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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8 01:25:57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3000字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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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3000字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探析论文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初始紧张;一体和谐论文摘要:我国刑法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中犯罪概念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认为二者是冲突不可调和的,并认为应当将社会危害性驱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相统一的进程,其关系则演绎为经由初始的紧张走向一体的和谐。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之缘起与时下的论争对于犯罪的定义,大陆法系国家素来有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两种方式。形式的犯罪定义是从法规范本身出发,旨在解答“犯罪是什么”的定义方式,而实质的犯罪定义则是从政治的功利的角度出发,阐释“为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方式。此二者各自有其闪光之处,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片面性。鉴于此,犯罪的综合定义方式作为对前述二者的修正得以产生并为大部分学者所推崇。在我国,集中体现为1997年《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的定义立法上:“一切危害国家主权……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对犯罪所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综合式的犯罪定义,即分别对犯罪从法律特征和本质特征两方面下了定义,并且将犯罪的法律特征(主要指刑事违法性,至于是否包含应受刑罚处罚性理论界尚存争议,因而为了便于论述下文无特殊注明仅指刑事违法性。)与实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予以有机统一。依此定义,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关系可以作此理解:“某些行为侵犯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或公民的利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立法者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将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为犯罪和相应的刑罚,犯罪就是具有刑事违法的性质。由此可见,首先由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才将这种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才有刑事违法性。因而可以说,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刑事违法性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我国1997年《刑法》第13条以综合式定义模式确立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坚实地位,并且建构了二者的内在统一。然而,近年来,在倡导“法学研究(特别是刑法学研究)的主体意识”的思潮下,国内一些学者开始陆续质疑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如有学者从概念的属性角度出发,结合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相冲突的命题,并据此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质疑,认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社会政治的评估,而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作为近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论争的发起人—陈兴良教授运用韦伯的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认为,“在刑法中,主要是在刑事司法中,我们经常面临这种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的冲突,传统的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刑法观念是以实质合理性为取舍标准的,但罪刑法定所确立的刑事法治原则却要求将形式合理性置于优先地位。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社会的公法的根本标志。”从司法角度论证了在犯罪概念中应当消解社会危害性并用刑事违法性来取代它,使之成为犯罪的唯一特征。换言之,论者力挺刑事违法性而竭力否定社会危害性。这样看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似乎是紧张而对峙的。传统观点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在主张“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一些学者那里遭受严重的“创击”。那么,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究竟是诚如传统观点所言之统一抑或是倡导刑法学研究主体意识学者所指责之紧张乃至冲突,在笔者看来,这似有详细考究之必要。二、刑事法一体化视域下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解一般而言,犯罪及其认定主要是规范刑法学所探讨的问题,因而人们也习惯于将犯罪及其认定划归至规范刑法学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刑法学对犯罪及其认定的绝对的话语霸权。实际上,从刑事法学(大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因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而人是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有鉴于此,研究犯罪人与犯罪必须将之置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这个大前提中。对此,在单一的规范刑法学中是难以实现的。唯有从视野更宽阔的刑事法学(规范的、事实的刑法学)角度方能担当此任。这样,在研究犯罪人及犯罪问题上,采用以犯罪学为起点,以规范刑法学为核心,以刑事程序法学和刑事处置法学为保障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不无必要。笔者认为,当下理论界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论争,实际上是一种以纯粹规范学为视角进行“平面扫视”而导致的视觉冲突。而恰是这种“视觉冲突”阻碍了我们进一步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界限的廓清与关系的厘定。鉴于此,下文,笔者力图在刑事法一体化的框架内解读犯罪问题、诊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二者的关系。(一)初始紧张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一体的刑事法学研究体系中,犯罪学主要是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特别是作为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来研究的。由于社会性是犯罪始终脱离不掉的“胎记”。所以,解释犯罪必须从社会角度出发。我国当代犯罪学家康树华等人从社会规范与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上分析犯罪,认为从实然的角度看,犯罪是对一个社会的主流社会规范的反叛;从应然的角度看,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行为。从中我们看出:1.在对犯罪从社会角度进行界定的过程中,界定者几乎都十分谨慎地强调犯罪的评价主体。2.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在本质上具有反社会性。无论是反意识(情感)、反文化抑或反规范、反利益,上述两点结论对于我们思考犯罪的特征及定义是有积极的意义的:我们可以肯定犯罪是一种负评价,而且是一种有价值的、主体性的社会负评价。既然涉及评价因而必须明确评价的主体、评价的客体、评价的标准三方面问题,以此我们来看犯罪的评价机制:首先,行为本身并无所谓“好”与“坏”,换言之,在经由评价主体评价之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价值性,行为只有经过主体评价后方能显现价值性。那么,这里的价值性之评定就需要通过一个评价主体。在初民社会中,那些德高望重的年长者或者体格最健壮的成年男子(当然,女系氏族时期是个例外)自然取得评价主体的资格。但后来,人们慢慢发现将这样一项重要的权利委任于单个的个人极有可能招致个人欲望的悠意。故而,更多的人参与的社会便担当此任。由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所以当国家出现之后,国家取得了比之于社会更高的权威性,并且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所以国家取得了行为价值性评价的主体。其次,在确定了评价主体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解答行为为什么是负价值的问题。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难得知行为对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及人身的损害或毁灭,从而危害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及发展才是行为被评定为负价值的根本原因。在国家出现后,由于前述的国家组建理论,所以一般认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又是统一的。而犯罪是行为中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最高的、最难为社会所容忍的负价值行为,所以犯罪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综合上述两点,我们便自在地得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一结论。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经过评价主体评定为犯罪后,便需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固定,这样成文的刑法成为了必须。因而,罪刑法定主义得以提倡,并为近代各国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种犯罪构成是为了便利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犯罪成立条件,而将抽象化的法律规定转化为一种类型化的行为判断之标准甚或规格,籍此作为犯罪成立的最基本,也是最起码的条件。换言之,凭借犯罪构成,对行为之犯罪性—这种抽象的社会的价值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便演化为具体的法律的价值评定(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从而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问题是,由于犯罪构成是对具体犯罪行为及其类型的抽象化了的、一般化了的规范表述,规范表述实际上是一个运用法律语言的过程。众所周知,语言的文字表述在相当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现实的社会是发展变化的,立法者很难用有限的语言文字去穷尽现实社会中种种危害行为。故而,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构成犯罪之行为必然与现实生活存在一定的出人,由此造就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其一,某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应当在刑法上予以规定将之人罪,但刑法并未就此规定为犯罪;其二,某一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不具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至此,我们发现,立法者力图描绘的第二幅美妙图景—融合犯罪的实质特征或者社会特征之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者法律特征之刑事违法性于一体,遭遇险情。(二)一体和谐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面对上述紧张甚或冲突,大陆法系诸国纷纷通过立法的革新来消解冲突。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囿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钟情”与对规范的“偏爱”,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作为刑事违法性的补充形式融合进犯罪的评价机制的。详言之,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者力图通过相对的(软化的)罪刑法定原则和递进式的、次级结构的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架构和修正,从刑事司法指导原则与认定标准双重纬度来缓和这一冲突:在罪刑法定原则中:(1)不溯及既往原则只能适用于犯罪化规范或不利于罪犯的规范;(2)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制度得到肯定;(3)不当罚的行为被禁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权利行为不得进行处罚,二是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必要条件的行为不得处罚)。在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中:(1)在递进式犯罪构成的第二要件即违法性上融人了实质的违法性概念,通过行为缺乏实质的违法性之违法阻却事由和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之行为两理论,将符合犯罪构成第一要件但欠缺实质的犯罪特征的(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在犯罪成立上予以堵截;(2)犯罪构成的第三要件即有责性中,通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将那些符合犯罪成立的前述二两要件而缺乏期待可能性之(无实质的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圈。如此一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便实现了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的关系演进。而在苏中两国,对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相统一的看法是一贯的,故而,在苏中学者倾向于这样一种理解:“立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到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过程,而司法中的犯罪概念体现为一个从犯罪的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的过程。无论哪一个过程,犯罪概念都应当是本质特征(或社会属性)与形式特征(或法律属性)的统一。”然而应当看到,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对犯罪成立本身具有较大的消极性,且是一种递进排除式的犯罪成立认定模式,因而,社会危害性可以被较好地融人于犯罪构成当中。相比之下,苏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放置于同一平台进行综合考量的“藕合式”犯罪司法评定机制,它是一种欠缺层次性的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注定无法将社会危害性融人犯罪构成之中。这样只能在犯罪构成以外寻找救济出路。对此,我国1997年刑法在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在其第13条设置了“但书”的规定。这样,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质“质”与“量”的综合考察便可以将欠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有效化解了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最终确保了刑事裁判的实质正义。总之,在刑事一体化的视域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非“水火不容”的天然的对立,而是一种从初始的紧张向一体的和谐发展的过程。二者的关系进程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价的相统一的过程。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律专业论文3000字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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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原文]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论文3000字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3000字的护理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论文写作能有所帮助:论文题目:实习护生对老年护理临床环境的研究摘要:目的了解实习护生对老年人的态度及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现状,探讨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对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影响。方法便利抽取兰州市3所三甲医院的实习护生182名为研究对象,采用一般资料调查表、老年人态度量表和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对其进行调查。结果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为(±)分,表明其态度偏消极;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得分为(±)分,表明其对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的满意情况为中度满意。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呈正相关(r=)。控制一般资料变量后,环境中归属感和成就感两个维度可独立解释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变异。结论在转变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临床实习环境对其的影响。关键词:实习护生;老年护理;实习环境1.对象与方法对象采用便利抽样法,于2018年1—3月选取兰州市3所三级甲等医院的实习护生182名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1)进行临床实习的全日制护理专业学生;(2)在老年科或老年患者占科室患者人数一半以上的科室实习1个月及以上;(3)自愿参加本研究。排除标准:(1)实习期间尚未轮转老年相关科室的护生;(2)非本院实习护生(如进修生等)。方法调查工具(1)一般资料调查表由研究者自行设计,包括性别、学历、老年科实习时间、抚养方式、有没有照顾老年家属经历、与老年家属联系频率等。(2)老年人态度量表(Kogan’sAttitudeTowardOldPeopleScale,KAOP)由Kogan[1]于1961年编制,本研究采用台湾学者Yen等[7]翻译的中文版。量表Cronbach′α系数,信效度较好。该量表包含34个条目,采用Likert6级评分法,总分34~204分,136分为中立,>136分表示态度积极,<136分表示态度偏消极。(3)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由程敏等[8]于2014年以Nolan的感觉框架为理论构架而编制,Cronbach′α系数,重测信度为,信效度较好。问卷包括6个维度20个条目。采用Likert5级评分,总分范围20~100分。得分越高表示对临床实习环境评价越高。调查方法与所在医院护理部取得联系,表明调查目的及填写方法,征得调查对象的知情同意,采用问卷星网络发放问卷的方式,被调查者匿名自愿填写。共回收185份问卷,剔除信息不全、统一性作答等问卷3份,共获得有效问卷182份,有效率为。统计分析采用软件分析数据,计量资料以(x±s)表示,计数资料以频数和构成比描述。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方法,对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进行分析。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方法,分析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的相关性。采用分层回归分析方法,探讨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对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影响。检验水准α=。2.结果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情况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为(±)分。结果显示,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在抚养方式、有没有照顾老年亲属经历、与老年亲属联系频率4个方面有显着性差异(P<)。实习护生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得分情况实习护生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得分为(±)分,各条目平均得分为(±)分。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的相关性分析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为进一步分析临床实习环境对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影响,以实习护生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作为因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分析,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变量以及环境评价问卷各维度为自变量。第一层放入单因素分析中有统计学意义的变量。第二层控制第一层放入的变量,引入环境评价问卷各维度。自变量赋值如下:抚养方式:老人抚养=1,父母抚养=2;有没有照顾老年亲属经历:有=1,没有=2;与老年亲属联系频率:每周=1,每月=2,每年=3。在控制一般资料变量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中归属感和成就感两个维度是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影响因素,可独立解释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变异。3.讨论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及其影响因素本调查结果显示,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偏消极。与Abreu等[9]的研究结果一致。Wang等[10-11]的调查结果显示,学生对老年人持积极态度。其他研究结果是护生对老年人持中立态度[12-13]。本次调查中护生对老年人态度偏消极的原因可能为调查对象来自我国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老年护理发展和专科教育状况与我国发达地区和国外相比差距较大,护生观念落后。本调查显示,抚养方式、有没有照顾老年亲属经历和与老年亲属联系频率是影响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因素,与李洋等[14-15]的研究结果相似。刘云娥[16]的研究表明,除了护士参加工作的年限外,其余人口学因素均对护士对老年人态度无影响。以上观点不一致的原因可能是护生与一般健康老人的接触不同于住院老年患者,两种老年群体身心状况不同,对护理的需求不同,另外护生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任务也不同。因此,护生在实习过程中与老年住院患者的接触对其老年人态度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实习护生对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的评价实习护生对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的评价为中度满意,与程敏[17]的研究结果一致。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的6个维度中,得分较高的3个维度分别是安全感、目标性和重要性,这可能与我国护理实习管理规范、模式成熟有关。说明在老年患者较多的科室,护士长和带教教师认识到老年护理的重要性,并在教学中有明确的老年护理实践目标。而成就感、持续性和归属感3个维度得分较低,说明老年护理实践中护生实习成效不显着。分析其原因可能为老年患者病情复杂,而带教教师临床护理工作繁忙,与护生探讨患者病情和共同制订整体护理计划的时间有限;另外,护生进入临床时间尚短,知识储备与技能水平使其仅能独立完成较简单、专业性不强的工作任务。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的相关性本研究显示,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呈正相关。护生在实习过程中通过护理老年患者,获得新知识。医护人员、老年患者及家属、实习生、教育资源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于护生实习,不同程度地影响其态度。Garbrah等[18]认为改善护生实习环境,由老年学专科护士担任导师,学校和实践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可以转变护生对老年人的态度。与老年亲属联系频率、实习环境影响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实习护生与老年亲属联系频率越高,其老年人态度量表得分越高。护生与老年亲属联系越密切,可能会更关注老年群体及其健康状况。控制人口学特征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问卷中归属感和成就感两个维度可以独立解释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变异。归属感是个人参与一个系统或环境的经验使参与者感受到自身是这个系统或环境中的一员[19]。实习护生轮转过程中归属感越强,其参与实习并最大限度发挥积极性的可能性就越高[20]。心理学对成就感的定义是当人们对一件事情产生兴趣并且得到认可而产生的一种愉悦的精神体验。成就感是行为结果在目标达成基础上的升华,是护生持续学习、优化实践的动力之一。因此,建议各实习机构老年相关科室加强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管理[21],合理安排带教教师工作任务,使其有充足的时间与实习生交流,了解护生对老年护理及老年患者的认知,以转变其对老年人的态度。4.结语护理专业学生对老年人的态度偏消极,对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的评价为中度满意。实习护生对老年人态度与老年护理临床实习环境评价呈正相关。在转变护生对老年人态度的过程中,应当重视临床实习环境对其的影响,采取多种措施,从归属感、成就感等多方面进行干预,最终提升老龄化背景下老年护理质量。作者:马静 单位:甘肃中医药大学

