国内首创的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计划,这项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失卡保障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遗失而造成的损失,更全面地保护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利益和用卡安全,但是这项保障措施不包括ATM机、网上支付等须使用密码的交易。

招商银行于2006年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比广发行仅晚了一个月,即挂失前四十八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通卡每人每年最高赔偿额为一万元,金卡为一万五千元,白金卡按照客户的信用额度为全包。

《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特殊情况下,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如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等。此外,由银行承担挂失之后的冒用风险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遇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总结以上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挂失的规定与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各个银行关于信用卡冒用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两种情况:挂失之后,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由银行承担,除非出现免责的情形;挂失之前,绝大多数银行规定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如广发行和招商银行承担了挂失后四十八小时内,信用卡被冒用的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关于银行卡丢失或被盗的责任纠纷,法院也基本上支持银行方面的主张,判决消费者承担挂失前所发生的全部损失。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关于信用卡法律责任的现行立法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界定冒用风险的标准过于简单

我国法律对信用卡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以是否办理挂失作为衡量持卡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因素,将信用卡遗失风险的分担义务由法律义务变为合同义务,对持卡人限额没有任何规定,扩大了银行要求持卡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风险责任前提的简单化使得立法无法对复杂的风险发生情况做出有意义的划分,无法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发卡行过错程度的不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细分。

(二)对持卡人规定的责任过重

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就拥有了对信用卡的绝对控制权,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在由于持卡人的过错造成失卡并产生冒用损失的情况下,持卡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信用卡一旦丢失就必然会发生损失,失卡并不是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信用卡消费不同于现金消费,它在时间、空间上的不连续性要求信用卡交易中持卡人、发卡行、特约商户三方主体的紧密配合。在持卡人失卡的情况下,只要发卡行和特约商户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法分子通常很难达到冒用的目的。因此,信用卡挂失前的冒用风险应当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在形成冒用风险中的过错类型和程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不是把这种冒用风险全部强加于持卡人来独自承担。然而,从目前我国各发卡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中的规定看,大部分发卡行仍规定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对银行规定的责任过轻

从《银行卡管理办法》的体系上看,信用卡冒用的相关责任被规定在第五十二条发卡银行的义务当中,而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其实是在授予发卡银行极大的权利,将权利规定在义务中,这显然是种立法上的矛盾,从而也导致也各大银行纷纷在各自的章程或者协议中,扩大持卡人的责任范围,减轻银行在其中的责任。

从法理上看,将两个在经济实力上极为悬殊的主体其中弱小一方的责任交给强大一方来规定,结果肯定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必然对持卡人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虽然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通常由合同法来调整。但发卡银行与消费者(即持卡人)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上,而且还表现在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即行业垄断权。这显然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使得持卡人承担过多的风险,持卡人可能要承担不是因为其过失所导致的损失,这一点亦违反了过失责任原则。

另外,从信用卡被冒用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卡被冒用的原因主要在于两方面。首先是技术层面,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的防伪防盗设备和技术相比现今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仍然存在不少漏洞;再者是人为层面,主要表现在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程序操作不规范,持卡人没有谨慎的保管信用卡。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明显把冒用的情形简单化,甚至将银行自身由于技术问题产生的冒用风险完全转嫁给无任何过错的持卡人,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完善我国信用卡冒用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由于中国目前支持信用卡挂失风险运作的基础—信用机制尚未健全。因此中国要想在信用卡领域取得成功,既不能照搬欧美的模式,也不能照抄台湾的经验,而是要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习惯,借鉴国际上好的立法技术,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自己的模式,才能使信用卡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一)尽早出台《信用卡条例》

2005年0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起草《银行卡条例》的构想。虽然这意味着在将来的立法规划中,银行信用卡业务还是将和借记卡等其他银行卡业务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立法调整,但这毕竟是信用卡专立法中的一大进步。《银行卡条例》构想的提出,把规制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上升到了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规范,使之在法律效力上高于其他有关信用卡的规章和政策,在调整信用卡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体系中初步形成一个核心,立法层次的提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该行政法规在内容上超越金融机构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信用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完善信用卡配套法律法规,颁布信用卡格式合同范本,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明确挂失后冒用的损失由银行承担

挂失后信用卡仍出现被冒用,主要原因是在挂失人挂失与发卡银行向各特约商家发放止付名单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时间差的存在则是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存在缺陷所致。银行发行信用卡、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理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提供相应的健全的技术支持,将风险降低以至消除,这是银行的义务。同时,解决挂失后冒用风险的可能性在于银行技术与业务水平的提高,惟有银行才能有效防止风险发生。而作为信用卡持卡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挂失后冒用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来承担。

(三)明确挂失前二十四小时冒用的损失承担

在信用卡脱离持卡人控制和挂失止付之间,往往存在一个时间差,而冒用人往往利用这个时间差,侵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对这个时间段的冒用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笔者认为,二十四小时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段,如果规定的时间过长,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四十八小时甚至更长,会容易导致持卡人怠于挂失,可能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责任归属,一方面可以督促持卡人及时履行挂失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能够很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二十四小时中,持卡人应当承担限额的责任,特约商户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的责任由银行承担。

