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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小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7 07:27:21

高中生小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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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小论文不是简单地将手头材料罗列成文,深透的说理,规律的导引是其本质特征。作文栏目我整理了高中生科技小论文3篇,欢迎阅读。

在生活中,有许多物理量与时间有关,像摆球周期,比热容等,为什么需要时间,可见,时间不是一种幻觉。

人们都认为,惯性是物质的本身属性,其实不然,惯性存在于四维空间(即时空)中,时空具有一种定性(位置不轻易改变)使物体具有惯性。最简单的证明就是机械时钟,它就是利用物质惯性进行工作的,如果无惯性,时钟将达到光速。还有许多例子,像LC振荡回路,物体下落也需要时间。

惯性的表现不是在空间三维中,而是与时间维的相对关系物体的加速运动对时空维中某种物质做功,减速就是这种物质对运动物体做功,关于这种物质,还有待推证,并需要了解它的微观意义。

惯性在时空中所做的功因该满足w=mav,因此说在时间维中,改变时间距离要做功,即做加速运动,不改变不要做功,即做匀速或静止运动。

没有摩擦就只受一个力,就可达到很大速度,二者是不是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用惯性与摩擦力做比较,摩擦力可以让物体动能转化为内能而惯性使物体动能转移到时间维中,可以再次无损耗地运动,这就是惯性与摩擦力的区别。

质量大的物体达到光速是需要做很大功的,因为惯性约束物体运动,但超越光速不是不可能的。在牛奶杀菌时用到瞬间高温,这可以用瞬间高速,这并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但这并不能穿越时空,光只是物质的表现形式,也是从物质中产生的,正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是五分钟前的太阳,因为达到光速与人相遇的只是信息即使能穿越,也不会改变历史,因为这只是以光速传输的信息罢了。

人穿越时空是很危险的,任何一个动作都将改变历史,但我们的时空从未改变,说明在人类有限时间中人类未曾穿越时空,或许穿越的时空不是我们这一维,而是我们这一维的复制品。假如可以穿越时空,我们是怎么来的,未来怎么样,我们只知道时间的一小段,就像胶卷的一小部分,就算有什么力量使时间加速运动,人也不会感到,时空中许多事都是已确定的,有一种人不知道的物质赋予了人意识,我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在自己意识之外的都是已确定的,而自己意识可改变这些确定的事物,自己的意识在别人看来,也是已确定的,这是一种很深奥的逻辑关系,用这种关系来确定人与人的“相对论”时间的运动是人意意识感觉不到的。

当人在太空中以9.8m/s2加速度在升降机中上升与人在地球上,效果是一样的,惯性与时间是相对的,力是一个持续量,惯性在时间维中静止表现为力,运动表现为加速度。

假如时间与光速有关,惯性是时间的一种表现,物体在时间维中运动越快,与光速比值越低,其能量越大。惯性来自时间维,当超过光速,会不会出现反惯性,惯性大小应与v/c成正比,再加上其它的量就可以推导这个公式。

物理理论还需不断完善,本人只是一位高二学生,不当之处还需各位高师指教!

雨季,家乡常听到炮声隆隆,那是为了增雨防雹。其实还可以消雨。

久旱时,几炮上去,立刻普降甘霖,为农民带来一场及时雨;雹要来,炮轰几下,就使遍地的葡萄不再狼籍一片、颗粒无收;黑龙江伊春市连续人工增雨助林区灭火;奥运会也将采取消雨方法控制下雨时间。

那么人们是怎么影响天气的呢? 不同的云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目的,用不同的方法。

当空中的云不能有足够的降水时,用飞机、火箭弹等工具,把干冰、食盐或氯化钙、碘化银等撒播到云中,就可以人工增雨。干冰等冷却剂, 使云内温度显著下降,使细小的水滴冰晶迅速增多加大,迫使它下降形成降水;食盐等吸湿性强的凝结剂,使云滴增大为雨滴降落下来;碘化银等结晶剂,能产生大量的人工冰核,这些人工冰核在适宜的条件下,可参与云中的降水微物理过程,使更多的水汽和云滴转化为降水。还有利用土炮、土箭向云层轰击产生强大的冲击波,使云滴与云滴发生碰撞,合并增大成雨滴降落下来。

人工消雨分为“提前降水”和“抑制降水”两种。其中,“提前降水”是在保护区上风方及周围邻近地区进行人工增雨作业,调节降雨的时间、空间分布,使保护区内无雨或小雨。“抑制降水”则是过量播撒液氮和碘化银,云体消散,减弱降水。

人工防雹,是当出现冰雹云时用高炮或特制的土炮、土火箭对准冰雹云进行轰击,利用炸药爆炸时产生的强大冲击波,使云中的冰雹互相碰撞,大冰雹撞碎成小冰雹,小冰雹降落下来融化成雨滴;或通过冲击波的作用,使云中的过冷却水珠(温度在 0 ℃ 以下,未冻结的雨滴)变成冰晶(过冷却水珠受到震动就迅速冻结起来),这样就改变了冰水共存的状态,破坏了产生冰雹的条件,使云中的冰晶不是变成冰雹,而是变成雨滴降下来,以达到防止冰雹灾害的目的。

秦皇岛市共有增雨火箭10部,卢龙县有2部。此外,还有20门防雹三七高炮分布于各县区,卢龙县2门。

随着秦市进入雨季,秦市气象部门今年已实施火箭增雨作业50多次,发射火箭弹300余枚;高炮防雹作业近20次,发射防雹弹近600百多发。在北戴河蔡各庄,山海关户远寨、昌黎两山乡段家店、安山镇马庄,卢龙县的下寨、木井乡,以及抚宁县石门寨、大山头、双岭和青龙的场乡、丰果村等地设立了40余个作业点,进行不定期的防雹、增雨作业。

因为玻璃钢的增雨防雹火箭弹发射升空时,未能正常展开附带的降落伞,便从600米高空急速下坠,最终坠落在抚宁一农家的房顶,房顶砸出一个坑,所以气象部门呼吁,作业点附近的群众如发现火箭弹的降落伞,拾到有人工增雨或者人工防雹字样的火箭弹、炮弹残骸切不可自行拆卸,要及时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避免发生意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勤俭质朴的优良传统的民族,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保持着这一种良好的作风。无论是在生产劳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也都体现出这个特点,总要力图以最节省的方式,尽可能办好每件事情。正是由于这一良好思想观念,我们才懂得去节省能源。能源问题对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大规模开发,能源紧缺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仍旧提倡节俭的作风,在奥林匹克场馆的重大建设中,国家就是从实际需要考虑,提出了“节俭办奥运”的口号;在今年的55周年国庆相继提出“节俭办国庆”的口号。我们国家就是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出发,从节省能源方面做到勤俭的作风的。节省能源可以减少开支,促进经济的增长,还可以保护自然环境,也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先决条件,更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

在城市的夜晚,公路的两旁都亮着密集而又整齐的路灯,看上去宛如一条巨龙腾空,虽然这是一道亮丽的风景,但是许多时候这些路灯的光亮都白白浪费了,因为很大一部分时间里,路上是空荡荡的,这种情况尤其出现在经济、交通不是很发达的地区。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给这些地区的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无一利而有百害。那么,有没有既方便晚上行人和车辆通行,又节省能源的自动控制装置呢?

