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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论文研究

发布时间:2024-07-08 15:59:27

不动产登记论文研究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现行政策是2022年3月郑州市发布的《通知》。搜索“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郑州单位团购房转让中心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通知涉及五大项19条,其中包括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加大信贷融资支持、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创办人是教授,专门研究中美房地产,是政府和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顾问,预测房价准确,能避免买到烂尾楼,发表多篇房地产研究论文。搜索标题即可查阅:[1]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思考[J].办公自动化,2021,26卷(20期):8-12.[2]美国购房注意事项[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4(2):3.[3]2015年全国二线城市房价变动实证分析——以郑州为例[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59-61.[4]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的影响及作用[J].西部财会,2015(04):58-59.[5]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J].上海房地,2015.[6]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10):3.[7]关于我国房地产调控有效性的思考[J].开放导报,2011(6):3. 搜索“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郑州单位团购房转让中心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针对购房者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购买商品房按照政策给予购房补贴,买房之前还给予租房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2.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重新申请贷款时按照首套房执行。4.加大房贷投放,下调住房利率。5.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针对开发商1.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的区域,适度减少土地供应。2.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3.给予受困企业项目贷款支持。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说:利好政策比较多,最关键的有三点:1.放松限贷:即便已有一套房,只要还清贷款,再买房就算首套房。之前郑州买房,如果有贷款记录,哪怕你卖了,那你首付也要六成,现在呢,只要你还清贷款了,即使你有一套房了,再买房也只要三成了。这很明显就是鼓励改善性需求上车,现在市场上都是大户型为主,刚需够不着,这些房子都是为改善准备的,取消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对市场尤其是新房市场是一项推动力十足的利好。2.放松限购:鼓励老年人投靠可以购买一套新房,这算是变相放松了限购,允许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增加了购房群体数量。3.优先货币化安置:以前拆迁的时候,都是给拆迁户分配安置房,但是现在优先货币化安置,直接给钱,鼓励他们去买商品房,其实就是当年的货币化棚改。至于购房补贴、利率下调这些,在上述几大利好面前,都只能算一些小甜头。以上三个大利器对市场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特别是改善群体。

外地人在郑州如何买房? 2022年3月1日,郑州市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搜索“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通知涉及五大项19条,其中包括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加大信贷融资支持、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创办人是教授,专门研究中美房地产,是政府和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顾问,预测房价准确,能避免买到烂尾楼,发表多篇房地产研究论文,搜索标题或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即可查阅:[1]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思考[J].办公自动化,2021,26卷(20期):8-12.[2]美国购房注意事项[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4(2):3.[3]2015年全国二线城市房价变动实证分析——以郑州为例[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59-61.[4]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的影响及作用[J].西部财会,2015(04):58-59.[5]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J].上海房地,2015.[6]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10):3.[7]关于我国房地产调控有效性的思考[J].开放导报,2011(6):3. 搜索“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针对购房者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购买商品房按照政策给予购房补贴,买房之前还给予租房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2.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重新申请贷款时按照首套房执行。4.加大房贷投放,下调住房利率。5.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针对开发商1.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的区域,适度减少土地供应。2.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3.给予受困企业项目贷款支持。政策细则比较多,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把利好政策挑出来。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1.放松限贷:即便已有一套房,只要还清贷款,再买房就算首套房。之前郑州买房,如果有贷款记录,哪怕你卖了,那你首付也要六成,现在呢,只要你还清贷款了,即使你有一套房了,再买房也只要三成了。这很明显就是鼓励改善性需求上车,现在市场上都是大户型为主,刚需够不着,这些房子都是为改善准备的,取消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对市场尤其是新房市场是一项推动力十足的利好。2.放松限购:鼓励老年人投靠可以购买一套新房,这算是变相放松了限购,允许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增加了购房群体数量。3.优先货币化安置:以前拆迁的时候,都是给拆迁户分配安置房,但是现在优先货币化安置,直接给钱,鼓励他们去买商品房,其实就是当年的货币化棚改。至于购房补贴、利率下调这些,在上述几大利好面前,都只能算一些小甜头。以上三个大利器对市场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特别是改善群体。

外地人在郑州如何买房?现行政策是2022年3月郑州市发布的《通知》。搜索“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郑州单位团购房转让中心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通知涉及五大项19条,其中包括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改善住房市场供给、加大信贷融资支持、推进安置房建设和转化、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创办人是教授,专门研究中美房地产,是政府和多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的顾问,知道开发商老底,预测房价准确,能避免买到烂尾楼,发表多篇房地产研究论文。很多政策发布前其实就在论文里,只是现在过时了。因为创办人是政府顾问、房地产专家,政策其实都是专家制定、政府发布的。我随便搜到几篇论文,搜索标题即可查阅:[1]新形势下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思考[J].办公自动化,2021,26卷(20期):8-12.[2]美国购房注意事项[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4(2):3.[3]2015年全国二线城市房价变动实证分析——以郑州为例[J].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59-61.[4]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的影响及作用[J].西部财会,2015(04):58-59.[5]不动产登记条例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分析[J].上海房地,2015.[6]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1(10):3.[7]关于我国房地产调控有效性的思考[J].开放导报,2011(6):3.搜索“高级职称全国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高级经济师全国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高级会计师全国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高级工程师全国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高级教师全国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高考志愿指导中心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针对购房者:1.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购买商品房按照政策给予购房补贴,买房之前还给予租房补贴,优惠期限为3年。2.鼓励老年人来郑投亲养老,允许其投靠家庭新购一套住房。3.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重新申请贷款时按照首套房执行。4.加大房贷投放,下调住房利率。5.实施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坚持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针对开发商:1.在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的区域,适度减少土地供应。2.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成交后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3.给予受困企业项目贷款支持。搜索“郑州房地产联盟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郑州单位团购房转让中心郑密路20号特价房部”发现:利好政策比较多,最关键的有三点:1.放松限贷:即便已有一套房,只要还清贷款,再买房就算首套房。之前郑州买房,如果有贷款记录,哪怕你卖了,那你首付也要六成,现在呢,只要你还清贷款了,即使你有一套房了,再买房也只要三成了。这很明显就是鼓励改善性需求上车,现在市场上都是大户型为主,刚需够不着,这些房子都是为改善准备的,取消认房又认贷的政策,对市场尤其是新房市场是一项推动力十足的利好。2.放松限购:鼓励老年人投靠可以购买一套新房,这算是变相放松了限购,允许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增加了购房群体数量。3.优先货币化安置:以前拆迁的时候,都是给拆迁户分配安置房,但是现在优先货币化安置,直接给钱,鼓励他们去买商品房,其实就是当年的货币化棚改。至于购房补贴、利率下调这些,在上述几大利好面前,都只能算一些小甜头。以上三个大利器对市场的影响是非常非常大的,特别是改善群体。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毕业论文

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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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写论文的话,首先要注重论文摘要,俗话说就是,虎头,猪肚,凤尾,可见开头和结尾的重要性,先分享一下论文摘要怎么写?