1.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责任限额

持卡人对于信用卡件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当由于持卡人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落入他人之手而任意取现或透支时,对此后果持卡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从原则上讲,持卡人应对挂失前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对于合法持卡人失卡后、挂失前的责任承担问题,由其承担部分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其未能履行保管义务,且若挂失前的责任由发卡行或特约商户全数承担的话,无疑会诱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增加金融消费领域中的不稳定因素。

2.明确举证责任由银行承担

笔者认为对信用卡冒用责任的承担最公平的解决方式是:采纳过失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金融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仅对其重大过失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责任,其他损失的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可就此向保险机构投保转移风险,且成本比持卡人低很多。

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可以向保险机构转移。这是指发卡机构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在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补偿,从而避免或减少实际损失的一种形式。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策略,在金融风险管理中已有很久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经济大萧条过后,美国就开始了存款保险制度。现在信用卡风险管理中运用也越来越多,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一种重要手段。发卡机构可以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一些难以预料的意外损失,通过少量的保险费的支出而获得及时、满意的补偿,从而降低或减少风险,这对发卡行来说是非常经济的。

另外,在电子资金划拨中记录银行与客户之间交易的凭借是交易数据,与传统银行业务交易记录的纸质单据相比其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和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交易数据的备份;其二,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被投机者利用的可能性极大。这种交易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不能适用于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电子银行业务纠纷。为了避免这种由于发卡银行掌握所有原始证据材料,而持卡人不掌握,却还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的不合理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在损失分担规则中明确银行的举证责任义务。

(四)明确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立法应当明确银行的责任: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被冒用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须承担该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这一点对发卡机构来说的并不是不公正的。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信用卡合约来看,发卡机构不仅是发行信用卡的机构,而且在发卡后更有保障持卡人安全用卡的义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发卡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才,能够较好防御的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反过来看,将冒用风险主要转移给发卡机构,也有利于其加强安全技术,加快设备的更新,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再从规避风险的便捷性看,经济实力雄厚发卡机构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冒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有效减低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损失。

1.银行应对信用卡承担实质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如果允许银行对信用卡的审查仅尽形式审查义务,让银行以已尽形式审查义务而免除其在真实信用卡下付款付息的义务,对存款人来说殊为不公。因此,从银行与存款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有必要让银行承担起对银行卡的实质审查义务。

《中国工商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柜员审查所受理卡是否为已开通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行的牡丹灵通卡,卡片是否打测、剪角、损坏、涂改,是否有样卡字样”.从此表述看,工商银行规定其仅对牡丹灵通卡进行形式审查。银行的这种观点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柜台人员只能凭肉眼和工作经验对卡片和身份证件的材质、样式、颜色等进行一般的形式上的审查,对于其他只能由精密仪器才能鉴别出来的细微差别,银行则无法承担鉴别责任”.该种观点也成为银行方面一贯主张的观点。

但是,从信用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出发,我们有必要对此种认定的合理性表示怀疑。信用卡由银行签发,证明信用卡合同关系的存在,其真实性为合同法一般原则所要求。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确定信用卡合同关系真实性的前提之一,也为下一步银行鉴别持卡人身份奠定了基础。假的信用卡并不能代表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银行对信用卡真实性的鉴别是其履行付款义务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也是最基本的一个前提条件。以假信用卡对外付款的行为不应该消灭银行依据真实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所应负的付款付息义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银行对于信用卡真实性的审查应是一种实质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银行对自己签发的信用卡应尽到绝对的审查义务。

2.银行应对身份证件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要求银行对身份证件承担实质的审查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现实的,其原因在于: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是法律对开立账户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金融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也仅能作形式上的审查而无可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不是证件真实性与否的鉴定机关,也无权作出鉴定结论。

身份的确认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银行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以此为前提。一些学者认为,银行对身份证件应承担实质审查之责。他们认为,“在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银行作为商法领域的商人,有专业上相对强大的鉴定识别能力、业务风险防范与承担能力,而持卡人在这些方面则要相对弱些。更何况在被冒领过程中,持卡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银行作为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积极作为义务”,“银行不能以自己不能辩明身份证的真伪而将错误支付的后果转嫁到持卡人身上。银行只有针对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确保对持卡人款项的正确支付,保证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有这样才能维护银行信誉,促进自身发展。”

但是笔者认为,银行既不是身份证的发证机关,也不是具有专业鉴定职能的鉴定部门,客观上并不具备判断身份证件真伪的专门技能和人员。银行若对挂失当事人的身份证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验明正身,也于法无据,挂失人与发证机关均无配合协助的法定义务,同时也缺乏必备的设施、专业的技能和有效的途径,而最终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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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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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关经济法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摘要: 随着政治文明的不断建设,我们已经由“人治”社会过渡到了“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对于社会存在的反应,所以法律必然也会反映我们的政治生活,时政话语也必然会体现在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它可以规划并制约我们的政治生活。而我们这里所说的时政话语就是如“以人为本”、“生态文明建设”“精准扶贫”等在政治生活中出现频率极高的专有名词。“包容性发展”则是时政话语的代表,它是发展经济学的概念,包容性则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都可以实现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已经证明了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本文将以包容性发展的视角来探讨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关键词: 时政话语;法律;和谐发展;包容性

