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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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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全名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人。康德的伦理学是近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伦理学说。康德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哲学家,她的被称为“伦理学标准原著”的《实践理性批判》,连同他的《论理学讲演录》,《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及其他许多论著中的伦理思想,构建了西方理性主义论理学的第一个完整严格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康德给自己的批判哲学提出了两大任务:一个是在科学上反对蒙昧主义,论证科学规律的必然性;第二个是在道德上反对奴隶主义和利己主义,揭示自由意志的普遍必然必然性的法则。一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体系(一)“善良意志”的学说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阐述了他的伦理学的基本思想,首先说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学说。即他首先探讨的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他认为,伦理学应当寻求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的善,而善良意志因其自身而善,是一切内在和外在善的前提和条件。康德的善良意志,指的是那种出自对道德法则尊重或敬重的意志,即如始终遵循道德法则,即便它没有取得道德之外的好的结果,它也是善良的,是好的。 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 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 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 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 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 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 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 康德认为那就是 “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德性论伦理学。他将这种转变称为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它的特点在于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康德将意志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 只有这样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 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不管效果如何, 出于善良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二)绝对命令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是由意志所决定的,但还决定于这个意志所遵循的行为法则,行为法则是用来知道人们的行为的,所以,这种法则在形式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命令,这种命令规范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作什么,即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康德认为意志是由两个层次的, 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后者是无条件的善, 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但是人怎样才能不受外界干扰完全按照善良意志来行动呢?在伦理面上, 与善良意志相应的是“责任”。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 “责任”就是见之于通常理智范围内的善良意志。按照康德的规定, 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它是道德法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所以, 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性欲望, 服从无条件的善——“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 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 只体现为善良意志, 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又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一是: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个人在行为之前要考虑到这一行为实施的准则是不是对所有有理性的行为者都有效、都适用。如果这个准则是理性行为者都接受的那么个人才可以按照这样的准则行动, 而这样的行为也必定是善的。康德意图通过这个“绝对命令”来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然而, 道德律的这种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后果上来考虑的, 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 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三)意志自律康德提出并论证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标志着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引向了主体内部,从感性引向了理性,使道德由他律变为意志的自律。康德伦理学要揭示自由的规律,也就是要论证这种基于理性绝对命令的意志自律的普遍必然性。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的,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他认为,只有遵循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从而要求人们服从先验的、抽象的、永恒不便的“绝对命令”。所谓意志,就是主体决定自己一招规律的概念区行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主实践的能力。康德的道德哲学就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他的道德哲学是以“至善”为目的的,所谓“至善”,就是人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地执行道德法则。这样的行为之所以“至善”,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同于动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感性愉悦,与任何爱好、愿望、需求、利益或结果无关,而只是为了服从道德法则。康德把这样的道德法则概括为这句话,“你这样行动,使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这就是康德的 “绝对命令”,但是,如果没有意志自由,这个命令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和“无上的”,因为只有主体能够给自己立法,听从自己的无声命令,真正做到自律,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至善”才能得以实现。在康德的眼中,这样的道德自律是无上崇高的,生活在感性中的人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纯粹的道德法则,才可能唤起自己对道德天职的敬重,才可能觉察我们自己的超越感性存在的崇高和尊严。同时,他认为,所谓以理性自身为目的,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物以自身为目的,即,“人就是最高绝对的目的”。康德伦理学的这一重要原则被成为“实践命令”,即命令人们在大的实践中必须承认“人是目的”。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更高的表达形式: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即人是目的。“依康德而言, 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 独立、自由、平等的特性决定了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体存在。因而, 在任何时候人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从康德的道德律可以看出, “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自律”其实有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自由”, 它独立于自然规律, 无任何约束, 并且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自我决定。在道德律中表现为: 首先“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善, 那就变相承认了自由的存在。其次, “人是目的”的意义是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 作为理性存在的人, 最为一个有尊严的人, 他是自由的, 是作为目的存在的, 不是作为一种被使用的手段存在, 是自由的。最后, “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 不受外界的干扰。康德通过自由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 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独立的、自由的、具有尊严(四)社会公正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正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点所在。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论作出了回答:“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任何行为本身或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因此,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对外行为务必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则的指引下得以和谐共存”。(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三个假设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 他不仅是感性行为者还是理性行为者。因此他一方面要追求生活的幸福, 另一方面又要服从道德律, 而且不一定追求幸福就是对道德律的服从, 完全服从于道德律又不能保证人一定幸福。如何来解决这个实践问题呢?关于幸福与德性的关系有很多说法,如德性本身就是幸福,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工具等,康德认为这两种说法虽相反,但都承认道德和幸福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他们共同的错误就在于认为二者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康德认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德性获得幸福,也不可能通过幸福获得德性。对于德性,人总是不断地加以追求,这种永恒不断的追求就要突破人的有限性,因此有必要设定人的灵魂是永恒不朽的。即假设上帝的存在,上帝保证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只能是在来时而不是今世。这两个假设加上关于意志的一个设定,即“意志是自由的设定”。构成了实践理性范围内的三个假设。在康德这里,道德哲学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而且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因为对他来说,理论理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解决,这方面所依赖的就是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即“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理性存在者由此可以为自己立法,并把自己善良的意志准则当作普遍法则。即使这样,康德认为,德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幸福。德性和幸福只是一种对应的关系。四、对于康德伦理学一点点的思考首先, 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问题就是一个很虚无的。因为康德将两者的统一放在一个前提之下——“灵魂不死”。生活中的人们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体。因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按照康德理论人就是要不断地努力, 让这些因素不要干预到人的理性意志。先排除一般人能否做到的问题, 就算人能够达到这种“绝对”的幸福, 他能够最终达到“至善”吗?最后的结果是难道就是一种境界?其次, “人是目的”这种概念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被认同。如果人人都是目的, “人是目的”就会成为空谈。二 康德伦理学的意义康德的伦理学说在伦理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一)康德的伦理学表现出了一种理性主义倾向,对道德理性王国的向往。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和其它生命有本质的区别”,道德必须建立其一个理性王国。他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人类的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和道德理论的地位。(二) 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公利性和自律特征,把道德活动本身看作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自身的内在价值,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康德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代表,对当时的幸福论伦理学作了彻底的批判,认为幸福学说贬低了人的地位和尊严,认为道德并不是获取幸福的手段,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如其说:“道德就其本义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他响亮的喊出:“德行就是一种道德力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三 ) “人是目的”是其思想中所贯穿的革命性的东西。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与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他深刻的论述了道德主体性思想,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是理性本体存在,独立于自然界即不受自然因果必然性支配,是自由的。他强调了主体的“自由”“责任”“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突出了人的主体性。(四)从理性主义的角度阐述了道德和幸福的关系。他不认为人是否获得幸福是道德的目的,认为道德不是为了幸福,功利等,否则就不是真正道德。他强调道德对幸福的决定意义,坚持:“道德就其本身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五 )着力探讨了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道德反映特定的时代和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同时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属于自己的一般形式特征。康德对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系性统的探讨。他提出和论述的“实践法则”三条原理,即道德的普遍性、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己立法自己实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由、责任、义务、法则等基本的道德概念中得到集中的体现。康德这些论述内容丰富,深化了人类对道德一般形式特征和伦理学基本范畴的认识。三 浅论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矛盾诚然,康德是伦理学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伦理思想体系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但如马克思所言:“完全符合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情况”,他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尤其在理论方法上的错误和偏失,诸如先验主义、形式主义、抽象性、夸大爱好和义务的对立、将幸福的实现推向遥远的虚幻的未来等。同时,其理论思想还具有一些内在的矛盾性,如:纯义务渗透着利益、目的,纯形式要求偷运非纯粹的规定等。(一)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的理论有一定的内在矛盾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康德举例说,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这个人产生这种想法的一种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别人帮助的时候,谁会同意“不帮助别人”的律令呢?在分析这个例子时不可普遍化时,康德实际上是在运用所谓的可逆转性标准来排除不道德的行为规则。然而,这样一来,康德就难以同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划清界限。他的论证有时不得不偷运进经验内容的事实说明,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是有其致命的缺点和内在矛盾的。(二) 他无法解决德性和幸福的矛盾,同时割裂了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性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的联系。他在探求具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时,坚决反对把快乐、幸福作为一直的动力和行为的原则,强调要排除反省的利益杂质。但在显示世界里,他也承认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自然要求,这样以来,要追求快乐和幸福就没有德性,要追求圆满德性,就不能考虑快乐和幸福。这就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陷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根由仍然在于他割离=裂了感性与理性,理想和现实的关系。(三)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他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过于严格,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他自己也认为只有在彼岸的理性世界依靠信仰才能实现幸福。(四)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确证。(五)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的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是应有的灵活性1903年,梁启超发表于《新民丛刊》的文章《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中有言:“康德者,非德国人,而世界之人也;非18世纪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又说:“以康德比诸东方古哲,则其言空理也似释迦,言实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贯诸实行也似王阳明。以康德比诸希腊古哲,则其立身似苏格拉底,其说理似柏拉图,其博学似亚里士多德。

