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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期刊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7:09:07

社团期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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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你好,直接往要投的报刊、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的电子邮箱投稿即可。根据我多年从事文字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如果投稿更有针对性,命中率会更高一些。这就关系到,你是哪里的?干什么的?写的稿件是什么体裁?什么内容?如果说投稿的话,最好投当地的报刊、网络或者是你从事的职业报刊发表,要投哪个媒体首先要研究哪个媒体,看它需要什么内容、什么体裁、什么格式的稿件,“对症下药”,这样会更轻松一些、方便一些,命中率会更高一些。如果你能够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干什么工作,哪里的,写的小说的大致内容等),我可以给你一些建议。我1993年开始在部队时开始发表各类文章,包括:报告文学、新闻、诗歌、散文、小说、评论等体裁的,到目前,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文化报》《法制文萃》《半月谈》《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中国绿色时报》《中国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公安报》《中国交通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转业军官》《中国人事》《道路交通管理》等报刊发表的大约5000篇左右吧,有40多篇获奖。另外:投稿时,第一要有信心,第二要投对报刊媒体,这两点非常重要。祝你成功!

本专科高校通常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为30%以内才可通过考核,使用知网的本科论文检测系统。

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使用知网硕博查重系统进行相关论文检查,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查重率为10%-20%以内;期刊发表论文使用知网期刊杂志论文检测入口检测。

期刊论文发表根据具体期刊杂志社团的要求控制论文的查重率,控制范围为10%-15%以内,其中核心论文的检测要比毕业专业学术论文的查重率要求还要高一些。

论文查重率是怎么算的?

重复率 = 论文中抄袭字数/论文中总字数,以知网为例,知网论文检测包括几个查重子系统,但是这些查重子系统的计算规则都是一致的。

换言之,知网论文检测率的计算规则是统一的。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字相似或抄袭都会被红字标注,但是必须满足3里面的前提条件:即你所引用或抄袭的A文献文字总和在你的各个检测段落中要达到5%。

怎么降低论文重复率?

首先查看全文检测报告,明确哪些部分是需要修改的,标红部分说明借鉴较多,应当把相关段落和句子用自己的语言重新表述,有选择性地删除里面的句子或是字词,并添加一些顺接或转折的关联词。

在具体语言上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替换同义词、改变思路、长句拆短句、主被动语态转换等。另外,可以借助翻译软件适当翻译,或是把表格和数据制作成图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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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论文发表

1、六级一定要过,这是获得武大推外名额的必须条件;

2、绩点是所有必修课的总和(马克思、英语也要算,体育不计);

3、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发表论文的加分都是在获得推免指标的评比中计算的,每个院规定不一样,可以参考上届;

4、保研外校势必要参加外校组织的面试,你所有的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发表的论文可作为参考,不作为硬性加分条件;

5、推外要关注你的专业的排名,以及武大这个专业在全国的排名和你要去的这个学校的专业在全国的排名;

6、最好的办法是找自己学院的学长打听,再就是直接找负责的老师问。

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论文

一、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在目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社团不仅是一种新型的育人教育模式,同时也更是培养大学人才的主要阵地。学生社团作为大学教育培养人才的主阵地,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之间的互相交往,还彼此增加了团队合作精神。可以说,大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不再是一群普通的大学生,他们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意义。首先,活跃了校园文化生活。在校园文化活动形成的过程中,他们是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他们是一群最具有活力、最具有精力充沛的一支主力军。同时,学生社团也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最直接的体现,更是校园文化开展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在校园文化组织的社团活动中,这些学生通过精心策划和编排,不仅思想素质得到了提升,还陶冶了精神情操,从而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其次,提高了大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很多学生在没有参加学生社团组织之前,不经没有足够的兴趣和爱好,而且性格还很孤僻。但是自从加入到这个组织之后,不仅性格开朗,兴趣爱好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在这个活动组织中,他们可以展示自我,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参加到活动组织中,心理素质不断得到了提高,从而也养成了良好的性格。总之,整体综合素质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再次,社团对校园文化的承载功能。社团作为承载校园文化的独特载体,通过长期的积累、沉淀,使校园文化具有深厚的底蕴,生生不息、传承不衰。总之,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对校园文化繁荣,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服务学校教育管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正引领着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向系列化、多层次、高水平的方向发展。

二、随着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发展,在学生社团组织运营中,有一些因素制约了其健康发展,阻碍了其自身的作用

发挥,下面就是对一些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一方面,社团自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各部门的设置也不科学、不规范;社团组织结构松散,成员流动性大,缺乏组织纪律约束,随意性较强;无正规的会议制度,临时有事儿临时通知,随意性强,导致管理的无序性,使社团成员的归属感、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大为降低;有些社团缺乏骨干,成员仅凭兴趣凑集,活动往往没有计划;社团成员的基本信息、注册、奖惩,社团资料、活动档案的留存等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另一方面,很多学生意志力不坚强,缺少信心。在社团活动中,对于接到的任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挫折就打退堂鼓,还有的学生只有三分钟热度,喜欢就干不信换就不敢等等。还有就是社团活动缺乏创新,易于落入俗套。有些社团组织的活动没有新意,没有能够真正把握学生的`兴趣点,然后集思广益,多出好的思路,总是沿着陈旧套路交出的“应景文章”难免缺乏吸引力。社团骨干的素质达不到高标准,有的负责人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负责人任人唯亲,搞小团体,有的负责人收了会费之后也不精心筹划活动,平时难得露面。