一、引言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物质文明得到了满足。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受到了人们的重视,法律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为人们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政治话语也体现在经济法学里,逐渐丰富经济法学的内容。当今社会,我们以“包容性增长”为发展理念,逐步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使得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二、政治话语

政治话语伴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周围,可以说它充斥在我们的整个社会中。

同时,政治话语由于其简短性、节奏感极容易被人们记住,这有利于我们政策方针的有力宣传。

(一)政治话语的概念

政治话语就是经常应用于政治生活中的话语,它能够体现出我们当今社会的治国方针与经济、政治发展模式。

政治话语是我们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的时代产物,它是政治术语,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简单、随便的生活语言。

(二)政治话语的性质

政治话语首先是存在于政治生活领域的,它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首先,政治话语一般都较为简单、带有节奏性、便于人们熟记、传播。

其次,政治话语并不是简单随意的,它是极其正式的官方用语,所以正式性是政治话语的又一特性。

最后,政治话语具有鼓舞性。

由于政治话语有极强的节奏感,这使得政治话语能够鼓舞人们,便于政策方针的执行与宣传。

(三)政治话语的意义

政治话语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有一定历史使命的。

政治话语的使用便于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与推行。如“包容性发展”、“和谐社会”这些政治话语的出现都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政策方针的推行。

同时,政治话语的出现丰富了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例如经济法一开始只是解决一些国际贸易纠纷等问题,后来出现的政治话语“包容性增长”等促使经济法学丰富其法律内容。

三、包容性发展

包容性发展并不是一种促使经济增长的重要方式,它的主要目的也不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包容性发展是一种发展模式,它是以人为中心的,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包容性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这里所说的包容性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也包括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发展。

四、包容性发展背景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

我们都知道经济法学主要是研究经济领域的经济纠纷等问题,例如:解决国际贸易以及绿色贸易壁垒纠纷问题。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治生活、文化生活都赋予了时代特色,经济法学也必然融入了时代特色。

包容性增长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同等作用。在政治话语的引入后,经济法学开始着手于为实现包容性发展而制定出新的经济法学的法律条文。

将包容性发展所要求的内容都写入经济法中,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才能实现包容性发展。政治话语的引入,交给了经济法学艰巨的任务,经济法将试图将各种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层面,逐步发挥出经济法学的重要作用。

五、完善经济法学的重要举措

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在包容性发展背景下的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现状,我们就应该选择合适的方式不断丰富经济法学内容,从而促使经济法学不断发挥出自身的优势,为人类营造出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

首先,经济法学专业的人们,不应该将知识只局限于法律领域,应该深入了解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漏洞,不断完善经济法学。

其次,对于政治话语应该保持足够的重视,不断地将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也在不断进步。法律的出现使得我们的社会体系逐渐得以系统化,也为人类社会生活提供了哟普立德法律保障。

经济法学主要是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现今的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只是用道德来约束很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这些日常见到的政治话语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使得经济法学为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做出重要贡献,使得各种看似高谈阔论的政治话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雷逸飞。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J].中国市场,2016,45:158-159.

[2]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01:163-170.

[3]朱景文。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学研究,2012,1(2):20.

[4]商红明。包容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D].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2011:215-224.

商法经济法毕业论文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商法相关的论文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以下是商法相关的论文,欢迎阅读。

前言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营利性主体日益增多,彼此间的商事关系不仅日益复杂,而且在不断拓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的社会关系[1]。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基于法律角度对这些关系进行约束和规范,这一类法律便是所谓的商法。总之,在社会生活中,商法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地位日益凸显。

1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是指基于调整商事关系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性质

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表现,是对在构成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基于营利而建立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两大特性,一个是具体性,另外一个是实用性。商法由种类繁多的市场组织规范以及五花八门的交易规范组成,因此,基于市场经济调整角度分析,商法的存在为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适用提供了详细而具体的法律指导。如果将民法视作一般私法,那么商法则属于特殊私法[2]。

发展现状

在市场经济体制日益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商事立法也随之取得了明显进步。我国前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商事单行法,如《海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合同法》等。由这些商事法律的相继实施可以看出,商法体系日渐完善,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确定商法基础性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商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实际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以及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客观要求;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

3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商法的重要性看我国商法的地位

商事活动源远流长,原始社会时期的以物易物便是最初的一种商事活动。商法历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当时从商人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阶层,商会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商事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和繁荣造成商事习惯法越来越无法满足实际需要,一系列成文法应运而生,各国陆续开始商事法典的编撰工作。从确立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开始,我国才慢慢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可见起步较晚,但我国商法的完善速度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却非同一般[3]。

民法和商法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选择民商分立,还是选择民商合一,影响深远,关系到商法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关系到商法通过何种形式运作,还关系到商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协调。值得一提的是,不管是分立,又或者是合一,均不允许对商法规范的存在以及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民商合一并不代表否定了商法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商法的存在并不代表要百分百制订一部完全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4]。基于全球范围的民商立法情形来看,无论是民法的商事化,又或者是商法的民事化,均属于一种再普遍不过的现象。民法的商事化指的`是,在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深入交融的背景下,民法法规在不停地吸收和融入一系列与商事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惯例,并对自身调整范围予以进一步拓展,从而在商事领域发挥作用;商法的民事化指的是,在经济生活日益频繁的背景下,用于规范企业的商法日益重要,并逐渐在民法系统中发挥主导作用,进而造成对民法原理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正的现象。随着一系列商事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民法已经无法完全覆盖商法,由此可见,民法和商法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发生分化,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从商法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看商法的法律地位

