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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4 16:41:21

遗产保护论文发表

暑假里,爸爸的朋友到我家来玩。我在卧室里看书,我突然听到叔叔说:“听说开古玩店特挣钱,卖一件就能挣几万,我们家就要开呢。”“好啊!过几天我陪你去进货!”我急忙走出卧室,对爸爸和叔叔说:“国家文物法地七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并处2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要经过工商局许可才可以开古玩店的。”“小孩子家家管什么呀!大人的事,小孩子别瞎掺合!”叔叔说,“快去卧室玩去吧,我们正说事呢!”“叔叔,爸爸,开古玩店可不是闹着玩的!”“有营业执照不就行了吗?不去工商局也行。”“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古文物是无价之宝!”这时,叔叔点点头,对爸爸说:“我看艺涵说的有道理,咱们先去工商局再说吧。”过了三个月,叔叔的古玩店开业了,他高兴地对我说:“多亏了你,要不我家店就开不成了,看来我也得好好学习一下保护文物法了。”我心里比喝了蜜还甜,因为这是我第一次用法律保护了国家文物。

周日,我和妈妈去爬长城,我哼着小曲,走在线面。突然,我看到有一个阿姨在墙壁上写:某某,到此一游。我很不高兴,走上前,对那位乱涂乱画的阿姨说:“阿姨,你不应该在城墙上乱涂乱画。”那位阿姨白了我一眼,依旧在城墙上写:某某,到此一游。我看那位阿姨依旧写,更加生气了,大声地对他说:“阿姨,这是国家文物,请不要在上面乱涂乱画。”那位阿姨生气了,脸像一只火红的灯笼一样,对我说:“你这孩子管那么多闲事干嘛呀,管你什么事呀!”“文物是大家的,也是国家财产,你在城墙上乱涂乱画,也很不文明。”“阿姨,国家文物法规定任何人是不准破坏文物的那位阿姨脸红了,对我说:“谢谢你,我以后再也不破坏文物了。”

今天,我又用法律保护了国家物,我决定以后要保护国家文物。 【篇二】

中国文化博大而宽广。她无处不在——溶于书本,徜徉于江南小道,盘旋在峭壁飞檐。我们被这种浓厚的文化信息包围着,却道貌岸然地做着蟪刽子手。忘记历史就是背叛。我们的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秦始皇的兵马俑至今气宇轩昂地挺立着,隋朝大运河的波澜依旧拍打着千年的岸堤。孟江女的哭声凄婉悲恸,纤夫的号子似乎仍在耳边萦绕。沉淀了千年的沉浮、繁华、屈辱、悲愤,这些文化遗产烫帖了坎坷的心灵,将肃穆呈于世人。刀光剑影去了,长歌悲哭停止了,豪情厮杀消逝了。一切随着大江东去,只有千年松柏和着轻风耳语。

我们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的魂。当你徜徉于天坛,遥望天穹,你便被赋予了宽厚深沉;悼念你走近岳飞,一股浩然正气便向你袭来;当你登上泰山而小鲁的时候,天地也便豁然开朗。我们在这样的氛围中呼吸、成长是幸运的。我们的祖先举着火把从远古走到了现代,磨铸了宽广、不屈、向上的民族之魂。这些文化遗产便趁了我们民族奋斗的雕塑。

我们的文化遗产是中国人的根。君不见,每年都有浩浩荡荡的海外游子寻回家来,在黄帝陵前捧上一回黄土;君不见,每年都有殷殷企盼的台湾同胞回来拜祭妈祖。我们的文化遗产情牵了亿万炎黄子孙的心,这种民族的凝聚力是任何力量都无法摧毁的。

历史的见证,民族的魂,民族的根使我们的文化遗产历经千年而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文化之林。当你读懂了他们,千年古树便熠熠生辉;当你走近他们,泛黄的古籍便不再晦涩;当你正视他们,一切阴晦的色彩就会消逝,建筑物不再是冰冷的怪物。难怪冯先生宁可放弃写作,也要文化遗产从人们视线的边缘拯救出来,可谓良苦用心啊!