一.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不给化学结构式,也不要作自我评价。 撰写论文摘要的常见毛病,一是照搬论文正文中的小标题(目录)或论文结论部分的文字;二是内容不浓缩、不概括,文字篇幅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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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说一下论文的具体写作方式,会举例学术论文,硕博论文等等。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二)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1、选题

2、资料

3、结构

4、方法

5、见解

6、文章

7、社会责任

本次讲座只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论文格式:

2、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研究,不能这样要求。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4、能够扬长避短

兵法上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学术研究何尚不是如此?前述三项要求,目的是做到“知彼”,即了解研究对象。第四项要求,是要“知己”。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回避自己的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判断自己的长处、短处,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否擅长抽象思维?

有的人擅长抽象思维,擅长论辩,而另外有的人却不擅长抽象思维,不擅长论辩。阅读的范围宽,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等读过不少,自然喜好辩论,擅长辩论。除专业著作外,很少读其他著作,对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缺乏兴趣,自然不擅长抽象思维。在选题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长处、短处,使所选题目符合自己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可以避开。

学术论文选题,大抵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理论型选题;

其二,制度型选题。

法理学领域的课题大抵属于理论型,就是民法领域也有理论型课题。迄今较优秀的民法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制度型选题的较多。

在写作的难易程度上,理论型选题较难,制度型选题较易。理论性课题,需要作者有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驾驭理论的能力,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可以充分发挥其长处。如果不擅长抽象思维的人选理论性选题,就会很吃力,感到难以驾驭,讲不出多少道理。就应当回避理论性选题,而选择制度型选题。

制度型选题,所研究的是现实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同于物质存在。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上的各种制度,法人制度、时效制度、抵押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邻关系等,是一种制度存在,有其定义、内涵、外延,有其构成、内容、目的、功能等,相对而言,容易把握、驾驭,容易成功。但一个擅长抽象思维的作者选了制度型选题,就发挥不了其长处。在博士、硕士研究生阶段,由于时间、精力及知识积累的限制,擅长抽象思维的人,很可能不擅长制度研究。选择了制度型选题,很可能正是其短处。

其二,掌握外语种类及程度如何?

各人掌握外语的语种和程度有不同。一个英语很好的博士生选择一个大陆法上特有的制度,长处得不到发挥,并且正好是其短处,例如论物权变动,由于英美法没有对应的制度,英语很好却一点也用不上,有很多德国、日本资料却不能利用,你叫他怎么能够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学位论文?反之,一个德语、日语很好的研究生,选一个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也是如此。

其三,专业知识上的长处和短处

现在的硕士生、博士生,大抵在专业知识上有所欠缺或偏重,因此在选题时要注意回避自己的短处。例如,对某个外国的法律掌握较好,而对国内的法制反到很生疏,如选择研究该外国法律制度的选题,可以扬长避短。这里顺便提到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有的人认为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创造性,否定其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把某外国某项法律制度研究清楚,供作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参考,这就是其价值。将外国的某项制度、理论引人国内,使之体系化、条理化,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把握、借鉴,这就是学术性和实践性。

(三)题目设计

其一,题目设计的四项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第二项要求:题目与内容相符

第三项要求:题目大小适当

第四项要求:能够扬长避短

第一项要求:题目要新颖

一篇学位论文的题目,就是该学位论文的名称,类似于自然人的姓名和法人的名称。通过给学位论文设计一个题目,首先,是要明示作者所研究的对象,使读者(更重要的是答辩委员会成员)一望而知作者所研究的是什么;其次,要确定一个研究的最佳角度,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一个适当的范围,选择一个最好的切入点,现在时髦的说法叫“进路”;最后,还要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题目一般化,甚至千篇一律,千人一面,不可能给读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评定论文的专家以好的第一印象。有一个时期,很多法学论文的题目雷同,都是关于什么什么的几个问题,关于什么什么的若干问题,或者关于什么什么的三论,显然不能给人以好的第一印象。一般化的题目还会起反作用,读者心里说,连一个新颖一点的题目都拟不出来,可见作者的能力不怎么样!答辩委员会成员则会怀疑作者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切不可因小失大!

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作为对照,举一些较好的博士论文题目设计:

题目: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贸易中银行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题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

题目:抵押权制度研究

题目:违约损害赔偿研究

第二项要求:题目应与内容相符

要求题目能够涵盖论文的全部内容。题目是关于某某制度的研究,但从论文的内容看,只是研究该制度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或者论文内容超出题目的范围,都是内容与题目不符。当然,不是说该制度的一切方面、全部内容都要研究,而是要求题目应涵盖该制度的主要方面、基本内容,如果不是这样,就要调整题目。

举一个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违约责任及其比较研究

本文内容,分五章:

第一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章 违约责任构成理论的基本研究

第三章 违约行为研究

第四章 归责事由研究

第五章 救济措施研究

评论:

这不能算一个好的题目设计。因为题目中使用了“及其”一词,相当于英文中的 AND ,给读者的印象是:本文要研究两个课题,一是违约责任,二是违约责任的比较。而从内容看,作者的意思大概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研究违约责任。可以改为:“违约责任研究”,或者“违约责任的比较研究”。

问题出在第五章。“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措施”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而违约救济措施超出了违约责任概念的外延。违约救济措施有多种,其中有的属于违约责任形式,有的不属于违约责任形式。简而言之,论文题目涵盖不了第五章的内容。这是文题不符的例子。

再举一实例:

博士论文题目: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从题目本身看,作者所要研究的范围很明确,似无问题。但我们看论文目录:

第二章 期货市场风险研究

第三章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建立我国期货市场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思考

第五章 期货交易所及其会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期货结算机构及其会员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第七章 期货经纪商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

第八章 期货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评论:

第八章显然超出了题目所限定的研究范围。民事责任,即使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也不能说只是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因为“民事责任”不是“风险管理”的下位概念。当然,作者有理由说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可以发挥风险管理法律机制的作用。但绝不是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所发挥的作用的全部。因此,第八章的内容已超出题目的范围,导致文题不符。解决的方法,一是干脆删去第八章;二是调整题目,例如加一个副题:

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机制研究

――兼论期货交易中的民事责任

再举前面提到的题目:

商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其内容包括六章:

第一章 商法的产生、演变及大陆法系商法和英美法系商法

第二章 商法的调整范围及对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

第三章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

第四章 传统商法向现代商法的演变及特征

第五章 商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

第六章 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评论:

从各章标题看,能够说各章的内容都是商法的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重要理论问题吗?都是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吗?恐怕不能。应当肯定,本文内容之大部非理论问题,至少非重要理论问题。属于典型的文题不符。顺便提到,其结构亦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博士论文的其他要求。

第三项要求:题目的大小要适当

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题目大小,决定论文篇幅长短。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四五万字,长的七八万字。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二十万字以上。写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小,写三五万字就没什么话说了。或者写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太大,写到十来万字还打不住。勉强写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浅浅的、泛泛的,没有什么深度。都是因为题目太大、太小,不适当。题目的大小,关系论文的成败,不可小视。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五十周年》一文中特别谈到这个问题。他说,目前台湾各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题目过大,且多所重复。但有日益精致的趋势。王泽鉴先生列举了他认为大小适当的论文题目:

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物之使用利益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法上的求偿关系

第三人与有过失

第三人利益契约之不完全给付

不当得利研究

不当得利法上之所受利益不存在

法规目的论与相当因果关系

继承回复请求权

亲属间的侵权行为。

这些都是王泽鉴先生认为比较适当的硕士学位论文题目,假设我们将这些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大多数都嫌太小,容纳不下二十万字。

须说明的是,个别题目弹性较大,例如“不当得利研究”,80年代《法学研究》刊登过一篇约八九千字的论文,90年代《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两篇,一篇约三四万字的专题研究,另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约八万字。而王泽鉴先生的《不当得利》一书二十多万字。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不当得利研究》,是博士学位论文,日文一百多万字。再如“公司人格否认论”,也属于弹性很大的题目。《民商法论丛》刊登过一篇,是硕士学位论文,后来《商事法文库》出了一本同名的书,是一篇博士学位论文。这样的题目,由于弹性很大,既可以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也可以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因此,考虑题目大小,还要注意题目是否有弹性。《民商法论丛》选刊的硕士学位论文已经不少,一般题目大小适当,硕士生选题可以参考。

似可得出这样一个规则:

硕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大;

博士论文题目的设计,要避免过小。

请看一篇博士论文:

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形式主义法律传统中的物权程序

第三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一):工具价值

第四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正当性标准(二):过程价值

第五章 物权程序建构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六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一):登记的效力

第七章 物权程序的正效应(二):权利的顺位

第八章 物权程序的负效应:登记错误及其修正

第九章 物权程序的关联效应:预告登记

第十章 结语

评论:

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制度性选题,并且是程序性制度,其容量有限,且很难讲什么道理,大概可以写五、六万字,至多七、八万字,作为硕士论文选题是比较适当的,作为博士论文选题就不适当。作者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首先在题目设计上花了心思,在“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之前,增加“物权程序的建构与效应”一句,并用“;”号连结,目的在增强选题的理论性和扩张其容量;其次,在论文本论部分设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着重讨论“物权程序建构”的价值取向问题,目的在展开“理论性”论述。其结果是:导致论文前半部分“太虚”(游离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抽象论述),后半部分“太实”(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的具体论述),给人以“两篇”独立论文被“粘连”在一起的强烈印象。答辩会上,不止一位答辩委员指出这一点。如删去第二、三、四章,将不失为一篇完整的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论文(当然不可能符合博士论文的字数要求)。其实,以作者的专业基础、中外文水平和已经具备的研究能力,如果选一个容量较大的选题,无论理论型选题或者制度型选题,是可以完成一篇高水准的博士学位论文的。

从这一实例可见,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大,我们可以通过局限其范围、限缩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反之,如果选题本身的容量过小,则很难通过扩张其范围、增大其容量,设计出适当的论文题目。这一教训,值得后来者记取!

第四项要求:要注意扬长避短

前面谈到选题要注意扬长避短,但在课题选定后,在已经选定的课题上,有的内容是自己的长处,另一些内容是自己的短处。就要在题目设计上回避短处,尽可能发挥自己的长处。

例如,选定的课题是“代理制度研究”,如果作者外语很好,掌握两门外语,一是英语、另一门是德语或日语,以“代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为题,就能够发挥作者外语的长处。反之,外语不好,或只掌握一门外语,就不能以比较研究为题。

如果作者只是英语很好,甚至对于中国法也不很精通,以“英美代理法研究”为题,就能够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就是很明智的题目设计。

例如,一位作者掌握西班牙语,曾经到墨西哥留学,本科和硕士都不是学法律,西班牙语是其特长,所使用的资料主要是西班牙语的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财产法著作,墨西哥及拉美国家财产法是其特长,大陆法国家财产法是其短处,甚至中国财产法知识也有不足,这些短处很难在短期弥补。显而易见,特别要避免一般性理论和比较研究。

先看其选题:

所有权研究

再看其题目设计:

所有权功能论

――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评论:

正题已经是一般理论,将古今中外,大陆法、英美法、拉丁美洲法,涵盖无遗,其范围如此之广,其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一个副题,进一步强调“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更是在很大的难度上再进一步增加难度。这是一个非常失败的题目设计,正好将作者的短处充分暴露出来。

假使调整一下题目设计,如果采取下述题目设计之一,能够获得完全相反的效果,将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加以回避,而将其长处尽可能地展现出来。论文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

题目一:拉丁美洲国家财产法研究

题目二: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题目三:墨西哥财产法研究

题目四:墨西哥所有权制度研究

其二,题目的两种基本结构形式

第一种结构形式:

“关于”+“宾语”+“的”+“研究”

第二种结构形式:

“论”+“宾语”

须特别注意:“宾语”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

第一种结构形式:“关于”+“宾语”+“的”+“研究”

举例: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

其简体形式:“宾语”+“研究”

举例:抵押权制度研究

其变体形式:“宾语”+“的”+“研究方法”

举例1:信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举例2: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

第二种结构形式:“论”+“宾语”

举例:论抵押权制度

其变体形式:“宾语”+“论”

举例:抵押权制度论

其三,题目设计的规则

学位论文题目设计的三项规则:

第一项规则:题目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

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规则:题目应力求明确、简短,忌冗长

结合以上题目设计的要求和规则,举一些不适当的题目设计的实例:

实例1:

博士论文题目:论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评论:

此题目违反前述题目设计的第一、二项规则。按照第一项规则,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的“宾语”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而本题目的“宾语”是一个完整的“句子”。按照第二项规则,题目只确定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而本题目已经表明作者的基本观点。

修改建议:

论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宪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

实例2:

硕士论文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

评论:

这一题目设计的问题是违反第三项规则,冗长而不明确,由三个名词性短语组成,使人看后不明白作者究竟研究什么?是同时研究 “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三个对象或三个范围,抑或是研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论文的内容看,虽然涉及“原因理论”和“法律行为规则”,但实际上作者着重研究的只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因此,可以改为:

题目一: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题目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研究

这样的题目,就符合明确、简短的要求。假设论文的主题是要研究三者的相互关系,则在题目设计中应当以名词“关系”作为“宾语”,采用“定语”+“名词”的结构,例如:

题目一:论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关系

题目二: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关系研究

这样的题目,虽然未能避免冗长,但做到了“明确”,这是最重要的。

举一个硕士论文的实例:

题目:论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这仍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题目设计。

其四,关于副题的运用上举论文中,徐国栋的论文、吴汉东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调整研究角度;董安生的论文、陈现杰的论文,其副题是用来限制研究范围和突出研究重点。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与未加副题的情形比较,或者角度有所调整,或者范围有所限制,简而言之,使论文的范围缩小了。

感觉已经讲述的很详细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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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论文的登记

期刊发表的话,根据级别分为RABC类几种,一般R和A是普刊,用于初中级职称评定,研究生毕业论文一般要求B类核心及以上,也就是北大核心,和C刊南大核心。有的学校专业需要Sci才能毕业,又分为1234区,既然你们学校发核心,你只要了解是北核还是南核,最好有学校许可的核心目录,当然还要根据你的专业进行选择,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发表时间一般半年到一年左右,你可以提前准备,有数据的,含金量最高的容易通过直投,还有问题可以私信我,希望能帮到你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以在读大学研究生的身份(第一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其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A类表示为校定A类期刊;CSSCI、CSCD、SCD,表示B类期刊。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以上期刊的增刊,算C类期刊

研究生发表资格论文,如何找到适合投稿的期刊?

