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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作者表情包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07-05 22:06:22

论文发表作者表情包侵权吗

擅用他人肖像制作表情包发到网上的属于侵犯肖像权。将他人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在群内进行转发的行为,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允许,就会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他停止侵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你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他人的表情包是算违法的,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一定要及时改正才是正确的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情包属于表达形式较简单、创意度较低的创作物品,通常属于短小的语言文字表达范围内。如果被用于对某一特定事物的表达,其对应的著作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如果擅自复制、传播或发布包含表情包的内容,可能会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他人的表情包需要得到原作者的允许或者在法律上受到适当的制约。如果未经允许擅自发表他人的表情包,可能会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且会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侵犯肖像权包括两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拿别人的照片做表情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算侵权。但是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综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论文发表作者表情包

相信大家都尝试过写作文吧,尤其是在作文中有重要意义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我们该怎么去写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高中优秀议论文范文:表情包的流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当下,社交软件发展和流行文化的衍生品——“表情包”的兴起引发人们的广泛热议,人们对这种“符号文化”究竟会消解文化的价值,开历史的倒车,抑或成为多元化的表达方式看法偏颇。于我而言,我视其为社交互动,快节奏生活的必然趋势,是对表达媒介的拓宽,更是种“绝不简单”的符号文化。

“表情包”的流行有其潜在的必然性。一方面,是在如今生活节奏迅速加快,“快餐文化”盛行的社会中,相同的时间我们却要面对过度负载,过度生产的信息,于是借用蕴含特定情意的表情,形象以阐明原本需要三言两语表意的广泛事件背后的普遍化情感,何乐而不为?方便、快速、直观,不得不说,这足以使它成为人际交流的第二途径,成为日常生活的形象映射,交流传递速度被提升,文字将有效的用于阐释更微妙,矛盾的复杂心理活动。

另一方面,它是社交互动日间推广的必要“衍生物”,这取决于“表情包”与生俱来的亲切感,借助动物拟人、夸张化的神情,逼真而动态的的形象,使得其在愈发常见的“浅层交际”,“广泛交往”,和较陌生之人的对话中彰显出超越文字的平等感,几张图片的背后,践行着等级地位的淡化,隔阂的消除,多少年前卡夫卡笔下“巴别塔的深渊”或许可以借由“表情”而更快的“打通”。

更重要的,“表情包”本身绝非“简单”而肤浅的稚嫩符号,相反,它应是嵌合当下语境和大时代背景的符号文化。哪怕是在看似消遣的“斗图”中,也随处可见表情中竟融合了当下大事件人物抑或各类名人政要的形象,何以见得它体现出强大的流行文化的力量?我想,便在于它以独特的方式记述如今社会迅速的发展与变迁,与日新月异的世间百态,而这种方式,贴合现今人们的生活态度与叙述方式的——轻松,似乎“浮躁”的娱乐化阐述中彰显人对时世的认真态度,以看似略“戏谑、调侃”的方式描绘生活的状貌。它反映了如今人们对于新闻与文化的重新审视,表达与看法未必与“严肃”绑定在一起,形象化,生动化的背后,另有深意。思考和思辨仍在,只是借由另一种即直观又更加“隐晦”的方式。

至于有人认为这是“符号—文化—符号”的循环,我仍为,大可不必如此担忧焦虑,与其惶恐“它必然代表文字的式微”不如说它是契合当下流行文化发展的表达方式,是对原本单一的文字表情达意的拓宽,丰富,而绝非取缔,更非消解文字的价值,如果说“文字”是人们思考严肃命题,表达深刻、复杂思考的唯一选择,那么“表情包”也是一种语言,一种亲切的平等,直观生动的映照生活,以小见大的映射社会更迭,大众情境的语言。移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的艺术作品向网络电影的转变,书信到社交软件的更替,同样我们也要接受或包容这样多元化的表达途径——文字与“表情包”背后符号文化共存的双重语言。

“文字”是对世界严肃、细腻而诗意化的丈量,而“表情包”却也是流行文化的必然产物,它丰富表法情致的空间,它贴合生活节奏的“亲切”,它对于当下语境、时代背景风趣而不失深意的记载,这样的“符号文化”重要,有其存在的价值。

滋味淡是人生最深的滋味。淡是平淡却不平庸,面对人生中太多的诱惑与欲望能够始终前行而不迷失方向;面对着喧嚣的世界和未知的明天能够给心灵留一方净土,能够常常静心感悟,能够用最淡的水浇灌出最纯洁的心灵的水仙。乐观最淡的第一层境界,淡然看苦难,微笑迎明天,人生便会多出几分快乐的滋味。阿列克谢·梅烈西耶夫是一名飞行员,在苏联卫国战争中他驾驶的.战斗机不幸被敌军的炸弹击中,飞机坠毁而他也身负重伤,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精神支撑他爬回阵地,虽然双脚被截肢,但他始终不曾放弃飞翔的梦想。在灰暗的人生天幕上,他用乐观拨开层层乌云,他用微笑迎接美丽的曙光,最终他以惊人的意志重新驾驶战斗机,成为苏联著名的“无腿飞行将军”。