关于医学检验专业的毕业论文

现代医学治疗范畴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治疗疾病,而是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疗,促进医学与人的关系的进一步和谐,这也正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之一。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医学检验专业的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摘要:医学伦理学是高等医学教育中的必修科目,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医德素质教育。但是现如今医学伦理学课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亟需改革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因此需要在改革中促进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与发展。这不仅是伦理学改革的出路,也是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培养的必要途径。医学伦理教学改革与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结合主要表现在教学内容、方法、模式的改革以及优化教学资源上。

关键词:医学伦理职业道德素质教学改革

现代医学治疗范畴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治疗疾病,而是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疗,促进医学与人的关系的进一步和谐,这也正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之一。医学伦理学历来是医学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医德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处理医患关系的能力,进而使之成为合格的现代化医学人才。

一、医学伦理学亟待改革

(一)教学上强调理论忽视实践。

医学伦理学虽然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但是其本身肩负了培养学生职业价值、态度行为等全球医学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的任务,需要加强实践性和针对性。

(二)方法上缺少学科间整合学习。

医学院校通常将医学伦理学单独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进行安排,忽视了其与临床医学、其他学科间的联系与协作。

(三)资源上医学伦理教师匮乏。

虽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也来越高,跨专业人才也加入到医学伦理教学队伍中来,但是兼具哲学素养和医学实践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仍然匮乏。

二、把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古往今来,对于人才来说,德才统一是最有价值的。而医学作为一门特殊的科学,其主要面对的是人,因而培养医德高尚的医学人才也是至关重要的。高等教育者应当积极倡导高尚医德医风教育,不仅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进行重新定位,更要有效整合教学资源,在医德教育上加大投入。

1.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要与实践相结合。

医德教育要摆脱纯理论教育的观念,要在实践中发展医德理论。如果忽视了医德教育的实践性,采用说教式教育,不仅会使医德教育变得乏味、无趣,更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达不到教育的目标。

2.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的客观认识。

在医德教育的过程中,有理论认为医德教育是无能的,因为社会不正之风会完全颠覆学生在校习得的医德观念,因而是无能的。也有理论是认为医德教育是万能的,只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可以培养出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我们应当客观认识医德教育的作用。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与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相结合。

将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是培养学生高尚医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的出路。中共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既是对广大医务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针对目前医疗行业出现的医生收受红包、医患关系紧张等不良现象做出的反应。对于医学生来说,培养高尚医德是迫在眉睫的,这就要求高等教育者改革医学伦理教学,深化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以培养现代化的医学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

医学伦理学应当摒弃过时的理念,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贴近学生生活现实而不是超脱于现实生活之外,构建合理可行的`医德评价体系。体现在伦理学教材中,应当针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如过度医疗、医患关系等,从而增强医学伦理学的现实指导性,也为医学生医德培养提供真切实际的指引作用,消除学生的疑惑,提高其对医学伦理学的信服程度,从而培养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准医生。

2.改革教学方法。

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重要方法就是摒弃原有的、单一的说教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分析新近发生的事例,讨论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的具体应用,使学生在感性上和理性上体会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更好的把握医学伦理学的宗旨。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兴趣,还可以使学生自觉的进行医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3.改革教学模式。

医学伦理学是基础学科,因此应当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实现学科间的整合学习,这样才能使职业道德教育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在医学伦理教学过程中,应积极与专业课、临床实践科目沟通与协调,在理论教学中加入实践操作,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融会贯通,实现医学伦理教学的实效性。此外,学校也应将强医德文化的塑造吸收到校园文化中来,加深学生的医德意识。

4.优化教学资源。

为了提高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医德教育的比重,需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兼具医学实践和哲学素养的教师担任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还学要定期组织医学伦理学教育者外出参观学习,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教育资源。此外,还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以案例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保证教学质量。

医学伦理教学是医学生医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其旨在提高学生认识和分析医学伦理问题的能力,承担医学道德责任和义务。医学院要以提高以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为基本思路,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内容、方法、模式与资源。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全体医学教育者与医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唯此,才能培养出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较高医学职业道德的专业人才,彻底提高我国医疗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广臻,王晓燮.医学伦理教育与医学生[J].中华中西医杂志,2005,6,(2):42.

