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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的

发布时间:2024-08-30 02:07:40

关于税收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浅谈企业合法避税 摘 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最终目的。合法避税(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纳税地位的选择,在纳税约束法规和市场环境下,获取税收利益,使企业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 合法避税 偷税 债务筹资 关联企业 转移定价 避税港  “合法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合法避税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随着观念的不断更新,合法避税也逐渐被人们所了解和认可。 各国在经济发展上都存在不同的倾向性,在各个地区和各个行业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及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也为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而对于避税,世界各国众说纷纭,看法不一。严格来讲,避税有正当避税与不正当避税之区别。正当避税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它又称税收筹划。而不正当避税则是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为违背的。如有的国家对烟酒征收较高的税收,有的人采取少喝酒少抽烟的方法,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此它是一种正当避税,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综合性、整体性、目的性和普遍性。可见合法避税不但可以为企业提供很大的税收利益,而作为执法部门,纳税人的行为又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为国家所鼓励和倡导。1 概念及特点  合法避税(税收筹划),是指应纳税义务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其真正的目的是在纳税约束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2 合法避税与节税、避税、偷税的异同  对于“偷税”,世界各国认识比较一致,而对“避税”的合法性,由于在区别上有难度,因此各国对两者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国家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是避税,什么是节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国家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包含节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合法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非违法的,后者是非法的;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因此,把“避税”与“合法避税”相区分,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合法避税”,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3 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应有的权益  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应该是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这个阶段,税收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调控作用更为明显,并且税收通过税收法律规范后,明确界定了纳税人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合法降低税收成本提供了现实的可能。在法治社会中,企业权利应是具体的设立权、发展权、人权、财权、物权、借贷权、经营决策权、产品开发权以及税务筹划权等。这些权利以及相应的利益,是企业权益的实实在在的内容,是企业权益的外在形式得以体现的质的规定性。  合法避税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它不该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不同而不等。反对企业正当的避税活动,恰恰助长了偷税、逃税及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因此,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纳税人)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合法避税),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合法避税,对完善税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提高纳税人乃至全民的税收法律意识都有重要的意义。4 合法避税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从根本上讲,避税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设计避税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避税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决策者在选择避税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合法避税目的实现。   可以说,任何一项避税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避税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避税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避税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避税方案就是失败方案。一项成功的避税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避税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比如,某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必然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避税方案,可以让他免予缴纳任何税款,只要他把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下就可以了,但这项税收避税方案是合理的吗?当然不是。这位个体户的税收负担虽然为零,但其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种方案自然不是令人满意的避税方案。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换取税收负担的降低明显是不可取的。 可见,合法避税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方案才是成功的。

