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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省中小学论文评比

发布时间:2024-08-30 12:18:42

2019年海南省中小学论文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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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好。海口四中学生成绩考试成绩2015年高考,学校有入围本科第一批文科66人,理科139人,艺术11人;入围本科第二批文科196人,理科351人,总上线人数763人。本科第二批上线率95%,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上线率较2014年提升了14个百分点。有总分700分以上考生14人。2017年高考,学校本科A批入围率85%,较2016年增加6个百分点。其中,文科入围人数191人,理科入围人数427人。有总分700分以上考生20人。2018年高考,学校参考739人。有本科A批总上线639人,其中有文科235人,上线率93%;理科404人,上线率01%。有总分700及以上考生38人。比赛成绩2019年1月,学校学生在2018年海南省生物学会中学生生物小论文评选中,获一等奖1人、三等奖19人;  同月,学校学生在第二届全省中小学生互联网+机器人设计竞赛中,获二等奖1人、三等奖3人;   同年3月,学校学生在第十五届海口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选活动中,获一等奖8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5项。 5月,学校学生在海口市欢乐杯高中组美术作品评比中,获第一名1人、二等奖1人、三等奖3人; 6月,学校学生在2019年海口市中学生羽毛球“侨中杯”邀请赛中,获团体第三名1项;同月,学校学生在第三届海南省中小学生互联网+机器人设计竞赛中,获二等奖3人、三等奖2人; 12月,学校学生在海口市第一届枫叶杯英语演讲大赛中,获第三名1人。2020年6月,学校学生在2020年海口市中小学生“齐心共创 抗击疫情”网络书画作品展评活动中,获一等奖1人、 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 同年7月,学校学生在第十八届全国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暨斯德哥尔摩青少年水奖中国地区选拔赛中,获全国二等奖1项、全国三等奖2项。2021年1月,学校学生在2020年全国中学生生物联赛海南赛区比赛中,获二等奖4人、三等奖4人;同月,学校学生在第六届奥秘万千·海南省青少年科普知识大赛总决赛中,获团队亚军1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海口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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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南省中小学论文评比

摘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3]。  摘要的规范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  关键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中小学论文评比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教师〔2014〕46号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42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度全省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评审适用政策 (一)继续推进海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海口市各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不得在岗位结构比例之外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正高级教师评审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下达指标后另行通知。未实行试点改革的按原有做法进行评审。 (二)高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36号),其中高校辅导员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关于海南省高等学校辅导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13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5号),海口市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海口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他市县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评审执行《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学教师、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14号)。 (三)职称外语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职称计算机执行《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2〕147号)。 (四)实行学术论文论著上网检索验证。各高校要通过有权威性的“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南京大学CSSCI期刊目录检索”、“SCI,EI,ISTP/ISSHP”等网站,对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实行网上检索验证,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学术刊物、著作与检索页。各高校必须在检索页上做出核查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印章,未经检索验证证明学术论著真实性的不予受理。学术刊物、论著以正式出版物为准。 (五)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岗位属不同职称系列,申报评审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岗位变更且转岗一年后可申请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同级转评一年后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申报转评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工作岗位未变更的,不得转评。申报转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严格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职称外语免试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中专、中小学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高校其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七)奖项说明 教学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是指由教育部负责评审、批准和授予的奖项;省级教学成果奖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定的奖项。 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省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科协等部门以省政府名义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厅级科研奖项、课题(项目)是指由省级行政部门组织评定、立项的奖项、课题(项目)。所有科研课题(项目)必须出具由科研奖项、课题(项目)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课题(项目)的结题报告。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本人或辅导学生参加全省技能竞赛一等奖、二等奖参照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三等奖执行。 中小学教师教学业务和论文评比,国家级奖项是指中国教育学会全国各教学专业委员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研究中心所评奖项;省级奖项是指省教育厅和省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市县级奖项是指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海口市教育研究培训院所评奖项。 二、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 (一)参加评审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申报人员应当提供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有效材料。 (三)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负责,并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是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对申报材料不全,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经审核同意的材料送交省教育厅。 (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学校)要对出具申报人的班主任经历、支教等各类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及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申报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三、时间安排 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其中:7月10日至7月15日受理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省属企事业单位材料;7月16日至31日受理各市县材料。8月1日至10日对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申报材料进行整理。高校材料受理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5日。申报人员提交的评审材料由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请各单位按时报送评审材料(材料报送地址另行通知),逾期不报或逾期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以受理。 四、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按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琼财非税〔2008〕26号)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210元/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为320元/人。评审费为申报个人支付,各市县、学校按标准集中代收,并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交纳,由省教育厅开取正式发票(以市县或学校为单位),上交省财政厅国库帐户。 各市县、单位必须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督促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要求上报材料。 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0898-6523687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7日文章来源于易贤网

