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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方面的论文选题怎么选

发布时间:2024-09-05 09:16:37

关于所得税方面的论文选题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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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方面的论文选题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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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先天不足

关于所得税方面的论文选题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摘 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着制度方面的缺陷。本文旨在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若干主要不足,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刍荛之见。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累进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在英国创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如今在世界各国广泛推广采用,并成为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我国于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经历了两次修订,1994年分税制改革,颁布施行了现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制自运行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与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偷税漏税现象相当普遍、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构思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制度,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1 现状评价  (1)税收收入快速增长,但比重过低。1994-2001年8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表现在收入额增长较快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上升,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67亿元,2001年已达99亿元(含银行存款利息税),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1994年为39%,2001年上升到08%,年均增长率达40%以上,个人所得税已成为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迅速的一个税种。尽管从绝对额来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很快,但因受我国税制结构的制约,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处于较弱小的状态,从数量上看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全部税收收入总量的25%以上,据有关资料显示,即使世界上大多数低收入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6%~10%显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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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高收入调节乏力,税收流失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纳税情况为:工薪所得比重为8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比重1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重19%,劳务报酬所得比重0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重7%,其他所得比重14%,偶然所得比重29%,61%来自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2001年工薪所得比重上升到50%左右,而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却高达60%以上。从以上情况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工薪所得,工薪所得主要来源于企业账面工资、奖金。对工资外的奖金,福利补贴等征税很难;另外,对较难掌握收入来源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高收入项目征税很少,调节力度不够,使得有些高收入所得并没有真正进入征税范围。长期以来,对高收入者征税是件很难的事,据广东省统计,2001年全省个人所得税收入69亿元,其中来自高收入者的税款仅占33%,偷漏税现象相当普遍。  2 成因分析  以上情况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潜力远远没有发挥,影响所得税作用发挥的原因,并不完全在于制度本身,但是从制度上分析其原因,是完全必要的。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缺陷。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同一个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如薪金、股息或营业利润的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率计算纳税。这种模式便于实行源头扣税,具有计征简便,征收成本低的优点。当大多数人的收入方式都比较单一且收入水平较低时,宜于采用这种模式,但当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且收入逐步上升时,采用分类所得税就难以控制税源,也难以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共分11个项目征收,税率从5%~45%不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其缺陷越来越明显:1)对不同来源的收入采用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方式,无法全面衡量不同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收入来源分散但综合收入高的人,可能比收入来源集中且总收入不高的人缴纳更少的税,难以对真正的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2按月或按次计征,年终不汇总的规定,容易引发避税行为,纳税人只要将本为一次收取的收入分散,化整为零,便能可“合法”地少交或不交税。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净所得减去固定的费用扣除后纳税。关于费用扣除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分为两部分:第一是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体现所得税是对所得课税这一特征;第二是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这一部分应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情况分别对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在现行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扣除标准是800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800×(1+57%)=56元。结果表明,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大量低收入者进入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征管成本。

3)税率设计有待优化。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幅度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采用幅度为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余的分项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则采用幅度为20%~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设计存在的问题是:1工资薪金所得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比率偏高。税率偏高,一方面会增加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实效差。另外,工薪所得的级距过多,当今,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都以扩大税基,减少累计级距为目标,如美国、英国、巴西的个人所得税率只有1—3档,而我国这一项所得税却有9档,这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改革方向,也是脱离实际的。2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偏低,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5000元的税率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的税率才为35%,而工薪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800元)50000元已按30%的税率纳税,这说明个体工商户的边际税率太低,税率设计有重课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倾向,难以实现保护中低收入,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的目标。  (4)税基不够广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项目纳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列举具体项目的规定,难以将所有的应税项目都包含进去。另外,由于现行减免税及优惠名目太多,费用采用分次扣除,客观上造成税基缩小。  3 改革思路  (1)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除前面所提及的分类所得税制外,还有综合所得税制,这种模式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累进税率计算纳税,优点是能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但对纳税申报和所得汇算有较高要求,鉴于我国目前征管水平较低且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弱,不宜采用综合所得税制,但可以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所以现阶段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最为适宜。该税制模式由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采用这种模式,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对年度已纳税额作出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的好处非常明显:1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2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关于所得税的论文选题怎么选

从会计与所得税的差异入手,会计确认收入与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差异,以及形成的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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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的论文选题方向

个人所得税的先天不足

【摘要】在国外,所得税会计理论已经经历了一段长时期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整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各国也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来规范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实务。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借鉴了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适应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趋势;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的具体情况,体系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自身特性。尽管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是在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务实践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巨大的挑战,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和适应期。在这一阶段,无论对我国会计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税会差异;会计制度;公允价值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处理的新规范  企业所得税会计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之间的差异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行为进行规范。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的处理采取了与旧规范完全不同的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目标影响税会差异处理的方法  目前,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会计准则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环境的需要,在会计目标方面有了创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将会计目标明确规定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三、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处理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处理税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信息的相关性和决策有用性。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观”是以资产负债表为中心。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确认资产、负债和收益,然后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确认收益,收益来源于企业资产价值的增加或负债价值的减少,可进一步认为是企业净资产的增加额。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代表净资产的增加,亏损代表净资产的减少,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报表;与此相适应的收益观是全面收益观,即收益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未实现的收益。在此观点下,要求企业提高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恰当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全面反映现时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四、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确定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问题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即确定其暂时性差异。所以,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的确定也是税会差异处理的核心问题。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该项资产在未来使用或最终处置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指其账面价值减去该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列支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明确了税会暂时性差异的相关概念并规定确认暂时性差异。对企业而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产生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应确认为资产,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应确认为负债,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应计原则,因此,据此提供的会计信息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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