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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6:29:00

工伤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以上就是我的答辩自述,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为大家分享的一篇法学毕业论文答辩的范文,希望对大四法学专业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哦!

国家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东西,还要完成什么?

过劳死工伤论文。过劳死与工伤的论文题目可以起做过劳死工伤论文,让人一眼就能知道论文描述的是什么。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研究的论文

经济法的是可以帮你分析一下,可以交给老师的怎么发给你呢

各位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

我是20xx级1班的XXX,我的论文题目是《论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事故也不断涌现,然而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加之法律法规方面的缺陷,工伤认定成为了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劳动行政管理的一大难点。目前,党和政府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逐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工伤保险这一板块。而工伤认定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必要前提。作为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学生,我选择了与自己专业相关并贴近社会热点的工伤认定作为课题。

通过探究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对工伤认定的法律界定有全面详尽的理解,并结合具体案例和国外经验论述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界定的法律制度缺失与困惑。提高对工伤认定的法律原则的普及和认识,得出处理新时期工伤认定中特殊情况和有争议的案件的有效方法。

论文的第一部分对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描述,阐述了工伤认定的几个基本条件,为下面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认定工伤的流程和条件组成了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这一大点。第三部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为例,论述了国外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第四部分探究我国现阶段工伤认定的三个法律难点:工伤认定制度上存在问题,工伤认定行政与司法的矛盾和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最后一部分对我国工伤认定提出了一下几点完善建议:明晰工伤认定标准、修改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和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

论文所运用的逻辑关系是总分总关系。先综述工伤认定,在分别叙述我国和国外的工伤认定现状以及我国工伤认定目前存在的法律难点,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同的见解,虽然影响了论文的进度,但是通过自己对这些观点的辨别,也增长了知识,加深了印象,最终是有益无害的。其中,一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在我国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最大限度的维护劳动者利益,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现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应该加以限制。在看待这两种观点时我有开始有点混淆,没有将其区分开来,最后我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有限制的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和明晰工伤认定的标准。

由于文字和研究深度有限,我认为还有很多和我的论文有密切关系但是没有提及的或者论述的不够明确。一是一些典型情况下的工伤认定只提到了串岗、过劳死、精神损害等几种,对于社会上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没有过的阐述。二是由于专业限制,在对我国工伤与非工伤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时提出的建议比较少也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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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工伤认定问题研究论文

