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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论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22:09:42

浅谈企业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论文

Property翻译而来的,它是智力劳动者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系列权利的统称。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自我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的国际化保护趋势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日渐为国人所认识,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时对企业的发展甚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本文着眼于阐述如何对企业的专利权进行保护,以增强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权利。目前,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专利法》所保护的这三种专利各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对它们的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性,笔者认为企业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保护自身的专利权。 首先,企业应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国家对其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企业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专利授予专利权。企业应特别重视专利权的申请。当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时,如果预计到新产品或新技术将会给自己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且该产品或技术又很容易遭受仿冒的话,就应当在该产品或依照该技术直接获得的产品生产之前进行专利的申请,而不要为了追求短期的市场效益先把产品投放市场,然后再去申请专利。新颖性是专利权取得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如果在产品投入市场后再去申请专利,就会因丧失新颖性而导致申请被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审查后驳回;即使通过审查被授予了专利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该专利无效,导致该专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可见,企业只有及时申请专利权并获得授权后,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受侵犯。 其次,企业应该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利权的管理。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企业在依法取得专利权后,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内应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的当年就要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将会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另外,企业所设的专利管理机构还应负责专利的许可使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及与专利权相关的委托开发合同等事宜,以切实在这些方面保护企业专利权,发挥专利权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作为委托方与他方签订委托开发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于本企业,否则,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应归属于受托方。由此可见,企业对于专利权进行专人管理的必要性。 再次,企业应注意避免因专利人才的流失而导致的对于本企业专利技术的侵害。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所决定的,而涉密人才尤其是专利人才的流失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掌握最有价值的知识资本的人才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提升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的宝贵资源。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人才争夺更加激烈的情况下,如何降低人才流失给企业带来的技术方面的损失,确实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世界著名的英特尔公司曾经有过这样的教训。公司创业初期,其天才设计师费根设计的第一代微处理器8080获得成功,该产品给公司开创了巨大的市场。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费根在关键时刻离开了公司,还带走了两名重要的技术人才,另起炉灶,重组了一个新公司,推出了比8080还要先进的新产品,夺走了英特尔公司的大部分市场。这个打击几乎使英特尔公司一败涂地,直至若干年后英特尔才重新崛起。这样的教训是惨痛的。专利的发明人和设计人往往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的人员,这类人才的流失,往往会导致企业赖以生存的核心技术的泄露。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尤其是这些核心技术人员跳槽到竞争对手企业或另起炉灶,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竞争压力。因此,企业应该加强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如企业建立对于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机制;建立工作分解机制,强化对核心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对于某一研究项目通过运用工作团队——项目组(或研究小组)来完成,即使某个技术人员跳槽到其他企业,其也会因缺乏这样的工作团队而难以对企业的核心技术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强化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的担保机制。企业可以与核心技术人员事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限制措施,要求核心技术人员在离开企业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同时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这些措施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从而保护企业的专利权。 最后,企业应重视对于专利权受侵害后自身所应采取的救济措施。 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技术难度较大,很多证据又极易灭失或不易取得,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会因为怕麻烦或其他种种原因放弃了对自己专利权的保护,使自己的损失无限制地扩大。其实,目前我国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如包括海关保护在内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专利权司法保护等。另外,在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中,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企业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因此,企业只要在生产经营中加强专利保护意识,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和合理确定要求侵权方赔偿的金额,企业就会比较容易地获得专利侵权赔偿。而且,企业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还会对意图侵权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意识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所应付出的代价而对于侵权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被称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和护身符”的企业专利战略,是在市场环境下获取竞争优势最重要的手段,而企业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战略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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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专利:(一)确定申请类型1、发明产品形状、构造、生产工艺、配方保护20年2、实用新型产品形状、构造或两者的结合保护10年3、外观设计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与它们的结合保护10年(二)撰写申请文件内容:1、发明(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2、外观设计:请求书、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外观设计简要说明。方式:自己撰写或委托代理机构撰写。(三)递交专利文件1、直接邮寄或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2、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上海成都北路333号南9号楼916室)(四)缴纳申请费用(价格以网站实际价格为准)1、发明900元/件;实用新型5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2、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输申请费用减缓手续,按30%缴纳,并且年费的前三年也可以按3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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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简称IP。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授权发明专利,写的没授权的专利+申请号

还是有点危险的,至少是个评审人拒绝的把柄

里面可选受权和申请,应该都可以填吧

审评人员只看眼睛里能看到的,没有义务去给你核实真伪,眼见为真,所以你这是有问题的,等于白提交

申请CCDC号好像就是申请专利保护一样

非也

@2楼:非也 那到底有什么用

为了别人方便在CCDC数据库里面能找到你的晶体,还有就是方便。

@13楼:为了别人方便在CCDC数据库里面能找到你的晶体,还有就是方便。 非常感谢

论文申请版权专利号

可以去新闻出版总署查询。论文授权号是是论文申请经审查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满足颁发授予专利权条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人的授权号,是一种法律证明文件。授权的内容包括:授权的名称、发明人姓名、授权号、授权申请日、授权人姓名或名称(即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授权公告日、时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签字、国家知识产权局章等。

