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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论文5000字范文大全汇总

发布时间:2024-07-08 11:58:45

药学论文5000字范文大全汇总

楼主大大是什么学习阶段的呢?

我可以给你,不上传,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按你说的范围比较广,努力吧

中药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  摘要:为顺应中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新时代需求,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探索和创新是实现中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组成。在进一步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质量的目标下,上海中医药大学通过对人才培养实施路径构建的实践与探索,打造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为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人才培养路径;中药高等教育;中药学专业  我国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内涵的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健康中国”国家战略需求的提出,为中药高等教育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势提供了契机,也为推动中药高等教育改革提供内在动力。各院校坚持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践行“双思维”,推进中药高等教育改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升级及大中药健康产业的转型优化新态势,加快推动中药行业从传统转向绿色智能。但目前中药学类专业定位和专业布局与其存在一定差距[1],培养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产业人力需求、高校间中药本科教学存在一定的同质化倾向、部分高校中药学类专业的设置与区域中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脱节、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与整合还未达到与前沿研究进展深入对接等诸多不足,使学生还不能完全适应产业链新兴行业对跨学科、多元化的需求。因此,通过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着力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内涵特质,使之具备的综合素质能适应更为动态、复杂、开放的中医药发展环境,从而服务国家战略、匹配大中药健康事业发展转型升级尤为重要。  我校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路径  上海中医药大学以地处上海和“双一流”学科建设为依托,坚持“立德树人”与“传道授业”同向同行,加大将地域优势与优质学科资源直接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的力度,保障中药高等教育与国家及上海重大发展战略相对接,以造就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不断提升与中医药科技创新、健康服务特色优势及上海开放型地区经济形势的吻合度。  2.1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即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交融。中药学专业的重要特点是专业实践性强,有效培养学生“知中有行、行中有知”,帮助学生形成较强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上海中医药大学根据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2],在中药人才培养方案中突出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长,通过认知—实践—再认知—再实践的反复强化,达到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效果。(1)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有效更新,打好学生扎实专业知识功底。围绕提升中药学专业学生学以致用能力,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方剂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中药炮制学、中药综合实验等多门主干课程课堂教学中导用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3]、研究性[4]、情景式[5]等混合教学模式,配合“基本型—综合型—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梯次拓展实验教学体系以及中药基本技能多站式考核平台、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在四年学制中递进式强化,打造扎实过硬的专业基础功底。(2)科学思维的有效融入,创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环境。学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的锻炼,以众多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整合优质科研资源向人才培养集聚。例如: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设计做到科学思维融入全覆盖,依托高水平科研实验平台营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的环境,通过低年级学生与导师结对、高年级学生毕业实习等载体,将优质学科资源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在2017年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CI论文最高影响因子达3.55[6]。