对于护理专业学生来说,学好内科护理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科护理个案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目的:探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相应的对策。 方法 回顾性分析182例心血管病患者的临床资料,归纳并 总结 护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结果182例心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情况与临床资料中存在53例()违规操作或者不安全操作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因素31例()、患者因素14例()以及医院因素8例()。结论为有效提升心血管内科护理水平,医院要加强对护理人员的 教育 与培训,努力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护理水平,增强其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同时还要加强医患交流与沟通。

【关键词】心血管内科;护理;不安全因素

心血管内科疾病具有发病急、病因复杂以及病情变化快等特点,大大增加了临床护理工作的风险。一旦护理不当,不但会严重影响到患者的身心健康、威胁其生命安全,而且还极易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1]。本研究选取本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182例心血管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临床护理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现 报告 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4年2月~2015年2月收治的182例心血管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97例,女85例,年龄最小35岁,最大83岁,平均年龄(±)岁,包括风湿性心脏病32例,高血压伴冠心病64例,心肌梗死72例,先天性心脏病6例,其他心血管疾病8例。

研究方法

对182例患者的临床资料与护理情况进行回顾性分析,归纳总结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2结果

182例心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情况与临床资料中存在53例()违规操作或者不安全操作行为,其中包括医护人员因素31例()、患者因素14例()以及医院因素8例()。

3讨论

不安全因素分析

医护人员因素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护理工作的责任巨大、任务繁杂,极易产生医疗风险。护理人员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包括:①护理文书的书写不规范:对于一些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护理人员必须每30分钟对其生命体征与心电图进行观测与记录,当患者病情稍微好转后,护理人员就会产生疏忽与懈怠,从而推迟对患者诊测与记录的频率,导致护理文书的记录不够完整[2];由于受到快节奏工作的影响,部分护理人员在文书登记时也养成了快节奏的习惯,在书写时字迹比较潦草;由于一些护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科室的监督不到位,在日常护理巡查过程中,一些护理人员在发现患者不在位时,会进行随意编写;在抢救患者时,护理人员忘记登记护理文书,存在事后登记或文书登记时间与抢救时间距离过长的现象。②药物使用及药量配比出错:由于心血管内科用药的品种较多,药品的出厂商及名称比较复杂,而且护理人员工作量较大,工作比较繁忙,可能会出现拿错药等情况;护理人员对速度的把握不准或患者自行加快滴速,会加重患者的心脏负担,进而造成危险;一些护理人员可能会凭个人 经验 进行配比药量,从而导致出现药量错误。

患者因素在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一些患者并没有严格执行医嘱,例如一些患者会因为其症状较轻,从而就会对疾病持有一种轻视的心理,在未获得医护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与病房,或请假外出后并未按时返回病房等[3]。由于心血管疾病比较特殊,在比较嘈杂的外部环境中,再加上患者自身疲惫等因素,极易引发疾病的发作。一些患者及家属缺乏对疾病的充分认识,往往对医疗持有过高的期望值,一旦病情未见好转,甚至发生恶化时,常将责任全部归咎于医护人员,不能充分信赖医护人员的治疗与护理工作,进而诱发不安全因素。

医院因素由于心血管内科病房的床位、医疗设备以及来往的人员较多,环境比较嘈杂,会影响到科室患者的休息,易引发患者的投诉。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彻底打扫病房卫生,在地面滑湿的情况下,极易造成患者摔倒,会给患者的心理与生理带来不良影响。由于心血管内科疾病的特殊性,其治疗费用往往较高,若护理人员未及时、详细地将费用明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在结账时极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3]。

防范对策

提升护理人员的护理水平医院要加强对心血管内科护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为其传授更多科学的护理知识与技能,为其提供更多学习与培训的机会,同时再通过考核的方式考察护理人员对护理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4]。而护理人员也要通过听课与查房等形式,不断加强护理知识的学习与巩固,通过护理实践不断提升自身护理操作能力,进而不断提升护理水平。此外,医院还要加强对 法律知识 与 安全知识 的宣教,要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使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护理人员要严格规范护理记录,及时、认真地书写护理文书,从而充分保证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加强护患沟通,改善医院环境建设护理人员要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交流与沟通,要充分尊重应关心患者,细心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与需求,及时解决患者在生理与心理上存在的困难,帮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5]。此外,护理人员还要将用药方法与诊疗方法详细地介绍给患者,并且将医疗费用详细地告知患者,以此来提升患者及其家属的认可度及信任度,避免护患纠纷的发生。医院要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状况下,加强对医院环境的建设。如在病房添加微波炉以及电视等设备,充分保证病房的安静与洁净,努力为患者营造温馨、和谐的住院环境。综上所述,由于心血管内科疾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护理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主要是由于患者、医院以及护理人员造成的。为了能够有效提升心血管内科护理质量与护理水平,促进患者更快更好地康复,有效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几率,医院要深入分析心血管内科护理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采取有效的防范 措施 。

参考文献

[1]陈少梅.心内科护理纠纷原因分析与对策.河北医学,2010,9(7):886-887.

[2]白菊娥.心内科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安徽医学,2011,11(9):1772-1773.

[3]额登格日勒.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2014(6):324-325.

[4]周柳嫦.浅谈心血管内科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分析.中国医药导报,2010,12(3):54.

[5]梁秀萍.心血管内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分析及防范对策.中外医疗,2012(31):182-183.

摘要:护士在输液过程中要加强巡视,防止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当患者出现输液反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为患者输液时应严格控制输液速度。

关键词:急诊内科护理;安全细节

1病情观察

为了对患者的病情做出系统、综合的评判,医护人员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史及现状。在对内科患者进行急诊时,医护人员应仔细、认真地观察和诊断其病情,为制定患者的临床治疗和护理方案提供依据。护理人员在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时,应全面了解患者的病因、发病部位及其所表现的症状,并采取合理的护理措施。

判断疾病的发展趋势

内科护理人员应全面地对患者进行病情观察,对其病情的轻重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大致预测出其所患疾病的发展趋势。例如,当内科患者的病情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体温骤降、血压忽高忽低)时,可预测其病情即将恶化;当内科住院患者若精力充沛、食欲良好时,可预测其病情将很快康复。

对患者临床疗效及用药反应的观察

在为内科疾病患者进行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若其病情逐渐好转,说明治护措施有效;若患者病情没能好转或出现了不良反应,说明治护措施有误。下面的病例可供参考:患者,男,67岁,患有脑梗塞。某次为该患者静脉注射脑蛋白水解物注射液的过程中,护士在巡察时发现其出现了喘憋、口唇紫绀等症状,经查体,其心率为109次/分,血压为90/50mmHg,全身出现散在性荨麻疹。护士立即为该患者停药,并采取为其吸氧、静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氯苯那敏10mg、静滴尼可刹米、洛贝林3mg、氨茶碱等方法进行急救。1小时后,患者的症状逐渐缓解,血压回升至107/70mmHg,脱离了危险。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在用药后出现的一些不适反应可能仅是正常的用药反应,而非不良反应。

及时发现危重症或并发症

内科疾病患者的病情复杂多变,常可发生诸多的并发症。护理人员应严密观察其病情的变化,以免其病情突然发生恶化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这就要求护理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感,掌握科学的护理方法,一旦发现患者出现危重症或严重并发症能够及时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有效地控制其病情。

2正确执行医嘱

医嘱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制订的诊疗计划,是护士采取治疗护理措施的指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嘱可作为法律证据。在临床上,护士往往对严格执行医嘱的重要性不够重视,从而在护理工作中埋下了很多安全隐患。为了防患于未然,规避护理事故,改善医患关系,增加患者的满意度,提高护理质量,我们应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保障执行医嘱的准确性。

护理人员应训练和培养与患者沟通的技巧,重视在执行医嘱过程中与医师的沟通与协作,从而确保医嘱的有效执行。

应加强对护理人员执行医嘱准确性的监督和管理,促使护理人员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应建立严格的医嘱执行审查制度和执行规范,以保证医师下达的医嘱能够被及时、准确、无误地执行。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医嘱管理软件在医嘱处理系统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应加强护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使护理人员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水平,应规范医嘱的录入、转抄、保存、打印、查对制度,保障医嘱处理、打印、查对、执行等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真正做到准确无误地按医嘱执行每一项治疗和护理意见。

护士要认真对待口头医嘱,充分认清口头医嘱的重要性,认真、正确地执行医生下达的口头医嘱。

护理人员要具备疾病的病理变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避免盲目地执行医嘱。例如,白血病患者在出现高热时,医师下达的医嘱为“物理降温”,此时护士不应选择酒精浴,以免因患者的皮肤受到酒精的刺激而导致或加重皮下出血。(本文来自于《求医问药》杂志。《求医问药》杂志简介详见.)

