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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的异同之处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7-17 22:57:23

证据学论文的异同之处是什么意思

学术论文偏重于理论的论述;而研究报告重在研究实验分析,可以有理论性的结果,那只是结论,

都是一篇文章,议论文就一个事发表议论,阐明自己观点的文章,论文是学术研究得到的一些个人的理解和看法的文章

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

论文和调查报告是两种文体"论文":系指专门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而"调查报告":是有指定的调查对象,对事件经过 事实的记录 事件的判断 各方面的反应等,要有"纪实"的文字报告论文文体下有"论""辩""说"三体而调查报告文体下也有"纪事""杂记""查证"三体两类文章,论文可虚可实,可比可张,调查报告是实事相依,不应隐瞒扩大是最重要的区别 我要调查网,让调查更简单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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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算是写文章的一种手法,阐述观点的。论文是研究一样东西,毕业时候写的。

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

什么是议论文  解释一:议论文亦称说理文、论说文,就是讲道理、论是非。作者通过事实 材料和逻辑推理来阐明自己的观点,表明赞成什么或反对什么。一段完整的论文必须含有论点、论据和论证三个要素。论点是作者对议论 的问题所持的看法或主张。有的议论文只有一个论点,叫中心论点;有的议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几个从属的分论点。论据是作者用来 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它可以是事例,也可以是理论,也可以是数据。论证是用论据证明论点的推理过程和方法。论点必须正确、鲜 明;论据必须确凿、典型、恰当,有说服力,必须与论点之间有本质的、 必然的联系。  解释二:议论文就是议论、分析问题,论述道理、阐述观点的文章;;有以立论为主的,也有以驳沦为主的。报纸上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关于工业、农业、科学技术问题的专论,关于思想品质修养。社会现象的短评,都属于议论文的范围。  解释三: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直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主张的常用文体。它不同于记叙文以形象生动的记叙来间接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也不同于说明文侧重介绍或解释事物的形状、性质、成因、功能等。总之,议论文是以理服人,记叙文是以情感人,说明文是以知授人。  什么是论文  是专门针对一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讨论的文章。  望采纳。

有本质的区别议论文是通过论理来证明你所要阐述的观点论文是直观地表达你已经研究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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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是中心思想的重申、研究结果或主要观点的归纳,也可以是某些启示性的解释或考虑,以及在研究结果基础上所进行的预测等。(1)本研究有什么新发现,得出了哪些规律性的东西,解决了哪些理论型的问题和实际问题,适用于哪些范围?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要指出研究中所获得的技术理论或成果与已有的技术理论或成果相比,有哪些先进性,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等。(2)前人的看法与本研究的结果哪些一致、哪些不一致,作者是如何进行检验的,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发展或否定?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应指出实验结果与实际应用的一致性如何?(3)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或遗留问题。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应包括有哪些改进意见和建议。结论的写作要求结论可以对研究成果作出恰如其分的定性评价。但结论的评价仅限于此,与摘要一样,在结论中,不宜使用一些自夸式的评价,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等。要避免与摘要以及研究结果中的各段小结类同,这是准确写作结论的前提,也是提高论文学术价值的基础。结论的语言十分简练,扼要。对结论性的东西部展开讨论,不重复各段小结中的内容;对可有可无的词语,如“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得出以下结论”等应坚决删除。措辞严谨,语句要像法律条文一样,扎钉截铁,不模棱两可,每句话只有唯一的解释,不允许存在歧义;肯定与否定必须十分明确,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类似词语。结论内容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使用抽象或笼统的语言。在结论中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定性或定量信息,为了提高可读性,一般使用量名称,而不使用量符号。比如,可以说“电流与电阻呈正反比关系”,而不能说 “I与R呈反比关系”。作者的结论也不能产生于研究或实验之前。结论写作必须以正文的分析论证或实验为基础,作者在正文中的所有研究极其成果都是为结论的写作服务和作准备,因此,从正文中得出结论是自然而然的,完全是水到渠成式的。此外,在结论中只用文字,除了有些数学或化学方面的论文在结论中不得不用数据公式或化学反应式外,一般不用图标和公式。