(3)研究创新能力的有效培养,提升学生对中医药事业的兴趣与自信。学院以“学术导向,兴趣驱动”为理念的大学生科技创新资助,极大地激发了学生探索中药的热情与原创能力。此外,灵活设置毕业实习时间段,严格实施“一人一题”,将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生物医药集聚优势融入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使学生的知识层面在此过程中得以拓展、延伸以及应用。学生开发“中药饮片识别”APP、“药用植物虚拟解剖实验室”等科创成果在2016年举办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得到展示。  2.2汇通中西  汇通中西,即培养、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传统理论能力的同时,强化国际化视野和中医药融入世界能力的培养。上海中医药大学秉承“海派中医文化”的精髓,一方面将融入中医药思维的教学案例全覆盖写入中药学专业核心课程学习指南[7];另一方面加大国际化合作力度及普及面,通过“海外名师”项目、组织学生参加境外访学、短期交流等多种方式,从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且具备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的中药学专业人才。(1)中医药思维的有效聚焦,打造一流中医药精品教育。为了培养学生中医药思维成为经常性思维习惯、引导学生重视中医药经典着作的学习,通过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等引入导修课程;开设中医文化趣谈、中华文明史撷要等传统文化类课程;新增说文解药等通识拓展类课程,将中医药思维序贯于4年的培养方案中。另外在中药学讲授过程中,吸纳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8],例如“历久弥香数陈皮”“九九重阳探茱萸”等,结合名师名医的中医药学术思想、中药文化现象切入中药性能功效、精准把握思辨特点,协调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中医药思维与国际视野等方面的辩证关系。(2)国际视野的有机融合,内化中医药文化认同感。学校致力于为师生创造更多的国际化发展机遇与平台。依托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巴美国圣马丁大学、香港大学等合作机制,推进骨干教师各类访学进修、学习计划,增加学生在学期间赴海外交流人数,帮助师生扩充自身国际知识储备、开拓国际视野。同时,发挥学生参与建设具有国际传播力的中医药慕课及“药论———一带一路与中药”系列微视频拍摄的能动性,促进学生能够正确地看待、理解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进而树立起自身在中药学专业知识传承过程中的责任感、提升中医药文化自信。  2.3旁搜博览  旁搜博览,即为构建学生广博的中医药知识体系。为了使学生具备丰富的知识积淀,学校重点营造开放的、一流的学术环境和学习环境,加强课程中心、文献资料库等网络资源建设,并设定教师坐班答疑制度保障,着力拓展及融合中药质量标准化、中药创新药物研究等交叉学科知识,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提升群体知识结构的多元组合效应,增强学生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契合性和时效性。(1)个性化学习环境的有效构筑,实现学生博览并蓄的条件保障。中医药院校的教学基础设施、信息化和实践条件对中药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对外交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中医药大学近年来以“浸润式学习”为理念拓展开放式学习与讨论式学习空间。充分挖掘学分制及优质网络平台潜力,建设“走近中药”“中药麻黄”“杏林探宝———带你走进中药”“中药与文化”等品牌课程,创建开放性、交互性和自主性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依据自己的内在需求、有效地进行知识内容的选择和学习。(2)多学科的有效交叉,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融合理解。学校强调科研反哺教学,鼓励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科研和教学人员开设本草基因组学、中医药与“一带一路”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交叉创新课程的品牌课程群。同时,每月邀请学术大家、中医药产业链各环节行业专家开设高水平专题讲座,凸显交叉科学特有的发展性、前沿性和创新性。此外,精心打造学科融合性课程,对专业核心知识点进行关联、衔接和组合,引导学生树立及强化对中药研究的系统性和整体化观念,提升交叉知识的有效融会贯通。  2.4慎思明辨  慎思明辨,即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形成批判性思维。学校通过建构“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跨界协同德育”工作体系,实现100%的课程建立德育目标并渗透德育元素。此外,通过热点话题的引入,鼓励学生在扎实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善于发现问题,培养其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1)专业特色与德育的有机融合,发挥价值取向引领的作用。近年来,学校始终把德育作为人才培养的生命线,把优秀传统文化菁华与时代精神相结合,挖掘中药的职业行为与德育相关的元素。例如:在中药学课程教学中以中药文化的角度阐释中药药性中的对立统一、中药理论中的破立有度等方面特性[9],达到“以文化人”的作用。此外,将科研学术思路作为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衔接的途径,撰写22门核心课程学习指南和教学设计汇编,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强调专业成才与价值观完善的同频共振,有效提升学生自我认知层次。