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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论文发表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6 03:22:32

教研论文发表奖励暂行办法

1、学术论文可为论著、综述、临床研究、经验体会、基础研究、统计调查、短篇、病例讨论、译文、个案等多种形式,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2、论文发表后由医教科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核定该论文的所属形式和级别。CSCD、A类期刊、中华类杂志等级别的认定,以杂志出版当年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上能查询到的、公开发行的合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需同时具有CN和ISSN刊号)。

4、在SCI (《科学引文索引》)目录中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独著或合著的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6、电子刊物、内部刊物、学术交流文章等原则上不予奖励。

高一、二教学成果奖励评估以高三教学成果为奖励基数。每位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高三教学成果奖励评估,获取奖励基数的主要因素一是毕业班学生考取重点大学的比率,二是列全省前100名、20名、10名的学生数量。学校管理科层的奖励分配,推行段长负责制。段是学校各中层组织的执行组织,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段履行设计、督导职能,体现学校管理职能。奖励只到段,不到教师个人。段长根据教师的科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考试成绩把奖励分解到各个教师。教学管理坚持以教师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管理的现代性。

这个制度的创新点在于:教师个体在团队发展中求得发展,“高三教学成果决定高一、二的奖励基数”,表明学校成功指数决定个人成功价值的数量级。日常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不再完全与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而是与教师自身的发展度相联系,体现了管理以教师为本的思想。“每一个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包括教师主动参加学校常规教研的次数、积极的态度;教师学术水平的专家认定度、同行认可度;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的质量;课堂教学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等要素。这些综合评价决定着学校对教师个人的评价,并与教师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相联系。“人作为人的存在还是一种语言和话语的存在”,在这个学校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它可以“让人说话,建立一个人人可发言的氛围”它关注了教师作为“人”的存在,体现了教育主的思想。

从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学校科层管理扁平化,保证了教师评价的可行性。传统的管理是以一种经验管理模式显现的行政化管理,其管理往往缺乏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学校的质量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展教师的积极性。“段长负责制”应该是提高管理效能的一种好的尝试,它减少了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教师工作的干预,克服了中层组织因为种种客观因素不能深入教师群体、掌握教师真实的教学情况的弊端;段长承接了学校各中层组织的任务,自己又生活在教师群体之中,是教师组织中的一员,“他人与自身之间有着内在统一,形成共同创造社会,有着共同利益的联合体。”