我们早已走出了闭关自守的昨天,在吸收外来文明的同时切忌破坏民族的魂、民族的根。中国的文化遗产需要走向世界,展示我们光辉灿烂、震古烁今的文明,更需要我们炎黄子孙细心呵护。惟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复兴,像鲲鹏惊世,“直挂云帆济沧海”。 【篇三】

兵马俑坑是秦始皇陵的陪葬坑,位于陵园东侧1500米处,被誉为“世界第八奇迹”。为研究秦朝时期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物资料,成为世界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坑内的陶塑艺术作品是仿制的秦宿卫军。近万个或手执弓、箭、弩,或手持青铜戈、矛、戟,或负弩前驱,或御车策马的陶质卫士,分别组成了步、弩、车、骑四个兵种。秦始皇兵马俑整体风格浑厚,健美、洗练。如果仔细观察,脸型、发型、体态、神韵均有差异,从中可以看出秦兵来自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民族,人物性格也不尽相同。陶马双耳竖立,有的张嘴嘶鸣,有的闭嘴静立。所有这些秦始皇兵马俑都富有感人的艺术魅力。

曾在90年代,有人提出过,“卖几件文物来盖博物馆”。当时,有人大代表针对文物工作的窘境,提出“卖它一个兵马俑如何”的动议。这本身就是本末倒置的表现,博物馆就是为了更加良好的保护文物而兴建的,如果,出卖了文物,来盖博物馆,那这博物馆本身就一直悲哀和耻辱。秦始皇兵马俑本身就是一个整体,怎么能单纯因为其数量众多,就起了“倒卖几个又如何”的愚蠢无知的念头。破坏了这个完整的整体,于心何忍呢?在物质社会中,也同样不能将“卖”字作为文物工作改革的出发点和突破口。

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历史的载体,是先民们智慧和创造力的见证。文物的特殊性在于其不能再生。我们固然听说过像梵高、毕加索画作等艺术奇葩在国与国之间拍卖过,但从未听说过有哪家国立博物馆的藏品沦落到拍卖场上的,至于拍卖珍藏了几个世纪的顶尖的馆藏文化则更是匪夷所思。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整个民族的历史财富出卖。也没有任何人可以给兵马俑定位价格,这是无价之宝。

在2002年,“陕西旅游”上市以8000万股“卖”掉兵马俑再次引发争议。按照陕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初设想,“兵马俑”的上市借鉴的是“黄山旅游”(600054)的模式,将门票经营权通过租赁等方式进入股份公司,进而上市融资。其中目的是开发旅游,资金重组,但要强调的是文物有没有经营权,文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能否分离?这才是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所在。公司负责人一再强调不是“卖文物”,而是“卖门票”,以便于更好的保护文物。目前,这种“卖兵马俑”的方式,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话题。

当文物变为买卖的媒介时,是否就降低了自身的品格呢?靠着祖宗的宝藏,来融资上市是否不够尊重历史呢?似乎这都是我们有待解决的观念谜题。

李秉毅介绍说,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的保护、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历史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

首先是对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包括类别众多、零星分布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迹、遗址、杰出人物的纪念地,还包括古木、古桥等历史构筑物。

其次是对历史地段的保护。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指由文物古迹(包括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其周围的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指保存有一定数量,一定规模的历史建构物且风貌相对完整的生活地区,该地区的整体反映某一历史时代的风貌特色,具有较高的价值。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延续包括古城空间格局、古城自然环境、城市建筑风格三部分。古城空间格局包括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它们能反映城市的文化景观、规划布局思想、历史发展、社会文化模式;古城自然环境包括城市及其郊区的重要地形、地貌、原野、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山、水、花、木、原野特征。城市的自然环境与城市的景观、文化、生态紧密相联;古城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建筑风格影响城市风貌特色。 【篇二】

再看看我们这里的广场一也有这样不文明的现象。广场垃圾桶被一些。在看我们新建的西海子公园,在花坛的附近修了很多石椅,可修好没几天就被人们搬走了。

挨!现在的人啊,根本没有环保意识,不去认识自己的错误,而不经意间也降低人类的素质,请大家反思反思吧!改正你的恶习,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加油更美丽。

正如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强调:首先要大力宣传现有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做好现有法律的完善和细化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面向公众的广泛宣传。

其次要加强道德上的宣传教育。让公众认识到刻划行为不仅是违法的,也会对文物的完整性造成破坏,对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通过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的美好,保护文物的庄严、美观和完整是每一个人应该具有的公共道德,也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篇三】

从中华文化城的规划看,其规模之大、投入之多令人咂舌。其实这种一味追求数量上的多、大、全的文化发展模式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各种新建的民俗村、风俗园、影视文化城常常占地面积惊人,却倒尽了游人的胃口。