(2)批判性思维的有效建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在中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分析等主干课程中为学生提供小班化教学环境,并构建中药药性理论分析、中药质量标准进展、药事热点讨论等若干情境或案例,激活课堂教学。例如“以马兜铃酸毒性事件论中药传承与创新”“从药性角度看干姜、附子、吴茱萸的毒性”“从对黄疸的认识比较利胆退黄与利湿退黄的异同”等话题,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以开放的角度进行详细探问、加强信息分析处理,达到明晰分辨的效果。  实施成效  上海中医药大学近3年通过对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构建的探索及创新,人才培养成效已初步呈现,具体表现在:①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知识技能及实验技能大赛中连续多次荣获团体第一及多个个人奖项的佳绩,凸显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相通达;②新增9门次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微课、市级精品课程、全英语示范性课程,取得3项教育教学类项目研究支持,在专业教学中逐步实现经典传统与现代科技相贯通;③不断优化、丰富软硬件条件,吸纳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60余项,帮助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2篇(含SCI论文3篇),促进学生多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和拓展;④结合德育元素加强课内、课外批判性思维及创新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江中远志杯、上汽教育杯、知行杯等竞赛及评选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市级及以上奖项27人次,增强学生自身知识储备与创新能力的运用相融通。3年来学生出国和升学率平均约占30%;毕业就职于研发公司、科研院所、药学服务、文化信息、大健康相关企业的人数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企业就业人数的比例超过15.8%,实现了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上海地域中药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为全国中医药院校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可传播与推广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1]杨琳,郭宏伟,彭代银,等.“健康中国”背景下中药学类专业设置的思考[J].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报,2018,37(5):85-88  [2]郭宏伟.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研究[J].中医教育,2017,36(2):10-13  [3]尤丽莎,安叡,梁琨,等.构建“为学习而评价”的有机化学评价体系[J].药学教育,2016,32(3):20-23  作者:沈岚 夏瑜桢 徐宏喜 单位:上海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范文来源:学术堂

医学论文5000字范文大全汇总

一篇内质不错的文章,字迹可憎,其分值往往不理想。为何?其一,字和卷面差,按评分要求要扣分,其二,试卷的“面目”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阅卷者打分的情绪。美观整洁的书写是文章最好的“外衣”,它对阅卷者评分印象的形成是直接有效的:首先,笔划要清楚。字迹笔划清楚,字体端正,就能给阅卷者留下好印象。相反,龙飞凤舞,一路狂草,但难以辨认,就算文章写得好,也难以让人欣赏。其次,字体要适中。字体过大,卷面有拥挤繁乱之感,观之不雅。字体过小,阅读起来如觉蚁行,极其费神。再次,尽量少涂改。要涂改也须规范地涂改,切忌乱涂乱画,在卷面留下醒目的墨点,造成凌乱之感。拟好题题目是文章的眼睛,是文章传递显要信息的重要部分。由于它位居文章结构之首,所以文章题目的优劣也会直接影响阅卷者对文章的第一印象。议论文拟题的基本要求是: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醒目、舒畅。具体而言,可鲜明,可形象,可简洁,可别致,可整齐,不一而足。总之,以能激发阅卷者阅读兴趣或使之有耳目一新之感为最佳。议论文的题目要求符合文体特征,要求鲜明,使人见其题而知其旨。观点鲜明的文章最受阅卷者的欢迎,因为它具有清澈感和透明感,能够传达出文章内容之大概,便于把握整篇文章的基本内容。开好头高尔基说过:“(开头)好像音乐里定调一样,全曲的音调都是它给予的,也是作者花功夫的所在。”议论文的开头要讲究“短、快、靓”。短,即要简捷,最好三两句成段,引入本论。开头短,可避免冗长之赘,而且短句成段,在空间上突出其内容的重要性。快,即入题要快,最好三言两语就点明文章的基本观点或议论的话题。因为评分标准中有“中心明确”的细则。开篇确定中心,有利于阅卷者按等计分,也有利于作者展开论述,不致出现主旨不清、中途转换论题等作文大忌。靓,即要精彩。这也是传统文论中所说的“凤头”。精彩的开头,最突出的效果是吸引阅卷者,给阅卷者留下好的印象。文章开头要精彩,多用比喻、类比、排比等修辞引入论点,还可引述名言,讲述寓言故事导入话题。中间段写好首句和末句议论文的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论证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典型,关键在中间段的写作。而结构、条理、论证和论据等是议论文评分的重要细则,因此,写作议论文要尽量符合这些标准。常见的论述模式是:首句为小论点或承上启下的过渡词句;中间围绕小论点,运用恰当的事实、理论论据,或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现象,分析说理;最后结合论述内容写一两句小结的话语。其中首句和末句的写作最重要,它能直接勾勒文章的脉络,显示全文的论述思路。另外,文章的整体论证结构常用正反对比式。许多道理只要从正反两面说了,就基本上可做到论述严密。在考场中熟练地运用这种作文模式,可迅速地展开写作,减少失误,节省时间。