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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三农发展论文题目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9-05 09: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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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1、根据国家三农政策引导。方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金融机构可以帮助农村现代化生产进度加快。如大型农机钜的采购,金融机构予以帮助。3、农业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无论是科技兴农还是特色产业化农业。都需要资金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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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1。高效农业对农村经济的影响2。沿海地区的外向型农业定位思考3。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型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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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上的中国科技投资杂志里面有农村经济,农业发展方向的论文,可以浏览一下最近几期的杂志,吸收借鉴一下,把握一下目前最新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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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如何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实现防范化解风险、支农和自身发展的共赢是个现实的课题,需要各有关方面认真地研究。 二、新农村建设给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化解带来的挑战 (一)支农优惠政策可能增加农村信用社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改变行为,或者有意去冒更大的风险以谋取厚利;或者虽无意冒险但却疏于防范,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为提高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国家将陆续出台许多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优惠政策措施可能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压力减少,疏于风险防范化解。同时,一些支农信贷政策可能成为某些农村信用社冒险放贷的借口。 (二)农村巨大资金需求可能诱发过度信贷风险。金融机构所具有过度信贷的内在冲动,是造成金融体系内在脆弱性或内在不稳定的核心原因。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信用社过度信贷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巨大。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新增资金需求总量为5万亿元左右。按照过去农村投入资金中财政资金、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的经验比例,即使考虑到公共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情况,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中的大部分仍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而农村信用社目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仍是支农信贷的主渠道。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目前是我国金融机构中的弱势群体,自身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农村经济出现繁荣景象的诱导和有关部门不当引导、干预下,农村信用社可能放松贷款条件,满负荷或超负荷扩张信贷规模。 (三)多因素积聚加剧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除上述过度信贷因素外,还存在以下三个因素造成信用社流动性风险上升:1、分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的渠道增多。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这些新成立的机构和组织将直接分流农村信用社资金。2、农民边际长期储蓄倾向降低。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农民养老、看病和供子女上学等大项支出中由公共支出承担的部分逐渐增加,农民边际长期储蓄倾向减弱。3、农村信用社资金变动季节性特征减弱。以前农民年度性收入和支出主要围绕种植业变动,农村信用社存款增减和贷款收放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使农民收入和支出渠道呈现多元化趋势,种植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比重下降。农村信用社资金变动季节性特征减弱,资金头寸匡算和调配比以前复杂。 三、抓住机遇 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以外部治理促进内部治理完善。 农村信用社完整的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有助于促进内部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的完善。经过近几年的改革探索,农村信用社普遍建立了股东大会-理事会-主任-监事会的内部治理框架。相对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发育不全。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日益增多,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为培育农村信用社的外部治理结构提供了契机。建议:1、吸收农村信用社存款人和贷款客户等利益相关者进入信用社的“三会”,遏制内部人的道德风险。2、开拓农村信用社的“经理人”市场。信用社高管人员面向社会选拔,培育竞争性经理人市场,减少代理问题的发生。3、加大市场退出监管的力度。对于存在严重清偿性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及时进行接管、重组、关闭或解散,严厉追究责任人责任,充分发挥市场的惩戒作用。 (二)以支农合力化解过度信贷压力。1、围绕增强支农功能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步伐。农业银行要按产权股份化方向加快改革步伐,加大对农村资金的市场化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要按功能扩大化方向进行改革,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支农服务功能;邮政储蓄机构要按照机构企业化方向进行改革,开展抵、质押贷款业务,建立完善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的机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有网点的,也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到农村。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积极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尽快改变目前主要靠农村信用社一农支“三农”的局面。2、统筹规划,合理调配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在支持“三农”中的分工,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应坚定立足于“小额、短期、低风险”。大额、长期资金需求由财政性资金或政策性银行提供。3、明文规范农村信用社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运用,防止内部人以支持新农村建设为名滥贷寻租。 (三)以增量激活存量。目前农村信用社普遍资产质量不高,资产负债比例居高不下,农村信用社可用支农资金余地较小。同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借款人已经占农户的一定比例,如果按照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这些借款人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得不到新的信贷支持。因此,以新增贷款增量激活不良贷款存量是实现支农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理想渠道。思路有二:一是保全旧贷增加新贷。允许农村信用社在以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房地产权做抵押等方式把以前不良贷款中的信用贷款变成抵、质押贷款的前提下,增加对原借款人的贷款。