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参照表类 别 学 历 资 历 评 审 条 件 备 注 基 本 条 件 破 格 条 件 其 他 条 件 学 历 及 年 限 中级年限 破格要求 考核测评 教育工作 教学工作 教研科研工作 培养教师 正常晋升 中学 ① 获得博士学位后 满2年 ①正常晋升人员,任期内每学年度(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②破格申报者,任期内,至少有一学年度(年度)考核为”优秀”。 ③群众推荐赞成票达二分之一以上。 ①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兼任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和其他教育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不少于2年或其他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 ②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本人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①能胜任本学科各年级教学,从教以来曾担任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或连续担任3届毕业班教学,能独立开展实验实习等工作。 ②能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其他与教学有关的补充工作量。 ③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任现职以来,开过校级(不含校)以上观摩课、示范课,并获得优秀等次或获得县级及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正式出版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部分不少于3万字)。 ②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有1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获得评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③获得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论文2篇以上。 ④参编省级及以上教学参考资料,本人编写2万字以上。 ⑤主持(含主要参加者)市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任现职以来:培养指导过3名(含)以上的青年教师(提供原始材料),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①必备条件一:在本学科教学中起骨干示范作用,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②必备条件二:在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经验丰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的表彰奖励。 ③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本人承担不少于二分之一)。 ④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本专业具有积极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省级及以上)。 ⑤在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一等奖的论文或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三等及以上奖励的论文3篇以上。 ⑥主持过省级及以上重点教科研项目并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及以上奖励),同时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省级及以上)。 ⑦对教育教学的某一课题进行深入研究,积极组织参加教改实验,经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论证,已取得明显效果,并在市及以上范围内推广。 ⑧开过市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高度评价(提供教案、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 ⑨在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或评优课上获奖;或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基本功大赛上获一等奖。 1、申报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取得年限等均计算到2006年底。 3、1957年(含)以后出生的教师(乡镇中小学、村小除外)须取得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1956年(含)前出生的教师及乡镇(含)学校的教师,须得职称计算机考核参评证。村小教师不作计算机要求。 4、195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5、正(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教师的四(三)分之一,中层干部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教师的二分之一,教管论文与学术论文可累计(至少有一篇为本专业论文)。 6、在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表彰及论文级别可降一档,评比获奖(县级及以上的)的教案可视同论文。 7、专职教科研人员每年开讲座2—3次,正常申报的,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5篇,在一线教学不少于5年。 8、专职电教人员须每年撰稿(电教教材)至少5篇,或设计制作电教教材至少30分钟,并在市级及以上范围推广。 9、凡在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出版物,均不作申报材料看待。 1、评审条件的“教科研”工作栏,每条之间系并列关系,符合其中的一条即可。2、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实行双破格。 ②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满5年 ③ 大学普通班视同本科 满5年 小学 ④ 79年底前从教,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12年 满6年 破格晋升 中学 ① 专科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15年 满6年 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② 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且取得大专学历满15年 满6年 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1条必备条件 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0年,且取得大专学历不满15年 满6年 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条件) ③ 高中(中专)毕业后参加工作,教龄满25年 满6年 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 ④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4年 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 小学 ⑤ 不具备正常晋升“小中高”规定的从事教学工作时间或学历要求的 满6年 须具备2条破格条件(其中至少有1条为必备)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 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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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省论文

海口四中比海口实验中学好。海口市第四中学,是海口市教育局直属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海南省一级(甲等)学校、海口市一级学校。学校创办于1958年,原为初级中学;1968年改为完全中学;2016年被评为海南省一级甲等学校。据2021年2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分为初、高中两个校区,其中初中占地面积27347平方米,建筑面积10154平方米;高中占地面积28014平方米,建筑面积31969平方米。有93个教学班,其中高中48个班,学生2547名;初中48个班,学生2326名;有在职在编教职员工399人。学校有在职在编教职员工403人,其中,特级教师1人,正高级教师1人,高级教师98人,一级教师178人,省、市级骨干教师50人。海口实验中学:学校高中校区占地面积60亩,建筑面积30000多平方米;初中校区占地面积51亩。截至2018年7月,学校有89个教学班,其中,初中42个教学班,高中4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5000余人。学校有教职工380人。其中,有享受政府特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人,高级职称教师101人,中级职称教师106人。近年来,学校相继获得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称号的教师20余人,省、市级骨干教师 50余人。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海口市第四中学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海口实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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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海口实验中学好,在海口,只有华侨中学和海口一中比实验好(海南中学属于整个海南)