为了确认身份。不同学校硕士论文盲审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在30%-50%之间,博士论文全部盲审。好处多就怕有人冒名顶替。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进行论文的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

工商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商事登记的效力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未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三人的效力。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根据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商事主体取得商事经营资格的前提条件。我国法律严禁未经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商事登记公告完成后,商事主体还享有登记簿及附属文件抄阅请求权。商事主体得以正当理由,向登记主管机关请求查阅、抄录、复印登记簿及附属文件的权利。除显无必要者得以拒绝或限定范围外,登记主管机关不应拒绝。二、对第三人的效力合法有效的商事登记,必然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登记与公示是密切相联的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登记的事项在未履行登记或已履行登记但尚未公告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效力。目前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在商事交往中,必须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的事项未履行登记或未予以公告的,任何该必须登记事项的参与人都不得以该事项来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了解了该事项的真实情况。凡应登记的事项未经登记公告的,该事项存在与否,第三人自然难以知悉,在无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法律当然推定为第三人不知情。因此,在事项公告前,不得以该事项对抗第三人。这一规则的前提是,第三人必须是真正的不知情人,必须对当事人在履行商事登记之前是否已具备商行为能力真正不知晓。由于这种不知情推导出,第三人必须是登记相关事项的局外人,而不是参与人;第三人的不知情必须是善意的、积极的,而不能是由于第三人自己的严重过失所导致的不知情。此外,第三人由于不知情而产生的对原有事实的信任是导致其法律行为的直接原因。法律规定这一原则将直接导致两个结果:第一,未经登记的事项在法律上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不能有利于负有登记义务的未登记事项参与人;第二,未登记事项在法律适用上必须有利于第三人。

工商管理工作的水平事关执法的能力和市场的健康,在经济转型和加速时期应该加强工商管理工作,通过工作方式、重点的转变营造出市场经济建设的环境与空间。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探讨工商管理研究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科技创新在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 》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大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促使企业更好地发展,加强工商管理力度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所实施的手段。基于科学技术发展下,工商管理逐渐呈现出了新的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本文将对科技创新在工商管理中的重要性进行分析阐述,以期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企业;工商管理;科技创新;策略

1企业工商管理现状分析

据悉,企业的工商管理内容主要是企业通过新型管理方式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企业资源主要包含企业可流动的资金,企业通过应用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对企业资金进行利用,确保企业市场活动与经济活动向良性的方向发展。目前,国内很多企业依然使用传统管理的模式,或者是模仿成功 企业管理 的模式,并没有形成一套属于自己的管理方案,没有及时对传统管理的模式进行创新与改革,致使企业自身竞争力得不到提高,以至于无法在新时期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严重阻碍了企业长期发展。此外,企业的工商管理需要把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充分结合工商管理的知识和企业实践,制定企业的工商管理方案,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工商管理中科技创新的重要性

对工商管理进行科技创新,对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将分别从这三方面进行阐述。

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

工商管理科技创新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根据市场特征来对管理模式进行创新,构建一套适宜的管理模式。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就必须在创新管理方面下手,促进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科技创新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据笔者调查,目前很多企业为寻求发展,对工商管理模式予以创新,均促进了企业走上成功之路。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工商管理科技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通过科技创新获取了很多利润,这也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措施 。

3工商管理科技创新战略措施分析

完善工商管理监管制度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监督与管理机构对于企业的工商管理有着重要作用;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企业基层员工比市场更重要。企业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员工努力与付出。因此,企业需要制定监管制度,明确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权利,一些对企业发展有贡献的员工,需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一些对企业发展不利的员工,需要进行惩罚,这样可以提高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而且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管理执行有据可依,从而促进企业发展与进步。

重视创新管理人才培养

如今,我国的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在工商管理方面还没有一个新的认识,还不具备科技创新的理念,还没有对科技创新有新的认识。企业高层管理者要积极树立“科学管理乃兴国之道”的思想,培养各种专业人才,尤其企业的工商管理人才,这类人才可以辅助企业实施管理、营销与规划,并且专业人才可以及时、准确分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并指出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提出企业发展战略。通过培养专业人才,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改善企业薄弱的环节,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朝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内企业国际地位在不断提高,并且国内企业知名度也在提高。因此,企业应该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产品,加大企业产品的国际影响力,加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建立企业特色 文化 。要想国内企业的工商管理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需要具备现代理念与国际意识进行企业管理与实践,进而促进企业发展与进步。建立职业化工商管理队伍企业要想稳定、可持续地发展,需要组建一支工商管理队伍,提高企业管理的制度。若缺乏工商管理的队伍,会导致企业人力资源应用受到影响,导致企业人才效用得不到发挥。因此,企业管理制度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市场竞争的优势;明确企业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自身责任,制定奖惩制度,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4结语

综上,笔者对企业工商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科技创新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发展,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必须将科技创新理念应用到工商管理工作中去,以此更好地促进企业全面发展,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 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培养 》

摘要: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企业要想在当前竞争十分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的培养各类人才,特别是工商管理类人才。但是,在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不能够将自己所拥有的知识有效全面的应用到实际工作过程中,管理的效果不够显著。本文简要介绍了人才培养的必要性、原则和在培养中所存在的问题,从而给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企业;工商管理;培养;对策

一、引言

在当前竞争加剧的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属于彼此人才间的竞争。企业只有拥有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人才,特别是工商管理类人才在应用能力培养方面,依然不容乐观,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很多企业都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应的方案和原则进行,无法充分发挥员工自身的能力和知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加大对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

二、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1. 教育 目标的需求。

通过教育,来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同时更好的促进就与。因此,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特别重视培养人才的实用性,特别是工商管理类方面的人才,要加强对于人才的培养,从而来满足教育目标的需求。学生在毕业之后,进而通过自己的真才实学和能力,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2.市场的需求。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更加注重人才的能力。因此,要想毕业后,能够寻找到满意合适的工作,就需要加强对工商管理人才能力的培养。

3.专业的需求。

工商管理类专业和其余专业有着较大的区别,其专业理论知识特别多,并且很多都具有抽象化,专业的应用性和市场性都是特别强的,因此,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加强理论和实际之间的脸型,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更好的理解相关知识理论,从而提高他们应用专业知识的能力。