三、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的改进建议

1、要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社团活动

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院学生社团归口院团委管理,也制订了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学生社团是自愿形成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自发的,学校对其监管往往不力,导致一些社团活动在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方面效果不明显。如果遇上社团负责人能力不够,功利思想严重,他组织的活动可能会给其他学生成长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学校要加强对社团成员尤其是社团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加大关注和投入的力度。

2、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社团成员进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在对其进行考核,才能解决社团组织松散、活动无序的根本现象。

四、结束语

总之,大学生社团组织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直接体现和主要途径之一。对此,我们要想加强并做好对校园文化建设这项工作,就一定要重视大学生社团组织这群特殊的群体。高度的重视阻碍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并理清头绪想出其改进建议策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本文只是发表了笔者自己简单的看法,希望在今后的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有更多的同行加入进来。

对于大学生是否要写毕业论文的问题,曾经在教育界引起过不小的争论:总的来讲,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然根据中国聚刊网严老师来看:一名认真求学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2-3篇有一定创新性的学术论文,是很有必要的:这既是对自己学习生涯的总结,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也是对自己形成初步科研能力的一种尝试,对自己养成独立思考习惯一种努力。此外,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对自己还有很多实实在在的好处:1.对于保研、考研的同学来说,论文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对于打算保研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保研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保研将是一句空话。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进入复试之后,导师非常看重学生的科研能力。因为导师最喜欢的学生就是科研型的学生,能够帮助自己做各种课题,成为自己研究工作的得力助手。所以,如果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将为自己进入硕士、博士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研究生复试中占尽优势。2.对于在校学习的同学来说,发表论文对自己在学校里的发展是一件锦上添花的事情。现在的大学对于学生的评价存在很多机制:奖学金评选、优秀干部评选、党员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评选、社团活动优秀分子评选、实践活动评选等等,在这些评选过程中都存在一个量化评分的问题。如果发表了学术论文,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有不少的加分。毕竟高校是一个重知识,重学术的地方。大学里,靠着自己的学习成绩和论文加分,拿奖拿到手软。所以,想获奖的同学也可以用好这一机制。3.对于大多数毕业生来讲,发表一定量学术论文是拿到学位证的必要条件。发表论文关系到我们读大学的最终成果——学位证。很多大学明确规定,学分不够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拿到学位证者,如果能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性期刊发表论文一样颁发学位。硕士生、博士生要想顺利毕业,拿到文凭,发表规定级别的学术论文那是必须的。所以发表论文的重要性在此可见一斑。其实,大学生发表论文的好处,远远不止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同学都要发表论文的需要,但是要么由于自己学历过低,论文没有期刊愿意刊载;要么找不到论文发表渠道;要么论文质量不高,被期刊社拒之门外。而中国聚刊网能为同学们提供绿色论文发表渠道,根据同学们的论文学科门类,量身打造论文发表计划,并为同学积极修改论文,提供各种有益的修改意见直至论文成功发表。同学们需要发表论文的加头像名称吧!

主要条件如下:

1、六级必须要过,这是获得推外名额的必要条件;

2、绩点算的是所有必修课的总和;

3、保研外校意味着要参加外校组织的面试,因而你此前所有的社会实践及社团活动加分都不具有硬性加分的条件,仅仅是参考;

4、论文发表加分都是在获得推免指标的评比中计算的,且每个院要求不一样,可以参考一下上届;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推外的时候要关注你的专业的排名,对学习成绩是有一定条件的, 因为保研是需要实力,所以大学的课程一定要学好,并且要考好,方便日后争取本校保外名额。此外要提前做好多方面的准备,切忌不可孤注一掷的保研,也需做考研准备。

社团会长论文发表

征文与发表的论文一般来说,只要被协会刊登或刊用,质量上都是很好的,获奖也是一样高。但如果是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获奖,那就不是一个档次了。

论文发表大家比较熟悉,职称论文也一直是职称晋升的必备项,职称论文发表刊物级别越高,价值越大,加分越高,数量上也是越多越好,近些年,一些行业的职称评审对职称论文不做硬性要求了,但是职称论文还是可以加分的,很多申报人也没有放弃职称论文,视自己实际情况准备对晋升是绝对有益处的。

论文发表、投稿的流程如下:

一、投稿:

投稿是指论文发表人员选择好投稿期刊之后,我们再通过邮箱、在线投稿窗口、QQ或者微信等方式将自己的论文稿件发送给编辑就好了。

二、审核(也俗称为审稿):

