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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要求高吗

发布时间:2024-07-07 23:04:40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要求高吗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京ICP备05029464号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6 by ChinaC All rights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研究的内容:目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大、涉及单位众多,汇编范围庞大,资产管理手段落后,资产信息化相对落后,存在资产管理数据静态管理,数据信息时效性差,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已经不能满足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监督的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资产管理与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随着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设指名了方向,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的转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分配及有效利用。但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依然存在一下的问题,也是我们研究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配置不科学,存量国有资产信息与财政预算管理脱节,单位之间分配苦乐不均。国有资产处置缺乏规范信息化的资产处置监督程序、处置途径,随意处置资产普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资产缺乏优先的监督机制,资产使用效率低下,未经审批的资产经营行为较为普遍。资产产权归属信息不清,出现了实际上的资产所有者管理缺位,财务监督信息滞后的问题。信息不对称、不集中、不全面、不准确。我们研究的目的是更合理的利用和分配国有资源,使之最大效率的应用,为行政事业单位更好的行使其管理作用发挥最大的功效。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机构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调处、资产统计、监督法律和附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要求

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加在前面!不会改变题意!

根据“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健全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四个体系: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系、行政事业资产集约化监管体系、行政事业资产精细化管理体系、行政事业资产监管信息体系。并对行政事业资产改革做了明确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改革的成效,最终体现在与部门预算的有机结合,节约资金、用好资金,适度控制新增,尽力挖掘存量资产,从而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县自2006年清产核资以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精细化管理,但仍有许多问胚亟待解决。本文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脱节。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脱节,造成资产重购置轻管理,闲置浪费,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有的单位实物资产购置后,不及时办理财务手续和固定资产增资手续。有的单位对上级调拨或捐赠资产未及时入账。调入领导带入的“嫁妆”,如小车、手提电脑等,转到新单位后领导不主动申报入账,形成账外资产等。年度决算不能很好的反应单位实际资产情况,往往是单位资产实际情况、单位决算、资产管理网络几张皮。  (二)资源配置不合理,各单位资产配置苦乐不均,缺乏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资产配置是各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手段,但长期以来资产配置缺乏统一标准。资产采购预算没有细化,而且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用上的免费性.造成单位追求各种办公条件完备,自成体系,不考虑资产的使用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资金来源充裕的单位为了追求时尚,对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导致了尚能使用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特别是更换小汽车表现的比较突出。资金来源较差的单位,需添置资产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日常工作。而行政事业单位间资产合理流动机制还不健全。资产部门所有的意识依然很强,跨部门调拨资产很难实现,资产短缺单位无法通过调剂手段得到所需资产,出现了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与资产短缺并存的现象,降低了资产配置的效率,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不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工作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关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绝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具有非营利性和服务性的特征,是用来实现自身工作职能的自用资产,并不应该投入经营使用。但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推动资产有效使用的角度出发,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不用或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有偿使用确是有效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弥补财政经费供给不足,缓解财政资金压力的有效举措。但由于对这些资产的有偿使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一是房产出租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租金标准也没有经过评估。二是房产出租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承租人的确定和租金定价存在随意性。三是房产租赁收入不入账,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直接坐收坐支,或者用于单位的福利费开支,或者直接冲抵单位的招待费或其他费用,引起收入不实。  (四)“资产单位所有制”的思想依然存在。少数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资产管理工作无所谓,做好做坏一个样,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和评估,私自处置单位资产。甚至有单位私自转让转让汽车给个人后,个人去办理过户手续,交管部门要求出示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手续,个人又找财政资产管理部门要手续时,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竟然毫不知情。资产管理意识淡薄,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二、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与我省其他地区的同事多次进行交流,并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李景友教授共同探讨,认为主要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认识,改变观念,明确各项权力行使主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家所有,这个观念人所共知,但由于资产管理者长期短位,造成了个别行政事业单位部门管理者认为是国家单位,自然行使部门掌握的国有资产的各项权利的情况。所以,我们应该首先从认识角度出发,明确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者的关系。首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国家拥有所有权及派生出收益权和处置权和占有使用权。其次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行使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专业职能部门,具体行使资产收益权和处置权,最后各使用部门行使占有使用权。  (二)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对接工作。要根据单位实际存量资产编制资产预算,并根据预算购置资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预算的监督管理,对于重复或超标的资产预算不予审批。单位的资产购置,要严格执行单位资产预算,从源头上把关。  (三)建立资产配置标准,从流量管理转向既流量、又存量的管理。科学制定资产采购预算,建立健全资产合理流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解决单位间资产配置不均衡的问题,需要由有关部门制定出资产配置标准,按照标准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同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资产均由财政性资金配置,按照公共财政管理原则,应当建立有序的资产流动体制,打破部门所有的现况,合理调配使用存量资产,加大对行政单位国有富余资产调整力度,做到物尽其用。  (四)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网上资产和实物资产要保持一致,确实做到“网账相符、账实相符”,网络资产卡片信息完整,要真实有效的反应实际资产的信息。资产变动信息完整,在进行业务流程的同时,电子流程也要按步就位,随时反应资产的实际情况。  (五)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一是将房产出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报经批准的出租房产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进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改“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房产租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这样不仅可杜绝出租过程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更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很多地方都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进行着不断的探索和改革,对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招租已形成了共识,如宜都、枝江等地都已对出租房产实行公开统一招租,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三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和公房出租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核算,足额记入应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是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处置协议和公房出租合同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进行专票集中管理。把握住国有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时,就必须以使用者即行政事业单位为纽带,建立起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书面形式保证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到位,落实好资产的投入与经营责任。  (六)建立激励和约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奖惩制度,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我们要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方面利用财政部门管理资金的优势,统配统管资产,把好资产入口、出口关,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把好资产监督关。对各种违法、违纪损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查处,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文献标题 文献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我国低代价行政管理机制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 新疆农业大学 2006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高等教育管理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力研究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中国民族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之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 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基于学术管理的互动机制研究 青岛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有哪些要求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分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要求怎么写