现如今,疫情已经成为了一个确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居家办公、混合办公已日渐成为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不同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居家办公背景下,公司对员工工作行为的管理能力大大减弱,也催生了不少新的风险点。员工“起床即上班”,工作时间难与非工作时间完全分割,公司在核实员工的实际加班情况和认定加班时长上较为困难;员工在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况时,公司也很难对其是否属于工伤进行有效核实。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针对传统的用工方式设计的。由于疫情防控形态下的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深度杂糅,当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伤亡等意外情形时,核实其是否属于工伤较为困难。本文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就居家办公情景下的劳动者工伤认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与讨论。新情况下工伤认定的新变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工伤的定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换句话说,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原则进行综合判定。疫情之下,抗疫、防疫、居家办公、混合办公等新情况的出现,对以上的判定都带来了困难,工伤认定亦是如此。0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      疫情期间,员工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上下班边界较为模糊,除正常工作时间外,不排除其他时间劳动者也在工作。      工伤认定中一般认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的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有效证据例如线上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记录,电话、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等。0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其经常居住的空间应当属于工作场所。      但如果劳动者并非在自己的居所,而是在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等其他场所办公时发生事故,能否将亲戚、朋友居所或咖啡店认定为工作场所呢?      参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      如按前述规定,对于朋友居所或咖啡店是否属于工作场所,需结合劳动者处于该场所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为工作必要,是否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等实际情况来予以判断。03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      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因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下,其行动相对自由,可能在工作间隙处理其他事宜时发生事故,例如上洗手间、洗衣服或准备午餐过程中不慎滑倒,鉴于此,如何界定劳动者受伤系由于工作原因实属难点。      对此,已有法院指出: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为工伤根本考量因素应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      以上,不难发现,工伤保险制度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因此在工伤认定时的方法采用和度量上会更有利于劳动者。当然以上并不是为了挑起劳动者和企业的对立,现实中,当员工发生意外,无论在居家办公期间还是在办公室办公期间,公司于情于理都要主动推动工伤认定流程,合法合规进行举证,维护员工权益、担当责任义务。居家办公工伤认定案例01备受关注的柴媛案      2022年6月,受疫情影响,柴媛遵从所在单位要求开始居家办公,而就是在居家办公期间,柴媛被逃窜至小区的犯罪嫌疑人杀害。      事实上,一审时,当地人社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柴媛在工作上没有交集,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所以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审时,法院提出“在办公环境里产生的风险,就应认定为工作原因”。最终当地人社局被驳回,柴媛工伤工亡被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需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要素进行综合判定。”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阳介绍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则员工家庭住所可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但在工作时间和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的认定上存在困难,需要综合证据进行判断。      居家办公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对过程及原因的描述多数情况下只能依靠员工自述或家属叙述,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很难证实或证伪。因此,有专家建议,对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响应号召,采取居家办公方式而发生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表明伤害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就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认定为工伤。02被家中电线绊倒案      2020年3月的一个上午,嘉友公司接到接到居家办公员工张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她申报工伤,张某说自己居家办公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她认为自己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属于工伤。      尽管一开始公司存疑并拒绝,认为张某无法证明居家办公时受伤,且一根电线没有这么大的伤害力度,并提出,张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但最终,张某还是被认定为工伤。      居家办公期间导致的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在认定中的确比较困难,不排除职工故意的不诚信,且单位也无法监控员工居家办公时候的状态,但就劳动合同双方而言,单位处于相对强势地位。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也就是说,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身上,因此,类似张某的情况,如居家办公时上厕所猝死案,还有前文的柴媛案,基本上都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03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猝死案      2020年2月13日凌晨,湖北仙桃市一名镇门诊内科医生刘文雄在家猝死,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原来,防疫期间,医院将刘文雄电话号码在发热门诊部对外公布,因此刘文雄在休息时间也在通过电话、微信接受病人问诊。去世前1个月,他共诊治病人3506人次。      尽管当地人社部门认为,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心肌梗死亦不属于规定的职业病范畴;他也不是在从事工作过程当中突发疾病,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但是,在刘文雄家属及所在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后,当地政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刘文雄的工伤认定应综合考虑抗疫特殊时期的工作情形,不应机械界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最后,当地人社局随后重新做出决定,将刘文雄不幸身亡认定为工伤。      在家猝死认定工伤的难点在于,其与履行工作职务的关联性较难判断。虽然以“三工”为标准进行认定相对明确,可以防止工伤认定扩大化。但如果在个案处理中过于机械化,容易引发不合理的后果。“刘文雄医生认定工伤案”传递出积极信号,有利于引导在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时,主要强调“工作原因”,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员工工伤认定的一些建议      没有人想要发生意外,当意外发生,所有人都不得不面对。为了避免居家办公期间意外发生后“工伤认定”环节造成的二次伤害,建议在疫情反复不确定的日常就做好以下事项:      首先,对公司而言,建议预先完善相应的用工管理制度。最好与劳动者明确居家办公的主要工作场所,一般为本人的常住居所。合理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明确工作日的开始、结束时间,通过定时汇报、线上打卡等方式准确掌握劳动者的上班、下班时间;办公时间内要求员工保持合适的响应度,如需较长时间离位或出门处理私人事务,应当报备或请假。      同时,及时将居家办公的具体安排和计划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报备,以便于事故发生后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及取证。      另外,用人单位可以对居家办公的劳动者开展居家工作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布置给予指导建议,定期了解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履行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义务;      其次,对于劳动者,建议有意识地、及时地留存日常工作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证据,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遵守公司对居家办公制定的相应合理制度。同时,在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尊重生命、安全第一。      最后,对于工伤认定部门,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从工伤保险制度立法本意和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下,不定时、不定期、不定场所的灵活办公日渐成为职场新常态。长远来看,在居家办公、线上办公变得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对“工作场所”的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为工伤认定增加了复杂性。专家建议,工伤认定要与时俱进,适配“新职场”。职工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在居家办公期间猝死,究竟算不算工伤?“劳动者病发时并不在办公场所,而在家中,不能算作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把本职工作带回家,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人社部门工伤认定意见时作出以上说明。建立灵活办公的管理台账,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核机制,在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灵活办公的约定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在他看来,“工作场所”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界限,“契约精神”才是权益维护的底线和边界。