论文发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中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和运用,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知识产权保障,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第三条 组织和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部门和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重大专项实施全过程,掌握知识产权动态,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明晰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促进知识产权应用和扩散,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作为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政策,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 1 —行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各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运用专业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加强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第五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在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一)制定符合本重大专项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二)制定和落实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措施;(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落实有关保障条件;(四)对重大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六)推动和组织实施标准战略,研究提出相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各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工作。重大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第六条 重大专项专职技术责任人带领总体组,负责组织开展知— 2 —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技术方向和集成方案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成果产业化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预测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对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各重大专项总体组应当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家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第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针对项目(课题)任务应履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义务:(一)提出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纳入项目(课题)合同管理;(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计划与流程,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研究开发、产业化的全过程;(三)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四)组织项目(课题)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五)履行本规定提出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义务,履行信息登记和报告义务,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各项目(课题)知识产权工作实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负责制。因未履行本规定提出的义务,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本规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课题)组长的相应责任。第八条 参与项目(课题)实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员应当提高知识— 3 —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协助做好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战略咨询、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重大专项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扩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第三章 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 牵头组织单位在编制五年实施计划时,应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对本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作为制定五年实施计划、年度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等的重要参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分析内容包括本重大专项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态势、主要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本重大专项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等。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 — 4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拟在研究开发中使用或购买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作出说明。牵头组织单位对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进行抽查论证。项目(课题)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把知识产权作为立项评审的独立评价指标,合理确定其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牵头组织单位应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课题)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及其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课题),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对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应当就研究开发任务分工和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签订协议。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委托协作开发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发展动态,据此按照有关程序对项目(课题)的研究策略及知识产权措施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课题)目标,需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项目(课题)责— 5 —任单位未进行知识产权跟踪分析或对分析结果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预期目标无法实现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缓拨项目经费、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取消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格等处理。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本重大专项所涉及的领域发生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对重大专项实施带来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对策,调整布局,并按规定报批。第十六条 各重大专项应当建立本领域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作为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和其他机构开发的与本领域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纳入重大专项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市场机制向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开放使用。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提交阶段报告和验收申请报告中应根据要求报送知识产权信息,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类别、申请号和授权(登记)号、申请日和授权(登记)日、权利人、权利状态等。第十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第十九条 在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监测评估中,应当对各重大专项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情况、项目(课题)评审知识产权工作落实情况、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课— 6 —题)责任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所取得知识产权的维护、转化和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做出评估判断,提出对策建议。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情况是重大专项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项目(课题)验收报告应包含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成果再开发和产业化前景预测。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予以说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项目(课题)验收评价时,应当以任务合同书所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和考核指标为依据,对项目(课题)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完成、保护及运用情况做出明确评价。三部门组织的验收中,各重大专项应当对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任务完成情况、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等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 参与重大专项实施的各主体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课题)知识产权验收等环节,应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作用。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第二十二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有免费使用的权利。(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授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 7 —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应当根据上述原则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牵头组织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对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负有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子课题或协作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在签订子课题或协作开发任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子课题和协作开发任务的承担单位国家对该项目(课题)知识产权所拥有的权利。上述合同内容与国家保留的权利相冲突的,不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第二十四条 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要进行审查和登记,涉及到应当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在提出专利申请前不得发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经批准发表、发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无法获得专利保护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追究直接责任人、项目(课题)组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对于应当申请知识产权并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项目(课— 8 —题)责任单位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国外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认为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书面督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科技成果,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明确界定、标识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及其载体,采取保密措施,与可能接触该技术秘密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仍负有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离开单位前应当将实验记录、材料、样品、产品、装备和图纸、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技术资料交所在单位。第二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对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或创作者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由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进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可以在项目(课题)知识产— 9 —权事务经费中列支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维权、评估等事务费。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第三十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信息,在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提下,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广泛予以传播。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就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进行发表或转让的,应当注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助”。第三十二条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将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第三十三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应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审批。(一)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二)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三)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 — 10 —向境外组织或个人转让或许可的,经批准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执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主体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各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实施目的的使用。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重大专项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实施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许可其免费使用;为了重大专项科技成果产业化目的使用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其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而获得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在许可协议中约定许可方有义务按照平等、合理、无歧视原则授予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为了产业化目的的使用。第三十五条 对重大专项产生和购买的属于项目(课题)责任单位的知识产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牵头组织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许可他人实施;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的,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允许指定单位一定— 11 —时期内有偿或者无偿实施:(一)为了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需要推广应用;(三)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需要推广应用;(四)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推广应用。获得指定实施的单位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取得有偿实施许可的,应当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费。第三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实施重大专项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或者非自愿许可。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许可或转让重大专项产生的知识产权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国家拥有的权利。许可和转让协议不得影响国家行使相关权利。第三十八条 鼓励项目(课题)责任单位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目标,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应用、转移和扩散,为产业和社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知识产权保障。按照产业链不同环节部署项目(课题)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推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结束后五年内,项目(课题)责任单位或重大专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受让人应当根据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的要求,报告知识产权应用、再开发和产业化等情况。第四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奖励为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各重大专项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重大专项特点,制定本重大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发论文不收费的省级期刊是有的,比如教育部主管的期刊,社科院主管的期刊,还有一些研究所,大学主办的学报期刊,很多是不收费的。问题是不收费的期刊,发表难度肯定比收费的大,收费的很多都发不上去。

发表论文流程分为以下六步:一、投稿投稿是指论文发表人员选择好投稿期刊之后,我们再通过邮箱、在线投稿窗口、QQ或者微信等方式将自己的论文稿件发送给编辑就好了。二、审核投稿之后,编辑会按照投稿的先后顺序对论文进行一个审稿过程,有的期刊杂志是会收取审稿费的,如果我们发表论文需要加急发表的话,是需要在投稿时标注清楚的,这个可能会产生加急费用。审稿环节是整个论文发表过程中耗时最长的,它可以说影响了论文发表周期的长短,只因为论文审稿可能会反复进行。三、审稿结果审稿结果主要介绍通过审稿并被录用了的论文。通过杂志社论文三审的论文,杂志社会下发录用通知书,并注明好预安排在某年某期发表此篇论文,之所以是预安排,是因为还需要交纳版面费。