3静脉输液

护士在输液过程中要加强巡视,防止患者出现输液反应,当患者出现输液反应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在为患者输液时应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在为成年人滴注常规药物时,可保持常规的输液速度,约为40~60滴/分钟。在为急需补充血容量的患者输液时,可将输液速度提高至60~100滴/分钟。在为内科疾病患者进行静脉输液时要严格控制用药量和输液速度。在输液时,应向患者交待以下注意事项:不可随意调节滴速,注意保护输液部位。

参考文献

1、内科临床护理路径的构建与实施何红;护理研究2009-02-11

2、呼吸内科护理中重症患者应急护理干预措施叶任秋;中国当代医药2011-07-08

【摘要】中医护理学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以护理程序为基本框架,运用中医整体观念,对疾病进行辨证施护,并运用传统护理技术与方法,对患者和人群施以照顾和服务,保护人体健康的一门应用学科。自我国融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我国的医学卫生事业取得了迅速地发展,由过去的传统医学向现代医学发展,内科医学同样走向了现代化。而作为内科的一个分支的内科护理,在医院对内科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内科中医护理;手段;护理标识

中医的整体观念理论、辨证施护原则是护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传统疗法是中医院护理人员必须掌握的技术手段。中医护理是遵循中医药理论体系,体现中医辨证施护特点的护理理论和护理技术。随着医学模式的发展及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中医护理已成为医疗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中医护理在医学中治疗效果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是中医护理的核心,中医传统的护理技术操作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应用广泛。例如采用针灸、点穴、穴位注射、脐疗、按摩、中药热敷等多种技术操作解除尿潴留;采用耳穴压豆法、推拿按摩、梅花针、中药离子透入及气功等多种方法调整人体内外环境,治疗失眠症;通过针、炙、耳穴压豆、拔罐、外敷中药等处理疼痛、便秘、褥疮、肌注后硬结等。中医护理人员已将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适应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展、不断挖掘、整理、完善、创新。如用自制益胃散穴位外敷治疗胃脘痛;用艾条熏蒸爱婴病房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而且对乙肝病毒的抗原性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中医护理是通过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在临床实践中来实现的,也是检验中医护理理论的途径。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现有的一些中医护理技术操作尚需要进一步改进,如加强无痛针刺、无烟艾灸方法的研究及灌肠器、离子导入机、刮痧器具的改进;还需要对一些中医护理技术操作进行规范化研究,即相关操作指标的量化研究。因此我们必须在继承传统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同时吸收现代护理操作中先进的、科学的、实用的内容来充实自身,不断地充实和完善中医护理技术操作。

二、各种情形下科学内科护理的具体手段

1、特需内科的护理:所谓特需内科护理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部分特殊需求的病人患者在进入特需病房时进行的护理。它是内科护理的一种方式,也是特需病人的需要。这些特需患者大多数来自于社会的各种事业单位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患者以及周边地区国家的外国人。对于特需病人的护理。在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应该对特需患者进行多元化的护理。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1)首先,由于区域的差异性,应该使患者适应新环境,尽快进入患者的角色,便于治疗和护理管理;(2)多元化护理中的沟通: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语言沟通和 文化 沟通。因此,对于内科护理的护士需要掌握护理对象所在地区的语言(有时甚至是方言)以及他们的文化习俗;(3)特需病房的护士应该能够养成灵活应变的好习惯,特别是还要加强理论和技术的学习,熟练掌握特需护理基本功,如静脉穿刺一针见血、无痛注射、导尿、灌肠等操作应轻捷、利落。

2、心内科患者安全风险与护理:心内科患者是指那些身患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病人。主要临床表现为跌倒、猝死及出血等症状。对予以上三类临床病例资料的收集整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具体的护理手段及方法:(1)对上述三类患者进行患病程度的评估:具体的从患者的年龄、病史、情绪状态、有无眩晕、检查有无明显的诱因等方面进行评估,这是心内科护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的技术类的能力;(2)对于不同类型的患者各自采取的护理对策:对于跌倒患者:遵守三个“半分钟”的原则,即坐起半分钟、平卧半分钟、下肢垂下坐床边半分钟。在此过程中,要加强防止行走时、洗澡时跌倒,而且还要指导患者正确用药,在病人的病床前插各类标识,如“防跌倒”等标记。加强心理上的安抚,对于患者的家属应该避免和预防脑出血及高血压。

中医医疗强调辨证论治,辨证施护亦依据中医基础理论辨证提出护理的基本法则,“辨证施护”是以中医理论为指导,根据辨证施治的原则,结合疾病的具体证候,采取相应的护理措施的方法。具体体现为“同病异护”、“异病同护”。

三、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1、辨证施护流于形式:辨证施护是中医护理最具特色的护理模式,但在临床实施时往往因证候难辨,护理措施单一而流于形式。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中医幕础知识掌握的不扎实,不能正确辨证而影响施护的效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充分领会中医护理的内涵,只是将中医诊断、护理加上中医技术操作;健康宣教比较套路化,从护理病历书写发现,同种疾病的健康宣教千篇一律;大部分护士能够对患者进行辨证下的中医护理干预,但患者具体实施与否,效果如何,缺乏相应的评价机制。

2、中医护理操作临床应用率相对不高:尽管巾氏护理技术操作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取材容易,效果可靠,但在中医院的使用率却不高,究其原因有:(1)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局限性。中医护理技术操作时间长,疗效难以立竿见影。因此在中医院也只是在传统中医科或内科应用相对较多。(2)护理工作性质约束了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应用。护士要进行中医护理操作必须在有医嘱的情况下进行,然而临床上医生很少开中医护理技术操作的医嘱。

3、护理记录缺陷:临床护士往往注重操作,忽视记录,所做的操作没有及时记录时间、方法、效果,中医操作记录还应记录选择的穴位、皮肤情况等。目前有关中医整体护理质控评估体系的设置、行业内规范化以及中医护理病历的内容、格式的具体要求等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再加上护士工作的繁忙导致了记录的流于形式。

中医护理自身特色和优势已普遍得到国内外护理同仁的肯定和认同。将祖国传统医学的护理理论及经验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开发应用,并付诸实践检验,是中医护理事业得以向前发展的源泉。循证护理的开展,为其不断自我完善理论体系与技能提供了有利的条件,通过临床实践验证,不断发现旧理论、旧经验、旧技术与现代护理科学的矛盾,用新的实践替代原有的实践,并吸收当代最新的科技成果为我所用,不断发扬创新,从而加快中医护理工作走向科学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进程。

越来越多的护理理论与护理技术操作期待研究证据。要找出解决它们的新方法,就必须以可信赖的科研成果来解释和支持。因此,护理科研应从护理应用学科的角度出发,以解决现实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主要突破口,在继承中医特色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基础实验研究和临床实验研究,着重从护理理论的科学依据及技术操作的可行性、安全性、舒适性入手,选择最适合于临床研究的课题并利用互联网资源共享文献数据库中公开的研究路径进行设计,融合循证护理理念,加快对祖国传统护理的学术思想与技术专长的挖掘及研究成果的转化,使中医护理工作在适应医疗技术发展的同时更好地满足人民健康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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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文红.中医护理的发展研究.中围现代药物应用,2008,2(6):96-97?

[3]朱水华.运用护理程序进行内科护理教学探讨,2001(2)?

[4]张广清.中医护理现状及科研展望. 中华护理杂志.?