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办公形式,比如说居家办公,流动办公,前者是比较多的,因为很多地方出现疫情之后,没有办法啊,不能在公司集中办公了。但是很多岗位它可以通过电脑来处理工作上的事情,在家里也同样可以工作,这就叫居家办公。

居家办公,他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就是工伤如何认定本来工伤的认定非常简单,上下班的途中以及工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的疾病,这就认定为工伤,然后放假期间出去玩的,那就不算,很清晰。现在不一样了,现在居家办公的过程中,这人突发脑血栓算不算工伤?理论上来说应该算但是,现在的工伤认证体系里面还没有这个认证的方法。真的是在居家办公期间出的问题,这个工伤的认定非常复杂,现在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则可以去依靠。

出现这么多的办公新形式,工伤认定的方法就应该与时俱进,比如说办公的过程中出现的身体问题,那这个范围是不是应该扩大一点?有好多人在家里他也要处理工作上的事情了,因为很多人的工作他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完成,随身带着电脑,可能出差的路上突然一个电话打过来,打开电脑就得干活,不一定是在家里面呢?如果还是原来工伤认定的方法,那很多情况都认定不了工伤这个工作者与公司来回扯皮非常麻烦。

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工伤认证这方面一定要完善,一定要解决上面这些问题,因为打工人自己在家里给公司辛辛苦苦的干活,下班了回家还得干活,这时候因为长期加班身体出了问题住院了,然后公司矢口否认说是你这个属于居家的过程中,生病的不算工伤不赔钱。这就是一个问题了呀,出现这种事情越来越多了,打工人的处境就会越来越艰难,劳动法要保护打工人的利益。

一、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是怎么样的? 最新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 工伤认定程序 ,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 防治 法规 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保险条例》对建筑工地有什儿规定?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国务院关于解决 农民工 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 工伤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 劳动合同 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 伤残 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 最新工伤认定司法解释工地 是怎么样的?这个最新的工伤认定也确实是对于受害者争取了很大的利益和权益,也让用人单位要给员工购买保险意识也提高了 , 所以受害方完全不用担心工伤赔偿的问题了,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史论文问题研究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法制史方向的:1, 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分析 2, 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可具体到一个朝代) 3, 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技术研究等等婚姻法的话题材会更广点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bai,对中国法du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中国法制zhi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dao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20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受;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一

《浅议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摘要:会计行业主要是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会计信息,其服务质量直接影响企业投资人、经营者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还对社会的整个经济秩序产生影响。这里笔者先简单介绍了当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然后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与探讨,并就如何完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会计法规提出了几点思考,希望能够在如何促进会计行业良性发展这个问题上给予一定参考。

关键字: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规

在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中,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少部分会计人员由于素质较低,没能抵挡住诱惑,从而丧失了原则。例如,对会计资料故意伪造、隐匿甚至是损毁,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编造虚假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及虚假经济指标,使得政府的相关决策受到了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受到了扰乱;还有一部分会计人员压根就没有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理想,将会计工作简单地认为就是算账,以至于缺乏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缺乏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而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却未能与之相适应,这是造成上述情况存在以及产生的原因之一。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关系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行为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树立的和需要遵循的,能够使会计职业特征得以体现,能够对会计职业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会计法规,则是对会计领域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