节省能源,实际上就是尽可能减少能源损失。偏僻的公路上,交通流量极少,长时间的打开路灯,不管是有车辆,还是没有车辆,有行人,还是没有行人,都造成能源的极大的浪费。即使有车辆经过,也不应该全线路灯都开亮,只应在车辆行驶的有效范围内打开路灯,否则那会造成多么巨大的损失!行人在路上走路也是如此,只应在行人走路的相应范围内打开路灯,满足照明的需要即可。这个问题可以类比现在常见的声控开关,只要有人在楼梯间走路,发出声音,声音产生的震动传递到声控开关,灯就会发亮,并且只在行人走路的范围内的灯亮了,而不是长期不灭的。从这里得到启示,当车辆和行人在公路上通过时,不就对路面产生了压强吗?要是有一种感应器能够在受到压强的作用下能自动控制开关,控制相应范围内的灯的亮和灭,这就达到了节省能源的目的。

那么这个感应器不能是通过声音产生的空气震动控制的,而是要通过车辆和行人对路面的冲击和压强而产生的路面震动控制,这两种震动是不同的,否则就会阴差阳错,说不定是动物的叫声,路以外的喧哗声就把灯亮了,同样达不到节省能源的目的。倘若车辆、行人发出的声音很小,灯不会亮呢?那么就形同虚设,毫不起作用。汽车的行驶、行人的走路,自然而然会对地面产生冲击和压强,使路面震动,这就可以利用路面的震动来控制路灯亮还是熄灭。假如有这样的一个装置:它可以安装在路灯的灯箱内,各个装置用一根金属棒与路面相连,当路面受到冲击和压强产生震动时,对应的路灯就会发光,哪里有车辆或行人,哪里的灯就会亮起来,震动停止,灯在一定时间限定内自动熄灭。这个装置就是利用冲击和压强产生的震动来控制路灯的,能够起到很好的节省能源的作用。当然,为了减少装置的安装数量,可以由这样的一个装置控制多盏路灯,装置与装置之间并联连接在一个电路中,也就是每隔一段路程安装一个,然后通过导线把装置与相应的路灯连接起来。我们不妨先把它命名为“震动感应器”。我们再来看一看“震动感应器”的工作原理:首先,金属棒就是用来感应路面上有无震动的。当汽车或行人在某一路段上经过,对路面施加压力的冲击,产生震动时,金属棒将震动传到“震动感应器”,“震动感应器”受到震动的刺激,命令由它控制的几盏路灯闭合开关发亮;车辆和行人继续经过下一路段,下个路段的“震动感应器”同样受到震动刺激也使对应的路灯发亮,依此类推。同时,车辆和行人经过以后的路段的“震动感应器”由于没有继续受到金属棒传给它的震动信息而断开开关,不再使相应路灯继续发光。但要求这种“震动感应器”灵敏度要高,而且还能够判别震动的来源。比如遇到特殊情况,遇到雷电天气或者工厂产生的高分贝声响使空气剧烈震动,也会经过金属棒传到“震动感应器”,“震动感应器”误以为震动是由路面传来的,使路灯发光。因此,我们要调用科学技术钻研出一个程序或一个小部件在里面,使“震动感应器”会判断震动是由路面传来的,还是由空气震动的影响传来的。

好了,只要在有路灯的公路上安装这种“震动感应器”,就不需要大量的人力来控制供电了,一切工作就交给机器来自动控制吧。我们可以想象,随着汽车或行人在路面经过,路灯次第发光与熄灭的情景,熠熠夺目,应接不暇,不也是夜间一道独特而又亮丽的风景吗?在方便交通的同时,最大的好处就是大大的节省了能源。

这种“震动感应器”是为节省能源而设计,希望这种装置能够应用到实际中去,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保护能源的重要性,节省能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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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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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生物小论文发表