[5]冯先琼,成翼娟,李继平,等.循证护理:护理发展新动向[J].实用护理杂志,2001,17(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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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培训是护理 人力资源管理 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 毕业 论文在考验护理学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大专护士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大专护士毕业论文篇一:《探究小儿癫痫病临床护理》 关键词: 儿童 ;癫痫;临床护理 癫痫是由于大脑神经元异常放电而引起的发作性脑功能异常现象,临床表现以反复发作、突然发生为特征的脑部疾病,发作多短暂且有自限性。癫痫是儿童时期常见的神经系统疾患,长期、频繁地发作可损害脑功能[1]。发作时可造成呼吸道痉挛、窒息、吸入性肺炎、骨折、摔伤、大脑缺氧,癫痫持续状态如不能及时救治可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07~2009年我院共收治癫痫患儿21例,通过精心治疗与护理,均获得了满意疗效。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21例患儿中,男13例,女8例,年龄2~14岁,平均816岁。均为大发作,发作时突然意识丧失、全身抽动、面色青紫、口吐白沫,持续3~10min逐渐停止。1例患儿发作时间持续15min以上,2例患儿有尿失禁现象。 治疗 方法 与结果当患儿出现癫痫持续状态时,立即平卧,头偏向一侧,低流量持续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注意患儿安全,防止发生意外。静脉注射地西泮,用药同时采取支持疗法,防止并发症。本组21例患儿经过及时治疗均控制发作,无1例出现并发症。 2临床护理 紧急处理癫痫持续状态时间越长,造成脑损害的程度越重,抢救必须争分夺秒,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发作[2]。发作时应立即使患儿平卧,头偏向一侧,松开衣领,给予低流持续吸氧;及时清除口鼻分泌物,有舌后坠者可用舌钳将舌拉出,防止窒息,必要时用吸痰器吸出痰液,保持呼吸道通畅;在患儿上下齿之间放置牙垫或厚纱布包裹的压舌板,以防舌咬伤。选用作用强、副作用小的安定静脉注射,安定一般用量为013~015mg/kg缓慢注射,不超过10mg,必要时可重复使用。如果出现呼吸抑制,则需停止注射。为了防止癫痫发作再次出现,也可在静注后将安定20~40mg加入5%葡萄糖液500mL或019%生理盐水500mL中缓慢滴注。用药同时采取支持疗法,维持正常生命功能。病情稳定后将头部抬高30°,以利静脉回流,降低颅内压。 安全防护癫痫发作期间,患儿意识丧失,有受伤的危险,要注意患儿的安全,移开患儿周围可能导致受伤的物品,保护患儿肢体,防止抽搐时碰撞造成皮肤破损。抽搐时不要用力按压患儿肢体,以免造成骨折或扭伤。应由专人守护,加床档,防止坠床,必要时使用约束带保护患儿肢体。发作后昏睡不醒的,尽可能减少搬动,让患儿卧床休息,可给予低流量持续吸氧。意识恢复后,仍要加强保护 措施 ,以防因身体衰弱或精神恍惚发生意外。 病情观察①发作类型:记录发作时伴随症状、持续时间与频率、患儿的生命体征、瞳孔变化、对光反射及神志改变;观察发作停止后患儿是否意识完全恢复,有无头痛、疲乏及行为异常。②呼吸变化:观察有无呼吸急促、发绀或呼吸减慢,检测动脉血气分析及结果,及时发现酸中毒表现并予以纠正。③循环衰竭的征像:严密观察患儿意识,定时检测生命体征变化并记录,备好抢救物品、药品。新晨 范文 网 健康 教育 ①解除患儿的精神负担,结合不同年龄患儿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给予关怀、爱护,鼓励他们与同伴交流,帮助他们建立信心,克服自卑、孤独、悲观等心理行为障碍。②指导家长合理安排患儿的生活与学习,合理安排好患儿饮食,宜给予高蛋白、低热量、清淡无刺激、富于营养的食物,如牛奶、鸡蛋等。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劳逸结合,保持充足的睡眠,避免情绪激动、受寒、感染,禁止 游泳 或登高等运动。注意饮食有节,克服偏食、异食、暴食、暴饮等习惯,饮食过饱往往会诱发癫痫发作。③教会家长癫痫发作时的紧急护理措施,督促患儿按医嘱规律服用抗癫痫药物,切记不要擅自减量或停药,否则会导致癫痫继续发作。④对于小儿(4个月~5岁)应避免感冒、扁桃体炎、肺炎及惊吓导致的发热,小儿发热体温超过38℃,家长一定要及时就医,避免惊厥,因热性惊厥反复发作可诱发癫痫发作。 参考文献: [1]崔焱.儿科护理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231. [2]赵广荣.首发癫痫脑卒中患者的护理[J].当代护士,2008,(1):28. 大专护士毕业论文篇二:《乳腺癌治疗临床护理 经验 》 【摘要】目的探讨诺雷德联合来曲唑治疗乳腺癌的疗效、毒性反应及护理特点。方法 总结 12例经病理证实的乳腺癌患者进行诺雷德联合来曲唑治疗的护理过程。所有患者均接受腹部皮下注射诺雷德治疗,每28d一次,同时每日口服来曲唑。结果所有患者均可评价毒性反应及均达到药物去势的目的。结论用药前给予针对性的心理护理,用药后仔细观察毒副反应,及时给予处理和相应的护理干预,乳腺癌患者接受此药物治疗是安全有效的。 【关键词】诺雷德;来曲唑;乳腺癌;护理 诺雷德是一种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的类似物,是一种可在体内逐渐进行生物降解的多聚缓释植入剂,它可以抑制性激素的分泌,从而使激素敏感性肿瘤萎缩。1996年在中国上市,现临床已将它应用于前列腺癌、乳腺癌和子宫内膜异位症的治疗[1]。来曲唑是一种芳香化酶抑制剂(aromatasein2hibitors,AIs),而芳香化酶是雌激素形成的最后一个限速酶。 芳香化酶抑制剂的作用机制主要为阻断女性体内外周组织雌激素的来源,如脂肪、肌肉等中由芳香化酶催化的雄激素向雌激素转变。对绝经期前女性,诺雷德联合来曲唑,可以达到更好的药物去势效果[2-3]。 我科自2003年7月以来对应用诺雷德联合来曲唑治疗的乳腺癌患者,通过正确使用药物,加强毒副反应的观察,进行有效的干预,保证了治疗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现将护理方法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临床资料对2003年7月-2009年12月,经病理诊断确诊为乳腺癌在我科进行诺雷德注射治疗的患者,建立患者个人资料档案,共12例,女性,均为绝经期前的患者,年龄23~48岁,平均岁。治疗前均对血清睾酮(T)、雌二醇(E2)、孕激素(P)、卵泡刺激素(FSH)、黄体生成素(LH)、泌乳素(PRL)水平进行检测。 治疗方法诺雷德作腹前壁皮下注射,每28d一次;来曲唑,口服,1次/d。以酒精消毒脐上下5cm左右的皮肤部位,按箭头指示打开包装取出注射针。检查透明窗内的药物,小心沿箭头向外拉除红色夹卡(注意一定避免压出药物),取下针套,捏起腹部皮肤,形成皱折,一手持针,呈30°~40°,用皮下注射方法进针,不要排气,进针后沿针管方向完全推出药物,拔针后用无菌敷贴覆盖注射部位,按压5min。 观察指标每次注射之前复查血清睾酮、雌二醇、孕激素、卵泡刺激素、黄体生成素、泌乳素水平。 护理方法 用药前心理干预用药前着重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及解释工作。当患者罹患癌症时,大多有明显的心理变化,表现为紧张、恐惧、疑虑[4-5]。护理人员应热情接待,给予患者同情与理解,耐心解释患者及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对于初次接受治疗的患者,向患者介绍有效的病例以及用药目的、治疗效果、可行性、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应对措施,让患者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主动克服困难,积极配合治疗。对术后辅助内分泌治疗的患者,责任护士应讲明根治性手术后仍有较高复发风险,而术后应用诺雷德等行内分泌治疗可降低复发,让患者领悟到药物治疗带来的好处[6-7]。对复发或者转移性的乳腺癌患者,可让其懂得内分泌的药物去势治疗也是一种尤为有效的治疗,相比化疗具有更少的毒性反应。另外需要向患者解释治疗期间可能出现性欲减退,因为诺雷德可逆性的抑制垂体的促黄体生成激素的分泌,停药后女性血清雌二醇等可恢复至正常水平[7]。本组有1例年轻患者在对其介绍可能导致性欲减低时拒绝使用诺雷德治疗,后在耐心心理干预治疗下,接受了内分泌治疗,并获得不错的效果。2例患者用药前出现焦虑情绪,予以口服阿米替林25mg,2~3次/d,可明显改善患者焦虑情绪。 不良反应护理 注射部位疼痛及出血的护理诺雷德专用的注射针头相当于16号穿刺针粗细,所以注射时引起的疼痛比普通的皮下注射引起的疼痛程度大。首次注射的患者会因为看到注射针头而引起紧张、恐慌的心理。注射前使患者卧位舒适,精神与肌肉放松。注射时设法分散患者的注意力。对一些全身营养状况差、腹部皮下脂肪少的患者,进针速度不能太快致使疼痛程度增加。本组有1例患者因为疼痛,予以利多卡因局麻后注射,其余患者均为直接注射。由于诺雷德专用针头较粗,容易导致皮下毛细血管破裂出血,操作时应由责任护士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进针的角度,进针时避开腹部皮肤表面血管。还要注意观察患者有无凝血功能方面的异常。当药栓注入皮下安全套下弹后,立即用棉签按压3~5min,局部无渗血再贴无菌敷贴。本组患者均未出现皮下出血及血肿。 头痛、肌肉及关节酸痛护理来曲唑的副作用主要是肌肉和关节的一些病变,包括肌肉和关节疼痛,其他的副作用像潮热等。使用诺雷德也可见头痛患者。出现此症状时间不等、轻重不等,有些患者于治疗开始1个月左右就出现,甚至持续于整个治疗期间。责任护士不但要做好心理护理及解释工作,还要考虑疼痛是否造成患者生活上的不方便和影响睡眠质量,必要时可适当予以非甾体类药物如西乐葆等对症治疗,可明显缓解症状。本组患者有3例出现较为明显的肌肉及关节酸痛,对症治疗后症状减轻并可坚持治疗。 骨密度检测与护理诺雷德最具有威胁的副作用是骨矿物质丢失[2,7-8]。有报道表明,使用本药6个月后,椎骨矿物质密度平均下降,在停止治疗后6个月,可逐步恢复到与基线相比平均下降的数值。患代谢性骨骼疾病的妇女应慎用本药。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测骨密度,指导患者适当地摄取钙质和维生素D,或者同时口服骨保护剂如固令等进行治疗,将减少因雌激素降低引起的骨质疏松[2,8];规律的运动如散步、骑自行车等可以促进血液循环,维持肌肉的良好张力,刺激骨细胞的活动。 雌激素降低相关症状的护理雌激素下降的主要表现为潮红、潮热、性欲下降、阴道干燥等。出现时间及持续时间不等,多为早期治疗期间。患者有时自感胸部向颈及面部扩散的阵阵上涌的热浪。一般潮红与潮热同时出现,多在黄昏或夜间,活动、进食、穿衣等热量增加的情况下或情绪激动时容易发作,影响情绪、睡眠,一般不需停药[7],首先告知患者这是药物反应,停药后反应消失,消除患者疑虑。个别患者还会出现情绪的变化,用药期间应注意与患者沟通,缓解心理压力,正确对待性生活等。本组患者中有5例出现雌激素降低相关症状,多以潮热及情绪变化为主,予以及时护理干预均能按医嘱坚持治疗。新晨范文网 2结果 12例患者均达到药物去势的目的,诺雷德治疗时间为10~42个月,治疗期间血清睾酮、雌二醇、孕激素、卵泡刺激素、黄体生成素、泌乳素均能达到绝经期水平。其中有2例患者出现较为明显头痛、关节疼痛及多汗,对症治疗后好转。其他毒性反应均较轻,在予以针对性的护理干预后,患者均能较好的接受此方案的药物治疗。 3讨论 乳腺癌是女性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内分泌治疗能够有效地减少早期患者的复发率和病死率,对转移性患者也能够缩小肿瘤、改善症状、提高生存质量和延长生存时间,因此内分泌治疗已经成为乳腺癌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化疗相比,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特点是疗效肯定,不良反应轻,接受治疗的患者生活质量好,不需要使用止吐、升白细胞等药物,有利于治疗获益患者的长期用药[9]。由于乳腺癌患者往往在家庭和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担心自己失乳后将失去原来的生活,又由于长期内分泌治疗的经济问题产生严重的自责心理,因而会产生抑郁、失望,因此在予以护理治疗干预的同时,也要做好家属工作,以最大程度配合患者消除顾虑。家属的参与可使患者得到极大的支持,使其能感受到家人的关怀、家庭的需要,增强了康复训练的积极性、主动性[10]。另外,在护理过程中,作为责任护理人员需要了解治疗相关的毒性反应及获益,充分向患者宣教,使患者能充分有准备的面对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并予以及时干预治疗以减轻症状,从而能更好的配合治疗。从本研究的护理过程来看,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予以针对性的心理、生理及病理改变方面的护理,患者均能较好的接受这种内分泌治疗,治疗也是安全有效的。 参考文献 [1]梁惠芬.诺雷德[J].中国药品手册年刊,2004,8:6912692. [2]MichaelGnant,BrigitteMlineritsch,WalterSchippinger,[J].NEnglJMed,2009,360(7):6792691. [3]ForwardDP,CheungKL,JacksonL,[J].BrJCancer,2004,90(3):5902594. [4]赵亚萍,何晓军,郑海娣.前列腺癌诺雷德治疗的护理[J].中华临床现代医学杂志,2008,6(7):6542656. [5]阮玲祥.诺雷德联合康士得治疗前列腺癌的护理[J].护理与康复,2009,8(4):3552356. [6]陆连芬,沈佩娟.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应用诺雷德治疗的护理[J].护理研究,2007,21(6):156321564. [7]周翠鸾,吕艳娥,库洪安,等.诺雷德的临床应用与护理[J].现代护理,2006,12(3):276. [8]BrufskyA,HarkerWG,BeckJT,[J].JClinOncol,2007,25(7):8292836. [9]张志强,江泽飞,宋三泰,等.诺雷德联合瑞宁得治疗绝经前复发转移性乳腺癌的临床研究[J].癌症进展,2004,2(2):1272130. [10]骆玉乔,李征莲,汪春燕.乳腺癌患者术后心理问题的调查及护理[J].中华全科医学,2009,7(1):61262. 大专护士毕业论文篇三:《温馨护理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 摘要:目的 探讨温馨护理在产科护理中的临床应用效果。方法 选取我院收治的90例产科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5例,对照组患者给予产科常规护理,研究组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温馨护理,观察两组的护理效果。结果 观察组产后出血发生率、产后2h和24h出血量均明显低于对照组,观察组第一、二以及三产程时间均明显少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两组对比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结论 对产科孕产妇实施温馨护理干预,可有效缩短产程,减少产后出血,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 关键词:温馨护理;产科;应用. 温馨护理是本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主要通过 文化 层面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护理,使患者切身感受到护理的温馨和温暖[1]。临床研究显示岁产科分娩过程中产妇实施温馨护理,可有效减少产妇的痛苦和恐惧感,减轻患者的疼痛感,缩短产程,保证产妇的生命体征平稳[2]。为研究馨护理在产科护理中的临床应用效果,我院选取我院收治的90例产科患者,对照组患者给予产科常规护理,研究组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温馨护理,观察两组的护理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 2010年1月-2013 年3月期间我院收治的90例产科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45例,观察组患者年龄22-40岁,平均年龄(±)岁,孕周37-42周,平均为(±)周;对照组患者年龄21-41岁,平均年龄(±)岁,孕周38-43周,平均为(±)周。两组在年龄以及孕周等方面对比差异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说明两组可进行对比分析。 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措施,产妇入院后给予常规健康宣教和心理护理,采用传统产程分段观察法进行分班接生。研究组患者在对照组基础上给予温馨护理,首先进行环境准备,提供安静、清洁、舒适以及温暖的产房,控制好温湿度,室内光线要柔和,避免强光刺激。定期开窗通风,通过紫外线照射减少空气中含菌量。产前向产妇详细讲解分娩相关知识,包括疼痛机制、出现时间以及持续时间等,加强心理护理,耐心且仔细地倾听产妇的主诉,尽可能满足其需求,协助其进行正确呼吸,减轻产妇的心理负担,提高其自控感和自信心,学会自我减痛和减压的技巧。在饮食护理方面,在宫缩间歇期鼓励产妇摄入高能量、易消化以及清淡的流质饮食,少量多餐,保证充分的营养支持。分娩完成后继续留在产房观察2h,对产妇的表现给予肯定和表扬,鼓励产妇摄入温热的半流质饮食,尽快恢复体力,减少出血,促进产后排尿。保持产妇衣服的干爽和整洁,帮助产妇与新生儿早接触和早吸吮,鼓励产妇母乳喂养,告知其母乳喂养的好处和方法,使其对母乳喂养有信心,做好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宣教以及新生儿的日常护理。同时加强对高危孕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识别高危因素,及早进行预防及准备,密切监测生产全程,一旦发现产后出血风险,及时进行处理和预防治疗。观察两组产妇的产后出血量、产程时间以及满意度情况。 统计学处理 所得数据分析采用统计软件包,以(X±s)表示计量资料,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P<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产后出血 观察组产后出血发生率、产后2h和24h出血量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见表1. 产程时间 观察组第一、二以及三产程时间均明显少于对照组,两组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见表2. 满意度 观察组45例患者对护理服务均满意,满意度达100%,对照组36例对对护理服务满意,满意度为80%,两组满意度对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在产生产妇分娩的过程会对产生的心身造成应激反应,若产生不能及时协调好生理机体,降低宫缩,很可能会导致产后出血,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加强临床护理[3]。温馨护理是给予产妇专业的医护人员护理,形成保健与服务技术相结合的护理模式。在产科病房应用温馨护理,可有效保证母婴的生命安全,提高产妇分娩的安全性,根据产妇的情感、心理以及生理的变化情况实施温馨助产,给予安慰、鼓励以及指导等护理措施,在生理上可有效调控产妇的大脑皮层,减少皮层下中枢受到大脑皮层的影响,利于协调子宫收缩,同时可有效降低产妇心理上的紧张、恐惧以及焦虑等负面情绪,缓解产妇的疼痛感,避免因紧张以及心理负担造成产后大出血[4]。 通过本组资料研究显示,观察组产后出血发生率、产后2h和24h出血量均明显低于对照组,观察组第一、二以及三产程时间均明显少于对照组,观察组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与古慧玲等[5]报道的结果相关,充分肯定了温馨护理在产科护理中的临床应用效果。总之,对产科孕产妇实施温馨护理干预,可有效缩短产程,减少产后出血,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度,值得进行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王建辉. 温馨护理在患者住院过程中的应用价值[J]. 中国社区医师,2012,5(14):313. [2] 陈崇俊. 护理干预和温馨助产在产科的应用效果分析[J].心理医生,2012,8(3):200. [3] 林家娟. 护理干预和温馨助产对分娩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2009,15(3):30-31. [4] 郭素玲. 温馨助产对分娩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2010,5(23):247-248. [5] 古慧玲. 在产科中应用护理干预与温馨助产的效果探究[J].中外医学研究,2013,11(4):81-82. 猜你喜欢: 1. 护理专业毕业论文免费范文 2. 护士毕业论文全范文 3. 护理专业论文完整范文 4. 护理毕业论文3000字范文 5. 有关护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在现今社会下,培养护理专业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信息素质应成为我国高等护理 教育 的重要目标。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护理 毕业 论文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新生儿肺出血早期察看与护理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患儿男,双胎足月儿,出生体重,出生第3天发病,体温°C,全身皮肤青紫,四肢冰凉,患儿口周微绀,反应一般伴吸吮力差,给予保温、吸氧8小时,7小时后发现患儿面色苍白,拒哺,即入NICU,1小时后确诊为肺出血。