据学术堂了解,税务筹划说白了就时帮助企业节税。  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 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节税?  很多企业都会有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发票不足、企业不敢分红、企业所得税高、个人所得税高、增值税税负重。  特别是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展开及金税三期的进一步推行,税务管控越来越严格,尤其是金三上线后,它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帮助税务机关更加高效地识别和查处纳税人的不合规行为。购买发票、虚增成本、 虚增人头 是企业最常用的“避税” 行为,若企业再继续采取之前的一些不合规操作,必将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而企业所得税务税筹划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税收种品,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  两个条件必须写:企业所得税、节税  可以从目前税务局的一些政策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着手,着重讲解如何节税。  最后,在节税的方法上一定要加上要注意风险预控,任何不把控风险的操作后期代价只会越来越大。  而风险预控可以通过金税预警表来给企业先做一个诊断。然后再在风险预控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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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税收 看到杨柳轻飘,莺歌燕舞,你也许会也许会想到春天,想到绿色;看到青虫吐丝,孤骛齐飞,你也许会想到金色,想到收获;当你看到雄浑磅礴,万丈惊涛的大海的时候,你会想到什么?会不会想到有着大海一样色彩的税服,会不会想到有着大海一样深邃广博胸怀的税务工作者?当此时此刻,虽然我不是诗人,不是学者,不是歌手,但我仍要采撷如花的词句,用诚挚的感情,唱出我心中最优美迷人的颂歌,把它献给你们------平凡而又伟大的税务工作者。 伟大的导师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是的,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税收,没有税收,哪有***前国庆阅兵式那三军将士威武雄壮的队伍?没有税收,哪有导弹发射基地腾空而起的火箭?没有税收,哪有祖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没有税收,哪有幼儿园里孩子们的笑声和养老院里老人们的笑脸?总之,没有税收,就没有雄厚的财源,也就没有当今社会的腾飞与发展,更谈不上人民生活的幸福和建设美丽的家园,正因为如此,税收决定着民族乃至人类的命运,而我们的税务工作者当然也就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我们都知道:税收意识与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中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有些人要么逃避、要么造假,税款成为他们眼中的唐僧肉。让我们来听听下面的数字:全国税务工作者每年因公被打的达三千人次,重伤致残的二百余人,因公牺牲的少则三至五人,多则十余人,换言之,平均每天就有八名税务人员被打,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名税务人员重伤致残。然而,风雨路,税收情茫茫,人海中走来的这些税务人,面对这些税字意识淡薄的钉子户,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做税务宣传工作,另一方面用电,用火,用雷捍卫税法的尊严!赤色的税徽,是血铸的灵魂,倒下的是灵魂,永远站立的是信念! 朋友们,在这和平的年代里,不会有黄继光的壮举,也不会再有董存瑞的英勇,但是,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仍会造就一个个英雄: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把一切献给税收事业的徐秀亭不是英雄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税务铁人袁庭钰不是英雄吗?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周围不也有很多很多这样的英雄吗? 有这样一位税务工作的女同志,她叫胡玲,个头不高,圆圆的脸上总是泛着甜甜的微笑,同事们和纳税人都亲切地管她叫“胡大姐”。可谁能相信,就是这样一位总把微笑带给别人的老大姐,竟是一个动过两次大手术的癌症患者。两年前的一天下午,医院一纸“乳腺肿瘤”的诊断犹如晴天霹雳,炸碎了她的心。想想家人,想想亲戚朋友,真是有太多太多的不舍,然而最让她抛却不下的却是对事业的眷恋。手术使胡玲的身体越来越虚弱,但是她却一直渴盼着工作时的充实和快乐,术后不久她就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了日思夜想的工作岗位。衣带渐宽终不悔,真心一片为税收。为了追逐那蓝色的梦,她在税收这片蓝色海洋里遨游着,无怨无悔。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心血和汗水的浸染,换来了她 “江苏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朋友们,此时此刻你作何感想,这样的同志算不算作是英雄?你们也许会这样认为这是很平凡的事情,是的这是很平凡的,我们的税务人员平凡得像一棵棵小草,然而,不正是这样一棵棵小草,将自己的每一点新绿都奉献给税收事业,才有我们税务战线上生机盎然的春天吗? 为了收上一分税款,据理力争,可为了支援一名失学儿童,又倾囊相助。风里来雨里去,他们一脸汗水一身泥土,但报纸上电视上,他们却税服笔挺朝气蓬勃。风霜雪雨中,只有税徽更加明亮,春夏秋冬里,只有国徽更加夺目。因为对税收的情,因为对祖国的爱,他们走过千家万户,他们历尽千辛万苦。他们只有铁面无私,他们只有铁石心肠,面对偷税和抗税,他们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经受血与火的洗礼。而面对鲜花和掌声,他们却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心中溢满了对亲人的愧疚……辛苦与劳累,只为了一方水土更加山明水秀,只为了共和国大厦更加坚不可摧。 只有走近他们,我们才会知道什么是乐观、向上的人生境界和敬业、奉献的价值观; 只有走近他们,我们才会懂得什么是忠于职守、公而忘私的品格; 只有走近他们,我们才会明白什么是一丝不苟、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 他们像雄鹰爱着蓝天,像水兵爱着大海一样,爱着自己神圣的职业。他们没有忘记党的期望,没有忘记人民的嘱托,如同祖国交响乐中一个个跳动的音符,奏出了共和国繁荣与发展这个主旋律的最强音,使税徽在祖国辽阔的大地上闪光、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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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杨柳轻飘,莺歌燕舞,你也许会也许会想到春天,想到绿色;看到青虫吐丝,孤骛齐飞,你也许会想到金色,想到收获;当你看到雄浑磅礴,万丈惊涛的大海的时候,你会想到什么?会不会想到有着大海一样色彩的税服,会不会想到有着大海一样深邃广博胸怀的税务工作者?当此时此刻,虽然我不是诗人,不是学者,不是歌手,但我仍要采撷如花的词句,用诚挚的感情,唱出我心中最优美迷人的颂歌,把它献给你们------平凡而又伟大的税务工作者。 伟大的导师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是的,一个国家的存在,不能没有税收,没有税收,哪有***前国庆阅兵式那三军将士威武雄壮的队伍?没有税收,哪有导弹发射基地腾空而起的火箭?没有税收,哪有祖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幢幢拔地而起的高楼?没有税收,哪有幼儿园里孩子们的笑声和养老院里老人们的笑脸?总之,没有税收,就没有雄厚的财源,也就没有当今社会的腾飞与发展,更谈不上人民生活的幸福和建设美丽的家园,正因为如此,税收决定着民族乃至人类的命运,而我们的税务工作者当然也就有着义不容辞的职责。 我们都知道:税收意识与法制观念的淡薄,是中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为了不缴或少缴税款,有些人要么逃避、要么造假,税款成为他们眼中的唐僧肉。让我们来听听下面的数字:全国税务工作者每年因公被打的达三千人次,重伤致残的二百余人,因公牺牲的少则三至五人,多则十余人,换言之,平均每天就有八名税务人员被打,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名税务人员重伤致残。然而,风雨路,税收情茫茫,人海中走来的这些税务人,面对这些税字意识淡薄的钉子户,一方面耐心细致的做税务宣传工作,另一方面用电,用火,用雷捍卫税法的尊严!赤色的税徽,是血铸的灵魂,倒下的是灵魂,永远站立的是信念! 朋友们,在这和平的年代里,不会有黄继光的壮举,也不会再有董存瑞的英勇,但是,在这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仍会造就一个个英雄:忠于职守,无私无畏,把一切献给税收事业的徐秀亭不是英雄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税务铁人袁庭钰不是英雄吗?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周围不也有很多很多这样的英雄吗? 有这样一位税务工作的女同志,她叫胡玲,个头不高,圆圆的脸上总是泛着甜甜的微笑,同事们和纳税人都亲切地管她叫“胡大姐”。可谁能相信,就是这样一位总把微笑带给别人的老大姐,竟是一个动过两次大手术的癌症患者。两年前的一天下午,医院一纸“乳腺肿瘤”的诊断犹如晴天霹雳,炸碎了她的心。想想家人,想想亲戚朋友,真是有太多太多的不舍,然而最让她抛却不下的却是对事业的眷恋。手术使胡玲的身体越来越虚弱,但是她却一直渴盼着工作时的充实和快乐,术后不久她就拖着疲惫的身体,回到了日思夜想的工作岗位。衣带渐宽终不悔,真心一片为税收。为了追逐那蓝色的梦,她在税收这片蓝色海洋里遨游着,无怨无悔。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心血和汗水的浸染,换来了她 “江苏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朋友们,此时此刻你作何感想,这样的同志算不算作是英雄?你们也许会这样认为这是很平凡的事情,是的这是很平凡的,我们的税务人员平凡得像一棵棵小草,然而,不正是这样一棵棵小草,将自己的每一点新绿都奉献给税收事业,才有我们税务战线上生机盎然的春天吗? 为了收上一分税款,据理力争,可为了支援一名失学儿童,又倾囊相助。风里来雨里去,他们一脸汗水一身泥土,但报纸上电视上,他们却税服笔挺朝气蓬勃。风霜雪雨中,只有税徽更加明亮,春夏秋冬里,只有国徽更加夺目。因为对税收的情,因为对祖国的爱,他们走过千家万户,他们历尽千辛万苦。他们只有铁面无私,他们只有铁石心肠,面对偷税和抗税,他们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经受血与火的洗礼。而面对鲜花和掌声,他们却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心中溢满了对亲人的愧疚……辛苦与劳累,只为了一方水土更加山明水秀,只为了共和国大厦更加坚不可摧。 他们像雄鹰爱着蓝天,像水兵爱着大海一样,爱着自己神圣的职业。他们没有忘记党的期望,没有忘记人民的嘱托,如同祖国交响乐中一个个跳动的音符,奏出了共和国繁荣与发展这个主旋律的最强音,使税徽在祖国辽阔的大地上闪光、生辉。

