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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需要发表论文嘛

发布时间:2024-07-02 07:11:50

法官需要发表论文嘛

可以。法学类学术论文投稿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在学校里评优评先,参见工作后的中高级职称评定都需要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论文,在我国发表论文是没有任何人设门槛的,只要论文付合论文发表的条件就可以,观点不能违法。

公职人员需要写论文吗?公职人员是需要发表论文的,并且论文的写作是公职人员必备的技能,因为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都是需要写作公文的,所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职称论文是很多公职人员们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不论是晋升的需要还是平日工作的需要,写作文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不少公职人员表示感到写论文难,那么究竟难在哪?想必是不够了解学术文章写作的技巧,下面汇总一些技巧,希望对广大公职人员有所帮助。

1.首先,请确保您的论文符合投稿的要求,包括格式、内容等。2.接着,请在投稿网站上提交您的论文,并填写相关信息,如作者信息、论文摘要、关键词等。3.最后,请按照投稿网站的要求提交您的论文,并等待审核结果。

法硕需要发表论文嘛

答: 为你总结到以下答案呀,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总结来说以上3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呀~

加油,相信你肯定可以按时毕业的。

同等学力考北大?现实一点吧,发表两篇论文又怎么样,歧视不是一点点。

如果是学硕,那么需要发表论文;如果是专硕,没有强制要求,但是发表论文总是好的。毕业的时候的毕业论文,是必须要有的。

擦,一楼太扯了…………你要是能在核心期刊发两篇论文,那北大基本上肯定会要你的!!考研的难度比在核心期刊上发文章小多了…………核心期刊啊!不大现实,大部分人还是考进去的。本科生几乎不可能在核心期刊上发文章的。。。。一般学校的老师,有的一年也发不了一篇!别听他的,发两篇论文怎么样…………在核心期刊上发两篇论文,你就能去差一点的法学院教书了!

