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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教师论文发表期刊

发布时间:2024-07-03 01: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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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教师论文发表

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落实核心素养王 旭 琴 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与反思 2019-12-09本论文在2019年《思想政治教学》杂志第二期发表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落实核心素养         ——以《行为与后果关联》为例内容摘要:本文以《行为与后果关联》为例,谈笔者在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中落实核心素养的四个具体做法:第一、明晰教学目标;第二、精选教学案例;第三、精心组织教学;四、布置有效作业,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在日常教学中让核心素养入脑入心,着力增强学生的情感认同、理论认同和价值判断力、道德责任感,提高践行的自觉性、自信心、自豪感,卓有成效的落实核心素养,努力把学生真正培养成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和具有公共精神的合格公民。关键词:行为、后果、责任、落实、素养      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一门以初中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素养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综合性课程。其核心素养主要聚焦在“自主发展—健康生活(珍爱生命 健全人格 自我管理)”和“社会参与—责任担当(社会责任 国家认同 国际理解)”两个主要层面的素养。作为坚守在教学一线的道德与法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如何有效地落实道德与法治学科核心素养呢?下面以《行为与后果关联》教学为例谈谈笔者做法:一、明晰教学目标,落实卓有成效依据新课改理念,重视课程内容的基础性和可发展性,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入手,根据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特点,结合初中学生心理特点,有计划在实际教学目标中尤其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中,落实学科素养,使学科素养教育入眼、入耳、入脑、入心,能生动具体地融入到中学生学习成长的全过程。每一节课的有效教学都要有教师预先设定的教学目标,这样的教学目标是教材和相关教参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对学生思想现状了解后共同制定出来的目标。要想使得学科素养的落实,不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关键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一)道德的法律化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具体说来,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如贞观修律时根据“为臣贵于尽忠,亏之者有罪,为子在于行孝,违之者必诛,大则肆诸市朝,小则终贻黜辱”.〔12〕儒家教条,调整了谋反大罪应诛连父子、祖孙、兄弟的血亲范围。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如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子孙违反教令,供养有缺者,徒二年。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永徽律疏》序言中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二)法律的道德化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请看下面两个案例:案例三: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幼女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阿吴既已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产,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13〕这篇判词绝妙之处不仅在于它解决了一起纠纷,更在于它注重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停,以避免日后再因此事起纠纷。执法者着意由道德上立论,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认为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为道德精神浸染。案例四:谢登科控戚徐有才往来其家,与女约为婚姻,并请杖杀其女。余曰:“尔女已字人乎?”曰:“未”。乃召徐至,一翩翩少年也。断令出财礼若干劝放,谢以女归之。判曰:城北徐公素有美誉江南,谢女久擅其才名,既两美之相当,亦三生之凑合,况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嫁伯比以为妻,云夫人权衡允当,记钟建之大负我楚季革,从一而终,始乱终成,还思补救,人取我与,毕竟圆通,蠲尔嫌疑,成兹姻好。本县亦冰人也耳,其诹吉待之。〔14〕此案为儿女自由恋爱引起,谢登科以女儿私订终身,违反了礼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戒律,而执法官却对传统礼法重新释义,“律虽明设大法,礼尤贵顺人情”,促成一段美好姻缘。这二则判例说明一个问题:当时的执法者已将法律内化为道德,追求一种超法律的境界。(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二、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一)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二)道德与法律的嬗变法律与道德因存在差别而有不可调合之矛盾,同时又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使矛盾之协调成为可能。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法治社会形成的最基本条件是亚里士多德早就勾勒出的“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称之为良法的法,也即法律道德化后的法律,至少应包含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三种内在的品格。其中人权性是法律的道德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但实际价值不合理,最终会被人类所唾弃。〔16〕法律道德化正是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反映到法治活动中来。“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17〕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有力支撑,让法律精神深入到人们的心灵,成为人们的信念,同道德精神一道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只有造就这种法律,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性和权威性,建立法治才有可能。(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违反道德的并不能当然就是违反法律的。原因在于并非所有的违反道德的行为都能上升为法律或确立为法律。能够上升和确认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领域,由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和调整。如果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另一原因是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但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18〕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把道德规则、道德观念法律化的过程中,要注意道德与法律在本质和内涵上的一致性,否则会给法治带来灾害。〔20〕不论法律中的道德原则实际上能够被贯彻到什么程度,只要是全面地以法律去执行道德,其结果不但是道德的外在化、而且是道德的法律化,这种外在化、法律化的道德,按我们的界说,其不但不是道德,而且是反道德的了。〔21〕三、历史与现实之间(一)现实中的矛盾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22〕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案例五: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23〕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案例六: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24〕纽约州法院针对该案例确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问题是:法官以自己的信仰取代法律条文是否冲击了法治原则?(二)让历史告诉未来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情法冲突——法治的尴尬。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前面谈及的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25〕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2、儒家伦理——道德化的法律。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申言之,即道德化的法律要行道德的职能,从而使司法过程成了宣教活动,法庭成了教化的场所。3、中庸之道——法追求的品质。法的品质在于公平、正义通过法而得到实现。中国古代的“中庸”思想追求的是一种和谐、平衡、稳定。中庸主义在法律上的意义就是审判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法律以外的情和理,旨在彻底解决纠纷,平息诉讼。现代法同样面临着效率与正义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要体现其威严,不可侵犯,人们必须遵守;另一方面,法律还要有其缓和的一面,比如法要体现人道,法要尊重私权等。4、礼法结合——德法并治的模式。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并治的二元制法体制。注释:〔1〕郝铁川,法治的源头是德治〔N〕,检察日报,2000-06-14(3);〔2〕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9;〔3〕许慎,说文解字〔M〕;〔4〕同〔3〕;〔5〕左传。隐公十一年〔M〕;〔6〕礼记。曲记〔M〕;〔7〕左传。昭公二十五年〔M〕;〔8〕荀子。修身〔M〕;〔9〕汉书董仲舒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3;〔10〕九朝律考。汉律考〔M〕;〔11〕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引〔M〕,北京:中华书局,1960;〔12〕全唐文。黜魏王泰诏〔Z〕;〔13〕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14〕蒯德模。吴中判牍〔Z〕;〔1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361-365;〔16〕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J〕,法学评论,1998(2);〔17〕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1);〔18〕郝铁川,道德的法律化〔N〕,检察日报,1999-11-24(3);〔19〕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J〕,法商研究,1998(2);〔20〕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5);〔21〕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6,P11;〔23〕转引自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24〕参见〔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19;〔25〕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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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论文发表期刊渠道

