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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珠江水运杂志社

发布时间:2024-07-05 12:51:31

广州珠江水运杂志社

不是国企。是民营企业。《珠江水运》杂志创刊于1993年8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水运综合性半月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珠江水运》杂志一直坚持"立足珠江,面向全国,服务水运,发展经济"的办刊宗旨,集管理、技术、知识、信息于一体,报道立足珠江,辐射华南,面向全国,贴近水运行业,报道水运发展,聚集行业热点,阐释政策法规,剖析水运市场交流先进经验,推荐前沿技术,介绍优质产品,提供宣传平台。《珠江水运》杂志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针对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在水运行业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为读者提供新的观点、新的知识,深受水运界的欢迎,成为向社会展示珠江水运行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航运发展的窗口。

广东珠江水运杂志社是1995-08-18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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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国企。是民营企业。《珠江水运》杂志创刊于1993年8月,是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水运综合性半月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珠江水运》杂志一直坚持"立足珠江,面向全国,服务水运,发展经济"的办刊宗旨,集管理、技术、知识、信息于一体,报道立足珠江,辐射华南,面向全国,贴近水运行业,报道水运发展,聚集行业热点,阐释政策法规,剖析水运市场交流先进经验,推荐前沿技术,介绍优质产品,提供宣传平台。《珠江水运》杂志力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增强针对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在水运行业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为读者提供新的观点、新的知识,深受水运界的欢迎,成为向社会展示珠江水运行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航运发展的窗口。

杨晓东,男,江西高安人。 中共党员。江西宜春美术家协会会员,厦门油画协会会员,厦门市海沧区油画协会副书记。中国东方名家书画院院士,(民间机构)。进修于中国美术学院。月作品《记忆.老家》入选金门举办的“保生慈济文化”书画展。月.作品《和谐厦门》入选庆祝党的十七大召开“温馨海沧”书画展。月.被授予厦门海沧工会委员会油画城联合基层工会2007年度工作积极分子称号。月.被聘为“厦门海沧区青少年美术教育实践基地”指导老师。月. 厦门市农民文化艺术系列活动美术比赛作品油画《忆寻春》优秀奖。月.福建东海浪美术作品展《山村》获入围奖。2009.月作品《秋的早晨》荣获厦门市工会委员会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书画展优秀奖。2009.应邀马来西亚中国风情乡村艺术展。月参与创作世界纪录最长油画《祖国》之第一卷《江山如此多娇》。2010. 12月入编《中国名家》一书。月作品入选江苏省《华人时刊》东方艺林一书,并担任该书美术编辑一职。月作品入选广东省《珠江水运》时尚刊水地理人物栏目。月担任世界最长油画《祖国》之第二卷《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设计总策划。月作品《乡间晨曦》入选北京《博宝潜力艺术家年鉴》一书。月作品《雨后花田》被中国才华集团.南京才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恽才华收藏。月担任南京才华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艺林》杂志社副总编一职。月担任《聚焦高安》杂志艺术顾问。月.17日作品《苗寨仲夏》参加第四届厦门海峡论坛海沧油画玛瑙展,《厦门日报》。月《宁静的海》被济南军区副司令张鹤田中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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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论文格式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十三五”发展新理念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我们在“十三五”时期要坚持“五大发展”新理念,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坚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战略,万众一心、努力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一定能为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我们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贡献。

【关键词】十八届五中全会 发展理念 新常态 “四个全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简称《建议》),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行动纲领。认真研读可以看出,《建议》突出的特点和亮点就是通篇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五大发展”是我国发展的新理念

《建议》指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解除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五大发展”新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的新认识、新飞跃,是我们党在深刻 总结 国内外 经验 教训、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党对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认识的深化。“五大发展”理念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线图,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的集中体现,是管全局、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对于解除发展难题、增强发展动力、厚植发展优势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一是坚持创新发展,也就是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 文化 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二是坚持协调发展,也就是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在增强国家硬实力的同时注重提升国家软实力,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

三是坚持绿色发展,也就是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四是坚持开放发展,也就是必须顺应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开创对外开放新局面,必须丰富对外开放内涵,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协同推进战略互信、经贸合作、人文交流,努力形成深度融合的互利合作格局。

五是坚持共享发展,也就是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上述“五大发展”新理念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五大发展”新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我们要充分认识这场变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实践中要贯彻总书记讲的“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以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好道、领好航”。