商法与民法

支持民商分立的专家和学者认为,商法能够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其原因在于商法有着本身专属的调整对象,即商事关系,同时商事关系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发生在具有平等地位的商事主体之间;出于营利目的而得以建立;发生在具有持续性质的营业之中。但是,对商事关系的特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便会发现,其与“民事关系”的界限存在的一定的模糊区域。首先,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一方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普通主体,另一方面包括经由特殊登记途径获得主体资格的那些特殊主体,即商事主体(如合作企业等);其次,无论是民事关系,又或者是商事关系,均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关系作为自身的一大基本特征,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调整;再次,民事活动的实际范围不仅涉及营利性的活动(如生产领域等),同时也涉及非营利性的活动(如消费领域的等)[5],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营利性活动是民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第四,对于民事活动而言,其营利性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也可能具有非持续性。上述提到的诸多相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法商法化”的未来发展方向,使得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和被包容关系。

商法与经济法

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不同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均将企业当作最为核心的对象,因而两者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机能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它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第二种观点又可被细化为以下两种: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但商法和民法是合二为一的;商法和经济法是相互分立的,同时商法和民法也是相互分立的,即商法是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

基于商法和经济法各自性质分析,它们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商法是一种私法,其实施理念在于有效维护主体私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积极调整;经济法虽然在原则上被纳入公法的范畴,但仍旧能够从中发现某些私法特点。对于经济法而言,其公法性主要表现在其将社会作为基础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的综合调整,即以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为目标对象,进行积极调整,从而在国内营造并维护一种良好的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私法特点还表现在,其在调整过程中将会体现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以及协作关系[6]。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商法应当属于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在本质属性上便存在很大差异;无论是商法,还是经济法,均和企业法存在直接而密切的关系,然而均无法分别涵盖企业法涉及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商法和经济法基于不同视角以及侧面以实现对企业关系的有效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道远. 再论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商法地位之思考[J]. 政法论丛,2011,04:13-22.

[2]王作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商法立法分析――兼论商法的存在价值[J]. 青海社会科学,2011,05:77-81.

[3]赵万一,赵吟. 论商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J]. 现代法学,2012,04:60-73.

[4]杨芳. 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J]. 法制与社会,2012,36:268+271.

[5]孙峰. 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社会作用[J]. 法制与社会,2014,02:12-15.

[6]吕海宁,王彦斌. 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和谐体系之构建――以《海商法》和新《保险法》为视角[J]. 中国商法年刊,2010,00:433-441.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工商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管理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产物,能够协调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关系,带来经济环境的净化,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工商管理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现状与制度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内部控制越来越成为 企业管理 的重中之重,健全的内部控制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管理层缺乏内部控制意识。缺乏良好的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决定着其他要求能否发挥和如何发挥。我国中小企业相当一部分来源于早期的个体户,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没有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董、监、高形同虚设。企业股东、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缺乏风险意识,遇事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的现象较为严重。再者,我国相当部分中小企业采用的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往往认为凭个人的直接控制和直接观察来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依靠现代管理技术来监督经营的全过程,在潜意识中重生产轻管理,重开发轻内部控制。甚至有些中小企业的负责人会认为按流程和规定程序办事的内控制度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内部环境完全缺失。

2、 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或不完整.资产安全系数低,风险较大。

近年来,内部控制实际上是已经上升到 企业战略 管理的高度。曾经有人戏言内控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内控是万万不能的。如此重要的内控制度在我国中小企业内部却不尽如人意:一些中小企业对内部控制作为整体框架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 以内部财务制度代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部分企业的管理者和财务人员甚至将内控制度与财务制度等同起来。因此造成了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不完整。

3、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内部控制职能弱化。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一般是通过审计监察来实现的,但中小企业的内部审计监察的效果却不敢恭维。出于成本的考虑,中小企业一般人员较少,有的根本没有审计部门,无法监督,有的虽然有内审部门,却从属于财务部门,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实际上形同虚设,根本谈不上监督,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外部监督包括社会监督(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对于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往往需要很高的监督成本,致使内部控制失去了有效执行的外在压力。

4、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 内部监督失控。

内部控制着眼于过程,其成功实施来源于企业的治理层、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在管理层和员工层面, 由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高管人员甚至是普遍员工的配置和选择上,更多的依赖于基于血缘和亲缘的自己人,限制了优秀的管理人才进驻企业,使得企业很难从外部引入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理念和体制。即使在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受到内部员工固有的血缘和亲缘的牵制影响,其内部监督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造成目前我国整个监督体系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起不到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给部分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和领导负责人提供了独断专权的空间,“小金库”屡禁不止。监督体系的缺乏也会使中小企业内部员工责任心不强,思想和行为规范缺乏约束,进而可能出现贿赂、侵吞公款,伪造虚假发票等情况。