一般来说作为教师,评职称《教师》这本期刊还不错,针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者和广大教师。细分的话有《当代职业教育》、《理科考试研究》《校园英语》等很多正规期刊,能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的就可以了。《中国职工教育》面向全国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党政工作者、广大教育工作者、企业高层管理者、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相关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生等人士征集各方面的学术论文。再说的话就是《科教文汇》我同事就在上面发表过,还是不错的。普教类稿件(幼教、小学、中学等)可以是教育教学理论、教研教改成果、教育管理经验、教育教学心得,以及优秀教案,班主任、团体、学生会工作经验,特教、幼教、职教工作经验等。

评职称用的吗?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多注意一点,可以顺利晋级 国内学术期刊,目前90%为收费发表论文,也就是说,作者发表论文需要支付版面费。其次学术期刊在发行方面一向比较艰难,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一般作者是不会花钱买一些学术性质的杂志来看的。因为这个原因,国内学术期刊自2003年的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单位后,一切运营要自负盈亏。所以自2003年来,学术期刊陆续开始收费发表论文.再者论文发表只为职称只求毕业的多。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学术期刊的现状。所以说发表文章目前是需要支付版面费用 其中注意一些事项不要受最关键,如果没有头绪,我推荐给你一个以前我发表过的网站,书已经收到了,网上口碑也不错,百度 百姓论文网 你可以查一下,具体的东西你可以问他,比较耐心,同时也祝你发表成功!