四、交费交费就主要指的是版面费了,在我们交纳费用之后,论文才会正式进入安排刊期出版的流程。免费的可以忽略这一步。五、安排发表费用到位之后,便可以安排刊期了,并按照日期出版见刊。而少部分论文的发表可能会被延期,这样的现象也属于正常情况,原因就比如有人安排加急类似之类的问题。六、寄送样刊论文见刊之后,杂志社会给作者寄送一本样刊的,是作为用途上交的材料。到此整个的论文发表流程就基本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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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科研论文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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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科技事业,推进科技进步,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环境,促进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以下简称自然科学)的研究,实现无锡市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工作,坚持党的“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水平与应用价值并重和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自然科学的研究,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为市级奖,每两年举行一次,获奖论文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成立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由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全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在30人左右。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市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学科(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学科(专业)组评审意见。 (四)评定论文获奖等级。 (五)公布获奖结果。 (六)决定有关评审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市评委会按学科(专业)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设组长、副组长l—2人。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由未在该学科(专业)申报论文的评委和专家学者(资源库中随机抽取)组成。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的论文必须在经国家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发表,或国(境)外相应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域性、省和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发表的论文。在市、局级以上(含局级)内部刊物(须有市出版批准刊号)上刊登的也可以申报。 第九条 凡在无锡地区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自然科学和交叉学科学术论文均可申报评奖。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申报评奖。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条 申报评奖的论文须提供在刊物上发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在区域性、省或全国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不属于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关的交叉学科的论文不能申报,技术工作总结、毕业论文、专业著作、试验报告以及科普文章、资料汇编、考察报告等也不属于申报评奖范畴。 第十二条 发出论文评奖征集通知后,评委会办公室对论文征集受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一般应在该次评审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特等奖、一等奖的论文需由2名本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并签署意见,申报二、三等奖的论文需2名本学科(专业)副高级职称以上(含)的专家推荐并签署意见。推荐专家需提供职称证书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报参评论文,必须由作者本人填写《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学术团体或所在单位盖章,提供电子文档论文及有关证明等资料并交纳评审费。 第十六条 申报参评论文须用中文撰写,如原论文为外文,需先译为中文方可参评。 第十七条 已获得市级政府以上奖(含市级)的论文。不在申报之列。 第十八条 一篇论文只能递交一个单位推荐送评,不能多处或多次推荐送评。 第十九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作者不超过5人,超过5人的论文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第二十条 凡符合论文评奖申报条件的论文和作者,其申报权利不受干涉。 第四章 标 准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由评委会根据申报情况及历次获奖情况研究确定。各等级评定的具体标准由市评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获奖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探讨,有创新论述,有应用价值,要特别重视已被采用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论文。 第二十三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前提下,兼顾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的论文评奖分布。 第五章 评 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按市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委会终评进行,申报参评的论文均需按程序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论文按各学科(专业)进行分组配比后分别送交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参评论文进行评审后,评选出获奖提名论文,并从中推荐需评定特、一等奖的候选论文,按水平高低列出顺序。 第二十七条 市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提名推荐,对获奖提名论文进行复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需得到评委会半数以上认定方为有效。推荐为特等奖的论文由省级专家提出复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相同的多篇论文,一般只评定一篇(等级最高的)论文获奖。 第二十九条 市评委会对评选出的拟获奖论文,通过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受理有关投诉和听取意见反映。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第三十二条 市评委会向获奖者和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获奖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评委会、各评审组全体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委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水平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按质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08年五月九日

这种科研论文奖励的办法都是以金钱的形式或者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科研论文奖励办法可以根据自己学校或者是自己机构的科研论文的发布情况,以数量进行奖励,或者是以杂志为主,按着杂志的程度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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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二教学成果奖励评估以高三教学成果为奖励基数。每位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高三教学成果奖励评估,获取奖励基数的主要因素一是毕业班学生考取重点大学的比率,二是列全省前100名、20名、10名的学生数量。学校管理科层的奖励分配,推行段长负责制。段是学校各中层组织的执行组织,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段履行设计、督导职能,体现学校管理职能。奖励只到段,不到教师个人。段长根据教师的科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考试成绩把奖励分解到各个教师。教学管理坚持以教师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管理的现代性。

这个制度的创新点在于:教师个体在团队发展中求得发展,“高三教学成果决定高一、二的奖励基数”,表明学校成功指数决定个人成功价值的数量级。日常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不再完全与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而是与教师自身的发展度相联系,体现了管理以教师为本的思想。“每一个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包括教师主动参加学校常规教研的次数、积极的态度;教师学术水平的专家认定度、同行认可度;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的质量;课堂教学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等要素。这些综合评价决定着学校对教师个人的评价,并与教师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相联系。“人作为人的存在还是一种语言和话语的存在”,在这个学校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它可以“让人说话,建立一个人人可发言的氛围”它关注了教师作为“人”的存在,体现了教育主的思想。