三、人才培养原则

1.一切为了学生。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坚持学生为中心,一切的教学都要充分的为学生考虑,要一切为了学生。要根据不同学生的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建立和完善教学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目标,从而来更好的提高学生的技能和能力,让学生能够通过所学习的专业知识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

2.系统性原则。

企业对于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应用能力进行培养时,需要将整体思路的优化来作为核心,通过整体性思想来作为指导原则,要在培养体系中,更好的对现有资源进行分配,分工明确,从而来达到优势互补的目的。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要注重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结合,科学全面的提高人才的应用能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向上发展。

3.灵活性原则。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发展情况,根据当前社会需求,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培养策略,对工商管理类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在培养过程中,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让人才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大幅度提升自身的能力。

四、培养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1.目标模糊不清。

企业中的工商管理类人才,往往被企业定义为管理人才。如此笼统的定义,没有很好的将企业应用型人才和理论性人才进行区分开来,进而导致在后续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面临众多困难。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中,教育已经逐渐的转变为大众化教育,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应用能力和企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因此,企业对于人才定位目标模糊不清,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快速发展。

2.课程体系存在着缺陷。

企业工商管理类的课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对人才培养方式上,缺乏核心力,相关知识结构单一。培养过程中,虽然有着一定的实习活动,但是在操作和设计过程中,依然不够,存在着理论和实践相互脱节的现象,致使相关人才在应用能力方面天生不足。同时,在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培训时,过度重视理论知识,特别是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等,此种情况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只是相关方面的理论知识丰富,应用能力是很难满足企业需求的。

3.创新能力培养方面较少。

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想不断的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就需要持续不断的进行创新,只有创新,才能够紧跟时代潮流发展。但是在实际过程中,针对人才的培养只是重视理论知识,很少进行创新能力方面的培养。此种情况,导致了企业人才无法进行创新,无法获得较大的利润,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五、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培养的措施

1.明确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人才培养模式,明确学术型和应用型两种,从而企业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养。针对理论型管理人才,要在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过程中,结合实际工作,培养他们在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所学专业理论应用的能力。针对应用型的人才,如果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方法 ,也很难较好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利于创新,因此,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从意识上重视理论和实践相互结合的问题,明确人才的培养目标。

2.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计划。

首先,课程的设置上要满足市场需求。根据企业不同职能部门的实际情况,体现出企业的基本思路和人才培养目标。企业工商管理人才在金融、经济、税收和财政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优势,通过对相关课程进行整合和简化,能够极大的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于专业职能方面的人才,操作和应用能力较强,培养过程中,要加强理论知识和实践之间的结合,不断的培养合适的人才,满足市场需求。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之间的交叉,是顺应经济发展规模,对于工商管理人才的综合能力提高有着极大的帮助,在提高工商管理人才专业能力的同时,推动着经济、社会和技术之间的发展。要根据企业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实施学科交叉,在相关专业中进行取长补短,进而来服务整个社会。最后,系统模块化的教学。工商管理人才和企业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人才的综合能力提高直接决定了企业发展的高度,要建立模块化的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按照不同职能部门和功能进行分类,明确不同人才需要在那些方面的提高,进而来科学合理的安排时间,做到培养计划的开放性和兼容性。

3.加大创新力度。

只有不断的进行创新,才能够让企业永葆生机和活力。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企业要想快速发展,就必须进行创新。在对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加大创新力度。企业相关人员要具有创新意识,在培训过程中,积极主动的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提高相关人才的创新能力。在具体的人才培养上,要具有专门的培养体系,采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不断探索和改革,积极主动的运用市场信息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来为我所用,探索一个适合企业特色的培养体系,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培养计划,让管理人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做到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潮流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出具有技术型和复合型的人才。

六、结束语

总之,在当前的环境下,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必然离不开工商管理类人才的聪明才智。要想充分的发挥出工商管理人才的优势,就要不断的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他们的应用能力。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的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要在企业中重视人才的培养,相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要以身作则,为人才的培养提供相应的环境、资金和人力等。在人才能力培养过程中,要明确培养目标,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创新力度,紧跟时代潮流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企业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帅.关于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研究[J].管理经营者,2015,(02).

[2]杜孝争.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5,(04).

[3]涂煜栋.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探索[J].价值工程,2014,(05).

[4]__.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探析[J].中国林业产业,2016,(01).

[5]马艳华.浅谈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J].科技与企业,2013,(09).

[6]宁素娟.谈企业工商管理类人才应用能力的培养[J].经营管理者,2014,(07).

《 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案例教学法浅探 》

摘要: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质量组成要素属于开放型社会系统,其间实践教学均是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效提升的关键,可帮助教师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其实践能力。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性极强,其时间教学模式的改革应是现时期最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教学,并提出了实用性案例教学方式,为我国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案例教学;教学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改革亦是持续深化,其间更是强调现代化远程开放教育,这也是现时期我国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各行各业的人才综合素质密不可分,其更是制约了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化社会发展中,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已逐渐成熟,不过此项教学方式及其效果却还是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因此,分析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并提出实用性教学方式,对我国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对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性

案例教学法强调基于案例而展开各种教学活动,且各种案例教学方式的提出使得教育陷入了两难的情境,其更是缺乏特定的处理方式,但此类方式强调教师为教学设计者及激励者,从而积极鼓励学生参与各种讨论,其与传统式教学方式有一定差异,教学活动应基于具备深厚学问的教师而开展,且教师务必是各种知识的传授。再是工商管理人才已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国际化大环境下的工商管理人才应极具扎实的专业知识,且其实践能力更强,综合素质也应更高。至此,各大高校亦纷纷开设了工商管理专业学科,更是培养了更多工商管理人才,但就现时期我国工商管理人才整体水平而言,诸多毕业生根本适应不了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这时各大高校教育教学方式应进行相应的改进,这也说明案例教学法对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教学有着极大现实意义。

二、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师未能深刻认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

我国许多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过程中,教师大都是简单的讲解其相关理论,之后再举出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再是引导学生逐步理解其理论的意义。此类教学方式尽管可以说是案例教学,但其却未能打破传统教学方式的限制性,其仍是教师讲和学生听,之后则是引导学生理解其间理论性知识,这样根本不能有效培养学生独立学习和分析的能力,其自主处理问题的能力亦是随之降低,也可以说此类教学方式就是简单的举例。

2.教师缺乏实践教学 经验

案例教学的开展对教师有着极高要求,此类教学方式强调教师应具备更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与分析能力,从而引导学生进行各项研究及实践操作。许多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学实施时间短,但是许多授课教师大都未接受过关于案例教学的培训,这时其实践教学经验明显不足,很多时候不能有效的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和学习,使得学生不能真正的掌握案例教学各个环节,从而导致案例教学实际效果比预期的有效性偏低。