(一)两者互为依托、相互补充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两者有着相同的调整对象,担负着相同的职责,还有着共同的目标。会计职业道德经过对会计职业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达到对国家正常经济秩序的维护,进而更好地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理财、用财、聚财、生财。而会计法规则是通过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进行维护,从而也达到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理财、用财、聚财、生财的目的。可以说两者都是对会计工作领域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对会计的行为进行规范。两者都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维护的工具,都是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为了搞好会计管理、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的管理手段,都是为增加经济效益和加强经济管理而服务的。可以说两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在对会计行为规范的过程中,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化功能和会计法规的强制功能是互为依托、互相补充的。会计法规是对会计人员的基本会计行为进行强制规范,而当一些会计行为不宜或不需要用会计法规来进行强制规范的时候,会计职业道德就接过这方面的规范功能。会计法规只能规定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不得违法,却不适宜在会计人员要强化服务、提高技能及勤勉敬业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则能对这部分予以补充。

(二)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可以说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凡是会计法规中禁止的行为,都是会计职业道德要对其予以谴责的行为;凡是会计法规中规定的行为,均是会计职业道德所提倡的行为。因此,两者之间相互渗透。会计法规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保障,而会计职业道德又是会计法规能够得以正常运行的思想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会计法规在制定以及施行的过程中,也是会计人员进行自我职业道德培养和教育的过程。通过对守法、依法的会计行为予以奖励、表扬,对违法的会计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能够让会计法规在会计职业道德培养上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完善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建设的思考

(一)完善会计职业道德建议

首先,会计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个人职业道德修养。要做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里面的诸如熟悉法规、依法办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客观公正、搞好服务等等要求,[1]就必须依靠会计人员的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行业的廉政性、保密性以及超然性如果没有良好的个人职业道德修养,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会计人员应当主动提高自身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养成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良好的工作作风,爱岗敬业,严格按照规范办事,自觉对各种不良思想的诱惑和侵蚀予以抵制。其次,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从会计职业品德教育、会计职业纪律教育、会计职业能力教育等三个方面对会计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从而使会计职业道德融入每位会计人员的深层意识中,增强其履行道德义务和工作职责的自觉性,并最终养成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恪尽职守的优良道德品质。

(二)完善会计法规建设建议

首先,要对现有的会计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对现有会计法规中处罚与责任不明确的条款要予以修改,使之与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宜;对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地方也要进行增加,做到有法可依。还有就是增加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因会计人员造假而造成的损失,按照责任大小对损失予以赔偿,尤其要加大企业责任人的赔偿比例。一旦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为虚假会计信息受到了权益损害,就可以依照相关法规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从而获得赔偿。其次,提高法规质量。一是要广泛征求社会各领域、各阶层的意见。二是要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学习经验,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再次,对会计法规中的举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并对一些重大会议法规的实施进行定期检查,从而为会计法规的进一步提高提供可靠依据。最后,加快地方会计法规建设。一是各地区要联系本地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地方会计法规进行修改或补充。二是要加快基于地区会计调查研究的立法步伐。

三、结论

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两者是互为依托、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会计职业道德能够对会计法规的全面执行起到促进作用,提高会计法规的执行效果;而会计法规则能够促使会计人员遵纪守法,进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能够预见到,不断完善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将会为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有力的保障,将会不断提高会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最终促进会计行业步入良性发展路途。

(作者单位为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阿兰.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08):87-90.

[2]王迎双.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J].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5(01):126-128.