投稿之后,编辑会按照投稿的先后顺序对论文进行一个审稿过程,有的期刊杂志是会收取审稿费的,如果我们发表论文需要加急发表的话,是需要在投稿时标注清楚的,这个可能会产生加急费用。审稿环节是整个论文发表过程中耗时最长的,它可以说影响了论文发表周期的长短,只因为论文审稿可能会反复进行。

三、审稿结果:

审稿结果主要介绍通过审稿并被录用了的论文。通过杂志社论文三审的论文,杂志社会下发录用通知书,并注明好预安排在某年某期发表此篇论文,之所以是预安排,是因为还需要交纳版面费。

四、交费:

交费就主要指的是版面费了,在我们交纳费用之后,论文才会正式进入安排刊期出版的流程。

五、安排发表:

费用到位之后,便可以安排刊期了,并按照日期出版见刊。而少部分论文的发表可能会被延期,这样的现象也属于正常情况,原因就比如有人安排加急类似之类的问题。

六、寄送样刊:

论文见刊之后,杂志社会给作者寄送一本样刊的,是作为用途上交的材料。到此整个的论文发表流程就基本结束了。

社团名义发表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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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学社团的作用,意义等2目前发展状况如何发展3面临问题,如何解决4展望,想法等

关于社团已经发表论文

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论文

一、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在目前的大学教育中,大学生社团不仅是一种新型的育人教育模式,同时也更是培养大学人才的主要阵地。学生社团作为大学教育培养人才的主阵地,不仅大大提高了学生之间的互相交往,还彼此增加了团队合作精神。可以说,大学生社团组织中的学生不再是一群普通的大学生,他们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意义。首先,活跃了校园文化生活。在校园文化活动形成的过程中,他们是校园文化活动的组织者,他们是一群最具有活力、最具有精力充沛的一支主力军。同时,学生社团也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最直接的体现,更是校园文化开展活动的主要途径之一。在校园文化组织的社团活动中,这些学生通过精心策划和编排,不仅思想素质得到了提升,还陶冶了精神情操,从而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其次,提高了大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很多学生在没有参加学生社团组织之前,不经没有足够的兴趣和爱好,而且性格还很孤僻。但是自从加入到这个组织之后,不仅性格开朗,兴趣爱好也得到了很大提升,在这个活动组织中,他们可以展示自我,以健康积极的心态参加到活动组织中,心理素质不断得到了提高,从而也养成了良好的性格。总之,整体综合素质都得到了很大提升。再次,社团对校园文化的承载功能。社团作为承载校园文化的独特载体,通过长期的积累、沉淀,使校园文化具有深厚的底蕴,生生不息、传承不衰。总之,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对校园文化繁荣,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服务学校教育管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正引领着高职院校校园文化建设向系列化、多层次、高水平的方向发展。

二、随着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发展,在学生社团组织运营中,有一些因素制约了其健康发展,阻碍了其自身的作用

发挥,下面就是对一些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一方面,社团自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各部门的设置也不科学、不规范;社团组织结构松散,成员流动性大,缺乏组织纪律约束,随意性较强;无正规的会议制度,临时有事儿临时通知,随意性强,导致管理的无序性,使社团成员的归属感、认同感和集体荣誉感大为降低;有些社团缺乏骨干,成员仅凭兴趣凑集,活动往往没有计划;社团成员的基本信息、注册、奖惩,社团资料、活动档案的留存等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另一方面,很多学生意志力不坚强,缺少信心。在社团活动中,对于接到的任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挫折就打退堂鼓,还有的学生只有三分钟热度,喜欢就干不信换就不敢等等。还有就是社团活动缺乏创新,易于落入俗套。有些社团组织的活动没有新意,没有能够真正把握学生的`兴趣点,然后集思广益,多出好的思路,总是沿着陈旧套路交出的“应景文章”难免缺乏吸引力。社团骨干的素质达不到高标准,有的负责人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负责人任人唯亲,搞小团体,有的负责人收了会费之后也不精心筹划活动,平时难得露面。

三、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的改进建议

1、要加强对社团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保证社团活动

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高职学院学生社团归口院团委管理,也制订了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学生社团是自愿形成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自发的,学校对其监管往往不力,导致一些社团活动在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方面效果不明显。如果遇上社团负责人能力不够,功利思想严重,他组织的活动可能会给其他学生成长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学校要加强对社团成员尤其是社团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加大关注和投入的力度。

2、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对社团成员进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在对其进行考核,才能解决社团组织松散、活动无序的根本现象。

四、结束语

总之,大学生社团组织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学生团体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一个直接体现和主要途径之一。对此,我们要想加强并做好对校园文化建设这项工作,就一定要重视大学生社团组织这群特殊的群体。高度的重视阻碍大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并理清头绪想出其改进建议策略,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本文只是发表了笔者自己简单的看法,希望在今后的大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有更多的同行加入进来。

最好不要,但有的单位也允许

可以的。很多会议获奖的论文,投稿到杂志时,都是注明了文章曾获得**奖!这不算一稿两投。会议上发表的论文理论上还无法算做公开发表的文章。这就好像,发表的论文可以拿去评奖,评奖的论文也可以再拿去发表。--山东期刊采编中心 答复。(百度搜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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