5、缺少 企业 文化 , 内部行为规范无法融入管理者的管理理念。

我国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采用的管理方式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 主要依靠自己对市场的判断力和个人的冒险精神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激烈的市场竞争让他们无暇顾及 总结 自身的管理理念和提炼企业精神,更多的原因是对内部控制不太熟悉,不认同— — 内部控制毕竟耗费的财力物力和精力较多。

企业的负责人在潜意识里还没有认识到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位置,因而内部控制无法融人企业的文化当中。

二、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1、领导重视,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管理理念,不断优化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内部环境支配着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影响着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与领导是否重视,是否带头执行有很大的关系。中小型企业应强化企业领导层的责任意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目标和制度。应走出误区,更新观念,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应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理层执行的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应建立内部控制的专门机构,明确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权利与责任。

2、建立科学有效的控制活动,确保资产安全。

控制活动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 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者管理的需要做好如下的控制:

(1)不相容职务分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主要包括:授权审批与执行经办相分离、执行与审核相分离、执行与记录相分离、财产物资保管与资产记录岗位相分离。

(2)授权审批控制。授权审批控制是指企业在处理各项经济业务支付时,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授权批准。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应按照既定程序,对其正确性、合理性加以核准,并能确定是否让其发生,如何发生,怎样发生。授权批准分为常规授权和特殊授权。

(3)会计控制。为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中小型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账簿、 报告 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财产保护控制。财产保护控制是指为保护各种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而进行的控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建立财产物资限制接触制度。根据各种实物的性质和管理特点,合理制定允许接近的人员,并对限制接近的遵守情况进行严格地监督检查。其次要进行财产记录和实物保管,对财产物资进行会计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计资料,防止篡改销毁会计账薄。再其次要进行资产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清查财产物资昀实有数量,妥善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以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5)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在中小企业的运营过程中,要突出全面预算管理和经济运营分析工作,要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的管理作用,维护预算的刚性和严肃性,定期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适时调整。

(6)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中小企业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客观的评价, 实行奖优罚劣。

3、建立风险评估机制,降低企业风险。风险评估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目前,一些中小企业没有定期进行的风险评估,风险防范能力薄弱,这将严重威胁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众所周知,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但可以通过选择最优的应对 措施 ,在经营过程中对风险进行合理地控制,将风险降到最低。企业可以利用SOWT等分析 方法 ,通过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发展,来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增强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通过目标设定一一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这样的程序来实现对企业风险的管理, 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4、三位一体,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内部监督力度。

内部监督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基础是中小企业控制,中介是社会控制,保障是政府控制。为提高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果,必须使三者在各行其职的同时相互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首先应以内部会计控制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完善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使内部会计控制发挥其相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应形成制度化,中小企业必须对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考核, 以掌握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其次在社会方面,必须使注册会计师在我国各项社会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和服务作用。再其次行使我国监督职能的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必须分工合理,加强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情况的审核、监督,还应注意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可通过定期展开情报沟通,以形成有力的监督合力,进而加大会计控制监管力度,从而确保中小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有效实施。

5、提高全员素质。全面提升内控水平。

控制活动靠人去执行和完善,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不管是管理者还是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执行者,又是被控制对象,其观念、素质和责任意识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果,因此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走出小我的误区。中小企业应广纳良才,把优秀的人员招聘至自己麾下,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 教育 ,不断提升员工素质,组织员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企业的发展战略、并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员工忠实勤奋的品质和良好的敬业精神;组织员工学习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评价指引和审计指引等,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浅谈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摘要】工商管理是经济社会中的一个重要产物,能够协调经济活动的各方面关系,带来经济环境的净化,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经济的发展也能够对工商管理产生相应的促进作用,促使工商管理进行相应的体制和结构调整,从而更好的为经济活动服务。

【关键词】工商管理 经济发展 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对经济体制的改革需求也增大了。工商管理是社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规范经济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了全新的挑战,不断规范工商管理能够更好保证经济的长期发展。在新的发展时期下,工商管理以往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经济发展对于工商管理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工商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能够反过来促进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工商管理的职能概述

工商管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成熟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对于社会的经济管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于工商管理工作的正确定义是促使其更好的发挥职能的重要前提,同时也能够从中不断扩充工商管理的内涵基础。

(一)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工商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转过程中 规章制度 的一个监督和执行过程,对于保证整个市场经济行为的健康有序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来往越来越频繁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法律规范以及系统体制是维持整个市场稳定的基石。在我国的现实发展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够对经济活动进行集中的指引,调节企业在追逐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将企业的行为限定在合理以及科学的范围之内,从而确保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发展。

(二)调整经济发展措施

工商管理行为还表现在对经济相关发展措施的调整过程中。市场环境是在不断变更的,原有的体制和管理过程并不能很好的适应于现有的发展需求,经济发展措施的不断调整是保证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企业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快对企业资源的优势资源整合,帮助企业及时的了解发展困境,遏制企业在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的不良风气,从而为消费者提供规范化的商品服务,也为就业者提供更好的就业环境。通过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让企业在市场环境中不断对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调整,保证技术以及理念的创新,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我国工商管理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发生了不断改变,这也导致了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工商管理的变化,这种变化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一)管理范围扩大化