细胞生物学的兴起从1893年O.赫特维希出版专著《细胞与组织》起到20世纪50年代,细胞学逐步从形态的描述和实验转向结构和功能的探讨。1931年E.鲁斯卡和M.克诺尔创建了第一台透射式电子显微镜,到1945年分辨率已达到 20埃。50、60年代随着电子显微镜的改进与相应技术的建立,以及受分子生物学的影响,对细胞的观察研究进入了新的层次,人们力求从亚细胞结构水平甚至分子水平结构上阐明细胞的整体功能。这就使细胞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成为一门新兴的独立分支学科──细胞生物学。一.细胞概念的发展 1925年美国细胞学家E.B.威尔逊出版的《发育和遗传中的细胞》(第 3版)是19世纪中后期以来,有关细胞学研究的总结。他所提出的光学显微镜下的细胞模式图,包括细胞膜、细胞核、细胞质以及主要的细胞器和内含物等,一直沿用到1950年。50年代起,随着电镜的广泛应用,发现膜是细胞的基本结构。60年代还发现细胞质内的微管和微丝,以及由微管按一定规律集聚成的鞭毛、纤毛、基体和中心体等。因此,到70年代开始提出细胞主要是由膜系统结构组成的复杂的动态体系,它既有膜相结构(如细胞膜、内质网、高尔基器、核膜、线粒体、溶酶体、过氧化酶体等),又有非膜相结构(如核糖体、中心体、微管、微丝、细胞质基质、核仁、染色质、核基质等)。对于细胞的生物学特性则概括为:细胞是遗传信息和代谢信息的储存和传递的系统;细胞是从小分子合成复杂大分子,特别是核酸和蛋白质的系统;细胞又是一个内部有能量流动,并保持整体动态平衡的开放系统。二. 细胞膜的结构和功能1917年美国化学家、物理学家I.朗缪尔发表单分子薄膜的开创性实验结果,为现代的细胞膜结构概念奠定了基础。1935年英国生物学家J.F.丹尼利和 H.戴维森提出“丹尼利-戴维森模型”。他们认为细胞表面膜有一个类脂构成的核心,脂分子的极性端朝外,每边覆盖一层单分子的蛋白。50年代以来通过瑞典生物学家F.S.舍斯特兰德、美国物理学家J.D.罗伯逊等各自用电子显微镜所作的研究,于1959年指出多数膜是由暗-明-暗,即蛋白-磷脂-蛋白三层组成的“三合板”式结构。这种膜的模型有相当普遍性,故称单位膜。单位膜膜型未能反映膜的动态结构和膜功能的多样性与专一性。到70年代,又有人先后提出“流体镶嵌膜”模型,“晶格镶嵌膜”模型,反映了膜的流动性,但仍无定论。后来知道,把细胞与外界环境分隔开来的细胞外周膜的功能十分复杂。60年代以来的大量研究工作表明外周膜具有物质转运、能量转换、信息传递、细胞和分子识别等重要功能。三. 染色体的结构1924年确认植物细胞核同动物细胞核相同,也含有DNA。到30~40年代已分析出染色质内含有DNA、RNA,酸性蛋白和碱性组蛋白。50年代对各主要成分进行了定量测定,并明确了DNA和组蛋白结合成的核蛋白是染色体的主要成分。60年代又根据所含赖氨酸、精氨酸的多少,将组蛋白划分为H1、H2a、H2b、H3、H4五种。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的阐明,推动了染色体结构的研究。1957年美国的泰勒提出的边链模型,属于“蛋白质骨架”模型。同年英国的威尔金斯则提出以DNA为核心的模型。这两类模型在60~70年代均各有发展。1974年由A.L.奥林斯、D.E.奥林斯、科恩伯格和奥特脱等提出并经过多方证明的核小体模型,又完全替代了以DNA为核心的超盘绕模型。反映了对染色体结构的新认识。四. 线粒体的结构和功能1934年美国解剖学家R.R.本斯利和 N.L.霍尔成功地分离了豚鼠肝脏的线粒体, 开创了用生化方法直接研究细胞器的广阔前景。1948年已确定线粒体是细胞呼吸的场所,又是细胞能量转换的中心。50年代,罗马尼亚裔的美国细胞生物学家G.E.帕拉德(1952)和F.S.舍斯特兰德(1954)分别发表线粒体结构的报告,虽略有差异,但主要方面比较一致。1956年G.E.帕拉德提出线粒体由外膜、内膜、脊、外室、内室和基质等组成,不久就得到了普遍的承认。1962年用负染色法发现线粒体的内膜粒子。以后通过拆离重组实验,证明内膜粒子即ATP酶复合体。1973年查明ATP酶复合体头部、柄部和基部的各亚单位和分子量,其分子量总和与整体测定的分子量接近。线粒体最重要的功能是进行与 ATP合成有关的氧化磷酸化作用。关于氧化磷酸化的机理研究,1953年德国生化学家E.C.斯莱特提出化学偶联假说;1961年英国生化学家P.米切尔提出化学渗透偶联假说;1964年先由P.D.博耶后又由 D.E.格林提出构型偶联假说。3种假说都认为偶联涉及一种最初的受能状态,如高能的中间产物,H□离子梯度及构型的变化等,并由它们推动 ATP的合成。三者都各有依据,但也有未能证实的方面。

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以及生物工程产业的兴起,生物技术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迅速渗透,“二十一世纪是生物世纪”的预言正在得到验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 高一生物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 高中生物教学中学生的主体作用 》

高中是学生全面接触知识的一个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学生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健全,他们需要很多的知识去充实他们。新课标要求我们老师改变以往单一、枯燥的教学形式,找到能够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参与其中的教学形式,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极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生物成绩。

一、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意义

使学生变成课程的中心。在以前传统的教学中,老师是课堂的中心,上课的时候老师讲什么学生就听什么,也不会去思考一些问题。如果老师上课不提问,学生就盲目地听,也不思考也不提问。这样的教学方式,不能真正做到学生才是课堂的主人。因此,老师要多以学生为主体,使学生变成课堂的中心,提高他们对生物的兴趣。提高学生动脑动手的能力。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学生自己去设计并且实施实验,强化了学生自己动脑动手的能力。在进行实验设计之前,学生就会按照以往学过的生物内容进行设计,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学生一遍又一遍地复习了以前的内容,就会对学过的知识有更深刻的认识,提升了对生物的兴趣。

二、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途径

老师应该改变一下自己的教学思想。老师要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中心,使所有的学生都可以把老师讲的东西学会。多去鼓励学生在课上提问,在上课的时候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老师所讲的内容中去。高中生要改变自己的听讲 方法 。我国目前学生在上课的时候都很死板,只是简单抄写老师的板书,然后就去把这些笔记死记硬背,不能独立地去理解,不符合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教学要求。所以,学生自己要改变不正确的上课方法,在上课的时候更积极一些,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上课效率,对老师所讲的内容也会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要注重让他们自己去解决问题。老师可以让学生分成小组去讨论,然后让他们自己去解决这些问题。学生不能只是靠老师给自己讲解问题的答案,这样以后遇到同样的问题还是不会。因此,老师在上课的时候,要利用学生主体作用的优势,让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总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可以很好地提高我们高中生物教学水平,对学生的学习也非常有利,我们老师要大力落实这样的教学形式。

《 高中生物教学中人文 教育 的应用 》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是物质生活的丰富,但相对的是人们的精神世界越来越匮乏。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新课改的突破,高中生物教育中必须要渗透人文教育,培养成绩优秀、品德高尚的全面型人才。本文就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这一问题进行多层面研究,旨在提高高中生物教师对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这一问题的认识,帮助学生建立健全的人格。

关键词:高中生物;人文教育;渗透研究

1人文教育的含义及其与生物学科的关系

“人文”一词最早出现在《易经》中,“观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见,我国最初 传统 文化 中的人文教育有教养、化成、规范人类行为的作用。春秋时斯,孔子创立儒家学派,其学派崇尚“礼乐”和“仁义”,提倡“忠恕”和“中庸”之道。主张“德治”、“仁政”,重视伦理关系,主张二”和“礼”,主张以仁爱之心调解社会人际关系。在现代,“人文”又有了一定的发展,简单说来,人文,就是重视人的文化。集中体现在:重视人,尊重人,关爱人,核心是人文精神。人文教育,也叫人性教育,核心是涵养和充实人文精神。一直以来人文教育的阵地都是语文、历史、政治等人文学科。生物属于自然科学,好像和人文教育关系不大,但是,古往今来,历史上著名的科学家哪个不是品德高尚,受人敬仰。自然科学取之于自然,但用之于人,如何利用体现了它和人文精神的融合。生物学科中所体现的对生命的尊重、对健康的教育、对环保的教育都和人文教育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高中生物教育中必须渗透人文教育。