二是还二贷一。不良贷款借款人如在信用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内归还一定金额的贷款,即使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仍有余额,信用社可按照还二贷一的原则增加新贷款。上述两种方式并没有增加信用社的信贷风险。 (四)以系统性风险防范遏制单体风险蔓延。1、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构筑农村信用社安全放火墙,增强公众信心。2、建立金融机构伙伴风险的缓冲机制。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推进,金融机构城乡一体化趋势不可阻挡。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阻滞城乡金融机构伙伴风险的传播有利于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安全稳健运行。思路之一如:其他金融机构从农村信用社划入大额款项,划入方金融机构应提前一定时间预约通知信用社。3、拓宽农村信用社的筹资渠道。畅通农村信用社从银行同业资金市场筹资渠道,拓宽信用社应急筹资渠道;允许农村信用社采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的稳定性。4、在确保不会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前提下适时引爆已经出现清偿性危机的单体信用社风险,缓释风险能量,防止风险集中爆发。

当前,由于大量农民工提前返乡,部分农村地区出现农产品降价和售卖难等问题,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明显加大。为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对农业生产影响的深度及农村金融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我们对豫西南某县农业经济受影响情况进行了调查。  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  金融危机使得以务工经济为农民主要现金收入来源的豫西南某县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压力更重,难度更大。金融危机对该县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高四难”五个方面:农产品价格全面下降,农民增收困难。今年以来,该县农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持续加大。以2月份为例,小麦、玉米的价格分别比2008年10月份下降了1%和5%;油菜籽价格由最高7元/斤下降到目前的5元/斤,降幅高达4%,且比上年同期每斤低7元;受金融危机和猪流感的双重挤压,畜禽产品价格回落趋势短期难以逆转,对养殖业的负面影响不可避免。猪肉比2008年3月份(猪肉价格最高的时候)同期比下降了23%。鸡蛋平均零售价05元/斤,环比下降10%。  返乡农民持续增加,农民工就业困难。该县是山区县,自然条件差,务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收的支柱产业。从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县数十万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工数量近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10%左右,大量返乡农民工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农资价格高位运行,农业效益遭遇双重挤压。一方面金融危机导致需求下降,农产品价格全面走低,另一方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高位运行,农业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从调查的情况看,国内化肥尤其是尿素和复合肥价格涨幅普遍超过30%,如尿素价格已由2008年秋天的1200/吨涨至1500元/吨以上,磷酸二铵的出厂限价从2400元/吨上调到4100元/吨,进口钾肥上涨100%,农用柴油前10个月平均上涨了8%;种子、农药、农地膜等也都呈现不同程度上涨。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加大了农业生产成本。  龙头企业生产销售形势严峻,生产经营困难。表现在龙头企业发展受阻,履行订单能力下降,影响了基地农产品销售量进而影响到基地农产品销售价格,如粮食加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生产销售受阻,直接影响对粮食的收购,导致农民卖粮难和粮价的下跌。  农业资本市场滞后,农户和龙头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贫困山区农业资本市场发育滞后,农业开发扩大生产缺项目、缺资金的问题更为突出。尽管国家宏观政策大幅度增加农业投入,但由于农业开发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金融部门对农业投入实际上更为谨慎、更加严格。突出表现在,一些产业化龙头企业信贷规模遭到压缩,致使企业技改投入资金缺乏,生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金融的支农对策  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作为支农的主力军,应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切实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优势,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小额贷款范围和贷款额度上有所突破,探索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积极开办各类资源抵押贷款,加大林业开发、水面养殖等资源开发扶持。同时简化贷款手续,落实优惠政策,帮助农民群众早日渡过难关。  选准信贷投放兴奋点,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配套服务,做到有的放矢。一是积极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农民购买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中高档耐用品等,进一步拉动内需。二是重点支持农村种植专业户、重点户规模化的农业产业化格局。三是支持专业合作社发展。四是开发适合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新产品。  创新信贷方式,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走出困境。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政策,应适当提高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针对不同行业和风险评级,适当简化中小企业授信流程,保持龙头企业应对危机、稳步发展的合理信贷规模。  树立风险防范理念,力求实现双赢。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将风险意识落实到防范信贷风险的每一个环节中去。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和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识别和提示系统。三是建立稽核、事后监督和专业检查“三位一体”的检查体系,做到令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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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长期充足的发展。但农村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据相关资料显示,农民收入在九十年代中后期甚至出现了绝对值的下降。“三农”问题成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而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农村金融状况的好坏对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大影响作用。而农村金融在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过程中,对促进农业产业化飞速发展、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作用非常显著。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有着很高的依存度。因此建议,当前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金融发展,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三农”问题与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考摘要】 <正>"三农"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均衡发展的瓶颈,而农村金融问题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瓶颈。农民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查遍、措施用尽,然收效甚微。究其根源,在于农村金融改革超前而农业经济发展滞后,从而使先进的农村金融制度与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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