经济的繁荣促进了企业类型以及规范的扩大,同时也促进了工商管理的范围扩大。在最初的只是针对私有企业以及集贸市场的管理和检查过程,工商管理已经发展出了“六道检查”,建立了相应的价格标准管理,其管理范围在不断扩大,职能也呈扩大化的趋势,这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发展体现的需要。

(二)管理系统规范化

工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和系统也在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道路。单一的管理监督已经不能满足庞大的市场管理需求,一支有组织、有纪律以及有完善管理流程的管理队伍是促进新时期下的工商管理工作更好进行的基本要求,同时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求,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也是必须的。

(三)管理方式多样化

管理理念和方式随着社会观念等的不断进步在发生改变,管理不再是一种单一的行政方式,而是包括了行政、经济、法律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管理方式上的多样化的。对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和处罚也实现了多样化的管理方式,促进市场经济长远目标的达成。

三、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工商管理行为的贯彻落实,以及相关工商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立,都是保证市场经济更好发展的前提。工商管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能够对经济发展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工商管理稳定经济发展格局

工商管理能够促使企业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积极合作,改善双方的工作方式,从而促进我国稳定经济格局的建立和发展。工商管理在发挥自身行政职能的同时,应该明确其管理范围和管理方法,加强市场的监管以及执法过程,建设起一个健康积极的市场竞争环境。经济发展是国家发展的命脉,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实力和国际地位,在工商管理的过程中,也应该牢牢把握经济发展的这一原则,将最大化的社会经济利益追求作为管理中的首要任务,抛离狭隘的管理理念,对人民的切身利益要进行保护,同时也注重企业的商品权益,打击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从而保障经济格局的稳定。

(二)工商管理保障企业主体地位

工商管理在经济的持续深入大改革过程中,能够加强流通体制方面的改革。一些大型的行业集团在地区跨度以及行业延伸上都较大,企业之间的自主交流容易产生障碍,企业的利益导向不再明确,从而出现强制关系的发生,通过政企分开能够有效地避免这种地方政策束缚的发生。在工商管理过程中,能够根据企业综合 商业模式 ,将各种形式下的企业经济联系发展成为一个自主的系统。工商管理的通过这种干预性的引导来进行企业发展的辅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

(三)工商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管理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让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消费过程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品质。工商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开展公益性的法律讲桌,加强民众的法律观念和意识,建立消费者保卫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明确消费者的需求,发挥大众的监督功能,从而引导企业的发展走向规范、高效的现代化道路。

四、经济发展对工商管理的新要求

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经济发展提供给了工商管理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经济活动的规范需要相应的管理过程,市场范围在扩大,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为工商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工商管理更是具有了新的发展内涵和要求。

(一)经济发展的快速提升工商管理的内涵

经济在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人类社会各行各业的繁荣,也带来了各个方面面貌的改变,其中对于工商管理的内涵基础也有了相应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改革的平稳推进,都是在相应管理制度的保证下,工商管理能够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净化风气,调节产业结构。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对于工商管理的效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济发展规范工商管理体制

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体制的不断规范化。在工商管理过程中,相关体制的完善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来服务,体制的改革和健全,能够改正原有体制中的缺陷。

(三)经济发展带来工商管理的新格局

工商管理在原有的格局发展过程中,是适用于原有的经济发展状态的,对于新兴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状态没有很好的契合,从而使得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降低,影响工商管理应有行政职能的发挥。

五、总结

工商管理对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不断完整具有重大意义,相关的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管理职能以及结构设置进行更好的调整才能适应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工商管理能够带来良好的企业竞争环境,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对于工商管理有了更多方面的要求,提升了工商管理的内涵,规范了工商管理的体制,也带来了工商管理的新格局。经济发展与工商管理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只有不断加快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规范工商管理,才能促进我国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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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阿力甫·塞买提.探析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J].现代商业,2009,(17).

[3]庄文胜.论工商管理如何促进经济的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8)