关于税收筹划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

据学术堂了解,税务筹划说白了就时帮助企业节税。  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 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节税?  很多企业都会有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发票不足、企业不敢分红、企业所得税高、个人所得税高、增值税税负重。  特别是随着我国营改增的全面展开及金税三期的进一步推行,税务管控越来越严格,尤其是金三上线后,它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自动化税务监管能力,帮助税务机关更加高效地识别和查处纳税人的不合规行为。购买发票、虚增成本、 虚增人头 是企业最常用的“避税” 行为,若企业再继续采取之前的一些不合规操作,必将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而企业所得税务税筹划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税收种品,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  两个条件必须写:企业所得税、节税  可以从目前税务局的一些政策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着手,着重讲解如何节税。  最后,在节税的方法上一定要加上要注意风险预控,任何不把控风险的操作后期代价只会越来越大。  而风险预控可以通过金税预警表来给企业先做一个诊断。然后再在风险预控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1、选择低税负方案。一般来说,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低税负方案的选择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小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既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直接增加税后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2、选择投资地区。国家税收法规在不同区域内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对外投资时,要考虑适用于投资区域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从而相应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3、选择递延纳税。税款的滞延相当于提供给企业一笔同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从而改善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相应减少了实际的纳税支出。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对企业财务管理分析来说,可以获得机会成本的选择收益。4、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比如企业可以选择材料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很大。5、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根据税收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税收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要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标。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企业决策者有时还需将税收筹划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考虑,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还应注意到: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法规引用《 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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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 [<<] [>>]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_php?xname=7DRODV0&xpos=8&dname=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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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税收制度绿色化的政策建议  一、开征系列环境税  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生态税收严重滞后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对税收提出的要求。严格地讲,我国目前还不存在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的第一步应当考虑将现行的一些宜于以税收形式管理的环保收费项目纳入征税范围,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逐步设立环境税。  (一)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污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而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困难,任意拖欠现象严重。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水污染税。对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污染物和有毒物质而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或行为从量征收。开征水污染税的目的,在于减轻和防止现有水资源的进一步毒化和污染,保护我国有限的水资源。  大气污染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我国目前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至于碳税则可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固体废物税。可先对工业废弃物征税,然后逐步考虑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具体税种可考虑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化肥税等。  噪音税。可借鉴国外经验,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税,并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机场周围居民。  (二)环境保护专项税。我国环保投入严重不足,仅占GDP的7%~8%,而发达国家已占5%~5%,这也是造成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加大环保投入,迫在眉睫。