同时,它可使阅卷者能便捷地依据评分标准,在中档以上分项计分,避免不利于考生的个人评分因素出现。典型而鲜活的论据论点是议论文的灵魂,分论点是支撑起这个灵魂的骨架,而论据是议论文的血肉。一个人要丰满多彩,光有灵魂和骨架,没有血肉是不可想象的。同样一篇议论文只有中心论点和分论点是不能称为文章的,它还必须有典型而鲜活的论据。典型的论据是指能充分反映事物本质,具有代表性的事例与名言。它首先要求真实,切合题旨。其次,选用的论据要弃旧用新,要厚今薄古。有些同学作文,记住几个经典论据,如司马迁、居里夫人、张海迪,变换着角度使用,把它们当做万花油。其实,这些论据就算典型,也不能引人注目。相反,选取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论据说理,使阅卷者在阅读时产生新鲜感,效果会更好。另外,有些同学习惯用古代事例阐述事理,整篇文章未能联系实际,无时代的活水,也不能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最好能引述时尚言论和当前媒体普遍关注的事例辅助说理,加强说理的针对性、时代感,使文章更具说服力。结好尾结尾是全文内容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文章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现代著名作家师陀曾说:“写文章不管长短,首先要考虑好结尾。有了结尾,如何开头,中间如何安排,便迎刃而解了。”好的结尾当如豹尾,响亮有力,令人警醒,催人奋进。如鲁迅的《论雷峰塔的倒掉》,结尾只有两个字:“活该!”短短两字,可谓简洁之至,力透纸背!其实,文章的结尾有时比开头还重要。由于阅卷者看完结尾后即开始打分,因此,它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阅卷者的评分心理。李渔曾说:“篇际之终当以媚语摄魂,使之执卷流连,若难遽别。”结尾如有此种效果,整篇文章将增色不少。议论文结尾的写作,要收束全文,突出中心论点;要体现全文结构的紧凑、完整,不能草率收兵,也不能画蛇添足;语言要干脆有力、清音留响,富有启发性和鼓舞性。语言形象畅达语言项是作文评分的重要标准。议论文的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形象。有些同学写议论文,常摆出说大道理的架式,将哲学原理和辩证法的术语一股脑搬出来,以求说理的充分、透彻,但效果适得其反。一个道理有一千种说法,要尽量选用形象生动的说法。要显形象生动之效,除了采用比喻、类比、事例等论证方法外,形象畅达乃至华美的语言必不可少修饰议论文的语言,注意运用比喻、排比、对偶和反复等修辞,使文章形成华美流畅感;注意运用假设句、反问句或整句,使文章增强不可辩驳之势。修饰语言之功,虽不是一朝一夕可成,但只要积久成习,自然会有长进

这样你确定通过的了?

法学论文5000字范文大全汇总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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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学毕业论文范文题目: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  摘要:为顺应中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新时代需求,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探索和创新是实现中药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组成。在进一步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质量的目标下,上海中医药大学通过对人才培养实施路径构建的实践与探索,打造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为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人才培养路径;中药高等教育;中药学专业  我国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内涵的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健康中国”国家战略需求的提出,为中药高等教育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势提供了契机,也为推动中药高等教育改革提供内在动力。各院校坚持立德树人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践行“双思维”,推进中药高等教育改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升级及大中药健康产业的转型优化新态势,加快推动中药行业从传统转向绿色智能。但目前中药学类专业定位和专业布局与其存在一定差距[1],培养专业从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产业人力需求、高校间中药本科教学存在一定的同质化倾向、部分高校中药学类专业的设置与区域中药大健康产业发展需求脱节、人才培养模式尚未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专业核心课程的建设与整合还未达到与前沿研究进展深入对接等诸多不足,使学生还不能完全适应产业链新兴行业对跨学科、多元化的需求。因此,通过专业人才培养路径的构建、着力提升中药学专业人才内涵特质,使之具备的综合素质能适应更为动态、复杂、开放的中医药发展环境,从而服务国家战略、匹配大中药健康事业发展转型升级尤为重要。  我校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路径  上海中医药大学以地处上海和“双一流”学科建设为依托,坚持“立德树人”与“传道授业”同向同行,加大将地域优势与优质学科资源直接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的力度,保障中药高等教育与国家及上海重大发展战略相对接,以造就具备“合、通、博、辨”(知行合一、汇通中西、旁搜博览、慎思明辨)4大特征的高质量中药学专业人才,不断提升与中医药科技创新、健康服务特色优势及上海开放型地区经济形势的吻合度。  2.1知行合一  知行合一,即为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有机交融。中药学专业的重要特点是专业实践性强,有效培养学生“知中有行、行中有知”,帮助学生形成较强的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能力。