工商管理作为一门经济学科,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对市场经济进行巨集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探工商管理专业培养界定 一、专业定位 首先,运用SWOT方法对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威胁进行了组合分析,目的是找准专业定位。 一外部因素 1.外部机遇O1未来的管理职位中,人力资源管理依旧是黄金职业。25个重庆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等建设正在进行,就业机会更多更广。2.外部挑战T1各大学扩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数逐年增加。2学校的优势专业不是管理类专业。3重庆高速发展,外部人才吸引力加大,就业压力将更大。 二内部因素 1.内部优势S1专业办学时间较长。2师资较好,教师专业背景具有可塑性。3具有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国家课题,部分老师科研实力较强。4部分老师与企业合作比较多。5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度比较高2.内部劣势W1专业方向还没有凝练。2学生随机应变能力不强,创新能力、学习能力有待加强。3教师责任心有待加强。4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比较少。5实践实验教学滞后。6专业特色不明显。 三优势—机遇SO 从毕业生考察,专业的就业领域比较宽广,学生职业发展空间良好,重庆地区对此专业需求旺盛。 四优势—挑战ST 面临兄弟院校巨大的就业竞争压力,企业用人标准越来越严格。 五劣势—机遇WO 招聘单位都要求人力专业学生具有较强的个人素质,而我校该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其他能力还不够。还缺乏必要的培训手段,即使就业前景很广,找工作也有难度。 六劣势—挑战WT 造成学生就业压力大,学校属于一般性本科院校,必须特色立专业。通过对专业定位的分析,明确了市场需求决定专业办学,根据内外部条件设定专业特色模组,加强产学研合作,面向就业与应用进行培养方案设计等重要原则,目的就是培养专业基础加特长的一专多能的应用型人才。在对专业准确定位的基础上,参考国内50多所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方案,咨询相关专家意见后,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了重新梳理,专业培养目标为: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以及法律基本知识,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富有创新精神,能在企、事业单位及 *** 部门中担任人力资源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工商管理学科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对重庆地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就业去向及未来趋势,以及师资情况、专业学生规模、生源质量与专业设定的匹配性方面进行分析,确定了两个专业方向:一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向,培养面向大中小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就业,从事实际操作的人力资源管理招聘、培训、薪酬、绩效、人力资源规划等具体工作的应用型高阶专门人才;二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培养面向 *** 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就业,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应用型高阶专门人才。从而解决了专业发展长久以来定位不明确的痼疾。 二、培养规格 培养规格解决的是培养的学生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能力的问题。对此,我们结合学校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专业标准教育部工商管理教学委员会《人力资源管理本科专业规范》进行了认真的制定,最后形成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培养规格,为课程设定奠定了基础。学校标准与专业标准都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企业标准尤其是地区企业标准一直以来都不明确,需要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凝练。 我们选择了重庆地区50多家公司的HRHumanResource人力资源经理或者主管进行访谈或者问卷调查,其比例是按照上届毕业生所选择的行业以及企业进行分配,目的在于调查企业对HR毕业生的素质需要,被调查企业所属行业中比例最大的是制造业占,其次为管理咨询业占,还有通讯交通、房地产、医药、物流等行业;企业性质方面,国有企业占,私营企业占,还有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重庆地区用人单位最看重HR员工的素质是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办事能力以及协调关系方面,这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主要是处理人际关系的职能不谋而合;其次是个人品质,要求会做人,正直,守信;专业知识素养排在第五位,这说明专业成绩只能说明是否具备HR的基本条件,能否做好则取决于多个方面。说明我们在专业课程之外,必须设定大量的素质培养课程,通过综合教育计划及第二课堂、学年论文、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 三、课程设定 课程设定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关系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能否实现。在课程设定方面,主要应该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调查本专业学生对课程的认知。 主要分为本专业高年级在校学生以及毕业生的调查,其目的在于了解以前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以及知识结构是否满足学生各方面的需求。通过调查发现,在校生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方面,反映部分课程没有实际作用,例如《社会学》,还有数学的课程不够专业、社会调查没有开等,说明课程设定内容必须务实。毕业生意见主要集中在实践教学方面,认为要加强学生的实际能力培养,尤其是企业实习效果不理想,应该加强实训教学改革力度。 第二,调查企业对课程设定的意见。 要求被调查者从我们列出的23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核心或者相关课程中选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若干项,不定项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在专业平台课中,绩效管理、招聘管理、劳动法规位列第一,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外语和营销管理依次往后排列。后又在前程无忧网、58同城网、智联招聘网等蒐集分析了1000多则人力资源管理职位的招聘广告,通过广告频度分析发现,毕业生上岗工作的关键知识技能主要为:招聘管理以及劳动法知识的运用,这从另一方面也印证了我们的调查结论。 第三,对课程知识体系衔接关系、学时分配结构进行梳理。 通过对课程知识点的梳理,发现存在部分课程知识内容重叠问题,同时还缺乏部分课程,知识点缺乏整体完备性。通过课程体系调整,增加企业行政管理、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英语、社会调查方法等13门新课,取消了实施效果不好的课程如社会学。在学时方面,增加招聘管理课程学时,减少薪酬管理、绩效管理课程学时,增加毕业实习时间,减少毕业论文时间,对课程之间的重合知识点进行论证,重新论证了理论与实践课程体系之间的关系。实践证明,该培养方案设计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是在广泛听取教师、企业及学生意见,借鉴CDIO工程教育改革模式理念,结合学生实际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为工商管理类其他专业修订培养方案提供了借鉴。 篇2 浅析工商管理教育现状及展望 摘 要:谈及工商管理教育,就不得不提经济的发展,因为工商管理教育是经济时代的产物。