建议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为环境保护筹集专项资金。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废物垃圾。  二、调整现行税制,改革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尽管这些税与环保有一定联系,但其设立之初一般也很少直接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对现有税制的完善就应渗透环保意识,采取对环境友好的态度,以为环保服务(特别是对资源税和消费税的调整与完善上)。如对能源(煤炭、石油、水电和天然气)、交通工具(主要是机动车)和汽车燃料(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这样一些产品间接税收(消费税、销售税或增值税)中就可多考虑环境问题,根据保护环境的日益需求,根据其污染程度的大小,调高或降低税率。具体谈到关于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改革与完善,建议措施如下: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资源税的开征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税收作用。因而应将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首先,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第二,增加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二)完善计税办法。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资源税制。我国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同时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采、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统一内外税制。  三、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资源损耗所给予的一种正面的税收鼓励或间接的财政援助,作为一种环境保护手段,在西方国家中颇受重视。在税收方面,对环保产业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补偿非常必要。  四、在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绿色化  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通常是在一种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即为了不加重纳税的总体财政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因为目前我国企业的负担(尤其是费)已经相当重,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主要是做好相关的“费改税”工作。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上述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收费等)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另外,还应做好环境税与其他相关税种的衔接工作,实现统一、高效运行。根据收入中性的原则,对现有税种不当的税收,评估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以对环境有利的生态税取而代之。  我国税制改革的建议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WTO是适应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要求而产生的。加入WTO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我国工商税制中的地方税而言,目前的状况是:税种多,收入少,立法层次较低,改革进度滞后,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加快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步伐,既是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制的内在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地方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方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应是:(1)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减少优惠;(2)坚持透明度原则,简化税制;(3)发挥税收调控作用,保护国内幼稚产业;(4)适度调整税负,增加地方税收收入;(5)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当下放税权;(6)清费立税,规范税制。具体地说,应该着重于以下几方面的改革:  一、改变现行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并存的做法,制定统一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法  (一)房产税  对内对外应按统一的房产税税法征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  (二)土地使用税  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1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制订的税额已显得过低,不利于发挥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应适当调高税额,拉大级距,以适应我国地区间经济差距悬殊的状况,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三)车船使用税  内外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的车船,应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定税额过低,不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也需要调整税额,以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二、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对外资企业也依法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重新立法,建立独立的税种,外资企业同样也应缴纳,名称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为宜;计税依据宜改为按生产经营收入额计征,以公平税负、稳定税基、便于征管;税率改为由中央制定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维护建设的需要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这样,有利于地方政府将有关城建的收费并轨征收,规范征收行为,有利于保证城乡维护建设资金的需要,也有利于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三、取消筵席税,停征土地增值税  (一)筵席税  筵席税是1988年在特定情况下开征的一个税种,自开征以来,收入甚微,1994年全国共征收了87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了3089万元,对抑制不合理的高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效果也不显著;1994年国务院将此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后,多数省、市已停征,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筵席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1994年1月1日开征的一个新税种,开征目的主要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房地产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入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此税开征7年多来,收入很少,开征当年全国只征到了52万元,至1997年也只征收5亿元。