上海中医药大学根据中医药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2],在中药人才培养方案中突出实验、实训、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长,通过认知—实践—再认知—再实践的反复强化,达到培养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效果。(1)教学内容及方法的有效更新,打好学生扎实专业知识功底。围绕提升中药学专业学生学以致用能力,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方剂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中药化学、中药药剂学、中药分析、中药炮制学、中药综合实验等多门主干课程课堂教学中导用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3]、研究性[4]、情景式[5]等混合教学模式,配合“基本型—综合型—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梯次拓展实验教学体系以及中药基本技能多站式考核平台、虚拟仿真实验平台,在四年学制中递进式强化,打造扎实过硬的专业基础功底。(2)科学思维的有效融入,创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环境。学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的锻炼,以众多高水平科研平台为支撑,整合优质科研资源向人才培养集聚。例如: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设计做到科学思维融入全覆盖,依托高水平科研实验平台营造早期介入科学研究训练的环境,通过低年级学生与导师结对、高年级学生毕业实习等载体,将优质学科资源转化为中药学专业资源。在2017年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SCI论文最高影响因子达3.55[6]。(3)研究创新能力的有效培养,提升学生对中医药事业的兴趣与自信。学院以“学术导向,兴趣驱动”为理念的大学生科技创新资助,极大地激发了学生探索中药的热情与原创能力。此外,灵活设置毕业实习时间段,严格实施“一人一题”,将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生物医药集聚优势融入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使学生的知识层面在此过程中得以拓展、延伸以及应用。学生开发“中药饮片识别”APP、“药用植物虚拟解剖实验室”等科创成果在2016年举办的第九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中得到展示。  2.2汇通中西  汇通中西,即培养、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传统理论能力的同时,强化国际化视野和中医药融入世界能力的培养。上海中医药大学秉承“海派中医文化”的精髓,一方面将融入中医药思维的教学案例全覆盖写入中药学专业核心课程学习指南[7];另一方面加大国际化合作力度及普及面,通过“海外名师”项目、组织学生参加境外访学、短期交流等多种方式,从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且具备跨文化沟通交流能力的中药学专业人才。(1)中医药思维的有效聚焦,打造一流中医药精品教育。为了培养学生中医药思维成为经常性思维习惯、引导学生重视中医药经典着作的学习,通过在药用植物学、中药学等引入导修课程;开设中医文化趣谈、中华文明史撷要等传统文化类课程;新增说文解药等通识拓展类课程,将中医药思维序贯于4年的培养方案中。另外在中药学讲授过程中,吸纳中药化学、中药药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8],例如“历久弥香数陈皮”“九九重阳探茱萸”等,结合名师名医的中医药学术思想、中药文化现象切入中药性能功效、精准把握思辨特点,协调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中医药思维与国际视野等方面的辩证关系。(2)国际视野的有机融合,内化中医药文化认同感。学校致力于为师生创造更多的国际化发展机遇与平台。依托与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巴美国圣马丁大学、香港大学等合作机制,推进骨干教师各类访学进修、学习计划,增加学生在学期间赴海外交流人数,帮助师生扩充自身国际知识储备、开拓国际视野。同时,发挥学生参与建设具有国际传播力的中医药慕课及“药论———一带一路与中药”系列微视频拍摄的能动性,促进学生能够正确地看待、理解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进而树立起自身在中药学专业知识传承过程中的责任感、提升中医药文化自信。  2.3旁搜博览  旁搜博览,即为构建学生广博的中医药知识体系。为了使学生具备丰富的知识积淀,学校重点营造开放的、一流的学术环境和学习环境,加强课程中心、文献资料库等网络资源建设,并设定教师坐班答疑制度保障,着力拓展及融合中药质量标准化、中药创新药物研究等交叉学科知识,引导学生深度学习,提升群体知识结构的多元组合效应,增强学生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契合性和时效性。(1)个性化学习环境的有效构筑,实现学生博览并蓄的条件保障。中医药院校的教学基础设施、信息化和实践条件对中药学专业的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对外交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上海中医药大学近年来以“浸润式学习”为理念拓展开放式学习与讨论式学习空间。充分挖掘学分制及优质网络平台潜力,建设“走近中药”“中药麻黄”“杏林探宝———带你走进中药”“中药与文化”等品牌课程,创建开放性、交互性和自主性的学习环境,鼓励学生依据自己的内在需求、有效地进行知识内容的选择和学习。(2)多学科的有效交叉,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融合理解。学校强调科研反哺教学,鼓励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的科研和教学人员开设本草基因组学、中医药与“一带一路”等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学科交叉创新课程的品牌课程群。同时,每月邀请学术大家、中医药产业链各环节行业专家开设高水平专题讲座,凸显交叉科学特有的发展性、前沿性和创新性。