从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学校科层管理扁平化,保证了教师评价的可行性。传统的管理是以一种经验管理模式显现的行政化管理,其管理往往缺乏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学校的质量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展教师的积极性。“段长负责制”应该是提高管理效能的一种好的尝试,它减少了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教师工作的干预,克服了中层组织因为种种客观因素不能深入教师群体、掌握教师真实的教学情况的弊端;段长承接了学校各中层组织的任务,自己又生活在教师群体之中,是教师组织中的一员,“他人与自身之间有着内在统一,形成共同创造社会,有着共同利益的联合体。”

学位论文是衡量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我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产出,营造更加浓郁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北京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与奖励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创新基金,在指导教师给予的科研条件基础上,支持学生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优秀博士创新基金根据学生成果情况,实施滚动支持。

第二条 对有潜力冲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毕业生,优先考虑留校任教。

第三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且留校任教的博士毕业生,国家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四条 获得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且留校任教的博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条 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毕业生,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毕业生,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

第六条 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和职称晋级方面给予激励: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如现为副高级职称,可作为充分条件直接申请正高级职称;如现为二级以下的教授职称,下一聘期岗位级别可提升一级;且在获奖当年的教师年度考核中 绩效 奖励权重为1,等同于国家级科技一等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和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直接聘为岗位教授。教师年度考核中 绩效 奖励权重为0.3,等同于省部级一等奖。

第七条 给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招生自主权和招生名额奖励:北京市(含)以上级别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享有当年名下全部博士招生名额的 自主招生 权;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享有当年一个博士招生名额的 自主招生 权。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从次年招生开始,每年增加一个博士招生名额,连续增加三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指导教师,可从次年招生开始,每年增加一个博士招生名额,连续增加两年;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获得一个博士招生名额的奖励。(同一篇学位论文获得招生奖励名额不重复计算,以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指导教师,给予6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如该篇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则在北京市给予指导教师的50万元科研经费基础上补足差额)。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15000元研究生业务指导费。

第九条 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下一年度招生中给予一个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并奖励6000元研究生业务指导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

教师论文发表奖励办法

这么有奖励的,除非你是在具体的单位的话,你可能发表论文,学校会有一定的奖励之类的。

高一、二教学成果奖励评估以高三教学成果为奖励基数。每位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高三教学成果奖励评估,获取奖励基数的主要因素一是毕业班学生考取重点大学的比率,二是列全省前100名、20名、10名的学生数量。学校管理科层的奖励分配,推行段长负责制。段是学校各中层组织的执行组织,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段履行设计、督导职能,体现学校管理职能。奖励只到段,不到教师个人。段长根据教师的科研参与度、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考试成绩把奖励分解到各个教师。教学管理坚持以教师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管理的现代性。

这个制度的创新点在于:教师个体在团队发展中求得发展,“高三教学成果决定高一、二的奖励基数”,表明学校成功指数决定个人成功价值的数量级。日常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不再完全与学生的考试成绩联系,而是与教师自身的发展度相联系,体现了管理以教师为本的思想。“每一个教师获取奖励的份额的决定因素是: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和学生的课堂教学评价”,教师的教研参与度,包括教师主动参加学校常规教研的次数、积极的态度;教师学术水平的专家认定度、同行认可度;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的质量;课堂教学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等要素。这些综合评价决定着学校对教师个人的评价,并与教师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相联系。“人作为人的存在还是一种语言和话语的存在”,在这个学校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它可以“让人说话,建立一个人人可发言的氛围”它关注了教师作为“人”的存在,体现了教育主的思想。

从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学校科层管理扁平化,保证了教师评价的可行性。传统的管理是以一种经验管理模式显现的行政化管理,其管理往往缺乏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学校的质量管理,从本质上说,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展教师的积极性。“段长负责制”应该是提高管理效能的一种好的尝试,它减少了学校各中层组织对教师工作的干预,克服了中层组织因为种种客观因素不能深入教师群体、掌握教师真实的教学情况的弊端;段长承接了学校各中层组织的任务,自己又生活在教师群体之中,是教师组织中的一员,“他人与自身之间有着内在统一,形成共同创造社会,有着共同利益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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