近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正常快速发展,行业利润已逐步趋向平均化;根据实际情况和简化税制的原则,建议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清费立税,开征社会保障税  (一)清理整顿乱收费  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坚决取消;确需收取、具有“规费”和“使用费”性质的,可继续采取收费的形式征收;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这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  (二)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强烈冲击,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我国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通过多方面的调查研究,已提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集资和摊派,取消屠宰税,在农村原有税费综合负担减轻的原则下调整农业税税率,重新核定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的常年产量并使之保持长期稳定。这一改革方案,已在安徽全省和有些省市的部分县试点。从试点的实践来看,这一改革方案是可行的,要抓紧总结试点经验,及早全面推开。  六、提高税收立法层次,适度下放地方税管理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模式。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加快改革步伐,应提高立法层次,合理划分税权。  一是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颁布;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实施细则。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一定的税收加征和减免等权力,以更好地贯彻提高民族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和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  二是对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的地区性特有税源,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征新税种的立法权,避免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收入。  地方制定的税收法规,都应上报中央备案;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纠正。

略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接轨为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适应所得税法国际发展的趋势,我国于1993年10月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经过这次修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适应国际惯例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虽然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曾规定了对个人征收薪金报酬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但前者并未开征,后者只是从1950年4月开征,到1959年停征。[1] 故从严格意义上说,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新中国诞生以来第一部对个人所得课税的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为了适应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和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的形势,以调节中国公民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只适用于对中国公民个人收入征税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样,从1987年1月1日起,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只适用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与此同时,由于我国个体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为了调节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于是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的“一部法律”和“两个条例”并存的格局。 “一部法律、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维护国家经济权益,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等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便逐渐显现出与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弊端,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同属个人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纳税人和税种,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征税,在国际上并无先例。如前所述,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对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公民区别营利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别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这种立法模式导致法律条文相互重复和交叉,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第二,费用扣除偏低,名义税率过高。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费用扣除额每月800元。在1980年,800元人民币相当于547美元,到目前按外汇牌价折算,约为100美元。显然,立法时的税负从轻原则已不能很好体现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综合征税项目,适用20%至60%的超倍累进税率,因工资类别地区的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400元至600元。但由于物价上涨、生活费用支出项目增加等因素,扣除标准太低。对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加成后的最高税率为80%,80%的高所得税率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且与各国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改革不符。 第三,征管困难。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我国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收入也难以准确统计,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办法是采取源泉控制,但这只能是针对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对其他各种收入则征管无招。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真实营业额难以核实,而且户数众多,征管力量不足,故普遍实行随流转税征收的办法。这种办法似乎简捷,但实际上使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税负大为降低,实行的十级超额累进税率亦名存实亡。这与各国强化所得税的监控手段,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的做法不尽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形势的发展,尤其是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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