法官需要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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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叔2018年分享践行笔记 2008年7月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有十一个年头。作为曾经院里最年轻的中层副职,在同事眼里还可以,但自认为距离我认为优秀法官前辈相比,还有差距。结合猫叔2018年分享会和十余年来法院工作经历,讲述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法官。 一、什么是优秀法官? 这里我采用归纳法,脑子里把跟我共事多年,全院公认的优秀法官整理了一遍,发现他们无一例外都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写作能力强。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法官最好的作品就是裁判文书,准确而言就是判决书。刚工作的前几年,我把全年所有的判决书全部看了一遍,并把自己认为好的判决书专门打印出来装订成册,把裁判要旨提炼归纳出来。鉴赏力来自于优劣比较。通读之后就会发现他们的判决书为什么好,复杂的事实认定、繁琐的诉讼程序,以及各方利益冲突的庭外对抗,几乎都在他们的掌控之中,最终都能在判决书中有条不紊的体现出来,这就是功底,这就是细节。他们都是一群难得住寂寞,坐得了冷板凳的人。当然,对他们而言,这不是冷板凳,而是在干一件自己喜欢的事情,在这里,他们能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的尊严。 第二,表达能力强。无论在庭审上,还是庭外跟当事人沟通,或跟同事讨论问题,你都会感觉很舒服。这就是多年积累和修养得到的一种气场,看不见摸不着,但就是舒服自在,让你不感觉紧张。他能够很快找到问题的本质,听取各方观点的核心内容。即使他不同意你的意见,你也很乐意跟他沟通探讨,因为他们能够预判案件走势,提出合理方案,而且,他们也并一定坚持自己的道理,只要你能说服他,他也乐意改变自己的观点。这一点上,我发现越是能力强的人,越是表现的明显。反而是能力不那么强的法官,一旦自己观点被否定,反而更难以接受,似乎自己能力就被否定。能力越强的人,对异于自己的观点更为宽容。 第三,爱学习,求知欲强。这些都是我走的很近的领导,无一例外都喜欢琢磨问题,有时大家习以为常的问题,正是他们花了很多精力去研究探讨,用通俗易懂的道理把它讲明白,嘿嘿,这些文章就在《人民司法》等权威刊物发表,全国论文或裁判文书比赛,一不小心就拿了一等奖(不止一次),还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我工作中碰到问题,喜欢当面或通过电话跟他们交流探讨,几乎不分时间和地点(这点也是仗着他们随和)。跟他们散步和聊天,也是一种享受。因为你会发现他们对大自然那种好奇心一直都在。 第四,热爱运动,生活简单。这些优秀的法官中,有的曾经在大学时代参加帆船比赛,跟同学两人漂流整整十六天,现在每天早上游泳1500米,年过五十,尽管日常工作量远大于我。有的每天早上骑着自行车散步拍照,再过一年就退休了,有的经常中午打太极,周末爬山,走起路来让我自愧不如,跟着他走放心,一切都安排妥当,路线、交通工具、午餐全部规划好。 当我敲打这些文字时,脑海里相应的画面一一浮现,能认识这些优秀法官,是我的收获。不是所有的领导都必然是优秀法官,但上述优秀法官都已经在领导岗位正在非常努力工作,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二、为什么成为优秀法官如此重要? 第一,对国家而言,法官是法院最大的IP。如果法院是一个服务行业,它就是带有国家垄断色彩的纠纷解决方案提供者。当事人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就是要法院给我提供解决方案,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仲裁。法官提供的就是纠纷解决方案,通过判决书、调解书得以体现。它不同于邻居大妈或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本质在于,法院赋予这种解决方案具有强制执行力和公示力,也就是说你不听我的,我代表国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你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法院的核心要素就是法官,这也就说明,为什么带上国徽,带上法官和书记员就能在田地里或废墟上开庭,因为只要审判和执行人员在了,法院此刻就在这里成立了。有人说可口可乐的配方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法官就是法院最大的IP,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法院提供服务的质量。一个法院的法官水准,基本上就代表这个法官的水准,很大程度上就代表着中国司法的水准,从这个角度上讲,怎么强调法官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当现实情况是,很少有人告诉你如何才能成为一个优秀法官。我刚进院里,第一年担任书记员,除了庭审记录外,书记员干的活全没落下,还负责全庭的财产保全工作。一年后自己开始尝试办案,第一锤敲下来,把自己吓了一跳,没想到法槌这么响,可能是自己太紧张了,全程眼睛都低着。庭后领导跟我说,双方律师一直尝试跟你眼神交流,你都不理人家,感觉好像他们在审你似的。再过半年来到派出法庭,真正意义上独立办案,没有人告诉你如何才能更快更好的进步。 第二,对自己而言,成为优秀法官受益最大。成长充满着痛苦、徘徊和自我怀疑。成长,意味着细胞分裂,从最细小层面讲,每天经历细胞的生和死。从个体而言,成长意味着你要付出很多,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好的自己不会主动走到你面前,说,嗨,我就是未来的你。没有人告诉你,接下来你会不会变得更好,你如何变得更好,都需要你去寻找和摸索。但你变得更为优秀,意味着曾经的难题变得轻松和简单,你游刃有余,至少在这个层面节省你更多时间和精力;优秀是优秀者的母亲,你更愿意往前奔,因为你看到了更大的希望和远方,你期待探索的世界也越大。 