[2]柯少娟.医学伦理学教育的现状、原因和对策研究[EB/OL]

[3]尹奋勤.医学伦理学[J].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8).

康德的著作,是所谓的“三批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道德涉及了很多内容。康德的立场是非常重要的伦理思想的历史。

医学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伙伴,治愈是人类的疾病是最终的期盼,医学是一门神圣的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医学的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提高临床医学基础检验技术的措施

在诊断和治疗患者的过程中,临床医生需要运用到基础检验技术作为诊断与质量的主要方式。在现代化临床医学中,基础检验技术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临床医生诊断疾病的准确率,还会对病人的健康和安全带来不良影响。快速而又准确的检验技术有利于节约救治病人的时间,从而保证了诊疗的效果。

一、临床医学检验项目、需求及重要性分析

针对临床医疗诊断需求,临床医学检验分为血液检验、尿液检验、粪便检验、脑脊液检验、浆膜腔积液检验、痰液与支气管灌洗液检查、胃液检查等内容。针对检查项目的领域以及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影响,各项检查内容及技术应用也存在差异。而且,根据不同疾病的特点临床医学检验,不仅关系到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还关系到患者能否在最佳治疗时间内开展治疗活动。因此,现代临床医学检验工作对临床诊疗活动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药敏试验等工作更是关系到治疗活动开展方向和治疗效果。了解现代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情况以及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应用现状,能够促进临床医学检验工作的开展、促进现代临床医学检验质量的提高。

二、提高临床医学基础检验技术的措施

1、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现状分析

现代临床医学中应用的检验技术的进步,需要多种学科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准确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基础检验技术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每一门单独学科在技术上的进步都会推动检验技术的提高。现代科技对物理学、生物学、光学等的具体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检验技术的提高,因此,基础检验技术发展的最为迅速。现阶段,临床医学的检验技术既能够运用在诊疗工作中,还能够运用在人们对疾病的预防或者康复活动等。

现阶段,我国的基础检验技术的基础设备、设置规模、应用范围以及技术的提高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医院体系中临床检验科室是基础的组成单位。根据临床医学检验的要求,应该预先掌握检验技术应用的方法。然后,再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和管理检验技术,加强对检验科室的内部管理,对先进技术的运用进行有效的评估等。

2、探究基础检验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临床医学中运用的检验技术,绝大部分是以检测技术规定标准为基础的。但是因为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在实验方面的设施、医疗器械的配置、管理药材和科室等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除此之外,新型技术的运用也对临床医学检验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检验知识和技能,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临床医学基础检验技术在运用中的效果,适当地进行改善,在实践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及时找出解决的办法,对使用检验技术的效果进行评估等,以此推动检验工作的完善和进步,从而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提高。

3、促进检验设施的完善,推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进步

临床医学工作中,检验设施的完善有利于推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进步。应该大力扶持医学检验设施单位,推进检验设施的更新和完善,有利于提高检验设施单位的经济效益。政府相关政策的颁布或者采用利税的方法都能够提高医学检验生产单位在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这样会促进设备单位更加有动力研究和发明更先进、更高端的检验设备,有利于推动医学临床基础检验技术的提高,同时还有利于推动我国医学的检验工作的进步。1100

4、加强对检验科室的内部管理,推动基础检验技术的提高

我国对于医院的管理工作不仅应该以传统的管理模式为标准,同时还需要更新管理标准。以此来扩大检验技术的应用范围,推动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则加强对检验科室的管理,能够保证医学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同时,通过对人员素质的考核等硬性标准的发布,保持检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应用。针对新设备、新技术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预案,保障临床医学检验新技术应用的基础。

5、加快临床医学检验成果的转化,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

受市场经济因素影响,许多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研究成果并未实现产品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临床医学检验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现代科研机构应加强成果的宣传与转化。针对一部分企业缺乏专利、成果转让费用的情况,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通过技术入股降低科研成果转让门槛、同时开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经费来源,促进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6、以经验交流为重点,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

临床检验人员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应用的一线人员,他们对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发展方向有极大的发言权。目前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研发中,由于缺乏这类人员的参与,导致了许多技术实际应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国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研发单位应在检验技术研究中,加强与一线检验人员的经验交流,使技术研究人员了解检验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以此为基础提高临床医学检验设备操作的便捷性。同时针对临床医学检验工作快速检验的需求,加强研究工作中检验时效性的应用,提高临床医学检验新技术的发展水平。

三、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临床医学中的基础检验技术能够促进临床诊断和治疗效果的提高,增强医生对疾病的诊断率。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系统的完善,在实际的医疗工作中对基础检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基础检验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生产医疗器械的单位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研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应该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此提升我国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推动我国医学的检验工作的进步。

浅谈临床实习对医学生的重要性

临床实习是医学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医学生由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桥梁, 是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临床实习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着医学生今后的工作与发展。如何提高临床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实习效果,成为广大临床教师的一大课题[1]。

一、医学本科生临床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实习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生的临床实践能力直接影响着医疗活动的效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医学教育忽视了实习生临床实践能力的训练,影响和阻滞了医学生日后的发展与提高。因此,作为一名实习医生,应该把实习看成是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把自己对每一个疾病的认识看成是自己在认识论上的一次飞跃。这样就能不断地激励自己,去认识新的疾病,学到更多的治疗疾病的方法。

其次,实习的目的是实现从学生到医生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转变过程,而是包括思维方式,工作态度,责任,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转变。在实习中,我们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理论上头头是道,而面对实际病人却不知所措。因此,作为实习医生,在实践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使自己实现这种转变,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这是非常重要的过程。

二、临床实习常遇到的问题

病人的抵触情绪: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的推陈出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不断的出台保护患者的各种权益,但保护医生以及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却很少见,但保护实习,见习的医学生少而又少。此外,患者的很多的医疗操作都不愿意向实习,见习的学生倾诉与表达。在临床问诊与体格检查的时候,不愿意合作与配合。最后没有达到学校临床实习,见习的最终目的。

患者对医生这个行业的不了解与不尊重,有的患者认为医生都是为了赚更多的费用,让他们做各种医疗检查,各种开单,医闹事件比比皆是。这个问题是国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临床学生对见习实习的不重视:由于本科生在临床实习阶段面临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因此其关注重点放在了寻找工作和考取研究生上,导致许多本科生轻视和忽略临床实习阶段。我国传统观念,临床实习注重传授经验,对能力培养比较缺乏,因此对于见习,实习生在临床阶段大部分是走马观花,大部分以一种被动状态来接受医学知识,且学生与教师交流少。与此同时,我国医疗改革制度如雨后春笋,各种法律法规限制了实习生进行临床实践的机会,动手机会,最终导致本科见习,实习生在接触临床后出现实践能力低下、医患沟通能力低下、医学科研及教学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医学人才流失[3]。

