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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能否学时贵州

发布时间:2024-07-04 15:29:29

发表论文能否学时贵州

是可以的,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有且很有作用,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在写一篇文章。那是考评你执业医师合格的条件之一,将来晋级要用的。挺简单的

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扩展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2、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3、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参考资料来源:贵阳学院-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

在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视其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署名正式出版了相关的专业著作,可以按本人每写1千字折算成3学时培训计算。在国际、国家、省级杂志上发表了专业论文,可以分别折算成60学时、40学时、20学时培训计算我就是在杂志社工作,对这个还是知道点的,你想发文章的话,我帮你咨询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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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可以顶继续教育课时,因为论文属于考试或者作业,不属于学习时间。

向单位管人事的咨询。如果是建筑方面的助理工程师的材料去建设厅网站上可以查到,否则去人事厅网站也可以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全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对象统一使用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由继续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时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教育对象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时数进行核实统计,并作为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必备条件之一。

扩展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规定: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2、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

3、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或证明,每门合格课程计10学时。

参考资料来源:贵阳学院-关于下发《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

贵州发表论文折算学时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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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论文抵扣学时来举例:第一步:下载继续教育学时认定表。第二步:在学时认定表上找到【在本专业正规刊物(有ISSN和CN刊号)上发表论文】这一栏,后面填上可以抵扣的学时,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抵扣40学时,非第一作者抵扣20学时。第 1 页第三步:将填写好的《认定表》打印下来盖上公司公章。第四步:将《认定表》扫描,与抵扣学时的那篇论文的扫描件合成一个PDF。第五步: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在“其他附件材料”中上传PDF附件即可。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等合格证书以及国家、省、市课题抵扣学时步骤和论文抵学时步骤差不多,重要的是不要忘记让单位加盖公章。

视其刊物级别按以下标准折算继续教育学时:署名正式出版了相关的专业著作,可以按本人每写1千字折算成3学时培训计算。在国际、国家、省级杂志上发表了专业论文,可以分别折算成60学时、40学时、20学时培训计算我就是在杂志社工作,对这个还是知道点的,你想发文章的话,→ 壹 品 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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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分不够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折合成学时、也可以通过学历进修折合成学时。继续教育需要在当地的培训机构进行报名,根据对方的课程安排进行上课,只需要满足课时要求。课时完成后,参加培训机构的集体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继续教育合格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现在各省都有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是基于移动互联网,将学习、考试、社区、调查、通知等核心应用扩展到移动终端的移动学习方案,全面支持微信、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设备,随时随地学习、考试,支持跨终端断点续学。

请您阅读下面的文件,就基本上能获得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不断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授予与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学时要求2008年1月起,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制,继续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为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二、学时授予标准(一)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时。(二)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或进修,按实际学习学时计算。(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获奖成果或正式发表的论文、出版论著、译著等,均可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以下分值均是独立完成时的分值,若是合作完成的,需按其每人工作量比例分计学时)县(处)级成果计3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3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2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10学时);地(厅)级成果计4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4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3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20学时);省(部)级成果计7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7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6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50学时);国家级成果计80学时(有效获奖人数,第一完成人计80学时、第二完成人计70学时、第三完成人计60学时)。学术、技术论文在系统内交流刊物发表的计20学时;在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出版的计30学时;在国内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计4 O学时;在国内公开的核心刊物(北图、SCI收录)上发表的计60学时。第二作者在以上基础上扣减10学时。参编公开出版的论著、译著、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不足5万字的计30学时、5万字以上不足10万字的计40学时、10万字以上的计50学时,专著计120学时。(四)单位举办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主讲人每次按所授课时数两倍折算学时,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组织单位开具的证明折算学时。(五)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40学时。(六)出国留学、出国讲学、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进修访问,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4 0学时;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计60学时;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70学时;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8 0学时;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100学时;半年以上至一年计120学时;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一个月增计10学时。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相应条件;(三)登记、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职务晋升的内容之一。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经费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一)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继续教育专项资金;(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个人按照国家和所在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各种形式支持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应当承担所在单位所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学习费用。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你得问行业的主管单位,人社厅只出政策,具体执行是行业的主管单位。 比如:教师——教育厅;农艺师——农业厅;会计师——财政厅;建造师——建设厅;经济师——经济委员会。 等等……

发表论文能否学时

注册测绘师之前发表的论文,是不可以用于学时冲抵的。

论文不可以顶继续教育课时,因为论文属于考试或者作业,不属于学习时间。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继续教育可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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