一、教师想要发表论文一般有2种方式: 1、直接向杂志社投稿, 2、通过论文代理或期刊采编中心投稿。 ( 这两种方式,费用方面基本差不多,都是社里统一定的价格。) 二、论文发表的过程基本: 投稿→审核→答复通过(不通过)→办理版面费(修改稿件或换文章)→安排版面→出刊→邮递样刊。

师道教研发表论文

幼儿教师师德教育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师德教育更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如何抓好师德建设工作是每所学校致力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如何更好地对学前教育的学生进行师德教育,更是每个一线教师不容推卸的历史责任。幼儿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文化修养、身心修养,成为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楷模。幼儿教师还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保证每个幼儿受到公平教育的权利,促进每个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论文关键词: 幼儿教师;师德;教育

中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唐代文学家韩愈的《师说》一文中,指出教师的三大任务是“传道、授业、解惑”;叶圣陶先生曾说过:“教育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 ”这些论述都体现了对教师职业道德作用的重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师德教育,把师德教育放在学校德育工作的首位。

教师的行为规范是教师个人道德情操的反映,是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幼教改革的新要求以及新型教师的自身要求都对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幼儿教师不仅要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幼儿,勤于学习新知识,了解新信息,还要不断更新理念、增强能力且具有高度责任感。幼儿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文化修养、身心修养,成为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的楷模。幼儿教师还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保证每个幼儿受到公平教育的权利,促进每个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作为培养幼儿教师航母的幼儿专科学校,必须有一支思想政治素质高和业务素质强的教师队伍。而师德教育更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如何抓好师德建设工作是每所学校致力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如何更好地对学前教育的学生进行师德教育, 更是每个一线教师不容推卸的历史责任。 多年的历史、政治教学实践,让我在这方面有了一些体会。

一、师德教育目标要与时俱进

师德建设涉及到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除了要让教职工知道师德总要求外,还要注意分阶段分步骤强化具体要求。因此,要抓好师德建设工作还要有长远的目光和足够的耐心,要善于根据不同时期,时代提出的新的要求,制订不同的师德工作目标、任务。而作为一线教师,更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师德工作目标。

二、结合教学实践,把师德建设内容具体化

师德建设的核心就是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虽然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各行业职业道德内容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如何在工作中体现,作为未来的幼儿教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执行制度的问题、同事之间的团结协助问题、工作态度与责任心问题、勤俭办园问题等。因此,我们必须把师德建设内容具体化。作为培养幼儿教师的`教师,我们必须结合学生的思想实际,深入挖掘教材中的德育素材,结合师德教育的具体内容,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师德教育。

三、教育学生对我国幼儿教师师德现状有清醒的认识

近年来,我们身边有许多老师多年来默默耕耘,无私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赢得了广大幼儿、家长、老师们的信赖与尊重。但是在看到主流的同时,我们也要让学生对目前在我国幼儿教师师德建设中不尽人意的状况和现象给予高度的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教师教育观念陈旧,教育方法落后,学习意识、法制观念淡漠,有的一味崇尚师道尊严,强调遵守纪律和集体统一,缺失人文性。二是有的教师缺乏爱心,敬业育人意识淡薄。个别教师把从事教育仅仅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厌倦和鄙视本职工作,工作敷衍了事。挖苦、训斥孩子,体罚孩子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三是部分教师在工作作风和言谈举止,表率作用欠缺,自身素质有待提高。教育学生对这一现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应该正确看待,明白自己肩上的责任。