新常态是我国发展的新思想

《建议》深入分析了“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的基本特征,认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我们要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继续集中力量把自己的事情办好,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总书记明确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建议》在指导思想中提出要“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应对我国发展环境、条件、任务和要求等新变化的新常态的思想。

新常态首先是经济范畴。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增长速度要从高速转向中高速,发展方式要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率型,经济结构调整要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举,发展动力要从主要依靠资源和低成本劳动力等要素投入转向创新驱动,概括起来就是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这些特点是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时间里经济发展的趋势。

新常态同时也是经济社会范畴。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发展状况会直接影响社会并最终决定 其它 领域的状况。因而还要从经济社会范畴上来理解新常态。说到底,新常态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的阶段性特征形象而准确的表达,这些阶段性特征就是《建议》所指出的当前我国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只能先承认它,才能有效地应对它。正如总书记所指出的:“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因此,新常态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新常态是关于我国发展的新思想。我们要努力做到《建议》指出的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 虽然现在还不能说我们已经完全解决了当前面临的新矛盾新问题,但是应该看到在新常态下,我国发展正朝着更加重视质量、效益、创新,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更加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的方向转变。正如总书记在关于《建议》的说明中所指出的:“‘十三五’时期我国发展,既要看速度,也要看增量,更要看质量,要着力实现有质量、有效益、没水分、可持续的增长,着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中实现经济增长。”

“四个全面”是我国发展的新战略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是协调推进我国全方位发展的新战略。这个新战略,既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关系,而是有内在逻辑联系的相互贯通的顶层设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发展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根本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支撑,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证。由此可见,这个新战略是目标与举措的辩证统一,全局与重点的有机结合,“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盖彰,缺一不可。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战略,是实现“十三五”规划的总抓手。《建议》在分析“十二五”期间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原因,论述“十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时,都指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国发展新战略这个重要思想。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这个新战略,其实质和关键在于“全面”。经济管理学的“木桶理论”告诉我们:一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再过5年我们就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因此必须在补齐短板上下功夫。联系实际可以看到:首先,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就是一个突出短板。我们不可能一边宣布实现了全面小康的目标,另一边还有几千万人生活在扶贫标准线以下。其次,在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方面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短板。再次,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总体不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这对我国经济体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的状况而言,又是一个突出短板。因此,推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全力做好补齐短板这篇大 文章 ,着力提高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

总之,我们在“十三五”时期要坚持“五大发展”新理念,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坚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战略,万众一心、努力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一定能为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从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我们这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15年11月4日。

摘 要:本文首先对珠江水运“十二五”发展现状进行总结,而后分析讨论珠江水运“十三五”的发展目标以及规划结论。

关键词:珠江水运 “十三五规划” 多式联运

1.珠江水运现状

“十二五”期,珠江水运紧紧围绕“通上游、畅中游、优下游、连支流、集海运”的战略目标,通过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扩能工程以及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航道升级工程,对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实施加密、延伸和提高,同时加强主要干支流航道建设,基本建成珠江水系“一横一网三线”高等级航道网。港口发展明显提速,建设了一批专业化、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大型综合性港区。随着国家生产力布局的调整,东部资源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加速转移,珠江联通东西部,水路运输的优势使其成为珠江三角洲产业向云、贵、桂地区转移的重要通道。

2.珠江水运“十三五”规划基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加快“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为更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十二五”珠江水运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科学、合理推进“十三五”珠江水运发展,指导“十三五”期珠江水运建设,组织了珠江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研究。

3.珠江水运“十三五”规划结论

3. 1需求预测

加大珠江口门枢纽港口内河集疏运能力后,预计珠江水运在“十三五”末期,客货运量将有较大的增长,预测2020年珠江水系货运量为亿吨,货物周转量2241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为3780万人,旅客周转量为亿人公里,港口吞吐量为77503万吨,外贸吞吐量为9985万吨,集装箱吞吐量为1800万TEU。

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将加快推进珠江水运转型发展、安全发展、高效发展、绿色发展。以航道、过闸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珠江下游通向云南、贵州的三个通道建设,全面完成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扩能升级工程,进一步扩大高等级航道网涵盖范围。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性重要港口的能力、装卸效率大幅提高,港口集疏运系统进一步完善,港口的物流功能和临港开发功能进一步拓展;运输船舶进一步向标准化、大型化、专业化发展,适应和充分利用航道、船闸等通航设施的能力明显提高,运输船舶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节能环保指标得到明显改善;支持保障系统进一步完善,珠江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和运行并开展二期建设,航运服务能力有较大的提高;航运发展基本适应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主要任务

