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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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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导师协商之后可以换题甚至有些临近答辩了,结果导师说题目不可以换了的都有。学院一般都会跟学生反复确认论文题目,期间换了都是可以的。就是注意,一定要跟导师沟通你换的题目,争取他的意见,看你的新题目是否没有问题,而且一旦论文题目换了,要重新跟指导老师或者其他方式重新进行一次开题报告。你的开题报告肯定要跟你改的题目一致。

有。首先,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管理的论文答辩难度不算小。考生们要是能够认真学习相应的课程内容,且在进行论文撰写的过程中,多与导师们交流意见,那么论文答辩方面的事情,对于大家来说,则会很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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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校可能不同吧~~我们学校是这样的,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应符合BG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常用参考文献编写项目和顺序规定如下:著作图书文献序号□作者(注意:应为小点,并空一格,以下同)书名(应为小点,并空一格)出版社,(应为逗号,并空一格)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例子:[1]冯端金属物理学第三卷金属力学性质科学出版社,1999:132-144翻译图书文献序号□作者书名译者出版社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例子:约翰逊著钛合金熔炼张成军,马臣等译科学出版社2000年:112-121学术刊物文献序号□作者文章名学术刊物名,年,卷(期):引用部分起止页例子:[1]张二林,金云学,曾松岩等原位自生TiCP/Ti复合材料组织与铝含量的影响材料研究学报,2001,4(3):25-28学术会议论文序号□作者文章名编者名会议名称,会议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引用部分起止页例子:严爱民我国铸造行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福建省机械工程学会铸造学会编第四届20省市铸造学术会议论文集,武夷山2002年:1-8学位论文类参考文献序号□研究生名学位论文题目学校及学位论文级别答辩年份:引用部分起止页学术会议若出版论文集者,可在会议名称后加“论文集”字样。未出版论文集者省去“出版社”、“出版年”两项。会议地址与出版地相同者省略“出版地”。会议年份与出版年相同者省略“出版年”。例子:马明臻TiC/2024复合材料的组织及阻尼性能的研究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25-31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论文的结构来源:中国论文网() (一) 论文的基本结构论文属于议论文,其基本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论题,论证和结论论题:指论文真实性需要证明的命题论证:即论述并证明主要指引用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述过程,是由论据推出论题时所使用的推理形式结论:即结束语,对文章所下的最后判断其主要作用是:(1)总结全文,点明主题(2)展望未来,增强信心(3)抒发感情,增强感染力(二)论文组成部分一篇完整的论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题名称(题目)论文标题应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语词来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省略词,字符,代号,符号和公式等论文标题一般不超过30个字作者姓名和单位论文的署名包括:参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的人员,直接参与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参加撰写论文的人员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联合完成的论文,应根据每个人员的贡献大小或根据约定排列名次论文摘要摘要即摘录要点,是对论文内容的简短陈述,提示论文的主要观点,见解,论据或概括地简单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摘要文字要简明,确切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以200~400字为宜,重要的学术论文不超过1500字数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指用来表达论文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供资料查询之用每篇论文的关键词一般选取3~5个词语提纲提纲是指论文内容的要点引言(或称引论,前言,导言,绪论,序论和导论)引言是论文的起始部分内容复杂篇幅长的论文,称"绪论","序论",要求讲清写作此文的动机,它的内容,意义,欲达之目的主要是用来简要说明研究问题的内容,目的,方法和意义,阐明全文的主要观点(文章论点),借鉴会计领域中前辈及他人的研究情况,知识布局和理论基础,提出作者本人对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继承与发展的研究设想以及研究方法,