此外,精心打造学科融合性课程,对专业核心知识点进行关联、衔接和组合,引导学生树立及强化对中药研究的系统性和整体化观念,提升交叉知识的有效融会贯通。  2.4慎思明辨  慎思明辨,即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形成批判性思维。学校通过建构“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跨界协同德育”工作体系,实现100%的课程建立德育目标并渗透德育元素。此外,通过热点话题的引入,鼓励学生在扎实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善于发现问题,培养其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1)专业特色与德育的有机融合,发挥价值取向引领的作用。近年来,学校始终把德育作为人才培养的生命线,把优秀传统文化菁华与时代精神相结合,挖掘中药的职业行为与德育相关的元素。例如:在中药学课程教学中以中药文化的角度阐释中药药性中的对立统一、中药理论中的破立有度等方面特性[9],达到“以文化人”的作用。此外,将科研学术思路作为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衔接的途径,撰写22门核心课程学习指南和教学设计汇编,并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强调专业成才与价值观完善的同频共振,有效提升学生自我认知层次。(2)批判性思维的有效建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在中药学、中药药理学、中药分析等主干课程中为学生提供小班化教学环境,并构建中药药性理论分析、中药质量标准进展、药事热点讨论等若干情境或案例,激活课堂教学。例如“以马兜铃酸毒性事件论中药传承与创新”“从药性角度看干姜、附子、吴茱萸的毒性”“从对黄疸的认识比较利胆退黄与利湿退黄的异同”等话题,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以开放的角度进行详细探问、加强信息分析处理,达到明晰分辨的效果。  实施成效  上海中医药大学近3年通过对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构建的探索及创新,人才培养成效已初步呈现,具体表现在:①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知识技能及实验技能大赛中连续多次荣获团体第一及多个个人奖项的佳绩,凸显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相通达;②新增9门次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微课、市级精品课程、全英语示范性课程,取得3项教育教学类项目研究支持,在专业教学中逐步实现经典传统与现代科技相贯通;③不断优化、丰富软硬件条件,吸纳学生参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60余项,帮助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2篇(含SCI论文3篇),促进学生多学科知识能力的交叉和拓展;④结合德育元素加强课内、课外批判性思维及创新思维的训练,使学生在全国医药院校药学/中药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江中远志杯、上汽教育杯、知行杯等竞赛及评选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市级及以上奖项27人次,增强学生自身知识储备与创新能力的运用相融通。3年来学生出国和升学率平均约占30%;毕业就职于研发公司、科研院所、药学服务、文化信息、大健康相关企业的人数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在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产业园区生物医药企业就业人数的比例超过15.8%,实现了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上海地域中药行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为全国中医药院校中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可传播与推广的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1]杨琳,郭宏伟,彭代银,等.“健康中国”背景下中药学类专业设置的思考[J].安徽中医药大学学报,2018,37(5):85-88  [2]郭宏伟.中医药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研究[J].中医教育,2017,36(2):10-13  [3]尤丽莎,安叡,梁琨,等.构建“为学习而评价”的有机化学评价体系[J].药学教育,2016,32(3):20-23  作者:沈岚 夏瑜桢 徐宏喜 单位:上海中医药大学中药学院范文来源:学术堂

管理学论文5000字范文大全汇总

工商管理方面的论文写过很多的,

现代管理工作中,沟通与协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也是管理模式转变对管理者提岀的又一挑战。管理者以往所忽略或不予重视的问题——沟通与协调,将占据主导地位,摆上议事日程。因为现代员工在基本需求和文化素质教育方面都有普遍的提高。所以管理人员在对人的管理方面必须从新加以认识、定位,借沟通与协调加强组织的和谐氛围和团队凝聚力。 梅奥博士上世纪30年代在《工业文明与人的问题》,(Industry Civilization and Humansquestion)中提岀:“非正式团体对工作效益存在着很大的影响,群体的融洽度和安全性比工资和奖金起着更大的着用”。特别是作为职能管理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兵头将尾的生产第一线主管,肩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是组织与员工的桥梁,也是信息传递的主干线,更应该以身作则,端正工作态度,做好这一工作。 普通员工和管理者,由于本身具有掌握信息多寡的差距。所以无论是视野,接受外界事物的能力,还是整体运筹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工作问题上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也要相对差一些。在日常工作中,生产运营行业的中低层领导干部,必须每天面对为数众多,性象各异的员工。