3.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

就我国现时期的案例教学具体情况来讲,其教学有效性偏低,许多学生对此并不认真,更未能积极主动的去学习案例教学,并不愿意积极主动的去参与各种案例教学活动。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中的许多学生仅是为了文凭而读,整体积极性偏低。且我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传统教学方式的制约,学生对案例教学方式普遍不适应,很多时候都不能紧扣案例进行相关分析,更不能以实践者身份去分析处理其间各种问题。

三、基层电大远程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对策

1.加强教师教学观念的改变

教师应尽快转变自身教学观念,以新型教学理念展开案例教学,以确保此项教学方式质量及其水平合理提升。案例教学方式强调学生于其间获得更多实际经验,其主要是强调整个学习过程,这也说明此项教学活动的完成应是学生自主分析和讨论,最终 总结 而成自己的演讲。教师应以学生为主体而展开案例教学,在此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让学生自主探索、分许,以至其可以自己处理各种问题。

2.加强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

应着眼于教师案例教学专业水平及能力的提升,强调其案例教学方式及其技巧的培养。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教育教学应更加注重学习策略、学习能力等方面能力的提升,同时还应不断加强教师工商管理实际经验的提升。只有教师具备了更为专业的实际经验,才能更好的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亦可为学生提供科学适宜的建议以辅助其学习。基层电大中的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种工商企业管理实践工作,用自己的休假时间进行各大企业调研,以此快速提高自身对企业管理问题的认识度,从而为学生们提供更高水平的案例分析。

3.加强学生学习积极性

教师应探索各种适宜的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参与各种案例学习,这也是案例教学方式有效性提升的关键。教师可采用相关方式来鼓励学生展开学习,比如教师可将学生学习与工作有效结合,或者是将学生工作时遇到的问题作为案例进行分析,学生通常会觉得此类案例对自己日常工作有很大帮助,从而更加积极的参与到案例学习中。再是将学生学习案例的态度及其研究成果等与学生最终考核成绩结合,这样也能给学生学习施加压力。还有就是教师应善于运用网络教学,以此更好的处理学生之间的问题及其各种矛盾,这样也能更好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教学中更强调现代化远程开放教育质量及其水平,这也是现时期我国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本文简述了案例教学法对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并全面分析了基层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适用于基层电大远程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案例教学策略,为我国基层电大远程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性依据。

参考文献:

[1]马晓静.加强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工商管理本科专业综合实践环节教学质量的对策[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

[2]李可.基层电大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现状及对策——以通辽电大为例[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

[3]任为民,施志毅.建设国家开放大学的几点思考[J].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0(3).

[4]王娟.远程开放教育中基层电大课堂教学的实践研究——基于混合学习模式的视角[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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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 企业信用管理中工商管理运用论述 》

一、工商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运用

我国工商管理的部门也在不断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调整管理策略,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创新,“经济户口”管理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经济户口”在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管理办法,通过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监管,分类建立管理档案,这样一来管理起来就十分方便,这也是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经济信息进行了解的重要途径。

“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信息的相关档案进行管理,这些档案中有很多重要的文献资料,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材料、年检报告、违法资料等,是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的有力凭证。

这种“经济户口”随着市场的变化与企业的发展而更新,在权威性与准确性方面都有保障,通过这种管理手段,掌握企业的真实信用情况,在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时候予以打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户口”管理办法在我国出现并且实施,二十一世纪初,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计算机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工商管理部门也与时俱进,将“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与网络相融合,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更新“经济户口”的内容更加便捷和快速,同时在进行经济户口调查的时候也节省了很多时间。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探索新的“经济户口”管理办法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来看很多企业还是找到了一些新的方法,如某地工商局“研发”的“一卡—一档—一户”的做法,也有实施监管责任制的,这样一来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中经济户口的价值大大提升。

二、工商管理在企业信用奖惩方面的运用

在很多企业中,工商管理部门采用的是分类监管的方式。

“分类监管”顾名思义,就是将企业按照信用度进行分类管理,信用度的由来就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信用的点评结果,依照这个结果将信用度水平相近的企业划分在一起,对于那些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于信用度比较差的企业给予惩罚。

通过这种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并且在企业的准入、经营行为方面可以加强执法的效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中后期,这种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开始在我国实行,在探索与实践的过程中,这种分类监管制度越来越成熟。

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做得越来越好,同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带领下,分类监管在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科学。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运用互联网加强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局的联系,资源共享,监管起来更加方便。

根据企业信用标准的制定,将企业划分为四级,如果是第四级的企业就意味着是信用度十分不好的企业,这时候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将其“劝退”——退出市场,也可以直接撤销其工商登记;处在第三个等级的企业会有一些信用不良记录,要加强控制,对其不良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处在第二个等级的企业信用情况要好于第三等级的企业,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作为划分在第一等级中的企业,信用度良好,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给予激励和表扬。

三、工商管理有助于准确把握企业信用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商管理部门以自身为主体,开展年检实践活动,每年定期对企业进行经营状况与信用状况的监测,主要是为了对企业进行深刻的了解,包括企业的运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可以针对这些问题为企业提出有益建议。

充分利用“经济户口”的管理制度,记录好企业的信用情况,同时注重企业的分类监管,为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做出贡献。

工商管理部门为了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良性发展进行了很多实践探索,在完善年检制度方面不断的进行年检办法的修改,新的年检办法与时俱进,在年检的程序上和年检对象方面做出了新的详细的说明,企业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工作联系也越来越方便。

企业年检在技术上进行一系列的更新,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网上进行年检,可以减少很多多余的程序,也有的工商管理部门实行滚动式的年检制度,这些都促进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

四、结束语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建过程中工商管理的运用十分重要,有效监管企业的信用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信用情况给予奖惩,同时为企业提出合理的建议帮助企业开展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相信随着工商管理部门与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会越来越完善。

关于工商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二

《 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探析 》

[摘要]现阶段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我国很多企业都面临很多机遇与挑战。

而我国必须要有非常强的经济实力,才能很好地克服挑战,以此把握机遇,有一个良好的发展。

而其中工商管理中如果能有效实施,就能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以此促进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确保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以及经济稳定。

也就是说,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工商管理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文章将先对工商管理中重要特点进行分析,再了解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

最后再重点探讨以下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工商管理;经济发展;推动

在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工商管理作为非常重要的手段,现阶段通过对其经济政策进行相应的管制,以此使我国经济平稳增长速度能平稳的实现,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有很大的意义。

现阶段,经济危机已渐渐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果爆发,会造成很多国家在经济上受损。

而为了避免我国遭遇经济危机,在工商管理工作中就必须要对其进行规范,确保其合理性。

1工商管理的重要特点

与其他部门不一样

这个工商管理部门与以往其他的部门不太一样,因为工商管理部门缺乏单独的项目及资金,所以部门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而工作内容就是要控制所有对市场经济的公平性有影响的行为及对象。

监督范围广泛

现阶段在我国的工商管理当中,其使用方式非常多,比如行政管理、处罚以及规范调节等[1]。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至少有一般是与工商管理有关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说明工程管理在法律上的完善程度还是非常高,而且在具体的是还是过程当中还需要依照目前经济市场的实际情况,尽量多选择一些合适的监督手段来对不合理的行为规范进行处理,以此时市场的经济环境能够十分规范。