三、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

临床思维能力:国外医学教育界高度重视临床技能知识的培训,重视临床水平的提高,其课程应该是以临床课程为核心,组成多学科、跨年度的综合课程,内容覆盖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交流技能、各个学科应该以服务临床为主,各个学科应该相互交叉,相互覆盖,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医学生结束了理论实习,进入了临床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把纵向能力转变为横向能力,对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查,以及治疗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有了自己的一定思想,所以这个时候老师是起关键作用的时候到了。老师应该加以引导,临床联系理论,在病床面前,在疾病面前,最真实的接触疾病,认识疾病,认真的给病人做体格检查,这样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会记忆犹新。

职业道德:重视培养医学生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奉献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依据,医生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上医院对违反医德的行为惩处不严,施之过宽,使得医疗工作中谋私和混乱现象禁而不止,少数医务人员不讲医德原则,给患者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更有甚者,收取红包,见利忘义[4],严重影响社会的医疗秩序。

促进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发展。所以在见习,实习阶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学生誓言牢记心中,在心里应该有杆秤,决心出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与荣誉,救死扶伤,决心为医学事业奉献终生,记住永远不要触犯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个合格的好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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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教育界的有识之士对《纲要》的重要性、先进性、及时性已达成共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纲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中小学教育的问题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应是道德教育问题,而道德教育的关键是中小学教师自身道德水平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水准,特别是道德人格乃是全社会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我们必须把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作为研究课题的重要原因。� 人格问题乃“做人之道”。心理学认为,人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内在组织,它包括人的思想、态度、兴趣、气质、潜能、人生哲学以及体格和生理特点等心理物理个体性的多面综合,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体的差异,也可以叫人格的个性特征。如果我们完全从伦理或道德的语境中谈人格,就是指人的品格,是指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高低,也可以称人格的品质特征。所以,无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分析人格问题,都很难区分开人格的个性特征和品格特征。这与过去的教学理论研究只重视物质世界问题的研究,不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在有关人的问题上大多偏重对学生问题的探究,却常常忽视对教师本身的研究。 心理学上的人格解释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与伦理问题相沟通的。第一,道德人格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能够正视环境与个人的责任,因而对自身、别人或所居处的环境,能够正确适应的所谓“健全人格”,如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亦可认定是一种道德人格。第二,人格的动力特征与道德问题相沟通,以某种行为方式行动或能以某种特定结构组合一系列外在行为表现的整合能力。所以,人格的心理学与伦理学的解释是沟通的,人格与道德问题有相关性,讨论人格建构不可不讨论道德教育,尤其是道德人格的建构。而道德人格的建构有外部和内核两个层面,前者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规范组成的外在系统的建设,后者指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内在系统的建构。由于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应着力关注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的内在系统的建构,加强人格修养。 我们之所以要将中小学教师的人格修养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是因为在每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媒体是学习的源泉,有很大的社会化力量,在青少年生活的不同时期,这些社会媒体都有各自突出的作用,并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施加不同的影响,特别是中学教师的人格修养,甚至影响着学生们的终身,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带有社会责任,对学生人格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从学校教育来看,教师的人格,体现着教师之间的个性差异,诸如健康的情感、坚强的意志、稳重的态度、积极的兴趣、刚毅的性格和良好的品性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教师身上的外在表现是不同的,具体反映在教师个体为人处事的道德风尚上,体现在不同的教学风格中,也表现在不同的德育环境里,而这些反映与表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德。可见,教师的人格与师德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切师德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学生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音容笑貌、板书笔迹等,由此可见教师人格的力量。学生往往从教师的言谈举止中发展其性格,从教师的品行中形成其品德,从教师的威望中完善其人格的全部含义。 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在理想的教师人格中,道德的纯洁性如雪一样洁白。不管有人还是无人,行动都是表里如一,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都能赋予公正的爱,这样的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慈爱和权威是为师的特质,因而也是人格感化的根本动力。而慈爱和权威决不是对抗的二元的东西,而是由同一根源——教师高尚的人格涌现出的。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威信,没有威信就没有真正的爱。金子般的人格,能给学生们带来足够享用一生的“热量”,能还给教育一个更加深刻的内涵,既使父母给予孩子们足够的爱,青少年的身心也并不一定能够健康成长,来自师长的爱是无声的,但却是最有份量的,学生们在学校里最渴望的就是来自教师给予他们的那种发自内心的爱。 在学校道德教育中,要实现学生道德人格的提升就必须重视建构合乎时代的道德理想人格;道德理想人格的塑造要在神化人格与现实人格之间保持张力、取得平衡,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一定的神圣性;理想人格追求在教育或修养中的具体落实应通过榜样人格——具有优秀人格魅力的教师作为中介去完成,对每一个个体而言,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既要以理想人格作最高参照系,又要以榜样人格作最切近的参照。所以,我们不仅要把教师当作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的执行者、知识的传播者,而且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突现教师的道德人格魅力。在学校,教师是学生最依赖的人,是学生的人格榜样,学生在教师那里获得信心和力量,学到高尚的思想品德。教师是学生情操的陶冶者,心灵的哺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处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还很不成熟,其成长不是自发的,教师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在言传身教中去影响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实现他们的理想人格。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地发生着变化,学生对教师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对教师特别是中学教师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核心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呢? 教育规律告诉我们,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兴趣就没有学习。新的教育氛围对中学教师首先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极强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教育事业而献身,为此,他们应该不断地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凡是学生尊敬和爱戴的教师,都是有着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并且善于把必要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发展学生的智力,在教师的服务中,使学生真正体会到掌握知识的乐趣与教师的人格力量。为了实现教师对学生的真正的爱,教师要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思想素质,表现为有理想、有道德,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言一行能成为学生的表率。教育是双边活动的过程,只有学生对教师道德人格的认可,师生关系融洽才能使教育取得成功。 创造性、创造精神是中小学教师人格魅力的重要内容。创造精神是和保守、守旧思想相对立的,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在这样一个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对信息的捕捉、吸收、筛选和运用,都需要有新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每位教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去捕捉新的有价值的信息,并会对庞杂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整理,从中找出主要的问题,据此做出决策,指导行动,以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在对信息的处理上,不仅会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做定性分析,还会利用数学及其他科学手段做定量分析,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很好地结合起来,加强思维的精确性。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一定是敢想、敢干,有勇气独辟蹊径,有能力开拓新的领域,敢于创新,想前人所未想、做前人所未做的事。关于这一点,目前同仁们还有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是中小学教师到底该不该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教师们应该是只依据教学大纲传授知识,还是在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的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一些课题研究;教师的科研能力是否会对其正常教学有帮助的问题。我认为,开放思想是时代对人的素质提出的要求。在人们的思维方式上,也应该有新的转变,要改变思维的参照系,扩大思维的空间范围,从过去那种狭隘的、封闭型中解放出来,变为宽广的开放型。要使人们的思维在更广阔的领域中驰骋,以发展人们的创造精神,中小学教师也不例外。低水准、低素质的教师既使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也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但高水准、高素质的教师通过言传身教就一定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而且其先进的、甚至是超前的思维方式会使所有的学生受用终身。 独立的人格才是真正的人格。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品德高尚的教师应该具有能够摆脱物质诱惑、耐得住寂寞、淡薄名利、喜欢独处和隐静的品质。赖以指导教师人生目标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价值观和情感,对待那些能引起人们混乱的事情常常能保持超然、平静、泰然自若的态度。他们很容易找到自我克制的方法,以及找到使自己保持平静和安详的方法;因而教师能做到在处理个人名利、灾祸时不像一般人那样反应强烈。他们能做到在有失尊严的情境中也有能力保持自己的尊严。这种自我克制是根本不同于严厉和冷漠的。由于教师的独立自主,因此总能不受环境的约束,比依赖外部世界更多地依赖自己的内心世界。他们呈现出一种清新不逊的鉴赏力,以敬畏的、惊奇的和愉快的心情体验其一生中遇到的各种事件。由于内心世界的纯洁,使他们对每个学生或每次日出都像第一次见到那样感到美丽和令人激动。他们表现出对自己、对别人以及对整个自然的最大的认可,他们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个世界更加美丽。 自然、朴实、纯真、向上是值得我们崇尚的美德,这些美德通过教师的言行,表现在学生们面前,教师的人格就具有人格魅力。教师的人格修养应该是与其自身的事业和生命相伴而行。在学生面前,真实地表现自己的感情,沿着自己选择的目标前进。在教学过程中,展示自己的天赋,承担着“教书育人”的义务,懂得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存在的差异,懂得自我评价与别人对自己评价之间存在的差异,在影响和教育学生的同时,也不断地修正和追求自己的理想人格,教师的人格魅力应该是具有生命力的,因为具有生命力的教育事业是他们的终身选择。 教师们,在我们为了职称不得不忙于学习外语、学习计算机的时候,为了升学率而不得不一头钻进无边无际的题海中苦思瞑想的时候,千万别忘了道德人格乃是支撑我们之所以为人师的真正灵魂。