2高中生物教学中实施人文教育的必要性

近现代以来,科技的发展、经济的腾飞冲击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利己主义、拜金主义、攀比心理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继而引发炫富、失衡、冷漠等道德滑坡现象。国民的整体素质下降还带来了环境污染的问题。甚至有人利用自然科学做出一些害人害己的事。这已经偏离了他们掌握科学的最初目的。人的个性、主体性的及自然性的弱化甚至丧失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科学技术在不适当的使用下,就变成了奴役人的工具。成人世界直接影响了孩子世界。高中学生心理发育还未完全成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还处于懵懂状态,并未完全建立。因此,他们需要正能量的引导,需要建立健全健康的人格。再有,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目前的孩子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理所应当的享受着家长的溺爱,他们自私、以自我为中心、缺乏同情心、缺乏信仰、畏惧困难、缺乏责任感、诚信意识淡薄、人情淡薄、功利心强、缺乏团队合作精神等等。我国的传统教育较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掌握,在自然学科中很少渗透人文教育。在高考这个指挥棒的指挥下,教师和学生都以应试为目的,很多生物教师认为人文教育应该是文科老师的事,所以,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程度不够。综上所述,高中生物教育中渗透人文教育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这必须引起高中生物教师的高度重视,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3高中生物教学中人文教育的目标

新课标对高中教育提出了要设计三维目标的要求。其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就是对高中教育中渗透人文教育提出的要求。传统的高中生物教学目标强调知识技能目标,生物教师注重培养学生的生物素养,提高学生的知识能力。新课标面对新形势提出了人文教育的目标。生物教学中要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的“树立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逐步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增强振兴中华民族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养成质疑、求实、创新及勇于实践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热爱自然、珍爱生命,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确立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等能力。这些要求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物课程目标对人文教育的重视。

4高中生物教学渗透人文教育的原则

4.1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在教学中对待学生要一视同仁,不能让学生产生失衡的心理。要不断发现学生的优点,并经常进行鼓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耐心细致的作心理工作,用爱心感化他们,让他们认为世界是充满阳光的,让他们身上充满正能量。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肯定学生取得的阶段性成绩,这样才能让他们的综合能力得以发展。教师要掌握因材施教的原则,不能对学生求全责备,让每位学生都能成为学习的主人。同时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促进教学的和谐发展。

4.2科学性和人文性统一的原则。科学性讲究的是真理至上,人文性讲究的是情感取向。这两者并不矛盾,相反还能相互促进。在追求真理的路上也要追求精神的真、善、美。高中生物教学中不但要注重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还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让他们明白生命的可贵、幸福的真正含义、人类的终极关怀,让他们明白精神健康比身体健康更重要,使他们懂得学会生物的真正意义。

5高中生物教学渗透人文教育的途径

5.1运用目标做好渗透。高中生物教师要明确新课标中对人文教育的重视。在教学中以教学内容为载体根据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明确要求对学生进行情感培养和价值教育。

5.2运用教材进行渗透。无论何种教育都应该以教材的内容为主要基础,通过教材的知识的讲解,向学生摆明利害关系,让学生判断正确与否,在教师逐渐正向的引导下,学生对人文教育逐渐了解。高中生物教材中主要的人文主义教育就是环境,这就要求注重与实际相结合,加深学生对当地环境的了解,让学生通过实践明白环境的状况,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总之,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是践行新课标的要求,是新课改强调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具体体现,是对学生的尊重,是适应新时代的要求。高中生物教师要及时的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探索人文教育的方法,培养出对社会有利、自信、乐观、豁达的全面人才。

作者:杨小慧 单位:吴起高级中学

参考文献:

[1]秦佳佳,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3.5.

[2]高颖,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研究,理化生教学与研究2014年第11期.

[3]李贤,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研究,学科教育,2015.1.

[4]贺宇.武燕花,关于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的探究,新课程,2014.

[5]钱莉莉,高中生物教学中渗透健康教育的探索,河南师范大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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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历史小论文发表

谈历史-我不敢说历史是什么,我只能说历史像什么。 历史像一条满满的海滩,古人是海滩的缔造者,而我们是一个个悠闲地过客,我们在历史的海滩上散步,又想拾起点什么 于是我们知道了秦前的战乱纷飞、群雄争霸;汉朝的文景之治、丝绸之路;盛唐的公主出嫁,歌舞升平;宋末的骨肉分离,词人思瘦;还有大元并不属于我们的莫斯科,我们的祖宗通过郑和下西洋将恩泽遍洒蓝色星球,我们还看到了史上最贵的一把火怎样烧掉天朝上国的尊严,烧毁半个中国的骄傲,烧痛我们后辈人的心,月光下破碎的斑驳是那些琉璃的泪吗? 我们就在这条海滩上一步一步的前行,拾起古人留给我们的记忆,岳飞、秦桧同样应该被记住,就像石头钻石同样硌脚。 人累了,天黑了,海滩却同样在那里,我不敢说明天也不敢信明天,但愿明天的海滩有更多下陷的足迹。 历史是一首唱不完的歌,大自然来作词,人类来谱曲,农民和领袖同样唱得出转音,只不过秦始皇转的大一点,陈胜转的小一点,五线谱写满了前辈们足够的功底,让他们一直从离骚唱到东方红,有花美的霓裳羽衣曲,也有悲凉的骊山怀古,还有黄河大合唱和雄壮的义勇军进行曲,每一个词都是历史的赐予,每一个音符都是感人的触摸,在音乐的灵魂里我读出了历史的发展壮大,80后华人的历史不止只唱到R&B,中国人的历史是一首唱不完的歌,我不敢说明天也不敢信明天,但愿明天的歌谣可以让更多的人传唱。 历史不是谁写给谁看得而是谁来书写的,古人写下了万里长城,近现代人写下了万里长征,我们应该写下更多可以万年来辉煌,历史是伟大的。

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同的国家、民族创造了绚丽多姿、各具特色的文化,形成了各自的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使我们生活的世界千姿百态、异彩纷呈。

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当代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使传统文化的生存和发展出现了困境。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已经成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以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如何在现代化进程中保存和发展我们各自的优秀传统,如何使各民族的传统文化有效地参与到当代社会发展进程之中,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

在汹涌澎湃的现代化大潮中,重视抢救和保护传统文化,尤其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已成为一项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各国传统文化不同程度的损毁和加速消失,这会像许多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影响着文化生态的平衡,而且还将束缚人类的创造力,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全面进步。