治疗 方法 与结果:该患儿即给予气管插管,止血、纠酸、强心、利尿、保温、改善微循环、防治感染等综合治疗,并同时应用呼吸机治疗。该患儿治愈出院。

2观察

肺出血的高危因素:缺氧、感染、早产、低体重、低体温等是新生儿肺出血的危险因素。该患儿体重,低体温,符合肺出血发病的高危因素,肺出血治疗成功的关键是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早发型在生后24h内发病,甚至出生后即发病;晚发型多在出生后2—4d发病。在治疗护理过程中,要熟悉肺出血的发病特点,细心观察病情,早期发现病情变化。

发病时间及原发病:生后1周内起病约占95%,其中生后12小时内发病约占半数;超过1周者为数极少。原发病有多种,如早产、低体重出生儿、感染性肺炎、重度窒息、先心病、硬肿症、颅内出血、败血症等,都可能引起新生儿肺出血。

临床表现特征:主要表现有拒哺、不吸吮或吸吮无力;气急,呼吸快速而不规则,半数有呼吸暂停,可见鼻翼扇动;青紫,多见于鼻唇沟青紫;呻吟,声音微弱;低体温,可在35°C以下,四肢发凉;出血,开始为血性泡沫痰液,重时可口鼻出血、窒息。

早发现,早插管,早上机:新生儿肺出血从开始少量渗血到最后大量出血不需很长时间,如能及早察觉病情有变,早插管,早上机,则预后大不一样。为此,当班护士对患儿仔细观察能够在较早发现问题,马上采取 措施 ,吸痰吸出血性液体,即行气管插管证实有肺出血,马上上机以赢得治疗时机。

3护理

预防护理:

①保温:置暖床保温,床温30-35℃,根据体温调节床温,保持体温在—℃,防止低温损伤。病情稳定后,体重<者置温箱保温。

②供氧:缺氧代谢可引起酸中毒诱发肺出血,供氧可改善缺氧状态,促进有氧代谢。常规面罩吸氧,氧流量,密切观察患儿面色、呼吸情况,缺氧状况有无改善,如无改善,及时调整供氧方式及氧流量。

③控制输液速度:使用输液泵,控制滴速3~4mr/(),防止输液速度过快引起心衰、肺水肿,诱发肺出血。

④做好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具有重要意义。接触患儿先洗手,吸痰时戴消毒橡胶手套,治疗护理操作集中进行。用空气净化器消毒空气,6次/d,11/次;每日用速消净拖地,3次/d.

气管插管护理:

①用物准备:负压吸引器调节负压≤,吸痰机、生理盐水、手套、复苏囊、胶布、昕诊器、喉镜、气管插管。

②气管插管:协助医生进行气管插管。待插入气管插管,退出喉镜后协助接上复苏囊及氧气,正压通气,听诊双肺呼吸音,协助固定气管插管。③气管内吸痰:迅速吸出气管内血性分泌物,清理呼吸道,复苏囊气管内加压给氧5~10次,再清吸,氧压力—,压力稍大有助止血,频率40次/min,尽快予呼吸机治疗。

④气管内滴入1:10000肾上腺素,有收缩血管,利于止血;减轻支气管痉挛和黏膜充血、水肿,改善通气,加强心肌收缩力,增快心率等作用。

使用呼吸机的护理:

①预先消毒呼吸机管道,湿化瓶加无菌蒸馏水,连接呼吸机管道,调定呼吸机参数,无误后连接气管插管,应用呼吸机治疗。②调节加温湿化器,夏天3032qC,冬天34—35℃。更换消毒呼吸机管道,1次/d,更换湿化瓶蒸馏水,1次/d.③桡动脉采血进行血气分析,指导呼吸机参数的调节。④经常检查,严防插管扭曲、折叠或脱出。翻身时,要防脱管、脱机。⑤肺出血早期减少搬动,以免加重肺出血。肺出血停止及恢复期患儿呼吸道分泌物较多,每2h翻身、拍背、吸痰1次,保持呼吸道通畅。⑥密切观察患儿面色、呼吸、心率、胸廓起伏及双侧呼吸音是否对称等情况。⑦患儿肺出血停止,恢复自主呼吸,循环系统稳定,血气分析在正常范围可撤机。

参考文献:

【1】韩玉昆,傅文芳,许植之。实用新生儿急救指南【s】。沈阳:沈阳出版社。1997,306—307.

【2】陈克正。新生儿肺出血几个问题的探讨【J】。中华儿科杂志,1997,35(6):331.

浅谈高血压性脑出血患者的察看和护理

【摘要】

目的: 总结 高血压性脑出血的护理 经验 及康复措施。方法对我院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收治的26例高血压性脑出血患者开展饮食、心理、专科护理和健康教育,加强口腔护理,保持血压稳定,保护肢体和皮肤,保持大小便通畅,防止各种并发症的发生。在恢复期适当锻炼,促进患肢运动功能康复。结果12例基本痊愈,部分恢复11例,死亡3例。结论高血压性脑出血患者经过科学有效的护理和适时的健康教育,可以提高其治疗效果,降低病死率和致残率。

【关键词】高血压;脑出血;观察;护理作者:马桂清

脑出血是高血压病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其发病率与血压升高的程度有关,大多发生于50~60岁的患者,但年轻人患高血压病者也可并发脑出血。其中男性多于女性,临床上以头疼、眩晕、呕吐、肢体偏瘫、失语甚至意识障碍为其主要表现,由于此病有较高的致残率和病死率,因此,及时有效的治疗和科学护理对提高本病的治疗效果有着重要意义。

1临床资料

一般资料:我院神经内科2007年1月至2009年1月共收治高血压性脑出血患者26例。男17例,女9例,年龄46~75岁,平均56岁;均经cT检查,出血量35—100ml;出血部位位于基底节13例,脑室6例,脑干4例,小脑2例,额叶1例;入院时嗜睡、浅昏迷15例,中度昏迷8例,深昏迷3例。

治疗结果:26例患者中,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基本痊愈12例,部分恢复11例,死亡3例。

2病情观察

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每15—30分钟测量心率、心律、呼吸、血压、血氧饱和度、神志、瞳孔并及时准确详细记录。

意识和瞳孔的观察:经常呼唤患者或做压眶反应,观察瞳孔的大小、形态、对光反应。瞳孔散大、缩小、不等大,对光反应迟钝或无反应,均提示病情有变化,如一侧瞳孔散大,意识障碍加重,说明仍有脑出血或脑疝的可能,应立即 报告 医生。患者意识由昏迷到朦胧、嗜睡状态,说明病情好转;单纯躁动有时为尿潴溜所致,导尿后即可安静。

控制血压:用多功能监护仪监测血压,维持血压在140—160/90~100mmHg(1mmHg:),对血压升高者除应用好脱水剂外,早期可采用静脉点滴硝酸甘油或微泵推注硝普钠,可进食者或有胃管者改用口服降压药,不宜过度降血压。

记录24h出入量:多数脑出血患者年龄大、肾功能差,需认真准确记录24h尿量,特别注意每小时尿量变化,若发现出入量不平衡或尿量<25ml/h,应及时报告医生,以便采取相应治疗措施,防止脱水、电解质紊乱或补液过多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加重病情。

3护理措施

休息与安全:急性期绝对卧床2~4周,抬高床头15-30°以减轻脑水肿,躁动患者严防坠床,保持环境安静安全,严格限制探视,避免各种刺激,各项治疗护理操作集中进行。

生活护理: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的清淡易消化饮食;做好口腔和饮食的护理,昏迷患者按常规进行口腔护理,每天2~3次,清醒患者可用吸管吸生理盐水或朵贝氏液漱口,每天3次,防止呛咳。认真做好饮食护理,患者多半有咀嚼或吞咽困难,进食、进水应缓慢,防止呛咳,呕吐时迅速清除呕吐物;昏迷或有吞咽障碍者,发病第2~3天应遵医嘱胃管鼻饲,进食前检查胃管是否在胃内,少量多餐,每次不超过200ml,间隔为2h,温度在38℃,同时严格限制钠盐摄人,以低盐、低胆固醇饮食为主,每日摄入食盐以4~5g为宜,摄入胆固醇应<300g.

保持呼吸道通畅:

①及时清除口腔及呼吸道分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平卧头侧位或侧卧位,开放气道,取下活动性义齿,防止舌根后坠,根据患者咳嗽有痰,呼吸不畅,肺部有痰鸣音,选择合适的吸痰时机,把握吸痰方法。吸痰后应听诊肺部,评价吸痰效果,注重观察痰液的性状、颜色和量。

②确保有效供氧,一般供氧浓度在30%~50%,保持氧饱和度97%.