这种文化发展的理念是值得反思的,在某种意义上是反文化的。文化大发展不同于经济大发展,不是物质大繁荣、资金大投入、利润大回收。更何况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发展规模以及经济利润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即使在经济领域也并不适合,对经济持久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极为不利。我们对“发展”的概念一直有着根深蒂固的误解,似乎一提起发展就想起庞大的面积、惊人的数字、富丽堂皇的楼堂馆所。这种自杀式发展模式或许可以短时间内拉动GDP,但是其代价则是能源的浪费、环境的破坏、人际关系的异化,还极大地败坏了人们的内心生活,损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其弊端已经引起中央、知识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等新的概念和命题的提出就是明证。我们一直把“发展”理解为一个量的概念,而实际上发展更是质的概念。

对文化而言,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就更是灾难性的。它不是建设而是破坏。那些人造的没有文化的文化城的真正动力和杠杆是经济,是GDP,是所谓“政绩”。

在我看来,古建筑古文物的“原貌”“原样”不只是城楼、坟墓、牌楼等等孤立的文物的原样,而是这些建筑物、文物的原样再加上它的周边环境的原样。打个比方,十三陵是一个文物群,各个陵园之间有很多空地,如果在这些空地建造新的建筑物,即使陵墓本身没有动,它们所处的环境却发生了变化,这同样是对于文物环境的破坏,文物环境的破坏即广义上的对文物的破坏。所谓文物保护应该是文物及其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

如果文化标志城的负责人和专家们真的是以保护文物为宗旨和目的,那么我奉劝一句:不要再建任何的新建筑,彻底放弃标志城这个“创意”,才是对文物、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遗产保护省级期刊

不好投。《中国文化遗产》于2004年创办,全刊信息多却有条有理,坚持打造交流思想和经验共享的主流平台,国内刊号为:11-5191/G2,创刊多年来受到许多读者的支持和喜爱。《中国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关注文物行业发展的热点与难点问题、探讨文化遗产前沿理论与实践应用、挖掘阐释文化遗产价值,旨在为文化遗产学科构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发挥学术引领作用。

期刊名称:建筑遗产期刊级别:国家级国内统一刊号:10-1071/TU国际标准刊号:1004-9217期刊周期:半月刊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主办单位: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建筑遗产》(月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中国科学院 主管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主办,是集建材业、建筑业、装饰装修业为一体,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类科技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9217,国内统一刊号:10-1071/TU 。每月25日出版,大16开本。

数字遗产保护期刊投稿

将新媒体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尝试和探索:1、加大资金投入,组织人力物力,研究和开发包括视频收集处理、文档加工、数字化图书馆等技术手段,根据不同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开展科学详细地的数字化整理和归档工作。这里的整理不只是简单的信息复制,还包括信息的再加工和再创造,并尽最大限度地保持信息的原始性和准确性。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让遗产找到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构建由多种形式和载体组成的“活的记忆”。2、数字化平台除了具备基本的信息查阅功能和图像视频展示功能外,还要具有和公众之间良好的互动功能。非遗数字化平台的建设一方面是为了实现数字化保护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平台的多媒体功能,让非遗资源得到更好地传播和传承。因此数字平台的建设要兼顾普通公众的接受程度,做到专业化和大众化兼顾。平台不仅可以免费查阅、下载非遗资源,还鼓励公众提供上传散落在民间没有得到统一保护的非遗资源,由政府机构进行适当的奖励。3、利用各种新媒体对活动进行报道,让非遗资源第一时间近距离地走进公众。可以通过数字化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博客以及QQ空间等媒介开展一些视频展演、有奖竞猜、“我与非遗的故事”为主题的征文等线上活动,激发公众参与活动的热情。在发布信息或者开展线上活动的时候,要图文并茂地设计好相关模块,只有文字或者单纯的图片堆积,不会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4、以传统手工技艺为切入点,通过文化艺术地包装,将其衍生品与现实生活相结合,集中展示出非遗文化元素,与旅游文化相结合投入市场。同时,在非遗创意产品投放市场前要树立品牌保护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产品成形后,就要有针对性地开拓非遗创意产品的市场销售渠道。重点培育一批市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争取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此外,非遗创意体验是非常有效地开发市场的途径,通过各种新媒介的宣传推广,开发“非遗旅游专线”,让游客体验传统影子戏、剪纸、雕刻等非遗项目,亲身体会非遗资源的魅力所在。充分地结合新媒体开展以上工作,可以使非遗资源的保护形成一个生态的循环系统工程。不仅为非遗资源的保护开辟了新的路径,还为旅游市场的开发进一步提升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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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相关期刊投稿