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既是对各民族文化之根的追溯,也为现在与未来的文化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因此,在现代化进程中保护本土文化,倡导文化多样性,增强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促进文化资源和文化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防止盲目的、急功近利的、破坏性的开发,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

中国 *** 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愿意与各国交流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国际合作的方式,推动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

传统文化的保护,既包括物质形态的传统文化,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传统文化。

目前,关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协作机制已经比较完善,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专门国内法的国家还很少,国际间的合作也还很不够。

希望会议能够在关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加关注扩大和加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不仅涉及到观念问题,更重要的是方法问题,所以建议会议提请各国关注现代化进程与传统文化出现冲突时的具体解决办法。

我们尤其希望会议在传统文化保护的主要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模式和实践,国际间合作与交流的机制等具体操作层面做出创造性的工作。

二、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传统文化

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传统文化,是各民族祖先创新的积累和结晶,不断创新是文化传统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鼓励和保护文化创新,实现传统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对于世界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只有随着时代的前进,不断地扬弃、改造和更新,才能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反映活生生的当代生活,并给现实生活以永不枯竭的推动力。

在科技迅捷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当代,紧跟时代、着力创新已成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发展、图强的十分重大的问题。

21世纪各国的文化如何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保持民族传统与时代精神的统一,值得我们深入研讨。

坚持文化的民族性,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文化多样性的前提。

不同民族的文化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没有文化的民族性就没有文化的多样性。

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

世界上各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和传统,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既要广收博采、熔铸万物,又必须保持其鲜明的个性和独立的品格。

每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作为其独特的精神财富是产生文化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和世界文化发展的基础。

现代化的发展,从技术手段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电视、电脑、互联网和各种信息传播的普及,到文化产业以及文化与商业关系的密切,使传统文化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文化需要适应这种转型,才能在这种当代社会中生存和发展。

*** 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应当发挥关键性作用,要研究 *** 如何通过政策调整实现文化继承与创新。

各国 *** 需要采取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来对待传统文化的保护,使之成为历史的忠实样本,使人们由此了解过去;另一方面,各国 *** 又需要让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使传统文化中积淀的优秀精神文化遗产为现代生活服务。

在发展中继承传统文化,在继承中鼓励创新,使之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精神生活的需要,同样是当代各国 *** 进行文化建设所面临的紧迫任务。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具有不同的传统,具有各自的发展道路,不同传统文化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

随着人类进步和时代发展,任何一种文明都不可能单独发展或孤立存在,东西方文明和各国文化的相互交流顺乎潮流,合乎人心。

不同文化传统间的沟通有助于消除民族隔阂和偏见,有利于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的发展。

有利于在保护文化多样性前提下文化的共同发展。

在各国之间形成文化交流和发展的机制,加强联系和对话,减少冲突和磨擦,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实现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保持文化的多样性的前提是尊重各国各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和独特性。

同时,需要不同文化间加强交流与交往。

通过相互吸收,相互借鉴,可以达到文化的共同繁荣,这是一种在保持自身文化特征的前提下的相互促进关系。

世界因不同而精采,交流因不同而必要,创新因交流而迸发。

文化发展需要各民族间建构一种相互的交流环境。

因此,在文化间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形成一套文化交往基本准则和有效机制的体系,将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

这些准则和机制不仅应覆盖绝大多数国家,还应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可操作性。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个既具有丰富传统文化,又具有浓厚现代气息的国度

显而易见,整篇论文的核心在于民生,有两种答题的方向。1.整篇论证三民主义的一些弊端,如忽视民生,没有明确后续的反抗帝国主义的方针,在套用一下政治方面(军阀主义),经济方面(小农经济还是主导,资本主义薄弱),乃至社会风俗方面(移风易俗的趋势,明智的开启),国际方面(帝国主义横行霸道)然后结合材料(这个很简单,抄一段材料就行)2.另一种思路就是死磕民生,从小角度出发,先表彰孙中山推行的三民主义的功绩(推翻清朝,开明智),然后再大笔墨的写最底层人民依旧悲惨的生活境况,严重的脱离民生。原创,高中文综霸霸的一点分析。

高中同学们在答历史试卷时,经常会遇到评论该段材料,写一篇小论文,接下来我们就说说历史小论文怎么写,希望能够帮助到同学们。

写好一篇历史小论文,尽量做到论点新,角度新,文笔流畅,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仔细审题。教会高中生先读懂题意,弄明白题目的具体要求,抓准题目中的关键词,做到下笔时胸有成竹,紧扣题意,而不是离题很远。

(2)拟好标题。好标题能画龙点睛。写作时视具体情况而定。标题过大,写作内容就会空洞不实在,标题过小则会让自己的思路打不开,无话可说。因此标题的内涵宜适中,让自己感觉有话可说,标题字数不能过多。如①“浅论科举制度”,②“浅谈隋唐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③“浅谈隋唐科举制度的积极影响”,④“科举制度与唐诗的繁荣”四个论文题,比较而言题①就显得文题过大,题④则显得文题过小,而且还需要一定的语文知识,写作起来会感觉有点难度,而题②教材介绍了科举制度从隋朝文帝、炀帝到唐朝太宗、武则天、玄宗的发展历程,题③关于隋唐科举制度的积极影响教材也有讲述,因而高中生会觉得好写得多。

(3)组织材料。要围绕主题选材,要适当运用已经给出的材料,通过自己的思考把材料组织起来。材料不是越多越好。要让材料为自己去“作证”,就一定要选择那些说服力强的、容易让人信服的、容易打动别人的材料。

(4)正文写作。一般要求具备三要素:论点、论据和结论。论点要紧扣标题,是论文阐述的具体观点:论据是用来说明自己的观点的历史事实或经典名言;结论是对全文进行扼要概括或总结。可将其总结为三段式:亮明观点———证明观点———概括总结。

放眼尽观“清朝统治史”

从三皇五帝至如今,中国历经无数荣辱兴衰,中国人民也饱受身心的煎熬。

不论是唐、宋、元,中国的经济、科学都位于当时世界的前列。可自从明中到清末中国一蹶不振。可见明、清二朝对于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起着位高权重的作用。其中清朝政府的统治,对于中国的落后有一种不可推卸责任。

首先明清朝的科举制度对于人才的开发起着较大的阻力。“八股文”对于清朝文人学士起着较大的阻力。“八股文”对于明清朝文人学士的思想起了一定的阻碍。它像一个牢笼,将文人的思想拘束于一个范围内,将原本胸怀大志,可以成龙的学子们,套上了链索,使他们的文学才华不可展现的淋漓尽致发挥出来。其次,“文字狱”也为中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损失,使许多知识分子不敢过问政事从而禁锢了思想,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另外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虽然在刚开始时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可是,当时西方国家发展速度飞快,逐渐超过中国,清政府的闭关锁国,与世隔绝,既看不到世界形势的变化,也未能适时的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使中国走向落后趋势。