对于人类而言,大气是共享的资源,由于全球大气环流的作用使得人类在大气环境保护问题上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然而由此引发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也受到人们深切的关注,谁是大气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在这个问题上谁又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对于那些欠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损害是否公平?应当怎样解决这一类问题?人类环境伦理的道德观念是不是需要和可能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应该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来解决。在环境伦理中,正义的原则是首要的原则。环境正义是用正义的原则来规范受人与自然关系影响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关系的,它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一是要求建立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二是要求确立公民的环境权。据调查,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而总体来讲,占世界国家总数5%的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占到了总排放量的80%以上,而大多数的欠发达国家却只占到5%左右。但是由于二氧化碳污染造成的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等环境问题却是由各个国家共同承担的,如此说来,对那些欠发达的国家是不公平的。我想,任何一种重要的力量或者伟大的力量,比如说我们向自然进攻,人类掌握科学技术这种伟大的力量,如果不受道德约束的话,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我们都知道,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可以毁灭地球生态系统的程度,大规模的核战争破坏,可能毁坏地球生命,包括人类对生态、对自然的进攻,人类改变生态系统也可能毁灭地球的生物,威胁人类的健康。从大气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我想我们都非常清楚。大气污染的问题,影响我们的健康的程度是非常严重的。我们的健康指数在不断的下降,人类的体质在下降,人类的生存能力在下降,癌症、怪胎情况的出现也在上升。大气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威胁到了人类的健康,用道德的力量对这个问题进行控制已经是在必行。首先,我们应该知道大气是指生物赖以生存的空气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大气的物理特性主要包括空气的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和降水,这一切均由太阳辐射这一原动力引起。化学特性则主要为空气的化学组成:大气对流层中氮、氧、氢3种气体占99.96%,二氧化碳约占0.03%,还有一些微量杂质及含量变化较大的水汽。人类生活或工农业生产排出的氨、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化物与氟化物等有害气体可改变原有空气的组成,并引起污染,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破坏生态平衡。在全球性大气环境问题中,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等三大问题,最为引人关注,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活与健康,并且对地球上其它生物的生存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试问,对它们而言又公平吗? 因此,无论从自然的层面还是道德的层面来讲都应该重视对大气环境的保护,这关系到全人类的利益,是我们共同的课题,绝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本国经济的增长而弃全人类的安危于不顾。 其次,关于保护大气环境,每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和高速发展的国家都必需履行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职责: 1.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就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之间作好综合平衡,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国家发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同时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方法和指标。 2.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合理的工业布局既可以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也可以减轻对大气的污染,因此,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既包括对新建工业进行合理布置,也包括调整现有的不合理的工业布局,有计划地迁移严重污染大气的工业企业。 3.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大气污染严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技术相对落后,大气污染的最终解决,还是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是解决全球大气污染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 4.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其他措施,包括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和区域、积极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加强机动车污染控制等。近年来,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际社会也做出了积极努力,制定了《京都议定书》。该协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004年11月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使其正式成为俄罗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批准国家的人口数量占全世界总人口的80%。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规定工业化国家要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危险,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到2010年,相对于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全世界总体排放要减少5.2%,包括6种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氮氧化物、氟利昂(氟氯碳化物)等。到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欧盟国家应减少8%,美国7%,日本6%,加拿大6%、东欧各国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则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之后才具有国际法效力。各个国家之间可以互相购买排放指标,也可以以增加森林面积吸收二氧化碳的方式按一定计算方法抵消。中国年排放28.93亿吨二氧化碳,人均2.3吨,美国年排放54.1亿吨二氧化碳,人均20.1吨,欧盟年排放31.71亿吨二氧化碳,人均8.5吨。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对保护大气环境做出的强有力保障,从另一个方面讲也是对人类和生物环境权的尊重。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但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环境包括对大气的污染程度仍然受到各国的关注。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每年都对世界主要城市的大气质量污染情况进行监测评比,沈阳作为一个老污染城市历来都“榜上有名”,1988年还曾进入到世界十大污染城市第二位。在今年这次评比中,世界卫生组织对全世界53个国家272个城市大气中的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3种完全污染物的浓度进行了测定,并重新推出全球十大污染城市,其中包括中国的北京、兰州等8个城市。据调查,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6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5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的灾难。应当注意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作为一个传统道德致上的大国,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哲学、秩序、伦理思想的主流和依据,可以说中国的生态哲学也给人类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王国,一个去向,一种动力。尽管很难达到,但也为人类应该何去何从提供了一个模式:人与大自然和谐。我想,在保护大气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的问题上,中国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唤起人类的良知,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