但是我国的工商管理教育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不健全、只能不完善等,工商管理的教育与市场严重脱节。本文基于此北京,对工商管理教育进行了概述,分析了我国工商管理教育的现状,包括存在的问题,并对工商管理教育做出了展望,其中包括为改善当下的教育状况所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工商管理;教育;展望;措施 一、工商管理教育概述 工商管理硕士,也就是工商管理教育,简称为MBA。尽管工商管理教育在中国己经有十五年的发展历史,但人们对工商管理教育的内涵认识还比较模糊,直接影响着对其市场适应性重要程度的认识。工商管理教育的生源主要来自企业或 *** 经济管理部门有实践经验的现职人员,且必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学生在修完一定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以及其他要求后,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生就业主要是面向各级各类工商企业。从性质上讲,工商管理教育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工商管理教育具有丰富的内涵,本文只分析其核心内涵。第一,教育物件。工商管理教育在招生方面特别强调申请者的工作经历。在企事业或其它部门工作过三年以上,有实际经验的在职人员受到欢迎。第二,培养目标。工商管理教育的侧重点不是理论研究,而是培养适应工商业实际需求的中高阶管理人才。第三,课程。对MBA的培养,在巨集观上应包括工程管理、生产、流通、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以及房地产、金融、旅游以及资讯咨询等内容;在微观上要涉及企业管理的各种职能,如企业战略、生产组织、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投资管理、跨国经营,以及企业文化、团队建设、激励机制等知识和能力。第四,教学方法。工商管理教育的教学方法多样而灵活,如案例教学法、专案教学法、商业游戏竞赛等。每种教学方法都体现了学生未来所要从事的职业工作的特点。第五,学制。工商管理教育的学制更为灵活。一般院校均设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允许学生根据自身实际灵活掌握学习时间,一些专案还在授课方式、时间和地点的安排等方面为学生提供便利。第六,社会联络。工商管理教育极其重视学校、学生与社会的联络,并且把社会联络作为品牌建设的重点,通过广阔的校友网路,学生在就读期间会有更多的机会和商业人士沟通,并为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基础。 二、工商管理教育现状 相对于其他的工商专业类教育,工商管理教育的发展历史是短暂的,而我国的工商管理教育的发展历史更为短暂。这样的历史背景决定了我国工商管理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一缺乏大型的实习基地和系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工商管理教育是应用教育,强调的是动手能力,工商管理毕业生最突出的问题是眼高手低,大型实习基地的建设非常重要。目前比较有名气的院校还有实习基地而一般的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还很欠缺,企业对工商管理教育了解还远远不够。建立良好的校企交流对工商管理教育就业也有很大作用,对企业提供了人才后备库,是一件双赢的事,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力度。 二发展不平衡问题 由于历史、经济、环境、政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严重失衡,工商管理教育培养院校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东西部院校间工商管理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间的工商管理教育发展不平衡。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理位置差异成为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由于我国西部地区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气温的年、日较差都大,干旱缺水、风沙危害、土层痔薄,并不是非常的适合人类在该地域生活,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因此在该地域的人口数量不如东部地区多。沿海地区在经济交流上比深居内陆的西部地区有很大的优势。而且东部发达的经济也吸引了许多西部的人才。国家要西部大开发,需要人才提供智力支援,工商管理教育毕业生是中坚力量,可东部考生不愿意报考西部院校,西部考生也想走出西部,借此机会到东部发达地区读书,西部院校尽管每年也招够了名额,可留在西部支援西部大开发的还是远远不够。教育部重点院校与非重点院校发展的不平衡。重点院校有较多的经济和政策支援,社会对她的认可度比较高,毕业生就业较好,能吸引到足够多的考生,也比较容易选择优秀生源。 三、工商管理教育展望 从整体上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我国各行各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工商管理教育会迎来一个快速稳定的发展时期,但是要想让工商管理教育获得比较好的效果,就必须对现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一定的改善和调整。 一调控教育规模,建立合理的层次结构 我国管理教育的层次主要划分为专科、本科、研究生以及不同层次的管理培训,在专业设定上也比较复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管理教育特别是本科和专科教育在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获得了快速发展,总体供给规模基本上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工商企业的人才需求。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将形成对管理类硕士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工商管理教育的巨大需求。从国家的角度,需要对整个管理教育的结构加以调整。参考欧美国家管理教育发展的特点,建议遵循“市场认可,分类指导”原则,使我国管理教育中各层次的教育有较好的衔接和恰当的转换关系,实现不同层次、型别的管理教育有机结合。为此,可以将管理人才和相应的教育机构分为互相衔接的层次实施不同的发展政策。 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市场化运作 为使工商管理教育与社会需求实现协调发展,首先需要 *** 转变职能,减少对工商管理教育的微观管理,加强巨集观调控,增加学校的办学自 *** ,将招生权和学位授予权真正下放给工商管理教育机构,使其根据市场需求资讯调整招生、培养、就业指导等活动,从而“以自身看来合适的方式自由地分配资金;自由地招收教职员并决定其工作条件;自由地选择学生;自由地设计和传授课程;自由地设定标准和决定评价方式”。 *** 应该发挥好服务职能。工商管理教育在中国属于新兴事物,教育市场还不很完善,配套 *** 中介机构还很缺乏,教育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也不是很紧密。在这种情况下, *** 应在宣传教育理念,提供工商管理教育市场资讯,提供师资培训,促进教育机构和企业的联络,加强中国本土化案例建设和流通,促进对外合作交流以及扶持教育中介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从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工商管理教育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待解决的适用性问题。研究表明这些问题是有措施解决的,今后的发展是有策略可用的。除了文章中所述的问题或者建议,工商管理教育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完善和改进。如提升我国工商管理教育适用性的策略与制度方面,从方向性、概念性的角度进行探索,研究其具体实施手段和过程,设计出符合我国实情的改革方案。再如,从国际比较、产业结构和硕士研究生教育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工商管理教育在微观层面的适用性;从学生需求的角度来分析工商管理教育在巨集观层面的适用性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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