清朝从刚开始,“只留头,不留发”的统治到了最后的灭亡,这是值得他们反思的。当年,清朝刚入关时十分英勇。骑、射、打、猎都是他们的强项,可到后来他们一味的不务正业,奢移成性,最终酿成了清政府的衰亡,毁灭。

从开国皇帝努尔哈赤到亡国之皇溥仪,中国历经了无数的荣辱兴衰,什么割地赔款,火烧圆明园,这都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耻辱,在中国人民心中留下了永不褪色的阴影。

高中生小论文发表平台

发表论文通常只有两种渠道,要么自己投,要么找论文发表机构代投,不管走哪种渠道,最后都是要发表到期刊上的。

期刊,也叫杂志,在上个世纪在出版界曾经是重量级的存在,那个时候互联网还没有兴起,人们阅读文章获取资讯远远没有现在方便,杂志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传播媒介。

但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纸媒已经大大没落了,很多期刊被砍掉了,剩下来的大多数不得不自谋出路,学术期刊更是如此,因为这个受众面是很窄的,基本没法盈利,所以只能靠收取版面费来维持,当然,有国家财政拨款的那种不在这个范围。

我们现在发表学术论文,出于严谨性权威性等原因的考虑,还是要发表到纸质期刊上,编辑会用电子邮箱或者内部的系统来收稿,但不会有一个网络平台有发表论文的资质,即使是知网和万方这样的网站,也只是论文数据库,并不是论文发表平台。

所以发表论文的时候,还是要先去选取目标期刊,然后再找到这本期刊的投稿邮箱,或者是找到靠谱的论文发表机构,由代理进行代投,最后都是发表到纸质期刊上的,见刊后一两个月左右被知网收录,就可以检索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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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可以直接发表论文的网站,像知网,万方数据库,维普网,都是先发表在期刊上,然后期刊被他们收录,并不是直接在上面发表。(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可以帮忙发表论文的网站,比如淘淘论文网,就是你找他们,把稿件交给他们,他们给你发表出来,发表到正规的学术期刊上,然后出刊后,1-2个月可以在知网检索到自己的论文。这种属于一种代理服务吧。

发表论文的平台如下:

1.知网

这里所说的是知网,是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共同办的这个数据库。在前些年他也叫中国期刊网,由于后来有人自己建了个网站也叫中国期刊网,自己收录期刊,假李逵装真李逵。玩文字游戏,导致很多作者被上当。

所以现在知网对外不称中国期刊网了,就是叫知网。从论文发表来说,知网是最权威的,最有说服力的数据库。

凡是知网收录的期刊,一定是正规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发表的,但是最近这两年知网变得更严格,所以知网收录的期刊发表费用比较贵一些。

2.万方数据库

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论文数据库,仅次于知网。其权威性和重要性就等于是一个弱化版的知网,但是也是比较大。

从期刊正规性来说,如果一个期刊,知网不收录,但是万方数据库收录,说明还是比较正规的,虽然不如知网收录的那么正规。但是对于一般单位来说够用。

对于大学这样的单位可能必须要求知网。而对于一些企业单位,只要万方数据库能检索到已经发表的论文,就算不错了。所以,万方数据库也是一个必须参考的标准。

3.维普网

维普网在前些年实际上假刊比较多,比较泛滥,这两年所说期刊审核严格,上面审核严格,但是维普网收录的期刊从正规性和权威性上来说,都是严重不如知网和万方数据库。

对于很多要求不高的单位,或者评一些初级职称的单位,只有维普网收录的期刊还能管点用。稍微严格一些的,就不大灵光了。

高中生科技小论文发表

蜜蜂靠什么发出嗡嗡声?权威专家都认为:是靠翅膀振动发声。我省监利县12岁的小学生聂利大胆挑战这一说法。她说:“蜜蜂有自己的发音器官,不是靠翅膀振动发声。” 聂利是监利县黄歇口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学生。在甘肃省兰州市8月举行的第18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上, 她撰写的论文《蜜蜂并不是靠翅膀振动发声》,荣获优秀科技项目银奖和高士其科普专项奖。 2001年秋,聂利从《小学自然学习辅导》一书中得知,蜜蜂、苍蝇、蚊子等昆虫都没有发音器官,但它们在飞行时不断高速扇动翅膀,使空气振动,会产生嗡嗡的声音。后来,聂利在《十万个为什么》一书中也看到这种说法。 去年春天,她到一个养蜂场去玩,发现许多蜜蜂聚集在蜂箱上,翅膀没动,仍然嗡嗡叫个不停,她因此对教材、科普读物的说法产生怀疑,并开始试验和研究。她把蜜蜂的双翅用胶水粘在木板上,或者剪去蜜蜂的双翅,都能听到蜜蜂的叫声。两种方法交替进行了42次,结果表明:蜜蜂不振动翅膀也能发声。 为了探究蜜蜂的发音器官,她把蜜蜂粘在木板上,用放大镜仔细查找,观察了一个多月,终于在蜜蜂的双翅根部发现两粒比油菜籽还小的黑点,蜜蜂叫时,黑点上下鼓动。她用大头针捅破小黑点,蜜蜂就不发声了。她又找来一些蜜蜂,不损伤双翅,只刺破小黑点,放在蚊帐里。蜜蜂飞来飞去,再也没有声音。她将这一发现写成论文,认为蜜蜂的发音器官就是这两个小黑点。 据了解,中国教育协会、小学自然教学专业委员会会刊全文发表了聂利的论文。 昆虫专家称可能是个了不起的发现 多位从事昆虫研究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称,蜜蜂是靠翅膀振动发声的。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副教授陈国生说,膜翅目昆虫一般没有发声器官,而蜜蜂属于膜翅目昆虫。省昆虫学会理事长、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徐冠军说,还未发现有资料报道蜜蜂有发声器官。 听说聂利的发现后,徐冠军教授说,由于他没有见证聂利小朋友的试验,也从未做过这样的试验,所以尚不敢对她的发现下结论。如果这位小朋友的发现是真实的话,肯定是个了不起的发现。