[3]王仙蕊.浅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4(17):366.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的论文篇二

《浅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摘要: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商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而会计行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提供会计信息或鉴证服务,其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本文笔者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体系概念出发,剖析了我国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现状,然后对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道德建设;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近年来,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特别是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频发,更是加剧了行业的诚信危机,虚假的会计信息会导致很多行业都无法健康运行,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急需通过会计法规的形式来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和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受;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本文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将会计人员工作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之下,以强化职业道德的法律性。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1.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规范和准则。会计职业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会计职业道德本质应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会计人员的“职业之道”,即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技术。职业技能和技术是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具备的必要知识、方法和技能。没有基本知识难以了解会计和会计工作,没有基本技能就不能胜任会计工作,没有基本条件(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则不能从事会计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之德”,即会计人员的职业品质。职业品质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品质、作风、态度、良心、职业观念、职业责任、职业义务和职业荣誉等。

2.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亦即会计法律规范,简称会计法规。它是指有关会计方面一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总称,是会计工作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会计法规已形成一定的体系,从纵向构成上形成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层次。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条例》等。

3.会计职业道德现状

每年,国家审计署都审计出大批舞弊的案件,这些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企业通过粉饰、伪造编造会计报表,欺投资大众,从中渔利,不仅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等众多社会公众的经济决策,致使其决策失误,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也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社会资源无序盲目地配置和流动,同时更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给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对于会计造假案件的频发,究其原由,是因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出现滑坡,价值观念出现偏差。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提高政府和国民的公信力和诚信度成为各项事业发展的保障。如何重建会计行业公信力就成为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更是社会和谐发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必然要求。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上相互补充

一方面,会计行为不可能全部由会计法规进行规范,还需要通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可以说会计法规是会计职道德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目标都是为了会计工作的诚实守信,都是为了维护我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两者实现的目的是相同的。

2.二者在实施上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最初的会计职业道德逐渐被吸收到会计法规中,会计法规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规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而会计法规则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会计法规的制定和施行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会计工作主体自我道德教育、培养的过程,通过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对依法、守法、执法、护法行为的表扬、奖励,使会计法规在培养会计职业道德上发挥重要作用。

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差异

一方面,会计法规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会计职业道德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内在精神世界,对偏于主观性。笔者在会计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人认为职业道德是虚的,而会计法规是实的,只要在会计工作中不违反会计法规就可以了,职业道德更本无法衡量。其实这种狭义上的理解是会计工作所不提倡的。另一方面,会计法规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具有同样的职责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均是会计法律关系,即各经济单位和组织在会计活动中发生的具体经济关系。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承担着同样的职责,即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不做假账。

三、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可以预见,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将不断完善,进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进而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确保会计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舒.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关系的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1,21:281.

[2]陈文捷.浅析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J].绿色财会,2013,07:36-39.

[3]张一贞,余榕.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制度[J].中国合作经济,2004,12:98-99.

[4]林采融.谈谈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J].中国商界(上半月),2009,06:36,28.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 可供参考文献 1 。阎达五、阎金镕《改革中的会计审计论文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张建军《审计概念体系研究》,1997年。 3。毛岩亮《民间审计责任研究》,1999年。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李若山、周勤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年。 5.文光伟《注册会计师都法律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 6.阎金镕《审计理论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 7.阎至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1年。 8.李君《论审计的独立性》,度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9.谢荣、李树华、王建春《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战略),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 10.陈汉文《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难则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 ‘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与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 12.王立彦、崔谨、徐惠玲《会计师职业道德与责任——理论、规范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13.刘力云《审计风险与控制稠;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 14.胡春元《审计风险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 15.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16.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17.阿尔文·A·阿伦斯等著,张龙平等译《审计与保证服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王德升《关于审计“期望差距”的几个问题》,注册会计师通讯,1997;年第(6)’期。 19.胡继荣《论审计期望差距的构成要素》,审计研究,2000年第(1)期。 20.黎仁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财经科学1:2001年第(2)期。 21.陈宋生《浅论受托经济责任及其产生》,江西审计与财务,2001年第(9)期。 22.陈水利《重塑注会形象重建会计信用4—从银广夏事件谈起》,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 23.温天理《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透视银广夏》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年第(11)期。 、 24.刘振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研究队财会月刊,2001年第(6)‘期。 还有很多!!!

浅谈会计法律责任[摘 要]新《会计法》的颁布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会计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提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定义出发,简单介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指出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认识误区 完善建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其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灵活的市场经济体制。会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形势特点,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够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因此要强化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完成。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学习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并通过制定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再次,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总之,企业的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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