我知道[1] 宋伟宏.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 博物馆研究, 2006,(03). [2]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J]. 国际学术动态, 2007,(05). [3] 敏颜.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应重点抓五方面工作[J]. 城市规划通讯, 2006,(10). [4] 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 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贵州民族研究, 2007,(03). [5] 陈峰云,范玉仙,朱文晶,李长安. 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平遥古城为例[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1). [6]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J]. 艺术百家, 2006,(07). [7] 安群. 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J].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教育, 2006,(02). [8] 贾鸿雁.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 改革与战略, 2007,(11). [9] 喻学才. 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八大难题[J]. 旅游学刊, 2005,(05). [10] 梅术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J]. 国际学术动态, 2007,(05).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 条 [1] 康俊香. 供需视角下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北大学, 2007. [2] 赵晓宁. 论我国世界遗产地周边环境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四川大学, 2006. [3] 林芳芳. 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对策[D]中国政法大学, 20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 [1] 李文华,闵庆文,孙业红.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地理研究, 2006,(04). [2] 霍改华,甘联君. 重庆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5). [3] 王艳平. 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旅游学刊,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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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保护期刊论文发表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数字遗产的相关 法律知识 。

一、数字遗产的范围

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要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 日记 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

什么叫数字遗产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因为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尚未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数字遗产中的部分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文认为,数字遗产最起码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征。

1.虚拟性。数字遗产依托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或网络硬盘中,并未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故其具有虚拟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数字遗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可以通过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物转化为有体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或许数字遗产产生的最大动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站或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服务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特定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某种意义上是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创造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网络运营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予以调整和规范。

4.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正是因为上述的数字遗产是在网络运营商搭建特定的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相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能因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的不同,导致继承者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其权能由法律统一规定明显不同。

三、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在国内,以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引发诉讼为契机,引起了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关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从大的方面说,有“非财产说”和“财产说”之争。

坚持虚拟财产并非财产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仅是电子数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上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非财产说”显然已经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冲突,也为司法实践所否定。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游戏中心客户服务部组长的职务便利,将300余个“上游棋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内,后辞职。2005年3月,程某将上述用户账号、密码及1500余万枚价值人民币共3万余元的游戏金币出售谋利达1.3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成立职务侵占罪。

持“财产说”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应该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2003年“网络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 服务合同 纠纷案中,一审法官在解释为什么支持原告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时说:“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所以,“财产说”应该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拥有人的权利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债权说、物权法和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兼具上述三种财产权的部分特征,将其界定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较为适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即认为,“在网络时代,人类由于对网络的使用而产生了对于相关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因为这些个财产利益,具有权利的属性,所以人们开始讨论这些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的问题。”

上述人们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相应地也可视为是对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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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的时代意义

数字遗产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运用的产物,作为 文化 遗产的新形式,已成为“世界记忆工程”项目致力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以数字形式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及维护的信息资源及创造性的产品,正在“世界文件遗产”的大家族中广泛利用,而数字遗产的保护技术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保护计划与方案、针对性强的保护标准与管理模式,使得数字遗产在经济、社会及文化等领域面临潜在的威胁,正在形成与未来的隔阂。当前全世界数字遗产正濒临丢失的危险,这种威胁来自于三方面:

(1)数字遗产材料的变化与损坏;

(2)数字遗产信息的不稳定与变化;

(3)信息传播中复杂的信息安全。

因此,确保数字遗产安全持久的利用,体现其现实与历史价值是迫切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拟从数字遗产信息的破坏及其影响因素,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 方法 ,寻找有效的安全和稳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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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数字化用户期刊级别为国家级期刊,出刊周期为月刊,期刊创办于1999年。数字化用户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数字化用户杂志社主办的学术性期刊。期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学术期刊,另一类普通期刊,普通期刊比如一些新闻资讯类期刊、散文、诗歌、文摘类期刊,学术期刊就是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

数字化技术对民间艺术保护的风险问题论文

摘要 :在规范性保护、系统性保护、原生态保护、整体性保护以及创新型保护原则的指导下,民间艺术可以采用如数字地图、数字摄影、数字视频、数字音频、数字全景、数字动画以及触觉媒体、虚拟现实等数字化技术加以保护,通过这些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在民间艺术保护过程中相关的技术、文化、知识产权以及成本等风险。通过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得到展示、利用和共享,也就是说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应用平台在公众传播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关键词 :数字化技术;民间艺术保护;风险问题

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是一个全新话题,也是一个涉及范围广涵盖面宽的综合性工程。数字化技术为民间传统艺术的保护和传播提供了技术手段,同时改变了文化遗产传统的保护方式,但是应该看到,数字化技术虽能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却也可能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的技术和传播层面弱化、扭曲甚至抹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如何预防民间艺术数字化进中的风险,是民间艺术数字化保护中的新问题。