浅谈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出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教育界的有识之士对《纲要》的重要性、先进性、及时性已达成共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纲要》,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中小学教育的问题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应是道德教育问题,而道德教育的关键是中小学教师自身道德水平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水准,特别是道德人格乃是全社会进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环节,这也是我们必须把中小学教师的道德人格作为研究课题的重要原因。� 人格问题乃“做人之道”。心理学认为,人格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内在组织,它包括人的思想、态度、兴趣、气质、潜能、人生哲学以及体格和生理特点等心理物理个体性的多面综合,简单地说,就是指个体的差异,也可以叫人格的个性特征。如果我们完全从伦理或道德的语境中谈人格,就是指人的品格,是指一个人道德品质的高低,也可以称人格的品质特征。所以,无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伦理学的视角分析人格问题,都很难区分开人格的个性特征和品格特征。这与过去的教学理论研究只重视物质世界问题的研究,不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在有关人的问题上大多偏重对学生问题的探究,却常常忽视对教师本身的研究。心理学上的人格解释至少在两个方面是与伦理问题相沟通的。第一,道德人格是人格的组成部分。能够正视环境与个人的责任,因而对自身、别人或所居处的环境,能够正确适应的所谓“健全人格”,如从伦理学的角度看,亦可认定是一种道德人格。第二,人格的动力特征与道德问题相沟通,以某种行为方式行动或能以某种特定结构组合一系列外在行为表现的整合能力。所以,人格的心理学与伦理学的解释是沟通的,人格与道德问题有相关性,讨论人格建构不可不讨论道德教育,尤其是道德人格的建构。而道德人格的建构有外部和内核两个层面,前者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规范组成的外在系统的建设,后者指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内在系统的建构。由于中小学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应着力关注对自身的道德观念、情感、信念等的内在系统的建构,加强人格修养。我们之所以要将中小学教师的人格修养作为一个重大课题来研究,是因为在每个人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媒体是学习的源泉,有很大的社会化力量,在青少年生活的不同时期,这些社会媒体都有各自突出的作用,并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施加不同的影响,特别是中学教师的人格修养,甚至影响着学生们的终身,教师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带有社会责任,对学生人格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从学校教育来看,教师的人格,体现着教师之间的个性差异,诸如健康的情感、坚强的意志、稳重的态度、积极的兴趣、刚毅的性格和良好的品性等,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教师身上的外在表现是不同的,具体反映在教师个体为人处事的道德风尚上,体现在不同的教学风格中,也表现在不同的德育环境里,而这些反映与表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师德。可见,教师的人格与师德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切师德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的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学生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模仿其态度、情趣、品行,乃至行为举止、音容笑貌、板书笔迹等,由此可见教师人格的力量。学生往往从教师的言谈举止中发展其性格,从教师的品行中形成其品德,从教师的威望中完善其人格的全部含义。我们应该特别强调在理想的教师人格中,道德的纯洁性如雪一样洁白。不管有人还是无人,行动都是表里如一,不管面对什么样的学生,都能赋予公正的爱,这样的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慈爱和权威是为师的特质,因而也是人格感化的根本动力。而慈爱和权威决不是对抗的二元的东西,而是由同一根源——教师高尚的人格涌现出的。没有爱就没有真正的威信,没有威信就没有真正的爱。金子般的人格,能给学生们带来足够享用一生的“热量”,能还给教育一个更加深刻的内涵,既使父母给予孩子们足够的爱,青少年的身心也并不一定能够健康成长,来自师长的爱是无声的,但却是最有份量的,学生们在学校里最渴望的就是来自教师给予他们的那种发自内心的爱。在学校道德教育中,要实现学生道德人格的提升就必须重视建构合乎时代的道德理想人格;道德理想人格的塑造要在神化人格与现实人格之间保持张力、取得平衡,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一定的神圣性;理想人格追求在教育或修养中的具体落实应通过榜样人格——具有优秀人格魅力的教师作为中介去完成,对每一个个体而言,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既要以理想人格作最高参照系,又要以榜样人格作最切近的参照。所以,我们不仅要把教师当作教育目的和教育目标的执行者、知识的传播者,而且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更应该突现教师的道德人格魅力。在学校,教师是学生最依赖的人,是学生的人格榜样,学生在教师那里获得信心和力量,学到高尚的思想品德。教师是学生情操的陶冶者,心灵的哺育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处在成长的过程中,他们还很不成熟,其成长不是自发的,教师要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在言传身教中去影响和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实现他们的理想人格。社会在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迅速地发生着变化,学生对教师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对教师特别是中学教师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核心人格才是真正有魅力的人格呢?教育规律告诉我们,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没有兴趣就没有学习。新的教育氛围对中学教师首先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教师必须具备极强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教育事业而献身,为此,他们应该不断地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凡是学生尊敬和爱戴的教师,都是有着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并且善于把必要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发展学生的智力,在教师的服务中,使学生真正体会到掌握知识的乐趣与教师的人格力量。为了实现教师对学生的真正的爱,教师要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思想素质,表现为有理想、有道德,善于处理人际关系,能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一言一行能成为学生的表率。教育是双边活动的过程,只有学生对教师道德人格的认可,师生关系融洽才能使教育取得成功。创造性、创造精神是中小学教师人格魅力的重要内容。创造精神是和保守、守旧思想相对立的,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在这样一个信息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对信息的捕捉、吸收、筛选和运用,都需要有新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每位教师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的判断力,去捕捉新的有价值的信息,并会对庞杂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整理,从中找出主要的问题,据此做出决策,指导行动,以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在对信息的处理上,不仅会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做定性分析,还会利用数学及其他科学手段做定量分析,把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很好地结合起来,加强思维的精确性。一个具有创造精神的人,一定是敢想、敢干,有勇气独辟蹊径,有能力开拓新的领域,敢于创新,想前人所未想、做前人所未做的事。关于这一点,目前同仁们还有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是中小学教师到底该不该从事一定的科研活动,教师们应该是只依据教学大纲传授知识,还是在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的同时也要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承担一些课题研究;教师的科研能力是否会对其正常教学有帮助的问题。我认为,开放思想是时代对人的素质提出的要求。在人们的思维方式上,也应该有新的转变,要改变思维的参照系,扩大思维的空间范围,从过去那种狭隘的、封闭型中解放出来,变为宽广的开放型。要使人们的思维在更广阔的领域中驰骋,以发展人们的创造精神,中小学教师也不例外。低水准、低素质的教师既使能够完成教学任务,也很难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但高水准、高素质的教师通过言传身教就一定能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而且其先进的、甚至是超前的思维方式会使所有的学生受用终身。独立的人格才是真正的人格。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品德高尚的教师应该具有能够摆脱物质诱惑、耐得住寂寞、淡薄名利、喜欢独处和隐静的品质。赖以指导教师人生目标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价值观和情感,对待那些能引起人们混乱的事情常常能保持超然、平静、泰然自若的态度。他们很容易找到自我克制的方法,以及找到使自己保持平静和安详的方法;因而教师能做到在处理个人名利、灾祸时不像一般人那样反应强烈。他们能做到在有失尊严的情境中也有能力保持自己的尊严。这种自我克制是根本不同于严厉和冷漠的。由于教师的独立自主,因此总能不受环境的约束,比依赖外部世界更多地依赖自己的内心世界。他们呈现出一种清新不逊的鉴赏力,以敬畏的、惊奇的和愉快的心情体验其一生中遇到的各种事件。由于内心世界的纯洁,使他们对每个学生或每次日出都像第一次见到那样感到美丽和令人激动。他们表现出对自己、对别人以及对整个自然的最大的认可,他们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个世界更加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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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伦理学论文选题:

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9、科技伦理道德论析。

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回归真实需要:食品安全的经济伦理学审读。

12、中小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3、我国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4、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5、经济伦理学视角下的商业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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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知性改进论“贺麟全集”第二卷》([荷兰]斯宾诺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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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伦理学知性改进论“贺麟全集”第二卷

豆瓣评分:9.4

作者: [荷兰]斯宾诺莎

出版社: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09-8

页数: 293

内容简介 :

本书是“贺麟全集”之一种,收入了贺麟先生译自斯宾诺莎的两部重要代表作——《伦理学》和《知性改进论》。《伦理学》写于1662—1675年,1677年出版。全称为《用几何学方法作论证的伦理学》。书中系统阐述了作者的唯物主义自然观、认识论和伦理学,认为神或自然是唯一的实体,思维和广延是它的两个属性,一切物理和精神现象都是表现实体属性的样式;认为由感觉和记忆得到的知识是错误的原因,而推理和直观得到的知识必然是真的。书中论述了他的哲学、伦理学所要达到的目的及途径:通过理智克制情感对人的奴役而达到自由,进而达到对神的理智的爱。

《知性改进论》是斯宾诺莎关于方法论和认识论的著作。这书大约是他在1661年冬天到1662年春天所写的。这是一本未竟之作。虽未完成,却仍然是一篇可以告一段落的、内容丰富的独立的论文,并且可以当作他的中心著作《伦理学》的导言来看。作为方法论来看,本书是斯宾诺莎在这一段期间认真学习和研究培根的《新工具》(1620年初次出版)和笛卡尔的著作,特别是他的《方法谈》(1937年初次出版)所提示的方法问题的继承、发展与批判。书中探讨寻求知识的途径和方法,指出真理相实在的系统一贯性,并力图把十七世纪发展起来的新的力学和数学的精神推广应用到研究存在的认识的整个领域。

作者简介:

作者 | 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 ,1632年11月24日—1677年2月21日)

荷兰哲学家,西方近代哲学史重要的理性主义者,与笛卡尔和莱布尼茨齐名。他出生于阿姆斯特丹的一个从西班牙逃往荷兰的犹太商人家庭。他生前只出版过两部著作:一部是1663年以他真名发表的《笛卡尔哲学原理》,一部是1670年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1677年11月,斯宾诺莎死后不久,他的一些朋友汇编并出版了他的《遗著集》,这部集子共收入了斯宾诺莎的5部作品:《伦理学》《政治论》《知性改进论》《希伯来简明语法》和《书信集》。

译者 | 贺麟(1902.9-1992.9)

字自昭,四川金堂人。现代哲学家、黑格尔哲学研

究专家、翻译家。主要从事西方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介绍和研究,是黑格尔哲学研究专家,同时为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融合创新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主要翻译作品有: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小逻辑》,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知性改进论》等。主要著作有:《近代唯心主义简释》《文化与人生》《当代中国哲学》《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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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副高论文国家级好。

论文发表省级和国家级在主办单位、级别要求、包含种类上存在区别。具体如下:

1、主办单位不同

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期刊的主办单位以及主管单位的所在地就可以看出期刊的级别,省级期刊就是显示的是省级区域的单位名称。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

2、级别要求不同

国家级期刊要比省级期刊级别高些,但是并不绝对。也有很多省级论文质量高的,有的单位会要求作者发表在什么级别的刊物上,只是严格的来讲,国家级期刊要比省级期刊要求高一些,包括字数要求、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都要高一些。

3、包含种类不同

省级期刊由省(部)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省部级大报理论版;大学学报;在国家二级学会、省级主管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

国家级学术刊物是在国家级(由国家级部门主办或主管)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中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在国家一级学会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被有正式出版刊号的论文集收录的论文;标记为核心刊物的杂志(科技核心北大核心等),也被列入国家级刊物。

《中华护理杂志》为中华护理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护理学学术期刊。《中国护理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主办。《护理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护理学术期刊。《解放军护理杂志》是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第二军医大学主办的全国性护理专业学术期刊,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具体发哪个期刊还的看你单位的要求。

根据医学论文使用资料的来源,通常将论文分为编著和原著两大类。编著论文是以发表过的资料为主的综合文献,而原著论文则是以研究者通过选题、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源所撰写的论文。

编著论文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已经发表的资料,即以间接资料为主,属于第三次文献。结合作者个人的部分研究资料和经验,自多种渠道的、分散的、无系统的、重复的、甚至矛盾的资料,按照个人的观点和体系边拍起来。

