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投稿百科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8-28 20:58:59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及答案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一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1、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2、便捷性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3、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4、独立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5、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6、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扩展资料: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

一、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将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两者只能取其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交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起诉讼,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三、独立仲裁制度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四、专家仲裁的特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来自经贸、法律、科技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实际工作者,具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五、便利迅捷的特点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六、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不公开审理,且参与仲裁的各方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七、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八、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能够非常便利地到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涉外仲裁裁决。

法律分析:仲裁具有以下八种特点,分别是:第一,自愿性;第二,专业性;第三,灵活性;第四,保密性;第五,快捷性;第六,经济性;第七,独立性;第八,国际性。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二、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一)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二)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三)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四)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一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五)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六)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三,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七)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一裁终局。时效性高。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判。

回答 仲裁的特点有:一、速度比较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二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润率。二、裁决质量比较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三、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参加好开庭,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五、当事人权利比较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确定仲裁的机构、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构成、以及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当事人还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权利较多等优点。因此仲裁也成了当事人乐于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亲,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提问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寒假将要来临,甲与乙约定一起去哈尔滨看冰灯,但后来乙未去。甲和乙大学毕业后工作不久,乙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服装,乙于是租用甲的一间临街房开了一个服装店。经过几个月的经营后乙略有盈利,有一天,乙抽烟不小心引起火灾,将房屋全部烧毁,给甲造成二千多元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由于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与甲商量半年内将钱还清。半年后,乙仍无能力偿还,甲要求乙的父母偿还。 能帮忙案例分析下嘛 初涉经济法有点不熟 感谢 回答 分析如下: 乙方有可能涉嫌毁坏他人财产罪,不过由于甲方毁坏的财产没有达到5000以上,不足以量刑。法律依据: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对方也不是故意的 损坏他人财产报警后,公安机关会查明损坏财产的价值。如果损坏财产价值小于5000元,公安机关会调解处理,要求损坏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同时,视案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损坏者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的处罚。 甲方应该全部赔偿乙方,但是并没有报警,也没有起诉,所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对方拒不赔偿,也还是可以进行报警处理。 更多7条 

一、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将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两者只能取其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交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起诉讼,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三、独立仲裁制度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四、专家仲裁的特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来自经贸、法律、科技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实际工作者,具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五、便利迅捷的特点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六、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不公开审理,且参与仲裁的各方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七、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八、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能够非常便利地到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涉外仲裁裁决。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解析

《仲裁法》涉及的范围很广。看你的问题来说,可以从很多方面来写论文。1:国内仲裁的必要性问题。可以解决法院的压力。法院诉讼程序比较复杂,时间很长,仲裁时间短,有利的解决矛盾,便与和谐社会的发展。2:国际仲裁的强制力问题。现在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连国际法都可以不遵守,国际仲裁的实施怎么保障?以上是我对现今的问题也有的疑问以及简单的想法,希望对你有帮助。但是论文,要首先想好论题,然后是论据、论证方法。按照这个思维去写吧!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八十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针对“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和“适用范围都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一、案情简介韩某,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担任机修工,主要负责电力设备维修工作,但一直未签合同。2013年2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污水厂运营单位)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500元。2013年7月,因韩某维修电器时接错电线,导致设备损坏,被单位罚款2000元。韩某感觉受到委屈,故而于7月23日离职,并于2014年3月以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该单位退还罚款2000元,支付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00元。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辩称,韩某于2013年2月进入该单位工作,双方当时即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其在安徽某环保公司工作,与被申请人无关,并提供了安徽某环保公司的工资表、关于离职的情况说明。韩某则陈述称,其2012年9月18日进入合肥某污水厂时,招聘单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先签字,单位返还合同时才发现合同上加盖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印章,安徽某环保公司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均系污水厂运营单位,同一投资商,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争议焦点韩某在合肥某污水厂工作期间,其用人单位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还是安徽某环保公司?三、劳动仲裁委意见为查明事实,仲裁委向某银行调取了韩某2013年的工资卡明细,证实韩某2013年2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结合韩某错接电线的处罚单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名义作出的事实,本委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3年2月与韩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事实履行主体仍为安徽某环保公司,其劳动关系应系与安徽某环保公司建立。四、裁决结果双方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本委以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回了其仲裁请求,并告知其应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为被申请人另行仲裁。一审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后进入二审,最终韩某与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某环保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五、案例分析本案中,韩某2012年9月18日进入单位工作时,系由安徽某环保公司招聘,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2月签劳动合同时,韩某并不知道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已改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韩某的工作岗位及内容未发生任何变化。2013年7月韩某错接电线被处罚时,亦系以安徽某环保公司下发的处罚单。银行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其2013年2月至7月的工资仍第安徽某环保公司发放。韩某虽于2013年2月与被申请人上海某环保公司合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并非实际履行主体,因此,该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归属的依据。当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与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不一致时,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事实上的用人主体为准。

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是什么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二、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我能帮你写关于仲裁法的任何论文我曾经写过保证原创负责到底(三,,,,一,,,,三,,,,九,,,,三,,,,七,,,,六,,,,九,,,,,九)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