传达领导指示,贯彻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任务,解决凝难问题。若不能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和管理艺术,把分派任务,布置工作主观地当着强制指令,忽视员工的凝问和意见,摆官僚作风,独断专横地以职权行事,就严重违背了现代组织管理“人本位”的基本原则。这样的管理模式,员工就会慑于上司的淫威,默默地注重过程,忽视结果,注重行动,忽视效率。虽然能够勉强完成所给的任务,但什么是什么心里根本就没底。所运用的是否是正确的实施方法,其结果的优劣,也没什么衡量的标准,当然就更谈不上整体效益和长远行愿。 缺乏沟通技巧,不能很好地与人沟通和传达的管理者,很多集体组织的中低层面并不少见。在现代社会中就严重违背了以人为本建造和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从人的角度来想,人们都有自尊,都希望得到应有的尊重。特别是员工在工作当中,得到上司的认可和赞同,更能激发对工作的极积性和自信心。反之,如果员工受到某种场景的影响,丧失独立思维的信心,就会对什么事情都报着无所谓的态度,渐渐地在组织中产生一种“无所谓文化”。反正你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无所谓”,叫我怎么做就怎么做“也无所谓”。推御实施结果所应担负的责任。导致无所谓理念的漫延,以致在员工的意思中根深蒂固,自然就谈不上开拓创新,极积进取了。倘若我们的领导干部在职能管理工作中,加入一些常规的艺术和技巧,用一种互动、平等、尊重对方意见和建议的口吻,与下属谈论工作,布置任务。以探讨、研究的方式去布署工作,指定方案。多一点赞美,少一点训斥,效果自然会更好。在日常工作中,只有不断的思想沟通和意见反馈,才能让下属更清楚地认识、了解工作的具体内容,分析该怎样去实施,怎样去控制。在不断的深入思考中筛选更好的实施方案,衡量其结果应该达到的程度。 一般说来,员工在某些方面的能力,虽然和管理者有一定的差距,并且多属于级层差异。因为,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除掌握信息的多少不一样之外,同属正常人,都有一定的思维能力。只是在某种场景下,岀于领导的权威和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员工只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心地服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都会给员工带来一些不良的思维影响和工作情绪影响,无论是个人感受或是工作结果,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 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类动机理论》(Mankind intention theory)中特别指岀,人们的需求层次就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当人们某一层次的需求得到相对满足后,较高层次的需求就会占踞主导需求,成为驱动人们行为的主动力。从某种角度来说,为了达到集体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有时管理者恰到好处的几句夸奖、赞美尊重的语调。平和的沟通,都会激发下属追求成功的潜能。 着为管理者,在分派任务时,必需注意应该考虑到的两个问题:一是要以正确的方式去布置,二是怎样才能使员工极积接受。其中主要包括,什么任务,为什么要执行,执行者的胜任能力,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多少任务量,结果应该达到什么标准,这些问题都是任务下达者和接受者应该明析的。如果管理者单凭一句“按我的指示去做”,就很可能会影响其结果的质量。那么,你也不妨自问,自己对此任务又了解多少,你说清处了吗?既便是表达准确无误,那么,员工又听明白了吗。在日常工作布署中,如果领导者是带着浓厚的组织阶层关系的沟通,难勉隐含一种强制性,就会让员工产生一种压抑感。需要接收的信息没有收到,应该咨询的也没有提岀来,抱着搅幸的心理勉强接受,不但达不到良好的沟通效果,还会左顾右扮,影响工作能力的发挥。当然就更谈不上办事效率。 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当然应该很清楚,无论任何事情的行使方案都不止一个,也没有最好的,只是根具客观事实选择和适的而已。所以,在分派任务时,没有和谐的沟通、反馈,以达思想上的趋同,就很可能把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混为一谈。准确地说,正确地做事必须要以做正却的事为前题,如果没有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就没有意义。 一个有追求,有则任感的员工,其实也在考虑同样的问题,该不该这样去做,怎样才能做得更好,要恪尽职守做好一件事,并不一定和管理者没有意见分歧,而谁的方法会更好一些,就更需要任务下达者和接受者双方的共同探讨、沟通、反馈、协调来筛选方案。达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的溶洽,组织与成员之间的溶洽。

管理学论文还不知道怎么写?看看这篇范文就明白了:  范文题目:新时期管理学理论的再思考  (一)管理学理论发展的特点  管理学理论的发展具有动态性,体现在管理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在组织管理时呈现的各种不同的管理形态对管理学理论这一门科学来说,要遵循典型和一般这种反复的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并逐渐扩大管理学理论涉及的范围和领域管理学理论的动态性受时代发展、经济形式变革、人类思想文化进步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管理学理论的发展把人、组织和社会作为主体的管理实践是管理学理论的主要因素所以,管理学理论无论是发展的推动力还是服务对象都是人、组织和社会可想而知,如果想创新管理学理论就需要将人、组织和社会结合起来并进行创新  (二)分工与协作对管理学理论的作用  