面对人生的山重水复,乐观是最好的指南针,它不能帮你摆脱困境,却能给你最正确的方向,就像梅烈西耶夫那样,始终保持最灿烂的微笑,生命才有了战斗不去的勇气!平淡是淡的第二层境界,平淡看欲望,杂念不复见,人生便会多出几分轻松的滋味。季羡林是当代著名的国学大师,如今已千逾九旬的他每天仍旧读书看报,精心照料他的小花园和那群被他视为“家人”的流浪猫狗,面对早年求学的艰辛和人生道路上的磨难,面对着牛棚的艰辛回忆和老祖与夫人德华的相继离去,这位智慧老人以一颗平淡的心接受生活中接二连三的考验。欲望也好,磨难也罢,他都波澜不惊,宠辱偕忘,智慧的淡然让他的生命多了几分明亮的暖色,也让这位世纪老人活出了人生的旷达!智者乐,仁者寿,长者随心所欲,这便是季老教会我们的淡然看人生,收获大智慧。超然是人生的第三层境界,超然看世界,必境自澄明,人生便会多出几分永恒的滋味。

古人范仲淹“不以物喜,不以己悲”的话语还常常回响在我们耳边,但又有多少人真正能做到不以外物的好坏和自己的得失而喜或悲呢?我们嘲笑阿巴公丧失人性的吝啬,看不起和坤阿谀奉承,巴结逢迎的丑陋姿态,唾弃希特勒灭绝人性的丑恶和罪行。但我们不是仍有人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准则,仍有不少人为名利为地位为数不尽的身外之物而烦恼?因此我们不能感悟到佛祖的境界,不能体味到慧能“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的境界。而心能不随外物而动的人,便是超脱了外欲,回归了本心,活出了人生最深滋味的人。乐观,人人都能做到;平淡,部分人能做到;而超然,则极少有人能做到。此三者皆为淡,都是对生命的一种虔诚,一份崇敬。都是用最最纯洁的灵魂守望一颗最真的心,能做到这三重境界的人,生命少了烦恼,生活多出几分清香。聪明的你,是否已体味到了人生最深的滋味?

相信大家都经常接触到作文吧,特别是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议论文,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那么写这类作文时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以表情包为话题的议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黑色悄悄漫上了天际,那一抹橘红逐渐消失——那唯一一抹照在我身上的温暖也逐渐散去,一股寒意透过单薄的衣服,使满身疲惫的我打了个颤,拖着笨重的行李在昏暗的灯光下缓缓移动。生活为什么这么累呢?

回到家,在网上与好友闲聊,几年前的美好时光变成了一个个方正舒展的宋体字,那彩色的屏幕就像是一潭池水,映出了往昔的缤纷年华。这时好友发了一条信息:可惜我们以前并不懂得珍惜,到了现在才懂得什么是痛苦,以前的日子和现在比简直就是天堂!那句话的后面,是一个叹息的表情,低垂的眼角,无力落下的嘴巴,整个脸黯淡无光。

看着那张脸,我不知道该说些什么,这不就是我们现在的状态吗?

好友说的没错,往日的回忆确实是十分美丽的,而当时的我们却不懂得珍惜,让美好的年华从指缝中溜走,留下的是无尽的遗憾。可现在呢?生活是否真的那么痛苦?诚然,与过去相比,现在我们身上的压力大了很多,可这是否就说明现在的生活就痛苦不堪?有谁知道将来的我们会不会像现在一样感慨着过去呢?我们无法提前知晓未来会发生什么,但唯一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错过的幸福便不会再来。那,此时此刻,我们是否正在错过某些幸福呢?

幼时读辛稼轩的《丑奴儿》,一直疑惑“少年不知秋滋味”却“为赋新词强说愁”,“等闲识得愁滋味”“却道天凉好个秋”。随着经历的事情越来越多,每次重温都有更深一步的理解,如今倒也能对词人的心境感知一二。也许现在我们是那还未真正识得愁甜味的.少年,失去了青年本该拥有的朝气,也错过了身边的幸福。

想着想着,手指在键盘上打出这么一句话:“过去的我们只能缅怀,未来的我们无法预言,把握好现在吧,珍惜这富贵的青春!”在后面,我从表情包挑了一个开心微笑的表情。在点击“发送”的刹那,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轻松。也许,生活没有那么累。

表情包,是一个人情感表达的载体,希望我的表情包中,永远没有叹气。

如今网络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提高。网络交流除了网络热词,还带了一种“新产品”——表情包。

表情包。顾名思义就是网络表情。表情包的出现,迅速漫延了各个网络,让枯燥的网络聊天不再仅限于文字。我们最初看到的表情包是来自20xx年出现在社交软件QQ里的表情,这些表情从美国“进口”到中国,深受中国的网民的喜爱。越扩越大,到了现在的emjoy通用表情包。

我认为,表情包的诞生有利有弊。利便是可以很好的表达出当时的心情,对方也能及时感受到彼此的情感,因为再生动的文字也仅仅是文字罢了,更重要的'是还能升温感情。比如在爸爸妈妈生日的时候出了献上祝福,一颗爱心,也能表达出对父母的爱与感恩。再有,听了朋友讲的笑话,“笑抽”这个表情立刻表现出自己开心的心情。

当然,如果表情包使用不当,还会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影响。例如有些人把一些知名人士或者身边的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而且还会泄露他人的肖像权,甚至被一些追星族招黑;还有一些表情包配的文字不太文明,发出去容易被人误会……

所以,我们要学会正确利用表情包,把弊变成利!