保持大小便通畅,做好肢体和皮肤的护理:

患者常有便秘、尿潴留或尿失禁现象,尤其是在应用脱水剂及未留置导尿管的情况下,更易引起患者烦躁不安,甚至诱发再度出血,应给予相应的护理,大便不畅时可给予番泻叶煎剂以促进肠蠕动和消除肠腔积气,必要时行清洁灌肠。尿失禁时严格在无菌操作下导尿并留置尿管,同时观察尿液色、质、量,预防导尿管脱落以免反复插管致尿路感染。

保持肢体功能位置,指导和协助肢体被动运动,预防关节僵硬和肢体挛缩畸形。患者的手腕和足踝应置于关节功能位置,各关节受压部位应托以棉垫,定时给予低幅度、慢动作变换体位和皮肤按摩;当翻向健侧时,应垫以枕头支持患肢,以防关节强直。

每天床上擦浴1~2次,每2~3小时应协助更换体位1次,注意保持床单整洁、干燥,有条件者使用气垫床或自动减压床以预防压疮。但发病24~48h内变换体位时只能小范围的动肩、臀部,以免因翻身而牵动头部,加重出血。

用药护理:建立良好的静脉通道,遵医嘱准确用药,保证脱水剂的快速使用。一般认为高血压性脑出血非凝血机制改变,故难以药物止血,但如并发消化道出血时,止血药和凝血药的应用可发挥一定作用,故临床上对脑出血患者仍可选用。按医嘱给予保护胃黏膜和止血的药物,如静脉点滴6EACA,PAMBA、止血敏等止血药,静脉推注生理盐水20ml加奥美拉唑40mg,2次/d.胃管注入冰去甲肾上腺素、云南白药和其他止血药物,及时评估用药后的反应,抽取胃液看颜色是否正常,观察大便是否正常及其色泽变化。

引流管护理:高血压脑出血术后,头部引流管一般放置2—3d,防止引流管打结、扭转、拔脱,检查是否通畅。注意每日引流量、颜色,并做好记录。颜色鲜红,提示脑内有继续出血的可能,注意头部敷料是否干燥,如有渗湿应及时报告医生处理,加强无菌操作,定时消毒套管。

心理护理:瘫痪患者神志转清后易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如极度消沉、自暴自弃或脾气暴躁、出言不逊。护士要针对患者不同心理状态、年龄、职业、 文化 程度,做出相应的心理护理,耐心地解释、开导和劝慰,对患者的每一点进步,做充分及时的肯定,不断给予鼓励,调动患者的积极性。

并发症的防治:消化道出血的防治:消化道出血是高血压脑出血患者常见的并发症,也是其主要死亡原因之一。应注意观察患者有无呃逆、上腹饱胀不适、胃痛、呕血、便血、尿量减少等症状和体征;严密观察患者呕吐物,大便颜色及全身情况。

坠积性肺炎的防治:首先要保持呼吸道通畅,昏迷患者要定时吸痰,定时翻身拍背,用蒸馏水100ml、庆大霉素16万U、糜蛋白酶4000U、沐舒坦15mg雾化吸入,2次/预防压疮的发生:定时翻身,用温水擦浴2次/d,保持皮肤清洁,按压骨隆突处,必要时垫海绵块,同时,做肢体的被动功能锻炼,防止静脉血栓形成。

预防泌尿系感染:神志清楚的患者,在病情允许情况下,鼓励患者多饮水,尿道口护理2次/d,定时开放尿管,每日更换集尿袋,每周在无菌技术操作下更换导尿管1次,集尿袋及引流管的位置不能高于耻骨联合,以防尿液返流引起泌尿系统感染,2周后仍不能自行排出尿液者应行膀胱冲洗2次/d,遵医嘱定时监测尿液。

健康教育:恢复期护理:恢复期护理主要是促进瘫痪肢体的功能恢复。开始可作按摩及被动运动,每日3次,每次15min,以后逐渐增加活动量。外出时要有人陪伴,病情允许可鼓励患者散步、打 太极拳 等适当锻炼。失语患者应积极进行言语训练。

出院指导:出院前向患者及家属做好健康教育,指导其出院后按时服药,定期监测血压,保持良好的情绪,避免不良刺激,对有烟酒嗜好者应忌烟酒,科学的搭配饮食,适当减少饮食的盐含量,养成清淡饮食的好习惯,坚持锻炼身体,劳逸结合,如有异常及时就诊。

综上所述,高血压性脑出血的护理工作是细致而繁重的,关系到患者的生存质量。护理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精湛的专科护理技术,积极有效的护理可以使患者安全渡过并发症的危险期,同时对提高治疗效果、促进机体功能恢复和减少病残发生具有重要意义。高血压病患者科学的饮食结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轻松愉悦的情绪,长期合理地口服降压药,定期监测血压等,能大大降低脑出血发生的几率。

学前大专毕业论文范文3000字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范文

一段忙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要即将结束,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加强早期儿童教育,为每一个儿童创造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的机会,正成为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也必须放眼未来,从新世纪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新格局和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度来思考学前教育的发展问题,以使我国的学前教育真正从教育舞台的边缘走向中心。

关键词:孩子;学前教育;探讨

幼儿教育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教育内容不完整,教育方法不当,教育主题不明确,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中存在的普遍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幼儿教育发展,对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具有重大的意义。幼儿学前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在社会,家庭,幼儿园等多方面的互相配合教育下才能达到的特殊工程。

一、学前教育中家庭教育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是幼儿的第一课程,每个儿童从出生到进入社会,约有百分之六十的时间是家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影响极大,这是因为家庭教育对儿童的思想品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发展,具备着社会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优势,据专家分析,幼儿有如下方面的表现优势:

①天然的早期化;

②巨大的感染性;

③强烈的针对;

④间接的传递性。

如果家庭教育的优势发挥很好,这对幼儿早期的成长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反之,就会阻碍儿童的发展和成长,由于幼儿在家里受到父母的第一教育,他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中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性,例如:受过家庭礼貌教育的幼儿来到幼儿园后,他会向老师问好,离开幼儿园时会向老师说谢谢,在智力上,这类幼儿也明显比没受过教育的幼儿强,他们反应敏锐,动作轻快,能完成教师安排下的作业,其质量很好,老师要经常配合幼儿家庭进行教育,帮助纠正其不良的习惯,例如:特别幼儿爱吃零食,老师要结合家庭教育,使家长做到在幼儿上学前,让其能吃好早餐,此外,不要给孩子零花钱,培养其从小注重节俭的习惯。

二、幼儿进行情商教育的必要性

幼儿到四、五岁时,脑会长至成人的2/3,其精密的演化是一生中最快的阶段,最重要的学习能力,尤其是情感学习能力,也在这个时期得到最大发展,6岁以后的情感经验对人的一生具有恒久的影响。一个儿童此时无法集中注意力,性格急燥,猜疑、易怒、悲观,具有破坏性,孤独、焦虑,有各种恐惧的.幻想,对自己不满意等,以后面对人生的各种挑战将很难把握机会,发挥潜力,可以说他这时已经输在了起跑线上,所以,在幼儿阶段进行正规系统的情商教育十分必要,这是奠定人生成败的基础。

三、学前教育的方法

(一)善于掌握幼儿的心理特征

幼儿与成人是两个不同范畴的群体,两者在心理上差异是很大的,只有真正认识这些事实,才能对幼儿进行卓有成效的教育,达到预期目标,幼儿的心理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①活泼好动;

②好奇好问;

③认识具体形象;

④模仿性强;

⑤无意性大。

针对幼儿以上的心理特征,就不能长时间地让幼儿单纯而枯燥地进行活动,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该热情地,耐心地给予解答,在教育幼儿时,要注意将抽象的东西化为具体,生动的东西[比如概念和道理]_便于幼儿理解和接受,要让幼儿多模仿文明的语言和优良的行为,因此,加强对幼儿文明语言和优良行为教育十分必要,要经常组织幼儿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这些活动应尽量考虑幼儿兴趣,要有必要地对其进行教育,才能收到良好成效。

(二)智力开发要科学进行

智力是在外界环境中锻炼的结果,专家认为,它是由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共同决定的,对于平常人来讲,后天因素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心理学家认为,人类的大脑发育与成长大部分是在幼儿阶段进行的,一般可以结合如下几个方面来开放幼儿的智力。

①训练幼儿的动作发展;

②促进幼儿观察力的提高;

③丰富幼儿的语言观念;

④提高幼儿记忆力;

⑤培养幼儿思维能力;

⑥鼓励幼儿的创造力。

专家认为,要为幼儿提供广泛的生活经验和内容,让幼儿的智力在吸收了形式多样的生活经验后得到发展,例如:在语言传授中,可结合礼貌进行,可让幼儿学习“我爱祖国,又爱人民”,“我爱爸爸,有爱妈妈”这样既学会了语言,又培养了个性和思想感情,为了提高对幼儿的直观教学,可以配合用直观的教具进行,比如:用一个三层式的书架,上面放小玩具:中间放书本:下面文具盒等,让孩子先观察,接着让孩子们说,然后由老师来规范,只有运用形式多样的教法,才能提高其兴趣,激发起其情感,以达到既教书又教人的目的。

(三)艺术启蒙要有新颖性

上面已经提到,由于幼儿个性好动,好问,好玩等,因此不能让其长时间地进行“读写”训练,要让孩子们多接受些艺术启蒙教育,比如:唱歌,跳舞,画画等,音乐是声音的艺术,他通过美妙的声音,生动形象地反映社会现实生活,表达人们的思想感情,音乐的感染力是巨大而不可比拟的,马雅可夫斯基说过:“歌手的声音唤起勇气,”宛转动听的旋律可以使人兴奋,给人带来无比的喜悦,有可以使人黯然流泪,音乐能潜移默化地陶冶幼儿的性情,使他们保持良好的情绪,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

因此,在教学中,应多些开辟音乐欣赏课,让孩子们多接触音乐,激发他们学习音乐的兴趣,老师在教学中要结合一些简单易懂的歌曲进行,比如:教唱《小猫你别吵》,《一分钱》,《蚂蚁搬豆》,《蝴蝶花》等,培养幼儿的原因素养,此外,让孩子们看看一些简单的画册,激发他们对画画的兴趣,让五彩缤纷的画画在孩子们的脑子中留下印象,要有目的地让孩子学会画一些简单事物,如:太阳,月亮,树木等,画成后,再让他们分别涂上颜色,加深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在教示跳舞时,先让孩子们观看幼儿们表演的各种节目,主要的朗诵,跳舞等,让他们在脑子里形成概念,上面已经提到,孩子们的模仿性很强,老师只要认真,耐心地教,孩子们肯定学得快,演得很棒,专家认为,舞蹈是一门综合艺术,它结合音乐的感受,审美的眼光,感情的表达等,对幼儿来说,这不仅可以锻炼优美的体态,培养美好的情感和高尚的情趣,还能开发智力,增长知识,使幼儿变得更加聪明,自信,活泼和健康,

幼儿教育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教育内容不完整,教育方法不当,教育主题不明确,是当前我国幼儿教育中存在的普遍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幼儿教育发展,对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

摘要:

大班幼儿由于身体、动作、智力的发展,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喜欢探索,竞争意识强烈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因而生活、学习中的不安全隐患也随之暴露。 本文结合大班幼儿的年龄特点从实践教学活动、日常生活及家园合作方面来研究大班幼儿的安全教育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的方法,提出幼儿应当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简单的应急措施。

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是幼儿园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十分重要且必要的。根据统计,幼儿意外事故是这几年来幼儿死亡的第一位死因。大班幼儿年龄都在5—7岁之间,这年龄段孩子由于身体、动作、智力的发展,对外界事物充满好奇,喜欢探索,竞争意识强烈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大班幼儿更容易暴露在危险之中,意外伤害也随之发生。为了保证幼儿能够健康的成长,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出于对幼儿安全的考虑,笔者从如何在教学、日常、家园方面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提出了一些看法。

一、把安全问题和领域内容结合起来,实现各种教育的整合。

教师应该抓住每次机会让幼儿接受安全教育,懂得自我保护。在笔者的实践教学中,大班上学期音乐活动《三只猴子》这是艺术领域的活动内容,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本次活动含有深刻的`安全教育契机,于是我抓住这次机会,引导幼儿认识:不能像三只猴子一样在床铺上跳来跳去,如果在床铺上跳来跳去,摔下去的话,就会受伤流血。通过本次教学活动,笔者发现幼儿在户外活动时,乱跑乱跳的现象减少了。实践证明,幼儿对这些常识有一定的认识、了解后,在生活活动中幼儿也会加以运用。