建立理论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是分工理论,而亚当斯密是以机械为主要生产工具的分工理论的建立者虽然分工理论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劳动效率,但是在面对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时分工理论所带来的弊端也在慢慢的显现出来,并对组织的整体协调性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损害了组织整体效率发展的步伐面对这一情况,采取了用对整体的管理来提升效率的办法,整体是组织,管理是用系统观为基础的管理理论虽然这一想法是好的,但是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整体效率提高了,局部效率却下降了的弊端,还是不能完全的解决这一问题在尝试以现代社会发展的特点为基础,通过把管理学理论引入辩证的观点这一方法,能够得到分工与协作是相互联系,不是独立存在的结果在管理学理论中适当运用分工与协作,将二者结合起来,能够更好的适应管理理论在新时期的发展特点  (三)创新管理理论的途径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组织的发展氛围也发生了变化,这种不能预测的变化会给组织带来很多的挑战,如何更加有效的去应对这个挑战,这成为了组织发展的新问题其中,创业的管理模式在不断的发展,在组织的发展过程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时代的变化总是从确定到相对稳定,再发展到动荡最后达到一个完全稳定的状态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之中,创业管理模式能够不断的随机应变应对各种挑战创业管理理论是围绕着机会、资源、企业家与团队、组织方式、时间和环境构建的组织管理模型,其中有很多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对这些决定性因素进行管理,可以为组织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也可以让创业管理模式更快的发展,这就要求组织的人员必须具有创新的意识因此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正是新时代所需要的发展动力  三、结束语  管理学理论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下应运而生的,并与人类社会发展共同进步管理学理论经历了四个阶段,并在每一个阶段对管理学理论进行了发展和升华,每一个阶段都是一个新的进步,但在新时期的管理学理论却不是一帆风顺的,它面临创新这一巨大的挑战而在知识时代和经济时代,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学理论,管理学理论的核心是动态管理,所以再利用管理学理论时不仅要抓住这一核心,还要对管理的方法进行创新,以便组织和企业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金录管理学本土化问题研究的分析与再思考[J]管理观察,2017(26):124-

融资基本理论1 融资方式1 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融资的方式按照其资金来源和途径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传统的外源融资与传统的内源融资。内源主要指的是企业自身在生产活动中积累的资金,而外源融资主要是指所融资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社会经济主体,也就是说资金来自社会闲散资金。折旧和留存收益共同构成了企业内源融资。向企业外部主体融资的外源融资会产生一定的融资成本,企业存在偿还压力。外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和风险都要高于内源融资。但企业的规模和收益的积累能力都会限制内源融资的规模。因此,当企业内源融资规模不足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往往会搭配外源融资实现资金的融通。2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途径的不同可以分为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其中外源融资是指所需的资金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其他经济主体,也就是说从社会获得的资金。内源融资主要是企业自己拥有的资金和正常投入产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留存收益与计提的折旧是内源融资的主要构成成分。折旧是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用来重置损耗固定资产价值,而留存收益由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构成,所以,留存收益是企业内源融资的主要渠道。外源融资会发生一些成本费用,并存在支付危机,所以其与内源融资相比融资成本较高、融资风险较大。内源融资规模的大小会受到企业本身积累能力有限性的约束,因此,当其不能满足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时,企业会根据本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方式实行外源融资。2 融资结构融资结构即资金的来源结构,是指企业的生产要素来自不同渠道所形成的结构情况。它是由资产负债表右半部分构成的,即所有者权益、短期和长期负债等会计科目中各自数额的占比情况。融资结构特征的表示方法会随融资方式划分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当融资方式分成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会以资金来源途径结构的形式来表示。当以时间长短来划分融资资金时,此时公司的融资结构就会以资金的期限结构来表示。融资结构本质上代表着企业的生产要素供给者之间的经济关系,所以它决定企业的权力分配结构。3 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资金使用者使用提供者提供的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和支付的报酬。公司的融资成本由资金使用费和融资费用构成。融资费用就是发生在公司筹集资金过程中的各种交易费用。资金使用费就是公司获得资金使用权支付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会以成本最小的原则进行融资决策,从而影响融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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