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某一学科领域或某一专题的发展水平及进展情况。在医学图书中编著所占的比例较大(如教科书、参考书、专题讨论等),而在医学期刊杂志中的综述、讲座、专题笔谈、专题讨论等多属于编著之列,其中以综述为代表。编著性论文内容虽不完全是作者亲身所著的研究,但它充满着新观点、新简介、新摄像、新资料。它为原著性论文提供大量最新信息。使医学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题更加系统化、条理化、完整化和理论化,使医学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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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论文发表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博士期间第一次发表论文,可能会遭遇四处碰壁的经历。其实我们的很多老师,早年都有类似的经历。要知道现在各个高校对于博士生都有发表的要求,少的2篇,多的有3-4篇的,发表的竞争压力相当大。更何况各大刊物、尤其是CLSCI刊文的主体是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留给博士生们的版面并不宽裕。有时候你可能会很不服气,我的论文写得这么好,不比已经发表出来的差,编辑怎么就不用。有的时候,幸运地过了初审,经过了几次外审和返修,最后还是没有被录用,难免心浮气躁、愤愤难平。但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为什么?任何行业都有它的积淀成本问题,入行久者积淀的成本自然更丰厚。作为刚入行的年轻人,博士生的积淀成本基本为零,学术能力尚未得到认可。发表论文的过程其实就是霍奈特所讲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要得到刊物和学界的认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以后随着发表越来越多,你就会感觉越来越顺畅,这是因为你的积淀成本越来越多。所以,同一篇差不多的论文,名教授能发《法学研究》,而现在的你只能发《法治研究》,因为他站在了比你更高的起点之上。更何况现在很多刊物也有各种评价指标,其中有一项就是引用率。可以想一想,同一篇文章,你写的和名教授写的,引用率能一样么?所以,在最初开始投稿的时候,一定要有这样的准备,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面对挫折不气馁的毅力。认真对待每一次投稿和每一次修改,如果在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没有被录用,那就换一个杂志再投。这个过程并非是一个纯粹浪费时间的过程,因为在上一个杂志的初审、外审和修改过程中,你会发现一些以前没有注意的问题,会进行完善再投给下一个杂志。你的论文质量会越来越高,相应地,“中标率”也会越来越大。二、要对研究和发表作整体规划研究和发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发表不纯粹是为了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更主要是作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博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都应该是最终的博士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为此,要尽早确定博士期间的研究主题。我们知道,写博士申请和面试时候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关于你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但我们有一些博士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很多博士写的是一个计划,博士期间由于接触到了新的材料,会更换计划,甚至到了临近动笔写博士论文又换了。其实对于真正有创新的研究来说,三四年时间并不长:如果你想要做的主题已经有比较多的资料了,那么你阅读消化这些资料就要花费不短的时间,而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新则更难;如果你要做的主题比较新,那么搜集资料本身就比较困难,可能需要你利用联培等机会去国外搜集,有的可能还需要进行调研,这都会花费不少时间。所以,时间是很宝贵的。怎么办?在攻读博士之初,就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研究计划,结合自己的前期积累、研究兴趣和对自身能力的估计确定研究主题,没有重大原因不要随意更改。研究过程中困难一定会有,任何一个主题——成熟的也好、不成熟的也好——都会在具体写作时遇到各种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放弃。另外,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应届来读博的,那么其实从硕士期间有了读博意愿时起,就应该及早确立读博时的研究主题,最好要使得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有连续性,使得硕士和博士期间成为一个整体。说实话,能在6-7年时间里真正对一个主题有深入的研究,且成为这一主题上的专家,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三、要事先了解不同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每一个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是不同的,所以“聪明的”投稿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以提高成功率。王人博老师曾在一个著名的演讲中对比过《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的风格,比如《法学研究》会比较倾向于刊发“精耕细作”型的教义学色彩较浓的论文,《政法论坛》则会比较倾向于刊发思辨型和基础研究的论文。但这两个刊物很少刊发对于国外制度和学说纯粹介绍比较的论文,但《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则对这类论文比较青睐。再比如说《中外法学》对比篇幅的要求会比较宽松,而像《法学》这样倾向于“短、平、快”风格和实践问题导向的刊物则一般会要求篇幅短些。另外,也要了解不同刊物的分工和栏目设置。例如,《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都是吉林大学办的刊物,但有分工:《法制与社会发展》是由法学理论研究中心办的,主要刊发法理学和法史学的论文(偶然也有部门法学的,特别是部门法理学的),而《当代法学》则一般不发法理学的论文。另外,《法制与社会发展》设有专门的西方法哲学栏目(这在国内期刊中十分罕见),《法律科学》设有法律文化栏目,如果博士生们做的是相关的研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稿。要了解刊物的这些信息,渠道有三个:一个是去看刊物的网站,一个是去查看比较最近几期的刊物,另一个就是向有经验者求教。四、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人际沟通了解一个人需要过程,而与编辑的良好沟通也是很重要的。经历了最开始的困顿,如果与编辑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那么以后就会变得比较顺利。除了在投稿过程中与编辑的沟通外,适当参加专业学术活动也是一个渠道。人民大学的一位知名教授就曾说过,他人生的第一篇《法学研究》就是因为一次会议他做了主题发言,下来后编辑直接向他约的稿。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论文是写给人看的,在公开的学术场合发表自己的论文观点,有时也有助于转化为纸质媒介。当然,这不是鼓励博士生们去“混圈子”,不作区分地到处参加各种会议不仅会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因为对不熟悉的主题发表的意见不专业反而会起到反效果。要有所选择,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主题的会议。除了编辑外,也要与自己的导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汇报自己的研究进度和写作状况。导师不仅可以给出专业的指导,而且由于拥有更大的积淀成本,可以给出针对本专业的投稿建议,甚至推荐投稿。法学论文不像自然科学的论文那样有通讯作者,有的期刊甚至不鼓励合作发表,但导师的推荐有时也很重要。不要怕麻烦导师,导师就是用来麻烦的——当然,前提是你的论文质量过关,否则会影响你导师本人的信誉度。即便无法推荐,导师的经验也毕竟比你更丰富。最后,还是要多写多投。写得多,投得多,摸清楚了路径,成功率自然就会上来。尤其是要多写,这个别人没法帮你。目前大多数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规定,法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是2篇,我们有很多博士生也都仅以此为目标。但是鉴于很多博士生以后都要去高校或科研机构,而现在教职和科研岗位竞争的激烈程度,多发表肯定有竞争力。更何况有一些高校(特别是理工类为主的高校)直接规定了比较高的起聘条件。有一次,隔壁一家高校法学院领导来我们法学院调研,谈及他们法理学专业缺岗2名教师,但起聘条件是4篇核刊(或者3篇做博士后),问法大有没有人。但遗憾的是,下来一问,所有预计当年毕业的法理学专业博士都只有2篇。Publishorperish(不发表,就死亡),尽管有点危言耸听,但也不乏是当下博士生涯的写照。发表不能决定一切,但却可以决定你能不能找到教职,从而还有机会去继续你作为学者的生活——除非你不想干这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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