二、在日常生活中,灵活开展安全教育。

1、大班幼儿由于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发展,喜欢自己动手或帮助老师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幼儿缺乏对危险的预测能力,同时又喜欢摸摸碰碰,极易发生危险。在笔者的班级中有几位幼儿喜欢帮老师盛水,但在盛水的过程中,幼儿总会盛的很满,一不小心很容易滑倒。这就存在两种的解决方法:

(1)让幼儿不去做危险的事情,限制幼儿的行为。

(2)鼓励幼儿的行为,教会幼儿一些避免危险的措施。

两者比较,后者不但没有限制幼儿的行为,而且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大部分会选择后者,教给幼儿安全常识:在盛水时,请幼儿把水杯放在水龙头的底下,不要盛太满,走时要慢,要端稳,这样水不会洒出,就会避免幼儿滑倒。

2、随着大班幼儿言语能力的发展,幼儿在进餐时喜欢开玩笑,边吃边讲。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日常的进餐前将一些安全事故告知幼儿,比如某某幼儿因为吃饭时边说边笑不小心将食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的事例。这就让幼儿掌握了吃饭的良好习惯:吃饭不说话,要细嚼慢咽,不能狼吞虎咽。教师在幼儿每次吃点心时都要不断的重复,让幼儿在教师不断的提醒中掌握。

3、户外运动是幼儿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运动,也是幼儿活动的主要场所,而事故的多发点就是户外场所。大班幼儿身体、动作技能的发展,且竞争意识强烈,喜欢在活动时推挤,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比如在玩滑滑梯时,笔者在幼儿玩之前进行有关滑滑梯的安全规则教育,让幼儿意识到玩滑滑梯时应该是一个一个的滑,不推挤,或者让幼儿自己讨论在玩的时候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高幼儿的主人翁意识,与幼儿共同建立规则。在幼儿玩的过程中,教师一定要在旁提醒,让幼儿时时注意安全的防护。楼梯也是事故发生的频繁段。大班幼儿由于身体动作的发展,上下楼梯时总喜欢跑,或顺着扶手往下滑,一步多个台阶,拥挤推人,容易造成伤害。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不时的重复,教育幼儿上下楼梯的规则:一步一个台阶,不拥挤,不推人,不在楼梯上跑,遇到楼梯有很多人时,要先让别人。或组织幼儿讨论生活中常见的不安全行为,放影片等让幼儿观察情景。

三、家园合作,共同开展安全教育

幼儿较多的时间是和家庭成员在一起的,家庭是幼儿生活的主要场所。越来越多的家庭由于父母加班、忙等各种原因而把幼儿一个人留在家中,如果幼儿没有一定的安全意识,这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家长在家庭中开展安全教育是十分重要的。在笔者实践的班级中有些家长对幼儿的安全教育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幼儿的好奇心和冒险心理没有防范,极易导致意外的发生。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笔者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意识的培养时,还利用各种形式提高家长意识,改变家长观念,如家长会、家园联系栏、接离园的谈话活动等。如果在家中没有同步的开展相关防范措施,幼儿的生命还是遭到威胁。所以说,家庭和幼儿园的合作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的开展是十分重要的。

四、加强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及方法。

许多家庭中父母总喜欢担负起幼儿的安全责任,限制幼儿的种种行为。而大班的幼儿由于个性且处于好动、好玩、好探索的年龄,幼儿往往不听从家长的话,对家长的劝说置之不理。同时社会上的不安全隐患也无处不在,拐卖幼儿等现象的存在,所以增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 一)了解安全知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随着大班幼儿智力的逐步发展,幼儿的记忆力也在发展。懂得保护身体的各个部分的器官,不随便和陌生人走或吃陌生人的东西。懂得拨打急救的电话110、120、119等。

( 二)让幼儿掌握一些简单的应急措施

火灾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幼儿园,教师可以告诉幼儿发生火灾时应如何逃生。比如在着火时,可以用湿毛巾捂住嘴巴,要关紧门窗以防火蔓延,懂得拨打119。在教学中进行一些演练,让幼儿获得实际经验。

在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中,看着无数的幼儿丧失生命,我们无不为之痛心。如果学校在平时大力的加强安全教育,进行有关的演练,幼儿及小学生的伤亡也会降低。所以说在幼儿园中进行有关地震的安全知识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教师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幼儿传授相关的安全知识,教会幼儿如何自我保护:比如在地震时,不要心慌,千万不要跳楼,不要站在窗外,要知道房子的紧急出口,要迅速跑到外面空旷的场地,避开建筑物、危险物。

五、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对幼儿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大班是小学的重要的过渡时期,大多数的幼儿园及教师只注重幼儿知识的教育,往往忽视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对安全教育的实行也没有落实到底,对安全教育的力度还是远远不够。有的教师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使幼儿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幼儿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应该结合社会、学校、家庭的资源共同来关注幼儿的安全教育,学校向家长传播一些有效的方法,让家长和幼儿园共同开展,学校也可以呼吁社会共同的来参与。

参考文献:

1、幼儿园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

2、柳惠英,浅谈幼儿园安全教育管理,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3、高吉胜,浅谈幼儿安全教育,教育导刊(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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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郭丽,浅议学前儿童安全意识的培养,教育导刊(幼儿教育).

7、茅秀君,幼儿园意外事故的成因与对策,宁波教育学院学报,.

8、曾燕波,儿童安全教育现状与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

9、温世平,防止幼儿园儿童意外伤害的研究,内蒙古医学院学报,.

近年来,学前 教育 专业被作为基础教育的基础,它的发展备受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 方法 ,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教学方法 、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

关键词:水彩画教学;学前教育;教学方式

水彩画教学是五年制学前教育专业美术课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学生学习色彩的主要科目;水彩画工具简便,利于普及,适合作为美术学科的色彩基础课,是一门技法技巧性较强的学科,有助于提高学生认识色彩、感受色彩、表现色彩的能力;然而,近几年受“高中热”的影响,我校生源素质急剧下降,大多数学生对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厌学情绪十分严重。美术在学生心里是可有可无的学科,加之学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没有正规上过水彩画课,导致学生对水彩画缺乏认识,美术基本功很差;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认为学习水彩画很难很刻苦,不愿上水彩画课;再加上教师教学方法不妥,不能使学生对学习美术产生兴趣,内容过难,要求过高,不易理解,甚至受到教师过分的指责、批评、挖苦,导致学生对水彩画学习失去信心,逐渐产生逆反心理,使水彩画教学无法进行,甚至搁浅。针对学生这种现状,如何做好水彩画教学呢?经过实践探索,我将自己的教学方法 总结 如下:

一、结合实际,给学生创造“学来容易”之感

从学生实际接受能力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水彩课教学内容。由浅入深,控制难度,调整节奏;先从了解色彩基础知识,掌握水彩颜料的特性入手。通过练习把颜色涂平、加水逐渐变淡、重叠产生混合色,颜料多加水会自然渗化等内容,学生在轻松状态下了解水彩颜料的透明特性和加水渗化的特性,同时初步掌握水彩画的关键是时间和水分的把握;然后练习 素描 淡彩,就是利用铅笔或钢笔在画好素描稿的基础上根据色彩变化规律略施淡彩;最后过渡到水彩画单个物体、多个物体练习,先临摹再写生,先易后难,循序渐进,这样学生不会感到水彩画不好学,那么难,不会画了,学生能在自觉不自觉中独立完成较好的作业,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增强了自信心,感觉到学画容易了。

二、选择练习,给学生创造“画来顺手”之感

课堂练习中,设计几套不同难度、不同层次的作业练习,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接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习题进行练习,这样画起来就会得心应手,之后再适当增加习题难度,使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学生都能感到画起来顺手,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课后练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加强美术基本功训练的重要途径,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自己选材,参考幼儿读物或 儿童 连环画等材料,进行色彩临摹,经过大量临摹练习,学生收获很大,不但提高了水彩画表现技法,还提高了色彩感受能力和色彩造型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学工作和幼儿园环境设计布置打下了扎实的美术基础。

三、激发兴趣,给学生创造“学来愉快”之感

根据教学内容,千方百计地营造和谐的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对美术的兴趣,培养学生良好的心境,启发学生的 创新思维 ,鼓励学生积极动手实践,把作画当成一种快乐的追求和精神上的享受。如色彩渗化这一节课中,由于不同颜色在纸面上在水的作用下会自然融合在一起,产生绝妙的变化,色彩鲜艳,趣味无穷;教师只演示基本的绘制方法和步骤及绘制要点,通过语言和画面效果,激发学生兴趣,当学生兴趣非常浓厚时并能积极投入到练习中,在练中学生会有成功感,同时遇到一些问题,这时,教师鼓励学生大胆实践,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可以尝试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实验、练习,每个学生都不厌其烦地画了好多张、好多遍,最后选取几张自己满意的并裁好粘贴在画面上,在剪贴中,学生又进行画面形式美术探究,有的剪成圆形、有的剪成花朵形、有的剪成棱形的等,形式多样,千变万化;能体现出学生在作业练习中的愉悦心情。学生的能力在这种愉悦环境下得到锻炼和提高。

四、增强信心,让学生有“喜获成功”之感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即使是基础较好的学生也难免在学习中出现挫折,特别是后进生,总认为自己没有美术方面的天赋,怎么学也不会画,画不好就产生自卑感,所以,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学生,增强信心,经常以“再画一张试试”、“下一张一定能成功”、“你一定行”、“一定能成功”等鼓励性语言激励学生,使学生产生自信心,从而获得成功的喜悦。在水彩画技法“撒盐法”一课中,崔凯同学美术基础较差,做了两张均没有撒盐的特殊效果,这时他有些灰心,于是我鼓励他“再画一张试试”,结果第三张画果然成功了,并得了95分,他心里非常高兴,获得了成功感;其他同学发现自己的作业不够理想,也纷纷重画,直到满意为止。这样学生有了成功感,对学习美术增加了动力,增强了信心。“画无定法”,教学也无固定方法,只要不违反教学原则,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教学方法、教育机智,把美育渗透、能力培养融入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学到知识、练就技能、提高素质。为学生将来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打下扎实的美术基础,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幼儿教师。

参考文献:

[1]李天祥,赵友萍,著.写生色彩学浅谈[M].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

[2]罗猛省.中韩师范美术教育比较谈[J].中国美术教育,.