一、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技术风险

1.信息采集、处理和储存过程中隐含的风险

民间艺术的数字化涉及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储存,这其中包含采集设备的选择、数据处理方式、储存格式和数据库技术。但是截止到目前,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数据加工规范或标准,无论在民间艺术普查阶段还是在名录项目申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数据资料保存很好,但标示和描述很差,以至于使潜在的用户无法了解发现它们;由于没有将与民间艺术相关的信息进行很好的链接绑定,导致人们存取资源时而资源本身却不能被人们理解,或者不可靠;往往由于数据确认和数据处理软件的独立性,造成数据的实用性降低的结果;数据库中数据集可以被保留,但由于各自采用不同的数据库技术,使得他人无法理解其结和规则,数据不能够被存取;也有一些采用了口令保护、加密、安全设备等措施的数据但在不适用时也会导致资料的不可使用。民间艺术分布在各地,如果各地都以不同的方式、规格和技术进行数据加工,就很难达到民间艺术的最终目的——保护、传承以及资源的整合、共享。

2.数据库技术采用不当隐含的风险

中央管理系统是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核心,通常都离不开后据库台数的支持。我国的目前常用的管理系统后台软件都是一些商业软件。而这些商业软件除了价格高,还会随着新版本的升级重新造成使用者被动学习的负担,用户对软件的内部结构是不了解的。况且,生产软件及公司都有其生命周期,这对于我们民间艺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延续,可以不值一提。一旦我们依赖的软件和技术停止开发或公司倒闭,那么我们前期开发的系统只能停止使用,造成浪费。并且可能导致对数字技术分离。

二、数字化保护过程中的文化风险

1.人文把握不当隐含的.风险

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问题也一一凸显。数字技术虽然是目前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但其技术弊端也不可避免地损害了文化传承。它容易形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在记录保护文化的同时,可能会抹杀某些历史文化传承,将过多的现代化的东西植入其中,让本来应该尽量原生态的保护,掺杂了太多的技术人为因素,使得文化保护不再纯粹,而成为一种带有所谓“创造性”的保护,这需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2.引进别国技术隐含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在民间艺术的数字化保护上成果显著,但与国外相比,我们的民间传统艺术数字化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足。目前由于我们信息资源的发展方面仍然很弱,导致技术信息的输入多于技术信息的流出。而由于技术水平上的差距,让我们在民间艺术的保护中往往受制于人,引进的软件技术同时也存在泄露文化核心内容的风险,所以在民间艺术使用数字技术保护方面所隐含的风险也要严加防范。

三、数字化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民间艺术是我们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过程和精神财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民间艺术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而其蕴含的文化、商业价值却慢慢显现出来,而民间艺术的权属纠纷等问题也逐渐凸显。而我国在民间艺术保护的司法领域却相对滞后,从而造成民间艺术的法律保护和怎样能促其繁荣发展等问题日渐重要。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的合理使用其过程面临最多的就是信息的采集和集中,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文化管理等部门或着是传承人的允许后才能对民间艺术等工艺信息进行全方位细致的分类、收集。而采集后所形成的数字化信息艺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公共机构在对传统艺术作品的选用、陈列、保存等方面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不必征得许可的。民间艺术数字化资料的检索问题。民间艺术文化的数字化保护目的之一是建立馆藏资源数据库,可以以多种形式进行保护,如博物馆或其他公共社会机构的形式,其保护目的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的民间艺术资源,能让更多的人们以及我们的后人进行了解和观赏以及应用。为了更好的方便检索馆藏资源数据库,必须对庞大的数据库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分类与归档,建立数子化检索系统,这样才便于人们对所需资源的检索与查找,从而提高使用效率。对数据库资源的开发与建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用于后期的维护,应该享有著作权,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对民间艺术原数据信息进行检索,查阅和复制时就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成本风险

随着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过程中,投入的财力成本也会随着设备的软件和硬件的更新换代,以及对图像的质量要求的提高而加大。为了有更好的直观效果而使用视频模式扩大存储容量也会造成成本越来越高,资源消耗加大,费用提高等情况。而这些都是在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过程中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同时数字化数据库的后期资源维护也需要投入人物和财力,为了更好的对数据库信息的使用满足人们的需求,必须对民间艺术数字化技术保护的投入产出进行有效的规划与论证。控制不必要的浪费和投入,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对民间艺术数字化信息的对象和传播方式进行选择,避免造成成本过高或垃圾数据堆积等情况。

参考文献:

[1]周全明,耿国华.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及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欣.数字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路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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