监督手段较多

现阶段,在工商管理的监督形式上可以分成两种,也就是有形的监督以及无形的监督。

而应用这两个形式来进行监督,能同时监督很多方面,比如像市场环境、交易以及竞争等。

以此促进市场中的各项活动能够井然有序的进行。

2工商管理与经济发展的相联性

经济发展能有效促进工商管理工作

可以这么说,经济发展能很好地促进经济工商管理的工作[2]。

仅从上文所分析的来看,工商管理确实能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不过工商管理的形成因经济的发展,就是说它的出现是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必然产物。

所以,在以后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会有效提高工商管理工作的实际水平,能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所以,经济发展能很好地促进工商管理工作的发展也是合情合理的。

工商管理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背景之下,我国的经济也渐渐地进入到发展阶段。

不过因为我国现阶段已加入到WTO,也以此成为了国际组织当中的一员,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因国际经济而造成影响[3]。

但是目前国际型经济还没有出现,因此会影响到各个国家中的经济,而其中也包含了中国。

如果我国想很好地避免遭遇经济危机,如果只是应用市场调节是无法做到。

而工商管理工作要想有效的落实,就需要全面的监督及调整市场的行为与环境,在最大程度上将我国的经济危机产生概率降低,以此有效地促进我国经济能健康、稳定的发展。

因此,工商管理工作能有效的实施,能很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3工商管理对经济发展的推进作用

现阶段工商管理工作不断实施,能有效地推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工商管理工作能否科学有效地进行非常关键。

而在经济的持续发展中,工商管理所起到的推进作用具体如下。

强化市场监督

现阶段工商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监督能力,能有效监督市场主体中所有的交易行为,以此确保市场主体能非常合理及规范,工商管理能使市场监督方面不断强化,而其作用是:第一,企业商标权得以被保护[4]。

其商标作为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标志,在一定程度上能影响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

如果企业的商标遭到了他人的盗用,那么就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同时也使企业的名誉遭受到损害。

其工商管理在对环境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时,必须要保护企业商标权,要避免出现盗用的情况。

第二,要对所有不正当的垄断及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

而在工商管理的市场行为中,必须要将公平的市场环境作为其目的,严格监督市场的行为,如果有发现一些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的竞争,就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有效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不断支持。

在实施工商管理工作时,因为本身有法律效益以及相关制度,能很好地优化及调整市场当中的相关制度及章程,使其能与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要求相符,还能在整个市场活动中能发挥其作用,使市场环境能不断优化,市场交易能有效控制,同时市场行为也能很好的规范,以此确保市场发展的良好形势,还能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最大程度上使我国的'经济能稳定并持续的发展[5]。

不仅如此,工商管理中可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可以在整个市场行为中对消费者的权益很好的维护,还能确保消费者能以此购买到放心的产品,可以让消费者在市场活动的参与中非常积极,以此在最大程度上使我国的经济能不断增长。

总的来说,在工商管理中所提供出来的法律制度保障,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有效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

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同时也能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市场环境中的优劣,会在很大程度上对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工商管理工作的实施中,其直接的对象就是市场,而通过有效地落实工商管理工作,以此可调整、监督及控制市场当中的各个方面,确保市场的有序化以及规范化,这样就能营造一个非常好的市场环境[6]。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能很好地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有效地遵循市场的相关秩序,对待营销活动必须要合理且公平,这样会形成公正、公平的环境。

也就是说,有效地实施工商管理工作,能使市场环境很好的改善,还能避免出现恶劣的竞争情况,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很好地发展经济,就必须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

也就是说,工商管理能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同时也能为经济的发展构建一个非常扎实的市场基础。