[3]青柳三郎,著.白晓彦,申彦奎,译.儿童绘画指导[M].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摘要:通过“大学语文”课程来提高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阅读理解、口语表达、写作等语文的应用能力,能为他们未来从事学前教育奠定良好基础。在培养过程中,需要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能凸显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的教学资源,构建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拓展学生视野,结合教育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加强语文能力训练,改革目前单一的教学评价模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和语文能力的考核。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语文应用能力

一、灵活处理教材,合理开发教学资源

教材是大学语文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关键。目前学前教育专业选用的大学 语文教材 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根据选文内容的接近来进行归类,“以精美 文章 为实体,力求用选文的典范性来达到提高学生 文化 素质的主要目的”[1];另一类是是按照时代先后顺序或体裁不同来编排,力图通过对文学史的梳理提高学生对文学发生发展及各类文体的认识。这两种编排方式各有优势,但都有过多关注大学语文的审美性、人文性,而忽略其基础性、工具性的缺憾。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在充分利用原有教材,提高学生语文素养的同时,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有效利用有限课时,灵活处理教材,淡化学科本位,彰显学前教育专业特色,促进学生掌握与职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以徐中玉编写的《大学语文》教材为例,在讲解唐诗宋词等韵文体文学时,除了以经典篇目训练学生阅读理解能力外,可以适当介绍诗词的韵律和节奏,适当让学生参照古代诗词用韵规律和节奏来学习创作儿歌等幼儿文学作品;在讲授《垓下之围》这样的历史 散文 时,在让学生在感受司马迁、项羽的人格魅力的同时,可以把重点放在古代叙事文体人物描写重在细节而不在心理等文学规律上,让他们在写作中借鉴;在讲解《谏逐客书》等古代散文的时候,可以告诉学生公文也可以写得如此有美感,让他们在借鉴李斯的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用白话文创作一篇公文作品。总之,使用教材的时候,要在不牺牲审美目标的前提下,尽量贴近现实,贴近学生的职业需求。有研究者感慨:“基本上还没有‘适岗’‘适合专业’的学前教育专业专用的大学语文教材。”[2]但教材不是万能的,即使有了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材,也不可能适应所有学校、教师和学生。因此,在实际教学中,教师还应该最大限度的利用校内外资源,多方面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增添一些有专业特点、贴近学生实际的教学内容。如古代文学可增加古代神话、 传说 ,现代文学部分可增加叶圣陶、郑渊洁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外国文学可增加安徒生、拉格洛夫等作家的经典作品。同时,在开发课程资源时,也应充分考虑当地文化资源,以作者所在的四川地区为例,可以将学生们从小就耳濡目染的三国文化以及李白、杜甫、扬雄、苏轼、郭沫若等文学名家留下的遗迹、传说等作为课程资源,引入课堂,既能让学生感受地方深厚的文化底蕴,也能通过布置实地调查 报告 、小论文等作业的方式,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

二、开展语文大课堂,拓展学生视野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只有厚积才能薄发,语文应用能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也不是仅仅依靠几十个学时就能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大学语文的教学不应仅局限于课程本身,而应从既提高学生文化素养也提升学生语文应用能力的角度出发,开展语文大课堂,构建一个融文学、交际口语及实用文写作于一体的较完善的课外延伸教学体系,以便拓展学生视野,让学生能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使大学语文走向更为广阔的大课堂。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学校网站上开辟“大学语文教研网”,设置“教研新闻”“网络课程”“优秀影视作品”“学生自作”“经典篇目研读论坛”“人文讲坛”“视频资料”等栏目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使之成为介绍学前教育专业大学语文教学研究成果、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学习的重要阵地。二是从学生实际出发,有针对性的开设公共选修课程,以弥补大学语文课时少、针对性不足等缺陷。如为满足部分学生提高阅读、欣赏水平的需要,开设“名作欣赏”“儿童影视赏”;为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写作水平,开设“实用写作”“儿童文学写作”;为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应对社会和自我推销的能力,开设“ 演讲与口才 ”“实用口才”等。三是开展“人文讲坛”活动,不定期组织学生观看名家文学讲座视频,邀请校内外专家组织文学专题讲座,用贴近现实、观点新颖的讲座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四是将语文大课堂与学校艺术节、读书月及学生文学社团活动等相结合,为学生拟定阅读篇目,加强对学生写作、演讲、 辩论 、墙报、朗诵、讲 故事 等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办好校报文学栏目,指导学生办文学社团刊物,推荐优秀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习作。总之,通过丰富多彩的语文活动,不断拓展学生视野,训练学生语文应用能力,巩固课堂教学成果,在最大限度发挥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同时,把大学 语文知识 转化为学生的语文能力。

三、结合实践环节,加强能力训练

实践教学是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实践教学不仅是理论教学的补充,而是与之“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双轨课程体系”[3],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育体系包括职业技能实训、幼儿园教育见习、幼儿园专项教育实习、幼儿园顶岗实习等四个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的层次和环节[4]。在这四个环节中,教师口语、歌曲弹唱、讲幼儿故事、教案写作、说课、幼儿园语言教学等内容都与语文应用能力息息相关,这就需要学生围绕“听、说、读、写”四个方面,不断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例如:在听的训练中,除了基本的听辨能力之外,还要让学生掌握针对不同群体(如幼儿园同事、家长、幼儿)时的聆听技巧和相关礼仪。在说的训练中,除 自我介绍 、讲幼儿故事等常规训练外,还要把学生放在模拟或真实的幼儿教育活动情境中,通过应聘 面试 、与家长或幼儿沟通、说课等形式,深刻理解不同的说的方式以及声音的轻重缓急等不同的表达效果。在读的训练中,除了要多读儿歌、幼儿诗、童话、科学文艺等幼儿文学作品,加强自身阅读理解能力外,还要学会通过具体作品挖掘幼儿文学独具的稚拙美、纯真美和荒诞美,学会恰当使用朗读、讲解、表演等方式指导幼儿进行文学阅读。在写的训练中,除了要学会说课稿、教学计划、见习 实习总结 、听课笔记、教案的写作之外,还要全面掌握幼儿文学作为“人之初”文学的基本特点,学会各类幼儿文学体裁的创作和改编。当然,在加强学生训练的同时,也要求大学语文教师要学习一些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充分掌握幼儿语文教学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如对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幼儿文学作品、歌曲,要指导他们正确理解意境,分析音韵、节奏等方面的特点;在教师口语方面,要指导他们通过正确的训练方法,形成富含人文情感、富有幼儿情趣、能彰显师表风范的优雅的职业口语;在学生见习过程中,可指导他们如何听幼儿语言教学课,如何作听课笔记;在教育实习中,要加强对教案写作、说课、上课的指导。可以说,语文应用能力贯穿在整个实践环节中,是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因此,结合实践教学,加强语文应用能力的训练,不仅可以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语文运用的能力,也能有效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为将来更好从事幼儿教育事业打下良好基础。

四、更新评价模式,注重过程和能力考核

无论什么学科的教学,都需要一套相应的评价机制。目前,学前教育专业语文教学主要采用试题考试的方式,试卷内容主要由需要学生死记硬背的语文基础知识或再加上某一方面的写作题目组成,评价方式单一、可信度低,对学生平时的创造性表现以及语文应用能力难以有效评价。梅健对重庆21所高校的调查表明:“考试分数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为了方便学生就业,只要选修了大学语文课程,教师最终会给学生一个体面的分数,而这个简单的分数并未能真实反映出大学生掌握和运用母语能力的实际状况。”[5]同时,这种评价模式也难以有效的促进师生和大学语文学科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新的评价模式,从不同角度评价学生在学习中获得的知识、能力和情感。一是化整为零,采用多次测试的方式代替目前单一的试题考试方式,例如可以采取月考的方式,每月对所学某一方面的语文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降低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这样既可以反映出学生的综合能力水平,又可以促使学生的学习。二是把考试重点由基础知识变为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语文应用能力,把学生口头表达能力、教师职业口语能力、幼儿文学解读能力、幼儿文学作品创编能力等纳入评价范围,并分次考查。三是教师评价、 学生 自我评价 与学生间评价相结合,在每一个评价环节科学制定三种评价的比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内在思维过程和能力的养成,弥补单一教师评价的片面性和主观性。

参考文献:

[1]徐中玉,齐森华.大学语文[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

[2]卓霞.论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大学语文教育[J].现代语文(教学研究版),2009(12):152-153.

[3]王建华,唐敏.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实施[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0(5):29-32.

[4]蒋荣辉.学前专业“一体两面四层次”教学模式的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13(11):164-166.

[5]梅健.大学语文课程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124-128.

摘 要: 儿童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 学前教育 家庭教育 早期潜力教育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教育问题时说过的一句话。幼儿阶段是人生的起始阶段,在这一时期内养成的行为习惯、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都将对幼儿日后健康成长和身心发育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因此良好的幼儿学前教育将直接影响幼儿一生的品格与行为。

家庭教育是幼儿的第一课程,每个儿童从出生到进入社会,约有百分之六十的时间是在家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儿童早期发展中影响极大,因为家庭教育对儿童思想品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的发展具有社会其他群体不具备的优势,如果家庭教育的优势发挥得很好,对幼儿早期成长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由于幼儿在家里受到父母良好的第一教育,则他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中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性。那么,如何才能使我们的孩子健康、愉快地成长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六方面入手。

一、树立“德智并举”的学前儿童教育理念

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结合日常生活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及各种行为习惯,在日常养成教育中教给幼儿对待人生的基本准则,培养幼儿对人生的良好心态和积极态度,这些最为重要,家长对儿童的学前教育必须与儿童独特的 学习方法 相适应,让儿童在生活中接受教育,在探索中发现、在发现中学习、在活动中成长。只有把孩子教育成一个懂礼貌、讲文明、尊敬长辈、有爱同辈的好孩子,将来才能成为一个比较完美的人。

二、坚持理智施爱、严而有格的学前儿童教育方法

学前儿童家长教育孩子时除关心和热爱孩子外,需要理智地严格要求孩子。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促进孩子健康发展。首先,家长在教育实践中要做到理性施爱。家长通过无私的爱感化孩子,针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水平与特点对其进行教育,既不拔苗助长,又不放任自流,既不一味溺爱,又不过分限制、压迫孩子,而是一种受理性支配的爱。其次,家长要做到要求适度。没有要求,就没有教育,但严格要求不等于过度苛刻、不合理的要求,而是从教育目标出发,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水平。再次,家长要做到严爱结合。严要出于爱,严要合理,爱要适当。

三、培养学前儿童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

劳动教育为大多数家长所忽视,幼儿不仅参加劳动的机会少、劳动技能差、自理能力不足,而且劳动观念淡漠,表现为不爱护公共财物、浪费粮食、怕吃苦、不能勇敢面对困难等。应从小培养幼儿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习惯,在教给孩子 安全知识 的情况下,先让幼儿做自己的事,然后教育孩子帮助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幼儿的意志力和优良的劳动品德,从小教育幼儿形成自尊、自重、自强的性格。这样幼儿成人后才能正确对待挫折,适应能力强。

四、创设情境提供机会,利用一些困难情境训练学前儿童。

幼儿的活动范围有限,许多挫折是现实生活中不常遇到的。家长利用自然情景进行挫折教育时,还要注意有意识地创设一些情景和机会,让幼儿得到各方面锻炼。为了提高幼儿的挫折承受能力,家长可设置难度不等的情境,让幼儿逐步经受磨炼,有目的地培养幼儿的耐挫力。如远足、劳动、竞赛、批评、延迟满足等活动和手段,可以锻炼幼儿的意志,增强他们对恶劣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对待失败、打击的能力。

游戏是幼儿最基本的、最喜欢的活动,游戏活动中容易让幼儿接受和掌握战胜挫折的方法。游戏时可设置一些人为障碍,让幼儿自己解决……如让幼儿到暗房子里取东西;和小朋友闹矛盾怎么办;户外游戏时引导幼儿走“独木桥”,爬障碍物;角色游戏中安排幼儿分别扮演人际关系冲突中排斥和被排斥的角色,让他们体会不同的心理感受,引导他们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

五、为学前儿童创造与同伴交往的机会

与同伴交往可使幼儿发现与自己不同的观点,从而更好地认识他人和自己,克服自我中心。在同伴群体中,幼儿往往会经历一些挫折,如观点不一致,屈从于被领导的地位等,这样他必然要在不断磨炼中学会如何友好相处、如何合作,从而更好地在同伴中保持自己的地位,而这种磨炼有助于提高幼儿的耐挫力。另外,同伴之间的相互交流和指导能帮助幼儿更好地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六、家长在学前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做好表率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是大量需求高尖端人才的时代,为此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尤其加强幼儿教育,因为它是人生中的启蒙教育。那么幼儿教育中最初的教育是在学校还是家庭?最先的教育者是老师还是父母?一些专家认为幼儿最基本的教育是在家庭,显而易见,最先的教育者应该是家长而非老师。家长是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家长参与子女教育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现代幼儿教育不仅包括幼儿园教育,还包括家庭教育,家长在幼儿教育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人们共识。父母要做好幼儿的表率,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幼儿,幼儿对大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想学,父母的语言、行为、待人接物的方式等都会对幼儿起到很大的作用。

儿童的早期潜力发展是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需要好好把握,孩子的发展是一维的、不可逆的,因此,学前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一种育人艺术。家长要更新教育观念,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学会思考、学会判断、学会选择。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把握好学前教育的方向,走出学前教育的误区,陪伴孩子度过快乐的童年,从而为孩子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华.走出幼儿家庭教育的误区.

[2]李红.走出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误区.

[3]龚小河.浅谈幼儿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4]李连英.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偏差及修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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