四、用正确的观点看待人,尊重、信任每一个学生

所谓用正确的观点看待人,就是指我们要用全面、发展、辩证的观点看待人,善于发现每个人身上的闪光点,坚决杜绝“带有色眼镜看人”、“从门缝里看人”等错误的待人观念。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受人尊敬、获得友谊和被人关怀的需要,这种需要得到了满足,人们就会产生积极、愉快、欢乐的情绪,反之,人们就会产生消极、不愉快的情绪。而我们师德建设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有感情的小知识分子,在进行师德教育时要讲究尊重、信任、关心,用正确的眼光看人,这样才可以增进情感上的沟通,从“动之以情”入手,运用“晓之以理”的方法,可赢得“导之以行”的效果。相反,如果采取冷漠相待、训斥甚至讽刺挖苦的错误态度,即使道理讲得再对,其结果往往使对方产生逆反心理,不是阳奉阴违就是抵触“顶牛”,工作难以奏效。我们作为培养幼儿教师的教师,更要尊重、信任每一个学生,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每一个孩子。不然,我们有什么资格要求我们的学生今后在工作岗位上热爱幼儿、关心幼儿呢?

五、注重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我们古代伟大的教育家孔子曾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句名言充分说明了言传身教的重要性。我们是培养幼儿教师的教师,我们的一言一行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我们自己首先要做到,决不能做“言论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否则,道理讲得再透,学生可能也只是“这只耳朵进,那只耳朵出”。事实证明,师德建设成效如何,我们对学生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我们必须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表率,用良好的师德风尚带动学生,引领师德水平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

幼儿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所倡导的品质培养,都应该从可塑性极强的幼儿开始。加强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孩子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取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她是为孩子成功的一生奠定坚实基础的摇篮。所有这些活动的完成,都需要有着完整人格和高尚职业道德的幼儿教师。

结束语

总之,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育工作状况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幼儿教师师德建设的重要性,以最大的努力促进幼儿园的健康和谐发展。

函数图像的教学研究论文

摘要: 数形结合的思想是数学中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而在函数的教学中把刻画数量关系的数和具体直观的图形有机结合,用代数的语言揭示几何要素及其关系,同时将几何问题转化为代数问题,扬数之长,取数之优,使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珠联璧合,不但可以提高学生对图形世界的直观感知而且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函数,更加快捷准确的求解答案。

关键词: 函数图像 研究

从以往的教学经验来看,学习函数这部分内容要求学生进行数与形相结合的运算,即要求使符号语言、图形语言结合起来,使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结合起来。学生会遇到很多需要“数”与“形”并举或转换的情形。因此,函数的学习是困扰很多学生的难点。作为教师,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如何在教学中针对学生的思维特点,制定有效的教学策略高质量地完成函数教学任务。笔者从一个数学教师的角度出发浅谈一下自己对函数教学方面的研究以及心得体会。

1加强学生对函数概念的理解

初中课本上运用“变量说”将函数描述为:设在一个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x与y,如果变量y随着x的变化而变化,并对于x在某个变化范围内的每一个值,按照某个对应规则,都有唯一确定的y值和它对应,那么y就是x的函数,x称为自变量,x的取值范围称为函数的定义域,和x的值对应的y值称为函数值,函数值的全体称为函数的值域。高中阶段,运用“对应说”函数被定义为:设A,B是两个非空的数集,如果按某种对应法则f对于集合A中的每一个元素x,在集合B中都有唯一的元素y和它对应,这样的对应叫做从A到B的一个函数记作:y=f(x),x∈A。

以上两种函数的定义,各有各的不同特点。“变量说”是最朴素、最根本的,便于和实际相结合,初学者更容易接受。“对应说”抽象化的`程度较高,对于研究函数的精细性质具有一定的优势。适合在高中阶段介绍给学生。

讲述函数概念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细节问题。

1。1实现由静到动的转变

学生由于长期在常量范围内计算、思维,因此以为变量一直是变,常量永远是不变。在引入函数概念之前,需要完成从常量到变量的转变,这是函数教学的一个重点。

例如“一架飞机每小时飞行1000千米,问5小时此架飞机飞行的距离是多少?”小学生只能给出正确的答案,但很少能够注意到路程S和时间t的关系。对于初中生我们要能引导他得出S=1000t的函数公式。在高中的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把S表示为数轴上的一个定点,而把t看成是一个动点。取自变量t的一系列特定值,列出相应的另一个变量S(t)的对应值,在坐标系上描绘出这些点,这样会使学生能够比较容易地感受到变量的真实意义。