据有幸飞上太空的宇航员介绍,他们在天际遨游地球映入眼帘的是一个晶莹的球体,上面蓝色和白色纹痕相互交错,周围裹着一层水蓝色的“纱衣”。可谁知道,这颗“宝石”正面临着资源危机,石油资源所剩无几,水资源被污染,大气层稀薄,有的地方甚至出现臭氧层的空洞,被太阳的紫外线无情的毁坏,森林资源大幅度减少,但还是被人们滥砍乱伐,或许你们没听见,地球母亲在呻吟啊!罪魁祸首不是别人,而是人类,是人类毫无节制地开采和破坏地球资源。拿石油来讲,它仅仅只够我们用五十年!于是人们开始“保护”地球资源,往汽油里添加乙醇(酒精)已是杯水车薪,而且要用大量的与人类息息相关食物——玉米等农作物来制作乙醇,乙醇本身就会破坏自然......在此,我向大家推荐一种新能源——太阳能,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绿色环保能源。人们的科技水平已经能把太阳能转换成电能、热能等各种形式的能量,并且已开始应用。例如,我们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就是其中只一。太阳能热水器不但不利用和破坏地球资源,而且省时、省力、省钱。赤日炎炎的一天,当你出去工作,累的满头大汗,很想洗澡,这时却放出冰凉刺骨的自来水,使你打个哆嗦——感冒了。但是,如果有太阳能热水器,一回家就能冲个舒服的温水澡,冲掉你一身的疲惫;寒风呼啸的冬天,泡热水澡是最享受的一件事,此时,你只需打开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哗啦啦的流出来,躺在浴池里尽情地享受只属于你的温暖吧!现在还发明了太阳能汽车。这种汽车不用烧汽油,而是靠车顶上的太阳能电池板吸收太阳光,并把太阳光转换为电能,储存下来,再由电能来带动汽车,没有发动机的噪音和尾气绝对环保。假如你坐在它的里面,只要打开卫星定位导航系统,输入你要去的目的地后,你只管听听音乐、欣赏路边风景,它会以最安全、最快捷的路线把你送到。太阳能是环保的绿色能源是我见过的最好的能源了。我们一定要好好地开发和利用上帝赐予我们宝贵的太阳能,让它为人类作出更多的贡献!

科技小论文不是简单地将手头材料罗列成文,深透的说理,规律的导引是其本质特征。作文栏目我整理了高中生科技小论文3篇,欢迎阅读。

在生活中,有许多物理量与时间有关,像摆球周期,比热容等,为什么需要时间,可见,时间不是一种幻觉。

人们都认为,惯性是物质的本身属性,其实不然,惯性存在于四维空间(即时空)中,时空具有一种定性(位置不轻易改变)使物体具有惯性。最简单的证明就是机械时钟,它就是利用物质惯性进行工作的,如果无惯性,时钟将达到光速。还有许多例子,像LC振荡回路,物体下落也需要时间。

惯性的表现不是在空间三维中,而是与时间维的相对关系物体的加速运动对时空维中某种物质做功,减速就是这种物质对运动物体做功,关于这种物质,还有待推证,并需要了解它的微观意义。

惯性在时空中所做的功因该满足w=mav,因此说在时间维中,改变时间距离要做功,即做加速运动,不改变不要做功,即做匀速或静止运动。

没有摩擦就只受一个力,就可达到很大速度,二者是不是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用惯性与摩擦力做比较,摩擦力可以让物体动能转化为内能而惯性使物体动能转移到时间维中,可以再次无损耗地运动,这就是惯性与摩擦力的区别。

质量大的物体达到光速是需要做很大功的,因为惯性约束物体运动,但超越光速不是不可能的。在牛奶杀菌时用到瞬间高温,这可以用瞬间高速,这并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但这并不能穿越时空,光只是物质的表现形式,也是从物质中产生的,正如我们现在看到的太阳是五分钟前的太阳,因为达到光速与人相遇的只是信息即使能穿越,也不会改变历史,因为这只是以光速传输的信息罢了。

人穿越时空是很危险的,任何一个动作都将改变历史,但我们的时空从未改变,说明在人类有限时间中人类未曾穿越时空,或许穿越的时空不是我们这一维,而是我们这一维的复制品。假如可以穿越时空,我们是怎么来的,未来怎么样,我们只知道时间的一小段,就像胶卷的一小部分,就算有什么力量使时间加速运动,人也不会感到,时空中许多事都是已确定的,有一种人不知道的物质赋予了人意识,我们都有这样的感觉,在自己意识之外的都是已确定的,而自己意识可改变这些确定的事物,自己的意识在别人看来,也是已确定的,这是一种很深奥的逻辑关系,用这种关系来确定人与人的“相对论”时间的运动是人意意识感觉不到的。

当人在太空中以9.8m/s2加速度在升降机中上升与人在地球上,效果是一样的,惯性与时间是相对的,力是一个持续量,惯性在时间维中静止表现为力,运动表现为加速度。

假如时间与光速有关,惯性是时间的一种表现,物体在时间维中运动越快,与光速比值越低,其能量越大。惯性来自时间维,当超过光速,会不会出现反惯性,惯性大小应与v/c成正比,再加上其它的量就可以推导这个公式。

物理理论还需不断完善,本人只是一位高二学生,不当之处还需各位高师指教!

雨季,家乡常听到炮声隆隆,那是为了增雨防雹。其实还可以消雨。

久旱时,几炮上去,立刻普降甘霖,为农民带来一场及时雨;雹要来,炮轰几下,就使遍地的葡萄不再狼籍一片、颗粒无收;黑龙江伊春市连续人工增雨助林区灭火;奥运会也将采取消雨方法控制下雨时间。

那么人们是怎么影响天气的呢? 不同的云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目的,用不同的方法。

当空中的云不能有足够的降水时,用飞机、火箭弹等工具,把干冰、食盐或氯化钙、碘化银等撒播到云中,就可以人工增雨。干冰等冷却剂, 使云内温度显著下降,使细小的水滴冰晶迅速增多加大,迫使它下降形成降水;食盐等吸湿性强的凝结剂,使云滴增大为雨滴降落下来;碘化银等结晶剂,能产生大量的人工冰核,这些人工冰核在适宜的条件下,可参与云中的降水微物理过程,使更多的水汽和云滴转化为降水。还有利用土炮、土箭向云层轰击产生强大的冲击波,使云滴与云滴发生碰撞,合并增大成雨滴降落下来。

人工消雨分为“提前降水”和“抑制降水”两种。其中,“提前降水”是在保护区上风方及周围邻近地区进行人工增雨作业,调节降雨的时间、空间分布,使保护区内无雨或小雨。“抑制降水”则是过量播撒液氮和碘化银,云体消散,减弱降水。