回答 可前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一、所需资料: 职务作品:营业执照扫描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作品样本,代理委托书、权利保证书、职务作品创作声明 个人作品:个人作者身份证正反面,作品样本,代理委托书、权利保证书二、流程:填写材料——提交——受理——审查——出证三、如何办理:到当地的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版权登记保护保护版权最好的方法之一,就是做版权登记,获得作品的版权登记证书。或者从网上申请版权登记保护网上做版权登记的好处就是可以足不出户办理业务,缺点是因为通过网站中转给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所需的时间可能通常会比直接去版权保护中心注册时间略长,费用可能也会比直接申请略高一些。 提问 请问哈尔滨版权登记大厅在哪里 回答 最方便的还是要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版权登记找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版权登记,可以免去不必要的麻烦。有的代理机构会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开发出不同的知识产权打包服务,比如答主会根据你不同的登记量有不同的优惠,并且在登记的时候代理机构的顾问也会给你一些选择,比方说,是登记成单独作品还是登记成系列作品,是选择美术作品还是图形作品,样图选择实物照片还是设计图片,等等。其中,对于系列的作品来说,如果各产品间差别不大的,可以选取其中一两个有代表性的登记,因为一个产品登记证书能起到对所有系列产品的证明效力,那么从性价比的角度来说,可能也就会建议你选择其中一两个有代表性的登记就行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更多3条 

一、怎么查询专利号  1、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中国专利网”网站(地址自己百度一下)  2、点击右边的专利检索版块的“高级检索”  3、键入你知道的关键词,如专利号 或者 专利名称,点红色的检索按钮  4、得到所有相关专利检索表单,选择一个专利进入该专利具体的扉页面  5、如果提示安装插件,则按要求安装否则无法浏览说明书  6、点击专利号下方的说明书按钮进入说明书页面,即可浏览具体内容  7、点击最上排的保存按钮选择下载路径,选择确定即下载成功  ____________  二、帮我查下  【名称】 攀岩高手娱乐设施  【申请(专利)号】 CN3  【公开(公告)号】 CN301411159S  【主分类号】 21-01  【分类号】 21-01  【申请日】 02  【公开(公告)日】 15  【申请(专利权)人】 张德元  【地址】  511442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塘西村新村大路21号  ————————————————————  w  H  x  X  其他没查到,可能没有申请、或者号码错误或者申请了的但位于未公开状态无法查询,原因如下:  专利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保密原则  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所以如果该专利还处于初审状态或者未公布状态,公众是无法查阅到相关信息的,如果就算专利局工作人员因工作的需要可以查询,但是具有保密义务,非因工作需要向公众泄露内容是属于违法行为。

1、什么是专利 什么是专利 专利(Patent)是专利权(Patent Right)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专利是一种使申请人能够通过其发明创造获得利润的法律制度。 在专利保护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向公众公开其发明的内容,而且一旦专利权到期,该发明就成为公知技术,可以被他人无偿地使用。 在专利保护期内,专利权人独占该发明各项权利,可以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者许可来获利。 专利的种类 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20年;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10年;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10年。 以上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并且到期不能续展。 3、如何申请专利 把握时机 当发明的想法在头脑中刚一成形,即使这时还没有成功,申请人就该记录这个发明的内容了,一旦完成了发明,要立即判断哪些内容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在专利检索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最好能获得执业专利代理人的帮助。由于我国采用先申请制,因此在评估之后尽快将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是至关重要的,同样的发明内容只授予一份专利权,该权利属于最先申请的人。申请之前应严格保密,方式因公开造成新颖性丧失。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人通常会聘请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专利申请,双方签署委托协议后一般由申请人提供专利交底材料,代理人根据交底材料的内容进行文件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性文件,其他文件对发明做详尽的披露并对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给予文字和实质上的支持。 专利检索 接下来, 申请人需要进行全面的专利查新检索,其范围不仅涉及中国专利,还包括中国的科研论文、国外专利文献和公开出版物等。如果都没有检索到与发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现有技术,则可以考虑尽快申请专利。一般,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能够为申请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和文献馆里保存了上百万件的专利文献,各个国家专利部门的网站上也开通了免费的专利数据库供公众查询使用。 电脑检索还不够充分 机检方式在很多时候帮上了大忙,但这也不是万无一失的。依据使用的数据库、使用者的检索经验和语言水平,会有不同的检索结果,有时也会遗漏重要信息,例如关键的图片或者化学结构式。 另外,如果使用者不了解如何利用网上的资源并且缺乏对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理解,他将无从对检索结果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最好还是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检索,那里拥有国内最全面的各种数据库资源,检索人员一般都是专利审查员,具有丰富的检索经验和较好的外语能力。由于专利局给出的检索报告不做分析,申请人最好委托执业专利代理人帮助进行判断和分析。 专利申请过程 检索结束后,发明人就可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申请了。专利申请被受理后将暂时保持在一种法律结果不确定的状态,也可以称为“专利审理中”状态,根据专利类型和发明内容的不同,这个时间一般会持续1-3年,直到专利申请被授权或者驳回。有问题可咨询我。商标专利顾问:施先生QQ;845468455 TEL;010-81833043 MSN;-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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