对比分析类论文最主要的是要理解其中的含义,然后根据中心思想去写。

就是总结你上面提出的观点,一般也要之处一点不足之处

对比分析类的论文,当然是要找出相关的正、反面的论据来做比较,才能够更好的达到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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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你好 亲亲 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及所揭示的原理和规律(理论价值)。2、在实际应用上的意义和作用(实用价值)。3、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有哪些异同,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和发展。4、研究的遗留问题及建议和展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结论写作都要具备上述内容。作者可根据研究结果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第一点应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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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对于上述两项义务,有的著作认为是“附随义务”,对此,我有不同观点。我认为此两项义务是法条明确规定的,属法定义务或法定程序,而不是附随义务。只要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或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只是一时性的抗辩权,只是“抗辩”,产生中止履行的效力,即只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不消灭履行义务。但仅仅中止履行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产生的矛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将产生两种效力,即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结合。 (一)、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力的行为,又是合法行为,应当先履行方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在此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时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意思,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其目的不在于使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等待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恢复,即法定的四种情形好转,已能满足履行义务的要求,或者提供了担保,如提供了保证人,用财产作了抵押或质押,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是消灭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基础消失。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一时抗辩权的性质。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因先履行方合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而应相应顺延,或由双方重新确定新的履行期限。 (二)、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解除权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由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需要对方同意,只要有约定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即可。《合同法》在此就给予了先履行方解除权。《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方解除权的规定是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中所没有的,这显然是吸收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做法,应该说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四、《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传统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承继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的不足加以了改进,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一)、与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比较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订立合同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先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在此之前,可以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如《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应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属大陆法系,但《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与法、德等国的规定不尽相同。 1、成立条件上看,按照传统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两项条件:一是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一方的财产状况恶化;二是财产的显著减少可能造成后履行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法》规定了发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即(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从此规定上看,成立的条件不仅仅是对财产状况的恶化,而且包括其他条件,要比传统的规定更宽。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更有利于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尤其是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行能力的标准,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不需要提出确切证据,允许先履行方较低限度的主观上的判断。而《合同法》规定必须提供“确切证据”证明。 3、传统上只规定了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但对于后履行一方不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只有抗辩的性质。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即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 在《合同法》中,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似的是预期违约,即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与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或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在预期违约中,当事人并没有实际违约行为,但其行为已表明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意图消灭有效的合同关系。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实际上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合同法》在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在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特别是默示的预期违约极为相似,有人认为是法律条文的重合。但我个人认为,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预期违约的适用不存在前提条件,即不以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顺序为条件。这就可以保护那些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时,可解除合同,而不必等待对方实际违约。这样显然可以减少其风险和损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为依约为先履行一方,而预期违约制度则平等地赋予合同双方救济权,从而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法》既规定不安抗辩权又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也有拾遗补缺,将一切预期的违约行为都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五、《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足 (一)、举证责任过重 与英美法系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允许有较低限度的主观判断不同,《合同法》对举证责任的要求相当严格。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有确切证据”,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负举证责任是应该的,但即使在市场规则较完善的国家,要取得“确切证据”也非易事,更何况目前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要掌握“确切证据”相当困难,需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此虽可避免权利被滥用,却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行使成本。证据的“确切”程度也不明确,怎样才算“确切证据”?这将出现你提出证据,对方会反驳证据不确切,造成扯皮局面。因此,有必要在要求先履行方负举证责任的同时,要求后履行方负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减少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成本。 (二)、“适当担保”含义不清 当后履行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但“适当担保”的“适当”程度法律没有做出规定,怎样才算“适当”?应以谁的标准为准?在后履行方提供其认为是“适当”的担保后,先履行方可以担保不适当为由拒绝履行其义务,从而造成后履行方的损失。因此应当对“适当担保”做出明确的解释。 (三)、“合理期限”不明确 当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那么多长时间才算“合理期限”?是由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应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有关规定,由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确定为宜。 综上所述,《合同法》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极大丰富了我国民法理论,使现实中许多问题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使实践中更易操作,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庭审实践共同加以解决。

到底父母对你啰嗦关心好还是对你不闻不问好?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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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你好 亲亲 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及所揭示的原理和规律(理论价值)。2、在实际应用上的意义和作用(实用价值)。3、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有哪些异同,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和发展。4、研究的遗留问题及建议和展望。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结论写作都要具备上述内容。作者可根据研究结果的具体情况而定,但第一点应是必不可少的。

就是总结你上面提出的观点,一般也要之处一点不足之处

在结论中一般需要表述:1、理论价值:研究成果解释了哪些问题以及反映了哪些原理等。2、实际价值:实际应用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3、同已有的研究成果相对比,有哪些优劣、异同,做出了哪些发展改进。4、研究中存在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与展望。结论部分的写作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根据相关写作要求与实例的分析,可归纳为以下5个种类:1、归纳整合:对正文重点部分进行概括分析且突出作者的观点。2、趋势展望:在研究成果上,对价值、意义等方面引申出该成果未来发展的趋势,体现其生命力。3、事实对比:将本文主张与结论与事实作对比行程的结论。4、补充说明:对正文观点结论做更加深入的解释说明,使其观点更加清晰明了。5、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与研究成果相关的且尚未解决的相关问题。

结论可以是中心思想的重申、研究结果或主要观点的归纳,也可以是某些启示性的解释或考虑,以及在研究结果基础上所进行的预测等。(1)本研究有什么新发现,得出了哪些规律性的东西,解决了哪些理论型的问题和实际问题,适用于哪些范围?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要指出研究中所获得的技术理论或成果与已有的技术理论或成果相比,有哪些先进性,应具备哪些条件?等等。(2)前人的看法与本研究的结果哪些一致、哪些不一致,作者是如何进行检验的,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发展或否定?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应指出实验结果与实际应用的一致性如何?(3)本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或遗留问题。对于技术性论文来说,还应包括有哪些改进意见和建议。结论的写作要求结论可以对研究成果作出恰如其分的定性评价。但结论的评价仅限于此,与摘要一样,在结论中,不宜使用一些自夸式的评价,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等。要避免与摘要以及研究结果中的各段小结类同,这是准确写作结论的前提,也是提高论文学术价值的基础。结论的语言十分简练,扼要。对结论性的东西部展开讨论,不重复各段小结中的内容;对可有可无的词语,如“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得出以下结论”等应坚决删除。措辞严谨,语句要像法律条文一样,扎钉截铁,不模棱两可,每句话只有唯一的解释,不允许存在歧义;肯定与否定必须十分明确,切忌使用“大概”、“可能”等类似词语。结论内容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不能使用抽象或笼统的语言。在结论中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定性或定量信息,为了提高可读性,一般使用量名称,而不使用量符号。比如,可以说“电流与电阻呈正反比关系”,而不能说 “I与R呈反比关系”。作者的结论也不能产生于研究或实验之前。结论写作必须以正文的分析论证或实验为基础,作者在正文中的所有研究极其成果都是为结论的写作服务和作准备,因此,从正文中得出结论是自然而然的,完全是水到渠成式的。此外,在结论中只用文字,除了有些数学或化学方面的论文在结论中不得不用数据公式或化学反应式外,一般不用图标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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