“十三五”期继续推进西江航道扩能建设,打通北盘江-红水河及左江、右江连接西江的两大通道,增加高等级航道里程,加快干支流建设,珠江口出海口门航道通过能力进一步提高;全面推进珠三角航道网的高等级建设,推动客运旅游休闲航道发展,提升港口功能及集疏运系统。“十三五”期规划建设高等级航道整治1980公里(含“十二五”续建项目),高等级航道规划达标率达90%以上;新增港口码头泊位150个,新增港口吞吐能力亿吨。

建设重点

基础设施建设

航道工程建设:包括①完成高等级航道的扩能升级;②加快珠江水系主要干流及支流航道建设;③进一步提高珠江出海口门枢纽港的集疏运能力和出海航道通过能力;④全面推进珠三角航道网的高等级建设;⑤推进客运旅游休闲航道建设。

枢纽及过闸设施建设:包括①重点推进珠江上游关键性枢纽过船设施建设,力争实现珠江水运“通上游”,目标,推动建设红水河龙滩和右江百色枢纽过船设施,力争基本建成;②推进中游水利水电枢纽过船设施扩能建设,继续落实“畅中游”目标。③加强干支流航电枢纽建设,逐步实现“连支流”目标。

港口和集疏运建设:发展①港口建设方面。广东加快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广西以港口码头建设带动临港产业发展;贵州、云南方口发展重点为临港产业带动港口发展。②推动珠江水系江海联运和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研究制定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政策 措施 ,重点推进集装箱铁水、公铁联运发展,提升港口辐射范围和有效带动空间。

信息化建设

“十三五”珠江水系将加快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覆盖整个珠江水系,实现管理、服务信息化。一是进一步拓展网络和平台覆盖。建成珠江水系国家高等级航道电子图网络。二是建设和完善珠江航运经济监测系统。三是拓展跨区域跨部门业务协同的应用系统。四是加强管理人员信息化操作技能,培养科技信息化人才。

港口功能拓展

加快推动港口物流业发展,增强港口在现代化物流中的枢纽作用,加大对重要港区疏港铁路的投入和疏港公路补助力度。

运输提质增效

加强港口设施、运输船舶、管理政策等协调配套,在增加运输总量的同时大力拓展集装箱、散装水泥、商品汽车等高附加值产品运输领域。推动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方向发展,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船舶标准化工程

加快完成老旧船舶和落后船舶的拆解改造进程,不断研究和推广应用优质船型,重点开展推动LNG动力等新兴船型建造投入使用。

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等建设内容

进一步完善航道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航道养护,确保西江干线航道的畅通和相关船闸安全运行管理监测维护工作。

实施保障措施

(1)建立珠江水运发展高层协调机制。借鉴长江水运发展的成功经验,依托泛珠合作平台建立高层协调机制,突破跨部门、跨省区、跨行业协调的某些难题,以实现珠江水运快速健康发展。

(2)建立统一的珠江干线航道管理体制。根据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构建统一高效、权责一致、建管养相协调的西江干线航道管理体制。

(3)加快推进珠江水系船型标准化。积极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加快淘汰低效率高污染老旧船型;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业化船舶运输危险品。

(4)建立统一的西江船闸联合调度系统。为保证航运畅通,以西江多梯级、多线船闸联合调度为切入点,全面提高对船舶、船闸、航道等管理水平与综合服务能力。

(5)支持西江港口联盟健康发展。当前西江港口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应继续分层次推进水系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沿海港口的对接,发挥区位优势,提升港口服务功能;重点发展多式联运,培养辐射内河航运能力,形成现代物流通道。

(6)促进港航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省(区)研究出台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着力培养内河港口、航运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7)优化港口资源配置。对于主要港口后方土地的开发,可研究探索由港口、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协调机制。同时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使用管理,杜绝未批先建等违规现象。

(8)加强支持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推进珠江航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工程建设,加快智能物流网络发展。大力推进珠江航运应急救助指挥系统建设。

参考文献:

[1]珠江内河水运―珠航局召开2009年半年工作会议.

[2]珠江水运主通道规划与建设.

[3]珠江三角洲航运规划及实施总览.

转眼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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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论文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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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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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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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转眼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优秀的毕业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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