文献标题 文献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我国低代价行政管理机制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 新疆农业大学 2006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高等教育管理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力研究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中国民族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之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 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基于学术管理的互动机制研究 青岛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京ICP备05029464号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6 by ChinaC All rights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您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有三十三条。全文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根据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有效缓解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引入市锄制,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进一步理顺和巩固“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作配合。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规则、标准、流程等制定、管理与控制。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应当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的衔接,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提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强顶层设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产权登记、收益收缴、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九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配套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内部控制、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  十一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入口关”。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信息。以科学、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十二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十三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十四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等。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七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鼓励开展“公物仓”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十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九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撤并、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二十一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收支行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二十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夯实基础工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二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账务处理。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公开。  二十四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对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资产管理事项、资产使用效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并积极建立与公安、国土、房产、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二十七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摸清底数,界定管理权责,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二十八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二十九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以管资本为主,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十一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加强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三十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充实工作队伍;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强化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避免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十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年12月23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5月30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内容包括:总则、机构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调处、资产统计、监督法律和附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论文题目要求多少字

(一)题名(Title,Topic)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 and department)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三)摘要(Abstract)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四)关键词(Key words)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 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五)引言(Introduction)引言又称前言,属于整篇论文的引论部分。其写作内容包括: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验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引言的文字不可冗长,内容选择不必过于分散、琐碎,措词要精炼,要吸引读者读下去。引言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六)正文(Main body)正文是一篇论文的本论,属于论文的主体,它占据论文的最大篇幅。论文所体现的创造性成果或新的研究结果,都将在这一部分得到充分的反映。因此,要求这一部分内容充实,论据充分、可靠,论证有力,主题明确。为了满足这一系列要求,同时也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正文部分人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自然段。每一逻辑段落可冠以适当标题(分标题或小标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他。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单位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 200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京ICP备05029464号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6 by ChinaC All rights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一)落实岗位责任制会计机构的职责是: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核算,并且进行会计监督,根据财政部门做出的规定,编报预算,组织执行,对各项资金节约使用、统筹安排,确保单位财政工作顺利开展,正如反应预算执行状况,分析财务活动,对国有资产管理予以加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二)强化任职资格管理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对财务制度、财政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了然于心,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按照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以及部门预算等,对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情况严格分析检查,从而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于无证在岗的会计人员限期取证,否则一律撤换。(三)建设会计从业队伍相关负责人要加强财务管理方面知识的学习,并且提供财务制度、财政政策的自觉性,依法理财,强化会计工作领导能力,定期对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保证财务人员的岗位稳定性,从原则上来说,要杜绝身兼数职的现象发生,从而保证财务人员能够专心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工作。其次,财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并且丰富培训内容,结合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信息技术、会计制度、会计法规以及财政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学习,不断强化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此同时,还要有计划的招收具备会计专业学历以及懂得业务的优秀人员充实会计岗位,提高会计工作力量。财务部门需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审计、人事、检查、组织等部门,协调开展考核工作,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基础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预算执行以及财经法规制度落实等,培养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四)探索新型管理模式为了规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缺失以及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发生,应该在会计备案制的基础之上,对专业人才的职业状况进行全面了解,优先选择经验丰富、素质过硬的会计工作者进入到资金管理要求高、会计核算复杂、资金量大的单位中,充分利用会计专业人才,从而加强财务管理水平。其次,实行会计轮岗交流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以及知识面,原则上来说,工作满五年的会计岗位必须交流,不满五年需要交流的要通过财政部门提出建议。系统轮岗要经由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并且上报政府后,经批准方可实施,参与轮岗交流的人员待遇及身份不变。(五)建立监督和奖励机制财政部门要正确发挥其监督职能,对于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及岗位设置情况予以监督,提高财务人员的履职情况监督,财政、审计部门要协调配合,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处理,其检查结果作为奖罚评价的标准。对于做出卓越成绩的财务人员要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并且按照一定比例每年对优秀人员予以表彰,建立会计人员积极进取、服务社会、坚持原则的良好形象,确保财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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