达到的预期成果和现实意义等如果是调查报告还可以交代背景,说明调查方法这部分内容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意在概括与领起全文,但文字以"少而精"为宜在正文里,不用写"前言"二字,一般写1个段落,也有写2个,3个甚至4个段落的写完后,在转入本论时,中间最好空1行正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也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其功能就是:展开论题,分析论证正文的内容就是深入分析文章引言提出的问题,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揭示出各专业领域客观事物内部错综复杂的联系及其规律性正文撰写的内容反映出文章的逻辑思维性和语言表达能力,决定了论文的可理解性和论证的说服力正文撰写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充分,思维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通俗易懂正文撰写时采用的层次结构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直线推论方式由文章中心论点出发层层深入地展开论述,由一点进行到另一点的逻辑推演,呈现出直线式的逻辑深入并列分论方式把从属于基本论题的若干个下位论点并列起来,分别进行论述直线推论与并列分论相结合的方式即直线分论中包含并列分论,而并列分论下又有直线推论,形成复杂的立体结构论文的正文部分通常采用第三种方式(即直线推论与并列推论相结合的方式)的结构层次结束语结尾部分,文止而言尽,要照应开头,要体现全文的整体性全文浑然一体,首尾呼应,既可以给人一种结构上完整的感觉,又可以收到概括全文,突出中心,加深读者印象的效果结尾分总结式结尾,说明式结尾,号召式结尾等三种"结语","结束语"等字眼,在正文里不必写出,视论文体裁和内容而定,照应开头的,应是一个独立部分,应与上段之间空一行;若是上部分行文言尽而止的,则不用空一行,等于言尽即止,没有全文结束部分致谢语致谢语可以作为"脚注"放在文章首页的最下面,也可以放在文章的最后致谢的词语要诚恳,简洁恰当参考文献参考文献(资料)附在论文的后面,较多的应加页列出,至少要离开文末四行书写论文引用的文献资料方式,分为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两种直接引用原文,需要加上引号;间接引用,只是转述大意,又称意引,不加引号对于引用的文章内容,要忠实原文,不可断章取义,为我所用;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论文写作中,作者应表明对引文的观点,立场即称赞或反对的态度列举参考文献的作用(1)是尊重原作者,避免掠人之美的嫌疑,同时也表明作者治学态度严谨(2)文中引文若有差错时便于及时查对(3)使指导教师能清楚地了解作者对问题的研究的深度和广度(4)反映了作者为撰写论文而进行阅读的材料的范围和水平(5)有利于研究相同或相近题目的读者从参考文献(资料)中了解情况或受到启发(6)便于在毕业论文答辩时进行审阅和评定成绩列举参考文献(资料)的具体要求(1)按毕业论文参考或引证文章和资料的先后顺序排列(2)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应为正式出版物(包括书籍,报纸,杂志等)(3)要标明序号,作者(编者,译者)姓名,书名或报纸杂志中的篇名,出版单位(或报纸,杂志名),出版时间(杂志期数,报纸版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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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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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可以这么跟你说,哈军工在当时建国初期可以跟清华北大相媲美,因为建国初期国家重视国防,哈军工又是一所名副其实的军校,收到很多工人子弟以及高干子弟的追捧,而哈军工不是哈尔滨工程大学的前身么,自然也是带着一定的光环。至于哈尔滨工程大学为什么没有以往的名气其实也有一定原因,六十年代因为国家政策和哈尔滨地理位置,哈军工被迫被分为七个学校,一些重大科研设备还有师资力量被迁到别处,这可以说大大削了哈军工的实力,不过从被分出去的学校如现在的西北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国防科技大学等可以看出当年哈军工的实力。这些年,又因为东北地理位置国家没有重视东北的发展,连带着东北的高校落后于沿海和中部地区。哈工程的王牌专业三海一核也因国家政策没有被重视。哈工大的话,前身是建于1920年的中俄工业学校,学习方法和经验借鉴了不少西方的东西,所以在当时比较先进。新中国成立之后,更是受到国家的重视,中苏关系较好时,哈工大便成为了科研合作交流的地方。且哈工大比较重视航天,在东方红发射成功事件上更是起了不小作用,这也是国家重视它的原因。总的来说,哈工程是唯一一个跟国家命运紧密联系的高校,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因为时代在变化,政策也在变化,学校也要根据时势及时改变政策以发展自己。谢谢您的阅读,希望你能帮到你!

哈尔滨工程大学论文格式规范图解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八)本人申请退学的。(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毕业要求如下国研究生招生分为专硕和学硕两种。专硕学制两年。以实践教学为主。学硕学制三年。以理论教学为主。专硕实行的是双导师制,一个教学导师,一个实践导师。学硕只有一个教学导师。毕业论文也是差不多的。只是专硕的毕业论文侧重点实践理论要多一些。学硕的毕业论文学术理论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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