4结论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正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可能会遭遇到经济危机的相关影响,以此使我国的经济受到严重的创伤,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不利于促进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版权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口述作品版权的保护办法:通过向版权登记机构申请版权登记进行版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第八条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网络侵权论文篇3 浅谈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 一、我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动的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的系统。网络作为一种全球资讯系统,连结着上百个国家的上亿台计算机。人们随意在任何一台计算机上都可以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在网络空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如一个设在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有偿下载,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全世界各地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就意味着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将导致侵权行为地这一重要连结点在网络空间失去其原有意义,特别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仍然都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只见“网络”不见“人”。法律任何时候规范的都是而且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它就无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只是使得原本很难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和更加复杂,但问题实质并末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虽然我们需要而且必须在法律选择 方法 和连结点确定等方面进行适当甚至可能是非常大的变革,但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与传播,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促成了一批作家从无名到有名、从有名到著名,同时,也给不少作家带来了烦恼。2011年,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一个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该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作家维权”。它缘于一份由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等近50位作家联名发表的《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在这份“讨百度书”中,作家们称,百度所属的“百度文库”提供文档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显而易见,此份声讨文书剑指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问题。这是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一大痼疾。作家们的声讨书,尽管尚欠缺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它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舆论攻势,对于促使像“百度文库”这类的网络平台重新自我审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经营的轨道,无疑会有助益。这应该也是众作家此番举措的初衷。 长期以来,互联网上大量存在的文学“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实惠,可也造成了一定的现实危害:在搅扰了 文化 出版市场秩序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作家们的合法权益,并严重影响到了写作者的创作热情,难免使他们因疲于维权而牵扯精力。这无论是对于写作者本人的创作还是我国当代文学领域的繁荣,都将会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它需要作家不受打扰、心无旁骛地进行。至于网络,应该给写作者的工作和生活增添便利,而绝不该是添堵。所以,让写作者们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不断创作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奉献给读者,乃现实所迫。 本文所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在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的文学著作,也包括在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称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在网上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后在网上发表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发表在网上的;(5)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6)未经出版者许可,在网上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7)在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分析 网络技术发展之迅猛,使作品的传播、辗转和变异都变得异常快捷简便,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论,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做出比较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情况。笔者认为极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特征分析。 (一)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地域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的时代里,现如今每一个国家、地区、城市,无不被网络所包围着和环绕着,互联网真正地将地球世界变成一个地球村。一旦在世界的某一个角落里出现了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被不当的复制,侵权行为会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很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往往超越国界有关的权利就不再有效,就不能再受到这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的保护,甚至在一国范围之内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 特点,使得在确定纠纷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诸如网络作品无法确定其原始发表国,应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拓,利用版权的地域性进行的“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地拓宽了侵权地域,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种种不确定因素都阻碍了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加之现存法律、国际合作协议不能及时跟进与更新,往往造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泛滥,使得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侵权地域迅即超出一个地区、国家,呈现蔓延全球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二)网络侵权的损害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往往一项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之后,被迅速的重复侵权,相应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来讲,波及面更广,造成损害更加巨大,侵权行为在更短的时间内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诸如近年来的一些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纠纷中,出现了被告“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播放他人作品”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纠纷,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他不是一种点对点的交互性传播行为而是一种一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络用户只能定时收看影视作品,而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在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和电视传播行为没有什么两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较之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来讲,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方式往往具有非物质性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分为外链和内链,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首页(主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内链又称深层链接,即绕过网站主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这就导致使用者对网页作者的所有权产生误判,并破坏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其宣传力度和影响面。在商业网站中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的就是这种链接方式,相较于传统的侵权行为方式来讲,网络链接的这种侵权方式更加具有隐蔽性而不易被人察觉。 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对策探索 (一)建立健全作品的版权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著作权的制度。但作品如果没有署名、 署假名或以电子方式署名,这些署名方式就很难确认权利人身份或很容易被更改,也不利于他人获得真正的权利人合法授权,实践中因此发生了不少纠纷。建议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就是作者在完成作品后,可以打上著作权的标记“C”并说明身份;还可以将作品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登记证书,发生纠纷就可以此作为版权的初步证明。 (二)平衡好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一方面社会呼吁要加强对作品的版权特别是网络上作品版权的保护,因为网上盗版泛滥已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主要问题;另外一方面也存在着过度使用维权手段而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因此要在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 商业模式 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为了推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而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发展就是推动大繁荣和大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对社会公众的获取作品方式及代价给予限制;而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则是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 有必要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相关的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金分配机制,以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等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50万元人民币的上限有些低了,有必要参考专利法、商标法提高赔偿额上限。 (四)区分好提供商与内容服务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提供商是纯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的,自己不提供内容也不对用户提供的内容做任何编辑加工,比如中国电信、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还有纯粹的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加移除原则,它所承担的责任是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了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商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而内容服务商不仅提供平台,而且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把内容放在网上供网友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都是自己操作的,不存在不知情的豁免前提,所以相比于网络技术提供商责任就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只要上传、发布未经许可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1]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雷宇.百度网络侵权案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2011,(06). [3]马骎.浅析网络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外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篇4 试析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及网络版权这样的新生事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也随之而生,但在如何认定这一行为的问题上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针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从网络版权及其侵权行为的界定入手,分析了在认定网络版权行为时所面临的实体层面的和证据层面的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网络版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特点、表现形式与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版权的新类型,它伴随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网络版权也是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外观设计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学者认为它是侵权行为延伸到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侵权行为。也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方面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新类型的侵权案件,其区别于传统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犯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认定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具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收集证据也较困难,因此要用网络中信息作为证据认定侵权行为有一定困难。 2.侵权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民在网站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民,但他的真实身份却无从知晓,有的用户还可以匿名“混迹”于网络,更是无从查晓此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后果传播速度快。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广泛,这也使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短时间内蔓延到各处,权利人却不能及时制止。 4.案件管辖权不易确定。对于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特别空问,同一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点通常相聚很远甚至超 出国 界,而我们要解决网络案件却复杂繁多,这无疑向我们目前的管辖权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后公布于网络。 此种行为主要是在没有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未完成或者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后登载在于网络公之于众,侵犯权利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与发表权。这类行为多见于一些免费的图片、电子书、电影等下载网站。 2.非法转载。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他人在网络发表的且申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转载到其他的网络上;二是权利人虽然没有明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没有列明权利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权利人缴费。这类行为在论坛、微博等开放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上较为常见。 3.侵犯网页设计权。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源代码或在此代码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盗用他人网页外观设计或在此基础上局部修改。这类行为的行为人多为网页设计者。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者重新设计适合网络的特别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更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采用类似设计混淆视听,而且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引。 此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非法连接指引,一些搜索网站将他人网站直接连接到自身搜索库,作为自己的一部分;二是普通网站把他人网站地址藏置于自己网站页面内,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浏览的是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网络域名权。此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恶意抢注”行为,在其他机构、企业还未依照他们的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恶意抢先按照此类信息注册,再以高价卖给这些机构与企业;二是采用与其他网站域名类似的域名误导用户,提高自身网站的点击量甚至进行活动。 二、我国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难题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有无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前两项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即所谓的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之为侵权行为;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行为时还应考虑违法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该行为就不是侵权行为。笔者认为这样的构成要件划分与阻却事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侵权责任的认定等同视之。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指向,即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公正,但二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即认定行为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对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的考量都属于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认定是侵权行为认定的下一个步骤,二者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行为违法性的问题 行为违法性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认定行为事实的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问题,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对象。一旦明确了网络版权的保护对象,所有针对这个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但目前这两方面都存在难题。 认定行为事实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与行为模式,这部分所面临的的难题来至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对行为事实的认定难度,此部分在 文章 下一部分有详细论述。此外,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取得网络版权的方式,这造成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保护的缺失,增加了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加大了认定的难度 认定侵权行为要依靠证据,认定网络侵权行为主要依靠网络信息,但网络信息的数字存储性、易修改性等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与标准都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加大了法官认定的难度。 1.网络信息对传闻规则带来了很大冲击 随着日益加快的数字化进程,愈来愈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进入诉讼中。这些网络信息的制作者或者知情人并不会出庭出证,而有不少的系统自动生成的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这些都应当列入了传闻证据的范畴,他们的可采性需要更多地检验。 2.认定侵权行为时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行为时,证据的可采性至关重要,所以必须明确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而网络信息的特殊性还使它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或专门人员,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认证难度大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采用网络信息,这使认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三、完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 明确网络版权的保护范围与取得方式,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所有在这个保护范围内的不当事实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为侵权行为。 首先,一个作品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应满足四点要求:一要其为有创新性内容的智力成果;二是其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领域内的作品;三是其可复制有独创性;四是作品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操作出版的作品或未出版但凝聚了他人智力劳动成果且公布于网络的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地编辑与加工、在数字平台直接创作作品并发布、网页设计、域名等。取得方式为先公布取得,以最先在网络公布着为权利所有人,以登记对抗第三人。 其次,如果一个作品满足上面四个要求但尚未完成,未经创作者许可而被行为人公布于网络且没有署名为创作者所有或未经创作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发生了争议,那么这个作品发布部分或被使用部分的版权应归属于创作者,发布者或使用者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如果未经创作者许可公布作品,公布的作品署名为创作者所有,其公布的其行为仍然为侵权行为,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的范畴,可以考虑创作者的事后追认。 (二)确定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以诉讼为目的制作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物应该作为传闻规则的例外。此打印输出物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增强网络信息的易读性,而实质上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形式记录,而非打印输出物本身。 (三)确定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认定中网络信息可采性的标准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和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难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显现等方面,网络信息在其各个环节尤其是传递、呈现环节可能发生侵犯他人言论自由权、隐私权情况。真实性即指形式上完整、真实,而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到攻击,网络信息本身容易遭受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三是收集程序合法。对于真实性可以采用直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在直接认定时,只要通过常规手段就能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真实就可以确定他的真实性;在用常规方法不能认定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且运行正常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的无瑕疵,以此认定它的真实性。 猜你喜欢: 1. 网络原创作品被侵权如何处理 2. 网络侵权论文参考例文 3. 网络安全问题论文3000字 4. 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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