作为一名在两个学校都念过书的人,我觉得实验还是比四中好的

2020年海南省论文评比

省级以上国家级期刊,建议发省级,评中级职称足够了

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精神,规范我省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建立中小学省、市县两级学科带头人制度。校级是否建立由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第三条 选拔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程序进行。第四条 选拔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范围是:(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从本级中小学骨干教师中选拔产生;(二) 其他成绩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市县教研员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中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每周兼本学科课程须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50%,教研员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省级骨干教师的15%左右,市县级学科带头人一般占本学科市县级骨干教师的20%左右。第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一)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入选的基本条件是: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师德高尚,为人师表;2、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及全省、本市县的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和取得的成绩突出;3、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具有创新精神。(二)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市县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全面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并恰当运用;3、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并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4、有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显著,并且在本市县教学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5、最近3年内做过市县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师培训、教研辅导等;6、具有教研能力,能承担市县级教研课题或专项研究;7、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三) 省级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符合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对象:1、省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合格;2、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近3年内坚持在教学、教研第一线,并为当地学科教学、教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3、最近3年内做过省级以上的示范课、教学经验介绍或教研辅导等;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近3年内承担学科教研或教育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有教科研论文、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5、在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或进行教育科研方面有显著成绩;6、有较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能恰当或熟练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第七条 评定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采取个人申报、考核选拔、公示和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的办法。第八条 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学校组织考核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做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表)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考评小组进行考核选拔,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审批、备案,确认为市县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第九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的评定程序:(一) 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和学校、市县审核的基础上,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候选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市县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候选名单并连同省级学科带头人申报表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二) 考评、确认。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评组进行考核选拔,做出综合性推荐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确认为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 第十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的培训周期一般为五年,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在培训周期内每年至少必须参加40学时本级学科带头人的脱产培训。第十一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两种形式。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学科带头人的候选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的培训,培训的时间为一年;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学科带头人的对象进行的后续培训。第十二条 市县、省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其指定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认真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方案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培训机构要加强学科带头人培训管理工作,制定资格培训考核和培训期满考核的办法,保证培训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培训机构颁发学科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培训机构组织专家组在资格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第十八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的认定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质、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带头作用等项目。第十九条 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本级学科带头人名册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学科带头人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应履行下列职责:(一)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不断更新业务知识,积极带头参加理论和业务进修、培训及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理论和业务素养。(二) 将工作主要精力放在专业工作上,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三) 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在教育科研、教材编写、经验总结等方面做出贡献。在省级以上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省级学科带头人要求每年至少2篇,市县级每年至少一篇。(四) 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日常教学课应常年向本校教师开放,每学年在本级至少展示1-2次观摩课。(五) 在任期内担任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言传身教,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实际工作效果。每位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必须带徒5人,并至少培养和指导出2名本级青年骨干教师。(六)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种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活动。(七) 担负跨校兼课、兼职的责任。学科带头人有责任到有聘请需求的学校兼课、兼职,每学期跨校兼课、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八) 学校(单位)聘请学科带头人跨校兼课、兼职,由教育主管部门联系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是参加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科带头人提供良好的工作、教研和学术交流的条件(如必要的场地、经费、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第二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优先参加国内外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科带头人参加培训学习、科研课题研究给予经费支持。省教育厅对省级学科带头人个人的学习培训、科研活动给予一定补贴。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承担教学示范、课题研究、教改实验以及培训、指导任务,应适当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二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教科研活动或指导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评定一次。第二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级学科带头人。第三十条 学科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由培训、教研机构负责。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级学科带头人开展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保证每位城镇学科带头人每年到农村支教、送教或讲学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应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或讲学活动。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学科带头人考核在所在单位年度考评的基础上由本级培训机构组织的专家考评组做出评定。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要进行帮助和教育,促使其改正;年度考核评定累计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上一级学科带头人培训对象或特级教师人选;未参加或未通过期满考核者其学科带头人资格自行消失。第三十三条 各级培训机构负责制定本级学科带头人考核方案。考核内容依据所规定的学科带头人应履行的职责,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省、市县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本级学科带头人考绩档案,负责收集、管理、存档工作,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科带头人证书制度,市县级、省级学科带头人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进行证书注册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级学科带头人应保证在任期内不调离本级范围的单位,调离本级范围单位或调出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消失。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科带头人资格,收回学科带头人证书,取消相应待遇:(一)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四)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出境后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五) 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予撤消资格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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