现在的社会,无论是微信还是QQ,越来越多的通讯软件充斥着我们的视野,而这些通信软件的背后,都有许许多多不同的表情包,他们代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表情——有生气的,有愤怒的,还有欢喜的,这些表情可以活灵活现的展现我们当时的心情状态,也可以使我们的沟通氛围更加的美好,今天我就来谈一谈,我对表情包的看法。

首先我是极力支持这个表情包的使用的,还记得有一回,我和一个朋友约定好了,要去公园玩耍。但是后来因为家里的一点事情,我可能得爽约,我在微信上给他发消息的时候,总感觉哪里不对劲,显得比较冷漠。但是我发现,在点开微信的表情包后,选了一个笑脸的表情,便使整个语句显得更加的温润,然后我也很快得到了朋友的原谅,最后我们仍然没有损伤自己的友谊,这就是表情包给我带来最大的好处。

但是有些表情包我也是不太支持的,有些动态的表情包,不仅表情内容较大,而且还占手机的内存,这些不仅仅伤害了我们的手机,更让我们的真正目的得不到更好的展现。所以这些表情包我是不太推使用的。

一个个表情包更是一种种不同的心情的展现,我们使用它,更能使我们的生活变得美好!

论文发表作者表情包违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侵犯肖像权包括两个条件:1,未经本人同意。2,以盈利为目的。所以拿别人的照片做表情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算侵权。但是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所以,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综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分析:依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并无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国家领导人不仅代表其个人,也代表国家之形象,因此,在使用其表情时,既不得侵犯其个人的人格权,如名誉权等,也不得丑化、侮辱国家之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害,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诚然,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关于付费表情包的使用是否侵权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表情包可能构成侵犯个人形象权的行为。个人形象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肖像、姓名、名誉等个人信息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包括了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多个方面。如果他人的表情包是包含了其个人形象权受保护的元素,那么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这些表情包可能会侵犯其个人形象权。因此,如果您想要使用他人的表情包,最好是在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使用。

论文发表作者表情包违规吗

在法律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他人的表情包可以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和《著作权法》,肖像权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他人需要经过被肖像者的同意方可使用其肖像。同时,表情包也属于一种创作作品,发布需要经过创作人的授权或者获得相应的许可。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或者侵权事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此,在使用他人的表情包时,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并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或获得合法授权。

属于侵权行为

【分析解答】

用网络表情包作为商用可能会涉及侵权,某些表情包已经注册商标,使用之后就会涉及侵权。

一般取得原作者同意的转载、引用是不会造成侵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你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他人的表情包是算违法的,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一定要及时改正才是正确的啊。

怎样让作者发表论文不侵权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著作权 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一、著作权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 (二)、著作权的分类: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 (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二)、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三)、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四)、实行著作权法律保护,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我国是拥有四大发明的文明古国,早在南宋时,我国就已经有了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但到了近代,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落后了。为了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我国《著作权法》吸收了国际版权保护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等,这对于我国有效地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从交流中吸收别国的优秀文化成果,锻炼我国的作家队伍,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开展著作权法律保护,也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是落实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有了《著作权法》,就为我国同外国签订有关著作权保护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版权组织,创造了条件。总之,实施《著作权法》实行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对于造就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促进优秀作品的大量产生和传播,促进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开展,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具有极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三、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 (一)、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 1、《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1、剽窃、抄袭;2、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4、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5、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 (三)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1、擅自使用;2、擅自复制;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4、擅自制作、转播;5、未按规定付酬。

据学术堂了解,在论文写作中,通过适当地引用文献资料来阐述或者补充自己的内容是必要的,这样能使我们的文章内容显得更饱满。然而,如果你保留了源作品的精华思想,但却未注明引证的出处,那么无论你怎样彻底地改变源作品的内容或陈述,你都仍然是抄袭。怎么才能正确的引用,从而避免抄袭呢?一、使用了他人的思想和成果,就需要在正文里注明出处,并将其列在文章最后的文献列表里。二、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三、引用适量的问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某人写了一部法学论文,为使内容更充实、有趣、具有吸引力,便将他人论文中的案例引用于自己文中。作品完成以后计算为1.2万字,其中引自他人案例专著中的内容就占了5千字。这样引用他人作品,是不符合学术规范规定的,会直接被判定为抄袭。四、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的利益。这里主要是指引用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割裂原作品。并必须在在作品中指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以及原作品的名称。不能借引用为名达到剽窃和抄袭他人作品的目的,更不能借引用作品而擅自公开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从而侵犯原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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