1。2突出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

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是函数。通常表示为y=f(x),f表示x和y之间的对应关系。对于定义域内的任意一个x,通过对应关系f,对应唯一的一个y值。我们可以例举生活中的例子,让学生找出自变量x,然后再找出依赖此变量x的变化而变化的因变量y,最后设法找出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实际事例中寻找函数关系,构造事物变化过程中的具体函数关系,有利于加强学生对函数的理解。

2加强学生对函数图像的应用

在函数的教学中,我们不但要让学生深刻的理解函数的概念。还要不断帮助学生归纳各种初等函数的图形性质,并且教会学生快速画出初等函数的图形,这样在其今后的解题中将会发挥重大的作用。函数一般分为一次函数、二次函数、指数函数、对数函数和幂函数,下面以二次函数为例,来谈一下函数教学的研究体会。

在教学中,我们要引导学生对函数的图像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先介绍特殊的二次函数的表达式y=ax2(a≠0),通过赋予x特殊的数值来对其图像进行描绘,进而归纳图像特征:图像形状为抛物线;顶点为原点;对称轴为y轴;a决定其开口方向,a>0时开口向上,a<0时开口向下。进而通过将y=ax2(a≠0)的图像向上下左右平移,引出二次函数的一般表达式y=ax2+bx+c(a≠0),并将其配方为y=a(x+b a="">0时开口向上,a<0时开口向下;(2)函数的对称轴为x=—b c="">0时,图像与y轴交在正半轴,c<0,图像与y轴交在负半轴,c=0,图像与y轴交在原点;(5)△=b2—4ac决定图像与x轴的交点个数,△>0时,图像与x轴有两个交点,△<0时,图像与x轴无交点,△=0时,图像与x轴无交点。

掌握了函数的基本特征后,学生就能对任一个二次函数进行绘制了,进而在一些有关函数的解题过程中就可以通过数形结合进行求解,不仅直观易发现解题途径,而且能避免复杂的计算与推理,大大简化了解题过程。这在解选择题、填空题中更显其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引导学生加强对函数图形的掌握,培养数形结合的这种思想意识,做到胸中有图,见数想图,以开拓自己的思维视野。

参考文献

[1]吴志鹃。二次函数图像的教学设计[J]。希望月刊(上半月),2007(11):108。

[2]梁小瑜。加强函数图像教学,衔接初高中数学教学[J]。师道·教研,2010(6):27~28。

[3]付尚英。浅谈利用函数的图像特征解题[J]。金色年华(教学参考),2010(12):113。

教师发表论文渠道

一、教师想要发表论文一般有2种方式: 1、直接向杂志社投稿, 2、通过论文代理或期刊采编中心投稿。 ( 这两种方式,费用方面基本差不多,都是社里统一定的价格。) 二、论文发表的过程基本: 投稿→审核→答复通过(不通过)→办理版面费(修改稿件或换文章)→安排版面→出刊→邮递样刊。

这个科研能力肯定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吧,这种情况您最好去咨询下单位的人力,详细了解职称评定的条件,然后对照着去努力更有针对性。

一般来说作为教师,评职称《教师》这本期刊还不错,针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者和广大教师。细分的话有《当代职业教育》、《理科考试研究》《校园英语》等很多正规期刊,能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的就可以了。《中国职工教育》面向全国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党政工作者、广大教育工作者、企业高层管理者、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相关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生等人士征集各方面的学术论文。再说的话就是《科教文汇》我同事就在上面发表过,还是不错的。普教类稿件(幼教、小学、中学等)可以是教育教学理论、教研教改成果、教育管理经验、教育教学心得,以及优秀教案,班主任、团体、学生会工作经验,特教、幼教、职教工作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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