人工防雹,是当出现冰雹云时用高炮或特制的土炮、土火箭对准冰雹云进行轰击,利用炸药爆炸时产生的强大冲击波,使云中的冰雹互相碰撞,大冰雹撞碎成小冰雹,小冰雹降落下来融化成雨滴;或通过冲击波的作用,使云中的过冷却水珠(温度在 0 ℃ 以下,未冻结的雨滴)变成冰晶(过冷却水珠受到震动就迅速冻结起来),这样就改变了冰水共存的状态,破坏了产生冰雹的条件,使云中的冰晶不是变成冰雹,而是变成雨滴降下来,以达到防止冰雹灾害的目的。

秦皇岛市共有增雨火箭10部,卢龙县有2部。此外,还有20门防雹三七高炮分布于各县区,卢龙县2门。

随着秦市进入雨季,秦市气象部门今年已实施火箭增雨作业50多次,发射火箭弹300余枚;高炮防雹作业近20次,发射防雹弹近600百多发。在北戴河蔡各庄,山海关户远寨、昌黎两山乡段家店、安山镇马庄,卢龙县的下寨、木井乡,以及抚宁县石门寨、大山头、双岭和青龙的场乡、丰果村等地设立了40余个作业点,进行不定期的防雹、增雨作业。

因为玻璃钢的增雨防雹火箭弹发射升空时,未能正常展开附带的降落伞,便从600米高空急速下坠,最终坠落在抚宁一农家的房顶,房顶砸出一个坑,所以气象部门呼吁,作业点附近的群众如发现火箭弹的降落伞,拾到有人工增雨或者人工防雹字样的火箭弹、炮弹残骸切不可自行拆卸,要及时与当地气象部门联系,避免发生意外。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勤俭质朴的优良传统的民族,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就保持着这一种良好的作风。无论是在生产劳动还是在日常生活中,也都体现出这个特点,总要力图以最节省的方式,尽可能办好每件事情。正是由于这一良好思想观念,我们才懂得去节省能源。能源问题对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大规模开发,能源紧缺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仍旧提倡节俭的作风,在奥林匹克场馆的重大建设中,国家就是从实际需要考虑,提出了“节俭办奥运”的口号;在今年的55周年国庆相继提出“节俭办国庆”的口号。我们国家就是从顾全大局的角度出发,从节省能源方面做到勤俭的作风的。节省能源可以减少开支,促进经济的增长,还可以保护自然环境,也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先决条件,更是为了我们的子孙后代。

在城市的夜晚,公路的两旁都亮着密集而又整齐的路灯,看上去宛如一条巨龙腾空,虽然这是一道亮丽的风景,但是许多时候这些路灯的光亮都白白浪费了,因为很大一部分时间里,路上是空荡荡的,这种情况尤其出现在经济、交通不是很发达的地区。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给这些地区的经济带来负面影响,无一利而有百害。那么,有没有既方便晚上行人和车辆通行,又节省能源的自动控制装置呢?

节省能源,实际上就是尽可能减少能源损失。偏僻的公路上,交通流量极少,长时间的打开路灯,不管是有车辆,还是没有车辆,有行人,还是没有行人,都造成能源的极大的浪费。即使有车辆经过,也不应该全线路灯都开亮,只应在车辆行驶的有效范围内打开路灯,否则那会造成多么巨大的损失!行人在路上走路也是如此,只应在行人走路的相应范围内打开路灯,满足照明的需要即可。这个问题可以类比现在常见的声控开关,只要有人在楼梯间走路,发出声音,声音产生的震动传递到声控开关,灯就会发亮,并且只在行人走路的范围内的灯亮了,而不是长期不灭的。从这里得到启示,当车辆和行人在公路上通过时,不就对路面产生了压强吗?要是有一种感应器能够在受到压强的作用下能自动控制开关,控制相应范围内的灯的亮和灭,这就达到了节省能源的目的。

那么这个感应器不能是通过声音产生的空气震动控制的,而是要通过车辆和行人对路面的冲击和压强而产生的路面震动控制,这两种震动是不同的,否则就会阴差阳错,说不定是动物的叫声,路以外的喧哗声就把灯亮了,同样达不到节省能源的目的。倘若车辆、行人发出的声音很小,灯不会亮呢?那么就形同虚设,毫不起作用。汽车的行驶、行人的走路,自然而然会对地面产生冲击和压强,使路面震动,这就可以利用路面的震动来控制路灯亮还是熄灭。假如有这样的一个装置:它可以安装在路灯的灯箱内,各个装置用一根金属棒与路面相连,当路面受到冲击和压强产生震动时,对应的路灯就会发光,哪里有车辆或行人,哪里的灯就会亮起来,震动停止,灯在一定时间限定内自动熄灭。这个装置就是利用冲击和压强产生的震动来控制路灯的,能够起到很好的节省能源的作用。当然,为了减少装置的安装数量,可以由这样的一个装置控制多盏路灯,装置与装置之间并联连接在一个电路中,也就是每隔一段路程安装一个,然后通过导线把装置与相应的路灯连接起来。我们不妨先把它命名为“震动感应器”。我们再来看一看“震动感应器”的工作原理:首先,金属棒就是用来感应路面上有无震动的。当汽车或行人在某一路段上经过,对路面施加压力的冲击,产生震动时,金属棒将震动传到“震动感应器”,“震动感应器”受到震动的刺激,命令由它控制的几盏路灯闭合开关发亮;车辆和行人继续经过下一路段,下个路段的“震动感应器”同样受到震动刺激也使对应的路灯发亮,依此类推。同时,车辆和行人经过以后的路段的“震动感应器”由于没有继续受到金属棒传给它的震动信息而断开开关,不再使相应路灯继续发光。但要求这种“震动感应器”灵敏度要高,而且还能够判别震动的来源。比如遇到特殊情况,遇到雷电天气或者工厂产生的高分贝声响使空气剧烈震动,也会经过金属棒传到“震动感应器”,“震动感应器”误以为震动是由路面传来的,使路灯发光。因此,我们要调用科学技术钻研出一个程序或一个小部件在里面,使“震动感应器”会判断震动是由路面传来的,还是由空气震动的影响传来的。

好了,只要在有路灯的公路上安装这种“震动感应器”,就不需要大量的人力来控制供电了,一切工作就交给机器来自动控制吧。我们可以想象,随着汽车或行人在路面经过,路灯次第发光与熄灭的情景,熠熠夺目,应接不暇,不也是夜间一道独特而又亮丽的风景吗?在方便交通的同时,最大的好处就是大大的节省了能源。

这种“震动感应器”是为节省能源而设计,希望这种装置能够应用到实际中去,发挥巨大的作用。在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保护能源的重要性,节省能源,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经成为人类的共识。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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