三、如何才能成为一名优秀法官? 结合猫叔的十个关键词和我自身经历感受,成为一名优秀法官,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时间 现在什么最重要,有人说是时间,有人说是注意力,本质上是精力和时间的分配问题。现在很多讲座标题是如何让你快速成为某某高手,容易让你误解为,只要听完这节课,你就可以成为高手,因为你时间非常有限,在这方面只能花这么多时间。对不起,让你失望了。猫叔会告诉你,要想成为高手,恰恰是在这方面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远远大于别人,这样你才有机会脱颖而出。不然不公平嘛,小时候看武打片电影,找到一把宝刀,削铁如泥,或者找到一种武功秘籍,勤学苦练成为高手。可是长大后发现,这些都是人的。笨功夫才是捷径,这样才公平嘛,所以现在好方法大家都乐意分享,因为方法本身真的不需要藏,关键是你去做了没有,有没有坚持做。可以大家的时间都是有限的,我怎么可能比别人多出时间来呢?猫叔告诉你如下重点: 第一,认识时间是生命。你死了,谁是你?是你曾经获得的证书吗?是你留下的财产吗?是你在别人眼中的记忆吗?似乎是,但不完整。你就是从出生到去死那一刻组成的时间管道。任何一刻都是你生命的切片,如同显微镜下面的切片。上帝给了你一张入场券,来都来了,好歹也卖力演一些,对得起自己,也对得起观众。不然总是站在那里看别人演出,会乏味和打瞌睡的,再好再不好,给你关系都不大。反之,你自己尽情演了,至少你是主角,下次可以跟上帝商量下,下一轮要不让我换个角色。不然不知多少轮回,你都是个观众,这就不好玩了。法院仅仅是一个平台,能来法院工作成为一名法官,至少说明你专业素养和基本功都具备了。以后真正的酷刑不是死刑,或许是永生,或者是让你不再学习或体验新鲜事物,你会绝望的。想到这里突然发现,日复一日的工作,如果没有反思和精进,未来的酷刑就正是我们正在经历的吗?只不过有些人已经在寻求自我解救,有的人继续在那里。 第二,聚焦写作能力和表达能力。首先,聚焦于审判权。一个普通民事案件从起诉到执行到位,中间要经历起诉、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具体包括立案审查、材料收集、财产保全、庭前和裁判制作送达、庭审、财产调查、采取强制措施、退款等各个环节。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可能面面俱到,现在和未来的趋势就是业务外包。以ZJ省法院为例,书记员已经实行司法雇佣制,调查实行律师调查令,几乎所有的财产拍卖都是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处理,执行实行集约化处理机制,统一查询保全,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把法官从琐碎的事情中解脱出来,专心办案。即使是这样,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草拟也可以交给法官助理去完成,但员额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实行终身负责制,你要对自己的案件负责。也就是说,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你作为法官就应该专门办案,将你从行政性事务中解脱出来。其次,聚焦于审判权的核心能力。不同的文件或学术论文,把法官职业能力有不同的分类,但个人认为核心点还在于输出,一是写好你的裁判文书,二是很好的表达你的观点,把它跟当事人、同事交流出去。这看似简单,实则需要你花费大量时间和经历,因为没有时间去打磨,你是不可能做好的。司法实务圈子里公认,一个好的法官,至少需要十年以上的高强度锻炼才能得以养成。 第三,花钱认识牛人,买他们的时间。李笑来老师有句名言,能花钱买的都是便宜的。为什么服务是一项增值非常高的产业,因为它对购买者而言,投入小,收获大,而且同一时间可以多次出售。比如说有些沟通表达或写作能力欠缺,或者不擅长跟人打交道,生人一多久容易紧张,比如我。你可以向这方面的牛人学习。通过在行约他们,几百块钱就能加他们的微信,他们的朋友圈你可以随时看,有时有问题,如果你勤于好学,还可以继续请教,不好意思就再约一次,能线下约见就更好,曾有不少人坐飞机专程到一座城市,只为见一个老师,跟老师聊上一个小时。越优秀的人,学习能力越强,这也是我焦虑的源头之一。 (待续) 2019年8月7日七夕之夜23时46分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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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需要写论文吗?公职人员是需要发表论文的,并且论文的写作是公职人员必备的技能,因为公职人员的日常工作都是需要写作公文的,所以发表学术论文或职称论文是很多公职人员们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不论是晋升的需要还是平日工作的需要,写作文章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不少公职人员表示感到写论文难,那么究竟难在哪?想必是不够了解学术文章写作的技巧,下面汇总一些技巧,希望对广大公职人员有所帮助。

法硕需要发表论文嘛知乎

擦,一楼太扯了…………你要是能在核心期刊发两篇论文,那北大基本上肯定会要你的!!考研的难度比在核心期刊上发文章小多了…………核心期刊啊!不大现实,大部分人还是考进去的。本科生几乎不可能在核心期刊上发文章的。。。。一般学校的老师,有的一年也发不了一篇!别听他的,发两篇论文怎么样…………在核心期刊上发两篇论文,你就能去差一点的法学院教书了!

该条关于论文的要求,仅适用于学术型专业,显然不包括法律硕士这类专业学位,所以,不存在发表的要求!

法硕通常发表英文论文。但国内的法学期刊或者社科综合期刊经济类刊物发表论文用中文即可。

专科生毕业两年之后,按照同等学力可以报考硕士 一般专业型的法律硕士,专科生报考都没问题 例如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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